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6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第六分会场议题: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责任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2024年10月19日-20日,202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暨202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在湖南省湘潭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湘潭大学共同主办、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承办。
年会第六分会场议题为: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责任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该议题分为两个研讨单元,于10月19日下午和20日上午在盘龙山庄大酒店国际会议中心盘龙厅举行。
第六分会场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王明远教授担任主持人,由湖南师范大学李爱年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清军教授,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栾政明担任与谈人。七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海嵩教授报告的题目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典化若干问题探析》。陈海嵩教授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应当界定为一个特殊的执行和解,赔偿协议本身不具备约束力,但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效力。他提出通过反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优先的规定,使得生态环境处罚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得以协调。最后,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归责原则上保持一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王宏巍教授报告的题目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性质界定及实现机制》。王宏巍教授认为在界定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时要以《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基础,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主体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机制上,明确我国现存救济渠道的不足,进一步提出了公法规制为主、私法调整为辅的基本框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莉教授报告的题目是《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责任的规范调试及法典衔接》。她从背景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立法、司法层面关于替代性修复的规定与替代性修复的性质、体系化改造、修复资金使用等内容。接下来,王莉教授提出了基于公、私法二元责任对替代性修复责任规范进行调试。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冯汝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国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环境法典化进路》。她指出了生态环境法典纳入自然资源产权与保护制度的正当性,明确了生态环境法典总则中自然资源的概念与所有权内容的融入。同时指出应当在自然生态保护编中规定损害赔偿在内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最后提出应当在法律责任编中将国家利益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范畴。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研究员杨雾晨报告的题目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行政法律责任研究——基于环境法律文本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证分析》。她指出其课题团队以环境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以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制为例,通过在实务领域对法律文本以及行政处罚数据的分析,探求环境行政责任在法典中的表达。基于问题导向,她提出了生态环境法典中行政法律责任编纂的多项完善路径。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辛帅老师报告的题目是《环境法典化背景下行政责任命令概念的提出及其制度完善》。他提出以行政责任为核心线索去观察环境行政执法,可将环境行政执法的整个程序分为三个主要的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执法检查与案件调查,第二个环节是行政责任确认,第三个环节是行政责任履行或行政强制执行。他强调在这三个环节当中,最重要的环节是行政责任的确认,而其余的两个环节均是为该环节服务,并进一步指出行政责任确认环节行政机关会做出两种行政决定,一种是责令改正,另外一种是行政处罚。最后他提出行政责任命令制度的二元分裂问题与环境法典化背景下行政责任命令制度的统一与完善方案。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尚毓嵩老师报告的题目是《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监督的功能展开与法典表达》。他指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需要考量如何使两个部门走向合作式博弈。从法律定性上看,合作式博弈的制度设计不能改变检察公益诉讼属于法律监督的底色,而是表现为非传统命令控制型的柔性监督。监督制度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形式引入生态环境法典的公益诉讼条款。
三位与谈人对以上七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李爱年教授主要针对陈海嵩、王宏巍、王莉三位教授的报告进行了与谈,她首先肯定了三位教授汇报的内容和结构清晰,观点明确,也提出三位教授主要围绕着性质认定、如何实现、制度衔接的问题展开。
王清军教授主要针对冯汝、杨雾晨、辛帅三位专家学者的报告进行了与谈。王清军教授首先肯定了冯汝老师通过案例来提出问题进行论证是非常好的写作方法,问题意识清晰、框架结构合理,提出了非常具体的建议。他认为杨雾晨研究员报告最大的亮点在于从实务方面,进行了文本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证分析,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大量的、详细的材料,但也存在几个可以商榷的问题。他认为辛帅老师提出的思考在新颖的同时又具备挑战性,如何将行政责令整改与行政处罚这两个分别有法律规定的制度合二为一,存在着必要性与可行性上的挑战。
栾政明律师指出各位专家学者的文章多数都是民事责任,少部分涉及行政责任,而涉及到刑事责任讨论的很少。放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整体布局来看,责任形式的研究不够完善。栾政明律师希望对于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进行的学理讨论,能够落到实地并表述成为条款作为法官的裁判依据。
第六分会场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张梓太教授担任主持人,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颜运秋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董正爱教授担任与谈人。六位报告人做主题发言。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谢伟教授报告的题目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入典的制度设计探究》。他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入典可采用总则-分则模式,总则部分主要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基础性规定,分则部分主要是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公众参与监督以及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做出规制。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吕志祥教授报告的题目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规范化建构》。他认为应当厘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入典的合理性依据,从政策导向、立法层面、司法层面等阐述生态环境法典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规范化建构的必要性,按照“独立为主,分散补充”编纂方法,从适用原则、主体资格、适用范围、承担方式、衔接条款等方面,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规范化建构提供可行之路径。
西南政法大学西部生态法研究中心何江研究员报告的题目是《在可欲与可行之间:司法专门化视域下的环境法院研究》。他指出环境法院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高阶形态,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具有设立的可欲性。然而“可欲”与“可行”之间存在落差,环境法院的设立面临着合法性质疑、规制俘获风险加大、滋生专业偏狭、管辖范围难定以及配套组织体系不全等弊病。在上述问题妥善化解之前,环境法院应当是一项需要审慎推进的司法策略,《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不宜将环境法院明确作为司法专门化之高阶形态。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阿尼沙副庭长报告的题目是《关于环资案件在非集中管辖法院的实践运行——以陕西省西安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环资案例为例》。她以实践中审理的典型环资案件为例,说明非集中管辖法院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并指出存在的相关问题。为实现全方位的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达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并形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多方合力。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秦萱钰报告的题目是《利益衡平视角下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的规范实现》。她认为利益衡平是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产生的主要缘由,实践中替代性修复的适用大多为利益博弈与衡平下的选择。在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的过程中,优先救济何种利益,需要依据价值相对主义,将其放置在具体情形中讨论、分析,遵循利益冲突的解决原则作出价值判断。最终选择何种修复方式,需要通过衡量具体案件中所关联到的同质利益或异质利益,进而对不同修复方式的优先级进行权衡,厘清不同修复方式的顺位选择。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许子健报告的题目是《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功能归置与体系实现》。他认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应以特定环境法益识别为基,遵循“结构—功能”的构造逻辑,实现现对既往零散制度对比、具体概念辨析、公私规则体系区隔的整体逻辑整合;同时,基于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二分模式,推进规范“个别设计”和“整体设计”相结合以统合责任形态,配合“要素清单”责任方式的差异化等细化制度方案实现功能归置;最后,通过基本框架的设立与调适空间的保有,实现价值引领、功能整合、体系融贯与规范补充的“全链条”贯通,最终形成内嵌于生态环境法典体系的立体架构,从而科学回应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时代“绿色”诉求。
三位与谈人对以上六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叶榅平教授认为从内容上来讲,六个报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讲生态环境责任,第二部分是讲各种责任之间的关系。他提出除了要思考宏观层面的问题,微观层面的问题有有待进一步研究。
颜运秋教授认为六篇报告的选择具有代表性,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探讨。他谈到生态环境法典化的最初构想是小法典,但现在面面俱到的进行了探讨,在肯定各专家学者研究的同时,他也呼吁大家要多花功夫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工作做好。
董正爱教授针对六位发言人的报告,提出了的几点自己的思考,第一应以既有的法律责任体系为基础进行整合,凸显环境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共通性,在现有的法律责任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第二要坚持要素的责任体系整合,凸显差异性;第三关于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整合的问题,对此目前的很多的争议,特别是关于刑事责任是否单独入编的一些相应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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