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久战 实现“天更蓝”
吕忠梅
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损害严重且成因复杂,必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进行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污染防治编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第二分编放在通则之后,整合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归纳提炼“蓝天保卫战”的成功经验,并专设“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针对重污染天气预防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制度设计,建立了预防与应对相结合的标本兼治的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规范体系。
从通则的一般规定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章节,通过源头预防与过程控制的结合、点源治理与面源管控的协同、常态管理与应急响应的衔接、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的互补,污染防治编建构了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多层次、全流程制度体系,为保障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久战,实现“天更蓝”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通则奠定制度基础
污染防治编通则作为统领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纲,通过确立污染防治的方向和目标、基础性制度和管控手段,为预防重污染天气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比如,规定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方针和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为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提供目标价值指引。
又如,规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区的区域环评限批措施,以约束机制促使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再如,规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通过对排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企业依法排污、按证排污,从而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规定“三同时”和禁止非法排污制度,从加强源头管理、过程管理的角度堵住企业违法排污的漏洞,保障大气环境质量。
这些规定体现了预防优先、源头治理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从不同角度、不同环节减少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降低重污染天气形成的风险,为预防重污染天气提供了制度根基和机制保障。
系统设计预防性制度
污染防治编大气污染防治分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章节,针对不同污染源的特点,设计了一系列专门性防治制度。
在能源结构调整方面,草案强调清洁能源替代和能效提升。规定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强散煤管理,从能源消费侧推动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尤其是分散燃煤的使用,注重减少颗粒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鼓励对燃煤电厂、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降低工业污染源的排放强度。
针对不同的大气污染源控制,草案作出相应规定。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强化对重点行业的全过程监管,鼓励采用超低排放等技术推动工业企业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重污染天气形成的物质基础。在移动源污染控制方面,首次将发动机和铁路机车纳入监管范围,实行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发动机的大气污染防治,特别是加强对重型汽车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移动源污染排放。在面源污染管理方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和管理,禁止特定区域和时段的露天焚烧,消除重要的污染来源。
这些措施体现了从污染源头抓起、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思路,从多个维度减少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重污染天气形成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建立协同预防机制
针对大气污染的显著区域性特征,污染防治编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通过建立区域协同治理机制,共同预防重污染天气的产生。
联合防治行动计划制度打破行政区域界限,要求从区域整体角度出发,制定统一的防治目标和措施,通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等系统性措施,从宏观层面减少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风险。
严格环境准入要求通过对重点区域实施更严格的环保、能耗和技术标准,倒逼产业结构升级和能源结构优化,从源头上减少高风险、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投产。同时,统一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油品质量标准,有效解决“污染洼地”问题。
规划会商机制确保可能对区域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和项目在决策前充分征求相关地区的意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缺乏协调导致的区域环境矛盾,提高规划布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确保新增煤炭消费不增加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从能源结构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数据共享平台,为科学决策和精准治污提供数据支撑。
这些制度设计,是对大气污染区域特征的直接回应,也是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实践中成功经验的法律化、制度化。
规定多个应急措施
污染防治编大气污染防治分编专门设立了“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以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为基础,整合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内容,规定了多个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预警与应急响应。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省市级地方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快速削减污染物排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指导公众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的健康危害。
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国家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进行绩效分级,以绩效分级水平作为重污染天气差异化采取应急措施的依据。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可不采取或少采取停限产措施,环保水平低的企业则需加大减排力度。
信息公开和提升应急能力。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数据,都应向社会公开。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这些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健康保护诉求、平衡发展与保护关系的诉求,有效保障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作者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治日报记者 朱宁宁整理)
来源:法治日报 2025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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