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开幕式
7月13日上午8时30分,论坛正式开始。开幕式由承办方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党委书记潘瑞主持。潘瑞书记对参加本届论坛的专家学者们进行了介绍。
宁夏大学副校长郎伟教授代表主办方宁夏大学进行开幕致辞。
郎伟副校长代表宁夏大学向与会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与会学者介绍了宁夏发展的概况、宁夏大学的办学情况及法学学科特色,他认为本次大会将为西部开发新格局下的环境资源法治描绘出美好的蓝图,促进宁夏依法治区与环境资源法治工作深入推进,对加强校际与院际之间的交流合作、加强宁夏大学“双一流”建设与法学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重庆大学法学院陈德敏教授致辞。
陈德敏教授介绍了西部开发环境资源法治论坛的发展情况及设立背景。该论坛致力于凝聚专家学者力量对西部环境及法治建设的发展提供支持,已连续十二年先后在贵阳、西安、呼和浩特等西部城市成功举办,为我国环境资源的立法、司法实践及西部地区的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做出了实质性贡献。陈德敏教授说,西部地区是国家的安全屏障,环境问题是西部地区的主要困境,国家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西部环境的建设及发展。希望各位代表通过在本次论坛中的交流研讨,继续为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的发展做贡献,助力于西部大开发的建设,进一步推进五位一体战略布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三北防护林建设局洪家宜巡视员致辞。
洪家宜巡视员说,法治建设始终是生态建设的重要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生态建设是多学科交叉融合问题,要不断深入专业,提升理论,形成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新格局。洪家宜巡视员向长期关注和支持林业建设的法学专家们表示衷心感谢,希望与会专家围绕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面向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在本届论坛中提出更多促民生、合民意的政策建议,推进法治建设与生态建设共发展、法学研究与生态文明共繁荣。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致辞。
秦天宝教授表示西部开发环境资源法治论坛已经发展成为品牌性论坛,人数精干、主题新颖,研究前沿,成果显著。秦天宝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感谢宁夏大学及政法学院、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为本届西部开发环境资源法治论坛的成功举办做出的重要贡献,并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嘉宾和代表们一同合影留念。
主题报告
根据会议议程,7月13日9:30开始进行主题报告,西部开发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鹏教授主持主题报告。
报告人:孙佑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报告主题:《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与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司法审判》
孙佑海教授首先强调了以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审判意义重大。孙教授从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基本问题出发,提到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中华民族向来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孕育着丰富的生态文化。“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生态环境变化直接影响文明兴衰演替。
随后,孙佑海教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各地法院在办理案件中目前存在的统一问题:缺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具体规范。而《若干规定》的出台,丰富了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具体内容,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
最后,孙佑海教授提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司法审判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1、关于社会组织的诉讼的空间问题;2、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3、关于对政府是否过于优惠的问题;4、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合理问题;5、关于代际分配原则的强化的问题。
报告人:洪家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巡视员
报告主题:《绿色初心,建设中的三北防护林体系》
在报告中,洪家宜巡视员介绍了三北防护林的工程概况和建设背景,突出强调了三北防护林体系“抵御风沙、保持水土、护农促牧、兴林富民”的重要作用,不仅是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也是生态文明的有益探索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沙化土地面积年均缩减1183平方公里”、“有效保护农田3019、4万公顷,基本根除了危害农业生产的“三刮四种”现象,粮食生产连年稳产高产”、“约1500万人依靠特色林果业实现了稳定脱贫”,三北防护林的建设促使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显著提升,为人们带来新生产、新生态、新生活。
洪家宜巡视员谈到,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党的历代领导核心始终关注林业生产、关注生态建设。无山不绿,有水皆清,四时花香,万壑鸟鸣,河山成锦绣,国土绘丹青。面对环境发展的经济和管理瓶颈,洪家宜巡视员提出可适当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好生态效益外部性的补偿,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参与感、满足感和幸福感。坚守绿色发展初心,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让三北防护林、京津风沙源、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一系列生态修复建设工程成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重要保障。
报告人:马立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院长
“调查研究讲究证据,座谈研讨不设禁区。我会带着宽松、自由、轻松的心态与大家交流西夏区人民法院在环保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果。”
第一,宁夏法院对贺兰山的司法保护工作。2018年5月30日,宁夏首个环境资源保护法庭——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获准设立,这是区内唯一一个跨区域办案的法庭,采取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二合一”的审判模式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各类案件。将结合审判实践建立环保法庭警示教育基地,使其辐射、教育、警示、宣传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第二,自己对环保审判问题的认识和看法。环境审判工作在中国启动慢、开展晚,全国各法院都在“摸着石头过河”。人民法院设置专门机构审理环保案件的紧迫性、针对性、必要性凸显。对提升一级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环保案件,马立新院长认为,基层法院更接地气、更有利于司法环保这项事业。第三,环保审判存在的问题:1、证据鉴定机构少、费用高;2、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条件过于严苛;3、关于环境修复,如何来修复、由谁来修复等规定笼统。
针对贺兰山环境保护存在的非法采矿(主要是太西煤)、超采山沙等问题,马立新院长提出“修救补救原则”,认为可结合行政修复和司法修复两种方式,加强发展旅游业,开展探险、拉力赛等适合贺兰山地区的特色活动,促进实现环境资源保护目的。政府、人民法院、公益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发力、共同协商、共同来修复治理,既可以行政机关来主导,也可以法院来主导,同时期待政府出台更多详细规定便于操作。
“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相信通过各方努力,将会使天更蓝、水更清、草更绿、空气更清新,相信我们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报告人:周珂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报告主题:《环境法律竞合问题研究》
在民法的研究上,法律竞合是王冠上的一颗钻石,在环境司法领域,法律竞合也是新时代一个非常新的法律问题。周珂教授通过对首例“毒跑道”引发的公益诉讼及其司法裁判的解读评析,分享了自己对环境法律竞合问题的看法。
此案最大的亮点也是审判中最大的难点是:当民事责任与环境责任形成竞合时,以何种请求(私益和公益)提起诉讼,以及法院保护何种诉讼请求。在民事责任(合同责任)与环境责任(侵权责任)竞合时做出一般民事责任的司法选择明显对受害方是不利的:首先是赔偿范围和程度仅限于合同违约条款,而这类条款几乎完全是不利于受害方的,如果因人身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也难以通过合同责任得到充分的救济。其次是一般民事责任的认定伴随的诉讼程序也不利于受害方,包括环境举证责任分配、无过错责任等完全不适用。更为重要的是,一般民事责任不包括环境责任,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会通过司法受到任何非难与追究,即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既不会对原告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负担,对环境保护不会产生任何积极的司法效应。
该案促使我们思考环境司法审判竞合状态下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则或理念,大致上可概括为:当一般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可以完全满足私益和公益损害赔偿要求的,允许适用合同责任等一般民事责任。反之,则应当适用环境责任,并适用环境司法审判的特殊程序规则。另外,对受到损害的权利性质、社会影响、程度和范围等,也要有所考虑,切实维护公民个人的和公共的环境权益。
报告人:李挚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报告主题:《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法律机制探讨》
在报告中,李挚萍教授主要介绍了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提出的背景、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理念、环境治理修复的演化进程、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重点、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突出强调了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实施的路径,包括其中的立法管理、管理机构及资金渠道。“习总书记强调,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加快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实现格局优化、系统稳定、功能提升,关系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进程,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李挚萍教授谈到,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要求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指导开展工作,充分集成整合资金政策,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真正改变治山、治水、护田各自为战的工作格局。“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核心要义是树立自然价值理念,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从过去的单一要素保护修复转变为以多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为导向的保护修复,具有尺度性、整体性、功能性、均衡性特征。
报告人:黄锡生西部开发专委会副主任委员、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报告主题:《西部开发新格局下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重心》
黄锡生教授在自己的报告中解读了西部开发新格局的概念,介绍了“大保护”与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大开放”与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与高质量”与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20周年来取得了巨大成就,西部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比重达到20、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9210元,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8、7%,到2020年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已经具备坚实的基础。但同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化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在国际层面,贸易保护、边境修墙等“逆全球化”问题日益凸显;在国内层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自身层面,西部地区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黄锡生教授提出,我国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与救济应当从“以司法为中心”向“以行政为中心”转向。生态利益的司法救济具有滞后性,不符合“大保护”的宗旨,而且司法救济会导致环保部门职权的萎缩和弱化,也构成司法机关的“不可承受之重”。他也提到,“一带一路”是西部“大开放”的核心抓手,也是中国对“逆全球化”倾向开出的一剂良方。他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理论基石,“一带一路”所包含的理念和所提供的战略路径,也使"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专题发言(一)
根据会议议程,7月13日14:00开始进行专题发言(第一单元)。西部开发专委会副主任委员、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士龙教授主持专题发言。西部开发专委会委员、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中显教授与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罗吉担任与谈人。
发言人:史玉成西部开发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甘肃政法大学学术期刊部主任、主编、教授
发言主题:《环境法学研究的几大误区及其学理辩正》
甘肃政法大学史玉成教授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进行整体审视,他提出环境法学研究的八大可能误区:1、“超越法学”与“不像法学”的双重面向;2、“立法中心”与“对策法学”的轮回循环;3、“多元方法”与“规范方法”的互补不足;4、“西方经验”与“本土资源”的水土不服;5、“地方知识”与“制度规范”的转换缺失;6、“独立自主”与“互通互联”的相互交织;7、“政治话语”与“法律话语”的隐性争锋;8、“智库角色”与“学者本色”的身份混同。
针对以上问题史玉成教授给出了自己的建议:1、要传承创新,建构环境法学核心理论范畴;2、摆脱立法中心,走向实践面向;3、重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方法的协同运用;4、立足本土性问题,审慎对待西方经验;5、重视地方知识转换为制度规范;6、建立开放包容而相对自主的学科知识体系;7、保持规范法学品格,与政治保持适度距离;8、坚守学者本份,立足学术研究服务社会。
与谈人黄中显教授认为史玉成教授的发言贴合主题,为环境法学研究构建了新的思路并提出了解决方法。他呼吁:我们站在新起点上,不止要向前走,更要对历史问题进行反思。
发言人:李永宁西部开发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李亚菲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博士
发言主题:《深化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确保中线调水长治久安》
西北政法大学李亚菲博士以深化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确保中线调水长治久安为主题,指出了南水北调中线陕西水源区生态补偿所存在的补偿方式灵活性差、补偿主体和被补偿主体限定不明关系不清、补偿数额明显小于水源区生态保护的实际需要量、补偿依据模糊多样,缺乏确定性、补偿机制体制未建立,保护地难以获得充分补偿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他们团队认为,一方面应当明确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和对象,强化受水区生态保护补偿责任,创新市场机制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把护林员、保洁员纳入生态补偿体系。通过上述方式,把增加生态移民作为实现生态补偿的重要手段,结合地方立法推动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
与谈人罗中显教授认为李亚菲博士作为小组代理人发言,汇报了小组课题成果,通过老问题新展示,“围观切入”,使得概括的问题和结论真正深入到了调研与实践中,并发现了确实存在的微观问题,体现了课题可操作性和学者的洞察力。
发言人:王建平西部开发专委会委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西部开发新格局下的环境资源法治第一经验:致灾因子扩张的控制》
四川大学王建平教授以四川省委智库项目(2018年第二期项目)《四川藏区地质灾害防治综合体系建设研究》、四川省法学会2019创新项目《南水北调西线工程的生态性与合法性平衡》、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2018年08月25日)《防大灾救大险法治能力提升研究》成果为背景,提出以下观点:1、西部开发格局,对四川脆弱的生态环境结构尤其是三州地区造成了重大开发性改变,导致致灾因子的增加;2、四川三州地区致灾因子扩张的普遍性与严重性;3、四川三州地区生存发展型致灾因子扩张的控制,仅仅依靠四川自己的地方力量,效果必然有限。
罗中显教授指出,王建平教授分享的课题题目新颖,使人眼前一亮。通过讲述“天灾”的管理模式及“天灾人祸”的关联,从灾害的角度去反思环境法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学习。
发言人:宋宗宇西部开发专委会委员、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
重庆大学宋宗宇教授通过民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的形式,以民法的视角来看环境法,援引《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特别法人制度,提出了特别法人到底“特别”在哪里?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等问题,针对不同省市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进行实践探索,发现政策文件与地方实践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不统一的问题。并从历史根源和现实情况探寻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产生主体混同的原因,结合《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法律规定,最终得出: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定的、唯一的归属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只是农民集体行使权利的代表主体的结论。
发言人:张立西部开发专委会委员、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困境及法律对策思考——以西宁市城东区为例》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张立教授提出,河长制的出现改变了我国河湖水污染防治长期存在的“九龙治水”的局面,是我国河湖水污染防治制度的重大创新。但全面推行河长制一年多以来,取得一些实践成果的同时也存在着下列问题:第一,治理方式不明确,边界不清晰,缺乏法律支持;第二,信息公开不到位,沟通监督渠道不通畅;第三,以检测结果作为唯一评价机制的考核方式不合理。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建立权责清晰的治理方式;公共参与问题是破解政府失灵困境的重要手段;探索更多元手段,让公众参与进来,加强监督。
罗吉教授对上述观点表示认可,指出张立教授用实证的方法写河长制的相关问题,并给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值得学习。
发言人:唐玉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庭长
发言主题:《环境司法专门化及相关的限制性问题》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唐玉强庭长,以“环境司法专门化及相关的限制性问题”为主题,结合西夏区人民法院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做出的积极有益的探索,提出环境司法专门化要以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认为坚持环境司法运行机制的专门化和环境司法机构专门化、环境司法者的专业化、行政制裁与司法惩罚相结合、以人民为中心有其必要性。
同时唐庭长还提出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几个限制性问题:第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入口不够宽,限制了民众参与热情;第二,赔偿金的适用缺乏统一的管理,资金难以有效适用;第三,生态修复工作开展难度大,对具体实施方案没有明确的规定;第四,法官在环境资源保护专业知识与审判经验不够;第五,在涉及环境司法鉴定方面,严谨性不够高。针对上述问题,唐庭长建议应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罗吉教授认为,唐庭长结合当地环境保护的实践对环境资源司法化做出的介绍和展示,说明了环境资源司法领域的思想也在发生变化,体现了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转变。
发言人:白利萍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生态协同治理下政府环境责任追责机制的法理与制度构架探究》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白利萍副教授以“生态协同治理下政府环境责任追责机制的法理与制度构架”为主题,指出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区域的环境协同治理也日益成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课题。从我国的环保实践看,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起着主导作用,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地方政府寻求环境治理合作,并形成了一定的“协调”“协同”机制。但地方政府在如何协调环保与发展的关系上,存在理念模糊、不作为乃至“乱”作为等诸多现象,导致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白教授对“跨区域”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下政府环境责任的实现方式和追责的法治规则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就如何实现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与环境政策法律资源的优化整合,健全和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规范的法治构造及环境问责的现实路径和制度构架进行了分享。
与谈人罗吉教授认为白利萍教授提到了环境法的综合性和跨区域性带来的问题及相关思考,对跨行政区域传统机制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
专题发言(二)
根据会议议程,7月13日15:50开始进行专题发言(第二单元)。西北政法大学培训中心主任、经济法学院教授李集合主持专题发言。西部开发专委会委员、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唐绍均与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红一担任与谈人。
发言人:张树兴西部开发专委会委员、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抓住澜湄合作机制实施的机遇,加强西部生态文明建设》
澜湄环境保护合作需要次区域各个国家达成共识,通力合作。经过三年的发展,在互联互通、产能、跨境经济、水资源、农业和减贫五大优先领域里的具体项目实施的效果逐渐显现,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渐趋成熟、项目实施成效初显、澜湄国家之间合作关系的深化。推动澜湄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扩大该机制的影响力,促进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可能或已经面临的风险与挑战,要加强环保合作,建立健全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法律机制;依托环境合作以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不断拓展环境保护的合作广度与深度;加强环保合作宣传,推动各国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完善澜湄合作的相关制度安排。
与谈人点评:通过介绍澜湄环境合作对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及澜湄合作机制的实施成效及困境。为澜湄环境合作提供了区域经济发展的视角,使得发展思路更加开阔清晰。
发言人:李一丁西部开发专委会副秘书长、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G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改革实证分析与启示》
作为全国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G省严格依据中央政策文件精神,在机构设置、政策保障、规则创设、案例实践等方面取得不错成就、进展,并持续地贡献着地方智慧。但是在试点过程中,G省仍然暴露出若干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或者是G省对于前述政策文件理解认识存在偏差所导致,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设定为“准”人民调解程序,或者是该省实践过程中真实反映出来的问题,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能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紧密联系。G省试点也为未来中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提供了要点参考,如应考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区分并划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中权力范围与边界等。
与谈人点评:发言人的观点接地气,具有很强的研讨性。通过实质研究,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改革进行实证分析,用“调解式磋商”的方式,让磋商可以摸着调解的石头过河。
发言人:张云雁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关于湿地资源产权的法律思考》
由于人们对湿地资源自然属性及生态价值认识不足,加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不健全,导致在湿地资源利用和保护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改变湿地资源权属不清、权责不明而影响湿地产权制度建立的情况,结合国家在宁夏吴忠开展湿地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分析阻碍湿地产权建立的因素,提出建立用途管制及分区管理的湿地资源产权制度。
提出统一“湿地”概念、明确湿地归属,解决湿地行政管理部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问题,严格执行分区管理制度等建议。
与谈人点评:介绍了建立湿地产权制度中存在的障碍及建议,强调了湿地研究的重要性,并对湿地产权制度提出了相关意见。
发言人:赵绘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宁夏生态移民制度考察分析》
1972年宁夏宁南地区被联合国确定为最不适宜人类生存的地区之一。从1980年代起至今,政府的百万“生态移民”工程,使人与自然都旧貌新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恢复了的六盘山水源涵养地,滋养了黄土高坡上的三省26县的百姓。退耕还林极大恢复当地生态,社区、产业与自然和谐发展(林业育苗林场护林,生态舍饲养殖、枸杞酿酒)。
赵绘宇教授介绍了通过交大-宁大暑期联合调研团等合作项目,实地走访了十多个村组的六十多户入户,调研迁出地、迁出地调研,参观了自发移民的镇北堡镇与96年迁入的华西村、枸杞园及生态农业园等地。运用了入户田野调查法,深度访谈法,历史对比法,资料调研法,统计法,质性分析法,法与政策的语义分析法。观察“生态移民”工程的三十年历史成就,得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移民工程泽被数省生态环境"的结论。
与谈人点评:生动形象的介绍了宁夏大学与上海交通大学的合作项目,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调研和实际考察来解决问题,内容丰富详实且生动有趣,值得学习借鉴。
发言人:陈幸欢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
发言主题:《环境刑事司法场域中的法官行为逻辑—以C市首例环境污染罪案为例的实证分析》
基层法院环境刑事司法场域中,法院/法官行为呈现出三重层面上的竞争逻辑、自我保护心态下的求稳逻辑等逻辑样态,竞争包括同质法院之间的竞争、法院内部业务庭及法官个人之间的竞争、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竞争,法官通过庭审预判及宣判控制、案例参照技术、引入专家人民陪审员实现审判组织主体的横向扩张及借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实现审判组织主体的纵向扩张四种方式或策略保证案件被拿稳。作为官僚机构和中立机构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法院/法官的求稳逻辑,追求自我利益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法院/法官的竞争逻辑,环境司法推进过程中,法院和法官应当理顺自身角色及职能定位并选择应有的中立裁判行为逻辑。
与谈人点评:丰富的职业经历体现在论文及报告中,体现了法官行审逻辑。其中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以法律人的思维,细致入微的分析法官审理的情形,使人沉浸其中。提出的对策建议中肯且深刻,但内容中的“法官去利益化”的观点是一个更加长远的目标。
发言人:姜渊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
发言主题:《论敦煌莫高窟环境保护与文物保护的协调共进》
敦煌莫高窟遗迹的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与宝贵价值,现有的科学研究已经揭示了莫高窟地区环境保护与莫高窟遗迹文物保护的重要关联,因此《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应当在自身的条例与条款设置上实现环境保护与文物保护的协调共进。发言人认为,由于《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错误地理解了自身在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中的角色与功能,仅仅简单地移植与补充了上位法《文物保护法》,因而缺乏必要的环境保护内容。事实上,环境保护与文物保护在《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上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应当从莫高窟遗迹面临的不同问题出发,增设不同层面的环境保护内容。
与谈人点评:讨论了是否应将文物保护加入到环境立法的措施中,体现了“协同发展”的理念,逻辑严密,通过层层深入,让我们意识到敦煌莫高窟文物保护也可加入到环境立法的真实性及其自身的重要性。
发言人:鄢德奎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
发言主题:《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反思与重塑》
面对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如何对土壤进行风险防控与修复则成为土壤治理的关键所在。其中,土壤治理责任主体的认定,关系到土壤污染后续的责任追究和治理责任的落实。尽管《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45条引入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但将其认定程序授权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定。鉴于该法对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规范设计缺乏可操作性。借助损害担责原则和共同负担原则对土壤治理责任分配的正当性进行证成。结合行政秩序法上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梳理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理论基础。以美国、德国、中国台湾等地的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经验为借鉴样板,从土壤污染责任人的主体构成、土壤治理责任的归责原则、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界限以及多数土壤治理责任主体的选定规则等维度,形塑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的框架结构。
与谈人点评:清晰,观点明确,内容丰富详实,层次清晰,词汇引入新颖时尚,使与会闻者开拓眼界。
自由发言
唐绍均提问
环境执法有没有纳入综合执法局统一执法?给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单时,要明确告知其有行政复议权。复议应向综合执法监督局还是下放权利的资源监督局提出?
李集合回答
执法问题中,无论是组合执法还是单独执法,均属于政府执法行为,所以应由人民政府负责。
姜渊提问
以工厂超标排污处罚为例,发言中谈到政府环境责任表述有三,请问什么是政府现在的环境责任?
白利萍回答
政府环境责任需细化,对比以前和现在的政府环境责任,我们可以知道要强化一级政府的责任。具体要做到两点,一是细化责任主体对应的环保义务,明确范围;二是对应职权职责。行政决策事务,决策权如何追责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李集合补充
首先是政府的公权力,要依法授权,然后依法行政。
渠蒙蒙提问
经济发展与环境冲突的问题应如何解决?以专家智库的建设是否可以解决会上提到的“桥梁建在河上”的问题?
王建平回答
经济发展与环境冲突问题的解决涉及到生态产品的产出,经济发展与环境冲突的问题的解决不应该仅限于本地,而更应该是国家来关注与助力解决,这也使问题的解决效率更高、完成的更好。“桥梁建在河上”会导致行洪的障碍,以专家智库来解决该问题在微观上并不能完全保证问题的解决。
闭幕式
经过为期一天的研讨交流,2019西部开发·环境资源法治论坛暨“西部开发新格局下的环境资源法治:挑战与蓝图”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
论坛闭幕式阶段,由西部开发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鹏教授主持。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胡世恩、重庆大学法学院陈德敏教授分别致辞。
胡世恩院长指出本次论坛暨研讨会的召开为宁夏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打造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诚挚邀请各位专家多多关注西部的法学教育,常来宁夏,常来宁大,常来政法,指导本院法学学科的建设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
陈德敏教授代表本次论坛与会学者对宁夏大学及政法学院的用心承办与热情招待表达了诚挚的谢意,对本次论坛的研讨情况、所取得的收获等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指出本次论坛体现出西部开发新格局下的环境资源法治建设需求的紧迫性、理论研究的广阔性,为国家环境资源法治的发展提供更多智力支持。
青海民族大学张立老师在介绍了青海省古朴壮丽的自然风光,丰富多彩的乡土人情,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后,向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希望下一届西部开发环境资源法治论坛能够在青海民族大学召开,并期待西部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取得新的发展。
秦鹏教授宣布会议闭幕,本次大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地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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