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编者按
2019年6月8日,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宪法治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宪法保障制度,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隆重召开了“首届宪法与环境资源法对话”暨“环境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30多所高校科研机构的7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对话、发表灼见,《中国法律评论》期刊社和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次会议协办。本次会议的召开受到法学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让公众能够完整地了解和理解研讨会的议题和学者们纷呈的观点和思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会务团队将专家学者们的对话发言录音资料进行整理,经发言人核实确认、授权公开发布,形成系列对话实录,分次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本次推送的是2019年6月8日(周六)下午4:30-5:00对话会最后的闭幕总结实录。
主持人:下面开始闭幕仪式,首先有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吕忠梅教授总结。
吕忠梅:首先感谢各位与会者牺牲休息的时间来参与一整天的对话。杜群教授简要介绍了这次对话会筹备过程,早上的开幕式上我也讲了自己的一些设想。今天是两个不同学科的首次“面对面”,我最大的期待就是“展现分歧”,包括学科间的分歧以及各学科内部的分歧,让大家可以清楚的了解研究现状、存在的问题。分歧越展现得越充分、呈现的不同点越多,对今后对话会的继续举办意义就越大,因为我们从这些分歧中可以发现丰富的对话主题和巨大的共同进步空间。在这个意义上,今天所展示的宪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两个学科内部不同学者之间关于生态文明入宪、环境宪法、环境权等问题不同认识,都是宝贵的学术财富,将成为宪法学和环境法学前进的动力。
中午吃饭的时候,我和韩老师坐在一桌。大家笑言今天签署合作协议是“领证”,我说这也是宪法和环境法先结婚后恋爱的开始。第一次就有“触电”的感觉,表明这段婚姻是很有希望走到圆满的。我把今天的“来电”体验,归结为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两个学科不同的话语体系很有趣。相对而言,宪法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分析框架,对于如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形成了研究范式或达成了基本共识,大家可以有观点的不同,但相互理解问题不大。但环境法是一个新学科,这个新既是时间意义上的,更是性质意义上的。较之于传统法律学科,环境法不仅出现的时间晚,而且从一开始就具有自然科学因素、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和应对现实问题明确指向,导致环境法学科还来不及、也难以形成研究方式,基本的学科共识尚未达成。在这次会议准备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挺有意思的现象,宪法学者经过论证基本上都肯定了环境权;而环境法学者反对的声音强烈,看似争论很激烈,但有许多“自说自话”“各说各话”,并没有形成真正的观点交锋、思想碰撞。其实,环境法作为新兴学科,是一块“法律的夹心蛋糕”,是否需要或者能够形成像宪法学一样的研究范式,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是呈现两个学科对同一词汇的不同理解很有益。过去,两个学科的学者都在埋头耕耘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很少左顾右盼。当我们坐在一起的时候,才发现虽然我们都是学法律出身,接受的是相同法学教育,但对于法律词汇的理解却因为学科不同而有了很大差异。比如,今天宪法学者讲到了很多基本权利,包括社会权、自由权、平等权等等。环境法学者也讲到了基本权利,但指的是环境权、安全权、生命权等等。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宪法学理解的基本权利与环境法学者所理解的基本权利在内涵上的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形式上的还是本质上的,目前无法定论,但已经知道了有差异,就为进一步的相互理解提供了基础。现在我们还无法做到“换位思考”,但我相信,只要坚持对话,做到这一点并不难。
第三个是两个学科的不同研究定位很有味。宪法学作为传统学科,以“根本大法”为研究对象,学科地位稳如泰山,更没有生存压力。因此,从宪法学的角度研究生态文明入宪、环境权等问题,是基于中国2018年修宪的法律现象和宪法修正案文本所呈现的法律事实,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无非是“锦上添花”。但环境法学则有很大的不同,因为环境法是新学科,在中国的立法体系中,环境法还没有取得独立的地位,环境法的学科属性其实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比如,我们的学科名称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但在立法体系中,环境法与资源法分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在学术研究中,环境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生态法等称谓并存,各种称谓之间的关系也不清楚。因此,环境法学者对宪法问题的研究,其实有强烈的“为生存而战”的意味,心中抱有生态文明入宪、环境权入宪就能获得独立地位的希冀。
实际上,对于环境法学而言,对话是寻求理解、帮助和支持的重要途径。今天一天收获满满,信息量非常大,许多东西还来不及消化。最后,我也想借此机会,谈谈我对环境法的一些基本认识,希望有更多宪法学者来关注并参与环境法理论研究。
环境法需要解决的是人的两种生存方式之间的冲突问题。我们知道,为人的生存提供基本物质条件的水、土壤、森林、草原等环境要素同时也是人类创造财富的劳动对象,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然资源,这意味着大自然对于人的生存具有两种价值。其实,自从有人类社会开始,人也是在以两种方式生存。一种是作为社会的人,需要与他人合作并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物质文明;另一种是作为生物的人,需要作为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与自然环境要素进行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信息传递。到今天为止,还没有人可以离开空气、水等自然环境而长期生存。在漫长的人类进化史中,人的两种生存方式并没有发生冲突,因为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力有限,我们可以像牧童一样不断“转场”,草原无边无际,总能找到放牧的地方。法律只需要对人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即可,不需要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尤其是工业革命带来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规模与速度的巨大飞跃,导致牧场越来越少,牧童不仅再也找不到能够放牧的草场,而且可能失去赖以生存的空气、水和阳光。于是,产生了人的两种生存方式的直接冲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工业文明的发展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形成威胁,原来只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在遭遇因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导致的社会危机时,难免捉襟现肘,无法妥善应对。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环境保护运动,都以“要生命、要健康”为目的,反映的也是两种生存方式发生冲突、法律调整不力的现实。所以,环境法为解决冲突而生,因形成新的权利而兴,依调整“人——自然——人”的关系而立。现实的情况是,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利益在传统的权利谱系中是不存在的,因此用传统的权利理论或论证方式来论证这些新的权益是否已经被固化的“权利”,或者企图将这些新的权益纳入传统的权利体系,可能也是徒劳的。因此,环境法的使命是在两种生存方式已经发生了剧烈冲突,过去的法律不敷使用时,建立新的价值判断标准,并对传统权利、新兴权益按照新的价值标准进行选择或者排序,重新界定已有权利与新兴权利之间的边界。我以为,环境法提出的新权利会对所有的传统法律学科带来影响,因此,环境法天生具有“革命性”基因,这其实也是环境法学迫切需要与不同学科展开对话的重要原因。一方面,环境法作为法律家族的新成员,需要向老大哥学习;另一方面,环境法具有法律家族已有成员所没有的新基因,其行为方式和生活状态与众不同,需要让老大哥们了解并接纳。因为在当今时代,无论什么法律,都绕不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的事实,人如何才能在这个已经千疮百孔的地球上有效率地、有质量地、有尊严地生活下去,让我们的子孙后代还能够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清洁的水、吃到安全的食物,是所有法律都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
所以,当真正看到事物的本质时,很多分歧就会迎刃而解,达成共识也更加容易。我非常期待,下一次以及今后的对话,都能围绕影响人生存的一些根本性法律问题,在既有的权利体系已经受到挑战,新的权利还没有建立的时候,从不同的学科角度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方案,为实现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吕忠梅教授!下面有请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总结。
韩大元教授:通过今天的讨论,我们确实要反思我们宪法学的一些理论框架、方法,包括解释方法论的应用是不是能够解决中国一些真实的宪法问题,包括环境保护的问题。当人民在共和国的土地上正在期待环境改善的时候,追求人的最低限度的健康尊严的时候,我们要思考宪法学理论,包括基本权利框架能否回应民众的这个期待。
第一点,刚才吕会长也讲了,面对中国的环境问题,我们当然要充分借鉴域外的理论,包括判例。但是我们毕竟在中国土地上进行法学研究,还是要寻找主体性的理论资源。今天的讨论是成功的,如果有遗憾的话,就是我们讨论中国的环境法,但是运用的国外理论太多了,我不是反对,但是外国理论无法回应中国本身的问题,比如基本权利,我们宪法学界过去做了很多的研究,形成了很多理论。但是正如有一位教授说的,依赖于传统的德国的基本权利的双重性,很难解释在中国土地上的这一环境权实践问题。环境权的研究需要新思路,因为:第一,它是一个新型的;第二,它是综合的,它综合了社会权、自由权这样一种权利的类型;第三,它是开放的,它面向今天的生活,同时面向未来。很多基本权利是面向现在的生活,但是环境权利是面向未来50年、100年,关系到我们后代的生存,这个时候我们应当赋予我们基本权利分析框架更大的开放性,没有一个基本权利像环境权那样充满时代性与未来开放性。我们应当考虑在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里赋予它更多的开放性。当一个基本权利拥有了开放性品格的时候,它会回应时代的要求。
第二点,我们习惯运用的基本权利的解释方法、理论框架,是不是也需要一个调整?我觉得应该超越传统的社会权、自由权概念,用新的权利来对待新生的环境权,我想这也是公法学未来在基本权利理论上的一个新的知识的增长点,也是我们能够建构中国的基本权利自身本土化理论体系的一个契机。因为很多基本权利,西方已经有了现成的经验,我们很难突破那种框架。但是对一些新型权利的研究,我觉得要扎根在中国土地上,才可能对世界的环境权理论的研究做出中国的理论贡献。
我在很多场合说,在世界上中国人对法制文明的重要贡献就是一国两制,你反对也罢、赞成也罢,就这几句话概括了我们中国人的法治贡献。世界上都没有,在香港地区怎么评价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哪个法学学科用这样一个简练的语言让世界上所有人都知道一国两制这个概念呢?我觉得在环境权领域里,我也特别期待中国学者,特别是环境法学者,对世界环境文明与正义做出贡献。正好现在是国际秩序发生变化的机遇期让中国有了这样一个机会,美国人退出巴黎协定,法国人正在想占领这一块阵地的话语权,我想这也是中国人的事情,所以我觉得我们下一次召开论坛的时候,我们可以再聚焦一个具体的问题。
第三点,今天提出的很多问题的共识是相对的。第一个,从宪法学的角度,我们确实要思考环境权的可诉性如何理解?是不是一定要司法可诉呢?通过立法如何实现?第二个,国家发展目标,张翔教授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国家发展目标和宪法上的人权条款可以共存一个文本之中。虽然环境权没有入宪,留了一个遗憾,但是有了遗憾才有动力。通过宪法文本体系内的体系化的解释,也许能够找到我们想追求的那个目标和理想,但是我们不必把环境权入宪作为唯一的目标。中国作为一个国家,确实有自己的国家观念,在阶级斗争激烈的、政治环境恶劣的上世纪70年代的中国,中国仍然保留着纯洁的人权的理念,就是经济怎么发展都不能牺牲环境。过去我们说环境污染只有资本主义国家存在,但我们很快转变了认识,在1978年宪法上规定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的条款设计。对宪法文本的尊重和充分的解释,也许为我们实现环境法的理念和理想提供了很开阔的空间。
当然,还有一些疑问和问题,在环境法的解释和宪法的解释之间,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把宪法上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直接解释为环境,第2条写了“环境”指的是什么?宪法文本上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一词在环境法文本上却不存在了,把宪法文本上的“生态环境”、老百姓最熟悉的“生活环境”修订得不见了,这样的词汇调整是否合理?《环境保护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有没有权力把《宪法》中的两个环境概念直接解释为一个环境,能不能以下位法来解释宪法上的环境概念?在解释、立法和修改环境法律的时候要不要对这个宪法文本中的环境的内涵进行变迁,赋予它新的内涵?
习主席今年6月6号的讲话中仍用生态环境保护一词,生态环境就是宪法上的语言,不是环境法上的。所以,我们未来的环境立法,包括环境法的解释,包括最高法院有关生态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也要体现宪法精神,如何解释还有一些界限。这方面我希望我们要做一些努力。
总的来说,两个学科的对话是必要的。我提议从今年开始,两个研究会各自邀请一些学会的学者参加,互相邀请对方参与对方的研究会,两个学会可以共同出一本宪法与环境法的论文集,加强这方面的合作,这对于推动中国法学研究是有益的。
最后我要回答一个教授提的问题,宪法怎么又是母法又是公法?今年五月份在武汉开宪法和经济法对话会的时候,有一位学者说宪法只是一个母法,你不能说又是爹又是娘,所以民法作为一个社会的母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母法,民法不一定是宪法生出来的。我想这样回答,因为我很喜欢钓鱼,鱼类是不用交配可以培育后代的,它产卵之后在水中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生多少都可以。但是它有一个要求,产卵之后,雌性和雄性得有保护卵子的能力,具有保护小鱼的能力。宪法就是这样的,它又是公法又是母法。民法很重要,但民法再重要,也是宪法的下位法,不能跟宪法平起平坐。如宪法有不足的地方,可以完善它,但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是不能质疑的。维护宪法尊严,才有中国法治的未来,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创造中国法治更美好的明天。谢谢!
主持人:感谢韩大元教授!下面有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天宝教授总结。
秦天宝: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开会之前,杜老师和王老师就说能不能让我报个题目来发言,我说我对这个领域完全没有研究,我有兴趣但是还没有研究成果,有想法还没有完成论证,所以特别不适合来发言。
前两天在微信看到一个内容:吉林大学一个学生要报考宪法专业的研究生,他为什么报考呢?因为去年在吉林大学开宪法学年会的时候,韩老师讲了一句话,是男人就要学宪法。我觉得今天就是一个好机会让我来好好学习的。
我谈一下我对今天对话会的总体印象,我的理解是共识大于分歧。在宪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之间,我们对一些具体的观点、概念和主张存在一些差异。但是,我觉得共识更重要,共识就是有分歧但是我们愿意共同找到一个未来的解决方向。开展对话就是我们找到的一种具体路径,以此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我自己跟环境宪法这一个领域直接接触是在两年前,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一个中国和法国的宪法学会议上。当时我作了一个很小的报告,我的题目是环境权入宪是否必要、如何进行。由于当时报告的时间短,我的铺垫太长,讲完以后,我记得张翔当时跟我说,你这个还是立法论,还是要进行立法。我说我属于环境法学者中为数不多的非立法论者,我是坚持解释论的,我可能没有讲清楚。但是后来我也没有再深入去展示这个观点。
今天大家所讨论的问题,让我慢慢有些共识,我的有些观点跟张翔的非常接近。有句话叫萨丁对萨丁,凯撒对凯撒。我们之前也在进行学科的对话交流,包括与民法的交流,试图分清楚哪些是环境法的,哪些是民法的,今天我们宪法和环境法的对话也多多少少在辩论这个类似的问题。我的理解是,可能环境领域真的没有触及到有一部分至少是目前宪法的制度或者是宪法的原理,我们可以先用解释论处理问题,先用我们已有的宪法规范、宪法文本来解释和适用,处理这样一些争执。
但是,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第一个,我们国家除了环境权之外,还有其他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在解释和适用的司法实践中是不是都取得了好的效果、达到了目的。如果没有的话,那么我们将其解释和适用于环境权领域,能不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呢?另一个,由于国家治理具有立法路径依赖性,不入宪就有高度不够的嫌疑,这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童之伟老师在昨天晚上的讲座和今天上午的发言都似乎对环境权入宪不报希望,我的理解是现有法律制度没有涉及到的领域,环境权还是有入宪的必要性。当然童老师也说环境权入宪也无害,既然无害也就可以入宪。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是,如果我们把环境权真的写入宪法以后,它跟我们现有的权利体系和制度体系到底会不会产生张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两个研究会之间签持续对话的协议非常必要。今天在北航举办的这个对话是首届,还会有第二第三届,我们未来会持续开展对话和学习。
这是我的一些感受,同时张翔秘书长委托我代表两个研究会的秘书处特别感谢龙卫球院长,感谢杜群老师,感谢王锴老师,为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对话平台。
最后,跟大家报告——刚才茶歇的时候也有人问:这个协议到底签了什么,内容是什么,协议到底有什么意义?我告诉大家,这个协议是有规范意义的,我们不需要每次重新讨论有没有意义、要不要举办这个对话会,这个会议是一定要办的,只不过是时间和主题会有不同。
韩大元:我们宪法学研究会签署这类协议是唯一一次——也可能以后不会再签了,这个我们还是慎重考虑了的,理由前面都讲了,特别是我看了习主席提到了全球的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第一句话就是我们要爱护人类共有的地球。所以环境保护不仅是一个学科的问题,而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问题。过去我们很多理论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以人为本之上——这个并没有错,习主席也谈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不仅是要建构传统的人与人的和谐共存,更重要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我们传统的法学里面很少有涉及人与自然的法理,恰恰是环境法率领法学界思考和探索如何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新环境。不跟着环境法以后我们就没饭吃了(笑)。
秦天宝:谢谢韩会长。今后的对话会我们要明确具体的议题,精确发言的人次,聚焦研讨的议题,让我们未来两个研究会之间的对话越来越精准,越来越聚焦。我会配合张翔把会议做好。另外,对话会申报单位的确定将通过单位申报、研究会秘书长协调、两位会长同意的程序。下一届即第二届对话会由西南政法大学承办,在此也感谢西南政法大学的支持。谢谢!
主持人:感谢秦天宝教授!下面有请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总结。
龙卫球:尊敬的吕忠梅会长、韩会长,各位专家,非常感谢各位把这样一个非常有水平的、高层次的对话会放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召开,让我们有幸大饱耳福,我们的宪法团队、环境法团队、在座的老师和同学都收获良多,我自己也收获很多。我觉得今天这样的高层次论坛在法学界非常重要,非常有意义,能够做得这么好,除了两个学会认真、负责组织安排之外,各位学者、各位同道的学术热情和专业精神,是会议成功最重要的因素。
刚才两位会长和秘书长作了非常精到的总结,我完全赞成。吕会长讲到对话的意义在于大家充分发表了观点,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观点纷呈,这是一个有效的对话。特别是第一场对话能有这样的成效,非常了不起,说明大家都有真知灼见。
韩会长刚才也讲到,今天的中国对宪法提出了很多新的使命、新的挑战,不管是宪法的自由权框架,还是社会权框架,可能跟我们环境法学科这一个新型学科所提出的崭新的问题如环境权一样,都承载着一个回应新时代发展和国家治理需求的使命。
我自己是在民商法学科,我们一直认为民法学科、刑法学科,我们都属于法学基础面的学科。什么意思呢?我们民法学科认为我们是比较俗的,宪法和环境法是特别雅的,雅俗共赏,每一个时代的雅俗需求是不一样的。最早的时候人类是弯腰在地里刨食,后来到了工厂劳动,现在到了高高的脚手架上作业,未来人类会越爬越高、可能会到月球上求发展,因此我们的生态环境不断在变化。民法是一个古老的学科,但是它也不断适应新的时代。宪法学科我认为在19世纪,特别是在20世纪发扬光大,这是代表了一个新的文明的境界,对于我们民法来说影响巨大。刚才韩老师讲到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宪法在当今时代,既是公法也是母法,这个我完全赞成。虽然我以前也坚持过先民法后宪法的关系,我现在想说民法和宪法有着前世今生的关系,可能上一辈它当过母亲,后来又当过女儿,可能有这样一个轮回。
环境法学科是一个新型的学科,它要站在21世纪的高度,我们人先看到自己,然后看到自己的境界不断地越来越高,到了宪法,看到了一个更大的场景。然后环境法又超越了人类,超越了人类自身来看我们的生存。我们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深刻体会到,北航有一个校歌叫《仰望星空》,后来又写了《脚踏实地》,两个都得要。我们做学科研究,一定要脚踏实地,我觉得这是我们的情怀。
今天我们两位会长都表现了这样的情怀,一个有宪法情怀,一个有生态环境法情怀,你们今天的对话也擦出了火花。上一次吕会长在中国人民大学与我们民法学科也有一次对话会,但是跟民法没有擦出火花,可见这个雅就是不一样。但是俗有俗的实用,前段时间北航有一个讲座,我评价了民法,伦理民法和实用民法总在二者之间挣扎,实用民法总要解决社会现实、现象提出来的这些问题和需求。伦理民法非常重要,是我们的一个领域,但有时候在社会现实的挑战下,实现起来不是一蹴而就。所以很多问题是共存于二者之间,要么也不会有美国和中国的对话——美中的贸易战让我们感觉到这种文明形态之间的一种摩擦、一种交流,甚至有时还很激烈和强烈。我觉得这些都是好的现象。今天这场对话我相信在我们整个法学界是一个示范,是一个里程碑。所以非常感谢各位对今天论坛的重大贡献!
我们北航法学院是一个小院,今天我们两个中心主任杜群老师、王锴老师对这个会议做出了努力,刚才天宝老师帮我们表示了感谢,我也感谢两位今天的辛苦,为这两个学科走到一起做了很多准备和服务。但我们这个学院条件有限,服务不到的地方也请大家包涵,将来多来指导,多来支持我们的发展。
另外,今天这个会议还有几个协办单位要感谢一下,包括《中国法律评论》杂志,还有我们一个重要的律所——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今天对话会的一半费用是他们律所支持的,下面也请杨艺雯律师讲几句。
杨艺雯: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我来自本次会议的协办方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同时也是杜群教授指导的一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环境法专业的硕士毕业生,非常荣幸有这么一个机会参与到本次宪法与环境法对话的学术研讨会中来,真心感谢各位学者的无私奉献,让我作为一名法律实务工作者在这样一个原本寻常的下午品鉴到了一场学术智慧和思维的饕餮盛宴,再次感谢大家!
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诞生于深圳特区的创新型公司管理制事务所,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在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民商事争议解决——就是龙院长说的这比较俗的部分,我们也都在潜心研究和耕耘。在雅的部分,我们对环境法、宪法领域的司法实践也有着高度的探索热情和研究兴趣。
我和我的同事们热切希望以后有更多的机会向各位老师学习,得到各位老师的指导和帮助。谢谢!
吕忠梅:我接着宣布两件工作安排,首先是宣布第二届对话会的承办单位,刚才天宝教授已经代表两位秘书长宣布了,我还要再正式宣布一遍:第二届宪法与环境法对话会将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由张震教授来负责这方面的具体工作。请张震教授简单说两句。
张震:非常感谢两位会长、两位秘书长对我们的信任,我自己感觉首届论坛最大的共识就是,我们认识到了对环境问题的研究可能是中国法制将来做出的最大贡献。然后,我想下一届即第二届对话会在我们两个学会的指导下,努力做到三点。第一,我们首先做好服务工作。第二,进一步集中我们的概念,就是说我们提炼同一个概念予以深化研究。最后,我希望通过第二届对话会,我们宪法学者跟环境法学者的“恋爱”能够更深入。谢谢各位!
韩大元:我向秘书处提三点建议,为以后的对话会做一些改进:一是采取圆桌的形式,大家可以坐得近一些,不然就像中美贸易战一样了;二是多邀请一些女性专家学者;三是适当的邀请一些实务部门的人参加,包括法院法官、律师,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公务员来交流。
吕忠梅:谢谢张震教授。最后我宣布,首届宪法与环境法对话会圆满结束,谢谢大家!
文本整理、校对:杜群、王锴,摄影:梁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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