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7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编者按
马骧聪先生作为我国最早从事环境资源法的研究与立法工作的学者,数十年潜心研究,笔耕不辍,在学术研究、立法实践、法学教育等领域取得丰硕的成果,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奠基人之一,为环境资源法学的创立和发展乃至环境法治建设都做出了突出贡献。
马先生千古!
学术研究
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马骧聪率先在我国开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1979年在《法学研究》第2期上发表我国第一篇环境保护法论文,提出度简要论述了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问题,对制定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拓展了法律学科的新领域。1983年4月出版了我国第一本环境资源法学专著《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对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历史发展、各环境资源要素的法律保护等做了比较系统的论述,对推进环境法学教育、千辛万苦和环境立法、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学界和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和好评。近40年来,他紧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精心研究环境资源法治重大问题,包括环境资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外国环境法和比较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等,先后出版专著8部,发表论文100余篇,参加编写大型辞书和集体著作近20部。他从中国国情出发,根据环境资源法综合性很强的特点,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进行综合研究,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理论观点和建议,得到学界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认可和采纳。其中主要有:
1、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提出,保护环境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和任务,环境保护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国家加强环境立法和依法管理,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并提出了该环境法律体系框架。
2、提出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既包括污染防治,也包括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论述了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综合性、社会性、科技性、共同性等特点。20世纪80年代后期,又进一步提出,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国土法具有共同的调整对象、目的、任务,其基本原则也大体相同,可以考虑将其整合为环境和国土资源法或环境资源法,建立统一的环境资源法体系。该建议已在上世纪90年代实现。
3、根据环境法的特点,认为环境法学是一门具有很强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基础、体系等,都有自己的特点,并提出了环境法学体系结构框架。
4、在20世纪80年代,人们法律责任意识薄弱,而且很不明确的情况下,较详细地论述了环境法律责任问题,在起草《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过程中,提出设立“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区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被告无过错责任,通过行政调解和司法程序解决污染纠纷;对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国家损失。在单项法律中设立“法律责任”专章,后来成为惯例。
5、在环境立法不断发展,初步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较早及时地提出并论述了环境法的实施问题,建议建立一整套保证环境法实施的机制,从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宣传教育等多个环节,保证环境法的实施。
6、认为保护环境资源不仅需要环境资源法,还需要其他法律部门的配合,法律应当生态化,国家各有关法律法规都应该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尊重自然生态规律,从各个方面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7、重视环境司法的作用,较早并长期呼吁加强环境司法,通过审理民事、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惩处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和公民的环境权益和正义,运用最具国家强制力的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参加立法等法治实践活动
自1977年起马骧聪参加《环境保护法(试行)》,《海洋环境保护法》,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起草,担任执笔人之一,并参加《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大部分环境资源法律的认证,先后担任《海洋环保法》起草小组副组长,1989年《环境保护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和《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修订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有关工作和论证,并于2008年起草了一份完整的《环境保护法》修订建议稿,呈交环境保护部,对后来国家有关机构修订1989年《环境保护法》,并于2014年审议通过修订后《环境保护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
另外,多年来还经常参加有关环境资源法的咨询、宣传教育、干部培训、执法检查等工作。
培养研究生
从1984年马骧聪开始在法学研究所培养硕士研究生,同时还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做兼职硕士生导师,先后培养了6名硕士,从1993年开始培养博士研究生,共培养了3名博士和5位博士后,他的学生都已是教授、博导和高级律师,有4人担任法学院院长、副院长。
社会影响、社会兼职和所获荣誉
马骧聪在环境资源法学领域的开拓性研究,及其对我国建立和发展环境资源法学,加强环境法治做出的突出贡献,受到学术界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高度评价。1984年被国家环境保护局聘为法律顾问。1992年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93年被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聘为科学顾问。2005年被聘为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至今。2006年被聘为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至今。2007年担任第四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中方委员。2009年被《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编委会评选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0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首都法学研究突出贡献纪念奖。2010年7月并被环保部、中国工程院授予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工作先进个人。2012年被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环境资源法专家”。2014年因“一生致力于环保法的制定与修改,笔耕不辍”被中央电视台和全国普法办公室评为2014年度法治人物。环保部办公厅在致函中国社会科学院感谢马骧聪长期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时,评价马先生是我国最早人事环境法研究和立法工作的学者,是我国环境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奠基人,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创立和发展乃至我国环境法制建设都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带动我国环境法制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马骧聪曾担任国土资源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名誉会长,担任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主要著作
独著:《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
《环境保护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
《苏联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
《环境法治:参与和见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
合著:《中国环境法制通论》,文苑出版社,1990年
《生态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
主编兼撰稿:《国际环境法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
《环境资源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译著:马骧聪还翻译了大师学术文献,包括:《苏俄民法典》《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和土地法典》《政治学说史》《国家和法的理论》《国际法》等,他与任允正、韩延龙合译的巴枯宁著《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被商务印书馆列为汉译名著出版。
来源:中国法治建设特刊《今日中国》
声明
本网站刊载的部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来源于网络。
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其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本站将予以删除。在此,特向原作者和机构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