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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2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2019年研讨会在浙江省舟山市召开。本届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浙江海洋大学主办,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承办。来自浙江大学、中山大学、苏州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宁波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青岛大学、广西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海南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浙江海洋大学、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社科院等高校、科研院所的50余位专家学者参会。此外,会议还吸引了无境深蓝潜水员海洋保护联盟、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海洋环境公益组织的参与。开幕式由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全永波教授主持,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徐祥民教授、浙江海洋大学党委副书记王捷教授先后致辞。
本届研讨会聚集了环境资源法领域和国际海洋法领域的研究学者,以“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机制、海洋环境区域治理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如何从国际、国内层面完善海洋环境法治保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一、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来自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的韩立新教授作了题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主体的对接与完善——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的报告。韩立新从机构改革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主体的变化和法律上的对接角度入手,探讨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随着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大幕拉开,《海洋环境保护法》原来规定的部分国家索赔主体发生了改变,对国家索赔主体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要求,韩立新从横纵分工角度对国家索赔主体的现状展开解读。她提出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确定索赔主体并明确其分工,构建多部门协调的集中统一的索赔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索赔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衔接与配合,修改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配套法规的建议。
来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巩固教授作了题为《大部制改革与海洋环境保护法变革》的报告。巩固教授认为海洋污染、生态破坏等海洋环境问题正在进一步加剧,必须通过陆海统筹、以海定陆、海岸带综合管理、生态系统方法、多主体协调共治进行应对。他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陆源污染防治、海岸工程污染防治、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海洋倾废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索赔与生态损害赔偿等几个方面讨论了国家海洋局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职责并入生态环境部之后存在的问题。指出环境立法须从“方向指引”转向具体的“操作手册”,使主客体、权利义务、实施程序等更加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他倡导破除法典思维、管制思维、单一思维,树立制度意识、激励意识、多元意识,认为地方政府海洋环境“激励”是成本关键。
来自中国太平洋学会的郁志荣研究员与《海洋环境保护法》颇有感情,他分享了自己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深厚渊源,作了题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思考》的报告。郁志荣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实行至今发挥了历史作用,是一部意义非凡的法律。他历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历史,分析其起因,提出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包括需要宪法进行授权、先编后法、修改程序方面的建议等。郁志荣研究员还就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名称与内容不吻合、法律用语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选取具体法条展开分析,内容详实。
二、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
来自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张卫彬教授作了题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共治困境及实现路径》的报告。张卫彬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出发,分析了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共治实现中存在的困难,包括目前尚未认识到多元主体共治的必要性、治理理念亟须革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单边化或区域化特点明显、缺少可以起到协调作用的多元主体共治委员会等。在此基础上,张卫彬提出了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共治的实现路径,包括确立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主导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构建协调机制,建立多元主体共治委员会等,并提出了多元主体共治委员会的基本架构。
来自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朱谦教授作了题为《环境公共利益:生成、特性及其保护路径》的报告。朱谦围绕环境生态利益如何走向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必要又是否能够实现权利构造、环境公共利益维护如何配置相应的权力与权利等三个问题展开论述。他认为环境公共利益的生产经历了从生态功能到生态利益的过程,环境公共利益的生成是对环境公共利益个体的间接诉求,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社会普遍承认,法律确认了环境公共利益。朱谦认为环境公共利益属于共同体全体成员所享受,存在普惠性、确定性、易受侵害性。他指出环境公共利益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上升为权利,但是这并不表明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过程中,法律上不能配置相应的权力与权利。朱谦教授的报告得到现场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来自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的全永波教授作了题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多层级治理:现实困境与未来走向》的报告。全永波在分析多层级治理模式的内涵与特性、体系架构、现实困境、实际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多层级治理模式的未来走向。他认为,目前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多层级体系包括联合国为中心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其他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以及国家、地方和社会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但是,联合国为中心的治理体系正面临着挑战,目前呈现出的治理区域化倾向不利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构建,而且海洋治理合作的缺乏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有效性不足。全永波认为,目前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规则正在重构,未来主权国家政府“元治理”将成为多层级治理的核心,治理同时还呈现出多元化和多样化的特征,未来海洋生态环境的“微治理”机制将进一步得到应用。
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机制
来自海南大学法学院的王秀卫教授作了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进路》的报告。王秀卫教授指出了目前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方面存在的七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建议,包括损害生态环境概念指向不清、是否体现生态环境损害纠纷的类型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设计不尽合理、第三人过错、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等,她提出完善立法应该明确生态、生态破坏、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的概念,区分性规定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完善民事责任形式及免责事由。
来自中山大学法学院的李挚萍教授作了题为《山水田林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法律机制探讨》的报告。2016年9月,当时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要求对其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之后,“海”和“草”也被加入到这一生命共同体之中。李挚萍梳理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演化进程,分析了山水林田湖海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涵盖的重点内容,比如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开展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等。最后,李挚萍提出了山水林田湖海草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路径,比如加强资金投入,由中央财政对重要的修复工程给予奖补,加强协调等。
来自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马勇副秘书长作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报告。马勇副认为,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目前存在着案件总数不多,包括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机关、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在内的一些主体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数量较少的现状。而且,在社会组织作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面的进展并不顺利。马勇副还分析了目前中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应当允许社会组织成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建立健全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秩序,并促进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
来自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的梅宏副教授作了题为《基于损害担责原则反思海洋生态损害的司法救济》的报告。梅宏从中国海洋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多元主体诉求的责任以及损害担责原则对海洋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启示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梅宏认为当前我国涉海环境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社会组织陷于资格之争,涉海环境司法中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职,或因海岸带多头管理而难协调,海洋生态修复工作的信息未予公开,责任者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迟迟不能确定。梅宏从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涉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反思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从社会组织执意提起涉海环境公益诉讼思考其追究的责任,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海环境公益诉讼案思考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总结了损害担责原则对海洋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启示。
四、海洋环境区域治理
来自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的王慧副教授作了题为《海商法修改视野下的海洋环境保护》的报告,主要从海商法修改与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重构和司法塑造三方面进行了分析。王慧对目前学术界关于海商法修法与船舶污染的典型研究进行了梳理,引出船舶污染修法中的争议,即修法倡导者主张立法重构,修法反对者主张司法塑造。在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重构方面,王慧指出修法已入政治议程,各地普遍呼吁尽快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司法塑造方面,王慧援引山东、广东等地的实例,分析了司法的随意性和地方性。
来自青岛大学法学院的张超博士作了题为《海洋牧场构建中的生态环境问题防治法律对策研究》的报告。张超从海洋牧场的定义、发展现状、优势、类型、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目前中国海洋牧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出发,认为在完善有关海洋牧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可以以生态系统方法为指导,构建具体的法律制度,包括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采用适应性管理和预防方法,实行划区管理,制定经济激励制度和组织机构制度等。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禾斐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张晏瑲教授的委托作了题为《论黄海区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的报告。针对黄海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刘禾斐从现有相关国际协定与实践、现有国内治理机制以及当前黄海情势面临的挑战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在解决路径方面,刘禾斐认为,首先,存在海洋划界争端的国家应当积极采用协商谈判的方式,尽快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其次,要促进区域性合作机制的发展;第三,黄海各沿海国还须加强国内立法的完善,尤其是要出台专门针对黄海海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
来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研究生施红琳作了题为《对“无证”用海处罚的法律思考》的报告。施红琳首先引用深圳、大连等地的实例,引出对“无证”用海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继而展开理论分析。她认为国家通过海洋功能区划控制、引导海域的使用方向,保护、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体现了国家意志和积极干预,海域使用权证的取得其实也是一种国家对于海域资源利用意志的体现和积极干预。符合和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无证”用海行为是否要加以区分等于全部违反和部分违反国家对于海域利用意志的处罚是否要加以区别。最后她对《海域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针对报告人的发言,田其云教授、邓小云研究员、张卫彬教授、韩立新教授、徐祥民教授等分别进行了点评。
徐祥民教授在会议总结阶段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小结,他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当朝着使其更加完善、具有综合性的方向进行。具体来说,应当赋予现有的海区管理机构以海区管理权;《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全面关注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资源损害防治以及海洋地理环境不利变化防治四个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充分考虑与其他涉海法律以及其他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关系,这些法律须服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徐祥民教授还提出,在海洋环境方面,人类的命运是相连的,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应当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并对可能开展的合作进行立法上的预判,以更好地应对跨区域海洋污染问题。
下一届研讨会承办方中山大学法学院代表李挚萍教授在研讨会小结阶段盛情邀请海洋环境保护法专业委员会成员以及本次参会代表参加明年在中山大学举办的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出发,分别探讨了全球及区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构思、新方案,探讨了环境权及环境司法中的具体理论问题和现实需求,以及中国国内相关法律修改背景下海洋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对于加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制和中国海洋环境法的发展,促进中国乃至全球海洋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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