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0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关于古树名木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美丽四川绿色发展的法治理论与实践,进一步推动我省及长江上游省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促进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学术交流,2023年12月12日“第二届长江上游司法保护论坛暨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四川省遂宁市隆重举行。
本次会议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会议设线下主会场和线上分会场,共100余人参加会议。
论坛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高峰主持。遂宁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杨林,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邓刚,四川省法学会学术部主任苟元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能分别致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法学会的领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领导和代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代表参加现场会议。
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石油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旅游学院等科研院校专家学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等律所的律师代表,四川省生态环保集团、四川省环科院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发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企业代表,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等行业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等参加现场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武汉大学、重庆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高校科研机构代表参加线上会议。昆明环资法庭、南京环资法庭代表参加现场会议。
会议分为第二届长江上游司法保护论坛、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第二届长江上游司法保护论坛
领导致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高峰主持领导致辞环节。高峰指出,这次会议旨在聚集长江上游生态文明建设合力,聚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理论前沿及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聚力长江上游司法保护之计。当前,正值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之际,此次会议的召开对于全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将为长江上游流域及沿岸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支持。
遂宁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杨林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作出“在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上持续发力”的重要指示,指明了四川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定位和路径方法,为美丽四川建设提供了根本指引和根本遵循。遂宁两级法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环境司法理念,先后审结多件环境资源大案要案。省高院、省法学会将此次会议确定在遂宁召开,是对遂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肯定和鼓励,必将为遂宁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注入新活力,为遂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能。本次论坛和年会通过聚焦环境法治建设中的法学理论课题与法律实践问题,共同研讨流域、湖泊、湿地等水体的法治保障举措,将为遂宁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注入新活力,为做好长江流域的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和智力支持。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邓刚指出,遂宁法院紧紧围绕省法院“实质化运行、优质化提升”工作要求,紧盯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在省法院的大力指导、省法学会有力支持、兄弟法院和专家学者帮助下,不断加强司法理念、机制建设,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深入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遂宁法院建立了“恢复性司法实践+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机制,主导建设生态修复基地5个,以“乡村振兴+补种复绿”为主旨的安居区海龙凯歌生态修复基地,已承接千余平米植被修复。立足“环境资源审判+”,积极打造“法院引导、多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环资司法工作格局,与多部门就公益诉讼资金管理、行刑衔接流程、非法采砂等事项形成统一意见。遂宁法院将以本次会议的召开为契机,赓续拓展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新视野,不断推动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碳达峰碳中和等重点工作提级进阶,着力开创遂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新局面。
四川省法学会学术部主任苟元勋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四川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砥砺前行,要强化“上游意识”,扛起“上游责任”,体现“上游担当”,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厚植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底色与法治成色。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工作,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提高环境资源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建言献策;二是推动学术研究与实践创新,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加强与长江上游省市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紧密合作,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献计献策、谋划发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能指出,近年来,在中央、省委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省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秉持专门化建设、全方位保护、全面服务的工作思路,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四川环境资源审判已逐步成为彰显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和助推美丽四川建设的重要力量。本次论坛和年会既是四川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大事,也是四川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盛事,必将推动四川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张能指出:一是把握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既深入追寻环境资源法学规范背后的“学”的问题,又要将规律性研究成果付诸实践的“术”。二是把握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共同推进四川省集中管辖工作顺利开展。三是把握好创新与做实的关系,在“新”和“实”的基础上做到“优”,实现“实质化”到“优质化”的转变。
会议发布和基地揭牌
第二届长江上游司法保护论坛举行《城市水体司法保护遂宁倡议》发布仪式和基地授牌仪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高峰主持倡议发布和揭牌仪式。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唐辉军宣读倡议内容。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共同发布《城市水体司法保护遂宁倡议》。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唐辉军、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徐翔,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石俊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吕晶、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许那、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法官助理杨洲芳共同为“城市水体司法保护基地”揭牌。
主旨演讲
主旨演讲环节由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阳露昭主持。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柯坚演讲的题目是《关于长江上游生态安全法治保障的几点思考》。他指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是“国之大者”。作为国家重大战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转型,党和政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前所未有。长江流域上游生态安全事关国家生态安全、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利益,乃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应当以法治思维推进长江上游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家层面,以法治思维构建长江流域重大决策的统筹体制与机制,有助于将体制机制等改革政策成果予以法定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升长江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上游区域及其地方层面,应当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包括提升区域融合与区域协作水平,促进行政与司法有效衔接,探索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长江文化保护与弘扬的新机制等。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杜辉演讲的题目是《中国式气候司法的展开》。他认为,气候司法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新领域,急需形成体系性的本土化方案,其内在逻辑涵括规范体系、价值序列和功能定位。在规范层面,需要从公私法协同出发推动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化,借助多元法律解释方法提升规范体系的融通性。在价值层面,需要平衡涉碳利益以强化裁判的实质理由,通过保护气候环境利益强化裁判的开放性。在功能层面,以风险预防原则构建预防性公益型气候司法,以政策的司法化构建服务于双碳目标的治理型气候司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张忠民演讲的题目是《长江流域司法保护的时空维度与结构重述》。他认为从时间纬度看,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存在“红色基因”且在不断演化;从物理空间和制度空间看,长江流域司法保护中“绿色要素”越发彰显,须强调“绿色要素”与“红色基因”相结合。回溯中国环境司法和长江流域司法的发展历程与结构概览,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应坚守“系统思维”。建议设立长江专门法院,从宏观架构和微观运行两个层面具体落实并推进区域环境司法改革。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胡中华的演讲的题目是《流域协同治理的困境及其破解》。他认为流域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各地利益的不一致;协同治理能力不一致;协同治理动机不一致。破解流域协调治理难题,需要在协同治理动机、能力建设与生态利益公平分配等三个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首先,建立高规格的流域协调治理——高质量发展协调机构,解决治理动机不一致问题。其次,建立生态利益公平合理分配制度、生态补偿制度,解决协同治理利益不一致问题。最后,建立协同治理能力建设投入制度,解决协同治理方法、措施效果低下问题。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演讲的题目是《生态司法保护的江苏实践》。姜立副庭长介绍了江苏省生态司法保护的实践经验。他认为,江苏省法院近年在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方式上不断创新,形成了一系列具有特色的地方经验。为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江苏省建立了“9+1”机制,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率先建立起相对完整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全面提升了环境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水平。此外,姜立还以丰富的案例展示了江苏省牢固树立审判新理念,持续提升环资审判新效能和不断探索环资审判新规则三个方面的实践经验和重要成果。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员额法官唐悄若演讲的题目是《一江碧水育万物峥嵘“两山”互转促绿美发展》。唐悄若法官介绍了昆明环资法庭的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和典型案例。近年来,云南法院不断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制度机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有益经验,搭建起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机制实质化运行以来,司法治理效果稳步提高,形成了众多典型案例,积累了具有创新意义和示范价值的审判经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余晶晶演讲的题目是《在四川生态文明建设中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余晶晶副主任基于四川在长江保护中的重要生态区位,首先介绍了四川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概况,其次通过分享一系列典型而生动的案例,从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阐述了四川检察机关精准、规范、深化公益诉讼办案实践对推进四川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贡献。
第二阶段: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
年会环节
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由常务副会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彭世忠主持。
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阳露昭做2023年工作报告。阳露昭从服务大局深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深化与实务部门的协同创新,积极参与环境资源地方立法,积极开展研究成果转化,积极开展环境法治宣传,完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等方面全面回顾2023年的工作,并对2024年工作作出展望。一是要继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把牢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正确政治方向,推动我省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与“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的有效衔接。二是要进一步聚焦我省环境资源法治实践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长江及黄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古树名木及自然文化遗址保护、天府粮仓保护、双碳目标保障,为提高我省环境资源立法、执法、司法的科学性、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建言献策。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和实务紧密结合,推进理论研究成果向法治实践的有效转化。整合研究会学术资源,组织全省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为美丽四川绿色发展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四是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机制保障,按照省法学会实体化实战化的要求,不断加强会员单位的横向交流和协作互助,进一步拓展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影响力,努力创建研究会的学术品牌。
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彭世忠通报了2023年年会论文征集及获奖情况。会议增选常务理事和理事。选举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尉博士为秘书长。
学术交流环节
议题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实践
学术交流的议题一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实践,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阳露昭主持。
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永刚,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晶,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汤博为,分别以《民法绿色原则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应用场景》《从风险防范视角探究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路径》《强化环境权保障功能维度的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门立法研究》为主题进行探讨与交流。
周永刚认为,绿色原则入典顺应了新时代的呼唤,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体现,是民事立法的重大成果,既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又对社会治理发挥重要作用,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绿色原则为整个环境法治体系以及检察公益诉讼注入了新活力。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广阔的适用空间,在公益诉讼规范体系不足的情况下,绿色原则能够为公益诉讼提供明确、规范的价值指引,对检察公益诉讼实践运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江晶认为,风险防范已经渗透进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环境保护也逐渐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存在与发展符合当今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但该制度在运行和发展中仍存在重大风险认定不明、责任承担方式不完善的困境。如何实现风险防范与公益诉讼的有机结合,推进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现路径有待探究。
汤博为认为,在国际国内形成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共识的背景下,这一功能的强化,应是制度发展重点。有必要从强化环境权保障功能维度,探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有关问题。未来的检察公益诉讼法,不宜定位为与三大诉讼法相对应的“诉讼法”,应在“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检察机关机构、职能、人员等具体事务的立法”法律体系中寻求定位,同时解决程序和实体问题,并明确环境权保障的原则、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彭世忠点评到,周永刚检察长讲的绿色原则是我国现阶段的价值追求,符合代际正义的时代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有适用空间。江晶检察长所讲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回答了“重大风险”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等问题。汤博为检察官主张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观点很新颖,但是解决程序性的问题值得商榷。
议题二: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学术交流的议题二为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由四川省生态环保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健主持。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郑静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瑶以及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陈丽,分别以《沱江流域环境司法“纽扣法庭”机制实践探索与完善路径——以自贡法院司法实践为样本》、《新时代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法律机制的检视与重塑》《以管窥豹:从川东丘陵流域近年的司法实践探析我国流域立法完善路径》为题作交流分享。
郑静春认为,“纽扣法庭”工作机制,是沱江流域人民法庭基于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需要,充分运用人民法庭优势,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发力而催生的一种全新流域环境司法保护模式。有别于传统环境司法,“纽扣法庭”基于流域环境的特性,更加注重保护的整体性与协同性,并从诉源治理的角度,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为目标。
王瑶认为,目前我国主要的涉环境要素保护行政强制单行法律已经出现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与司法裁判执行二元并重的新趋势,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出现了专业化、复杂化、多元化的新特征。司法审查中标准缺失、执行不能、监督不够等问题凸显,亟待明确对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的权力配置属性,完善审查的价值标准体系,畅通法律监督端口衔接,以“微网实格”平台架构起“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法院审查”的运行模式,实施“前端预执行禁令+中端行政自纠+后端裁执分离”的法律新机制。
陈丽认为,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长江保护法》等涉流域法律,但就司法实践看来,现有的涉环资立法模式已严重落后于新形势下的流域资源环境需求,亟需加大传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手段,以保障大框架下流域资源的基本运行秩序,更需创新流域立法模式,打破流域地域的行政限制,不断加强区域经济和立法合作,实现流域资源协同立法,实现共同保护和管理,破解流域立法层面的困境和难题,不断夯实流域资源治理的法治基础,丰富流域立法法治实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体制改革进步。
西南石油大学副教授崔金星点评到,三位发言人都很有探索精神和问题意识。郑静春副院长的“纽扣法庭”机制实践探索与完善路径,对于认识和提炼新的司法环境规则很有实践意义,也体现了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法院系统自主的探索活动。王瑶副院长阐述的新时代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执行,尤其是需要跨部门管制的生态高质量发展,体现了一定的问题意识。陈丽副主任论证的川东丘陵流域司法实践探析,揭示了从局部问题到系统方面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从生态保护型到高质量发展型的环境立法体系。
议题三:古树名木及自然文化遗址司法保护
学术交流的议题三为古树名木及自然文化遗址司法保护,由金堂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文波主持。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立案庭负责人陈小容,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白酒产业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刘密以及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甘萍,分别以《古树名木违法犯罪行为定性争议及要件回应——结合近十年全国126件古树名木刑事案例样本分析》、《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困境及优化路径》以及《论银行贷款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以我国绿色金融第一案为中心展开》为题作交流分享。
陈小容认为,古树名木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古树名木”概念不清,制挂铭牌是否应当作为刑法意义上古树名木认定的前置条件?100年树龄是否应当作为刑法意义上古树名木的判定要件等影响定罪量刑的要件问题。对此,应结合古树名木的多元价值和法益保护,明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对象和违法性争议。
刘密认为,《民法典》新增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从法治层面助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但通过实证调研发现,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陷入了实操混乱与辅助机制缺失困境,需要规范化解释和审慎化适用这一规定。
甘萍认为,我国首例将银行贷款人和污染企业作为共同侵权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终没有认定银行贷款人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赔偿责任,裁判理由并不充分,在很大程度上回避了争议。现行法下将银行贷款人认定为污染企业的共同侵权人,同时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在传统侵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一直面临着巨大的阻碍。只有法官能动司法,基于绿色信贷义务和环境保护损害担责原则等依法裁判,才可以充分回应银行贷款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论争。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冯露点评时指出,本次议题的设置对环境要素、生物多样性保护很有意义。陈小容法官所讲古树名木保护的内容,提到了刑法谦抑性,刑法未来的走向应是自由刑法,而不是安全刑法。刑法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包括环境治理越来越明显,应该警惕过于突出对集体法益保护,而忽略个人权益保护的倾向。刘密副庭长全面论述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难题,不仅从文本层面解释,也从实践案例分析法官断案的优化经验,提出的配套制度设计很有启发意义。从事司法实务的法官制作的设计方案更有操作性和可行性。甘萍同学研究的问题采用比较法,对美国经验的反思借鉴,为我所用,值得肯定。
议题四:天府粮仓司法保护
学术交流的议题四为天府粮仓司法保护,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徐翔主持。
崇州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尔旻,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唐薇以及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詹俊,分别以《耕地司法保护模式的完善进路——基于S省C市“天府粮仓”司法保护示范基地的思考》《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困境及破解——以成都样本的实证考察为例》《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的现实困境与制度突破》为题进行交流。
徐尔旻认为,当前,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作为保护手段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保护,在耕地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司法在耕地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尚未完全发挥。我国耕地司法保护方面的特征表现为以数量保护为主、耕地质量保护较为原则、耕地修复以金钱方式为主等。耕地保护司法供给不足、质量保护操作性不强、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亟需解决。
唐薇认为,以垃圾分类为重要抓手的生活垃圾治理实践在全国多地陆续展开,但在“城市中心主义”倾向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问题尚未得到足够关注和重视。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与难点,如何有效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唐薇提出应当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协同推进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提升村民责任主体意识,重视村规民约的治理功能,持续优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系统,并完善多层次的监督机制,以全面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效能。
詹俊认为,如何完善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机制是适应环境治理的现实化需要。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三点:在监管方面,生态环境监管职责不明,导致衔接案件证据收集困难与移送难以实现。在程序方面,案件移送方向单一,回流机制难以建立,致使案件处理出现断层。在实体层面,罪与罚的界定模糊,以罪代罚与以罚替罪屡见不鲜,违法犯罪行为与责任承担不相匹配。为此,在行刑衔接的过程中,需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领域的监管机制,明确环境监管责任,为行刑案件衔接提供坚实基础。其次,需建立双向的环境案件移送与案件回流模式,保障衔接案件处理流程畅通。最后,明确界定罪与罚,避免重行为轻罚和轻行为重判等明显不公正处理。
四川农业大学法学系主任、副教授兰婷对三位发言人的分享予以肯定,兰婷表示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提出,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的要求,学界围绕耕地保护、土地流转、宅基地管理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参会论文基于天府粮仓建设的司法实践,从不同的视角对相关主题开展研究。徐院长从“天府粮仓”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出发,从法院的角度探讨了耕地司法保护模式完善的路径;唐院长基于成都四个村(社)的调研,研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困境与破解;詹俊研究的生态环境行刑衔接也是目前环境法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三篇论文立足现实,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同时也期望进一步拓展研究视野,着眼农业生产的全流程,从种子保护、绿色农业生产、粮食储备等多个环节开展法治研究。
议题五: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
学术交流的议题五为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政治督导员、四级高级法官峥嵘主持。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静,金堂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卢万,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蔡诗言以及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万世花,分别以《认购碳汇视角下城域土壤生态修复的司法路径及其优化——以C市W区“非法采砂案”为引入》《城市降碳减排之行政与司法双轨并进机制研究——以双碳背景下S省C市J县实践为样本》《何以可为:气候投融资地方性立法体系的理论阐释与进路构建》《风险三分论下双轨三层制环境司法预防体系构建》为题,就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展开讨论。
张静认为,认购碳汇是当下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由法院主导并逐渐形成适用逻辑的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举措,是基于能动司法理念、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政策,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主动回应,具有时代性与开创性。对于城域土壤生态修复,认购碳汇是连接规范与事实、资金缴纳与修复实现、生态系统承载力与城市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必要途径,能推动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卢万认为,碳达峰碳中和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金堂县在推进城市降碳减排中,紧紧扭住行政与司法两大驱动力,充分发挥行政的领航作用,狠抓制约城市降碳减排的核心要素,秉承和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深化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交通结构低碳化转型,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建立清洁低碳绿色的现代能源体系;深挖司法护航作用,建机制强队伍提升环资案件专业审判水平,强联动重协同构建城市降碳减排多元共治格局,延职能拓领域保障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双轨并进共推城市降碳减排,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金堂方案”。
蔡诗言认为,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宏观愿景以来,中央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启动全国范围的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确定了全国地方试点名单。但是,我国至今尚未有气候变化应对的专门立法,也未就气候投融资制定配套法律。缺少顶层设计的框架性指引,亦无体例系统的上位法予以规制,地方试点工作易陷入盲目发展、资金配置错位的阶段性困境。为将气候投融资的试营列车并入法治化轨道,应优先建立气候投融资地方立法体系,满足差异化的试点法治需求,以立法形式探索气候变化区域联合治理机制,确立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气候投融资基金体系,以地方立法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万世花认为,从危险、风险、剩余风险概念之辨出发,根据风险“三分理论”完成“行为四分”,并以四类行为为基点,以“救济对象-诉讼类型-救济手段(中端和末端)”为理路,构建“救济环境损害+(预防环境风险+防止环境危险)”双轨三层制的预防机制,以此设置两条并行且流通的救济路线,从而对环境风险、环境危险和环境损害进行分层式救济。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张虹进行了点评。张虹指出各位主讲人的论文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际结合、创新与落实协调等特点。张虹对四位作者在学术前沿问题上进行探讨的勇气和大但创新的意识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对四篇论文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张虹认为,司法审判要在实现个案纠纷解决的同时又跳出个案解决,从政策层面进行政治评估和大局考量,以便更好地服务和参与社会治理。司法裁判也可以确立价值共识,在通过判决认购碳汇用于城域土壤的生态修复实践中,具有良好价值导向的司法裁判可以推动“个案价值”形成“类案共识”。针对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工作的制度缺位,可以采取先行先试、自下而上的地方立法模式,响应中央部委要求,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地方试点经验。对环境风险、环境危险和环境损害进行分层式救济的研究具有现实性与创新性。
西南石油大学副教授崔金星宣读《会议碳中和报告》。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思政教育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思政教育交流环节由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傅晶晶主持。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傅晶晶,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唐薇以及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阳露昭,分别结合本校的环境法教学工作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思政教育,深入探讨交流开展思政教育的经验和成绩。
会议闭幕
阳露昭教授在闭幕式上全面总结了第二届长江上游司法保护论坛暨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学术交流成果并宣布会议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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