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一、曾彩琳:《国际河流生态补偿的难与解》
二、林婧:《试析国际环境法中的海岛生态保护规则》
三、岳小花:《菲律宾的环境立法与法典化》
四、程雨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建构方向及其路径——以美国经验为鉴》
五、王小萍:《区域环境立法协同探究》
六、张欣等:《刍议我国跨区域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七、彭中遥:《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之运行困境与完善路径》
八、曲显合:《论环境诉讼的价值与实现》
九、薛艳华:《论公众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证成及其制度设计》
十、康京涛:《生态修复司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以212份环境裁决文书为中心》
分议题三:国际法与比较法中的流域(区域)环境问题
主持人: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是于文轩,很高兴能用上午一个半小时的时间来和所有的老师以及同学们一起来学习有关于我们议题三的这个相关的问题。依照会议方的安排,我先说一下我们这个会议规则,我们有五位发言人,有彩琳老师、林婧老师、小花老师、雨燕老师以及王小萍老师。每位发言人依照会议方的要求,发言限定在十分钟以内,离十分钟还差一分钟的时候,我会敲,铛铛铛敲,算一个提示。我是一个很严格的执法者,还有就是我们余下的有40分钟的互动讨论时间,互动讨论时间每位发言人的时间限定在五分钟以内,如果我们发言人有准备ppt的话也没有问题,有ppt的话,他发言也限制在五分钟以内,发言以后如果有想要追问的,或者想互动讨论的话,时间重新计算,这样可以吗?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就开始。我们有五位发言人,首先我们有请彩琳老师,发言的是和河流生态补偿有关的议题。好,下面欢迎彩琳老师。
曾彩琳(山东师范大学副教授):国际河流生态补偿的难与解
尊敬的主持人,尊敬各位专家,各位同学,上午好!我今天想和大家讨论的主题是国际河流生态补偿的难与解。我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主题是源于我对国际河流与国内河流在生态补偿上所存在的一个反差,所做的一点点思考。因为我们知道对于国内河流生态补偿,近些年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中的探索都是非常火热的。但是,与此相反,国际河流生态补偿并不多见,那么它无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与国内河流都存在巨大差别。那么存在差别的原因是因为国际河流生态补偿没有必要存在吗?我认为并非如此。因为对于国际河流,它和国内河流一样,要保护和改善其生态环境,不仅需要对流域国它所实施的一些生态损害这种负向的行为进行约束,也需要对于流域国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等正向的行为进行激励。如果不通过生态补偿等方式进行激励,他势必会影响流域国进行国际河流保护的积极性。那么既然有存在的必要性,有国际河流生态补偿,又为何在数十年里踟蹰不前呢?我认为可能有这么一些原因。
从外在原因来看,一个是法律障碍。首先,在国际公约及国际关系方面,目前比较知名的影响力较大的有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还有一些国际河流利用规则。他们只都规定了损害补偿原则,也就是说流域国在自己的领土内利用国际流域时,应当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对于其他流域国的重大损害。如果造成重大损害,负有责任的国家应该停止这种行为,并且进行相应的补偿。但是他们都并没有对流域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这种行为规定可以获得生态补偿。其次,在条约方面,目前关于国际河流生态补偿的条约也比较少见。目前在国际社会中正在实施的流域水条约从内容来看,广泛分布于航运、捕鱼、水电开发、水量分配等方面,但是鲜有专门的生态补偿条约。所以说没有这方面约定就难以落实,谁来补偿?如何补偿?补偿多少?等关键问题。第二个从组织上来看,国内河流生态补偿它可以在本国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下,由相应的机构来组织实施。但是在国际河流生态补偿中,它不存在一个超越国家主权的一个政府和超级政府来安排各流域国通过各种方式实施补偿。而目前某些河流它存在这种由于委员会等由于机构它又能不能担当重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现在很多流域机构它都不是所有成员国都参加的,而且流域机构也存在职能单一、职权有限这样的一个缺陷。所以这样一些缺陷导致了他对国际河流的生态补偿推导推动作用的机会有限。第三个从技术上来讲,生态补偿要落到实处就要解决谁来补?补多少?怎么补?等一些问题,当然这样一些问题的确定也存在一些难度。比如说在谁来补,就是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上,同一条国际河流中可能会存在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可能是多个流域国,会出现多个上游国,多个中游国,多个下游国的现象。那么随着生态利益的贡献国,实际上他自己也是受益国,可能某些国家既是贡献国又是受益国,所以说在确定义务主体上的话有一定的难度等等这些方面。这是一个外在原因。
第二个从内在原因来看,维护国家利益是国家对外活动的一个动因和归宿。因此,各流域国在生态补偿上存在冲突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国家利益。那么在生态补偿上,各国即有了共同的利益,就是生态利益,也有不同的利益。从共同利益来看,良好的流域生态环境,这是各流域国的一个共同利益。生态系统区域整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说这个方面来讲,由于生态环境的改善,符合流域国的共同利益,但尽管这个利益是共同的,那么这个共同利益的实现却要受流域国其他利益的阻碍。比如说目前各流域国可能更重视对于当前经济的追求,虽然流域国能够认识到从长远来看保护流域环境的一个重要性,但在实际行动上,很多国家还是把目光放在国际合理的开发利用上,放在水资源的分配上,因为这涉及到流域国的实际利益,那么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就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长期投资才能看到受益的情形就会容易被忽视。第二个对上游国而言,因为它的地理位置,上游国从事持续造林,放弃这些新建或者扩建企业的行为,他对于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的作用更大。但是对于上游国来讲,与其花很多成本去保护保育环境,不如直接去开发利用,能获得更好的收益,更符合当下的利益。对于下游国来讲,那么他当然希望上游国做出更多的努力,然后他来搭便车,这符合他的利益诉求。但如果要求他们对于上游国作出的努力来进行补偿的话,他们可能就会不情愿,甚至会提出很多理由,比如说从生态环境保护所有的流域,包括上游流域国应当尽的义务,那么上游国履行他应尽的义务,还要我去给他补偿吗?可能就会进行一些反驳来拒绝等等,其实像这样一些内在的原因,就影响了国际河流生态补偿的一个大规模开展。
第三个方面,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要使生态补偿充分用于国际河流,以推动国际河流生态补偿的实施,用于环境保护的改善。我个人认为可以从这么几方面:一方面国际税法要有所突破和发展,因为完备的一些立法是国际河流生态补偿有效实施的基础和重要保障。要流域国实施集体行动进行国际合作,担负起各国的责任,那么合理的有效的这种激励制度也必不可少。所以期待未来的国际公约中能够对于国际河流生态补偿有所体现,以对缔约国起到一个约制作用,对于非缔约国能引起引导和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国际河流的生态补偿能不能很好地开展,最终取决于各流域国的一个态度,需要各流域国以共同利益为导向,根据本河流的特点,进行充分的协商,并做好相应的条约协定,建立起有效的组织机构来组织实施,约定彼此在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所以说总而言之,国际河流生态补偿的相对于国内河流生态补偿它更复杂,更难解决。因为国际河流的主体,生态补偿都是各主权国家,而国家之上没有一个超越主权的这样一个权力机构的安排予以支持国际生态补偿。所以说他只能干嘛?只能由相关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资源基础上进行协商,协商的方式应该是解决国际河流生态补偿相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可是讲到这里的时候就有一个困惑,因为最终协商能不能达成会取决于很多的因素,比如说各国的地理位置,他的国家的一个软硬实力,它对于利益需求的一个选择和放弃。所以说这时和他思维不是一个补偿问题的,可能会涉及到更多,也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也不是一个技术问题,可能有时候像是个政治问题,所以导致了我的一些困惑。因此,尽管我发言的主题叫做国际河流的生态补偿难与解,但我认为这是一个很不好解决的问题,非常惭愧。以我之昏昏,怎能使人之昭昭,在这里也恳请各位老师给我进行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十分感谢彩琳老师,彩琳老师发言时,我想到了十几年前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2005年那次松花江污染事件,污染事件以后,实际上也发生了和您所说的相同的效果,想当时由于松花江是这个和俄罗斯是相邻的,所以松花江污染以后,污染物是流到了俄罗斯境内,当时两国密切磋商,后来这种生态损害的问题,还是像你所说以这种协商的方式,来完成的。还有一个也就是新近几些年来在我国的西南部的一些省份,尤其比方说或者澜沧江,澜沧江流出国是叫湄公河,湄公河流域这个污染的问题,现在也很受关注,所以您的发言是非常的有实践价值,非常感谢您。好,下一个发言人是福州大学的林婧老师。好,让我们欢迎。
林婧(福州大学讲师):试析国际环境法中的海岛生态保护规则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今天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一起分享一下我最近的一些小小的研究,我今天跟大家分享的题目是国际环境法中的海岛生态保护规则,大家知道就是说一提到海岛,大家第一反应会是什么?一般来说第一反应肯定是什么巴厘岛,马尔代夫,普吉岛这一些旅游胜地。对没错,我们海岛大家对它的了解经常就处在一个,它是一个旅游的很好的一个地方,但是我们今天对于海岛的关注,我想不仅仅局限于这样一些的方面,大家知道仅仅是中国的海岛一共就有11000多个。不说世界了,就中国的海岛就有11000个,那么海岛分布的大省就是有福建省,因为我就来自福建,所以福建省是一个拥有分布较多的海岛的大省,然后接下来是广东省,然后第一是浙江省,然后还有其他的地区。那么这些地方都是海岛分布比较集中的地方,所以我对于海岛这个议题也是比较的关注。那么前面我跟大家说了,就是说我们的关注点可以有很多,海岛对于我们来说它的价值到底体现在哪里?这个需要给大家稍微的介绍一下,我认为海岛除了对我们前面说的是一个旅游资源之外,它还是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区位,比如说它的重要性来自于几个方面,比如说海岛的本身它在我们的生态方面,它就是一个独特的生态系统,那么它维持了一个非常独特的生物多样性的生存和维持,像我们说的我们国家的二级保护动物海龟,那么像海龟就非常喜欢在海岛,特别是珊瑚礁岛上面进行繁衍,所以他海岛本身它存在的本身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生态系统,它不同于陆地也不同于海洋,这个是它的第一个重要性。第二个大家知道现在海岛它起到一个护卫大陆的一个作用,什么作用?它就可以缓冲海浪,然后就是调节气候,这也是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作用。那么第三就大家比较熟悉的海岛可以作为一个旅游胜地,它可以发挥区位优势,在物流、渔业,然后还有其他的一些仓储等等方面发挥它的作用。那么第四点非常重要,也是我们国家非常看重的就是海岛它可能作为一个国防用途,甚至海岛是作为一个我们领海基点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我说海岛的重要性我想是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的。那么他有一个这么重要的意义,但是它的脆弱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我们大部分海岛它的面积都比较的狭小,然后它的整体的一个生态环境相对是比较单一的,所以它的脆弱性表现在尤其在我们现在气候变化的一个大背景下,海平面上升可能就直接把海岛给淹没了。那么还有关于海浪的侵蚀,关于它本身生态环境的一个恶化,还有关于海水生态的海洋生态的恶化可能影响到海岛,那么还可能导致海岛的这种物种灭绝的一个加剧,然后他的一个淡水资源的危机。所以就是说海岛有其重要性,但是它的脆弱性也是非常的明显的,所以说在这个方面,我才会特别的关注海岛的生态系统的一个保护。那么对于海岛的保护来讲,我们为什么要借助国际环境法的力量,因为大家知道我们国际环境法它作为一个维护国家主权以及维护全球公益的这样一个重要的工具,他本身就是国家在利用、保护、改善海岛环境方面,然后还有在调整国际环境方面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什么东西呢?它可能包括国际条约当中或者是国际组织的它的宣言的一个成果,它的会议的一个成果等这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甚至是国际习惯当中有关于我们环境的利用和保护方面的内容,所以它在这个方面我们国际环境法应该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说首先第一步我想应当去梳理一下我们现存的国际环境法当中,就我们现有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治当中,有没有什么就是说能够适用于海岛保护方面这样的一些内容。那么其实现在是有一些的,我们的几大的条约体系,特别是环境条约体系,比如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一整个的条约体系,还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条约体系,还有生物多样性的CBD的整个的条约体系,相对它中间的一些内容或多或少的都有涉及到海岛。比如说他关于海岛范畴的界定,其实就关于海岛的一个保护具有一个很重要的一个最基础的概念,就是海岛的这个范围的界定,到底我们人工岛屿已经被排除了,对不对?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海岛,我们要重点的去关注它,那怎样的去关注它,他可能要依托于国际公法上面的一些制度,比如说我们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它要依托于这一些国际上理智的这些制度,然后再去对其海岛进行定义以及保护,这个是一方面。那么另外一方面就是国际社会也慢慢的将海岛的保护作为未来的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像去年2017年第一届的小岛屿国家海洋部长的会议,就放在了我们中国福建福州边上的一个岛屿,不知道大家认不认识平潭岛,那么平潭岛是我们中国的第六大岛,那么它同时也是福建的第一大岛,大家可能以为说是大家可能就是知道我们福建是跟台湾是隔海相望的。但是大家可能只会了解到,就是说大家对厦门比较熟悉,所以大家会觉得是不是我们离台湾的金门是最近的,厦门离金门是最近的,事实上我们大陆离台湾跟台湾最近的距离应当是从平潭岛坐船过去,这里的距离是最近的,所以平潭岛为什么现在上升为一个省级的综合试验区,给他一个这样重要的一个位置,其实我们又想发展台两岸的一些其实经贸关系等等。那么去年在平潭这个地方它有独特的,我就说它的区位优势,它独特区位优势就是它离台湾最近,所以特别的一个地方,那么我们就是小岛屿国家,把马尔代夫、佛得角、斐济这些小岛屿国家的部长们就开了一个圆桌会议,在平潭这个地方,主题就是蓝色经济,还有海岛生态。其实这个就表达出来我们在未来,因为我们作为法学学者要尽可能的去关注一些未来可能会成为主流的一些议题,那么这个方面可能国际社会会对海岛的保护它给予越来越多的一个关注,那么这个也是一点。另外就是说像我们的海岛,对于其他的地方来说,他可能更加的依赖于它的渔业资源,所以说渔业资源当然都要保护,但是渔业资源对于海岛这样一个相对生态系统比较单一的地方它尤为的重要,确实是我们的国际环境法当中也对它进行一些相应的这些保护。这些是我们现有环境法当中可能对海岛会有一些的关注,未来我觉得也会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一个关注点。当然我们现在的国际环境法对于海岛生态的保护关注力度那么还是远远不够的,就是说因为我们国家本身已经比较重视了,因为我们10年的海岛保护法颁布以后,那么在陆陆续续的我们12年的海岛保护生态保护的规划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就已经出台了,陆陆续续有很多,然后在一带一路的整个的远景规划当中,我们有也有关注海岛的生态保护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家的一整个战略已经非常的比较明显。那么就是说大家在国际环境法当中,当然我们还会有一些的不足,这个也是中国以后可以再去努力的地方,虽然我们已经比较重视了,但是国际法国际环境法当中规定的还是有些地方不清晰,那么这里就是我们可以去作为,可以去推动的一些地方了。那么比如说我们是对国际环境法当中对哪一些问题还有所欠缺,没有规定得很清楚,像比如说对于我们前面说的小岛屿国家部长的圆桌会议放在我们这里召开,但是除了小岛屿国家以外,你看中国是不是小岛屿国家,中国肯定不是小岛屿国家对不对?但是中国的海岛我前面说了11000多个分布于我们的海岸线,我们的沿海的地方。那么我们虽然不是小岛屿国家,但是我们的海岛一样的脆弱,那么我们作为非小岛屿国家,我们的海岛保护应当怎样在国际上面能够得到更多的体现,这个也是我们需要去努力的地方,就是说我们关注点,小岛屿国家因为它很可能像比如说前面说的有些国家就很可能遭遇这种灭顶之灾,甚至有些国家已经举国搬迁到新西兰去了,因为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整个国家的领土就是小岛屿国家的领土被淹没了,所以他只能搬到别的国家去生存。除了这些小岛屿国家以外,我觉得非小岛屿国家它的海岛的生态也是需要我们去保护的。那由此我们还会延伸出来一个问题,那么就是大家肯定会问我们中国有11000多个岛屿,那么但是它这么多的岛屿我们应该首先去保护哪一些?我们不可能11000多个都平均力量去保护它。这也就说到了我前面有说到的海岛的一个特殊的用途,就是它的国防用途以及它可能是作为领海基点的一个主权上面很重要的一个区域,所以说我觉得这些地方我们也应当去着力的去就是更优先的去保护它特殊用途的海岛,更优先的去保护它。我们现在又回到我们国际环境法上面来,那么国际环境法前面我已经说了,它可以作为一个既可以维护国家主权,又可以维护国全球公益的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工具,所以我认为中国现在接下来的作为就是更多的在国际环境法上面用力,那么更多的时候国际环境法能够被更好的去利用保护,还有改善我们的海岛的环境,那么这样可以使我们的地球会变得更加的美好。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的。十分感谢林婧老师的发言,使我想到当时我还在上博士的时候,0506年的时候,忽然就说要立海岛法,当时是想立海岛法,后来发布出来的名字是叫做海岛保护法,是吧?立法研究的时间很短,可是后来,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海岛保护法里边有一大节,一大节是五条还是六条,我记得。它所涉及的是有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还是生态环境保护。里边写的,如果横向比较的话,我们会发现还是比较先进的。与此同时我们也会发现,如我们所讨论的那么无居民海岛和它有关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无论是在我们国家立法的层面,还是法律实践的层面,以及横向来看,世界范围层面还是需要加强的。好,谢谢您的发言。下面发言人是岳小花老师,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岳小花老师,欢迎!
岳小花(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菲律宾的环境立法与法典化
谢谢于教授,谢谢各位。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菲律宾的环境立法与法典化以及启示。这个应该是之前我主要是做了关于菲律宾法典的一些翻译。然后在此基础上,就是把菲律宾的一些立法体系,它相关的法典进行了梳理,所以形成了一个过程性的一个文稿,在此给大家把自己的一些梳理或者是一些想法给汇报一下,请大家都批评指正。主要是分为四个部分,就是菲律宾环境立法和法典,它出台的背景,菲律宾的环境立法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还有就是他环境法典的内容和特点,最后就是对我们的一个启示和借鉴意义。菲律宾呢,像刚才各位老师说的,它是一个小岛屿国家,他的立法和法典出台的背景也是受到它的自然地理因素,还有政治因素等等,还有之前他的环境保护的形势受这几个方面的影响。菲律宾它位于亚洲的东南部,就是毗邻中国的南中国海。它的海洋资源非常丰富,但是受到地理位置和气候的影响,就是自然灾害频频发生。政治上菲律宾因为他先后遭受了古印度、西班牙和美国的殖民统治,还有日本,其中受西班牙的殖民统治长达330多年。另外受美国的殖民统治也达到了40多年。就历经这几个国家的殖民统治,使菲律宾的政治法律体制在东方法的基础上融合了欧美普通法的因素。菲律宾作为古印度的殖民地时就逐渐接受了《摩奴法典》,但相比而言,它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受西班牙和美国的影响非常深。从上世纪50年代起至上世纪末,菲律宾开始大力发展工业,一些造纸厂、铜冶炼厂等建设项目兴起,随之引发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废污染等问题也逐渐加重。这一时期,菲律宾的环境保护运动兴起,环境立法开始得到政府重视,所以大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包括环境法典在这一时期就陆续的出台。
菲律宾的环境立法体系主要是有这些,首先是宪法,然后是菲律宾的环境法典和环境政策。菲律宾的环境政策比较特殊,可能在我们国家是类似于像环境规划一样,但是在菲律宾它是由总统签,就是签发类似于它具有法律的效力。在1987年的时候颁布的宪法里头就明确规定了环境权。除此之外,除了环境法典之外,还有一系列诸多的通过总统令、共和国的法案、最高法院的决定等形式颁发了这些法律法规。在类别上主要是分这四个部分。第一是保护森林和生物多样性的法典和法律。在这里就有一个《森林改革法典》,他之前叫《森林法典》,后来进行了修改。第二部分就是关于保护海洋和水产资源的法律,在这他有两部法典,一个是《渔业法典》和《水法典》。第三个就是防治空气污染问题的,就是规制这方面问题的法律,就《清洁空气法案》。第四个就是规制危险废弃物和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这些立法。其中包括像《可再生能源法》,《国家环境意识与教育法》《气候变化法》等等,就这一块应该是也是类似于一揽子的一个兜底的,好多的环保法律都包括在内。总体而言,菲律宾的环境立法,它的体系是非常庞大的,然后形式上是比较完备,而且它的内容覆盖面非常的广,包括立法,还有法典的起步时间都非常早,对于规范和引导当时的菲律宾的环境保护工作,应该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来说也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它的立法的数量非常众多,体系庞大,所以不免存在一些像重合交叉之处等等。在立法成本上,还有包括对公民的守法和执法都有很多的不足或者是困惑,不利于法的遵守和执行。第三部分是菲律宾环境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应该说菲律宾的环境法典它也是条文非常的简单,总共是分有七个部分,共有64条。他颁布环境法典的动机主要就是启动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与管理计划,以建立环境管理政策,明确环境质量标准。法典主要分为空气质量管理,水质量管理,土地使用管理,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废弃物管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以及效力等等。对这几个环境要素的规范,主要从立法目的、监测、标准、监管与执法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所以说它,菲律宾的环境法典它的特点就是首先它是一个分散式的这种法典编撰模式,就是《环境法典》与《水法典》、《渔业法典》、《森林改革法典》和《卫生法典》是并存的。第二就是它存在了很多的优点,比方说在结构方面,虽然说它的条款的数量就是不多,但是内容上几乎囊括了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所有领域,对于指导他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一个提纲挈领的作用,为后续的环境立法打下了框架。另外就是在立法技术方面,应该就具备了法典很多的技术特征,比方说内容明确,条理的清晰,逻辑的严密,术语准确等等。就是在立法目的上,他又明确的就是一元论的立法目的。明确以公众的健康安全和公共福利为主要目的,体现了环境立法的基本的价值追求。在内容方面,环境法典它是比较重视对标准和监测的规范,并规定相应的政府的主管部门。第三个就是它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就是关于环境保护领域的实体规范比较多,但很少有程序性的规范。另外就是政府部门间的这种职责与关系没有理清。通过对菲律宾环境法典的它出台,还有对它的立法体系的梳理,对我们的一个启示或者借鉴意义,主要是体现这三点。第一,环境法典的出台,它比较多的是受到一个国家自然地理条件以及法制传统影响,就是受地理位置,经济结构,还有社会发展情况的影响。菲律宾它对自然资源破坏或者环境污染是比较敏感的。第二,它对环境保护工作比较重视,很早就着手开展环境立法工作。另外就是说它每一种法治传统的特点都与它所在的历史条件或民族发展历程紧密相连。菲律宾先后遭受了像古印度、西班牙、美国的殖民统治,它的宗主国大多是比较重视法典及综合性的立法,也就形成了这种大陆法和普通法相混合的这种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典化传统。第二就是环境法典的编撰,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环境治理的重视。法典除了它有内容上的强制力以外,也有重要的教育功能和宣示意义。菲律宾它本身处于一个发展中国家,他的环境法典以及其他的相关立法单独时间都是比较早的,并且立法的数量非常多。在这种形式上或者说在内容上,还是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立法和法典编撰的重视。第三就是环境法典内容和形式,也就是它的编撰选择什么样的体例都是根据国情而议。环境法典的编撰应该是没有一个固定的形式,主要是受国家环境保护的具体实际、编纂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理想化的环境法典,它在内容上应该是说要求比较概括具体、明确,概括和明确,在一国之内具有这种实施的稳定性,还有普遍的适用性。在调整方面,调整范围方面要涵盖环境保护领域的,要全部的内容。但是这种理想化的法典编撰模式,由于它追求大而全的这种理想化的这种模式,可能会耗费非常巨大的人力物力,并且就耗费很长的时间,所以他往往脱离了制定法律本身它具有的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功能。因此如果说我们现阶段或者是不久的将来,如果要着手编撰环境法典,还是建议走这种适度法典编撰的道路。也就是说可以允许环境法典与单行环境法律、法规等在一定时期内并存。但是法典只是从中处于这种主导性的地位,其他的环境法律属于从属的地位来配合法典的实施。随着立法它涉及到的利益的调整,以及立法技术的提升,将来再逐步扩散,扩充环境法典的实质性的内容,再完善它的形式,从一个整体上来进一步就是扩充环境法典的内容或者形式。以上就是我一个简短的汇报。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的,十分感谢小花老师的发言。环境法的法典化实际从上个世纪末开始,一直到现在,是咱们环境法学界一直热议的一个话题。而且一直以来有关于环境法的法典化,你比方说法典化的模式,法典里边有哪些内容,如何编纂,以及篇章结构相关问题一直很受关注。横向来看,世界上有些国家也一直在尝试来做,也包括小花老师所说的菲律宾的环境法典,我们现在来看菲律宾的环境法典,从实质内容上来看,似乎和我们环境保护法有些类似,是一个相对框架性的一种模式。我觉得对于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的研究,也是很有价值,有些方面我们也可以吸收,或者借鉴。好,下位发言人是雨燕老师。雨燕老师的发言题目是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的,是以这个美国的实践为例。好,我们来欢迎雨燕老师发言。
程雨燕(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教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建构方向及其路径——以美国经验为鉴
大家好,我是来自广东省委党校的程雨燕。那么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这个题目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建构方向及其路径》。大家也都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这几年比较新的一个议题。最早是从国家层面做出了一个试点的方案,因为过去我们讲到环境损害的时候都会谈到它对人或财物造成什么样的一个损害,那么现在的生态环境损害主要讲到它对环境本身造成损害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其实我讨论的这个问题是其中很微薄的一个贡献。因为我们在谈到一个制度新的构建的时候,都会想想去看看别的国家怎么做,尤其是美国怎么做,因此我们在这里就想借鉴一下美国的生态损害赔偿,看看他们是怎么做的。
那么,这个文章的架构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美国自然资源损害制度的演进。在我们中国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美国则叫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有所不同,但他们的内容是大致相通的。在这里先介绍一下美国的情况,再介绍一下中国的情况。然后再看看他们之间有没有什么可比性,在总结出一定的可比性之后,通过借鉴美国的一些状况,提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借鉴的发展的方向,供我们参考。然后第四个方面提出,如果我们顺着这个方向发展的话,要结合我们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制度作为一个契机来切入。首先,第一个部分介绍了美国自然资源损害制度的演进,我们大概可以理顺他的一个关系。第一部分先谈谈他们发展的简史。可以说,他们一开始经过了一个萌芽的阶段,1977年的时候,它的《清洁水法》出台。当时,他们把自然资源损害局限在水的领域。然后在1980年进入扩展阶段,通过了《综合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法》。把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从水体扩展到所有环境适用。第三阶段则是细化阶段。1990年的时候通过了《油污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这是它一个简单的发展过程。
在他的制度发展过程中,第二个方面,谈谈他的推动要素。第一个要素就是公共环境理念的转变。从一开始70年代美国的环境法是命令和控制的模式,但是随着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思想被公众所接受,公众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大家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第二个推动要素则是,当时所出台的具体的指导条例,就是怎么样操作指引,使法规从理论直接到达了实践层面,让大家知道了具体怎么做。第三个推动要素也很关键,就是把重大案件激活了。1989年的重大的美国的“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泄露事件,我当时特意在美国的论文期刊网上统计了一下,相关文章有100多篇,但是在案件发生之前只有5篇。说明之前大家是不关注的,重大案件发生之后大家开始关注。我们总结美国未来的第一个趋势则是政府角色的日益成熟。不仅仅是国家层面,州政府、印第安部落也开始发挥他们的核心作用。第二个方面是他们强调合作应对复杂问题。赔偿的权力方,即政府方与需要赔偿的那方,即公司方之间会进行合作,进行一些损害程度的评估。他们并非完全对立的层面,在一开始损害考察的时候就会进行合作。第三个趋势则是开始积极寻求公众的支持,跟公众的环境利益结合在一起,让更多的公众来关注这些问题。那么这是美国的一个简要的介绍。
那么,我们中国对美国的经验有没有可借鉴性呢?这是我们在做比较研究的时候最经常思考一个问题,那么在这里我们就找到了一个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切入点。目前我们的环境意识也在觉醒。大家都知道,现在十九大也提出来,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了,民众有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生态环境的需要。那么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我们的专门立法也跟上了。像今年的1月1号出台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全国的改革方案。之前出台了试点方案,然后有地方性立法的一系列的出台,我们专门的立法也跟上了。另外就是实践的紧密跟进。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摸索已经发生的实际的生态赔偿损害案件。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美国起步的更早,但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同于美国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它是一种压缩式的建构,虽然美国起步早,但是我们是压缩式的建构,发展较快,就赶上了。两种制度在不同的时空得到了一个最基本的可比性,就是他们的趋势和面临的问题跟我们的其实是差不多的。因为我们是一种压缩式的建构。这样就有了可比性,那么在这样一个可比性上我们就提出,我们未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方向。第一个也是强调地方政府发起。因为我们现在的赔偿权力人也是确定为省政府、市政府。跟美国的州政府和印第安部落具有类似性,都是强调地方政府发挥积极作用。第二个方面提出要形成合作的评估。这个建议可能还没有被立法界所采纳,因为现在谈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都是由我们这方做一个大致的损害评估,然后找到对方的企业,要求赔偿。但是这时候如果企业不同意,它又去搞一套评估,这就费时费力,而且争议比较大。那么为什么不把评估的阶段形成两方的合作,然后共同去委托,共同去沟通,这样可以更好的提高效率。那么第三个发展方向就是引入早期恢复。我们有时候不要总是最后谈完了再去做,最后谈完再去做可能付出的成本就更高了。实际上,在谈的过程中,哪怕损害赔偿多少还没确定,你可以开始做的恢复工作,可以做的就做起来。这个好处第一是可以减少损害的扩大,另一方面做起来之后就由成效了,有成效了老百姓就感受到了,这个就可以提升公众的关注度,吸引眼球,更多地关心事件。这是我们未来可以考虑的发展方向。
那么结合这个发展方向,我们具体该怎么做呢?那么我们就提出一个路径,这也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比较创新的一个制度,就是磋商作为先机。因为我们刚刚总结的三大发展方向都具备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处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源头。不管政府是发起还是评估,还是早期恢复,都是早期,都是源头。如果我们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启动的最初阶段就融入三个大的正确导向的规则,将有利于制度以更加和谐的方式沿着预期方向发展。而我们说掌握这个源头的先机的阶段是什么呢,就是赔偿磋商。因为磋商是在诉讼之前,大家聊一聊,看能不能解决问题。有个早,是最初阶段。所以我们说以磋商制度作为契机。在这里具体该怎么做呢?从实体内容和程序设计两方面。一个就是在赔偿磋商立法过程中,明确一些相关实体内容,允许这个阶段的存在,保障它的合法性。第二个方面就是在赔偿磋商的立法当中,完成具体相关程序的设计,包括具体的期限、方法、步骤等加以完善。因为时间非常有限,那么具体论证的内容也就不展开了,只是把框架和大致的思路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有什么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雨燕老师的发言。涉及到生态环境利益弥补的方面以我们现在法律机制来看有两类途径,一类是行政的途径,一类是诉讼途径。那我们现在所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类似于行政性的方式来做。另外一个方式,比方说,17年我们所说那个方案,里边也融合了另外的一些内容。使我很受启发的有两点:第一是在损失或损害评估的阶段,实行合作的方式。第二是力图以协商的方式来实行问题的化解,我们觉得也是很受启发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雨燕老师的发言里面核心的思路,尤其是协商机制,与下面的王小萍老师的发言似乎有异曲同工之妙。王晓萍老师的发言是环境立法的协同机制研究,那么欢迎王老师发言。
王小萍(山西财经大学教授):区域环境立法协同探究
各位老师同学上午好。首先非常抱歉,我没有准备ppt,就听我说吧。我的题目是区域环境立法协同探究。先说选题,为什么要选这个。我们这次开会的主题就是新时代环境法学的新发展。它的核心重点就是流域、区域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可以说我这个论文是专门为了我们这个会议写的。它有两个词,一个是流域,一个就是区域。我考虑了一下,区域和流域这两个词呢,流域它是自然形成的,而区域在我们法律里通常是在行政区划下使用的概念,也可以说它是人为的。这两个概念,在现实层面中他们是相互的,流域里有区域,区域里也有流域。我最后还是选择了区域,因为我整个论文的基础是建立在区域之上,当然,其实在区域立法的时候同样要考虑流域的问题,只不过我论述的基点是在区域这个基点之上。但是这里所讲的区域还不是现有立法所讲的区域,而是建立在区域之上的,在我们区域一体化发展、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所形成的区域。这里所讲的区域,它会涉及到若干行政区域。我在这里基本是以省级区域为代表的。但事实上,因为这方面的环境立法的协同其实是非常普遍的。那么在实践中,除了省级以外,还包括地级区域的立法的协同。这是我首先说的,我所讲的区域是什么样的。那么问题提出是基于实践而来的。实践当中,区域发展了,区域经济发展了,就需要有立法的推动。但是在我们国家现有的宪政立法体制下,其实是没有这层设置的,但是现实又需要。那么这个问题实际上,实践首先做出了推动,学界对已经出现的实践问题也做出了很多研究。我也是在这个基础上来展开的,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实践问题,它的起点是一个实践问题。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给环境立法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就是区域环境立法。其实在区域立法中涉及的方面是比较多的,最早的时候在经济方面的协作是比较多的。但是随着深入的发展,区域环境立法之间的协作就成为了一个现实问题。特别在当前的条件下,生态理念下,保护优先。那么经济要发展,肯定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前面,这就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那么在实践层面上,采取了一个什么样的路径呢?我作一个简要的介绍。由于现行体制下的立法资源供给无法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那么区域生态立法实践和理论,它的创新就提上了日程。各一体化区域率先尝试区域行政协议,后来发展出了各行政区域共同立法的协作形式,我把它称之为这里所讲的区域立法协同。其实各地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最早的它还没有提到立法层面,就是区域行政协议。这个有很多,那么学界把它看作是他们制定的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但是在之后,那么这种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在行政机关行为上的一种协作,主要是在这个层面。但是以后可能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它就已经显得不够了。那么就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协作,立法层面上的协作,其实主要有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就是06年东三省的法制办联席会议缔结的一个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那么它是政府间的一个立法框架协议,也就是说拥有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机关之间的一个协作。还有一个就是2015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那么这个它就已经是在人大立法层面进行协作,就是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进行的一种协作。我认为这也是从立法的层面上,也可以说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也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是从实践层面上我做的一个描述。下面我说一下,这两种形式我怎么来看?一个我认为区域立法的协同,本质上它还是地方立法。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它是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只是立法机关之间的协同,立法机关协同之后,还是由立法机关各自进行立法,只不过是在协同过程中,在目的上的共同性,利益上的共同性,从这个角度来讲,进行协同,所以它在本质上还是一个这个地方立法。那么这种协同它依托现有立法体制上的地方立法权来展开,这是区域立法协同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在依托地方立法权的前提下,通过制定框架协议,对立法协同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就为区域立法的协同展开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那么在具体的合作形式上,一般采用联席会议的形式,不过它也会分轻重缓急,采取更为灵活的形式,在形式上。最后我要谈一下我的观点,但是在我谈之前先谈一下学界的观点。对于区域立法有三种观点,一种就是把区域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立法形式,不过我认为在目前的宪政体制下可能是难以行得通的。因为现在没有这个东西,如果要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立法模式的话,可能还需要我们宪政体制发生改变。那么第二种就是目前存在的协同模式,第三种就是经过授权模式,人大的授权模式。我觉得现在阶段应当突出立法协同模式及其完善,那么在未来的发展层面上,这个授权立法的协同,可能它的层级会更高一些,它的效用会更好一些,效果会更好一些。那么至于说到环境立法的协同,我觉得环境立法协同在区域立法协同里面,它可能成为最先的突破口。因为这是一个现实的需要,协同方面除了现实需要,它也有非常现实的基础。可以借鉴我们现有的一些立法当中的一些经验来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我的报告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十分感谢王老师的发言,实际说到协同,我们来看我们五位发言人的发言题目,如果把这种协同视为一种方法论的话,协同很好的能够涵盖我们五个方面,无论是河流生态系统保护方面,还是海岛的生态保护方面,以及生态损害赔偿的方面,甚至在环境法的法典化的方面,也要或多或少的适用我们这种协同的方式和这方法。事实上如果把这个协同视为方法论,升格为立法上位阶的一个思路的话,环境法治的协同能够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是这种理念层面协同,二是它方法方面的协同,你比方说一般来说有这种市场方法和行政的方法,现在社会的方法越来越受关注。社会法的方法。第三是王老师所说的,在立法的层面需要立法的协同。四是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上下游或者是预防性的,事中管制性的,事后处理性的也要相互协同。你比方说新进发展的预防性诉讼,就很好地反映出来预防性和这种事后弥补性,两者越来越相互融合以及第五在实践层面的话,我们会发现横向来看,这种世界的范围内,从1992年里约宣言开始,协同的思想也就越来越受关注。放在我国的语境下的话,如王老师所说,无论是流域的层面,还是某些,你比方说黑吉辽的层面或者北京四周的若干个省份,其实已经涵盖了河北和天津以及相关的省份的一些实践,也反映出来协同的方面。
分议题四:流域(区域)环境纠纷解决
主持人:李挚萍(中山大学教授)
如果大家会有兴趣想进一步去了解的,你们还有机会发挥。这个时间还很充足,后面自由讨论还是有时间。所以刚开始的时候,请咱们的报告人先把你们最亮点的最主要的观点先抛出来,咱们这边有同学会提醒时间。
那么,现在我们请河北经贸大学的张欣同学来发言,题目是《刍议我国跨区域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张欣等(河北经贸大学):刍议我国跨区域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各位前辈、老师、同学,大家好!我是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张欣,我这篇文章是在我导师张立峰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文章中难免会有不足的地方,请大家见谅。我的题目是跨区域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其实就目前来说,我国的跨区域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比如说法律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的第28条,泛珠三角区域跨界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对赔偿和调解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再比如说政策方面,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和设立跨区化法院检察院的试点方案,对环境资源的案件行使集中管辖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另外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措施就是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跨区域环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并且在实践方面,环保督查中心现在已经改成了环保督察局。职能上除了加强对环境保护督查执法的解决,跨省界污染纠纷外,还承担着中央环保督察的工作,这对解决跨区域环境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的作用。虽然取得了这些成就,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环境问题严重性的日益凸显,我国跨区域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仍不能有效地予以回应。所以我主要从程序和制度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首先就是诉讼方面,我认为我国缺乏跨区域环境司法管辖制度,因为目前来说我国现在主要是以地域管辖,其实太过于局限化,对于环境案件来说,可能会导致地方干预司法。所以,我认为可以采用集中管辖和专门管辖为主,其他管辖为辅的方式来进行相关的规制。然后另一方面组织机构太过于碎片化,目前有合议庭审议和巡回庭。所以我认为可以以巡回庭为主,比方说2015年漳州市中级法院的生态巡回法庭,就是对他的肯定,但是也不排除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审判庭和其他组织结构来对其进行相关的整合。第二个方面我认为是非诉方面,他我认为他缺乏非诉与诉讼方面的有效衔接。比如说水法中曾经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上级政府裁决,很多情况下涉及到的上一级政府是国务院,如果裁决不能使当事人满意的话,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对对社会不利的行为,给政府造成舆论方面的压力。所以说我认为可以像行政诉讼一样,设立行政前置程序,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可以减少当事人与政府之间的摩擦。然后第三个方面,我认为是法律制度体系方面,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制度我认为不太健全,因为环境法本身涉及到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性,肯定会涉及到对受损的环境问题进行相关的鉴定,所以说对技术人员介入的相关规定,来健全这方面的相关制度是很必要的,对鉴定的准确性和效率性有很大的帮助。另外就是环境损害救济的社会制度方面,我认为他不太完善,因为现在新的环境法规定说,按日计罚无上限的规定,比方说企业在濒临破产的时候,企业在濒临破产的时候,连罚款都不能支付完,更何况是修复环境。众所周知的是,英国石油公司像墨西哥漏油的事件,如果是没有设立的基金制度,那么公司很可能会面临破产的危险,环境问题也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说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的成功之处,然后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企业加收环境税,然后可以使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并且可以使企业得到进一步的缓解。这就是我们讲的大概内容介绍。
主持人:张欣同学时间把握得很好,而且要点他也是规划得很好,我觉得首先要表扬一下,作为一个硕士研究生能那么淡定,应该说整个研究的能力,整个思路表达,我觉得非常不错。那么下面我们第二位发言人就是武汉大学博士生彭中遥。他发言的题目是《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之运行困境与完善路径》,欢迎彭博士。
彭中遥(武汉大学):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之运行困境与完善路径
尊敬的吕老师,李老师还有在座的各位老师同学,上午好。
我是来自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生彭中遥,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之运行困境与完善路径》。我将分别从三个方面予以展开说明。第一是设立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的必要性。第二是新设的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的运行困境。第三是针对上述运行困境提出的应对之策。首先是第一个部分及必要性分析部分。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的数据,近十年以来,洞庭湖它的环境形势是日益严峻的,它的面积在不断的萎缩,近十年来缩小了25万亩,它的水质在持续的下降,湖区20%的地区它的水质达到了二类标准及以上,而且它的生物多样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那么面对这样一种严峻的形势,我们需要在以下方面采取措施,第一是转变思想观念,帮助人们树立生态文明观、绿色发展观。第二借助环保科技的手段来预防控制和治理环境问题。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实现环境法治,通过科学的立法,严格执法,严密司法来应对上述问题。那么就立法层面而言,自2005年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出台至今,目前涉及到洞庭湖环境保护有关的湖南省地方性立法已经超过了十部,而且根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最新的消息,洞庭湖保护条例已经列入到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的议程。所以说就洞庭湖环境保护而言,它的立法数目之多,立法频率之快远超其他领域的立法,那么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为什么洞庭湖生态环境状况仍然是不尽如人意,我想这里有立法方面的问题,立法存在缺位,立法它没有抓住洞庭湖环境保护的关键,立法的适用陷入了困境,这里又主要体现为行政执法或者环境司法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快洞庭湖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进程,而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是环境司法专门化它的核心构成要素,所以我们也要努力探索设立专门的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2017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组建了专门的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已实现了洞庭湖环境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通过上面这样一种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初步作出一个判断,设立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它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作为这样一个新设的产物,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境,那么第一个困境在于设立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它存在合法性危机,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基层法院是无权设立环境法庭的,而且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司法制度、法院的建制等事项属于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也就是说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君山区基层人民法院它无权设立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第二个困境在于司法资源匮乏。在8月初的时候,我曾经与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通话,了解到目前该庭仅有十人,其中庭长一人,副厅长两人,十人当中有三人为原额法官,而且这样一些人都是从传统的三大庭抽调而来,并且没有相关的环境法学这样一个专业背景,所以说人员配置上来说是稍显不足的,而且财政管理人事任免方面他实行的是一种横向的管理模式,它严格的依附和受制于当地人民政府,也就是君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个困境在于案源不足,其实从理论上来说洞庭湖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那么进入到诉讼程序的环境纠纷的数量理应日益增加,但是现实情况是新设的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他时常面临着案源不足甚至是无案可审的窘境,这样一个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新设以来,他审理的洞庭湖环境案件不足五起,我想这里的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受案范围有限,受《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影响生态破坏的案件难以进入到诉讼程序,同时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于受案范围之外。第二个原因可能在于环境受害者他的诉讼参与度偏低,这里在7月底,我曾经通过问卷星这样一个平台,就岳阳市相关的居民进行了一个调查,关于样本的选取数据分析以及调查的结果,在论文当中有,这里由于时间方面的原因我不予展开,但是得出的结论就是洞庭湖流域它的环境受害者他的诉讼参与度是偏低的。第四个困境在于跨行政区域管辖困难,首先是这样一个制度,在我国的民诉法、刑诉法当中缺乏依据。尽管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对这样一个制度进行了设计,但是他用的是可以,那么可以意味着这样一个制度的适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二个困境在于它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易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如果我们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约束的机制,那么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它通常会作出利于当地的判决。第三是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在之前这个环境受害人他只要在当地的法院或者法庭就可以提起诉讼,在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之后,那么所有的案件都由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来管辖,那么对于外地的尤其是君山区、岳阳市以外的当事人,他们的这样一个时间金钱的诉讼成本就大大的增加了,这有违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原则。那么,为了应对上述困境,我们至少需要采取以下的措施,第一个是明确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它的设立的依据,这里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审判庭,这个其他审判庭就包括环境法庭。第二是针对第19条出台司法解释,将环境法庭理解为人民法庭的一种特殊的形式。第三种方案就是提升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的层级,将其从基层法院提升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那么这样做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既不需要打破既有的司法体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整合有限的司法资源,所以相对于前两种方案来说,第三种方案具有一定的优势。第二个措施就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可以从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和环境资源法庭的独立性两方面作出努力,独立性主要就是转横向管理模式为纵向管理模式,切割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与当地的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将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的人、财、物的供应权决定权归省高院来统一管理。第三个措施就是拓宽环境案件的来源,将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纳入到受案范围,同时可以考虑将公民有关的环保行政机关纳入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其次是努力提升环境受害者的诉讼参与度。第四个措施在于规范跨行政区域环境案件的管辖,首先是明确法律依据,其次是对洞庭湖实行集中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的管辖路径,具体就是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洞庭湖环境案件的一审法院,在必要的时候由省高院来指定相关的法院的管辖,上述集中管辖未涉及到的洞庭湖环境案件,最后就是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举措。好,我的发言到此为止,谢谢。
主持人:彭博士的时间也掌握的很好,他的发言是以洞庭湖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作为一个小小的缩影,反映我们现在环境司法实践的困境,特别是跨区域的环境司法,我们现在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防止资源浪费,我们应该都是实行跨区域的,但跨区域产生相应的问题又开始增加,特别是就是说诉讼的便利性等等这些问题。好,所以等下你们也是可以进行讨论。接下来的发言人是广西大学法学院的曲显合老师,欢迎!
曲显合(广西大学):论环境诉讼的价值与实现
好,各位老师大家上午好。
我是广西大学的曲显合,我做的发言题目是《论环境诉讼的价值与实现》,像刚刚的彭博士在讲的时候,其实我们也是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说在环境立法的时候,环境保护立法它数量是非常多的情况下,但是它的实践效果非常的有限。至于说它的原因,我跟彭博士稍微有一点点的不同,就是说我认为它的受案范围还有就是说诉讼制度在那个范围上,我认为不是一个法律规定的一个缺陷,我认为更主要的缺陷,一个是在价值理念上一个缺陷,还有一个是关于在实践中的一个立案庭,他们的一个工作上的一个缺陷。那么我们都知道说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不同的历史文明时期,文明不同的阶段,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或者说价值体系应该是不同的。比如说原始文明到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生态文明,那么我们现在说在法律的发展的不同的历史阶段,体现出来的是一个个人主义,到一个利益社会化或者价值平衡,到现在我们说的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这么一个脉络。那么昨天在曹明德教授在这个房间里面给我们做讲座的时候,在做发言的时候说,生态文明是一个既有工业时代的便利的物质条件,又有山水田园的美丽环境的这么一个界定。那么我们现在说进入了生态文明时期,主要是我们中国提出来生态文明时期,那么人与自然关系它是发生了一个变化的,这种时候我认为就是说人与自然关系发生了变化,它结果就是环境利益的出现。给大家简要解释一下,就是说生态文明时期人与自然关系它的一个变化,它跟以前相比,人类对自然环境资源的需求,它是发生了一个根本的变化,在那之前我们说的利益它是一个简单的一个自然供给充足时期的一个开发利用的利益。那么在环境危机时期,或者说在我们现在的生态文明时期,那么它的利益需求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一个开发利用的一个需求,还包括了大自然的一个可持续的多元化供给的一个需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需求其实发生了一个变化,那么我们认为就是说在这个时候环境利益我们讲的就是说在环境危机的背景下,才产生环境利益的诉求。我们说法律调整社会利益,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变化了,那么也应由法律予以调整,就所谓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利益体系发生了一个变化。那么在具体的诉讼制度里面,我认为环境诉讼的价值体系也应当有所调整。这里是关于一个环境利益的法理的一个探讨,我在PPT里没有做,然后昨天的张露教授已经给我们讲过关于利益的识别,我这里不再重复。那么第三个方面我想就是说从正面尝试一个定义,昨天张露教授他是从一个反面的角度,对环境利益它进行了一个尝试性的一个探讨。我想从正面来看能不能进行一个定义,我认为就是说我们对利益进行一个定义的时候,它往往是从利益本质就是说它的一个需求关系一个方面。现在就是说在我认为环境利益它体现的需求关系,它是发生一个变化,它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自然供给服务,还包括了服务的一个可持续性。那么这种融合的需求关系就是说它有两种需求关系,一种是服务供给服务,一种是供给服务的可持续性。那么在这种需求关系的时候,需求关系在法律中的表达载体现在是还没有明确,所以说在环境诉讼里面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属于环境纠纷,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应该纳入环境诉讼的范围,我认为就是说表达载体不明确就是一个制约的主要原因。我认为就是说环境质量是可以作为载体的,那么就是说环境质量的标准就可以作为环境司法实践中对环境利益的一个损害的一个识别或者判断标准。然后我就从价值理念上,对环境诉讼制度进行了一个分析,在前面讲过就是环境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一个变化,那么他的诉讼制度在价值理念上应该有一个调整。环境诉讼制度本身的构建,我认为就是促进了一个司法的现代化。像昨天在这里的一个铁路法院的王法官,他就讲以这个环境刑事诉讼裁判的一个说理,他说明了在现实诉讼中的一个困境。我认为就是说传统的司法审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关注的是诉讼请求,先看诉讼请求,看看原告或者说看看控方有什么诉讼请求,然后对诉讼请求分析说理就可以了。会主动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一个利益相关人,或者是公序良俗的那方面的考量。但是在环境利益的考量上,他们就是有所不足,这个原因在于诉求的不清,或者说他一个诉求在诉讼请求上的一个缺失。昨天王法官讲了几种原因,就是说法官意识观念方面,还有案件压力追责机制带来的对环境利益,或者说对于环境刑事裁判的一个说理的不足。我认为司法的一个被动性也是一个方面,就是说在司法被动性方面,法官他的主观能动性不足的时候,或者说我们的环境诉讼、环境司法刚刚出现不久的时候,法官在这方面是有一个缺陷。然后,我认为环境诉讼制度本身它的构建就已经促进了司法的现代化。第二就是环境诉讼的目的与价值追求,应当与生态文明的价值理念相一致。那么我们再讲实际上就是说后面我们在讲环境诉讼的一个法律价值的时候会有所解释。第三就是说环境诉讼它保障了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就是刚刚跟彭博士认为一致的问题,就是说现在的环境执法、环境立法特别多,增长速度特别快,环境执法难、执法不严,执法效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根源之一,我认为是在于一个司法规制功能的一个长期缺位。环境诉讼它的法律价值我看了一下,现在有很多学者说对司法的法律价值它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说公正价值是最高价值,也有人说自由价值是一个原价值。有不同的认识,我是对司法制度中几种通说价值,结合环境诉讼的目的进行了一个分析,我认为从环境诉讼的目的来看,它的目的不是为了保障就是说对公正价值的分析,不是为了保障主体的一个公正分配,也不是说利用环境资源,也不是说对个别主体受到的不公正进行一个救济,那么更多的体现的是对损害环境利益的一个禁止。那么任何人损害了环境,都应公正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认为这种公正不是环境诉讼的一个最终目的,而是实现环境诉讼目的的一个手段。那么环境诉讼的一个自由价值,我认为就是说在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里面,大多是通过义务性规定方式来抑制人们任意利用环境资源为目的和手段来实现人与自然的相和谐的一个状态,法律以义务性方式调整人的行为显然不是保障主体的自由选择为主要目的。那么关于效率价值,我认为环境保护并不意味着要禁止利用环境或对环境绝对保护,而是为了保障社会对效率的追求,不超过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范围。环境诉讼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保障环保法律对效率的约束能够得以实现,那么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尽管重要,但不是环境诉讼引领性的一个价值所在。第四个是秩序价值,我认为环境诉讼目的是建立科学合理有序的利用环境资源的一个秩序,并非是要建立一种封闭的僵化的秩序。像昨天讲的一些原则,环境保护的优先,一种秩序,价值选择,我们说秩序之下我认为他无法,或者说我存有疑问说在调整跟其他价值的取舍上的冲突,或者说引领价值判断上,我认为秩序价值没有办法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我认为环境诉讼的一个和谐价值是能够公正自由,就是引领环境诉讼里面的公正、自由、秩序和效率价值的去整合与趋势,又能够作为基础和原则来指引环境。司法活动,我认为就是环境和谐价值。关于和谐价值的一个论述,在司法里面有所不同,不同学者在对于司法价值的论述里面也有过,我认为和谐价值在环境诉讼中应该可以作为一个引领价值。后面是我现在一个还没有成熟的一个想法,我再简要介绍一下,就我认为环境诉讼价值的实现路径有这么以下几个方面,在立法中,一个是明确环境利益的内容和范围,第二就是说放宽主体的一个诉讼资格,第三就是在诉讼里面能够通过灵活的运用利益衡量的司法手段来实现环境诉讼的一个价值。谢谢各位。
主持人:曲老师做这个研究我觉得非常好,我们对于环境司法的研究更多的是从实践出发,一个案例出发,判例出发,那么就是说从法理学上做的这种探讨,实际上还是远远不够的。那么曲老师研究就从一种价值判断,而且是不是一元价值、多元价值的这种协调整合,我觉得这个研究是做的很好。我总感觉就是说别的这个学科可能更多的一种利益衡量是一种相邻的横向的,但我们环境纠纷当中,我们那种价值冲突是立体的,是纵向的,所以很多是用传统的这种司法理念解释不了,我们得有新的一些理论突破。那么接下来的发言人是重庆大学法学院的薛老师。
薛艳华(重庆大学):论公众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证成及其制度设计
各位老师、同学们早上好,我是来自重庆大学法学院的薛艳华博士后,我今天给大家做报告的主题是“论公众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证成及其制度设计”。因为这个主题其实是在我15年读博士的时候想写的一篇文章,但是这篇文章也拖了很久,所以可能在过程当中,在我们的立法和实践当中也发生了很多变化。那么今天做的主题的内容可能不是非常的充分,也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们多多指教。
我的内容主要分成了四个部分,主要是讲这个问题的缘起。第二个它的逻辑前提就是它理论的一个政策,那么我要提出公益诉讼,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那么应该是现实当中存在的哪些障碍,以及最终它的一个实践路径,这四个方面进行讲解。
问题的缘起的话其实我一直在考虑,因为我们现在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当中已经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那么它在我们现实和实践当中是否可以达到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功能的一个最优化。实际上我觉得到目前来说,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它一个制度的构建研发还是理论的这一块的话,它的是否充分,目前来说,我从龚实践部门一些人士的探讨过程当中会发现,它实际上是由于国家一个推动力,更主要是国家推动力的原因而进行的。那么它的效果其实还是有待提高的。那么我们就可能存在一个现象,如果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失效的情况下,那么我们还有谁可以进行这一项工作?我就觉得实际上公众他是可以参与到其中的,所以我就认为公众是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然后就是以此为主题。
那么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体系,就公众提起环境行政复议诉讼,那理论正常是可以从按三个方面来进行解说的。第一个是他的权利基础,因为2014年的环境保护法当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公众享有公众参与权,并且他的权力分成了三个,第一个是环境信息的获取权,然后环境的监督权及工作参与权,这三个部分实际上它就为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个理论的权力的基础。那么第二个是它的外在的一个要求,因为我们知道环境行就是行政行为它的一个监督路径一般分成了两条,第一个是内部的就至上而下的一个内部的一个规定,第二个是外部的公众监督,那么它有可能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说它的一个而内部监督是会因为级别的一个局限性或者利益的补货,那么它就可能进行一个自我的一个失灵,如果外部的公众的监督体制就会可能因为是权力的虚化或者软弱化,那么他会先进行一个选择性的一个失语,那么它这种监督路径就可能产生不足之处。
那么我认为构建公众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那么恰恰可以补足上面的不足之处。一方面它可以诉讼的方式来间接实现了上级对下级以及同级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一个自我的一个监督的一个执行,另一方面的话他可以直接强化了外部的公众监督的参与权,然后实现的是权利对行政的一个权力的监督的模式。第三个是他的内在动因,也就是他要工作要参与环境治理的一个利益的表达,以及实现环境公益与私益的一个利益的一个实现。为什么说是对可以参与到环境治理利益表达,是因为社会公众他如果可以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它可以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是价值的一个选择,然后他可以通过司法的一个途径来主张它的环境意义,而国家的话则可以通过这种环境行政诉讼的一个方式,然后以较低的成本来得到了公众对环境行为的一个反馈的意见,从而纠正自身的一个行为。然后同时它也是实现我们环境公益与私益的一个利益的一个实现,是因为环境就是行政行为,它不仅仅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那么他同时也可能涉及到环境私人利益的一个实现。那么当环境行政行为它如果不当或者违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种方式,然后我们不仅实现的是一个法律上的一个对公共利益的一个维护,同时也是对现实现有的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一个背景之下,就是我们公民个人一个权力的一个强力的维护的一个回应,这是它的一个逻辑前提。第三部分的话就是它如果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话,它的制度应该是面临着以下四个方面的一个障碍:第一个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到目前为止,我认为是还没有达到它应有的一个地位。因为环境公益诉讼它的目的实际上就是,还是对环境,正如俞老师之前有一篇在03年的文章当中就已经提到了“环境公益诉讼它的目的其实是对环境本身的一个损害。”那么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它的构建的一个前提是环境行政救济在环境救济上面的失灵,那么他才可以提起的。而我国目前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它的构建实际上还是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而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一个环境行政诉讼为主的一个二分的一个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我们近几年来有很多学者也提出来了这种二分的模式的一个立法的一个顺序的一个颠倒以及制度的构建的一个失衡,它实质上有可能就会导致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职位的一个错位,以及环保行其他职能区等等,从而达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目标。
第二个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它的原告的一个资格也并未明确,因为从目前我们的环境,我从目前的行政诉讼的规定当中,还是沿袭了传统的一个行政诉讼,是属于主观诉讼的一个观点。它实质上我们为维护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环境行政诉讼这种客观诉讼是与现在的诉讼程序还是不相融合的。那么从单行法来看,比如说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等这些的话,它也只是规定了单位以及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这种行为进行一个检举和控告。那么对“控告”这个词的理解的话,是否它可以进行一个扩张解释,表示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呢?实际上从文理解释来看的话还是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的,也就是还不能够直接认定公众,那么它可以把一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一个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三个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他的诉权行使不清晰。也就是说在检察机关是已有的主体情况下,我们加入公众,那么他们之间的一个诉权的顺位的问题应当是如何规定,如果一方已经行使了环境行政公益诉权,那么一方的话是否可以作为支持者或监督者。然后这些的话实际上讨论当中也会有一些讨论。
第四个的话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因为从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第二条,就是总则的第2条以及分则的第12条和13条规定的话来看,虽然它已经明确把具体行政行为改成了行政行为,但是实质上它还是沿袭了原来已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惯例,将抽象行政行为就还是排斥在外的。而我们2000年的时候,一个《最高院的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当中跟这个的规定还是有一定的冲突的,比如说它是以概括式再加否定式的这种方式来说,行政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实际上以否定式的方式的话,反而是给了我们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当中提供了一个空间。那么这就是我国立法一个方面的不协调性。
然后最后一个部分的话就是它的实现路径的话,我认为首先的话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是像王老师他们认为的一样,他要属于这种核心地位的。应该是环境公益诉讼,应该是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主线,然后以社会公众为主导的这么一个公益诉讼的一个救济。同时具体来说就是在程序法上面的话,我们要完善一下行政诉讼法以及它司法解释,然后给予公众诉权。要单行法方面的话就是实体法方面的话,我觉得通过未来可能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等的一个修订,然后将行政行为也纳入到环境公益诉讼范畴当中,然后实现一个实体法对程序法一个补足。第二部分是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原告资格的一个标准,我认为我说的是一个叫“不利影响”,“不利影响”以它的一个程度来说的话,无论是轻微的还是严重的,我觉得都可以纳入当中,这个利益无论是一个直接利益还是间接利益,我觉得也是都可以的。只要是造成了不利影响,那么他作为一个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一个资格的标准,具体来说的话,如果公众享有起诉权就应该包括了这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第二个的话该不利影响可以归因于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最后的话就是具有救济性这三个方面。第三个数位的行驶方面的话,其实这个争议应该也不是他的最主要是要跟检察机关处于一个同等地地位,那么差异性就是在于他诉权的行使的一个限制方面。因为检察机关的话它是一它的法律的职责监督权行使的一个诉权,那么他在诉权授权的设计方面的话是有所限制。然后而那个公民的话是依权力而行使,那么它在授权资格的话,它的限制范围相对要宽松一些。然后第四部分的话,第四部分我讲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它的一个可诉的范围,最终还是若要落脚在行为侵害的利益方面,它只要是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的行政行为,那么都可以纳入到可诉范围。然后具体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其实重要要说的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的话,那么进行了一个限制,那么它主要是包括了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然后他的审查的一个重点,我认为是应该它放在污染物排放的一个标准进行一个司法审查。最后的话就是要将抽象的环境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它的一个审查进行一个分离。以上就是我对这个的一个简单的汇报,然后也希望请各位老师多多指教。
主持人:谢谢薛老师的发言,那么我们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来了,但是大家对的主体资格有资格问题有很大的争议。他做的就是说扩大主体的这样的一个法理探讨,还有一个甚至有个制度构件,我们当然这个值得我们继续在下面继续讨论和探讨。那么接下来之后我们这边,最后这一个专题最后一位发言人是江西师范大学的康京涛老师,他是对生态修复司法适用的困境和出路进行探讨,是以212份环境裁判文书为中心。欢迎康老师。
康京涛(江西师范大学讲师):生态修复司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以212份环境裁决文书为中心
尊敬的刘老师李老师,大家早上好,我是来自江西师范大学的康京涛,非常荣幸可以在这里跟我们所有的环境法学者的共同来讨论这样的一个议题。我选取的议题是以212份环境裁决文书做了一个样本然后来进行分析的。首先就是我的汇报是三个方面,第一个问题的缘起即就是我整个研究的一个设计,第二个就是研究的一个发现,最后是针对研究发现的一个问题,就是提出一个简单的认识。但是因为这是一个大覆盖的一个实证的一个研究,因为有212分,所以在发现问题的时候你会发现只能从宏观上对它作为一个描述,但是要从细微的角度对它去解读的话,我觉得就说可能是限于一个时间和篇幅的话难度是很大的,但是确实在这212份环节裁决文书当中的话,发现了很多就是说值得我们环境法同仁去关注的一些问题。
好,第一个是这个问题的缘起以及研究的设计。实际上在我PPT当中所呈现的这样一个司法解释,那么一个改革方案当中对于修复生态环境,在我们的司法解释当中,它确定为环境侵权的一种责任方式。而在我们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当中,它规定了三种不同的修复方式:一个是自主的,一个是委托的,还有一个是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的。应该说在无论是从我们的法律或者说在这种规范性文件当中建构起了这样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下,实际上在我们说这两个文件之前,在我们已有的文献里面,就说以我们李志平老师最早就开始涉足了生态修复制度以及生态修复往后的一种研究,所以说因为这是我博士论文的一个方向,所以说在李志平老师的研究的基础之上,给我们开拓了一个很新的视野,在这里我也是非常的感谢。这是我研究的整个的一个概况的描述,已有的这种研究尽管不多,我在中国知网当中做一个检索,直接的这种研究的论文是31篇,而且这31篇里面有些从制度的,那么有些是从责任的,那么有些他可能还是站在这种公法的视角,比如说生态修复的法律调控的,所以说真正的研究是比较少,但是所所采取的路径它都是一种规范研究的方法,试图跟我们的法律体系相周延、相自洽。因而在这个基础之上我就在想是不是这样一个制度在我们的法律当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就想看司法当中实现到了它存在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因而我就在北大法宝里面当时选取了以几个关键词,一个“生态修复”,一个“环境修复”,然后还有配合我们像水污染防治法的76条,还有固废法的85条对他的一种描述又做了一个梳理。因为就是说比较早的是去年9月31号,所以说我关于这个就是说已有的判决是237份,我剔除掉了,法院就说请求不支持的16起,还有重复的一些环境裁决文书,最终是212分,所以说这是一个研究样本的和一个这样的一个选择。
好,那么第一个是研究的一个发现是生态修复,司法适用的样态的一个概观,就是整个的一个面貌。第一个我就是把它分为了我们的民事、刑事和行政。第一个是民事案件在212当中有30件,实质上对这30件它的一个逻辑来分析的话,它都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下的一个修复责任的承担,意味着它这个也是源于我们司法解释里面的。从就是说整个年度的一个变化,我们可以看到2015年应该是从2014年2015年是整个的这样一个节点。第二个就是它适用的案件类型,在案件类型当中适用最多的是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占到了27%的比例。第二个是违法排放电镀废水,实质上把它引用到我们的法律当中,一个就是涉及到了固废法,一个是涉及到了水法,其他的相对的还有一些生态破坏的,还有一些违反乱倒生活垃圾的,所以说在我们的法律当中,这两块是涉及是最多的,这是适用案件的一个类型。第二个我就想看一下,在刑事案件当中,这172份里面,实际上它整个的一个逻辑叫做“被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下的从轻处罚”,因为在所有的文件当中,在所有的判决书里面,它基本上都是延续了这样的一个逻辑。我就说对应的就是我们刑法里面关于我们环境或者是生态破坏保护罪里面这几种罪行让我做了一个分类,分类之后在当中,实质上在我们刑法案件当中两个是最多,一个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另外的一个是“盗伐林木以及滥伐林木”,那么就是在两块值得注意的是什么?从我们盗伐林木到污染环境罪,是我们刑法里面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罪的一种最累,但是在失火罪故意毁坏财产罪当中,他们也加入到了就是我们这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而从轻处罚的这样的一个行为,这是我们在刑事案件里面的一个整体的一个概况。
这个就是一个行政案件相对比较简单了,所以说在行政案件里面我就概括成了叫做行政公益诉讼下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修复监督的一个职责,在这10起,因为它只有,10起,就是说已经在我搜索到的案例当中,所以在这里面我们就看到这是一个地域的一个分布图,那么这是不同的地域实质上有不同的一个特点。以上是我的第一个发现,一个就说是一个还原吧。第二个针对这样一个问题,然后就说在这个里面从就是说存在哪些问题,实际上在整个的文本分析下来之后有很多的问题,但是我选择了几个就是说从我们规范的角度,大家都比较关注到了,第一个就是法律依据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在谈到法律依据的时候,我觉得无论是我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它涉及到了一个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尽管就是说我们的司法解释里面他提到了修复生态环境,但是它在恢复原状的责任之下的,那么这一点基本上在环境法学者当中已经达成一致了,它跟我们的生态修复是不同的。实际上沿着这样的一种逻辑如果来进行判案的话,可能是存在一种法律的正当性危机,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在法律依据当中也就是说呈现出一个这样的特征,就是我们法官在这个法官最后判决所适用法律的时候,适用最多的是侵权责任法的15条,65条还有56条。实际上在我刚才已经提到了我们的水污染防治法的76条,还有我们固废法的第85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很遗憾他没有去试用,或者说他可能会选择我们环境保护法里面的第六条,它可能会作为一个处罚的依据。我觉得就说为什么不去适用呢?因为在就是说待会我会提到,这是在民事案件里面的。第二个是在我们的刑事案件当中,在刑事案件当中,我首先要表明一下他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什么呢?在判决里面他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就说检察机关或者说我们的法院就是说跟就说犯罪嫌疑人就是那种环境犯罪的像嫌疑人他们之间进行了一种磋商,说然后就说然后你可以通过这种恢复性司法的功能,然后提就是承担一定生态修复的义务,这是一类的,就是在判决书之前他可能会写出这样一段话:“鉴于犯罪人在就说具有悔罪的表现,他承担义务作出判决、”,这是一种的模式。另外一种模式是什么?他直接在法律文书里面最后的判决里面判处刑事责任怎么样,再判处怎么样。实质上第一种我个人就说我个人认为的话,它还是是一个法治的逻辑。那么第二种的话,因为我们在刑事案件的罪名,或者说在已有的研究里面,把它在刑法里面的样态称之为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在里面实际上是没有这种生态修复义务的,就说是没有生态修复义务的。所以说在第一种里面它通过事先这种协商或者是一种告知义务,我觉得这个肯定是可行的,它是不违背我们司法法治原则的。但是第二种他如果见于什么判处一个将可能是存就是我个人认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它是存在一种违背了我们司法法治原则的。
在前几天的时候,因为我是在江西师范大学,所以我是带了法律硕士的课,当时有一个九江市,然后就说有一个县的一个法院的法官,他正好是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他就问我一个这样的问题,他说我们现在在做一个身子,就说生态修复性司法,他现在手上有一个这样的案例,就说从省高院到市中院就非常希望的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有个创新,是一个环境里面的走私,这个叫做是犀牛角,还有走私象牙制品的,他们就希望在这个方面,他问我说“康老师,你觉得就是说在我们的审判方式上,或者说在责任承担上能不能加入一点生态新风修复性司法的一种元素”,其实当时我觉得我考虑了很久,我说这个在不违背就是我们司法法治原则的一种情况下,我说你加他的一个目的,如果你要把它作为一个从轻处罚我觉得这是非常不当的,如果说你要把它作为一个我们司法当中的一种警示教育的话,我觉得可能在我们现有的方式里面可能很多它都是不适用的,我觉得你可以让他去履行一点这种就是说我们这种宣传这种就是法制环境的一种法制宣传,就是这样的我觉得这个我觉得也是可以的,因为这是一个警示的作用,但是真正的要减就说就是把它减轻刑罚的话,我个人认为还是不恰当的,所以说这是第一个法律因素。
第二是责任承担方式的,我们的李老师把它附就是说是通过法院的审判分为两类,一个是行为责任,一个是经济责任,所以说我也继承了于老师的这个观点,就是行为责任和经济责任,在民事里面。在这个里面我又做了一个细分,有六件被判到被告是承担生态修复行为,21件判决被告支付生态修复费用,2件判决就生态修复行为的支付费用。所以说在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那么我们的方案里面当然它是一个选择题,在选择题的背后实质上是不同的一种逻辑的行为责任和经济责任行为。就是说行为责任让污染者你直接去承担这样一个就是说直接去修复,可能就说那么就说政府的包袱就等于是甩了,但是经济责任的话它可能会带来很多的不便利,因为经济责任的的话那么第一个生态修复基金涉及到一个管理的问题,第二个经济责任里面的话还有一个货币换算化的问题,所以说我认为这也是一种在责任的方式上可能会涉及到一个正义的问题。再就是我们的刑事案件里面它实质上也是存在这样的,就是恢复植被,然后补种植被,还有支付生态补偿金,支付生态修复、异地修复,我觉得这个背后我觉得它都涉及到一个正义的问题,因为在刑法当中对他进行了从轻的一个处罚,这处罚的时候基准是否可以统一设计一个正义的问题。
好,第三个是一个修复目标,修复目标的问题,实际上就这两类,在司法判决里面,第一个以恢复原状为依据,判决恢复至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在这边我就列举了一个案例,因为时间我就不讲了。第二个以环境质量标准的为依据进行判决,实际上作为一个司法的我们判决的时候第一个然后你要恢复原状。第二个是以环境质量标准的,实质上也涉及到一个法律正义的问题。我就因为时间上讲快一点,第四个这是一个修复,就是资金的管理,大家可能都明白,目前是这四种模式,一个市政府的、法院的、地方的、还有交给一些直接的部门的。所以针对这几个,实质上我就做了一个很粗矿的,我觉得这四个都是一个法律问题。当然除了我以上所讲到的四个法律问题之外,实质上在我们的法律文书当中存在的,有人说这是生态修复,有人说这是环境修复、生态环境修复。那么实质上也是折射当中我们学理上对什么是生态修复,什么是环境修复,什么是生态环境修复在一个基础理论当中的一个认识的不足,或者说界定的一个不清,那我觉得这也是一个问题。但是我更想谈论的就是这四个:第一个明确相应的一个法律依据,那么这个法律依据是怎么样来去制定?其实就说我去年写的时候可能就是知识的积累不够,我觉得还是比较粗一点,因为就说经过一个成熟的一个思考之后,目前我个人觉得至少在我们制定法律依据的时候,可能就是涉及到了一个权宜之计和长远之计。权宜之计的话,那么我个人觉得是在我们的环境保护法当中肯定要增加一个就说类似于修复生态环境的这样一个条款,那么可能大家觉得那么增加这个条款它是一个行政法的一个规定,是吧?它增加一个这样的条款。但是我最近在关注一本书叫做《侵权法与管制法》,在侵权法和管制法的责任范畴当中,实际上他们责任分配,什么是侵权法的什么是管制法,它有一个分配的标准。通常意义上那么在这本书里面他提到了几句,在公共领域当中,我们管制法所承当的是主导责任,侵权法是对剩余风险的一种,就是对剩余风险来就是进行一个承担,所以我认为就是说在环保法当中就说如果要修订增加我觉得是可以的,但是从长远来讲,我个人他一定要跟我们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样的立法是相结合的,因为我在刚刚的里面是以我们的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来展开的,但是在生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里面它也有生态修复的,所以说我认为这两个在立法里面它一定要是结合起来的,或者说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因为我开始的时候还没有意识到,但它越往后我是觉得这都是一个需要去理清的问题,这是一个明确相应法律依据。第二是优化责任承担方式上我认为对行为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一种是用的应当是以行为责任为原则,经济责任为例外来试用他们的标准。第三个制定切实可行的修复目标,修复目标的应当可以按照我们的环境要素,比如说大气、水、实行不同的一种分类,然后把它作为一种管制性的目标。最后一个就是规范修复资金的管理。好的,谢谢老师。
自由讨论吕忠梅老师点评:
那么人民法院的组织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做了多少?还有我非常赞成周老师刚才讲到的,我们洞庭湖法庭的研究室就是认识他现在的问题,还是我们为之作为跨区域的就是流域污染的这样的一种司法机制,我们要做一些前瞻性的研究,你的研究目标是什么,还有我们这位重庆大学的老师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的问题,你显然你的研究是落后于现实的,对不对。那么我们从一个社会现象,我们要提炼出一个理论的命题,这个理论的命题,我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进行论证,最后达到的我的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最后是要回到实践的。因为我们现在都是实践命题,对不对。实践当中来的,我们今天没有,除了我们这位老师,他是从一个法理的角度来说以外,其他我们都是做的实证的问题。所以实证的问题就是我反复讲,我们看到了很多的社会现象,这些现象是法律的,我们可以把它认为是法律现象的一种描述,但是我们一定首先是从法律现象要抽象出法律的理论命题。这个理论命题,然后我们要用适当的方法来做。刚才我举例不是说他们,我是认为我看了很多的论文都有同样的倾向,就是我们的研究方法和我这个理论命题之间的相匹配性。
第二个是我们是一个学术的研究,它的论证的过程。我现在就很那个的看法,就我们提出了很多的问题是吧?但是我们的认证过程跟我们所提炼的那些关键词没关系。刚才田老师也说到了这个问题,我们说是机制研究,然后我们这位同学回答说制度跟机制应该相关吧。你都不知道机制是什么,我们怎么去做机制研究对不对?这个就是可能你是应急的一种反应,但是在这个情况下我再写一篇论文,我要进行的是机制研究机制和制度之间什么关系?我们不清楚怎么去做认证呢?所以我们在看大家的的不光是论文,看硕士论文,看博士论文的时候,经常会发现的问题就是我们不知道逻辑论证的过程。你的观点,一个学术命题提炼出来以后要用一定的方法要完成论证,不管是证成还是证否,你都要有论证。这种论证不是简单的用什么,你就是我们讲的有几条,大家看到的有什么法律不规范,现在法官人数不够……然后这些不叫认证成,证成后面要有它的这种逻辑的过程是吧?逻辑的过程它是要有各种要素组成的,我们要证成任何一个法律的命题,这个命题背后证成的几个要素,我们要把这个要素要找齐了,对吧?这个时候我就说到我们诉讼价值的研究,他提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就是环境诉讼的价值和其他的诉讼价值确实是不一样的,那么就是在这个可是你提出一个和谐价值,我也看到了有一些人在谈,在我们的传统的价值理念里面,“和谐”它是很难成为一个独立的价值的,对不对?但是环境法就是从法律的价值追求来讲,我也认为和谐可以是一个,但是和谐大家要想到它更多的是一个什么?我们会认为它是一种方法,就是他要调和某种东西是吧?因为他是最后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就是实现一种和谐的状态,和谐本身怎么办呢?你还得通过分配正义,对吧?还是得通过校正正义。就说实际上可以我们其实认真的对公正来加以细分公正的内涵是有多种面向。对吗?那就是我们这个时候就看我讲认证的方法,我们是在这种要素里面我们去找,我们是从传统的价值里面去拓展它的内涵,我去发现原有的价值内涵的一种丰富性,从这里面来找我是不是一种方法。对吧?还有一个像他那样,我再外部再加一个架子,那么我再来从外部再来讨论外部的新价值和原有价值之间的关系。但是这个时候我就要注意了,我外部加的这个东西和原有的能不能融合。还有你说效率不行,我也同意,你说这个我都同意,自由不合适是不是真的?如果我们把它的每一个价值的内涵,其实在我讲环境的问题,就是我们有两个价值是被忽视的,一个很重要的价值是什么?安全。安全。什么安全?我不是讲诉讼价值,我讲法的整个的价值里面,其实安全价值,我们想想法律的安全价值在传统法秩序里面是比较低的,位置比较低的,但是对于环境法来讲,我们的首位价值是安全。但是我要给大家安全的层次是不一样的,人的安全我们分为五个层次是吧?然后我们有个人的安全最低的安全是什么?自我生存的安全,这跟我们环境相关联,最高的安全是什么?我们最高安全是精神层面的。精神层面的安全其实是与环境相关联的,为什么?因为我们有人的这种生存的安全里面,它有从最低层次的需求到最高层次的需求。我请大家认真的去研究一下环境的价值。那么在诉讼价值因为诉讼价值它依托于法的价值,但是他有可能会有它自己的一些目标的追求。那么所以在这个里面,因为诉讼整个的过程,为什么我们会把诉讼价值不把司法把公正作为最高的价值,因为它是一个司法本身是一个校正正义,对它是一个矫正,它是对于已经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恢复,它是一个它已经是对法律的就是原有立法的分配正义基础上的一种矫正,所以它是一个矫正正义。但是在矫正正义这一块就是司法它的这种公平和正义的内涵,我认为是还可以有新的拓展。
所以在这个里面我只是给大家讲讲我的这样一些我们是可以从另外的一些角度去考虑,那么刚才康老师讲的他的裁判文书环境质量,我插了一句,环境质量标准它确实是不合适的,其实我们现在我们一定要注意这我写这个文章不多,但是我写那篇文章我认为至关重要,就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含义是什么?它是对一种风险的预防。所以因为它是一种风险的预防,你现在用一个任何已经确定的标准去来做它都是很困难的。你用排放标准肯定不合适对不对?然后为什么他们会要用基准,它是我原来的一种正视自然的状态对不对?它不是标准,它是我原始的自然的状态。但是现在这种怎么能达到自然的状态,它其实是用一种模拟的方法,就是我们讲的叫风险评估的方法。风险评估有另外的一套东西,它和我们不是我们的环境质量标准,它是风险评估的结果有可能会导致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变化,因为我的预测未来多少年,其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很大程度上它是对于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的一种风险的预防。所以我们不能为这就事故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他原则的是什么?是后果救济,就是事后赔偿的这种方式来的,所以你不能用这个就是我们传统的这种思路来对待一个风险预防的制度,所以这种制度的研究它就会出状况。所以我第二个就是讲证成的过程,就是它需要有各种因素的考虑,这各种要素在每个问题下面它是不同的,我们没有办法说统一有一个什么样的东西,但是我们的逻辑论证的过程一定是自洽的。对吧?你自己要把你自己的问题得说明白,我提供一个命题,我要做机制研究,你最终要回答我,我通过认证以后,我应该有什么样的机制或者什么样的机制不合适,我的始终的关键词是机制而不是制度,我们都知道那机制是由制度的运行构成的,对不对?制度肯定跟机制有关系,但是我要研究的是这个制度对于这个机制会产生什么影响,这是一个逻辑。那么不是制度本身,他该怎么着怎么着,那些制度不能制度破坏机制的事情多了去了,对不对?所以在这个里面第我认为第二个就我们的一篇文章的这种逻辑的论证的过程。那么这个这里面我们需要有非常深厚的理论的积累,如果没有理论的积累,我们的文章就很容易陷入就事论事。
第三点,我特别想提醒大家,就是我们现在做的很多的环境法研究变化很快。制度变化很快,立法变化也很快。所以就是我们在做这个研究的时候,不要今天好几位说都是我过去做的,我前几年收集的资料,你在面对今天这样一个形式,我们今天来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你一定要看现在发生了什么。我可以说半年前的资料现在就过了,因为变化很快,我们真是在生态文明的制度的变化处在一个急剧的变化时期,我自己统计我们现在就以几个月在计算,就是几个月就一变几个月也就一遍,为什么有那么多项的改革方案,对吧?有那么多的制度要落地,所以变化非常之快。所以我特别希望我们研习者,我们密切的关注司法实践,密切的关注现在政策的出台,密切的关注我们在执法过程当中发生了什么问题,这些问题不是要大家,我特别反对,我一直讲我们不能做成注脚法学,就是不能够用政策来解释我们现在的东西,我们恰恰是要帮助我们的政策如何完善。我们帮助我们提出的改革目标,如何通过我们的理论研究,我们引导它真正实现目的。这个不是就事论事,这就需要我们有前瞻性,就我们的理论研究是用来指导实践的,我们来自实践,最后要去指导实践,而不是我们时间都变了,我们还跟在时间的背后去跑。
关于公益诉讼的问题,因为没有时间我就不讲了,但是就关于行政复议诉讼其实是一篇非常大的文章,在尤其是在中国特有的这种制度环境之下。大家看到以前我是坚决反对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后来这是一个政治的理由,说服我。为什么?就是在中国能够对行政不作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得靠行政体制。这是中国一个特有的,只能从内部,因为内部就是以公权力制衡公权力的方法来实现,这是中国的一个现实。是吧?我们老想着以私权利来制衡公权力,在中国目前的这种法制环境下很难实现,对不对?当然我们很希望中国真正走向法治社会,你的设想能实现,可是认证的方式不是现在的这种方式,不是简单的公众参与,有表达权,就是它背后的很多的因素,我们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当中要整体的来加以考虑。
这是我对今天大家的发言最后说一句话就是,非常的高兴,是大家都在真正的发现问题,在研究问题,并且做出了很多很好的制度的设计。但是我也特别的希望我们要看我们所作出的这种制度设计,第一有没有前瞻性,第二有没有系统性和整体性,第三它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去引领或者是真正的去解决我们现实当中的问题,我们要自己反过来,是吧?我们要来看我们自己的这种制度设计最终他所能够达到的这种效果,因为环境法它确实是一个实践法学,那么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它才能促进我们不断的进步。所以我也很期待就是我们明年年会的时候有更多的年轻的学者,我们今年是严格控制,大家看到没有一个副会长在上面发言对不对?我们不让没有一个人甚至常务理事都很少,对不对?然后我们很希望我们的年轻学者,尤其是我们的研究生们能够踊跃的来参与,并且能够通过这个平台能得到成长,所以讲交流的过程是让大家一起共同成长的一个过程。好吧?谢谢大家。
(简报内容根据现场录音整理成稿,未经发言人审核,若有疏漏,敬请谅解。具体勘误与会务组联系。)
【审定】刘爱良,陈勇
【记录整理】齐薇,陈鹄,何晓健,肖和龙,周圣佑,尤婷,彭丽娟,张小丽,张乐茹,刘娟伶,黄霁昢,邱若莲,丁莎,雷丰铭,秦赞谨,何燕,卢志文,刘智勇,胡词敏,梁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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