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2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摘要汇编
本期特稿
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重构
作 者: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鑫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转化,将司法实践探索形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成功经验予以总结,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目前,已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设计,但并未真正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背后是改革制度设计之初的理论论证与法律依据双重不足的直观表现。理论上,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基点设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权宜之计,存在明显的主客体错位等悖论,导致混乱。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在厘清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以“美丽中国”国家目标等生态环境条款作为宪法依据,以广义法律责任理论作为理论基础,针对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立足于《民法典》的实体性规范,重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论生态环境法典的意义和作用
作 者:蔡守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和施行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大事件。它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首部法典。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生态文明社会的百科全书、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座光芒四射的灯塔,为生态环境行为提供了全方位的行为准则,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它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升华,不仅填补了某些法律空白,还包含某些法理创新、制度创新,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生态环境法的时代性、前瞻性和整体性“升级换代”,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一座里程碑。它既是一部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彰显中华法系法治文化的宝典,也是一部具有国际影响和国际意义、体现人类法治文化的知识宝库。在中国,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继往开来的法典;在国际社会,是一部具有引领作用的法典;在法治理论上,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法典;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持久的理论魅力和广泛的国际影响。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文明;环境法;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基础理论专题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适用适度法典化模式结果的法学检视——对草案二审稿框架结构和主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数目字统计分析
作 者: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碳中和研究院双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课题组《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编纂项目》总牵头人兼总则编负责人。
摘 要:《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各编已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初心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为基础,构建现代国家环境治理体系,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系统法治保障。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内容进行数目字统计,并对结果进行法学分析,发现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存在多方法标准的适度法典化模式,并呈现出“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以及生态环境治理体制规则失衡和 “适度法典化-单行法律”模式下可能出现双法源构造的解法典化现象等问题,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并在修改中认真对待。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适度法典化;草案二审稿;统计;分析
关于完善生态环境法典环保调查相关规定的建议
作 者:徐祥民,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讲座讲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贾煜,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有大量“环保调查规定”,《黄河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都将环保调查普遍应用于资源损害防治、污染防治、生态损害防治、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四个环境保护事务领域,显示了对环保调查的强烈制度需求。《土地调查条例》等法规规章已经建立了环保调查法的雏形。环保调查法是用以规范国家专门机关或其它公共机构以为环保决策及其它环保行动提供科学依据为目的,实施或组织实施运用普查、调查、监测、观测、统计、评估等手段系统全面获取、分析处理和使用环保信息等活动,调整存在于获取、分析处理和使用环保信息等活动中的或由获取、分析处理和使用环保信息等活动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除界定“本法”外,环保调查法应当确立环保调查的执行体制,做出开展环保调查国际合作的授权,对环保调查的组织实施和对环保信息的获取、处理、使用等提供行为规范,规定开展环保调查和提高环保调查质量的保障措施。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环境保护手段法;环保调查法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领域法认知误区与矫正
作 者:张璐,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围绕环境法独立性的论证,从部门法之争到领域法学说的引入,都难以形成有说服力的论证支持。领域法学说自身并不周延,环境法是领域法的结论掩盖了环境法独特的价值取向,“领域性生态环境法典”的认知也存在明显的内在逻辑冲突。生态利益诉求作为环境法形成的基础,在回应政治部署、立足基本民生、指向动态拓展、强调利益共生等方面体现独特的价值取向,为环境法的独立提供了充分的支持,环境法立足于生态利益诉求的独立立场与传统部门法“生态化”的转型发展趋势形成回应,推动了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的功能协同。以生态利益系统表达为进路证成环境法独立性,并以此为基础确立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功能协同的关系格局,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若干重大问题的理论阐释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关键词:环境法;生态环境法典;部门法;领域法;生态利益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宪法自觉
作 者:杜健勋,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教授。
摘 要:宪法是生态环境立法的法源依据和权源依据,生态环境法典是对宪法生态环境事项规定通过体系化方式的制度性展开,法典编纂中的宪法自觉应是立法的起点。我国宪法规范关于生态环境治理形成了以国家义务为内容的国家任务驱动国家目标达成的环境宪法立法模式,法典编纂要求对环境宪法中的国家义务予以具体化,国家任务予以明确化,国家目标予以方向化,基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价值表达与立法技术展开,从编纂体例到内容构成,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呈现一种框架化和制度进阶的编纂逻辑。以生态环境治理的要素逐项分解环境宪法的类型化规定,在具体的国家义务落实下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任务,进而达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国家目标性要求,实现立法目的。合宪性控制下的法典编纂不仅是法治形式化的要求,也是生态环境治理实践的需要,通过法典编纂推进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化,完成基于形式法治的实质法治要求。关键词:环境宪法;合宪性控制;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化
总则编专论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重大问题及完善对策
作 者:王秀卫,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特聘研究员,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总则编在修改完善中,应当对基本原则条款进行优化,并对每项基本原则分条进行规定;呼应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和发展理念,明确规定环境权;调整第二章监督管理的结构与内容,以不同类型的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为逻辑主线,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于总则,并将其与法律责任编分别从制度框架、责任承担的不同侧重点加以规定,注意与《民法典》等相关条款的调适与衔接;明确生态环境执法的权限、方式、衔接机制等内容,对生态环境执法做出体系化规定。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执法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的通用性制度评析
作 者:王社坤,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通用性制度是法典草案总则编的核心内容。法典草案系统梳理了现有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中的制度措施,完成了对生态环境保护通用性制度的初步整合,但也存在较大完善空间。法典草案应当按照适用范围和内容重要性两项标准,廓清总则编通用性制度的外延,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调整至生态保护编;增加规定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和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构建完备的通用性制度体系;以生态环境概念的一体三面为逻辑基础,对通用性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制度内容进行扩展和改造,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对通用性制度的集成升华。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总则编;通用性制度;识别标准;制度体系;系统整合
论生态环境法典基本原则条款的功能定位与规范构建
作 者:吕爽,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 要:明确生态环境法典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核心功能,不仅有助于增强法典的内在价值体系的融贯性,亦能保障法典在整体性法律框架中的有效运行。生态环境法典基本原则条款应当发挥引导法典内外生态环境保护单行法立法、执法的功能,法典实施的法律补充解释功能以及增强社会公众生态环境法律价值认同等功能。在生态环境法典内外部,其编纂逻辑主要遵循可持续发展主线脉络下环境治理的“保护-预防-治理-合作-责任”的逻辑,这样也能大体符合生态环境法典各个编和章节的体系安排。生态环境法典基本原则条款的确立需要以我国生态文明体制建设实践为基石,在此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域外生态环境法治发展经验,通过承继部分《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创新采用“列举+简要释义”的编纂模式,以概括条款的形式将生态保护优先原则、损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系统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合作原则和生态环境责任等系列原则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基本原则;法律原则;法典编纂;规范构建
污染防治编专论
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文本检视与优化建议
作 者:童光法,北京农学院文法与城乡发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改变了污染防治单行法分散立法现状,通过吸收、归整、分类和平移等工作,业已形成完整的污染防治制度措施规则体系。但从条文分布看,侧重点还在环境要素污染防治,部分章节设置的逻辑合理性有待商榷。在体系体例上,污染防治编虽能坚守传统二元划分体例,但在归纳提取公因式方面尚存不足,在归类体系上也有进一步完善空间。在具体法律规范层面,部分条款还停留在简单的平移或存在归整问题,应当进一步提炼整合与增补删减。通过体系结构调整、制度措施整合和立法技术优化,能够更好地提升污染防治编的体系性与规范性。关键词: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体系体例;法律规范;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制度评析
作 者:严厚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章“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将新污染物治理从政策层面提升至法律层面,构建了“筛、评、控”和“禁、减、治”的基本制度框架,具有重大意义。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如章名不够周延,部分条文规定本身不够完善,遗漏了一些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非常重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原则和制度。为了更好地发挥生态环境法典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中的引领性作用,建议修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章的章名、明确新污染物的定义、引入风险预防原则、强化新污染物与常规污染物协同治理、进一步加严法律责任,从而构建起更科学、严密、可操作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制度体系。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风险预防原则;协同治理
生态保护编专论
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系统整合三关:概念运用、逻辑结构与条文表达
作 者:巩固,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 要:生态保护编保护对象多样、价值目标多重、制度举措多元,草案在概念使用上陷入诸多大同小异、交叉重迭概念混用的混乱,在逻辑结构上遭遇生态、资源机械二分与该编生态保护主旨难以契合的困境,在条文表达上面临着政策规定、单行法规范向“法典法”规范转化不畅的挑战。要妥善解决这三大问题,草案应正确认识“资源”“环境”“生态”“生态环境”等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辩证处理相互关系,以“生态”为基础统一表述,规范使用;以“生态保护”为逻辑主线安排篇章结构,进行规范整合,形成层次分明、错落有致的规范体系;以“生态保护实践”为核心进行规范设计,合理确定具有规则指引作用、契合生态保护需求、体现生态保护特色的目的条款和法律原则,提高表述的精准度和规范性。关键词:法典;生态保护编;概念运用;体系结构;条文表达
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集成升华三题:条文选择、制度创新与规范协同
作 者:吴凯杰,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采“双法源”结构,需妥当处理内外关系以实现法典编纂的集成升华目标。为实现法典对单行立法的统领功能,生态保护编应纳入以生态保护为调整目标且已经实践检验成熟的基本规范,《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尚需依此标准优化从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单行立法中选择的“要旨要则”。在此基础上,生态保护编需通过制度创新落实生态系统治理原则与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回应生态保护法治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为此《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应创新规划、调查监测、资源税费与生态保护补偿等生态保护一般制度,并完善特定生态要素保护与生态区域保护领域的具体制度。生态保护编的入典条文与制度创新需形成“由一般到特殊”的多重规范层次,并与污染防治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编等其他各编协同配合,因此《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尚需增进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与法律责任的跨编规范协同。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自然资源法;集成升华
绿色低碳发展编专论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立法缺憾与优化路径——基于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规范分析
作 者:赵悦,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生态环境法典中绿色低碳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相结合独立成编彰显了法典强烈的创新性。该编聚焦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了从局部到整体、从单一到多元的环境法律规范拓展,体现了环境法理论与功能的嬗变。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立法者采用鼓励性用语,软化法律表达;删除模糊表述,细化核心概念;取消限制性约束,拓展涵摄范围;整合分散规则,优化规范体系。但与此同时,当前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仍存在三重迭加的现实困境:条文表述的政策色彩浓厚导致法律刚性不足;公权监管行为规范畸重而私权激励薄弱;体系内“公因式”提取不彰,适度性立法标准难以充分把握。为此,本文针对草案二审稿中的具体条文,提出应坚持法律规范科学表达诉求,规范语境类型以统一概念表达,并基于政策基调调试表述力度,保留优化关键实施保障机制;积极补充私主体行为规范,完善服务业私主体法律定位与私主体概念适用的周延性,强化对私主体参与保障激励机制;在适度法典化下提取本编公因式,在各章原则条文进一步精简瘦身的基础上,将“稳妥有序”作为本编核心原则提炼并纳入总则。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范分析
法律责任编专论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适用规范的法典构造
作 者:吴勇,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最具特色的责任形式,对生态环境公益救济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修复责任的适用还存在法律供给不足、法律规范体系定位不清晰、责任构成要件不明确以及责任实现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当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展开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修复责任适用规范的体系化提供了契机。基于生态优先和损害担责原则,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修复责任适用规范的法典构造可以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维度展开:在实体规则层面,应在法典中设立专章规定修复责任,明确其独立地位,系统规定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可修复性四个构成要件,为修复责任的认定提供明确标准。在程序规则层面,应建立以原位修复为优先、替代性修复为补充的多样化责任承担体系,明确修复方式的适用顺位,完善修复责任的先予执行程序和履行保障机制。关键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适用规范;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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