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3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责任体系
刘长兴
内容摘要:
责任制度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内容,发挥保障法典乃至整体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的功能。生态环境责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丰富了法律责任的形式和内容,同时也出现了散乱等问题,理论上提炼的深度也不够。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应当立足于法律属性,明确生态环境责任的类型和范围,确立生态环境责任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并协调内外体系关系;在责任制度设计中充分吸收立足中国实践的责任创新经验,体现中国特色。应全面规定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的原则和基本责任方式,并处理好责任规则与责任追究程序规则之间的关系,按照总分结合、相对集中的模式开展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责任制度编排。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责任体系
目次:
一、问题:生态环境法典中责任制度如何编排
二、目标:生态环境责任的体系化与法典规定
三、根基:面向中国实践的生态环境责任创新
四、设计: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责任体系构造
五、结语
责任制度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体系”[1]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要目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建设是其中的重要方面。“责任”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关键词之一,而法律责任制度的设置需要考虑诸多因素,进而做出最佳选择。我国的环境法律实践已经创制和发展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特色制度,从环境法律的运行规律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目标出发,对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执法、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和提升,在法典中全面规定环境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规则,创新发展独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并从总体上确认环境法律责任的体系结构、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责任体系,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最重要目标之一。
一、问题:生态环境法典中责任制度如何编排
生态环境法典中当包括责任制度并无争议,问题在于环境立法、司法实践已经出现众多的责任方式,理论上还在不断提出责任创新的设想,那么到底哪些责任规范应当纳入法典,以及如何编排这些规范?国外的环境法典编纂并未形成相对一致的责任制度,责任规则多分散在法典的各个部分并且缺少系统化提炼 。在以法典为表现形式的环境法体系化过程中,责任制度的编排关涉环境法治目标、环境法体系结构、法律责任规范技术等诸多问题,亟待认真研究并作出适当选择。
(一)生态环境责任的创新发展及分散样态
创新是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环境法的立足之本,不仅因其法哲学的独特性,也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并具体体现在环境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责任制度的创新是其中的重要方面。经过不断的创新发展,生态环境责任呈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特征,囊括了民事、行政、刑事的基本法律责任形式,并且基于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对责任规则进行了更新,还发展出生产者延伸责任、生态环境修复等特殊责任方式。从现实需求看,环境问题的应对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全面、多元的责任才能保障环境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我国环境立法采用分散立法模式,环境法律责任分散规定于不同的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之中,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多个立法层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并通过司法解释发展具体的责任规则;环境刑事法律责任规定在《刑法》中,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体现在相关司法解释中;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以及诸多环境单行法中,实践中经常需要引用《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规则繁多、责任形式多样;相对特殊的生态环境修复等责任在《民法典》中有非常抽象的规定,其他法律有运用这些责任的情形规定,但也缺乏适用条件等具体规则,目前还主要依赖司法途径通过个案发展相关规则。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的环境法都采用分散立法模式,多部、多层次法律并立乃常见形态,法律责任制度也相应呈现分散样态,即使在少数出台了环境法典的国家,关于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分散,较少进行集中统一规定,特别是很难在实质上形成逻辑严密的统一整体。
分散立法导致了生态环境责任规则的协调性不足乃至存在交叉重复、矛盾冲突,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生态环境损害的金钱责任就存在民事、刑事、行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多角度的规定,已经引起实践争议并导致司法适用的困难。从立法状况来看,规定生态环境责任的法律法规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涉及立法文本较多,制定时间差异巨大,目标和定位也各不相同,因此环境法律责任规则整体上不成体系、各自相对独立发展,并服务于诸多法律目标,其间的相互交叉和冲突在所难免,而且存在立法上的空白领域。
(二)生态环境责任入典的主要问题
生态环境责任的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法律责任的传统结构,加上目前立法上分散规定的状况,导致其体系化程度严重不足,还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体系化要求。将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纳入法典并进行系统编排,至少还有以下问题需要重点考量。
一是生态环境责任的概念和范围。“环境责任”“生态环境责任”被广泛用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责任”的表达,该责任是何种性质并非明了,事实上包括了道德责任、政治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等多种形态,甚至某些法律义务也被命名为责任,例如生产者延伸责任。责任的多样化虽然可能推动了环境保护,但是也给法律制度体系带来了混乱,无助于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责任制度应当坚持法律责任的定位,如何提炼基本概念需要进一步考量。相应地,哪些责任形式应当纳入法典特别是在法律责任制度中进行规定也需要进一步斟酌。在环境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已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规定更需要考虑周全。
二是生态环境责任的体系定位。就保障环境法实施、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而言,生态环境责任应当相互协调、形成内容统一的体系,在环境法体系中确立起保障性制度的定位,需要体现在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编排中,主要是生态环境责任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这是生态环境法典体例创新和法律责任制度创新的关键,也是法典特色的体现。进而,生态环境责任在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律责任制度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从理论上厘清并在制度设计中重点考虑的问题。
三是生态环境责任的体系结构。生态环境责任的内部结构也是在法典制度编排中需要考虑的问题,至少包括几个具体层面的问题。一是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的一般规则能否提炼以及包括哪些内容;二是生态环境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新型责任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编排顺序,以及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三是责任追究程序的特殊性及其在法典中的编排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建立在明确回答前面两个问题的基础上,并且直接呈现为生态环境责任的条文规则,因此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生态环境责任的体系化与法典规定
目标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首先要明确生态环境法典中责任制度的设计目标。法典是法律体系化的最高形式,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也是实现环境法律体系化的过程,其中应当包括对责任制度的体系化规定,并将其纳入法典制度体系中。基于已有的生态环境责任之理论共识,以理论创新奠定制度基础,针对前述生态环境责任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立足于法律属性明确生态环境责任的内涵,并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对生态环境责任进行系统规定。
(一)立足法律性开展生态环境责任制度构建
生态环境法典的责任制度构建首先要厘清“责任”的内涵和范围。环境保护实践和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责任包括道德责任、政治责任等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责任,是从“当为”意义上讲的责任,并非都是“违法者在法律上必须受到惩罚或者必须做出赔偿”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就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而言,对各类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乃至进行惩罚的“责任”都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从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角度,法律责任应当发挥最重要的作用,《决定》也明确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法律责任当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所应关注和规定的核心责任。
因此,生态环境法典中责任制度构建的目标是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其中规定的生态环境责任应当限于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其他责任类型可以在法典中有一定反映,但应当基于各自的本来属性纳入相应制度中,例如旅游者环境责任作为道德责任纳入一般倡导性条款即可,生产者延伸责任当规定为特定产品生产者的法定义务,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当规定为地方政府职责,是积极责任而非不利法律后果。质言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目标之一是构建体系化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要区分法律与道德的一般界限、坚持其法律属性。在法典层次确立生态环境责任体系,是解决当前责任规则散乱问题、提升责任制度规范性的重大机遇。
(二)确立生态环境责任体系的内容和结构
进一步来看,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律,也应当致力于构造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确立生态环境责任体系的内容和结构,这要在法律责任体系中展开。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是按照性质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尽管还有经济法律责任等提法,并有观点认为是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但并未获得广泛认可,法律责任的三分框架仍是关于法律责任的主流共识。那么,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是否构成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从环境法的领域法定位来看,其规范包括了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乃至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等不同类型,对应的法律责任主要也是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类型。尽管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还发展出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等独特的、专有的责任类型,但其性质仍难以完全突破传统法律责任的框架。因此,生态环境责任本质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传统法律责任形式和生态环境修复等新型法律责任形式,不必强调其法律属性上的独立性。但是,将所有法律责任形式统合起来形成更加紧密的责任体系,需要更深入的理论总结和制度提炼。
在责任制度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要任务是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提升,确立生态环境责任的基本框架。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责任创新探索为基础,运用传统法律责任理论进行提炼和提升,发展生态环境责任体系理论,并据以对法典中生态环境责任制度进行系统规定,明确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形式法律责任的分工及其相互关系,在法典层次确立生态环境责任体系的基本框架,对于解决目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化的根本途径。环境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及新型的环境法律责任都应当在法典中有基本制度规定,设置独立的“生态环境责任编”,并通过规则体系安排、具体条文设计呈现出生态环境责任的体系结构。
(三)生态环境法典责任制度构建的具体目标
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生态环境责任编,一个重要目标是明确环境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体系中的地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践认定困难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环境法律责任规则与法律责任基本制度之间的关系不明。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对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要规定具体的生态环境责任类型与《民法典》《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关系,例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协同规制,其间的制度衔接需要在生态环境责任编考虑。规定衔接规则明确生态环境责任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实质上是对生态环境责任在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位置进行明确,回应具体环境法律责任规则在实践运用中所面临的立场和解释思路疑问,在为环境法实施提供保障的同时,也确保环境法律责任融入社会主义体系的整体实施之中。
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协调不同生态环境责任之间的关系。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是在公法与私法、行政法与刑法分工协作的法律体系下设定的,生态环境责任也应当基于不同性质环境法律规范的实施要求,合理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具体责任方式,并相互分工和协调,同时设立相互衔接和冲突解决规则,共同服务于环境法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立足于民法、行政法、刑法在应对环境问题过程中的基本分工,对应于具体实体规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规则要着重关注实体规范的贯彻实施,避免越过作为前提的实体规范直接关注环境损害本身,从而维持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避免交叉重复和矛盾冲突。创新的专门性生态环境责任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基本逻辑仍是法律责任的制度逻辑,更需要处理好与传统法律责任的关系,例如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行政责任的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协调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生态环境法典中还需要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则,但是作为法典的制度需要一定的抽象性,包括责任制度也可能需要预留由较低层次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责任规则设计的空间。其他需要在法典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在下文制度设计构想中讨论。
三、根基:面向中国实践的生态环境责任创新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需要“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化方案,生态环境责任体系也要立足中国实践彰显中国特色。我国的环境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生态环境责任创新成果,特别是环境资源审判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在法典编纂中要总结已有的成功经验、充分吸收责任创新的合理成分,并对过度创新的部分进行纠正和调整,彰显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的中国特色。
(一)法典中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的实践基础
中国环境立法的产生和发展难免受国外环境立法的影响,但因为一开始所面对的环境问题就与国外有所不同,所以在制度发展上呈现出明显特色,如停业整顿、“三同时”等制度虽有争议但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责任方面的创新更在立法、司法乃至政策层面都有体现。立法上,我国已经制定的三十多部环境法律都有法律责任规定,民法、刑法中也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责任规范,内容基本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数量庞大的司法解释、法规、规章也对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环境民事责任规范、环境犯罪的罪刑细则在司法解释中有较多体现,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则规定了较多的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司法实践中对新型责任方式的运用也极大发展了生态环境责任规则,例如技改抵扣、认购碳汇、替代修复等都是通过司法实践逐步发展的责任制度。各地的环保习惯也是环境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参考,环境法治建设也需要习惯法的支持,其中也包括对责任的配置和认定的习惯规则。
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践探索是法典中责任制度设计的基本参照,尽管实践的非系统性、直观性导致其经验很难直接为法律所采用,但是对于生态环境责任体系的理论提炼、法典设计应当立足于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梳理和检讨,从中国实践中生发出的生态环境责任制度才是具有中国特色、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
(二)生态环境责任的创新导向及限度
法律制度的发展是在守成与创新之间寻找平衡,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不例外。一方面,相对成熟的现代法律体系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也限定了路径,生态环境责任的制度发展离不开已有的制度基础,即已经得到理论上普遍认可和实践中广泛运用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分框架;另一方面,社会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问题更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全新问题,环境法具有主体间接互动性、社会关系二次调整性及重构主客体关系的特征,相应的法律责任也需要创新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传统的法律责任框架,例如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进行赔偿和修复就是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产生的责任。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不包括对国家合法行为的赔偿,但德国法上的国家责任法所针对的不仅是国家的不法行为,还包括国家合法的公法行为在内。生态环境领域的国家赔偿可以寻求突破以解决重大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救济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的责任制度设计要立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需求适度创新,立足中国实践发展特色制度。已有实践基础和理论论证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等应当作为新型法律责任纳入生态环境责任体系,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制度创新成果也应当在责任追究程序中得到反映。但是,生态环境责任的创新在理论上不宜追求其独立地位,在立法中要遵循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定位展开制度设计。
(三)生态环境责任的入典路径
生态环境法典的责任制度既要充分吸收已有的责任实践经验并进行提升、裁剪取舍,还要开展理论提炼并据以进行适度的责任创新。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的责任制度设计。一是吸纳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的责任规则,特别是成熟的责任设置方案。拟议的法典编纂方案中,现行污染防治法要整体纳入法典,其中的法律责任在适当调整后也应当进入法典;其他部分纳入法典的法律的相应法律责任也应保留。二是归纳司法实践经验对重要责任制度进行立法提升,纳入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等虽已有法律规定,但还有较多规则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甚至还有通过司法个案发展责任规则,这些需要在法典编纂中进行系统考虑,将其中的重要规则纳入法典进行规定。三是在总结提炼的基础上规定新的责任规则,包括生态环境责任的一般规则、环境行政责任的一般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创新规定等,主要是在已有实践基础上结合法律责任理论进行制度拓展,补齐生态环境责任体系中缺失的规则。
总之,要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贡献中国方案的生态环境法典,立足于中国实践的生态环境责任制度创新不可或缺。对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的责任规范进行归纳梳理,结合环境司法实践进行体系整合,并在法律责任体系框架之下开展适度创新,是生态环境法典责任制度设计的基本路径。
四、设计: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责任体系构造
“最严法治”是生态环境法治的指导思想。习近平多次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态环境法典的责任制度要基于前述目标和已有实践基础,彰显中国特色,根据法典编纂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则设计。
(一)生态环境责任的设置原则与衔接关系
由于生态环境责任的综合性特征,提炼通用于所有责任形式的一般规则并无必要,但明确责任设置的基本原则是将不同责任凝聚为一个整体所需要的,而且不同责任之间的衔接配合也需要有相对明确的规则。因此,生态环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内部关系协调需要在法典中进行规定。生态环境责任的体系化需要明确制度设计及运行所要遵循的原则,以统一责任规则的设计思路,从根本上保证各类责任制度的协调一致;并规定不同责任方式之间的关系和协调规则,例如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金钱类责任的折抵规则等,以确保在出现冲突时对责任规则进行合理适用、化解可能存在的冲突。生态环境法典的责任制度首先要对基本原则和不同责任类型之间的关系进行规定。
另外,生态环境责任中的具体责任形式还要在法律责任的体系中进行设计,因此需要明确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即建立法典责任制度的对外衔接规则。环境民事责任需要在《民法典》规定的环境侵权规则之下进行更具针对性的制度设计,环境刑事责任的设置要与《刑法》的环境犯罪条款相衔接,在环境犯罪体系化和罪状明晰化上做出突破性努力,环境行政处罚的规则创新也应当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协调。
(二)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的实体与程序
从生态环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考虑,环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新型环境法律责任都是其重要内容,应当在法典中进行规定。这是生态环境责任的实体内容,对应于所要保障的环境法律制度确定的义务的实现。在程序层次,还存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的特殊程序问题,那么是否将生态环境责任追究的特殊程序纳入环境法典?从传统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看,程序规则都有一定的独立性,特别是诉讼程序都是单独立法,并不与责任的实体规定放在一部法律中。行政处罚的行政执行程序规定与基本处罚种类等实体规定都纳入了《行政处罚法》,但与具体的行政处罚责任规定也相对分离。如此看来,生态环境法典中不规定程序制度符合立法的一般规律。但是,我国的环境司法发展还存在程序制度支持不足的问题,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急需补充完善程序法依据。而且,责任追究程序的特殊性与责任本身的特殊性密切相关,特别是相对专门的环境诉讼制度亟待法律层次的制度依据,环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等需要法律层次的规定,这些程序规定需要与责任规则联系起来考虑,例如预防性责任的追究需要相应的预防性诉讼制度设计。因此,从生态环境责任追究的制度需求,以及追究程序与责任规则的关联性出发,应当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机制。
(三)生态环境责任的法典编排
具体到生态环境法典责任制度的条文设计,一方面,要站在体系化的高度确认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框架和基本规则,这需要在法典中将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独立规定为一编,规定于设定环境义务的各类环境法律规范之后,作为法典的最后一编,凸显其保障制度地位;另一方面,对于违反具体环境义务所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应当考虑规则对应性和便于查找适用的要求,仍规定于各分则编的制度群之后,其中主要是行政处罚责任,总体上采取“独立为主、分散补充”的编纂模式展开。其中后者需要结合行政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具体的责任配置,在此不再进行具体阐述。生态环境法典的生态环境责任编的具体内容,首先是前述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衔接规则,应当作为责任制度的总则编为“一般规定”章,其次是各责任形式的规定和程序规定母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总则性规定,编为“行政责任”章,作为分散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总则。行政法律责任是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的重心所在,在法国法上,甚至认为环境责任是一般行政责任法的一部分,法典中应对行政法律责任进行适当的概括形成总则性规定编入生态环境责任章,具体从两个层次完成规则设计。一是总结提炼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制度,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在责任方式、运行机制方面都有特色,对其进行总结并规定为环境行政法律制度是法典中生态环境责任制度设计的重要任务。二是明确环境行政责任与《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效力关系,为行政处罚的具体设置和施行提供全面的制度依据。
2.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定,编为“民事责任”章。法典中的民事责任规定要在《民法典》规定的环境侵权制度框架下,总结提升司法实践经验细化责任规则。《民法典》规定的环境侵权制度仍显笼统,包括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诸多问题还需要更明确的规则,这目前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来实现的,其效力层级偏低,其中的重要规则需要在生态环境责任编进行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3.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编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章。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需要创新性全面规定,目前仅有《民法典》的概括规定不足以支持其实践运行,其他零散规定和司法实践探索更带来了一些混乱。生态环境责任编应当总结已有经验发展和完善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从其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来看,独立规定为一章是相对合理的选择。
4.环境刑事责任规则,编为“刑事责任”章。环境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需要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采用附属刑法模式在法典中进行规定,并妥善处理与《刑法》中环境犯罪规范的关系。统一刑法的局限性在环境犯罪制度实践中已经显现,关于环境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并未真正解决环境犯罪规则面临的问题。在《刑法》规定基本的环境犯罪罪名和规则的前提下,生态环境法典中有必要对环境犯罪和刑罚规则作出进一步规定,以附属刑法的方式发展和完善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制度。
5.责任追究程序规定,编为“责任追究程序”章。前已述及,生态环境责任的追究程序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生态环境法典中应当对环境领域的特殊程序规则进行总结和归纳,在基本程序制度之下进行创新设计。包括环境司法的三审合一、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检察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创新制度规定对于落实生态环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的生态环境责任制度也需要有充分的体系化考量。从自身发展需要来看,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环境法实施的目标,生态环境责任需要完成内部制度的体系化,提炼和总结一般规定并协调不同的责任规定;从环境法体系化角度看,生态环境责任制度要与环境法基本制度、具体领域制度相协同,对于前置性制度设定的义务发挥保障作用;从法律体系化的角度,生态环境责任要在法律责任体系框架之下发展,坚守法律责任的基本规则并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适当创新。总之,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责任制度应当在协调好与相关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各类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制度,在制度体系性上超越已有立法例的分散规定模式,确立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责任制度体系,为法典实施提供全面保障,并为今后单行法律和法规中法律责任的设计提供指引。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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