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6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第三分会场议题:生态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2024年10月19日-20日,202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暨202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在湖南省湘潭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湘潭大学共同主办、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承办。
年会第三分会场议题为:生态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该议题分为两个研讨单元,于10月19日下午和20日上午在盘龙山庄大酒店大会堂三楼贰号厅隆重举行。
第三分会场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艳芳教授主持,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朱谦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蔡先凤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小钢教授担任与谈人。七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主持人李艳芳教授表示,七位发言人将从各自研究领域出发对污染防治领域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探讨,进一步丰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内容。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彬辉教授以《生态环境法典中土壤污染区域协同治理的表达》为题进行报告。土壤不具有天然的流动性,但是实践中土壤治理与修复以异地修复和异地处置为主。因此探讨将土壤污染区域协同治理制度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王彬辉教授主要从法典编纂背景下土壤污染区域协同治理的正当性基础、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土壤污染区域协同治理体系的建构的基本内容、权责明晰要求下土壤污染区域协同治理的法律责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中土壤污染区域协同治理制度的建构理路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华侨大学法学院刘超教授以《“完善依法治污制度机制”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法理与机制》为题进行报告。他首先对“从污染防治到污染控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依法治污’的法理”进行了论述。其次,他论述了“污染防治”理念与逻辑的生成与检讨,指出其存在问题,要求立法思路转变。最后提出生态环境法典“依法治污”制度机制完善路径,包括核心范畴、立法原则、规则以及制度体系创新。
辽宁大学法学院刘佳奇教授以《法典化视域下排污许可法律责任的体系化构造》为题进行报告。他从排污许可法律责任的现状出发,指出了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包括上下位法之间法律责任设置失调、排污达标但不按证排污可能高于超标排污的法律责任以及在生态环保约束不断加严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企业的“守法承诺”已高于排污标准或无明确标准但仍未获批许可三类。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春阳以《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环境污染”概念的反思与重构》为题进行报告。他在研究过程中发现“环境污染”的概念使用颇多,学者在研究的时候大多是直接采用“环境污染”的下位概念。但是在法律当中却缺乏一个对“环境污染”直接且统一的界定。因此,他详细论述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环境污染”概念的现状与挑战;第二,“环境”范畴的明确与界定;第三,“污染环境”“环境污染”与“污染”关系辨析;第四,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环境污染”界定。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蒋兰香教授以《法典编纂视角下污染防治的行刑衔接路径》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目前污染防治责任立法较为分散、责任相对独立、刑事责任采取附属刑法模式。而由于环境法律责任多元,导致责任衔接同样是多元的,具体包括行刑责任衔接、刑民责任衔接以及民行责任衔接的问题。在环境行刑责任衔接方面,她提出不主张行政刑法模式的观点并且建议采用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模式,在行政责任后采用桥梁纽带式的衔接规定。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李雅萍副教授以《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废物进口罪的协调与完善》为题进行报告。她首先论述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际“三罪”协调的必要性。其次,她进行了我国废物进口犯罪的法律检视并且指出了相关问题。最后,她提出需要做出法典化背景下废物进口犯罪的协调。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郭慧民律师以《污染控制编编撰问题研究:以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实质化构建为视角》为题进行报告。他表示,如何有效控制污染,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因此,他从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入典必要性、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实质化构建路径以及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机制三方面进行了论述。
三位与谈人对以上七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朱谦教授对本次大会表示了感谢,同时对七位学者的精心准备表示高度的认可。朱教授表示每一位学者的报告都结合了自己的研究领域,包括刑法、协同法、行政法等领域而且报告内容涵盖了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最后,他表示部分观点具有创新性,例如刘佳奇教授提出的企业承诺排污问题就非常值得研究。
蔡先凤教授认为本次大会发言具有针对性并且聚焦环境法学的前沿性问题。据此,他强调了以下几点:首先,法律学者需从法学基本原理、法律规定、法律案例三方面展开的法学选题。其次,应重视法律技术问题,尤其关于法律术语的研究。最后,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需要前端、中端、终端的全过程治理。
王小钢教授在会议报告的基础上,对“环境污染”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包括“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危险”以及“环境污染风险”三个概念。他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确实要区分“损害”“危险”和“风险”这三个概念。“损害”就是指不利后果已经发生;“危险”是指根据现有的知识和经验,不利后果发生概率具有相对确定性。它可能是概率高也可能是概率低,如果概率低的话,要求灾难性危险后果;“风险”指损害发生的概率不确定,无法从科学上确定,也无法从科学上排除。
李艳芳教授对各位与谈人、参会人员表示感谢并对会议内容作了最后的总结发言。
第三分会场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法学院黄锡生教授担任主持人。山东政法学院楚道文教授、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张敏纯教授、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肖峰教授担任与谈人。六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主持人黄锡生教授对第三分会场第二单元的议题进行了介绍,并对发言规则进行了说明。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王世进教授以《系统论视阈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法制困境及改善路径——<生态环境法典>中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建议》为题进行汇报。他首先阐述新污染物定义、主要来源及特点,包括四大类新污染物、主要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且具高生物毒性等特点。接着指出系统论视角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的法制困境,如风险识别多样性不足等。然后提出应然方向,以风险预防为原则并汇报思路演进。最后给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建议,包括增强风险识别多样性等,为环境法典编纂和新污染物治理提供助力。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正高级工程师黄力以《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入典规范的评估与选择》为题进行汇报。当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纳入,而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多年未修订,无法满足需求。值此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际,行政执行机关应启动实施情况调研评估,为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进入法典编纂提供参考。
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丽敏以《土壤污染修复目标的法典化构造》为题进行汇报。她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际,应明确土壤污染修复目标类型为基线水平和可接受风险水平两类,内容包括特定修复及期间损害补偿性修复。她提到,法典规范构造可为司法适用提供更明确高法效力指引,司法适用要适度能动、增强专业度,结合多因素分析判断,在修复技术可行前提下,满足公众健康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壤资源清洁要求。
九江学院法学院张晓明研究员以《法典化进程中土壤污染责任条款的合理确定——以污染者责任承担为线索》为题进行汇报。他提出了几个问题:一是《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责任条款被称“僵尸条款”,主张推动范式转变促环境善治;二是我国应借鉴域外制度,遵循原则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时合理确定污染者责任;三是在土壤污染行政规制上要深入研究授权理论,结合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四是提到“先予执行、先予承担”概念,具有理论研究意义。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肖文讲师以《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的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为题进行汇报。他指出《民法典》与《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归责原则适用上存在差异,影响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他主张噪声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并应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有所体现。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扶婷讲师以《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新污染物立法的体系化进路》为题进行汇报。她先从我国新污染物防治规范政策化现状及困境出发,分析立法必要性。接着探讨法典化编纂下新污染物防治立法模式选择,指出纳入环境法典需考虑体系性与开放性。还阐述新污染物防治规范的法典化表达,包括确立基本原则和明确基本制度。最后,对法典编纂下新污染物防治单行立法构造提出要求,涵盖不同新污染物类型和管控措施的分别立法,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了思路。
三位与谈人以上六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张纯敏教授指出新污染物规制进入研究视野,其入典问题对环境法治理意义重大。新污染物有特性,面临适用原则和规则问题,需更多理论与制度支持。王世进教授的研究对法典编纂有助益。黄力高级工程师提供立法后评估新视角,对环境法体系构造和制度选择有借鉴意义,其中强调公众参与的立法后评估,如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制度评估和法律实施效果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为环境法典编纂相关研究带来新思考。
楚道文教授对王丽敏和肖文的报告进行了点评,肯定两位文章价值融贯以及采用案例分析方法等优点。对王丽敏文章提出建议,如修复目标难弥补公众健康等问题,且对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与修复作为目标以及技术表述入典存疑。对肖文提出潜台词意义下过错与违法性未明晰以及研究《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与环境侵权要件不对称问题,并指出了可以借鉴吕忠梅会长提供的研究思路。
肖峰教授主要对张晓明和扶婷的报告进行了点评。肖峰教授对张晓明研究员报告提出看法,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污染责任条款呈现“僵尸条款”状态,原因包括涉刑事风险可能性大、土壤污染修复成本高、行政执法文书公开程度不够。张研究员的先予承担和先予执行观点有创新性,与公益诉讼结合有研究价值。对扶婷老师的报告,肖峰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供参考,一方面应区分新污染物与一般化学物品,另一方面要将“名录”制度纳入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考量并制定相关规则。
在自由交流环节,参会人员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一些现实性问题进行热烈讨论。
最后,黄锡生教授对各位与谈人表示感谢并对会议作了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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