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一、统计说明:
(一)统计来源
本统计数据包括23本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2017-2018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的法学类文章。
(二)统计说明
1.本次统计的主要对象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方面的法学学术论文,因此排除文献综述、主题序言、书评、时评、短评、非独立性笔谈、机构动态、人物简介、征稿启事等。
2.本次统计主要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立法论、司法论、方法论部分,立法论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立法评述、立法设想以及比较立法等内容;司法论部分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法律制度的解释、适用、案例、体系构建、比较研究等,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在环境司法领域的特殊理解与适用,例如《侵权责任法》中相关条款的解释;方法论部分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方法论研究、转型、引入、介绍、创新以及方法的运用实例等。
3.本次统计的相关性序列分别为:文章主题、文章所属期刊栏目、文章实质内容、作者发文单位、作者专业领域、文章所属课题方向、文章运用方法和视角、文章结论。
4.基于3的相关性序列,本次统计主要运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方式:形式审查是最主要的方式,主要通过相关性序列前两项进行审查,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的文章纳入统计结果;为保证栏目“天铎观察”的系统性和准确性,在与其他部门法学科协调的前提下,高产作者修正至相关性序列首位,同时,其他学科已经统计的文章不再纳入本次统计范畴。实质审查是辅助统计方式,如果存在学科交叉偏向不明显或者内容存在争议的文章,统计者与其他学科统计者在审读全文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和决定。
(三)数量说明
1.本次统计论文标准与“天铎观察”其他部门法学科保持一致,因此在期刊论文总量上与其他统计保持一致,也即合著共算作1篇论文,同时排除非学术性论文、文章等。
2.关于合著文章,由于环境法学科的特殊性以及在某些领域的实证性,部分论文确有合作的必要,因此为保证统计的同一性,合著文章第一作者计为1篇,第二作者计为0.5篇;但这一例外仅适用于高产作者统计,并不影响发文单位仅按照第一作者作为统计依据的有效性。
3.关于多单位联署的情况,若出现多个署名单位,则在统计单位发文量时,首先排除非实体单位,例如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各研究中心等;其次合并同一单位的次级单位,例如吉林大学法学院与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的发文量并入吉林大学的统计数量之中、“五院”各学院合并入本校的统计数量之中。同一作者署名两个发文单位时,每个单位联署比例为0.5;同一作者署名三个发文单位时,每个单位联署比例分别为0.4、0.3、0.3。根据上述规则,本次统计未见同一作者署名四个及以上单位的情形。
(四)备注
环境法学科涉及面向众多,建立在其他部门法学理基础上的研究屡见不鲜,对其他部门法法律条文的解读也不计其数,因此,应当特别说明本次统计与其他部门法学科的协商状况:
1.与非法学学科:
①本次统计来源主要是CSSCI(法学类)期刊,因此凡属于23本CSSCI(法学类)期刊的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方面的文章,即便运用了博弈论、田野调查等其他学科的方法,原则上归入本次统计之中,;
②《中国社会科学》的论文统计按照栏目进行统计,一般将法学栏目的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归入本次统计。
2.与宪法学:
①环境权的问题属于环境法研究的核心问题,即使时至今日也依然能够作为研究热点,因此环境权问题,尤其是探讨环境权入宪的论文原则上归入本次统计;
②环境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比较研究根据作者的学科背景归入本次统计。
3.与民法学:
①根据学术传统,土地资源领域的法学论文归入民法学统计,本次统计不再重复计算;
②根据作者所属领域、研究时间长度以及研究内容、视角与方法,环境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学论文归入每次统计。
4.与刑法学:
①原则上,环境刑法的统计归入刑法学,一是因为本年度没有研究领域限缩在环境法学者在CSSCI(法学类)期刊上发表环境刑法文章,二是因为本年度的环境刑法学文章主要运用刑法教义学原理进行解释,仅将环境法理作为价值判断的一个考量因素。
②环境刑法已经由刑法学科年度统计完成,但《政法论丛》第3期侯艳芳的《论环境资源犯罪治理中刑事和解的适用》在本期关于环境法学的专题论文刊载之中,因此归在本次统计之中。
5.与行政法学:
①原则上属于环境法学核心内容的管理制度归入本次统计,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等;
②原则上环境治理的内容归入本次统计,例如地方生态治理、地方政府环保监管责任等
6.与商法学、经济法学:
①环境税制度是环境法学设想已久的制度,并且在2016年以来经历了多次环境法学者的研讨会议,不乏具有立法建议性质的国家机关组织的会议,原则上归入本次统计,但高产作者除外;
②周杰普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高产作者,其《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归入本次统计。
7.与诉讼法学:
①环境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交叉较少,不必做特别的概括说明,侯艳芳教授的论文归入本次统计;
②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长久以来的环境法热点问题,原则上归入本次统计,但诉讼法学高产作者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除外;其中,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内容既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诉讼模式等内容,也包括立法修改、诉讼法条解释、国家赔偿等形式上属于诉讼法学研究内容的论文。
8.与知识产权法学:
①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是近年来国际环境法学科的研究重点内容,根据作者蔡守秋教授、王明远教授等的学科背景,原则上讲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内容归入本次统计;
②同理,绿色技术专利权的论文归入本次统计。
9.与国际法学:
①从比较研究的视角看,国际环境法学在国外一般归入国际法中,我国环境法与国际法学科群均对国际环境法学有相关研究,因此根据统计标准序列、尤其是作者相关学科背景,本次统计原则上仅将国际气候立法问题,例如《巴黎协定》等列入统计范围;国际法学统计吸收核安全问题、海洋安全问题等,包括国际生态安全及国际环境治理的相关问题;
②根据作者的学科背景,汪劲教授等作者的文章虽然与国际法学的统计范围一致,但仍然归入本次统计。
本次统计内容繁多、标准纷冗、协商频发、统计困难,加之作者个人统计、能力有限,难免有疏漏、错误与不妥之处,如有发现,还望列位读者批评指正!
二、发文情况具体分析:
(一)2017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知识论回顾
综观2017年CSSCI(法学类)期刊与《中国社会科学》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发表情况,主要集中在以下论域: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包括钭晓东、杜寅的《中国特色生态法治体系建设论纲》、彭峰的《资源、废物抑或产业推动——我国修订路径反思》等文章;第二,环境侵权的理论分析,包括陈伟的《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适用研究》《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类型化视角下的举证责任》、窦海阳的《环境侵权类型的重构》、尤明青的《论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王倩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阐释》等文章;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包括罗丽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巩固的《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之起诉限制及其启示》及其他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三部曲”等文章;第四,环境权研究,包括胡静的《环境权的规范效力:可诉性和具体化》、吴卫星的《环境权入宪的比较研究》、陈海嵩的《健康环境权之溯源与辨正——司法适用的视角》;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修正与完善问题,包括苟正金的《我国突发环境公共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之检讨与完善——以兰州“4·11”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为中心》、何香柏的《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反思与变革——以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为切入点》、施志源的《互联网时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主体制度创新——以环保NGO的参与为突破口》;第六,渤海环境立法问题研究,详见《法学论坛》2017年第2期“特别策划——专题二:渤海特别立法研究”专题;第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础理论变动研究,包括孙佑海的《绿色“一带一路”环境法规制研究》、徐祥民等的《绿色发展理念下的绿色发展法》等文章;第八,气候立法、核安全立法等问题;第九,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知识产权的交叉问题,例如王明远等的《绿色技术专利权社会化:缘起、表现、争议与出路》等文章。限于篇幅,具体文章应在附录中查看。
(二)2017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创见
1.以INUS条件因果关系界定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的问题有两方面学术意义:一是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二是环境法教义学方法论建立的需要。2017年就本命题而言衍生出了多样的理论成果: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性质出发,陈伟从环境质量标准入手探讨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并根据INUS条件因果关系界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无法解决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性质,INUS条件因果关系是指原因A是某一组条件的必要但不充分的组成部分,而这一组条件对结果P而言是充分但不必要的,把INUS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应用在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性质的分析上,并通过对原因行为与污染物之间因果关系的INUS最小充分条件集,以及污染物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INUS最小充分条件集的研究,不但可以揭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本质,还能够清晰显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诸理论或方法在判断因果关系的过程中所处的解题位置。同时他还演绎了自然科学等其他学科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运用的场域。本观点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从法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发展映射到环境侵权案件中,并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性质上找到INUS条件因果关系适用的可能性;第二,运用INUS条件因果关系回应司法实践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并且在证明标准上展开了细致的说明,例如生态损害赔偿中生物科学的运用。
2.环境侵权面向司法实践进行类型化
窦海阳从司法判例中寻求素材,转变以往只进行理论演绎的思路。司法实践中,侵害行为分为环境污染行为、生态破坏行为,权益包括私益、公益,基于此的排列组合,环境侵权划分为三类:环境污染侵害个人私益的纠纷、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害环境公益的纠纷、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害个人私益与环境公益的纠纷,并在每一类型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提出相应的环境司法专门化路径。环境污染导致个人私益的司法案件应当以过错责任处理,基于相当性的考量,过错认定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倒置环境公益损害的案件在程序上适用公益诉讼程序,损害认定上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第4、5条的精神展开分析,损害救济应当尤其以修复为主;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个人私益与环境公益损害的案件应当做出双重考量,根据私益主体的弱势地位,私益诉讼在程序上可以“搭便车”,受偿顺位也应当是私益优先,当然也并非一定要采取分别提起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方式,司法实践中出现以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两种权益重叠的案件。本观点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摒弃理论演绎的方法,从我国环境侵权的司法实践出发进行分析;第二,运用类型化的思维,将法教义学的方法引入环境侵权案件的探讨之中;第三,所得出的结论同时兼顾实体与程序;第四,环境侵权案件混合权益之时,提倡既可以分别诉讼又可以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经济的做法。
3.我国环境权缺乏自我执行的条件,应当结合可诉性与具体化实现规范效力
长期以来,环境权被作为是否入宪的问题予以讨论。胡静认为,环境权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环境权的规范效力,但在研究路径上他跳脱我国学者惯有的美、日中心主义,直面发展中国家成功的环境权诉讼案例,即在可诉性和具体化上展开论证,可诉性效力是指环境权直接作为审判依据,具体化效力指借由立法间接影响审判。环境权规范效力素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立场,回答这一问题应建立在实证观察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实证研究方面,胡静分析了美国州层面环境权获得支持的案例、南非法院的三个判决以及对环境权进行附随调查的案例以讨论环境权的可诉性效力;胡静主要运用南非为例分析了环境权的具体化效力;他进一步类型化实证案例,分为结合可诉性和具体化效力的案例、单独运用可诉性效力的案例,前者将侵犯环境权和违反具体立法一并作为判决理由,后者属于环境权条款的自我执行。理论探究方面,胡静认为单独运用可诉性效力,即环境权的自我执行条款有两个悖论:一是违背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的原则,二是违背权力分离原则。环境权自我执行的条件借助宪法理论往往发生于兜底的、缺失具体立法的情形下,我国环境立法的相对完备性消解了这一条件与自我执行的可能。由此,环境权的具体化应当进行原则到规则的展开,环境权规范具有法技术属性,并且环境权规范本身属于原则的范畴;否定自我执行条款的前提下,我国环境权应当遵循行政机关做决策、司法机关做审查的原则;立法机关应当相应地制定客观的司法审查标准。本观点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脱离高屋建瓴的理论,从国家司法实践出发;第二,剖析我国环境权条款的运作模式,指出我国不具备环境权自我执行条款的额条件,解决了以往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与入宪两个层面无法形成对话的讨论。
(三)期刊发文趋势分析
2017年CSSCI(法学类)期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期刊发表环资法发文总量为75篇,各期刊发表环资法文章数量如下表,期刊发文比例如饼状图所示: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2017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文数量和比例总体较少,不如《环境保护法》刚刚修订之时;去掉国际环境法、环境行政法、环境刑法等大部分内容,单纯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的文章较少。发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论文最多的期刊均在特定期数设置了本学科相关的专栏,分别为:《法学论坛》2017年第2期“特别策划——专题二:渤海特别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17年第7期“生态文明法治专题研究”;《政法论丛》第3期“环境法制前沿问题研究”。另一值得注意的趋势是:三大刊均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方面的论文,其中《中国法学》刊载论文数量最多,比例也是15%,为所有期刊中发表环资法方面论文比例最大的期刊,可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仍有上升、继续研究的趋势。
(四)高产作者及机构分析
根据统计标准及数量规则,本次统计的高产作者与高产机构分别如下表及下图所示:
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表论文数量总体较少,因此统计数量为2便为2017年的高产作者,根据高产作者详情表,2017年的总体趋势为:中青年学者逐步崛起,学界中坚依然勤奋。陈伟、陈海嵩、巩固以3篇CSSCI(法学类)期刊并列高产作者首位,吕忠梅、徐祥民、王明远、王丽萍等环境法学界中坚力量依然勤奋,在高产作者中榜上有名;作为经济法学者的周杰普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表明了生态法治文明成为下一步的研究趋势。令人注意的趋势为:中青年学者的研究命题较为集中,因此基本为独著,学界中坚力量命题宏大、难以把握,多为合作文章。
从发文单位的分布来讲,将环境与资源法学作为强势学科、代表学科发展的重庆大学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贵州大学法学院、福州大学法学院等机构均榜上有名,老牌环境与资源法学名校武汉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亦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环境与资源法学作为新兴学科,也被众多高校作为特色学科先行且重点发展,由此造成的高产单位分布散的情况,反而有利于我国环境与资源法学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统计仅以23本CSSCI(法学类)期刊和《中国社会科学》作为对象,但是环境与资源法学的交叉性质使得其重点学术阵地并不一定以统计范围内的期刊为主,尤其是环境科学方面的文章亦作为本学科的考核标准,也是本学科探讨问题的重镇,因此上述结论仅是本次统计的描述性结果,并不涉及具体作者与发文单位的实质能力评价。
附录:2017年CSSCI(法学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目录
《中国社会科学》(1)
第1期
王明远,金峰:《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环境正义——基于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的讨论》
《中国法学》(6)
第1期
陈伟:《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适用研究》
第3期
罗丽:《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
第4期
窦海阳:《环境侵权类型的重构》
第5期
胡静:《环境权的规范效力:可诉性和具体化》
第6期
孙佑海:《绿色“一带一路”环境法规制研究》
尤明青:《论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
《法学研究》(2)
第3期
吕忠梅,窦海阳:《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
第5期
陈伟:《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类型化视角下的举证责任》
《法商研究》(5)
第1期
苟正金:《我国突发环境公共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之检讨与完善——以兰州“4·11”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为中心》
第4期
吴卫星:《环境权入宪的比较研究》
第5期
巩固:《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之起诉限制及其启示》
第6期
杨解君:《绿色技术发展的立法回应:问题与破解》
刘明全:《环境诉讼禁令制度的法理与二元构建》
《法学》(2)
第4期
王倩:《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阐释》
第5期
徐祥民,姜渊:《绿色发展理念下的绿色发展法》
《法制与社会发展》(2)
第4期
巩固:《美国原告资格演变及对公民诉讼的影响解析》
第6期
钭晓东,杜寅:《中国特色生态法治体系建设论纲》
《法律科学》(4)
第1期
叶金育,褚睿刚:《环境税立法目的:从形式诉求到实质要义》
第3期
张震:《宪法环境条款的规范构造与实施路径》
第4期
汪劲,耿保江:《论核法上安全与发展价值的衡平路径--以核管理机构的衡平责任为视角》
张旭东:《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思考》
《现代法学》(2)
第2期
吴宇:《德国环境团体诉讼的嬗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4期
王欢欢:《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溯及力研究》
《政法论坛》(1)
第2期
王明远,汪安娜:《绿色技术专利权社会化:缘起、表现、争议与出路》
《法学评论》(7)
第1期
何香柏:《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反思与变革——以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为切入点》
第2期
郭武:《论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的中国模式》
第3期
施志源:《互联网时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主体制度创新——以环保NGO的参与为突破口》
陈海嵩:《环保督察制度法治化:定位、困境及其出路》
第4期
吴贤静:《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的法理重述与制度改良》
龚微:《论下气候资金提供的透明度》
第5期
叶榅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诠释与制度建构》
《法学论坛》(11)
第1期
付慧姝:《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以社会可接受性为视角》
第2期
徐祥民,毛仲荣:《渤海立法应当建立海洋物理形态保护制度》
申进忠:《渤海管理法需要确立的生态补偿制度》
于铭:《渤海特别法执行机构设计的国际经验借鉴》
张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顺位设计刍议》
第3期
吕忠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
张宝:《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
侯佳儒:《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移转与预防:从私法到公法》
梅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新问题及其解释论》
王丽萍:《突破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的瓶颈:适格原告扩张与激励机制构建》
第6期
陈海嵩:《健康环境权之溯源与辨正——司法适用的视角》
《比较法研究》(2)
第1期
陈伟:《环境侵权INUS条件因果关系论》
第2期
巩固:《大同小异抑或貌合神离?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
《政治与法律》(5)
第5期
周杰普:《论公司参与人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9期
石春雷:《前诉裁判确认事实对后诉的预决效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0条的释义及其展开》
彭峰:《资源、废物抑或产业推动——我国修订路径反思》
第10期
阮丽娟:《环评审批的司法审查之困境与克服》
第12期
冯辉:《新能源汽车产业政府补贴的法律规制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
第4期
徐祥民,宛佳欣:《环境的自然空间规定性对环境立法的挑战》
《法学杂志》(11)
第2期
余德厚:《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研究》
第3期
徐以祥,王宏:《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
潘晓滨:《中国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先行立法研究》
第4期
常纪文:《区域大气污染侵权救济的法理难题及其解决建议》
胡乙,赵惊涛:《“互联网+”视域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建构问题研究》
第7期
宋宗宇,郭金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构成要素与实现路径》
吴真,李天相:《以协调与融合为核心的环境法学方法论初探》
段海燕,王宪恩:《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性公平配置理论及法律制度研究》
欧阳恩钱:《整体性环境责任与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法律治理》
蔡守秋,黄细江:《论遗传资源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家话语权博弈与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兼评》
金明:《利益博弈视角下我国大气污染控制制度设计问题研究——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与经济法界限》
《政法论丛》(11)
第1期
黄锡生,韩英夫:《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解释论分析》
王丽萍,李宁:《无意思联络环境污染者对外责任研究——以第67条为展开》
第2期
江国华,张彬:《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七个基本问题——从“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说开去》
第3期
胡卫:《民法中恢复原状的生态化表达与调适》
王建平:《我国防灾减灾救灾综合机制的设想》
陈海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争议与完善》
何佩佩:《环境法本位的反思及环境法多元化保障手段》
黄信瑜:《地方政府环保监管责任有效落实的路径分析》
侯艳芳:《论环境资源犯罪治理中刑事和解的适用》
第4期
刘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实践考察与体系展开》
第5期
王莉:《低碳发展下中国环境治理体系转型的理论选择》
《东方法学》(2)
第1期
孙洪坤:《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之批判与重构》
第3期
潘佳:《政府作为补偿义务主体的现实与理想——从生态保护补偿第一案谈起》
作者:赵若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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