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1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昆明理工大学
会议时间:2023年10月29日16:00-17:40
会议地点:昆明银园会务中心
第三分议题 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第二单元)
目录
1. 叶舟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题目:《法典化背景下地方政府环境职责的纵向划分与规范配置》
2. 陈海嵩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题目:《中国环境法治发展的总体结构及对环境法典编纂的指引——以“生态文明入宪”为中心的分析》
3. 王中庆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的编纂思路探析》
4. 叶榅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环境法典表达》
5. 王雨阳 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题目:《法典编纂背景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体系优化研究》
6. 王权典 华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题目:《由生态保护损失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之立法规制意义阐释》
第三分议题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曹明德教授主持,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刘洪岩教授担任与谈人。
01
主持人:曹明德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本单元每位报告人的发言时间是10分钟,请大家严格控制时间。与谈人每人5分钟,自由讨论20分钟。参加本单元的学者有下面几位:与谈人刘洪岩教授,是来自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著名学者,另一位与谈人是张敏纯教授,敏纯今天下午好像有事提前走了。参与本单元的报告人一共有8位,分别是黄锡生教授,学会副会长,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还有他的学生叶舟,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海嵩,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学界青年才俊;王中庆,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榅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真亮,浙江农林大学教授;浙江农林大学硕士生王雨阳,她与陈真亮教授共同发言;王权典,华南农业大学教授。先请博士生叶舟发言,题目是《法典化背景下地方政府环境职责的纵向划分与规范配置》。
叶舟(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受黄锡生教授委托,我为大家汇报。生态环境法典编撰有三项体系化目标:第一是与环境单行法内部体系协调;第二是对其他法典的外部体系借鉴;第三是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外部体系协调。其中,地方环境立法极具多样性、数量庞大,生态环境法典目前被定位为行政领域立法,需要寻找央地环境立法共同规范的行政领域基础概念作为切入点,例如选取地方政府环境职责及其纵向划分视角,来讨论法典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外部体系协调问题。
统一法典编撰与多样化的地方立法存在协调配置纵向地方政府环境职责的需要,以及职责纵向划分不清产生的递进式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是中央立法中的职责不清,其中规定的两类一般性地方政府环境职责规范(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施某项环保制度)呈现复杂法律关系,导致履职主体与履职方式指向模糊。一般性地方政府环境职责规范还具有解释的多义性,至少存在4种授权可能性,导致授予权力类型与具体规制主体指向不清;第二是央地立法中的职责重复,中央和地方立法共同规范的地方政府环境职责存在同构性重复过多的情形,地方政府履职的差异性组织能力与重复性环保任务的要求不匹配;同时还存在统一性职责过多的情形,导致无法为地方政府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提供层级分工与资源整合的组织保障;第三是内部纵向环境执法协助的程序性职责缺位,表现为立法与改革的脱节;以及多样化非强制性外部环境执法职责缺位,表现为立法与司法脱节。
为了消除递进式困境,进而促进体系化进程,需要在理论指引下,基于地方政府差异性环境事权,建立职责纵向划分标准。分别以部门宪法理论扩展职责的授权功能,对应行政立法权;以整体政府理论明确职责的组织功能,对应行政管理权,以客观诉讼理论促进职责的程序功能,对应行政执法权。基于此,可以将地方政府环境职责的纵向划分为三种类型,并且表现为“同构归堆”与“异构分层”的职责序构排列,即层级地方政府既履行类型相同但层级不同的纵贯职责,又履行层级相同但类型不同的差异职责。第一是制度建构型职责,表现为地方政府行使环境行政立法权事权,具体化实质环境宪法范围内的一般性地方政府职责规范,包括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第二是综合管理型职责,表现为地方政府行使环境行政管理事权,以实现法定环保任务目标。此类职责的特点是履职不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而是以“环保任务匹配—协调机制保障—综合环境决策”的整体政府传导机制进行组织化实施;第三是具体执法型职责,表现为地方政府行使环境行政执法事权,在具体个案中规制环境违法相对人以间接保护环境。它由以权责清单为基础的执法程序串联起内外两种执法行为,分别是“市(县)、乡镇政府—行政相对人”面向的“金字塔模型”外部执法行为与“市(县)政府—乡镇政府”面向的内部执法协助行为。
适度法典化模式下,地方政府环境职责配置应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统一性、引领性与地方环境立法差异性、协调性的相互关系展开。第一是统一配置制度建构职责的授权性规范,法典进行统一性引领、地方立法协同执行。法典应在总则部分建立地方行政立法制定与实施的人大报告制度,并在总则的环境监管体制部分设置专门条款规定省/市政府履行制度建构型职责的方式与义务。第二是协同配置综合管理职责的组织性规范,法典进行整体性引领、地方立法差异化协同。法典应在总则部分全面性地规定各类环保任务,地方立法则细化、分解任务,并区分履职层级政府,减少复刻。在组织架构方面,法典应确立常设性环保协调机制建立要求,地方立法明确环保协调机制的负责政府与涵盖范围,根据需要嵌入社会参与。在组织实现方面,法典进行概括性规定,充分授权地方立法依据区域差异,分层级、多样性地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决策职责及其运行方式。第三是多元配置具体执法职责的程序性规范,法典进行原则性引领、地方立法多元协同。法典应对地方政府环境执法程序体制作出原则性安排,在环境执法体制部分确立乡镇政府的环境执法资格、完善执法权下放的程序制度,授权地方政府建立内部环境执法协助机制,在基本管理体制部分规定地方政府应按照环保权责清单履行相应职责。地方立法则应对地方政府环境执法职责履行的内部程式与外部形式规范作出多样性的程序法安排,列举地方政府履行外部环境执法职责的具体程序,多样化规范纵向内部执法协助机制,要求相应层级政府建立权责清单。
02
主持人:
叶舟同学的发言刚好10分钟。下面有请第二位发言人陈海嵩教授。发言题目是《中国环境法治发展的总体结构及对环境法典编纂的指引——以“生态文明入宪”为中心的分析》。
陈海嵩(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本文基于生态文明入宪所确立的宪法秩序,分析在环境法典中怎样体现当代中国环境法治发展的总体结构。2018年修宪,以宪法方式明确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绝对领导地位,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那么,特别是在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怎样在具体法律设计和制度建构中体现这样的要求,这个问题尤为重要。
2018年生态文明入宪,强化了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性,其在整个宪法秩序当中具有重要地位。特别是新增的《宪法》第89条第(六)项是有关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在法解释学上有丰富的含义,即更加明确了行政机关在环境法治中所发挥的核心作用。因此我认为,这为进一步的法律解释确立了基准,就是说所有国家权力都负有积极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职责,来实现“环境国家”这个由宪法明确提出的国家目标和国家任务。宪法生态文明入宪的每一部分内容,都可以基于上面这个基础进行阐释。比如《宪法》第89条,就应当解释为制宪者基于该特殊事项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行政机关在宪法上的特别委托。这个问题需要体现在环境法典中。
中国环境法治发展具有自主性、多样性、阶段性的特征。第一个特征“自主性”是毫无疑问的,基于党的领导,整个环境法治发展我们是自主进行的,这也是上午吕忠梅会长所一再强调建立中国特色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基础的逻辑前提以及核心的基础就是党的领导。第二个特征是“多样性”,表现为双向路径,有很多地方自发的创新,由上级确认,这是一种路径;另一种是由中央顶层设计,然后通过地方试点全国推广的渐进式路径。第三个特征是“阶段性”,现阶段在法典编纂要求下,基于生态文明入宪所确立的宪法基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需要充分把生态文明入宪的精神体现在环境法典当中。
其中最为核心的要求,是通过党的领导来确立环境法治发展方向,体现基本目标和根本宗旨。从操作上说,可以根据不同的规范依据和其在现实中所发挥的作用,采取不同技术化方法在法典中加以体现,把政治话语把它转化成法律话语、学术话语,所指向的对象是中办国办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联合发文。我将其类型化为三类:第一类最多,是两办联合发布、文号为中办发的文件,大量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措施都以此为依据。这类文件在法典中的体现,需要通过引致技术来解决,在总则的适当部分加以规定,表述上以中性词来加以指称。第二类是两办联合发布、文号为厅字的文件,对此要通过一种方式把它支撑到、指引到法典之中,体现法典编纂类型化的基本要求。具体条文可用规范、一般性的话语来表达,比如说生态环境保护其他类别规范、国家相关规定等,来化解这样话语体系不一致所带来的可能误解问题。第三类是仅由国办发布的文件,可以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加以强调,纳入、落实国家政策,为国家相关政策指引环境法治保留一定规范空间,作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通过规定中央环保督察来体现党的领导在保障环境法实施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环保督察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举措,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制度创新,是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最核心制度抓手。因此,在环境法典中应当采用专门条款对改革成果作出确认。不用规定很细,因为环保督察已经有非常成熟的规范体系,主要是基于2019年的工作规定和2022年的整改办法,即党内法规体系来加以明确,属于党的领导法规的一部分。在环境法典中,只要用一个原则性条款来加以引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概括性规定;二是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概括性规定。
党的领导是中国环境法治发展的最核心要素,现在要做的工作,是需要真正地将政治话语,通过学术方式转化成立法技术上的规范性表述。
03
主持人:
谢谢陈海嵩教授的精彩演讲。这的确涉及一个立法技巧问题,如何把党的意志写入环境法律中,但又通过法律的语言,而不是简单地把党的文件照抄到法律文本中。有请山西大学法学院王中庆副教授。发言题目是《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的编纂思路探析》。
王中庆(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最近五年环境法典编纂的相关文献资料可以分成几种类型:第一类是宏观层面上的理念证成和构想,包括论纲、设计构想、技术构造、逻辑表达等。第二类是中观层面上,对环境法典若干篇章,例如绿色发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法律责任等的论证,内容相对集中于规范分析和理论抽象。第三类是微观层面上的制度构建,例如某个条款、原则、具体制度,或者标准的入典问题。
具体到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的编纂思路。第一是范围边界。代表性观点是将自然资源法中关于保护性的规范抽取出来放到环境法典中,然后把自然资源法中的权属开发利用管理规范单独立法。这在基于自然资源部门管理角度上来看,可能是为了环境法典编纂,人为将自然资源部门的职权和法规重新碎片化,比如《森林法》是从权属开发保护利用到生态保护,到行政监督管理,是对于某一个特定领域类型的特定规范。如果生态保护篇的边界范围不能确定,再去提取公因式,再去运用合并同类项的立法技术,一定是非常困难的,经常是一个条款拿出来再放进去。
第二是名称拟定。生态保护编可能采用的名称太多,很难取舍。到最近三年的核心期刊论文中,还有关于资源、生态环境、自然等等概念辨析的争论。如果名称就没法确定,条款很难展开。
第三是体例设计。现在学界关于生态保护篇的篇章结构设计,有九章式、十章式的,有五章式、四章式的。主流逻辑是十章,但从条款数量考虑,参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典,环境法典的条款总数大约在1000条左右,其中生态保护编大约是200条,那么如果列10章的话,一章只有20条,一节只有3至5条,分割得太碎片化。我认为有必要在合并同类项技术上再做出调整,方案是:一般规定、规划与管控、单项生态要素保护、区域要素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退化,共六章。从单个要素到整体系统,纳入生态保护领域应有的全部范围,更为合理。
第四是编纂模式。对于生态领域范围内的已有法规,典型性的或非典型性的,或含有生态保护因素的条款,应当更多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提取公因式。如果把规章或中办国办文件直接上升到法律层面,等于跨越了授权、试行、规章、法规,然后再到法律的逐步提升、逐步验证其正确性的过程。大量内容如果还没有经过下位法验证,就直接上升到法律层面,在立法学和行政法学上是比较孤立的。
第五是立法技术,目前用得最多的是提取公因式,主要在污染防治领域。有30%的条款是在大气、水、固废、噪声等方面,条文重复率很高,也有说17%到33%的条文雷同,但在生态保护编很少有条文重复和雷同情形。雷同的条文主要集中于监测或者管控制度,理念是高度抽象出国家对于发展规划的统领,空间规划的基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体系,以及推进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含义。只能从已有的法律规范中提取公因式,但结果似乎又回到总则的思路和方式。
目前需要提出一个最低限度的、普遍适用的、符合生态保护基本法律规范的最低共识,作为法典化的基准。同时,不能天然地认为法典化相对于单行法律一定具有优势,还应当是从法律本位去研究法典化,而不是基于政策的功能和作用去探讨和使用环境法律。
04
主持人:
谢谢王中庆教授的分享,非常有启发。接下来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环境法典表达》。
叶榅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教授):
去年我写过一篇文章《“双碳”目标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法制保障体系之重塑》,今年发表在《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今天讲的这个题目是一个后续研究,主要是想谈谈如何在未来的环境法典中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立法。我国提出双碳目标后,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时代。过去环境法主要关注污染治理,现在不仅要加强污染治理,还要加强气候治理,要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环境治理的法治体系。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这也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在法典中如何体现既要治污,又要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问题。
第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入典的法理逻辑。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直接或者是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总体上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环境污染防治法,二是自然资源保护法,三是生态保护法,四是资源循环利用法,五是能源单行立法,六是促进减污降碳科技及成果转化法。在减污降碳过程当中,科技创新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总体来讲,我国现有法律对污染防治的规定非常多,也是重点领域。薄弱的主要是降碳的相关法律规定。减污降碳的基本逻辑是要增强降碳法治,促进减污与降碳法治协同。就降碳来说,一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二是要增加碳汇。
第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入典关键在于将“双碳”目标背景下新产生的“降碳”要求融贯于环境法体系,这就同样需要沿着“编”和“纂”的逻辑思路,既要总结现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碳减排逻辑,又要根据“双碳”目标的实现需求完善现行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还要以“防”的方式,防范“减污”与“降碳”冲突可能引发的风险。
第三,在制度建设方面,一是明晰大气污染物的界定标准,在此基础之上考虑温室气体的法律定性,以及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二是要将碳减排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结合碳评价试点经验,把碳排放情况纳入战略环评政策、环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等制度。三是要推动碳排放许可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融合,在环境法典编纂中强化衔接机制。四是要将减污降碳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此外,还要防止在减污降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衡问题,就说不能因为强调降碳,但是忽视污染;或者强调减少污染,但是增加碳排放。减污与降碳不一定都呈正向关系,也可能相互有矛盾,所以制度建设要考虑风险问题。
第四,在编章结构安排上,一是要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理念融入法典。二是主要在污染防治编中做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制度安排。三是制度协同方面,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等,都应当将降碳问题一同考虑。四是建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减污加大协同的监管体制。五是要为能动司法建立接口,例如气候变化诉讼,目前在立法上比较滞后,但是实践中可能这样的诉讼会越来越多。
05
主持人:
谢谢叶榅平教授,他探讨的是一个小题目,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涉及到有争议的问题比较多,比如说温室气体的性质问题、减污降碳的轻重缓急以及经济成本,还有气候环境影响评价问题。下面由浙江农林大学硕士研究生王雨阳同学发言,题目是《法典编纂背景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体系优化研究》。
王雨阳(浙江农林大学硕士研究生):
报告将从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介绍为什么要在法典编撰背景下探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体系优化问题。在相关课题研究中,经过梳理发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制度数量和制度质量上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不匹配的问题,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试。因此,在问题意识和政策导向情况下,展开了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法律化的研究,针对现有的把政策话语直接平移到法律中的研究观点,鉴于其与环境法典编纂以及建立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律话语体系不符的特点,提出可以从还原论的视角下进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关法律制度的类型化研究。
第二部分是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制度面向,结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典型案例,并根据对经营性生态产品、准公共性生态产品和公共性生态产品的分类,分析在不同的生态产品中,其所涉及权利义务的不同。具体来说:第一种是面向生态产品价值有偿实现的法律制度,就是针对所有权明确,能够直接交易的生态或者资源在转化为生态产品后,用以规制商品交易或者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比较典型的是《水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水权交易制度、取水许可制度等。第二种是面向生态产品价值补偿实现的法律制度,比较典型的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第三类是面向生态产品价值赔偿实现的法律制度,最典型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第三部分就是在明确三种制度面向的情况下,归纳出相关制度含糊、制度缺失、制度冲突和制度拥挤的问题。首先是关于生态产品构成要素的基本概念不清的困境。比如说,《水法》《草原法》《渔业法》认为生态产品应该是一种实体资源,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认为生态产品也包括这种无形的、无体的生态系统服务或者说生态效益。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生态产品是否包括有体的,还是无体、无形的服务,没有明确规定,会影响法律调整的范围,语境,以及制度运行。第二是制度缺失。比如说,用于鼓励温室气体交易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的交易管理办法》,立法侧重于规定行政许可或者交易程序,对于私主体权益保障比较匮乏。有偿类的制度应该体现平等的公私合作,或对于私主体权利的保障。此外,还有术语适用不统一以及制度创新缺乏配套等问题。第三是制度冲突。第四是制度拥挤。主要是法律法规里边有很多各种类型、多种层面功能的制度,但是没有提出实施办法。
第四部分,针对前述问题的完善:第一,通过“1+X”的规范体系,按照核心圈、扩展圈、和外围圈的制度体系进行优化。第二,是关于规范体系的立法模式,“1+X”的规范体系的1,是说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按照三种不同的制度面向提出对于生态产品的获得权和供给义务作出一个规定,说明立法目的等。X是,为那些具有技术性特征的制度,那些还没有发展成熟的、还在完善的、之后可能不断补充的制度预留的空间。第三,针对这三偿制度,通过制度协调,增加关联,防止纠纷或者制度冲突问题。第四,按照核心圈扩展圈和外围圈的制度逻辑进行制度整合。核心圈制度是相对成熟、可以互相耦合的法律制度。扩展圈制度包括,但是它目前还没有说明确到底是什么的试点制度,比如,生态产品+金融财政制度,或是比如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制度等技术性的制度。外围圈制度是之后在实践的过程中,会有什么新的问题,需要法律进行规制作为补充的制度。
06
主持人:
王雨阳同学娓娓道来,条理清晰,逻辑性强,思维也很灵敏,谢谢这位同学。下面有请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的嘉宾王权典教授,来自华南农业大学。题目是《由生态保护损失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之立法规制意义阐释》。
王权典(华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观确立后,要着力提高生态服务产品的供给质量和能力。从实践来看,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经历了三个阶段,从生态保护的损失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补偿以及到现在提出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逐步呈现递延性且体系化。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似乎对三个基本概念并没有弄清楚,甚至简单地归为一类,即生态补偿。我从四个方面,简单地把这几个概念进行区分。
生态保护损失补偿缘起历史较长,源于90年代中期,在广东和浙江森林分类经营改革中提出来,后来在流域水权交易过程中也提出来。资源稀缺性决定了采取损失补偿的这种机制。生态补偿在初始阶段,主要是通过政策文件来调整。虽然现在有些地方立法,但国家层面的立法一直没有出台,因为这涉及到调整机制安排,还存在较大争议。生态环境损害相对于生态补偿是十八大以后特别是15年以后,中央全面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改革重大问题决定出台以后,中办和国办、还有相关的部委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另外包括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较有针对性明确地启动程序,现在民法已经确立了这个制度,但跟生态补偿还是处于不可等同考量的制度范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脱胎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生态补偿制度由“输血式”或“救济式”变为“造血式”或“激发式”,涵盖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还有其他价值。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这个层面更为广泛更为丰富,实施的途径和方式更是多元化。
从政策路径来看,要三个概念组合在一起进行体系化考虑。首先是在立法上要明确其调整对象,再就是相关体系,此外要强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机制和保障措施。那么三者的主要的关系是什么?其应该是用递延性、关联性和协调性。最早是生态保护补偿,即付出代价给、做出牺牲的一种价值补偿。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损失补偿,是两个不等同的范畴,一个是发展权的丧失,一个鉴于实际财产利益的减少给予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虽然不久,但其更多地站在个体权利保护的视角。
核心范畴是如何增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供给能力。首先结合几个省公布的文件,特别是今年公布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基本涵盖了生态保护、生态建设、生态服务三位一体,从“两山”转换理论在探索中的路径,应该说是已经是考虑到三者的关联性。浙江是“两山”理论的发源地,实践探索也比较早,特别是《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就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设置专章,构建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最基本制度框架,应该对全国各地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他一些地方也有相关地方立法。其次围绕着生态产品价值法制体系,就三者之间的衔接,需要有机结合。当然在具体立法规范和监督考核上,可能对衔接性的方式和机制体系化的构建模式不同。就立法的体系化或者专门化,特别环境法典编撰,我认为体系化思考不能沿袭民法典思维。环境法典应当把生态保育生态修复归并视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方式,当做一个专门体系来考虑。
与谈评议阶段:
主持人:
王权典教授做了很精彩的发言,确实是有深度的思考。我们有很多创新的做法,从《民法典》上找不到有关责任方式的结果,因此可以认为是对民事责任方式的一种拓展、创新。精彩的报告都发言完毕,下面有请与谈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洪岩教授做精彩的点评。
与谈人:刘洪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谢谢主持人曹老师的点评。在认真聆听了各位发言者深入而精彩的讲解后,我深切感受到每位演讲者都展现了清晰的问题意识和丰富的内容。作为今天的点评人,我会努力对每位发言者的主要观点进行精炼和高度概括,捕捉精髓和亮点。我将六位发言者分为两组详细评议。前三位的发言主要集中于环境法典编纂的三个核心议题:
第一位黄锡生教授和博士生叶舟,深入探讨环境法典化背景下地方政府责任与职权划分的问题。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可能源自环境与资源行政部门间的利益冲突,部门对环境法典化的实际需求并不强烈。因为现有的制度体系和职责分工既熟悉又高效,导致部门缺乏改革现有环境行政体制的积极性。这种态度给环境法典编纂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之间的事权界限模糊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重要议题。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环境法典在处理部门间的责权利冲突时效力受限。报告特别关注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问题,尤其是地方在环境立法权方面的不足,更深入地揭示了中央与地方在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事权平衡及利益冲突的调整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甚至影响到整个行政体系内部事权的分配和协调机制。这些讨论不单揭示了环境法典编纂目前面临的结构性外部挑战,也展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能途径。通过这样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复杂性,并探索出更有效的改进和解决策略。
第二位发言人海嵩教授从环境法典的“神”或者称之为“灵魂”这一角度出发,提出了关于当前环境法典编纂应关注的重要问题。他强调了法典编纂的灵魂或核心精神的必要性,指出如果一部法典失去了其灵魂或核心指导思想,那么它的价值和实际效力将大大降低。海嵩教授从生态文明路线的视角探讨了如何将生态文明的概念从学术话语升华为政治话语,进而转化为法律术语,并最终通过《宪法》确立生态文明路线及环境发展的根本价值,获得政治背书。在此基础上,海嵩教授探讨了环境法典编纂的关键问题,包括如何将现有的政策纳入法律体系,如何实现现行党法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协同。他提出了环境法典编纂一个重要的目标:创造一部既反映党和政府精神、价值观和政策指导,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用、易于理解且符合政治正确性的环境法典。这样的法典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具有高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三位发言人王中庆教授以环境法典的立法视角为出发点,对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形”的构建进行深入剖析,提出了一系列详尽且具体的方案。这些方案覆盖制度安排、体制结构、基本概念和内容设置等关键领域,不仅内容丰富详实,对于深入理解环境法典编纂的整体过程更至关重要。王教授提出,目前法典编纂中可能过分依赖于学者或特定部门的观点,而忽视了实际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认为,在学术讨论与政治话语之间寻求平衡至关重要。环境法典编纂学术研究中,需要遵循基本学术规范,对核心学术命题进行研究,包括例如环境、资源和生态等关键概念的界定、标准的确立,以及法典体系的构建。这些工作构成法典编纂的基础。学者的角色不应局限于为政治决策提供学术注释和学理汇编,还应致力于为决策者提供智力支撑,既提供专业知识以辅助决策,又为政策制定提供学术规范和知识指引。这样的角色定位不仅有助于提升环境法典编纂的整体质量和有效性,而且确保其在理论上的稳固以及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后三位发言人从环境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对环境法典编纂中的基本制度构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讨论不仅具体而丰富,还展示了深刻的洞察力。
叶榅平教授的发言特别聚焦在减污降碳问题上,探讨了如何在新编纂的法典中体现这一议题。的确,降低污染和碳排放是中国目前面临的关键挑战之一,同时也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特别是实现2030年前的碳达峰和2060年前的碳中和目标,这不仅体现了中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也是推动国内生态转型的关键目标。在对当前涉及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的法律进行细致梳理的基础上,叶教授指出了现有法律中的诸多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环境法典应如何应对这些挑战的多个建构方向。这些方向包括应对气候变化、构建生态环境法典体系等关键领域。此外,他还讨论了法典篇章构建的问题,以及温室气体是否应当被视为污染物的问题。这些讨论不仅展示了叶教授对这些议题的深入思考,也为环境法典制度体系建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这个分议题的讨论中,反映了研究者对于一个全面、系统、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环境法典的现实需求和期望。然而,环境保护是一个开放和不断发展的领域,环境法的边界并非一个封闭系统。观察国外的环境法典或生态法典的编纂情况,可以发现没有哪个国家采取了“大一统”的编纂体例。这可能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法律制度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要求研究者与立法者在环境法典的编纂中找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平衡点,确保法典在建立在坚实的学术理论基础之上,同时也具有解决现实环境问题的有效性。
陈真亮教授委托其硕士研究生发言,研究生展现出清晰的思路、流利的表达和严谨的逻辑。发言人的报告中提出了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体系优化问题,细致探讨各种可能的构建方式,包括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着深入的洞见。同时,报告人还提出了一种“1+X”等立法模式和其他构想。通过这样的深入研究,为我们理解和实现生态产品价值提供了宝贵的视角和具体的解决方案。
最后一位发言人王权典教授的报告聚焦于近年来有关“生态产品价值”等环境法律研究和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模棱两可的概念,提出了对这些概念进行清晰界定的重要性。通过这种概念性的界定,他进一步探讨了配套性的规范体系建构,涉及生态保护补偿、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等关键议题。王教授的贡献在于,他强调了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有效且合理地安排和关注这些重要领域。他的发言不仅内容丰富,也为听众提供了深刻的启发。
环境法典的编纂不仅是一个学术和立法过程,还需要考虑当前的政治和社会条件是否具备相应的成熟度、稳定性和适应性。部门法的法典化前提必须基于社会制度环境的相对稳定性,因为一个频繁变动不断调整的的制度环境无法保障法典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是法典有效执行和长期适用的关键,也是确保法典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和遵循的基础。此外,环境法编纂还需对立法技术加以关注,譬如对法典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和术语的科学解释等,今天的讨论中有的发言人也有所提及。在整个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们需要平衡学理规范和法律实践的现实诉权关系,确保法典在解决具体技术问题时既科学合理又能够契合实际需要。
当下学术研究面临最大的挑战是学科间存在的隔阂和壁垒,这导致了不同学科之间乃至同一学科内不同领域之间的沟通困难。例如,在法律学科内,民法与刑法之间,以及法律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都可能遇到障碍。环境法典编纂的问题指向是环境问题和环境治理,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如何打破学科间的隔阂,促进不同领域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以构建一个既符合理论框架又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环境法典。这要求我们在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不仅关注法律理论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要考虑到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学科的特性。同时,环境法典编纂必须保持谦卑、敬畏和开放的态度,承认自然界的复杂性和我们理解能力的局限。
我个人认为,在环境法或生态法中,引入“最小干预原则”显得尤为重要。生态系统本身拥有一定的自我调节和恢复能力,很多时候,所谓的“生态保护”实质是为了保护人类自身免受环境变化的不良影响,而不是保护生态本身。将伦理观念融入环境法律体系建构之中,是未来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应该超越“人本位”的法学价值观体系局限,应从“人与人关系”拓展到触及更为深层的人与自然关系。通过这种方式,才有可能全面地理解和解决中国甚至全人类面临环境问题,确保环境法典编纂不仅在法理上站得住脚,也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有效。
自由讨论阶段:
与会者就法典编纂的立法技术、涉碳环境问题治理,以及政策改革成果向法律语言、法律规范转化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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