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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法、自然资源法
教育背景
汪劲教授于1994年师从金瑞林教授在北京大学攻读环境法专业博士学位,1997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是中国首位环境资源法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于1995年1-3月受全国人大环资委派遣赴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法学院研修欧洲环境法;1996年9月-1997年8月受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资助由北京大学派遣赴日本法政大学留学环境法理论。此前曾于1991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师从于武汉大学肖隆安教授),1983年获得医学学士学位。
工作经历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北大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现主要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生态环境部法律顾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专家咨询委员;生态环境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环境法组组长,以及中国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等多项国家级环境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和副教授(1997年至2005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助教和讲师(1986年至1994年)以及武汉市青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1983年至1986年)等职务。
研究领域
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核法与能源政策研究
研究成果
汪劲教授自1986年以来一直从事环境资源法、经济法与核法的教学、科研工作,数十次赴欧、美、日等国(地区)访问、讲学以及从事联合研究工作。
他独著教育部“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环境法学》一部;另主编有国家级环境与资源法学教材多部;另出版有学术专著/译著10余部。在国内外著名法学、环境科学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00余篇。
1.1997年他在博士论文《论环境法的目的》中首倡以环境益保护为核心的环境立法目的理念(见《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http://product.dangdang.com/8741139.html);
2.2005年他首提以本能性环境利用权作为公民环境权论的解释论,以与开发利用环境权理论相区分(见《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http://product.dangdang.com/9213695.html)。
3.2000年他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邀请以兼职律师的身份创建并担任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至2013年);
4.2005年他与北大五师生共同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以中石油等企业为被告提起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art&Gid=335576148&keyword=松花江&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兴起奠定了实践基础;
5.2012年他在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侵权案咨询中,首提以“异地补植”方式判令被告承当恢复原状责任的方法,后经合议庭采纳做出判决(参见[2012]锡滨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3/id/1235049.shtml),该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公布为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
汪劲教授对中国的环境资源立法、执法与司法实务工作也非常熟悉。从1986年参与《环境保护法(试行)》修改至今,参加了中国所有环境保护法律和重要环境资源能源(核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或者论证、修改等工作,有着丰富的环境资源和能源(核法)立法经验。
在地方环境立法方面,他曾主要参与《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88年)、《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2009年)、《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12年)、《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2014年)以及主持起草《佛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意见》和《佛山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办法》(2016年)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
荣誉奖励
1.个人学术专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于2009年获中国法学界最高学术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
2.个人学术专著《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于2010年获中国法学界最高学术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3.2000年获“北京高校第三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A组文科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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