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一、俞树毅、唐志国:《流域综合治理的进路:数据驱动的环境安全法律治理》
二、刘超教授:《制定中涉水事权央地划分的法理与制度》
三、吴宇:《长江流域管理体制的改革:整体性与复杂性的因应》
四、冯汝:《跨区域环境治理中纵向环境监管体制的改革及实现》
五、段海燕:《(草案)编制报告》
六、林灿铃:《河流保护立法的特殊规则》
七、刘佳奇:《辽宁省水事立法问题研究》
八、王权典:《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立法理念及实践检讨》
九、黄鹏辉:《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
十、杜寅:《环境立法确定性命题的提出与展开》
分议题一:流域(区域)环境法基础理论
第一阶段
主持人:汪劲(北京大学教授)
大家下午好,下面进入今天的分议题,我们的题目是流域区域环境法基础理论。我们阶段的时间是一个半小时,一共有五位老师,或者叫做五位论文的发表人。每个人的时间,按照规定不超过十分钟,不超过十分钟的含义,包括上台下台和发言的时间。我一会儿会把我的手机打开,到了差两分钟的时候,我会提醒大家,好不好?提问的话,大家有什么问题,请五位发言人发表完毕以后,我们开始讨论,好不好?好,那么严格遵守时间,下面我们有请第一位教授,是俞树毅教授,还有唐志国教授。他们是两个人的提交的论文,来自兰州大学法学院和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他们的题目是《流域综合治理的进路:数据驱动的环境安全法律治理》。好,有请俞教授。
俞树毅等(兰州大学教授):大家下午好,我是兰州大学法学院俞树毅。我今天给大家报告的题目是《流域综合治理的进路:《数据驱动的环境安全法律治理》,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没有做PPT,非常抱歉。我现在就本文的主旨做这个报告。那么,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这篇文章有三个关键词,一个是信息化,一个是生态化,一个是法治。在流域治理中呢,我可以说是我们团队研究的重点,我们各位学生在环境治理研究过程中,多多少少都做过流域治理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我本人也在甘肃也做过多条流域治理研究,可以说有多年的实践。那么在新的时代下,我们为什么说流域治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主要是基于现代生态文明的背景。生态文明背景,主要有几个方面。一个是习近平新时代思想之下的生态文明建设,这样一个建设使得生态流域治理的深度和广度更加扩展。第二个是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现在赋予信息化的现实,我们的顶层设计,发生了根本变化。顶层设计就是国家正在主导整体性的治理,在生态文明体系和总体的生态功能区划的前提下,优化和完善具体的流域治理,如吕忠梅教授和李爱年教授所说的整体化的管理体制。第三,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对河长制做出了肯定,在有关法律里也有了贯彻。河长制也是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来提升河长制的治理能力和效率。第四个,现在的流域生态文明,把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两者作为平衡的,提倡的培育生态经济和经济的生态化这两个方面。第五个方面,是生态底线文明。在我们国家来说,国家总体的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一个方面,又有区域的安全和流域安全作为基础。区域的安全和流域安全赋予我们每个流域治理的底层目标。第六个就是法治,在流域过程中,法治当然是我们不二的选择。在新时代,这是我们提出的流域治理的新的课题。这篇论文把信息化驱动的环境安全法律治理提到信息化的高度,信息化实际就是路径和抓手。这些新的提法,面临的新的问题,只能依靠信息化驱动才能实现。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国,在长期的流域治理和实践过程中,对信息文明,或者说信息化,或者说数据法学,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尤其环境法学界还处于空白。原因是基于以下几个问题,一个是中国的整个政治体制,还有前期全面的深化改革。这样的态势,使国家把生态保护提到日程上。国家生态安全含有作为基础的流域生态安全,靠的还是信息化。比如天空一体化的遥感技术,是我们探知生态安全的一个抓手。第二个方面,流域生态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目前是靠流域生态破坏和资源滥用的禁止和惩罚来实现。从长效机制建立的角度看,需要探索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因为经济基础始终是决定上层建筑的主要因素,生态文明和信息文明是一对孪生兄弟,可以相互支撑,二者在阶段上具有吻合性,价值上具有相似性,目标上具有一致性。技术手段和经济方式的一致性可以有效解决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二者之间的矛盾。现在我们的信息经济实际就是生态经济的基础,通过生态经济可以实现生态经济化,生态产业化,在国外有很大的市场和广泛的运用前景,国内也正在做。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对甘肃内陆河的一些流域调查中也有一些实例。第三个方面,信息化有助于促进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能够保障综合管理体系优势的发挥和职能的履行,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现在的信息化,通过网络技术,拓展到大数据技术,融合了社会学、法学等学科在生态领域中的应用。在信息技术下,社会的治理结构已经扁平化,我们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供给不足,或者不平衡的问题,可以实现多元共治。我们现在在流域治理过程中,单靠政府的管理,多元共治还没有实现。当然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应用过程中更多的引起信息敏感、不安全、乃至个人信息的侵犯、权利间的不平衡等问题,这是我们要着力研究的。由于篇幅所限,我们只提出问题,如何实现,我们团队将继续作出更多的研究。
主持人:谢谢俞教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规定的任务,“双规”做得很好,谢谢!下面有请华侨大学法学院刘超教授,他的题目是《制定中涉水事权央地划分的法理与制度》
刘超(华侨大学教授):谢谢汪老师,各位老师同学,下午好,很高兴有机会向大家汇报我研究的内容。我汇报的题目是《制定中涉水事权央地划分的法理与制度》,问题的起源是参与吕忠梅教授主持的《长江法》立法研究的项目,大家都知道《长江法》是体系庞大的项目,我在这一过程里主要研究《长江法》涉及的涉水的事权划分的法理和制度问题。这个研究是一个中观层面的研究,既不是理论体系的宏观研究也不是微观的具体立法的研究,所以定位是一个中观的制度框架的研究。我国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的立法,过程有反复。时到今日,《长江法》具体的立法论证和构建又具备了新的时代背景,比如国务院2014年9月印发的《黄金水道推进长江流域经济带的指导意见》,2014年到2016年都有一些相关政策文件。这些中央政策对于我们设计《长江法》的制度体系有重要影响,因为在体系设计里面,要体现新的国家的政策和战略目标,所以当前就会面临以前长江流域立法讨论中没有出现过的新的问题,主要涉及央地事权划分的问题。也就是说我研究主要是怎么去解决涉水事权央地划分的法理,还有制度框架包括哪些方面,《长江法》涉水事权央地划分的法理基础。我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第一个问题是定位清楚法理基础,第二个问题,如果在现行涉水法律制度体系里去进行《长江法》的立法,进行分权是前提。第三个具体问题,《长江法》事权划分还涉及涉水行政权立法分权问题。在法理基础上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展开。首先立法基础是核心问题。虽然要进行很多法律制度基础的设计,但最核心的是在立法机理上,去解决事权划分问题,或者说核心问题是通过《长江法》的立法如何解决现行的,去调整长江流域的相关制度体系,引入这部新的立法,在事权划分有何新的需求和新的变化。也就是说,《长江法》本质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长江流域事权配置模式的更新。从一般的逻辑和我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单行法的制度来梳理,环境治理事权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共享一种混合事权。我国目前水法的规范体系,所构建的体系在实践中,趋向于是从行政区管理模式来展开的。但《长江法》立法过程中,我们说变革,很多具体制度已经成为展开的基础,故不可能是革命性的变更,第二个就是中央地方事权划分,主要根据《立法法》,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在《长江法》展开过程中,要在框架展开,具体来说,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个,甄别和区分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专有立法事项,《长江法》能进行制度创新,主要是在这些方面。第二个是《立法法》第八条第十一项有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立法权限的规定,《长江法》作为国家立法,必须回应国家权限立法的事项。第三个部分,根据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逻辑,专属国家权力以外的事项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制定法律,所以从法理逻辑上来说,《长江法》立法可以进行很多制度的创新。我们应当重视潜藏在背后的逻辑,我们划分央地立法权,既有的立法行政划分不能忽视,否则就会引起制度的混乱。现在说第三个问题,现行制度在水资源管理央地水资源事权配置内生的困境。主要是提出问题,或者说我们《长江法》应该重点解决这些问题。针对现行长江立法体系,在行政事权配置有哪些困境,我给他划分为三个,第一个是央地涉水事权结构性的失衡,第二是具体权利配置的错乱体现在具体的单行法里面,第三个方面是最核心问题,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在现实中,不同语境下,指向不清楚,就会留下很大的解释的部门利益争夺空间。其中第一个问题央地事权划分的结构性失衡,体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国家立法规定中央政府要承担跨行政区域和重点流域涉水事权,将非专属国家立法的涉水事权交给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特色进行地方立法。但没有明确立法权限,实体划分和责任边界的界定,现实中就变成法律解释的竞争,对于同时具有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的水资源,地方政府就倾向于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更重视经济功能的发挥而忽略生态用水中的事权,就使得结构性的失衡出现,我们可以从长江流域中的具体管理规定可以体现出来。第二个方面的表现,部门诉求表现明显,比如说法律依据不足,《长江法》作为整体性的立法,在流域中基本上没有专门立法,只有《河道采砂》等位阶低的立法。结合多地的地方性立法,结论就是,在具体涉水事权配置过程中,部门利益诉求明显。第三个问题是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指向不清楚。现实中二者的结合只是指关系范畴,在现实中怎么去实现相结合,体现了很多具体的东西,就我们现行法律体系,没有明确指示。第四部分,《长江法》的立法划分涉水事权的路径。第一,要明确央地事权标准和类型;第二部分要更新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和职责,长江水利委员会要结合现实和制度定位进行重新梳理;第三个部分就在具体涉水事权配置上进行梳理,核心的切入点,体系化的完善行政管理和体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进行重新梳理。首先,实质辨析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内涵,我们要矫正当前认为行政区域管理一定是不好的流域管理就一定是好的这种理念。这种理念在其他学科里已经有系统的论证。第二是在具体制度措施上要起梳理,两者之间的结合已经有研究区分了类型化,比如说平行关系、并列关系、竞争关系,多种行政管理和流域管理在现实中呈现的四种关系类型应当在制度上完善。
主持人:好,谢谢刘超教授。时间宝贵,我也不多做陈述,下面我们有请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吴宇教授。吴宇教授发言的题目是《长江流域管理体制的改革:整体性与复杂性的因应》,有请。
吴宇(武汉大学讲师):谢谢汪老师,我今天的发言题目是《长江流域管理体制的改革——整体性与复杂性的因应》,我的课题已研究了很久,从2007年王树义老师的《长江法》在做,后来在2015年跟着吕忠梅老师的《长江法》在做,这期间主要考虑的是长江流域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设置好了,一大半的问题都解决了,我今天直接介绍我观点性的东西。第—个,长江流域目前的体制是存在非常多的不足的,国家有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主要是六大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所以他的级别是非常低的,是一个副部级的单位,而且它们的自我定位是技术支持部门,所以,一方面在现行的水法当中他是一个流域管理机构。一方面赋予了它流域管理的功能或者说我们把流域管理的理念加在了机构上。但是机构承担不起流域管理的任务。现行的流域管理机构层级太低了。因为仅仅从级别上来看他就其实做不到全流域管理。很简单的一个例子就是修三峡大坝,三峡大坝修好了以后,如果发生调水问题,当洪水季节来临的时,就有一个到底什么时候该泄洪?还有干早季节什么时候该放水?但理论上,当年修三峡大坝一个防洪一个抗旱,当没有水的季节三峡就放水,但是,实际操作中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在调水中的话语权较低,越是旱季三峡越不放水,最初的设计是有问题的,这也是机构的层级太低所导致的,这只是其中一个问题。而且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它本身也存在和地方的区域管理之间的冲突,所以他就没有办法做到我们设想的他作为—个流域管理机构所起到的作用。
另外一个,就是在流域管理当中,流,所有与环境相关的水文信息,水利部门是收集到最完域的信息渠道是非常不完善的。当然在整个长江上面善的。但水利与环境部门没有正常的沟通。所以两部门所收集的信息并没有起到全流域管理决策的共同支持作用。其实在长江上有100多个事权,而每种事权下的这些信息,都是在他的那个部门当中在使用,那我们的共同决策应该怎么做?这是目前遇到的长江上的问题。所以就这样的长江上的问题,长江上管理的碎片化,其实很早以前学者们就提出要进行整体性的设计。我们对于自然资源的整体性一直以来都有很强的认识,包括我们现在环境司法要有一个跨区域的法院,就是自然资源本身有个整体性,所以像长江跨了这么多省市自治区、事权分类又非常复杂的状况之下,所以基于自然资源的整体运作管理体制设计这是我们—开始的想法,就是说,我们如何把管理体制的设计和自然资源它本身的这种特性能够结合在一起,所以,就会提出比如跨越部门的像中央协调小组这种它具有很高的级别机构,因为有些是需要跨部门的,像环保与水利,环保与交通之间部门的协调,像在长江当中交通部门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同一水域功能不一样管理部门不一样。所以需要一个跨部门的协调机构,要么就是大部制的设计,在2000年的时候,就有学者提出要做—个统一管理,垂直管理的机构设置,也就是说在中央有一个很高级别的,流域管理机构以及下面派出,这样垂直管理派出机构,所以这是顺应自然资源它本身整体性而做出的设计,而且这个设想,在文献当中都已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包括到现在,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管理体制设计的时候,最主要的考虑也是整体性考虑,但是单纯基于整体性考虑设计流域管理是存在很多弊病的,很简单的—点就是,如果决策机构在中央,对于地方上很多的事项里的反应是没有那么及时的,所以就意味着决策其实是不能做即时性决策的,因为决策的单位非常靠近中央内部,对地方的协调非常差。第二个就是因为决策比较集中,所以前面讲到的搜集信息的压力就非常的大,因为他要整合所有的信息,所以这是整体性考虑当中的弊病。而自然资源它除了整体性之外还有复杂性。复杂性的体系本身包含了一些不确定性,所以为了因应自然资源的复杂性,而且在整个长江流域当中不仅仅是自然资源,还有社会经济体系的复杂性,所以就要设立一个管理体制要能够去适应它的复杂性,而真正的复杂性主要有几个设计原则,因为到目前还没有一个很有效的设计,提出一个具体的管理体制的方案,但有一些原则,包括多中心的格局,增强民主协商机制,降低不确定性,充分利用市场化治理机制以及实现自我组织的能力。因为时间关系,自组织能力没办法展开,这是复杂系统特有的能力第三个就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和反馈。也就是说除了一些决策要能够在地方上能够有做出及时的有效的反馈和决策的一种总设计之外,还有就是整个的信息流不仅是向下传递,而且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反馈机构。所以是适应现实流域管理体制设计的—个基本的原则。这个是一些观点性的东西。具体的还有什么想了解的我们可以再讨论,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谢谢吴宇教授,下面我们有请第四位来自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冯汝教授。来,有请。她的发言题目是《跨区域环境治理中纵向环境监管体制的改革及实现》。
冯汝(天津师范大学讲师):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我的汇报题目是《跨区域治理中纵向环境监管体系的改革及实现》。因为时间有限,所以我想重点的结合我们上一周生态环境保护部机构改革中相关的一个派出机构和一个内设机构设立的职责,谈谈我对京津冀地区区域环境治理的一个纵向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粗浅的一些观点和看法。首先我们讲到跨省级区域的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跟流域的问题非常相似,那就要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分配的问题。那么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立法上,我们都看到在京津冀地区的环境治理中,中央和地方是一个共同的分权的治理的模式。如果从实践中去观察,尤其是在近几年的京津冀地区的大气污染的治理过程中,环境治理的分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的职责或者说角色,中央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地方政府则是作为执行者和被监督者。简单来看,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为例,在京津冀地区整个的经济协同发展背景下,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成为了国家战略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一种政治任务。在中央层面,设立了很高级别的协调小组,并且每年都会颁布相关的一些法规,包括政策性文件。除此之外,目标考核制度以及责任制度也在逐渐的建立,促使地方去履行相关的制度。京津冀地区三地的政府其实压力很大,不仅包含了制度上的压力,还有一些政治上的压力,所以各地政府都把环境质量的提升作为了主要的任务之一,并且调动了各个地区的资源,包括各个部门的能力去进行环境治理。那么三地横向的合作上来看,北京、天津、河北也分别在环境领域签立了不同形式的、不同层级的横向的合作协议。从这种模式上来看确实取得了很好效果,最明显的生活中的例子或者说最直观的感受。今年在天津生活到10月份,我们走过了春光明媚的春天,然后走过了一个秋高气爽的秋天,大家在朋友圈晒蓝天白云的情况很多很常见,这就是最直观的效果。但是它也带来了制度性的一些问题,我总结它有两个问题:一个是运动式治理的问题,作为一种中央来作为,自上而下推动的区域性的政策,虽然地方有它的内在动力,但是在这种权威体制下面,对从上到下的压力不可避免的就会存在一刀切。在这种压力下,地方在执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简单粗暴的情况。所以出现了运动治理的现象。另外看起来会比较矛盾,但是实际上内在是统一的。另外的一个极端,就是治理不足,选择性治理。从横向协议的签订来看,三地其实是非常积极的,但是从实际上去看,或者说实际调研的情况来看,各个地区实际上在内心里面还是有众多的利益上的考量和选择性的落实,或者是说形式的合作大于实质上的合作的情况,还是非常常见的。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或者说从纵向管理体系上来讲,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看,应该去怎么样去应对和适应呢?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重塑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具体来讲,就是加强中央对跨区域环境治理问题所承担的责任。但是中央要以何种方式去介入?要以什么样的方式承担它的责任?从实际上或者说从理论上来看有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我们现在也都在采取一种模式,我把它总结为嵌入式的纠偏的模式。实践中出现的,比如说目标考核是最传统的。在环保领域,这种最突出的模式的代表是环保督查。通过上级权力对下级权力的直接的干预,下级对上级在跨趋势事务中的政策真正的落实和执行。为了确保环保督察不加剧运动式治理的后果,这一次的生态环境部设立了中央的生态环保部的督察方式,实际上就是把国务院的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设立的常设性的机构。在2017年时当时的环保部把现有的六个督查中心上升为了观察中心,在这一次的生态环境部职能中,这几大督查中心成为了正式的派出机构,并且负责区域内的环境事项督查。从这个形势来看,环保督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刚刚提到的跨区域治理中的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但是从本质上来讲,环保督察仍然是一种权威体制下的对于传统课程体制的打破。有中央督察,现在又有区域督察。区域督查,各个省市还有自己往下的督查,真正做事的落实到了基层。这种倒金字塔结构,作为基层面对不停的一层一层的检查监督,要确保治理的科学性,或者说想要确保治理的合理性是很难的,所以这种模式是单一的,不太符合也不太能解决问题的。所以另外一种模式就是设立一种常设性的跨区域的机构。但是这一次流域和区域上面采取了一个不同的方式,在流域上刚刚吴伟老师提到的几个流域的管理机构,把它提升为了流域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它真正的要去承担流域的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问题,并且作为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的双重派出机构。但是在区域治理中,它是由内设的大气环境司挂了一个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的牌子。在职责上面,生态环保部的职责没有变,它只是将前面所提到的全国的京津冀的大气环保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了。这是两种不同模式的中央承担职责的方式。从最根本的区别上来讲,就在于中央是不是要真正地介入到区域环境政策的执行阶段,尤其是是不是要具体的介入到执法的工作。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流域的这种模式,因为我觉得从本质上来讲,刚刚说的那两种看起来比较矛盾的问题,实际上是因为在跨区域的环境治理中委托代理模式所必然出现的后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改变现在的委托代理模式,把一部分的委托事项直接的由中央自己来承担,才能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所以从根本上而言,要解决跨区域的纵向环境监监督管理体制的问题,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在这个基础上实现中央的集权和分权的平衡,通过一种常设性的跨区域的机构的设立,来实现纵向环境管理体制的专业化和法制化。这是我汇报的全部,谢谢!
主持人:好,谢谢冯汝教授。下面我们有请吉林大学新能源与环境学院的段海燕教授。好,这边有请。
段海燕(吉林大学副教授):谢谢汪老师。各位专家学者,大家下午好,我叫段海燕,来自于吉林大学新能源与环境学院,我今天汇报的题目是《(草案)编制报告》,我是代表我们编制小组来跟大家汇报一下我们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编制的一些内容,同时我们也有一些困惑,希望在座的专家学者能给予指导。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我的汇报。首先我会说一下我条例编写的背景,然后说一下它的问题和制度要求,然后把我们条例编制的框架和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今天下午的报告跟上午还有刚才几位老师他们不太一样,大家主要是侧重于理论,还有一些实际的问题,我可能比较直接,是从问题导向还有目标导向,再一个就是贯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
那么根据流域的环境问题,然后在编制的过程中首先进行一个源解析,它的污染源到底在哪里?然后问题的解决到底是需要什么样的措施手段,这样的措施手段需要什么样的制度需求去跟它对应,同时我们在梳理完制度需求之后,会对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还有吉林省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梳理,那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满足刚才我说的制度需求,另外会梳理一下国内其他流域的、其他国家流域的相关的经验,然后去进行制度设计,就是我们条例编制的主要流程。
大家都知道辽河是我国的七大河流之一,从污染现状来看,2017年辽河水质国家的环境质量公报说他是轻度污染,大家可以看到1、2、3类的水体其实不足50%,它的污染还是比较严重的。那么跟其他的流域相比,除了跟海河比感觉稍微好点以外,辽河流域比其他流域的污染程度还是比较高的。所以2018年4月的时候,习总书记就作出重要的批示,就是坚决打好冬粮河污染综合治理标志性的专项争议,所以他批示之后吉林省还有辽宁省对于辽河治理就特别的关注。那么我们编制的这个区域是辽河源头区,因为涉及到行政的问题,我们吉林省只能是针对吉林这一部分进行条例编制,我的编制对象就是辽河源土局辽辽河的源头区,它位于吉林省的西南部,它包括张素台和条子河,然后这个区域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辽河的水体污染是比较严重,大家知道我们东北属于老工业区,很多的化工企业污染比较严重,整个流域生态基流少也就是什么?其实辽河本身它没有什么水,它流的都是从污水处理厂出来的水,你想想它水体里污染都有多么的严重,同时它滞留污染特别严重,就是条子河化工的污染比较严重,工业点源、面源并重,物竞比高,城市的黑臭水体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严重制约了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吉林省在习总书记批示之后,就决定要制定条例——《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大家手中看的是《水污染防治条例》,那是我在当时想参加咱们这个会的时候提交的一个稿,从那到现在我们已经改了三稿,那么在这过程中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认为要从山水林田湖生态系统,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去做,所以我们商定之后就把名称改了。那么就基于这一点,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就委托了我们团队进行《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编制,为什么委托我们?宣传一下,我们吉林大学从“十一五”开始就参加水战,像在2012年的时候,我们吉林大学牵头承担了“十二五”水利“十二五”的水专项,就是辽河流域水体污染综合治理技术集成,有这样一个技术支撑,我们对于辽河流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是有基础支撑的。另外我们本身也有一些条例编制的经验,2015年的时候我们就编写经营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2016年的时候编写了《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所以说在条例编制这块我们是有一定的经验的,所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就把条例编制委托给了我们,这是我说的第一点。第二点,因为我们要编制《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的这个角度,我要了解他的问题在哪,然后有什么样的制度需求?从我们之前的“十一五”污水乱象“十二五”的研究来看,辽河流域主要是存在水质差、滞留污染、严重肌瘤、水源涵养能力低,也就是说它没有水了,没有水的原因就是森林草地破坏的比较严重,不能水源涵养,自然就没有生态肌肉和生态基流。那么再一个就是城市河段水体黑臭,然后河道河岸线破坏严重,水质性缺水和水量性缺水叠加。所以基于这个问题,我们条例编写小组想从山水共治的角度,也就是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这个角度进行条例的编写。那么首先看一下第一块:水污染防治问题以及它的制度需求。那么从源解析的角度来看,辽河流域的水污染主要是点源和面源,其实大部分就是面源。点源这一块,主要是老工业基地,化工、造纸、印染、纺织业的排水量大,我们考虑从要求重点工业项目还有排放的项目进入工业集中区,辽河流域的18个工业集聚区的污染设施比较落后,所以说要求工业集聚区然后进行一级A的排放未达标的进行提标改造。第二个就是在没有进入工业地区的企业,在管网覆盖的地区排入城市管网,然后污水处理厂按一级A的排放标准然后进行提标改造,再一个就是排放规范排污口,这个是我们相应的技术支撑。另外一个面源污染这一块,吉林省辽河流域这一块主要是畜禽粪便,还有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决定建议划分禁养区,还有限养区,然后对于规模化和非规模化养殖进行污染处理和循环改造。还有就是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技术,包括有机肥等等,这个是我们之前水专项对于他的技术支撑,也是我们整个的包括主控,在岸边后进行污染主控带的划定。在城市生活这一块,从基础设施建设,从生活垃圾,还有雨雾分流这个角度,对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然后雨雾分流,还有垃圾处理防渗这个角度进行设计。农村生活污水这一块,因为污水随意排放,村屯生活垃圾随意倾到,考虑进行村屯生活污水基础设施、乡村生活垃圾的制度设计。设计生态破坏这一块,针对基流少,考虑从提高水源涵养能力,生态修复,还有提高水环境承载力这个角度,提高它的自给能力。还有水源破坏这个角度,考虑从取水许可,有偿使用,主要优化配置等等问题和对策措施的角度进行。那么基于这样一个分析,我们进行条例框架主要是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第四章是流水生态修复,第五章是流域水资源的保护。第一章总则是八条;第二章监督管理,我们主要是从机制设置、规划标准、战略环评的三线一单、保障机制经济政策,还有人大报告角度进行构建。第三章是水污染防治,我们是从点源的控制、面源的控制,还有城市、农村的污染防治进行设计;水生态修复主要是水生态修复、河道还有水源涵养;然后水资源保护主要是从保护、优化配置、水源地保护、节约用水,还有水土流失角度。所以说主要的问题就是上午说的政治话语怎么点化为法律话语,再一个因为我觉得咱们环境法的年会平台比较高,然后我就说一下我个人一些做过的研究,希望能给大家这的沟通合作。为什么我在新能源环境学院?我本科是环境工程的,硕士念的是咱们吉林大学法学的环境保护法,然后毕业之后留在了吉林大学工作,然后目前是《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跟《黑土地保护条例》已经编制完,目前正在编制《辽河流域水生态保护环境保护条例》,还有《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还有我也做一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青年项目都是这个排污权的,那么商务水专项这一块,我承担的就是水环境承载的手段优化配置,然后也发表一些文章,就这个平台宣传一下自己,谢谢大家!
主持人: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今天下午讨论的题目还是流域区域,环境法基础理论问题。这一个题目关键词就是流域区域,还有环境法理论,但是实际上,我看了一下,发言都是关于立法,所以再一个关键词,应当就是立法,这是我们这一个单元我们的特点。这个单元我们将有五位发言人与我们分享他们研究的成果,他们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林灿铃先生,还有华南农业大学教授王权典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的黄鹏辉先生,还有宁波大学的杜寅先生。首先我们每位发言人的发言争取控制在十分钟之内。那么首先让我们用掌声欢迎林灿铃先生发言,题目是《河流保护立法的特殊规则》,有请。
林灿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河流保护立法的特殊规则
谢谢周老师,我讲的这个题目,特别有感而发。因为我在年初的时候,参加了一个地方的一个立法,这个地方立法它叫《母亲河保护立法条例》,参与起草,做了一下实地调研,对河流的状态确实感到非常的忧虑,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水是生命之源。因为各种原因,现在我们母亲河可以说是不堪重负。我觉得如果人类失去了河流,那也就意味着我们将失去全国已创造的根基,所以保护河流,尤其是以立法的方式来加强河流的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我简单的说下河流保护立法,它跟其他领域的立法还不太一样。所以我归纳了几点,就关于合理保护立法的特殊规则。
我想第一个应该是,不改变水文特征,在合理保护立法中应当把它视为是一项特殊规则来执行。因为以前我们老提什么河流改造,所以根本就不顾河流自身的水文特征。事实上河流是有生命力的,你要使它的生命力旺盛,首先第一点就是不要刻意的去改变它的水文特征。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我们的活动对河流的水文特征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导致河流水文特征被严重的改变。所以我想第一个强调的就是在河流保护立法中应该贯彻这一原则。
第二个是,河流是养育我们的,所以河流是一定要被我们利用,关键是利用它有一个度,利用河流这个过程中不能超越一种度,所以我把它称为是合理利用的规则。因为我们现在的生活中往往很多时候我们把河流当做一个自然而然的下水道,特别是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我想在座的各位应该都知道,都听说过。我是处理松花江污染事件的亲历者,所以当时我那个信念就是,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所以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被推到了刀口浪尖上,所以你们看到我现在未老先衰,满头白发,所以我那天也深刻的体会到一点,什么叫一夜间白了头。非常幸运的一点,就是今天还有机会站在这里跟大家一块学习,那就说明了我躲过那一个厄运,挺过来了,活下来了。那么生活污染属于什么?典型的把河流当作下水道!所以导致了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大家都知道,这是全世界的恐慌,当时也引起我们国家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巨大的灾难,在这里就不多说了。所以我想在河流保护立法中的第二个特殊规则应该是合理的利用,当然这个合理的度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去把握。
第三个我想讲的是对河流造成这种影响,在利用的过程中造成影响,那也是必然的,不可能说一点影响都没有。那么对河流利用中造成的这种影响也要把握一个度,也就是说对河流本身不能够造成重大损害。所以说我想强调的就是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这是对河流保护中需要贯彻的第三个规则,同样是以松花江污染事件做一个例子,对松花江污染大家知道,严重的程度是太厉害了,当时外媒号称是什么?报道的时候说是一条长达80公里的黑色巨龙,张牙舞爪的向我们扑面而来,你去想象一下污染分达到80公里的这种黑色巨龙,它有多么的可怕。所以引起了俄罗斯的恐慌,引起了世界的恐慌,当然最后也引起中国本身的恐慌,如果这个事件处理不好的话,我不知道,当然这个东西很难假设,所以按照当时的说法,就是把中国历史上所有的不平等条约的赔款加起来,还达不到生活污染让人家向我们中国提出索赔的1/10,那么你们可以想象,他要求中国赔偿多少。这个数字到今天为止还是国家机密,还是不能说的,有兴趣我们可以私信,我们可以私聊,在这里我就不讲具体的数据了。所以我想强调的第三个规则就是不造成重大损害规则。
那么还想讲一点,因为我们从国立法的角度来讲,河流利用还避免不了一个就是上下游之间、区域之间的合理的资源配置。所以第四点我想讲的是生态补偿,河流保护立法中的生态补偿原则。生态补偿,毫无疑问,它是为了防止恢复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对导致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收费以及对未改造维持或增强调节性生态功能为目的而做出的特殊牺牲的给予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补偿。那么什么是非经济的,现在有很多措施,比如奖励。有些特殊的立项这些我认为它是一种非经济的,所以区域性的一种奖励措施。总的来讲,我认为河流它所存在的文明和记忆,我把这个文明和记忆概括为文化遗产,那么河流所承载的这种文化遗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是不可再生,一旦被破坏将永远无法弥补。河流承载着人类的智慧和想象,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命脉和源泉。所以保护河流就是让我们在河流所承载的记忆中收获创新与前进的动力和方向,为我们的子孙后代保存一个美好的可持续的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这是我简要的跟各位汇报。我会给后面的发言的同事们朋友们接一点时间,我简短的就汇报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感谢林老师,他发言虽然比较短,但是我觉得他说的规则很重要。这些规则有的是基于自然科学意义的,也有基于我们法学的公平正义观,同时还有基于哲学伦理上层面,我想把这些个特殊规则概括为一个字,所谓上善若水中的“善”字。那么接下来有请来自辽宁大学的副教授刘佳奇先生,他发言的题目是辽宁省水事立法问题研究。好,大家欢迎。
刘佳奇(辽宁大学副教授):辽宁省水事立法问题研究
感谢大家给我这样一个发言机会,简要的把我要跟大家汇报的内容做一个介绍,这个题目的名字叫辽宁水事立法研究。水事立法其实是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或者用另外一个词来代替涉水这一块,差不多,大概这意思。
我想给大家报告有两部分,第一个就是现状与趋势,简单的描述一下,我们这个区域,水事立法的情况,概括成三个方面,当然很不全面。第一个趋势就是,从全域一法到一域一法与全域一法相结合。全域是指我们这样一个区域。一域就是在我们区域内某些特别的特殊的水体流域等等,我在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比方说辽宁省在07年的时候制定了一部条例,叫做《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这是个很典型的全域一法,全省范围内的立法。在今年由于我们知道这个地方立法权扩大之后,比如在我们辽宁省的丹东市,就自己立了这么一个法律,叫做《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就是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专门立的这样一个法律。那么我们就简单的展示这样的一个趋势,说明的就这么一个问题,我们在今天比较除了有权利法案之外,比较关注的就是我们这样一个区域或流域范围之内某些特殊水体、重要水体的单独立法,这是第一个趋势,包括现状。
第二个,我把它总结叫做从污染水体重点立法到良好水体优先立法,传统的立法、水事立法,我们往往有这样的一种思维的惯性,就是哪有问题我们可以搁哪个地方。比如典型的例子,刚才我看上半场段老师讲到吉林省有《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在编,我们辽宁省已经早就编过了,原因是:胡锦涛同志在2010年去辽宁视察的时候就讲到这个问题。辽宁很早就有一个说法叫劣五类水质摘帽。所以我们为了摘帽,很早就有了一个针对我们这一条脏河,劣五类水质的这样的一个重点立法,当然是污染水立法,但是这样一个情况,实际上发生一些变化,我这里也举了一个例子,其实良好水体优先立法这样的一种理念或者一种新的提法,最早我们如果没记错的话,大概源于2012年,当时我们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还是副总理的时候,他在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就有过这样的表述,当时它的表述不叫良好水事优先立法,它应该叫良好湖泊优先保护。当时环保部就有第一批良好湖泊优先保护的范围下名录,其中我们辽宁省的大伙房水库就是在名录当中。所以后来我们辽宁省自己给大伙房水库专门立了一个良好水体的一个优先立法。我简单解释一下,大伙房水库就有点类似于北京的密云水库,它是我们沈阳市的重要的饮用水的水源地。这里的水质目前是非常好的,从这样一个趋势,我简单的就总结,从污染群体重点立法到良好水体的优先,这是一个新的趋势。
第三个,从片面性立法到系统性立法,其实关于片面性立法的问题,我就不想做更多的展开了,大家可能都知道这个问题,比如上午我们很多的老师也都讲过,比如九龙治水,比如我们很多的地方包括国家级的立法当中,涉水的立法好几十部,各管一摊,好像你似乎在每一个领域管得都挺好,但是事实上难以形成合力,这个我就不再做更多的展开了。在我们辽宁省有这样一种新的趋势,我把它叫做系统性立法。系统性立法,举个例子,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这是我们沈阳市今年9月30号刚刚生效的一个政府规章。为什么我说它是一个系统性立法的一个范例,这个立法我参与了,我参与的还比较多,我觉得有两个方面还是比较值得称道。第一个这里面建立起了一种整合式的管理体制,也就是我们大家可能以前会认为说我们一讲水事立法或者一讲水污染的防治,往往你说先想到什么问题,谁是主管部门,由谁来主管,由谁来分管,往往很多部门机关在这个里面打架,那么在管理规定当中,我们叫整合式管理体制。意思就是我们摒弃了这样的一种传统的观念,也就是说在A座水体治理这样的一个系统治理的过程当中,哪一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你有职责,那么我在立法当中就把你的制度明确,我们不再明确的区分谁是主管,谁是分管,谁是统管,谁是协同。这是我想说第一个叫整合式的管理体制。第二个我想说说黑臭水体的系统治理,我们知道刚才上午李老师也说到这个问题,黑臭水体现在大家都在搞,怎么来治理?工程性的(或)技术性的(措施),这是一方面。我们在管理规定当中,我们可以讲,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讲的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这样一种观念。比如说,在规定当中我们有关于底泥的治理,有关于水面的清理,有关于暗线的保护,有关于排污口的监管,有关于产业布局的设定,有关于面源污染的防治等等,总之我们采取各种把系统治理的思路和理念贯彻到了立法当中,所以我把它总结成我第三个叫现状或者趋势,就是从片面立法到系统内,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
我想说的第二个问题就叫我把它概括成叫困境与展望。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在地方上实施立法,可能还有一些问题,以及我简单的谈一谈我自己关于这个问题怎么来解决的这样的一点想法。第一个,我要报告的内容就是立法的实效问题,也就是说我们今天会观察到这样一种现象,无论是辽宁也好、还是其他的地方也好、还是国家的立法也好,立法的数量跟质量事实上是不成正比的,我们立法越来越多,但真正管用的不多,这个问题如何来解决?我在这里简单的谈一点自己的体会,就是要明确地方立法的定位。也就说地方立法在今天在我们这个时候水事立法能够起到什么作用,我把它概括成这么三个方面。第一个,体现地方特色。举个例子,我们辽宁省有一部立法,去年刚刚通过,叫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简单点说就类似于南水北调这样的一个立法,就是把我们辽宁东部相对丰沛的水资源调到中部城市群,缓解沈阳周边地区的饮用水的困难问题,这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地方特色。第二个应该提升立法的操作性。其实大家也有这样的一个体会,就是地方立法在今天照抄照搬上位法的情况非常多,同时我们也会发现,就是地方立法似乎也想像中央立法一样,篇章节条款项目完全齐备,体系性非常完美,这种状态是否有必要?我觉得这可能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我觉得地方立法更重要的应该是在可操作性上加以提升。第三就是制度创新,因为我们知道实际上在中央层面的立法,你想实现制度创新,它的变动成本是比较大的。比如说我们水污染防治法刚刚修改完,你想在水污染防治领域里边实现制度创新,你想再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这个启动起来是很难的,所以地方立法事实上还有这样的一个功能,制度创新。我觉得这是第一个体会。第二个具体来说是立法创新的事。地方立法的创新其实也很难,我觉得主要的困境是在这,立法资源本身是有限的。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地方立法受制于上位法的规定,受制于同位法的规定。比如说处罚法、强制法、许可法对于处罚强制许可它都有限制,所以地方立法你要创新的时候很难突破条条框框,不能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再比如说,我们的整个水质立法已经有一个体系了,比如我们辽宁,20多部条例、几十个政府的规章,这个体系形成之后,你想创新难度很大,所以我们讲在这种立法资源比较有限,也就是说我们创新的空间比较有限的情况下怎么创新?我个人简单的从这么三个方面去谈一下,就是说可能要处理好这部法律或者这个地方立法跟上位法、同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跟上位法的关系,我个人感觉如果想创新的话,可能比较好的一个点就是对上位法的细化,这个不展开说。那么第二个跟同位法的关系,我觉得更多的是在今天这种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相对比较完善的水事立法体系的情况下,跟同位法的关系可能更多的应该是一种漏洞的弥补跟冲突的协调,也就是说有是现在现有体系没有规定的,我可以创新规定,如果现有体系有冲突的,我可以进行对冲突的解决,我觉得这可能是对同位法的关系比较好的处理的方式。最后就是跟下位法的关系。因为我们知道地方立法权扩大之后,省里可以立法,社区的事也可以立法。那么如果涉及到下位法的话,我觉得有两点,第一点就是要给下立法必要的授权,以及要为下位法的立法预留必要的立法空间。这是第二关于立法创新。
第三个就是关于立法本身的体制机制,在这个过程当中其实有几个困境大家可能都知道,比如部门立法,闭门立法,就是立法机关关起门来自己立。最后一个我想简单讲一下,就是立多废少,我们知道立法活动它其实包括四个方面,立改废释。立,我们都知道是新法的制定。改,就把它修改。释,是法律的解释,其实就这几个我们用的比较多,但是废我们其实用的比较少,往往可能是一个新法制定之后,老法自然就废止了,可能我们最多做到这一点。但是事实上呢,当你这个立法体系大到一定程度之后,你会发现一个问题,就是既有体系的内部规则会有冲突。比如我举个例子,旧法的特别规定跟新法的一般规定有冲突,那怎么办?这个时候你仅仅是靠传统的废纸,可能解决不了,一般的法理可能也不好解释,所以我想说我们可能要在立法的体制机制上,要有所创新,或者有所健全。包括几个方面,第一个开门立法,第二个立法评估,这个我们大家都很了解,我就不再做更多阐释了。我主要说下第三个,立法的清理。就除了我前面讲的既有立法,如果有冲突怎么办?立法清理应该是一个非常好的一个办法,把整个体系当中有矛盾有冲突的地方把它给清理了。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么多,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谢谢。
主持人:好,感谢刘老师。我感觉刘老师的发言是我们这次研讨主题的画龙点睛的“睛”的部分。为什么这样说呢?流域、区域立法与以往的立法有所不同,因为我们国家的体制下,立法就是条条块块的立法,但是目前的证明已经不能够解决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而需要寻求一种新的立法论的立法方法论,来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刘老师他在发言中,我觉得比如说它的一域一法等等,这些不仅是理论上的问题,实际上也是国际上行之有效的一些经验。比如今天法学会会长说的泰晤士河的治理,还有我看到的欧洲一些河流的治理,都是已经污染了之后,一域一法针对它,这比我们过去分部门行政区划各自立法多少年,也没有解决的两个问题,所以这个是一个非常好的思路。尤其在我们中国目前的状态下,我们最需要的并不是那种理想化的一个模型的设计,我们讲的这种法律的应然性,而是对已经污染的河流拿出实实在在的对策性的治理。这种立法方法论,它的效率是非常高的。刘教授他的发言我感觉体现了这样的一种追求。那么接下来有请第三位发言,是华南农业大学的王权典先生。王教授的发言是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立法理念及实践,让我们欢迎。
王权典(华南农业大学教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立法理念及实践检讨
大家好,我发言的题目是《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立法理念及实践》,我这里所讲的更多的是立法实践的体会,我根据近年来参与地方立法的调研,我取的几个样本,主要是广东省内及广东省周边的一些样本作一分析。
我主要从几个方面来展开,一个是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理念怎么提出来的,这个我非常赞同李老师的说法,有很多政策层面创新的提法,怎么样转化为法制中的制度性的框架。一种法制思维的运用我更多的是从立法层面提出来,第二个就是涉及到从过去的生态控制到立法实践来展开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的基础在哪些方面。第三个是生态立法考察实践中的发现的一些问题。第四个就是相关立法实施的配套机制措施。
生态保护红线立法这几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提出来的,政策高度比较高,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也是我们解决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根本问题的突破口。所以对于生态保护实践,它是一个重要的实践和理论创新。但生态保护红线不能仅仅在政策层面,所以政策要落地,必须依靠立法创制。所以要将立法的理念、要求,上升到立法的层面,才能为生态保护提供根本的保障。从各地实践的探索来看,还需要从立法理念创新和实践中创新的一些做法,那么这样的要求,像我们国家现阶段的生态保护,能不能真正把生态保护理念融入进去,实践中的效果不是很明显,但是,我们一直在推动这项工作,借助于我们立法实践的一些工作,我想和当年的生态补偿立法的效果达到一样。现在生态补偿在立法中基本可以体现出来,有人提出这是基于我们国家,现有的生态功能保护地区域保护纳入严格管理的一个新举措,因为国外的是生态控制线,我们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我们国家独创的一个概念。但是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有表述,它就是贯彻的一个可持续发展观,怎么将生态保护纳入法治,像2014年修订的环保法里面就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所以将这要求上升到立法层面就是我们现在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生态底线提供一个基础。
第二个层面,生态地方控制的实践,还有我们探讨生态保护地方立法的基础,我这里取了几个省的样本来分析,比如我们一方面看到广东近40年来改革开放发展比较快,另一方面看到都是破碎的山河,生态系统保护很不乐观。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特别明显。如深圳、东莞、佛山开发的用地是非常有限的,这样情况和长期粗放型的发展是有密切关系的,所以回过头来是一种亡羊补牢的措施。所以广东2005年就提出了三线的总体调控战略,红线调控、绿线提升、蓝线建设,所以在地方环保领域内是最新提出来的,像深圳也是从2005年开始通过地方性的规章确定了立法的框架,所以它发挥了一个积极的作用。其它地区也提出了生态保护理念,长三角区域的规划也体现了这么一种理念,像周围的一些立法,认识比较多的是湖北武汉市最早出的一个条例,另外就是海南省出来的一个条例,这个是对生态保护的入法起到了一个积极的示范作用,通过立法的探索,我们有几个认识,一个是生态保护红线应该是同一概念,都是要纳入空间管控的深化提升,它实际上跟国外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经济增长的理念和新城镇居民发展的理论体系。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基于一定区域资源环境的承载力、环保容量来决定的所以这是一个基础性的认识。第三是生态保护立法的核心,就是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红线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开花板,要做到墙里开花墙外香。第四,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已形成一个体系,第五,生态保护红线的关键就是要建立高效的环保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管理体制和问责机制。刚才有同志结合流域立法已讲到了。生态保护红线的立法突出强调生态保护的源头管控。第七,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的调整范围取决于生态功能分区。所以过去提出的生态功能分区概念比较久了,一直未落地,并且效果不明显。各地方各层面划分的矛盾是非常突出的,所以生态保护地立法进展不明显就是受到行政区划定框架的限制。
那么在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理念融入相关立法,我们通过实践表明,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就确定了管制要求,从国家政策层面就是确立了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它的实质就是源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理念,所以国家公园体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一个重要内容,它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实现双赢,生态保护和社会利用与消费共存的先进管理模式,现在我们涉及到国家公园体制的立法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契机。那么它的权威性必需依靠立法创制来加以保障,国家地方均有必要完善相关的立法,不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或者作为一种宣誓一种倡导。要明确它的相关条件和准则,还有监管的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才能保证它的落实。另外就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区域之间制定严格的红线管控立法,所以这个过程中有一个效果,结合这次环境管理体制的变更,调整说明生态保护地,我想对下一步地方生态保护红线的立法是可以完全推进的,第四个如何贯彻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保护法制化的核心安排,除了政策导向,相关立法协调规制以外还必须通过各种机制措施才能有更全面的保障,这样构成法制调控的体系,这里几个方面的制度不一一展开,一个是构建多规合一的机制,第二是建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制度,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风险评估,改革政绩考核体系,推动离任审计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及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和生态宣传教育,这些方面对生态保护红线体系的立法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完善和政策的落地有积极的保障,时间有限,这就讲到这里。
主持人:感谢王教授,王教授发言也是与我们这主题紧密关联的,虽然它是生态红线问题,但是生态红线的范围的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基本上就是在流域水源保护区,这是生态红线划定重要的一个领域。我现在也承担着北京市生态红线条例起草这么一个课题,11月1号这个课题将要进行这个项目,所以权典先生,他的发言对我启发非常大。所以我想,希望大家考虑一个问题,今天早上吕忠梅关于长江法所展示的模型,就是在水源这一个层面上,它非常强调生态、生产、生活这些利益,这我想呢,在生态红线制度上一定要考虑,因为生态空间重要的就是水源这个部分。而我在做这个课题在调研的时候,以前我们最担心的是体制上的冲突,就是新的红线制度与国际的那些划线制度,部门职责分工会产生什么冲突,实际上没有,这个问题是非常次要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生态与生产生活这种矛盾,我们走了几个区域,地方的,就是基层的政权,他们反映上来的问题都是。比如说我们一刀切的方法,国务院的方案中,全部要人类活动退出,草案也是这样写的,但是下面反弹非常大,这个矛盾怎么办?这个规定对不对?这是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一会我们大家还可以来讨论这个事情。第四位发言由我们年轻的学者黄鹏辉博士,他谈的题目是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有请黄博士。
黄鹏辉(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
大家下午好,我叫黄鹏辉,现在是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我的导师是王灿发教授,今天很荣幸能够向大家汇报下我初检的研究成果,因为没有前面几位老师丰富的经验与经历,我觉得可能会讲成国旗下的讲话,所以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们多多包涵哦,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我今天汇报的题目就是《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汇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就是研究背景及意义,第二是结构及主要内容,第三是主要关联阐述,第四是论文结构与未来的展望。
首先,整篇文章的研究大背景是我去年九月份到今年年初参与的一个是生态环境部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环制暂行条例的立法后条例评估的课题,当时课题组针对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及立法的实践状况就分别赋了山东、济南、安徽、江苏等淮河流域各省市展开了调研,因此文章中一些数据是来自于实践的调研,然后整体会偏向于—个研究报告的形式,就研究意义而言,河淮流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为了保护淮河流域,我国也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现行水资源保护立法始终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就是流域水环境质量是依旧不容乐观的,2017年的环境公报显示淮河流域180多水质断面中,只有46.1%达到了一到三类水质标准,因此探索我国淮河流域当前发展需要的水资源保护立法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其次从主要内容及结构上来说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立法状况,分类显示,根源分析,物境探寻,以及结语,第一部分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状况我做了些梳理,并且是在PPT上,从立法的整体情况来说,我国现阶段算是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相互配套的—个黄色流域水资源体系,但是仍未制定专门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所以本讨论的现行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是以暂行条例为主体,其它相关立法为补充的法律法规的一个集合,在立法实践方面通过调研可以发现,总体而言,淮河流域的相关部门已经认真履行了现行的立法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水质目标改善方面,相关制度实施,以及淮河流域水资源机构都履行了相关职责,但是始终未能达到相关水质效果,因此,我们需要对现行立法的质量作进一步的反思,于是文章进入到第二个部分,困境解释。具体困境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的困境是立法定位的偏差,一方面,它会落入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全部的这种困境。因为尤其是地方上的立法基本上都是基于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实际上水资源护不仅仅是限于水污染防治,还有一些水生态的保护,另一方面就是的误将水资源保护纳入水资源管理的立法。就像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它们专章设置了水资源保护,但这些立法的核心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不能完全替代水资源保护立法。
困境二就是立法内容的瑕疵,我就立法内容不足做了一些概括,一是立法内容存在冲突,主要体现在暂行条例与上位法的冲突,其二是立法内容的不全面,面临无法可依的制度尴尬,最明显的是缺乏市场调节机制,还有生态保护制度,公众参与制等。其三就是立法内容的前瞻性不足,庆幸的地方多为应急性的突进性的立法措施,缺乏流域生态系统整体立法指导的思想引导,困境三,主要是体现在体制与机制的断裂,淮河流域协调管理机制的不规范,导致流域管理体制不能发挥预期的效果,进而影响了立法的实施效力,我对现行协调管理机制作了一些梳理,通过PPT可以看出,整体呈现出一种过于原则,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
接下来文章进入了第三部分,主要说理部分,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困境的根源剖析,我总结了造成困境的三大原因,一造成立法偏差的重要原因是水资源保护与水资源管理界定不清,这种界定不清是受到广义水资源管理观念的影响,我认为水资源保护并不能完全涵盖于水资源管理中,水资源的管理重点应该在于产业管理和权属管理,而水资源保护侧重于水资源生态效能,二者应该呈现出一种朴素交织的关系。二造成立法偏差和内容缺陷的深层原因,我认为是水资源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考量的失衡。早期的立法偏重于流域水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忽略了水资源的生态价值,通常都是在水资源破坏问题出现了,甚至已经对区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受到广泛关注时才会制定相关污染防治立法,没有深层次考虑到水资源保护对整个流域生态系统一个长远的影响。三是造成流域协调机构不规范的原因,是流域属地治理向协同治理模式转换的不完全,协同治理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倡导的—种跨区域治理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借助了协同学的观念,追求的是一种在流域治理中达到协同增效的效应。但是目前淮河流域治理协同模式转化并不完全,体现在治理主体的转化不全面上,水资源互通机制不全面,还有外在促进机制,就像联防联治机制不明。
最后,进入走出困境路径探寻部分。可以概括为四点,第一,坚持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立法需要综合性考量,流域水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避免进入两个极端,一个是人类中心主义,另一个是环境法中心主义。第二,建立健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目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说,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他有三项制度的建设是迫在眉睫的,第一个是生态红线制度,第二是生态补偿制度,还有一个是公众参与制度,具体构建不再详述。第三,构建淮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机制,主要把握四方面的内容,第一确定协调管理对象的范围,应该扩大至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第二构建水资源信息交换平台,再次是明确协调管理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立法规划的协调,水工程的协调,非工程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协调管理。最后是完善协调管理体系,明确赋予像淮河流域领导小组之类的机构,一些裁判权、监督权、制裁权等。第四点建议是制定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性立法,这是我一个综合建议,一方面从必要性的角度来说,这是淮河流域环境持续改善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从可能性的角度来说,目前淮河流域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法律基、体制基础、物质和科研基础。至此,文章的主要内容就介绍完了。最后就是文章的结论与未来展望,我简单地概括为两句话:在当前制定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专门的立法是时代所需,现实所望;与未来制定综合性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是大势所趋,我今天的报告结束,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王博士,我觉得今天这几位发言中,中国两条污染最严重的河实际上是我们两位最年轻的学者在研究如何治理,我们值得上心,同时我也感到有些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思考,尤其是黄同学,他这个研究非常的追求这种尽善尽美、科学的精神,比如说,对从立法方法论这个角度很到位,但是我考虑还应当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我们中国这两条河为什么治理难度这么大?是不是我们过去的立法不完善,是不是体制存在的问题?那么我们是不是应当先改体制,完善立法污染就能够自然的给他治理好,在我看来恐怕还不是这样。国外成功的治理都是:这条河污染了,我就拿出针对它的污染源,谁该负什么责任,然后法律保证,这些个行动能够落实。我们中国近年来,水污染治理最为成功的就是,浙江省的污水控制,今年我随人大政协大调研考察,实际上他们的做法就跟欧洲的一个做法一样。我就查污染源是什么?就像李总理说到雾霾的时候,也说尽快把雾霾成因给搞清楚,成因搞清楚了之后,包括水污染,该是谁的责任,该谁做什么事情,法律就督促他去做,这就够了。当然我们这种理想模型的设计,对于没有污染的河流,我们预防它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这是非常好的,在我看来把这两种方法结合进去。那么第五位发言是由杜寅老师,发言题目是环境立法确定性命题的提出与展开。掌声有请。
杜寅(宁波大学讲师):环境立法确定性命题的提出与展开
各位老师好,非常感谢各位能给我这个机会来发言。今天我准备要从这个事例走向法理准备一个命题,我们环境法学如何走向深层的一个问题,实际上我大概看了这次的60多个报告,发现这个立法并不是一个新命题,而是一个在咱们法学内部非常传统的东西,大概持续了有二三十年,大概零几年开始长江立法的一个讨论,那我们这次的这个大部分报告都是在探讨某一个领域或者是某一个制度,那在我看来可能还是一种事例探讨。
之前因为在宁波大学之后,那可能有很多的管理学者和环境经济学者一起去研究环境经济问题、环境管理问题乃至环境问题的社会实践和社会识别方法上,我感觉国际法学者并没有太多的发言权,有可能我们甚至没有方法或者是工具去观察这件事情,那么阿德扑克说过一句话就是法律的核心在于法秩序而不在于法生活,可能我们更多的研究对象是法秩序,不在于社会现象本身而是在于法规则。昨天法逻辑学年会在宁波大学召开,会议的第一个命题就是法治治理的适应,如果这个命题延展到环境法学界,我们显然对这种观点并不认同,我们会认为法律是治理的事业。这个治理的适应实际上就已经把这个对象限定为环境领域而不是限定为法学领域。环境立法命题其实这个命题确定性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一个很新的一个命题,因为在法理学层次上这是一个非常传统的一个命题,那为什么要做出提出呢?就是因为我们环境法学可能长期从来不会关注到法技术的问题,而只关注法技术它承载的管理内容或者是说管理对象的问题。所以说确定性命题的提出需要去进行一个关照,鲁曼等当代法学大家都对这个法律确定性则命题提出一个讨论,大概总结了一下他们讨论的内容可以发现对法律确定性本身是否具有确定性就存在争议。那什么是法律确定?就是法律能够给大家一个唯一正解,那么在立法当中就是说它能够对我们的行为提供预期,那也就关乎法秩序。在司法当中就是法院能够形成裁判的一致性,那么同案同判,不同案不同判,也就是保持一致性,这也是一种秩序。但是立法是否具有确定性,或者说司法是否能够给出唯一正解,那在不同的学者来看,它们并不一致。那显然政法委就认为确定法律是不确定的,他认为不确定是具有法律的现实意义,因为它保持这个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灵活性,他们认为语意。因为谈到语言的时候,语言是有边界的,超乎于边界之外的语境是不确定的,这个就是证明了立法和司法层次上是具有不确定性。还有一个呢就是关于正常的问题,有很多学者,主要是法社会学家就是恩格曼和阿马斯韦伯,而韦伯强调法的可预期性是当代资本主义的核心,认为如果没有法律的预期性的话,当代资本主义是不会产生的,它与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是相伴相生的,一会儿我们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展示这个观点。然后确定性的社会意义,这个我一会儿再说。司法确定性的方法,可以说这种观点就是有没有确定性,在法理学界是一个问题,但是在环境法学界我们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因为我们压根就没有意识到法律的确定性是一个命题。
另外一个就是我们所探讨的确定性的问题不是在价值判断,而是法技术层面,就是我们的法是否是具体可操作的。刚才前面好几位老师都提到了,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评估。我请问怎么样提高立法制度?什么是立法制度?怎么样评估立法制度?张高丽在在提到立法科学性时提到了科学的两个规律,一个是法律的内在规律,另外一个是法律要尊重社会规律,那么我们探讨更多是法律的社会规律,而忽视了法律的内在规律。这篇文章的主题就是要探讨环境立法内在规律。它的价值就是社会意义、价值视角和规则视角,大体概括就是社会合作与沟通的前提,权利拘束与权利保障,规则与司法性。这个只是一个理论成立的一个推测,但是我觉得这个展开可能不是很合适。我讲具体讲三个例子,一是持币观望是我在地方立法当中观察到的一些事情,我们都知道环境法实施需要社会参与,需要大量资本的注入。我们在走访企业家时发现,比如垃圾、固废的回收以及污染物和环保事业的产生。企业家都有投资期望,但事实上他们认为一个法律没有确定性的时候,没有提供确定性的预期的时候,是没有办法正常判断这项事业的可盈利性,那么就会阻碍企业家的投资欲望。现实的情况是企业家拥有大量的资金,只有你通过立法来明确它的具体区别的时候,他们才会去投资。我举一个例子,比方说固废回收领域,现在有很多的企业家要建立垃圾回收站和建立垃圾回收机构例如蓄电池。但是现在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非法回收以及公众的价值判断认为这不是一个非法的问题,他们就会认为现在现实情况是,70%的铅蓄电池是通过非法途径回收。作为投资方显然不会投钱,因为市场都无法建立。相比较美国在税法这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在1972年经济税法修改之后,它大幅提高了排污标准,排污标准与预期性形成之后,当时的再生水市场形成了一种机制,进而促进了环保事业的发展,这可以说是从法秩序逐渐过渡到法生活。那我们就明显看到,如果我们不能提出一个清晰的立法的话,实际上我们很难期待第三者参与,也很难期待社会资本的参与。第二个就是行政不作为,固废法第28条规定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名录。固废法第28条规定了相关的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名录。大家知道固废法颁布于23年前,到现在这个名录一直没有执行。水法第51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生产名录,这项规定是15年颁布了第一条关于部分行业的名录。也就是说在13年之后,我们的政府才颁布第一条名录,我请问这个颁布的行为合理期限是什么?显然23年和13年并不是合理期限。大家知道清洁水法颁布之后,要求第二年达标。德国的这个固废法颁布之后,要求第二年的头一个的五年固废经济计划就要排污,它会有一个明确的期限性规定,那如果没有期限性规定和有期限性规定,那这就一个是不明确的,一个是明确的,一个是确定一个不确定的。所以说我们去探讨法律和权力控制的时候,我们是在用制度去控制权力,还是用法律本身去控制权力,这个是立法三权分立之间的一个机制原因,而我们法学界对于权力之间的控制并没有想清楚,忽视了刑事法的意义。
第三个问题就是可司法性的问题,我大概是根据这篇文章展开,我梳理了从2016年到现在三年间的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行政公益诉讼里面有一个最大的一个案例就是地方政府不清理垃圾,继而检察院诉地方政府要求履行职责。在翻阅了所有的法律文书之后,我大概总结了一个现象叫规则适用,就是我们的法官几乎在没有规则供给的情况下来进行司法裁判。并不是没有规则,而是规则不能用。李老师多篇文章就提出了这个问题,为什么我们的法律规则没能在司法当中具体的适用,那么实际上他也有指向确定性,我们不会把只有25%的援引率直接适用环保法,而适用固废法的几率是55%。大家知道环保法第六条的内容是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就这一条就判了。那我问一个问题,当我们pm2.5超标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诉我们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这实际上是有滥诉的可能性,进而给我们的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诉讼的压力,但是地方政府没有察觉这件事。为有固废法支撑的裁判文书在75%,我们一个垃圾清理的问题,固废法是专门负责垃圾清理问题的一部单行法,但是我们的在进行公益诉讼的过程当中,75%的案例根本就没有援引固废法,还有一个现象可能就要回答这个答案,47%的案例直接援引了地方立法。为什么它不愿意援引固废法和环境保护法而要援引地方立法?答案是因为地方立法比它细,所谓的细就是确定性和具体可操作。但是这是一个命题和它的意义。那我们如何做到细致,这不是一个具体化的单一制度问题,这可能更多是管理制度的问题,也可能是这个民主制度博弈的问题,但我们法律人更应该关注是法律技术的可达成性,那就需要把立法确定性进行解构。那么立法确定性大的方向就是要把它要素化,然后语言就具有确定性。语言承担什么功能呢?语言大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概念规则结构和规则内容,那么法律概念存在着语义和体系的面向。我这里要强调一下语义,语义是负责价值沟通的,就是让公众能够看到这个法。为什么我们在北京的诸多教授提出了我们环境法学从浅层走向深层的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更多的借鉴是在用语义来参考这个问题。另外一个就是它的体系面向,或者说它的规则。如果我们再用语义去探讨这个问题的话,实际上我们与管理学者、生态学者都在探讨这个问题,那么他们的体系和他们的专业性就是在于他们的规则就是规律,我们的专业性就在于法技术、法规则和司法性。谈到可司法性的时候,谈到具体的法技术的时候,对不起,那些专家全部往后站,这是我的自留地。第二个层次就是法规则结构,这个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是我们环境法面临比较大的问题就是缺少法律后果。绝大部分的软法条款都是缺少法律后果,但是软法法条款大家都认为很有用啊,但事实绝非如此,一会儿我们具体展开。第三个就是规则的内容,那我们想要说这个立法质量是好的,如何描述细化我们要带有一个标准,冯莱克在摆放理论当中提出了五个要素,如果基本上满足这五个要素,再通过语义的精细化,我们大致可以保证这条款或者这一个规则是具体的,会指向司法性,指向公众预期。刚才谈到了这个语义和体系,社会沟通词语的语义面向服务于公众能够理解法律之含义,它的体系面向就是要探讨法律规则,探讨规则的具体运用。当我们去探讨一个规则是否合适的时候,或者说解释一个规则的时候,显然不是通过外部的何种社会因素和社会价值来判断,而是优先通过文义解释。当文义解释穷尽的时候,我们会选择用体系解释。社会学解释应当是哲学后面的最末端的东西,因为它意味着你的最末端的解释方法的应用,意味着法官在证例过程当中的成本和信息,透明度越差梳理度越差,实际上我们的规则都是要面向法官水平。而面向管理者使用,它是管理制度,不太一样。我们的规则除了我们的概念,除了用说明性条款解释这个概念的时候,还有什么方法来解释?当然有。我大概援引就是德国固废法,德国付费经济计划的一个比较小的概念,这个概念非常的清晰,为什么呢?因为它的整个的庞大的法律规范全在使用这个概念,但是他们每一个侧重这个概念的维度是不同的。我大概整理了几个方面,有目的、内容、程序、主体关联性、法律形式和法律效率。当我们的一个概念的相关规则能够强调所有的要素的时候,我可以大致判断这个概念是可以用的。如果说他缺少上面的要素,这个概念就是空洞的概念,你用语言是描述不清楚的,或者说在司法应用阶段是不清楚的。我们国家最缺少的是什么?我们国家最缺少的是法律形式,也就是说对于环境标准和规划的法律形式是什么样的,我们并没有明确。以致于导致了在这个层次完全堕落为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这有违公法的控权逻辑。这是一个从描述走向体系的一种概念建构方法。
第二个是这个结构的完整性,我要探讨的是这个软法规则的问题。软法规则我们大家都理解,行政主体鼓励什么人做什么事儿。如果从冯艾克要素分析的话,就是主体特征。特征主要是应当或者是鼓励或者是可以加内容加对象。软法规则要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什么?前提是有软法实施保障资源。这个在公法领域和在行政法领域是一个很传统的问题。软法实施保障资源是什么意思?就是行政主体一定要做什么事情来保障我们的这个软法规则要实现。比如鼓励。台湾的法律规定,收集一公斤的电池必须给一颗茶叶蛋。谈到鼓励什么做什么没有实际内容是没有说服力的。政府一旦要采取激励措施,采取什么措施的时候,它要运用财政和行政职权。那这个时候就意味什么?只要运用财政,运用行政职权,这就意味着法律必须要纳入基金控权,否则就是恣意的,所以说软法规则一定要搭配着硬法规则来使用,从而形成一个软法的立法行政主体对于规则的一种模式。那这样一种模式在我们国家或许有可能进一步的转化成行政主体订立规则,加上目的状态,就是激励规则仅仅是行政主体必备规则的目的状语表示目的。这个判断我一直在想是否是恰当,于是就翻阅了德国固废法和美国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我发现德国固废法没有激励条款,也没有鼓励条款。在美国的立法当中,它的激励常用,但是伴随的是大量的义务性规范。你要在规范当中保证激励措施和实现,你要在标准当中考虑到这个具体的,你要在财政给付当中去考虑,实际上都指向应用,如果我们用体系的解释的方式发现那些义务才是核心,而激励仅仅是义务的目的状语表示目的,这就是软法规则。规则管理性主要是要强调这种软法规则向一种硬法规则转化。再一个就是内容确定性,内容确定性它分为职责和职权统一以及术语、要素的问题,因为时间的缘故,我只谈一下职责和职权的统一问题。职责和职权的统一是我们法学界的一个非常传统的命题,但是统一并不意味着它们俩是完全一致,甚至在法律规则层面是完全一致的,不是的,它们是各有侧重的。职权指向的是行政目标,而职责指向的是权力拘束。职权在规范层面上用的是有权、授权、可以,而职责采用的是应当,职权的内容一定是表目的而职责内容是表条件的,因为他要具体化一个抽象一个具体,可以用一个形象的比喻,一个是路,另外一个是交通线。路指引方向达成目标,但是交通线是为了让你行的更好。如果我们不能够区分职责与职权,就会导致我们用目的的那种行为方式来去写条件的行为方式,用抽象性的方式去写具体的行为方式,就会导致我们整个的法律都是非常概括和原则。谢谢!
主持人:感谢杜老师,我记得一年前张文显副会长在一次会议上谈到我们环境法学的评价的时候,或者说目前中国环境法学最大最紧迫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学确定性的问题,我想他提的问题应当也是从今天杜老师谈的立法确定性的问题演绎上出来了,确实值得我们思考。我们环境法要尽量的尽快走向成熟,能够使我们环境法学研究,尤其是针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提高立法的效率上,确定性问题很重要。杜老师他的研究,我感觉也是我们现在学术领域一个紧迫和空白的问题,也都希望我们大家都关注这个问题。时间关系,每一位学者实际上都最大限度地压缩了他们发言的内容,但是我感觉每一位学者发言价值都是非常高,特别希望他们在能够更加进一步的展开。
(简报内容根据现场录音整理成稿,未经发言人审核,若有疏漏,敬请谅解。具体勘误与会务组联系。)
【审定】刘爱良,陈勇
【记录整理】齐薇,陈鹄,何晓健,肖和龙,周圣佑,尤婷,彭丽娟,张小丽,张乐茹,刘娟伶,黄霁昢,邱若莲,丁莎,雷丰铭,秦赞谨,何燕,卢志文,刘智勇,胡词敏,梁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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