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1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昆明理工大学
会议时间:2023年10月29日14:00-15:40
会议地点:昆明银园会务中心
第一分议题 学习贯彻《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专题
目录
1. 方印 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困境识别及行动策略》
2. 尚毓嵩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题目:《环境事故法学:一种生成中的法学范式》
3. 刘国涛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论气候法学的纠偏:气象法制的范畴、体系和发展》
4. 刘佳奇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第一分议题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主持,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余耀军教授、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教授担任与谈人。
01
主持人:郑少华(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教授)
我们这个议题十分重要,主要有四位发言人,分别是方印、尚毓嵩、刘国涛、刘佳奇。两位评议人:余耀军、刘超。先有请贵州大学法学院的方印教授。他发言的题目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困境识别及行动策略》。
方印(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忠梅会长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发表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初论》为学界研究中国环境法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开了一个好头,提供了一个总的指引。对于当前阶段的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我在此向各位汇报几点思考。
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关键维度,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概括。第一个是动力之维,即研究精力;第二个是路径之维,即研究内容;第三个是立场之维,即研究定位。当前的主要困境在于:首先,研究精力面临“分散”困境,而研究精力的“分散”,又可以分为研究目标“分散”与研究路径“分散”。为了有效推进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必须整合研究精力共同攻克关键问题,需要紧握“聚”的关键要义,具体而言:明确体系构建目标是“聚”之根本;保护环境权利是“聚”之要义。其次,研究内容面临“碎片”困境,而研究内容的“碎片”,又可以分为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与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必须统合研究内容达成关键成就,需要紧握“体”的关键要义,具体而言:整体构建是“体”之根本;总体升华是“体”之要义。最后,研究定位面临“模糊”困境,而研究内容的“模糊”,又可以分为内部定位“模糊”与外部定位“模糊,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需要在“中国”与“世界”的嵌套结构中精确探寻自身定位,实现其自主性与世界性的深度融合。秉持“独特”与“普适”兼备的应对策略解决研究定位“模糊”困境。妥善解决上述困境,方能构建中国自主的、面向时代的、更善于向世界传达中式高级智慧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
02
主持人:
方印教授用8分钟时间,对这个宏大命题作出自己的诠释,确实讲得非常好。谢谢方印教授。下面有请尚毓嵩老师。他发言的题目是《环境事故法学:一种生成中的法学范式》。
尚毓嵩(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环境事故法学这个提法受到《事故共和国》一书的启发。《事故共和国》讲的是在20世纪初美国铁路工人遭受频发的工伤事故,在司法界和理论界所引发的社会变革,主要是围绕侵权法和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而展开的一系列故事。我从这本书里受到一些启发,将环境损害与事故法的范式进行结合,提出环境事故法学范式,并就环境法典的编纂跟环境事故法学未来的发展作出展望。
借此我想我们需要重新审视风险社会理论,尤其是疫情刚刚结束,面对各种不确定性,需要结合当下一些热点事件,比如说美国今年发生列车脱轨污染事故,又一次把风险社会的特征展现在我们面前。吉登斯作为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旗手,他提出风险社会七个方面的特征,我觉得对于我们现在看待全球环境风险依然适用。再有就是日本排放核废水之后,我们发现其实这样一种环境事故能够影响到千千万万人群。这类环境风险和损害其实是与事故损害的赔偿有联系的。在一定程序上事故有时候会成为风险的代名词。
做一个总结的话,我们生活在风险社会,我们也生活在事故社会。传统法律是用侵权法来解决大规模侵权事故纠纷,但是侵权法在大规模侵权救济面前面临着一种危机。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研究中心专门做过一项跨国比较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侵权法与责任保险之间的关系。基于这项研究,在过错和责任赔偿方面除了依赖侵权法进行调整外,责任保险也成为某些国家选择来进行责任赔偿的工具,并且在特定的场合下,比如说大规模侵权中责任保险制度可能更具优势。由此引发的思考就是,传统的司法体制是将特定受害主体和赔偿主体一一对应来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但在风险社会的大规模侵权,尤其是像环境大规模侵权中,这种模式往往会导致救济的低效率和更加突出的矛盾。那么我们能否将损害和责任保险进行联系呢?这也就是事故法的范式。
所谓的事故法范式其实就是在大规模人身损害频繁发生的情况下,由社会机制,例如社会保障、责任保险等工具,来解决损害赔偿的范式。基于这样的一种逻辑起点,即将大规模的侵权视为个别事件的这种模式,可能低估了赔偿和问责之间潜在的一种公共利益。事故法的范式以不同于传统损害赔偿的模式出现,在事故法的范式中损害的赔偿是核心问题,针对大规模损害行为,赔偿将不再由一对一的责任者承担,而是在整个社会间进行赔偿的分担和转移。正如荷兰学者米夏埃尔·富尔在其著作《在私法体系与公法体系之间的赔偿转移》中所提到的赔偿转移,可以根据责任形态在公法体系和私法体系中进行赔偿的转移和分担。我们可以在工伤责任保险机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机制、食品安全保险机制中看到这种损害赔偿的转移框架。回到事故法范式这个问题上来,通过多元化的损害赔偿和转移,正是应对风险社会损害赔偿的最佳范式。这种范式无论是在社会背景、理论视角、保护范围,还是在法理基础、归责原则、赔偿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于传统损害赔偿范式。这也是事故法范式之所以是对侵权法范式造成冲击的主要原因。
在环境法典编撰的这个大背景下,针对环境事故的损害赔偿,我们需要树立整体性的损害赔偿观念。对于每一种损害赔偿机制,在科学定位和厘清其适用理论的前提下,在环境法典中找到一个适用的空间。最后借用王泽鉴老师的话做一个总结就是:应该综合通盘研究各种填补制度,才能够发现每种填补制度的功能和整个制度的一种全貌。我们应该参照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彻底检讨各项损失填补制度之间的功能,以决定何种损害事故,应该由何种制度加以规范最为恰当。提出环境事故法学范式是一个大胆的提法,有很多不成熟的思考希望得到各位老师的批评指正。
03
主持人:
尚老师这个题目提得很好。《事故共和国》这本书之外还有一本书,劳伦斯写的《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两本书选择了两种不一样的思路。《选择的共和国》是以个人主义的思考,而《事故共和国》是以社区主义或者说集体主义的思路来思考。我曾经把这两本书放在案头反复比较,觉得蛮有意思。现在请刘国涛教授,他发言题目是《论气候法学的纠偏:气象法制的范畴、体系和发展》。
刘国涛(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2年,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中第七条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引起广泛争议。气候是一个特定时间段、特定区域长期统计的结果,与天气、气象等概念有本质区别。因气候具有地域性、长期性,我认为气候资源可以特定化、物权化。现实当中,我们用气候法学这个词中的气候,并不是以统计结果所体现的狭义的气候,而是一个涉及大气、气象、天气、气候的非常广义的气候概念。202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中提出“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也采用“气候法学”。
“气候法学”中的“气候”是在非常广义的范围下使用的,与狭义的、科学界定的“气候”内涵并不一致呢。其原因至少有二:一是当前“气候变化”问题中的气候是一个长期统计的结果,是气候资源学或气候科学中的狭义的气候。这造成一个错觉,使人误以为气候可以囊括一切涉“气”的概念。更为重要的另一个原因是,气象学、气候学、气候资源学等学术著作里,进行学科或知识体系划分时,也习惯性地用了“气候”二字。在气候科技不发达、气候法治建设需求度不高时,这种用法没有问题;但是在当前人类与气候气象天气的互动越来越密切,有关科技日益发展,法治建设需求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就要进一步对有关概念范畴进行细化、类型化。正如环境法治建设过程中,曾经出现“大环境”概念、“大资源”概念以及“环境资源”概念。当前环境法治建设的理论范畴和立足点已经是在对环境问题进一步细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也正如从《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到《民法典》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其中道理基本上是一样的。尽管气候是一个非常基础的概念,但如果理解不正确,就容易造成整个制度建构的偏差。
关于对气候概念进行纠偏的观点,在我发表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的论文《论类型化视野中气候资源的法律属性》一文中已经有所论述。该文被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我要谈的第二个纠偏问题就是气候法治研究领域的纠偏。当前气候法治研究侧重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对传统气象法研究重视不足,对新技术涉大气圈法治问题研究更是稀缺。在中国知网以“篇名”进行“气候法学”字段的检索,在篇名中完整出现“气候法学”字段的篇名竟然是零。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倡加快气候法学研究的大形势下,气候法学研究的薄弱和偏差亟待纠正。
最后,再谈一点自己的研究新想法,以期抛砖引玉。我建议将气候法、气候法学改称为大气圈法、大气圈法学。有的学者比较强烈反对提一些大词儿,但是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大气圈法学当中可以包含气候法学。在气候法学研究当中也要进一步加强气象法和气候资源法的融合贯通,将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法治与传统气候法、气象法进行融通,构建更为完整丰满的大气圈法体系。大气圈法中的涉“气”法,要向当前的涉“水”法看齐,进一步丰富发展涉“气”法。更为重要的是,我认为应把大气圈作为一个整体去看待,除了涉“气”之外,还要涉“空间”。“空、天、地”体系中的空间、空域、地下空间,是重要的环境要素和资源要素。随着无人机技术、高精定位技术、空间规划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社会事实呈现越来越丰富,规范需求也越来越紧迫和必要。希望大家多关注这个领域。
04
主持人:
谢谢。国涛教授的研究很严谨,确实非常重要。下面有请刘佳奇,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他发言的题目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刘佳奇(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法学教学体系”的重要任务,以及“结合社会实践”,“一体推进法学专业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建设”的具体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有自身的特色与优势:其特色就在于问题导向,即贴近生活和现实需求;其优势就在于对于学生而言,教学内容有感受、易参与、可解决。例如,快递包装物的处置、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秸秆焚烧问题应对等。
基于上述背景,我的发言题目——《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法学教学改革》具体包括四个目标:一是增强本科教学的体验和效果;二是增加本科生的教学获得感(如立项、论文、获奖等);三是提升本科生的综合能力(如写作能力、挫折教育);四是培养本科生对本学科的兴趣及未来求职、深造的意愿。学科的基础是教育,教育的基础又在于本科生。如果本科生对我们学科有兴趣,那么就有更多优秀的同学能够加入到我们这个队伍中来。上述教学改革目标,需要通过以下路径加以实现:一是打破传统本科固定课堂、特定年级的限制;二是找到适合学生参与解决的实际问题;三是教师更多的时间投入;四是将本科教学活动与教师的科研、服务社会等有机结合。我举一个例子:“沈阳市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法律应对”。可能很多城市都会有这样的问题。我们的教学改革过程大概是这样的:首先招募一个本科生团队,就这个问题展开研究。大家知道,全国各地针对本科生有好多竞赛(如大创)。在参加比赛、竞赛过程中,同学们就可以围绕这个主题进行研究。其中文献综述可以形成学年论文选题,包括本科毕业论文选题。经过同学们自己组织到实践中去调研,又形成了相应调研和研究成果,并取得了实际效果。一是这个团队获批省级大创项目,我自己因为指导这个团队获批了沈阳市法学会的科研立项。团队中的同学们针对实际问题开展研究,研究成果也发表了学术论文。这个团队一共4名同学,其中有2名同学保送到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到2019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到沈阳调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工作,在座谈会上我们把同学们的研究成果作为支撑材料向全国人大做了汇报,也为噪声法的修改贡献了我们自己的一点力量。
当然,这种教学改革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是如何能够扩大学生的受益范围,一、两位老师也许是不够的,所以组建一个教师团队很重要。二是如何能够让这种改革更好地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我们也在进行不断探索,比如除常规的环境资源法课程外,我们还积极申报实训课、实践课,还有通识课。通过这些更加灵活的课程设置,可以把很多课外的内容引入到课程体系中来。三是拓展实际问题的来源,比如更多样的选题、指南、开展实际调研发现问题、对接实务部门需求等等。
与谈评议阶段:
与谈人:余耀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下午好,很高兴能这个有机会和大家交流,我谈几点想法。由于时间限制原因,大家做的报告也比较简略,我如果理解得不全面或者不准确,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关于方教授做的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报告,听后确实有非常大的启发,但也有一些困惑和建议。方教授的报告研究的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困境识别及行动策略》。对这个问题研究的展开,我觉得应首先对于什么是自主知识体系,如何体现这种自主性,有一个比较明确、清晰的认识,解决了这样一个前提,我们对困境的识别可能才有标准和针对性,发现的困境才更准确。就方教授的报告而言,个人觉得可能就是由于这个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所以就带来了一些困惑。比如说困境识别时提到的研究精力分散、研究的同质化这些方面。这些问题是不是对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困境有关或有多大的关联,值得斟酌;而这当然也影响到了对于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行动策略的制定,所以,我觉得仍然还是要明确我们的自主知识体系到底是什么,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这样的话,方能发现真正的问题、努力的方向和策略。至于研究议题分散、研究同质化问题,可能是因为个人的研究兴趣、关注热点问题或其他原因所致,但若归为困境,值得商榷。这是我的一点不成熟的想法,不对地方请批评指正。
尚老师的《环境事故法学:一种生成中的法学范式》的报告,是一个比较有趣的、新的一个问题观点,值得进一步研究,但是您讲环境事故法学里面风险,一般来说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事故,或者两个是可以互换的,我都觉得这实际上和环境法中的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可能是不一样的。就事故而言,它可能更多是与损害,即结果是联系在一起的,是相对确定的;而风险强调不确定性,包括发生的不确定性问题,所以如何使环境事故法学的相关理论和我们环境法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找到契合点,哪些可以为环境法学的研究所吸纳,我觉得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环境事故法学所研究的这个问题,它产生的背景和环境法这个议题的提出实际上还是有所不同。环境事故法中说的风险与环境法说的风险可能还是不一样的。另外,环境事故法中讲的预防原则按照报告所讲,可以理解为仅包括损害预防。环境法对于预防原则的理解,我们是分两个方面:一个是风险的预防,一个损害的预防。因此,环境事故法和环境法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解存在差异。这在研究中需要加以甄别。
刘教授的报告《论气候法学的纠偏:气象法制的范畴、体系和发展》是从一个新的视角研究气候法学的问题。其中的一些见解对我也很有启发。我这两年在关注这个气候立法的问题。当然,包括气象法的研究我也看了一些。听了刘教授的报告,我觉得有个问题尚需斟酌。报告中讲的气候,因为是借用其他学科界定,这个界定我觉得和可能跟我所看到的或者我理解的环境法学所谈得气候法中的气候还是有所区别的。气候不同于气象,气象并不包含气候或等同于气候。气象更多它还是一种现象?体现为风、雨、霜、雪等等。这两个词,它的确切的内涵可能还是不一样的。气候在环境法里的内涵和刘教授所提到的那个学科里的内涵是有区别的,要做一个比较清晰的区分。当然气象法和气候法有没有关系呢?我觉得是有关系的,至少有一部分是有关系的。如我国气象法里面涉及到像太阳能、风能的开发利用等等,这一方面和气候法是有关系的,因为这关系到减碳。但是,气象法能不能说对气候法进行纠偏,值得商榷。就是说它可能不是个纠偏的问题,更多可能是在研究和制定气候法时,要关注一些在气象法领域研究的内容,吸收气象法的一些合理内核,或者在两者之间实现有效的衔接。
刘佳奇老师关于法学教学改革的报告很有见地,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非常重要。他本人身体力行,很有奉献精神。这些设想和做法都很好。除此之外,我觉得还要考虑一些方法。因为,不同的学校对教学管理的要求不同,很多学校基于教学管理的需要可能对于走出校园的问题或实践导向的教学方式持谨慎态度,难以开展,所以,是否还有其他的路径或方法进行教学改革可作进一步的研究。如通过法学实验室或者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等方式。如我所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它是通过在实验室里面来开展实践的。实验室里,关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实体、程序的内容都有完整的设计,通过实验方式,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
上述发言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
谢谢余耀军教授。下面有请刘超教授。
与谈人: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谢会务组的安排,让我有机会和我的老师余耀军教授一起来担任本单元的与谈人。余老师刚才已经系统就几位报告人的发言发表了真知灼见,珠玉在侧,我也尝试对四位老师的发言谈一下我个人学习的一些体会。本单元四位发言人聚焦《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这一主题从不同角度的发言,无论是选题上,还是从内容的创新上,都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点主持人郑少华校长刚才已经高度肯定。基于学术会议与谈的一般要求,我也像余老师一样,直接说我在听了各位老师发言之后的一些体会和一些困惑。当然,因为还没有看到各位报告人论文全文,可能难免存在误读之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也期待会后进一步交流。
关于第一位报告人方印教授的《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困境识别及行动策略》。首先,报告题目非常契合此次会议的主题,聚焦于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问题和疑惑在于:第一,在方教授的论述语境中,“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到底是指什么?如果内涵过于宽泛,就容易使其变成一个统摄各种命题的概念。第二,就报告内容跟方老师请教的问题是,您从研究精力、研究内容、研究定位这三个角度来归纳您认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在论述过程中使用的有些概念,似乎学界已有更为常用的概念,或者说有更为通俗或者常用的概念。在此背景下,除非确有必要,是否要弃用常见的概念而使用“创新”的概念?比如,以报告中的“研究精力”为例,我看到您提纲时很感兴趣,到底是从哪些角度阐释“研究精力”困境,后面发现您说的这个“精力困境”指的是“分散”,包括研究目标和路径分散。第三,我想提出跟您商榷的视角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这个问题,是从我们环境法学科发展层面、从整体主义视角界定的问题,这样一个命题的提出,它就是具有整体性的,但我感觉您在分析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存在困境这一整体性问题时,持有的是一种个体主义的视角。我认为从这个角度归纳的问题,甚至都不能称之为“问题”。比如说,我在听您讲研究内容“碎片化”困境时,学者基于自己的学术专长和学术兴趣去研究问题,如果从整体主义视角认为是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碎片化”困境 ,那该如何去“矫正”这一问题、改变这一现状呢?
关于第二位发言人尚毓嵩博士的《环境事故法学:一种生成中的法学范式》。首先要肯定尚博士知识体系来源丰富、研究有朝气、内容有冲击力,所作报告从标题、命题到框架结构上都有新颖性。跟您讨论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本范畴界定问题。如果您预期证成“环境事故法学”是一种环境法学新范式,那么,它的内涵到底是什么?至少在您的报告中,尚未见到对这个最核心的问题予以界定。第二,从问题意识角度看,您在报告中提出并预期论证的“环境事故法学”新范式,是为了解决当前的环境法学范式存在的问题,从您报告内容来看,最主要针对的是侵权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解决当前的或者传统的侵权法在应对新型环境问题中存在的内生不足,环境法学界、民法学界已有较多关于这些问题的针对性研究,比如大规模侵权的研究、风险社会侵权法的研究等等。在此背景下,如果从“新范式”角度提出并体系构建“环境事故法学”,是否要特别慎重,是否要充分梳理、考察和检讨现有这些领域研究的逻辑、进展与不足。
关于第三位报告人刘国涛教授的《论气候法学的纠偏:气象法制的范畴、体系和发展》。我看到这个题目后觉得非常有兴趣,报告题目和内容很新颖、很有启发性。同时,我想提出和请教几个问题:第一,关于环境法和环境法学中概念使用的问题。环境法是新兴法律部门或领域法。我们环境法和法学研究中所用的有很多概念,是从其他学科的移植借鉴,但进入环境法学知识体系,重视概念的本义固然重要,当然也可以赋予它这个法学概念新内涵、使其承载新的制度功能,也即阐释环境法上的概念“气候法学”固然要重视其在自然科学中的定义与内涵,但语义变迁也可以赋予其在环境法中的特定功能。尤其是作为一个立法概念时,其涵摄的范围也可以根据需要去拓展。第二,这里面深层次还涉及到一个法学、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问题。刚才听您的报告,您的论文内容较为丰富和有建设性建议,在有限报告时间内,您主要谈的是“气候法学”的问题及纠偏。我个人不揣冒昧,认为您的研究背后的方法论支撑是持有本质主义的方法论,而我个人基于环境法的特殊性(《环境法的形成》这本书里面也比较了环境法与其他法律的特征),更倾向于在有些问题研究中持有建构主义方法。“气候法”“气候法学”使用范围宽泛,可能超出了“气候”在自然科学上的内涵和范围,但泛有泛的道理,现在环境法立法演进是经由共识,实质上重新界定了“气候”这个概念以及由此赋予“气候法”内涵的。
关于第四位报告人刘佳奇教授的《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因为选题引起的共鸣和内容的丰富性,佳奇老师的报告引起了全场最为热烈的讨论,我就不再赘言。我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对于环境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或者说如何去认识环境法学本科教学,有多个角度和标准,既有形式上意义的要求,比如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中对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形式上的要求与规范,也有从实质效果角度的考量。
以上是我对本单元几位报告人发言的一些认识,不对或者误读之处,希望和期待会后进一步交流讨论。谢谢大家!
自由讨论阶段:
西南财经大学阳露昭教授就如何立足地方特色、讲好本土故事并通过让学生接触环境法治工作前沿来提升本科生环境法学习兴趣等,方印教授就以问题导向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等,刘佳奇副教授就如何组织好本科生专题与案例研习课、通识课以弥补环境资源法专业课时不足等问题,同与会者进行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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