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0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通讯员:杨帆)12月9日,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法治分会、普洱学院主办,普洱绿色经济发展研究院、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普洱仲裁委员会/澜湄国际仲裁院承办的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2023年学术年会暨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法治分会2023年学术年会在普洱学院成功举办。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原环境保护部、厦门大学、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北京林业大学、海南大学、天津大学、普洱学院、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普洱仲裁委员会、普洱市法学会、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普洱学院师生近700余人参加本次研讨。本次年会的主题为:中华法律传统文化与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能动环境司法。
在年会开幕式上,普洱学院党委副书记、校长马文会致辞。马文会校长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本次年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对普洱学院发展现状与科学研究的成就进行了介绍并指出,普洱学院构建了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体系,为普洱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期待不断强化与各方的沟通交流、谋求多方合作,努力使普洱学院成为生态文明学科建设的创新高地与地方法治决策智库力量的高端聚集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农工党中央副主席吕忠梅致辞。吕忠梅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阶段,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法治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是环境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时代任务。希望广大学者通过此次会议深入交流,汲取各方智慧,深化对环境法学的理解,并从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大局出发,以实际行动为环境法学的进步、环境法治水平的提升助力,形成更高标准、更加卓越的成果。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青松致辞。刘青松指出,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自成立以来,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积极发挥智囊智库、桥梁纽带、支撑服务作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希望依托本次年会平台汇聚学术研究的力量,丰富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与各位专家学者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推动生态文明法治理念在实践中的创新应用,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主任委员、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法治分会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致辞并作2023年工作报告。孙佑海指出,本次年会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法治力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的一次重要学术研讨会。他期待与普洱学院一起办好这次环境法学界的盛会,希望各位嘉宾和专家能够充分利用这次平台,共同研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环境多元解纷相结合,研讨能动环境司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在第一环节主题报告阶段,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主任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教授作了题为《以生态环境领域能动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发言。孙佑海指出,生态环境能动司法的类型包括环境民事能动司法、环境行政诉讼能动司法、环境刑事能动司法。孙佑海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能动司法建设:第一,以坚持依法司法、遵循司法规律、恪守司法边界作为环境能动司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核心,提升环境能动司法的规范性、有序性、适度性,加强环境能动司法基础理论研究建设。第二,以完善环境民事领域能动检察、能动审判的实现,推动环境民事能动司法建设。第三,以完善环境行政诉讼领域能动检察、能动审判的实现,推动环境行政诉讼能动司法建设。第四,在环境刑事司法中确立生态修复的理念,探索生态修复责任在环境刑事司法中的运用空间;确立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第五,建立健全实现能动司法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推进民事、行政、刑事归口审判模式,统一审判方式与裁判标准;探索完善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科学设定集中管辖的地域和案件范围。孙佑海强调,生态环境领域能动司法的重点在于如何推动新时代环境能动司法的创新模式发展,如何完善环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难点在于如何构建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能动司法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如何准确界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环境能动司法中的职能地位,如何保障生态环境领域能动司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
原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李庆瑞司长作了题为《传统环境法律文化与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言。李庆瑞指出,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其中蕴含着环境司法的优秀传统文化。“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道家思想,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成为中国历代环境法治思想的核心。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各个方面,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的熏陶依然存在,要继续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环境法治思想。环境纠纷的解决需要完善协商机制、调解机制、行政调解机制、仲裁机制、诉讼机制等多元机制。李庆瑞强调,第一,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第二,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思想,重视公序良俗在环境司法领域的作用,建立具有中华传统特色的环境能动司法机制。第三,要保证管理要素的合法性,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实现自然地理单位的延续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永宁教授作了题为《非诉解决机制如何保护环境公益》的发言。李永宁首先阐明,环境公共利益具有外部性、功能性、整体性的特征,基于这三个特征,环境公益往往是在个人利益之外的特殊存在。生态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成就,每一种要素都是生态系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非诉解决机制潜在的不足包括互利性、私利性、妥协性三方面。李永宁指出,非诉解决机制存在以下四个问题:第一,寻租行为。政府参与的磋商或者政府出面进行的裁决,可能引起官员寻租,追求自身利益。第二,不考虑公益。非诉解决机制参与者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个人利益,不存在考虑公共利益的义务,环境公益必然处于放任状态。第三,专业能力缺乏。非诉解决的参与者可能对什么是公益、如何判定污染或者破坏、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如何解决纠纷等问题缺乏了解。第四,纠纷解决准则的非法律化。非诉解决是非法律化的过程,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很难进入参与者的视野。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朱晓勤教授作了题为《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的协同机制研究》的发言。朱晓勤指出,生态环境修复是人类通过生态恢复、重建和改建的手段来修复非永久受损的生态系统,以达到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目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有公益性、技术性、持续性、系统性的特点,应当纳入公法范畴。当前生态环境修复案件的审执合一、政府组织实施、引入第三方治理、民事执行权分立四种执行模式都有不足,相较而言,民事执行权分立模式最能满足生态环境修复的公益性、专业性、系统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因此,可以借鉴执行权分立的思路。朱晓勤强调,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协同机制具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衔接互动不畅、第三方参与严重不足、监督的有效性不足三个难点。为此,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借鉴执行阶段分权的思路,由法院行使执行指导权,由行政机关主导执行实施权,环保组织参与行使执行实施权,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行使执行监督权。第二,建立常态化的生态环境司法协同平台,在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管理使用资金和监督修复效果中发挥协同作用。
第一环节由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法治分会李良辰主持,天津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秦鹏教授分别进行与谈。熊文钊教授指出,第一,环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也要抓前端治未病。因此需要将环境规划、环境许可等前端治未病的制度,以及末端治理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和制度落到实处,通过司法能动让法律真正发挥作用。第二,普洱承载着重要的生态保护责任,民族地区对于山水名川的敬畏、与动植物长期和谐共生的风情民俗,有助于发挥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对环境的保护作用。非诉机制并不只是完全脱离法律,实际上是依托法律并且可以和法律很好地结合。第三,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协同机制应当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使生态环境损害最小化。秦鹏教授指出,第一,能动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对于破解我国当下生态环境纠纷背后的一系列突破链条具有理论借鉴意义。第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需要中国传统文化提供道德支撑,也需要借鉴枫桥经验。第三,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的协同机制,既保障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分,又彰显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中的公私协调,符合中国国情。
在第二环节主题报告阶段,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委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马勇副秘书长作了题为《建构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若干思考》的发言。马勇指出,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开展存在三个问题:第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公益诉讼出现了不协调,甚至冲突的情况。第二,行政部门“执法+司法磋商(诉讼)”监督约束机制不足。第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虽然规定社会组织可以参加磋商,但可操作性较差。对此,马勇提出了四个建议:第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解人制度,社会组织可以作为磋商调解人居中调解。第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保证磋商结果的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损害治理修复评审验收,社会组织从治理、修复到验收代表公共利益参与其中,确保磋商效果的实现。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委员、湘潭大学法学院吴勇教授作了题为《专门生态环境诉讼制度的法典构造》的发言。吴勇指出,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诉讼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不同生态环境诉讼之间的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定性、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形式化、多审合一、证据制度、责任实现机制创新、预防性公益诉讼等问题。吴勇建议,对于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诉讼的制度安排,在环境法典中专章设置生态环境责任的纠纷解决,设立生态环境司法机构和专家支持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案件和跨行政区域案件的专属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同时,设立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诉讼规则时需要考量以下基本问题:第一,确定不同环境诉讼的衔接规则。第二,明确专门司法机构设置和管辖机制优化的规则。第三,确定实质化“多审合一”的一般性规则。第四,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第五,明确替代性修复规则。第六,确定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第七,确立执行合作机制。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委员、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吴满昌教授作了题为《环境案件的类型化与证据适用问题》的发言。吴满昌指出,环境案件中环境证据的选择和适用,需要考虑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与抗辩、环境监测证据的属性等问题,监测数据的取得既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还要符合监测人员、监测仪器和监测机构的要求。程序瑕疵、方法瑕疵、不同监测主体、监测的及时性与环境污染的变动性都是影响环境监测报告证据效力的因素。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的应用问题,吴满昌认为,虚拟治理的对象包括被污染的环境要素的量和排放的污染物量;治理成本主要体现为治理污染物的单位成本;根据最新标准,取消了倍数(经验值),而是改为一种复杂的系数计算;实践中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得出的金额或为生态修复费用,或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委员、重庆大学法学院唐绍均教授作了题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困境及其应对思路》的发言。唐绍均指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确认违法判决存在确认违法判项与履行职责判项并用“于法无据”、“检察建议前履职期”是否纳入确认违法的期间不明、确认违法的起诉期限规定模糊的适用困境。唐绍均建议,第一,针对检察机关在所提诉讼请求中将确认违法与“履行职责”并列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区分两类情形分别作出裁判,避免在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不当的情况下仍追求“诉判一致”而作出不当的判决。第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将“检察建议前履职期”剔除确认违法的期间。第三,将检察建议指定履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诉期限起算点,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确认违法判决起诉期限的专门设置问题。
第二环节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乔刚教授主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法研究所周训芳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委员、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杨朝霞教授分别进行与谈。周训芳教授指出,第一,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过程中,建议将磋商制度纳入生态环境诉讼制度整体设计。第二,以“生态环境法典”编撰为契机,将已有的生态环境案件程序制度进行提炼,从而构建完整、统一、专门化的生态环境诉讼制度。第三,证据制度的设计,要坚持证明事项的可控性、证据效力的可预见性、证据使用的预操作性、证据后果的可沟通性和证据形式的人民性五个原则。杨朝霞教授指出,第一,对公益诉讼的内在理论关系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二,建议将环境诉讼的一般条款纳入传统法,具体条款纳入环境专门法,过于细节的问题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而不宜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第三,规范运用重铬酸钾法、高锰酸钾法等技术方法,能够促进环境监测的科学性。第四,诉前检察建议前的履职期是否纳入确认违法起诉期限的问题,对环境法的综合性、实践性具有启示作用。
在第三环节主题报告阶段,普洱学院政法学院姚俊颖副教授作了题为《地方环境立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基于云南省普洱市立法的考察》的发言。姚俊颖指出,普洱市形成了以古茶树资源保护和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为两大主要特色的地方立法体系,针对地方立法工作、社会治理以及人文环境提升等方面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也存在地方立法工具属性凸显、立法价值取向博弈过程缺失、地方立法备案程序略显迷茫和无助的问题。姚俊颖建议,第一,严格规范立法立项程序,立法的立项调研、论证等程序必须公开,立法应更多体现社会属性。第二,各级立法工作规定均已明确了各有关单位职责以及立法程序步骤,故在立法工作中明确各单位工作期限和职责,避免出现层层下压的情况。第三,敞开胸怀开展立法工作,地方立法机关应当破除“闭门造车”等封闭思想,多引进智库和专家,多开展调研走访工作,使立法真正成为群众智慧的结晶。
普洱学院政法学院史惠宁博士作了题为《RCEP背景下中国与老挝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发言。史惠宁指出,中国企业在老挝的可持续发展与生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包括环保制度在内的法治的有效性,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中老RCEP区域合作重大项目的绿色化。对中国与老挝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聚焦“三大支柱”政治安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实现推动中国和老挝的环保法治交流合作,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环境法治融合,创新绿色金融立法机制的目标。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委员、海南大学法学院任洪涛副教授作了题为《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规则的调适与完善》的发言。任洪涛指出,法院的裁判方式和思路在立案、审理和裁判阶段是不同的。现行裁判方法存在重大风险认定不一致、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和裁判过程利益探究不全面的问题。任洪涛建议,第一,完善“重大风险”的认定标准,法院在对重大风险的识别过程中要适度发挥主观能动性,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果,结合法治精神、国家政策、社会发展等各类因素综合作出判断。第二,优化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明晰利益衡量理念的内涵,回归利益本质,调和多元诉求,以整体系统观统筹推进各方面利益平衡;利益衡量方法的细化遵循利益识别、利益衡量、利益衡量结果法律验证的步骤。第三,对各类裁判形式的适用进行类型化。
第三环节由天津大学法学院施珵副教授主持,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杨帆助理研究员进行与谈。杨帆指出,第一,立法要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通过调研探寻法律问题,使立法更加合理、科学和可行,从而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第二,随着全球面临的极端天气灾害和气候变化风险的凸显,对中国和老挝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也是RCEP背景下实现中国和老挝绿色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一环。第三,因果关系是重大风险认定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状态与可能导致的环境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闭幕环节由天津大学法学院田亦尧副教授主持,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作会议总结致辞。孙佑海表示,本次年会的两个学术主题得到了深入的讨论并形成了两个共识:一是“第二个结合”是发展环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二是能动环境司法是指导环境司法不断守正、创新、发展的重要指导理念。孙佑海对全国各地不远千里来到普洱参会的各位专家表示诚挚的感谢,对普洱学院组织办会的领导和所有办会的老师、志愿者表示诚挚的感谢。他指出,本次会议充分展示出普洱学院的特色和学科优势,展示出普洱学院各位老师和同学的良好精神风貌。孙佑海宣布,本年度学术年会胜利闭幕!至此,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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