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3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
刘超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9月版
内容简介: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我国确立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亟待体系完善的法治保障措施。本书围绕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法治问题体系化展开探索性研究,聚焦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立法问题,从解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核心概念、归纳“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之立法需求、辨析自然保护地私人治理机制之逻辑机理、阐释自然保护地之保护机制创新的具体指涉、展开自然保护地管理的制度构造等五个方面,层层递进地展开体系化研究,希冀为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体系、优化自然保护地法治体系提供可行建议,做出有益贡献。
作者简介:
刘超,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华侨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华侨大学共建)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主持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等课题30余项。出版学术专著8部,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福建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担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福建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会长、福建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
打通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的“事理”和“法理”(序一)
这是我第三次为刘超的专著作序。读到这部书稿,不禁想起他的前面两本专著及我前两次写的序言。虽然看起来三本专著在选题、研究内容及路径方法上各有侧重,但细究起来便不难发现其共同之处:均有较强的问题意识,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研究对象;均选择求真务实的方法路径,立足于构建中国理论、提出中国方案。回顾40年的教学经历,在刘超他们攻读研究生阶段,我强调得最多的是: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刚刚开始,遍地富矿,但满足于做“搬运工”和“复印机”,难成学问;只有用法律思维、法言法语研究环境法,实现环境保护从事理向法理的转换,才是高质量的研究。令人欣慰的是,刘超的相关研究坚定地延循此路径,为将论文写在中国大地上不懈努力,这本著作是这种研究的又一次尝试。
建立自然保护地是世界上公认的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一般认为,1872年经美国政府批准建立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是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自然保护地。二次大战后,成立“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亦称“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简称IUC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人与生物圈计划”等,全世界自然保护地的数量和面积不断增加,成为一个国家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反观我国,中国传统生态文化与法律文化中,虽然有保护自然的观念与制度,但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自然保护地”的概念。梳理政策体系,我国在2017年9月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中首次使用“自然保护地”概念,并明确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随后,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都对建设自然保护地体系进行了部署。
就此而言,很难不说“自然保护地”在外观上是“舶来品”。实际上,我国近年来密集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也呈现出“环球同此凉热”的明显特征,IUCN历久探索、渐趋完善的规律性认识已成为普遍共识,也是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国际背景与时代背景。但是,“自然保护地”概念并非“天外来客”,而是作为统摄我国多年来建设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海洋保护区等多类型自然保护特殊区域的上位概念。这更需要在探明建设“自然保护地”事理基础上,说明建设“自然保护地”的道理、哲理、法理,实现“自然保护地”概念的中国化。如果我们的研究过于注重甚至只聚焦于新引入的“自然保护地”这一概念以及形式创新,不利于真实还原“自然保护地”在我国的“前世今生”,也不利于构建有效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因此,研究中国的自然保护地法律问题,必须扎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聚焦美丽中国建设时代需求、胸怀人类命运共同体。从历史上看,虽然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使用“自然保护地”的概念,但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世界观和“仁民爱物”自然观,有“取之有时、用之有度”的整体观,“禁苑”的设置也在客观上起到区域性生态保护的功能,这是我们的根脉。从时代需求看,新中国自1956年建立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到现在,我国已经建立了首批国家公园,建成了约占全国陆域国土面积的18%的各类自然保护地,3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野外种群数量得到恢复与增长,但立法层级低且分散,这是我们的国情。从国际上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IUCN经过多年探索,形成了自然保护地分类指南、管理类别与治理类型等规律性认识,可以为我们理性吸收和借鉴,这是我们的态度。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既是“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自然保护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求。
从刘超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中,能够感受到作者从事理提炼法理、以法理评价事理、实现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的事理与法理融会贯通的巨大努力。既绕开了“问题应对”型立法论的表浅分析,也跳脱了简单线性的政策法律化路径,选择了洞幽烛微、勾连事理与法理的研究进路,从三个方面递进展开:
首先,从自然保护地建设的事理中提炼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的法理。本书选择从自然保护地体系之具体概念群解析以及概念体系结构内在关系的角度,辨析并阐明中国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事理,进而在此基础上,提炼中国的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的法理,归纳“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立法需求,论证应从实质而非形式视角界定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国家公园的“主体”地位、自然保护区的“基础”地位、自然公园的“补充”地位,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应贯彻法律融贯理论,以实现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内在价值统一性和外在规范的协调性。
其次,以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的法理评价与明晰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事理。本书对自然保护地私人治理机制之逻辑机理的辨析、从法理角度对《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的逐一解析,有助于明晰在IUCN推荐的治理机制体系、中国的环境法治语境、现实的制度环境约束中,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指导意见》仅仅概括提出需要探索的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新型保护方式。
最后,实现从自然保护地建设事理向自然保护地立法法理的转换。本书分析了如何将《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提出的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护与管理的要求,通过构建自然保护地省际协作保护制度、国家公园分区管控制度、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制度予以具体贯彻。
本书的很多内容的分析较有见地、富有启发性,相信对于我国正在系统启动的《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立法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同时,中国的自然保护地立法是一个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的系统工程,这不是一本专著的内容可以完成论证的。本书的研究尚处于在自然保护地立法的事理与法理交叉论证基础上提出框架性立法方案阶段,对如何将其理论观点与具体建议表达为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如何更精细地处理与我国既有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现行立法的关系、如何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中处理与放置自然保护地立法等问题,还有待更为具体深入的拓展性研究,这些也是环境法学界在为我国的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贡献智慧时,共同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吕忠梅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2023年7月20日于前门西大街1号院
夯实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序二)
一
自然保护地的概念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提出的,一般指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管理,专门用于保护和维持生物多样性、自然及其相关文化资源的土地和海洋等地域。中国与自然保护地相关的实践很早就有供人们观光游览、避暑度假和休养疗养的公园园林、风景区、名胜古迹等。20世纪5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以保持生态系统原生状态、建立实验基地和保护动植物种类为主要目的的自然保护区。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将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和疗养区一并纳入“环境”的范畴。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自然地域的减少,不同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又以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名义,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方式,将本部门和政府职权范围内某个地域和某个区域的自然地带命名为各种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类型的自然公园,初步形成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和其他类型的自然公园并存、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地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格局。
鉴于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生态学者开始建议使用“自然保护地”的概念概括各种不同的自然保护区域。进入21世纪,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议案。全国人大环资委还启动了《自然保护地法》草案的起草立法工作,拟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统一纳入综合性法律的调整范围。然而,在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域多头管理的体制下因存在保护目标不一致、认识不一致等分歧给立法工作带来较大麻烦。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以来,我国的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2018年将制定《国家公园法》纳入立法规划。
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提出的制定国家公园法的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于2018年委托武汉大学、昆明理工大学和北京林业大学分别承担研究起草《国家公园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初稿)》的工作,2019年初委托北京大学将三份专家建议稿三合一形成《国家公园法草案(专家建议稿)》。
2019年7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司法部立法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官员和专家学者在北京大学举行了《国家公园法(草案初稿)》专家咨询会。在听取了立法工作组的汇报后,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国家公园法(草案初稿)》对国家公园的定位、管理体制、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国家公园监管机制、基本农田退出等重大事项作出了规定,内容基本成熟。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自然保护地“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的建设内容,和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突出以国家公园保护为主要内容,推动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地法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工作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对此,学术界和国家林草局提出了“三法(《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和《湿地保护法》)+两条例+N办法”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的立法框架模式,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同。
2019年下半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委托清华大学承担研究起草《自然保护地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之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将该专家建议稿和其自行起草的《自然保护地法草案(初稿)》合并形成《自然保护地法草案(第二稿)》并发送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部分国务院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如何看待《自然保护地法》和《国家公园法》的关系呢?主流观点认为,《自然保护地法》是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基本法,应当主要建立一套普遍适合于各类自然保护地的重大基础性制度,如自然保护地的公益性质定位、管理职责分工、规划及建设投资保障、功能分区及管控规则、特许经营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占用补偿制度、损害赔偿制度、执法监管制度、违法情形设定及罚则、管理评估考核制度等,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调整、规划、审批和其他具体管理等事项。而《国家公园法》则需要突出体现中央事权原则,侧重于国家公园的定义、设立标准、建立程序、管理体制、投入机制、保护与利用、科研及宣传教育等内容。
然而,主流观点提出的这个模式并未得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上级部门自然资源部的认同。自然资源部的主要意见是搁置《国家公园法》,尽快制定《自然保护地法》。
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以视频方式出席《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并发表的主旨讲话中宣布:中国正式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公园;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赴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考察。在此背景下,2022年北京大学再次接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委托承担了《国家公园法(草案)》的专题论证研究。2022年8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重新公布了《国家公园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进一步修改和论证后提交国务院审议。
二
本书的前稿是刘超教授承担的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的结项报告,研究内容主要聚焦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法治问题。
诚如刘超所言,我国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既是对我国自然生态系统现状在当前特定时期提出的保护方式与手段需求的回应,和对国际通行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方式的参考,也是对深嵌在我国多年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演进与制度更迭的历史脉络中的自然保护地建设经验与规律的总结,其具有鲜明的政策驱动性特征。因此,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的过程同时也是政策转换为法律的过程。
为此,本书的研究路径是从自然保护地体系之概念研究出发,分别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之立法需求、自然保护地私人治理机制之逻辑机理、自然保护地之保护机制创新、自然保护地之治理制度构造等重大制度构建问题做了全面系统地论证和研究。本书除了厘清与界定《自然保护地法》涉及的若干基本概念外,还在总结我国自然保护地的立法规律并归纳自然保护地的立法需求的基础上,系统阐释了自然保护地治理体制,具体论述了自然保护地治理的制度体系。
系统研读本书,我认为有如下五个方面的创新:第一,为从立法层面甄别“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本书对“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核心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系统阐释,分析论证了各类自然保护地具有的内在结构层次和逻辑关联。第二,为将现有自然保护地的宏观政策转换为自然保护地法的法律规范,本书从法律定义、目标和地理空间范围等角度明晰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内涵与外延,从实质而非形式视角界定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国家公园的“主体”地位、自然保护区的“基础”地位、自然公园的“补充”地位,论证如何在《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中贯彻法律融贯理论,以实现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内在价值的统一性和外在规范的协调性,提出了在国家生态安全目标诉求下应当从主体、时间、空间这三个维度系统展开自然保护地法律制度设计的主张。第三,为构建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护与管理的多元治理机制,本书对自然保护地私人治理机制进行了体系化分析,以国家公园私人治理机制为重点个案,阐释了自然保护地私人治理机制的法理及具体制度构成。第四,为探究自然保护地治理创新机制,本书特别对“分级行使管理职责”和“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的内涵与体系展开了研究,预期具体分析这些保护新方式的机制构造。第五,为达成研讨内容的目的核心,本书还系统论述了自然保护地省际协作保护机制体系,对国家公园立法中分区管控制度展开系统研究,并对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制度的逻辑和优化构造提出了基本设想。
结合主持承担国家公园法草案起草研究和参与自然保护地法草案起草研究的经验,我认为本书为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法律制度奠定了具有基础性和指导性意义的理论基石。
三
我与刘超教授的第一次合作是在2012年。当时我承担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项目《环境法中的权利类型研究》。在申报这个重大项目时,我就考虑邀请国内环境法学领域菁英们一起共同研究。在充分考察国内青年环境法学者的研究能力和学术表现之后,我确定将刘超作为重点邀请的对象人选,并安排他就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开展研究。
在我接触并深入交流讨论的学者中,刘超是一位总能通过他聪明睿智的思考、协调组织的能力、严谨求实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而给人留下深刻影响的学者,也是一位真诚的、能容忍共苦且有大局观的合作者。我在2018年分工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教研委的工作时,主动邀请他担任教研委副主任协助我处理繁杂的事务。我在2019年牵头负责研究会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的编纂研究工作时,又邀请他担任污染控制编负责人,和其他分编负责人一道共同做好并完成这一任务更加繁重且意义更加重大的国家法治系统工程的研究。
在我看来,像刘超这样的学者,当其关注某个论题并认真开展研究的话,怎能会不产出高质量的成果呢!
在刘超教授的力作出版之际,我欣然应允作序贺之。
汪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23年6月暑日于北大燕秀园
目录
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的重点问题与框架体系
第一章自然保护地体系之概念解析
第一节“自然保护地”法律概念析义
一能指与所指:“自然保护地”的“名”与“实”
二通用抑或专用:“自然保护地”的包容性与排他性
三构成与要素:“自然保护地”的概念结构
四结语
第二节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概念结构
一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核心概念内涵有待明确
二自然保护地体系核心概念之内涵与关联
三结语
第二章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之立法需求
第一节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立法要点
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之语义阐释
二法律体系理论下的《国家公园法》立法之体系要义
三“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立法映射
四结语
第二节自然保护地体系结构化的法治进路
一自然保护地体系结构定位之迷思
二法律融贯论下自然保护地体系结构化的法治进路
三自然保护地体系结构定位的规范要点
四结语
第三节国家生态安全目标下自然保护地立法的机制构造
一自然保护地立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内在逻辑
二国家生态安全的法理结构
三国家生态安全目标诉求下自然保护地立法重点
四结语
第三章自然保护地私人治理机制之逻辑机理
第一节环境私人治理的机制构造与核心要素
一体系结构中的环境私人治理机制意蕴
二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的核心要素
三当前环境私人治理机制之检讨与完善
四结语
第二节国家公园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的证成与构造
一国家公园建设对环境私人治理的机制需求
二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中环境私人治理机制的框架展开
三结语
第四章自然保护地之保护机制创新
第一节自然保护地公益治理机制梳辨
一“公益治理”的体系定位与概念溯源
二公益治理模式中国化的内生桎梏与适用空间
三我国自然保护地公益治理的机制构造
四结语
第二节自然保护地社区治理机制的逻辑与构造
一自然保护地“社区治理”探索的实践进展及其内生困境
二《指导意见》中社区治理机制的内涵阐释与机制需求
三我国自然保护地“社区治理”机制的体系构造
四结语
第三节自然保护地共同治理机制的定位及构建路径
一环境共同治理的内涵与要义
二自然保护地共同治理的体系定位及其适用范围
三我国自然保护地共同治理的机制构造
四结语
第五章自然保护地之治理制度构造
第一节自然保护地省际协作保护制度之证成与构造
一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的制度逻辑与内生不足
二空间视域下自然保护地省际协作保护制度之证成
三自然保护地省际协作保护制度的具体构成
四结语
第二节国家公园分区管控制度的选择及展开
一作为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核心的分区管控
二当前我国国家公园分区管控制度建设的梳理与检讨
三《国家公园法》立法中分区管控制度建构的考量因素
四国家公园立法中分区管控制度的具体展开
五结语
第三节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制度的逻辑与构造
一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制度的应然逻辑
二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三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制度的体系构造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后记
本书是在本人主持的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9BFX196)结题成果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本人主持的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于2017年结项后,我开始考虑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我主持的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页岩气开发法律问题”是关于新能源开发法律问题研究的选题。在该项目研究过程中,我阅读了大量的能源法研究的中外文文献以及能源经济学、能源科学等跨学科研究文献,也较为系统地梳理、研读和掌握了我国能源政策的变迁演进历程。历经四年多的专题研究和专著写作,已算熟谙能源法的规范体系、把握能源法的理论体系、了解能源法治问题的命题论域与研究规律。在我国近几年来大力推进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新能源革命的背景下,首先是出于研究契合国家战略需求的追求,也是因为个人研究存在路径依赖,我又一次将研究视野投入新能源开发法律问题研究领域。
进入21世纪以来,页岩气、可燃冰等新能源进入人类关注视野,21世纪初爆发的“页岩气革命”开启了页岩气、可燃冰等新能源从科学研究转向大规模商业开发利用的序章。我国陆续批准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为我国第172个和第173个独立矿种,对开发新能源以推动能源革命、保障能源安全寄予厚望。在2013年申报并获批“页岩气开发法律问题研究”课题之后,我拟系统投入可燃冰开发法律问题研究,以“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研究”为题,申报了2017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并获批立项。我进一步以“可燃冰开发法律问题研究”为选题,申报了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遗憾的是,该课题没有获批立项。以司法部资助课题为依托,我关于可燃冰开发法律问题的研究已经开始启动,在准备申报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我曾经在选择继续申报新能源开发法律问题还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两个选题之间犹豫与权衡。对于前者,我已有较好的研究基础,但其在环境法学界偏于“小众”,且相关选题已获得司法部课题资助。对于后者,我曾有机会于2017年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委托的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专家建议稿起草论证工作,前往数个省市参加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试点调研与座谈,收集了关于该制度研究丰富的一手资料,以此为基础发表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省思》(《法学》2018年第1期)等论文引起较多的关注,但在研究该问题两年多并发表数篇论文之后,自忖对于该问题,本人在法理和制度研究层面已难有延伸和拓展的触动。综合考量之下,需要另行选择一个更为合适的选题。
我所在的福建省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进而获批全国首批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省森林覆盖率高达66.8%,连续四十多年保持全国第一,生态文明指数居全国第一。福建省西北部的武夷山是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于2016年正式启动实施,武夷山国家公园于2021年成为首批正式设立的五个国家公园之一。因此,自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作为一项重点改革任务、2015年提出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2017年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以后,我便对这一新型领域的问题倾注了较多关注。只不过,这一阶段的关注更多是基于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政策体系的了解,以及因为福建省高度重视推进生态省战略的工作环境的影响,尚未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法理与机制的角度深入研究。
2019年1月,我在《人民日报》发表了《用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公园建设》的理论文章。虽然这篇文章字数仅一千多字,但为了写作和修改好这篇文章,我系统阅读了关于国家公园建设、自然保护地建设的大量文献。经此过程,我认识到,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建设及其体制改革,既是源于国际通行经验,更是基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特色需求;既是以从无到有地创设“国家公园”为特色,又是对我国已经自下而上地建设数十年的形式多样但“有实无名”的自然保护地的梳理与重构;既需要对现有的分散制定、名目繁多的自然保护地单行立法进行体系化整理,又需要将当前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进行立法表达。因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问题,是一个有鲜明时代特色、丰富理论意蕴和巨大制度空间的法治命题。基于此,我于2019年以“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为题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获批立项。
不嫌啰嗦地回顾我选择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问题研究的经过,是为了在专著即将出版之际,对自己三年多来开展的专题研究进行阶段性的回顾。以学术研究为志业,此心坚定,但在跋涉途中,也经常面临很多犹疑与选择,记录下当初的学术触动和心路历程,是为了适时的总结,总结是为了更好地前行。
在主持和开展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时,虽然在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全程参与过导师吕忠梅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多项课题的申报和研究工作,但对于这项博士毕业入职后不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验尚存在不足。并且,作为研究对象的“页岩气开发法律问题”是一个全新领域,我对该领域的研究范式与话语体系都较为陌生,无论是研究资料还是法律规范都较为匮乏。虽然我指导的多位研究生协助我搜集和翻译了21世纪初美国“页岩气革命”后,域外开始出现的规范页岩气开发利用的立法和制度研究资料,但总体上看,研究思路的推进与研究内容的展开较为艰辛,该课题的结项专著《页岩气开发法律问题研究》(已由法律出版社2019年出版),是在此状态下探索完成的。
对比于主持上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的经验不足,在主持开展本课题研究时我积累了丰富的课题研究经验。首先,在课题申报时和开展研究之初,已系统规划了研究计划,在研究过程中我较为坚定地执行了该研究计划。其次,在研究过程中能充分调动各种资源服务于研究思路的展开和研究计划的推进。再次,在课题申报之后即将立项之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6月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这为课题研究将顶层设计转换为立法表达提供了权威依据和逻辑主线。因此,本书的写作沿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的概念体系解析、立法需求归纳、逻辑机理辨析、创新机制梳理、治理制度构造等逻辑层次与章节结构展开,较为顺利地完成了结项专著写作。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战:首先,本课题是关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我国从2015年开始启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在全国陆续建立10处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此外还有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分散设立、多头管理的多种形式的自然保护地。课题研究拟对典型的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自然保护地开展实证研究,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课题于2019年7月正式立项至2022年9月提交结项专著期间,基本与不便于自由出行的时间叠合,这使得课题实证研究的调研计划难以系统展开,只能通过资料检索、通讯咨询等方式替代实地考察。其次,本课题从立项到展开研究的过程,也是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近几年来我国密集地颁布实施多项自然保护地政策、紧锣密鼓地推动以正式设立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启动《国家公园法》立法进程、《自然保护地区条例》的修订程序和《自然保护地法》的立法研究,这既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鲜活的、丰富的资料,也对本课题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在研究过程中锐敏、及时地关注该领域的最新进展,甚至是在结题专著写作过程中,频繁地结合最新的政策动向和实践进展进行调整。
经此过程,我顺利地完成课题研究计划并结项。感谢课题申报评审中各位专家的肯定,给予我以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契机,系统开展“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的机会。感谢课题结项评审时各位专家的肯定,使得本课题顺利结项。评审专家们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以不同方式被吸纳和体现于本书的修改稿中。
感谢我的导师吕忠梅教授。从研究生入学阶段至今已近二十年,老师在我人生不同阶段对我都关怀备至,历历在目,点滴于心。对于本课题研究和本书写作而言,老师也给予了很多的关心帮助。2019年老师领衔的课题组接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和腾讯公益基金、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国家公园体制机制创新项目(C-PAR1)的资助,开展“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国家公园立法路线图和框架研究”,老师提供多次机会让我参与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主办的“国家公园立法研讨会”等与本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研讨会,每次参会均有丰富收获。老师推荐我参加2019年10月在深圳市召开的第一届中国自然保护国际论坛(2019)并在分论坛“自然保护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做主题报告,现场聆听了苏杨研究员、杨锐教授等相关学科方向的专家分享的研究思路与成果,在本课题开展研究之初便拓展研究视野。老师还推荐我于2019年10月前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干部学院举办的县(市)林业和草原局长(自然保护地专题)培训班授课,在此次培训班上,我与多地的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建立了联系。在随后的几年,因不便出行导致难以前往各地调研时,此次经历为我通过咨询方式了解信息提供了极大便利。
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汪老师不遗余力地提携后学,一直以来得到汪老师的关心帮助。最近几年,因为协助汪老师组织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的系列活动,有更多机会得到汪老师的指点。汪老师领衔的课题组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的“国家公园立法专题研究”项目,对国家公园立法有精深研究。近几年,我有幸受到汪老师邀请参与其国家公园立法研究中的论证、评审和博士生预答辩等活动,受益良多。汪老师还在我的请求下,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0期主持“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研究专题”论文,对本课题研究的开展给予大力支持。
感谢学界师友们。随着越来越深入地嵌入学术共同体,我的点滴进步都离不开前辈师长们的关心,与同辈学友们的交流令人愉悦,青年学者们朝气蓬勃的学术激情给人以激励与启发,学术共同体中跨越时空的情谊,成为每一次学术会议双向奔赴的期待。
感谢我的团队成员们。近几年来,我更加重视根据研究领域和研究主题进行研究团队建设。对于本项研究而言,华侨大学法学院王康敏博士就自然保护地的空间治理问题与我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建议。我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吕稣(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和邓琼(现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在具体研究中提供了诸多协助。
本书的部分内容已在多个期刊上发表,感谢编辑老师们的悉心指导。感谢本书责任编辑梁剑琴博士为本书出版的倾心付出!
感谢我的家人。我深知,“成果”的产出,是以牺牲陪伴家人的时间为代价的。家人的爱与包容,是我学术人生的动力之源。
刘超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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