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6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镇江召开
2024年11月22-23日,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镇江市润扬大桥酒店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主办,江苏大学法学院、镇江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承办,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协办。来自高校、研究机构、环境规划设计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环保联合会江苏省办事处、律师事务所、企业等系统和单位的近200人参加了会议。
大会开幕式由研究会名誉会长、河海大学总法律顾问、博导邢鸿飞教授主持。在开幕式上,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杨道建和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友定代表会议承办方向参会代表表示热烈欢迎。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王腊生代表省法学会致辞,他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大会人气旺表示赞赏,对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评价,同时就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研究会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最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张驰也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
主题报告由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博导李义松教授主持。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太湖处处长刘朝阳,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河海大学晋海教授,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李炳烁教授,分别以“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的几点思考”“法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启示”“以地方立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探索”为题,作了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理论深度分析的主题报告。
主题交流第一单元由研究会副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导单平基教授主持。研究会副会长、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政协委员韩旗,研究会副会长、常州大学阮丽娟教授担任点评人。苏州大学讲师陈倩,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大学副教授董玉荣,河海大学博士生李昭阳,南京工业大学讲师周龙,常州大学讲师王雅琪,先后以“逃避监管违法排污主观构造的识别与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法律问题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环境治理效应——基于试点政策的实证研究”“论双碳背景下‘绿色悖论’的环境规制”“生态文明建设中司法的内部机理与功能发挥”为题,基于专门的理论研究作了高水平的专题报告。
主题交流第二单元由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博导吴卫星教授主持。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徐骏教授担任点评人。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黄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晓雯,河海大学博士生闫媛媛,南京大学硕士生刘亦心,中国矿业大学讲师骆云,先后以“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环境侵权领域无过错归责原则中受害人过错的研究适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证成与立法选择”“行政犯双重违法性视野下‘活饵’钓鱼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研究”“民国时期矿业用地强制取得制度探析”为题,基于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作了高水平的专题报告。
主题交流第三单元由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严中良二级高级检察官主持。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朱建勇,研究会常务理事、常州大学环境健康和资源循环研究院院长薛银刚教授担任点评人。研究会常务理事、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兆东,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蒋洁教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李丽鲜副庭长,河海大学博士生肖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朱瑞娜,先后以“关于环境犯罪证据的几点思考“‘1+N’气象预报大模型体系的涉法风险与制度建设”“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实现:以环境资源刑民交叉案件审判实践为视角”“警用无人机在环境犯罪侦查中的应用研究”“立与破:论高速公路噪声污染纠纷司法保障机制研究”为题,同样基于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作了高水平的专题报告。
各环节主持人既有严谨的专业素养、高超的组织能力又不失诙谐幽默,点评人在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方面各有优势,来回穿梭,参会者普遍反映收获很大。
闭幕式由江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朱玲萍主持。严中良副会长宣读获奖名单。邢鸿飞教授、李义松教授、严中良副会长和朱玲萍书记分别为获奖者代表颁奖。最后,研究会会长李义松教授分别从投稿和参会积极性、论文和发言质量、实践问题与理论研究、学科行业互动与合作等方面对年会进行了总结。大会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今年年会论文投稿数达到160篇,而且7个盲审专家给了比较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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