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7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关于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关系的思考
吕忠梅
2017年9月22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受聘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本文为吕忠梅教授在受聘仪式上所作的环境法专题学术报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钱易教授分别作点评。文字稿由重庆大学法学院焦艳鹏教授整理,特此致谢。
提纲
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环境法回归路在何方?关于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关系的思考》,这里主要讲四个问题。
一、环境法的家在哪里
二、环境法为什么要突破“家规”
三、环境法的新家如何建
四、环境法如何与家族成员相处
一、环境法的家在哪里
这里只有一个小时左右的演讲,所以我把目录写在这里,后面就不按照问题顺序来了,我就直接展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
这张图大家都看到过,讲的是环境问题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现在老百姓及公众对环境问题非常关注。雾霾一来,网上的段子到处飞,中英文的都有,讲的非常形象。但是环境问题怎么应对呢?大家都感觉到环境问题很严重,但是应该如何来解决呢,不同的学科都在进行思考,有不同的回答。
中国现在有三大环境问题:一是大气问题,可谓,十面“霾”伏。二是水的问题,可以说,有水皆污。当然我们还讲到北方有水皆枯,南方有水皆污。三是土壤污染问题,因为土壤污染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困扰与忧虑。
这些问题非常严重,各个学科都在进行研究。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它是不是一种社会冲突?其实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群体性纠纷是非常多的,我把这些纠纷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抗争性的维权,二是预防性的维权。
第一,关于抗争性维权。抗争性的维权是什么,因为环境污染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后果,已经严重损害了人的健康、侵害了财产利益,所以导致这种了这种性质的群体性事件。我们看到的血铅事件、镉污染事件等等。我们看到,目前抗争性维权事件的基本线性轨迹是:企业排污、环境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发生这种性质的群众性事件之后,法律在这方面能够真正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第二,关于预防性维权。我们看到这些年来,从厦门PX事件开始,接下来是全国各地多件PX事件、垃圾焚烧场事件,这些事件的规律在于涉嫌污染的企业刚要建设,群众就感到恐慌,老百姓就去广场“散步”,甚至采取实践行动,最后政府就停建。
这两种维权形式目前都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这种不稳定因素的处理,法律应当发挥什么作用?这是每一个环境法人和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法律发挥了什么作用呢?我们对全国2006至2008年之间的环境司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查的结论令人惊讶:因环境问题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很少,即便有少量案件进入了司法,但法官很少适用环境法进行裁判。
法官不用环境法来判案子,为什么?
2012年我们做了第二次调研,主题是环境司法专门化。2007年开始,环境审判的专门法庭已经出现了。这个期间我们做了一些调研,调研的结论依然是这样,我们调查了很多东西,但是大家可以看到,结论还是一样,法官最后判案子还是很少用环境法。如果说在2008年之前是因为我们没有专门的环保法庭,我们没有专业的审判人员,专门化程度不高,法官不会用环境法判案。那么到2007年以后,环保法庭已经建立,并且我们调查的都是环保法庭的案件,但是法官依然不用环境法来判案,这是为什么?
2016年我们继续进行了研究,并且在2017年发布了《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上述报告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正式出版。在上述《报告》里,我们对5000多份有关环境的民事案件、近2万份有关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等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法院在司法文书中极少援引环境法律、法规。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情况?
上述状况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从1979年制定《环境法》到现在,全国性的法律已经将近30部,但如果这些法律不能为司法提供判决的依据,那么这些环境法律的功能何在?
从法学研究的视角,我们如何看待环境法发展中的上述现象?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法官不用环境法判案,而仅仅依程序法判案?
在环境法的研究中,有学者提出环境法有三个隐喻:即,流浪者、革命者、守望者。具体而言是指,环境法的发展第一个阶段,是流浪者,因为无家可归,被逐出了法学家门,流浪于法律之外;第二个发展阶段,是革命者,他要回家,但是怎么才能回家呢,要突破家规,就是要把原有的一些家规打破才能回家;第三个阶段,是要做守望者,要去建设一个新的家园。
环境法要经历这三个阶段,其实我们就面临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他如果要回家,回哪个家?哪里是他的家?他要回哪里去?这个家是不是“法”?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就是他为什么会回家可归呢,怎样才能突破这个家规呢?怎么才能建立新家呢?
所以我讲的第一个部分,也就是我想问的问题就在于环境法现在不管是研究还是立法,究竟遇到了什么。我们认为环境法应该是一个姓“法”的学科,一个姓“法”的学科,法律不能为法官提供司法依据,这个和“法”的血统性和对于法的功能的发挥是不是会出问题?
二、环境法为什么要突破“家规”
我们关注一下环境法里面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些现象:
现象一:环境问题因为什么产生?政治和经济学家是这样认为的,他们说:“当使用自然资源的决策人物忽视或者低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给社会带来的代价时,就会出现环境问题。”可以把原因归结于市场失灵、政策失误、科学不确定性以及贸易影响,因素很多,但是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安排上缺乏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的全面认识以及权属界定不清。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有这样的一个认识,就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决定性因素一是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缺的是什么,是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的认识以及环境资源权属界定不清。那么解决权属问题,一个是经济学要从经济关系去解决,一个是法学如何通过建立制度来确定权属。所以在这里面,其实这个现象也就是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研究给法学所带来的一种启示。
现象二:第二个我们观察的现象,环境法产生的历史过程,我们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法是怎么产生的,环境问题产生之初,最初是要用侵权法来解决环境纠纷。侵权法解决环境纠纷,不能解决的时候怎么办,导致环境社会运动。环境社会运动的产生导致了专门的环境立法,反过来是最后修改民法,民法的修改是在环境法产生以后,民法作了很多修改。从瑞士民法典开始,到奥地利民法,到德国民法典,再到最后说的越南民法典,越南民法典是在基本原则里面把绿色原则写进去。所以是先用与传统的法律、司法方法来解决环境纠纷,解决不了就出现专门立法,同时修改法律。
中国是一个相反的道路,中国是在没有民法的时候就有了环境法,1979年有《环境保护法》,再想想我们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才有的。所以在没有民法的时候,就先有了环境法,有了环境法之后才制定民法。制定民法到了现在,真正到了2017年以后,大量的环境案件才进入司法程序,我们是一条相反的道路。西方国家环境法产生的历史和中国产生的历史是不一样的,产生的过程是不一样的。但是我认为他们要解决的问题是共同的,不管是先有民法、后也环境法,还是先有环境法、后有民法,都要解决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价值以及他们的权属关系问题。我认为这个现象是非常值得思考的第二个现象。
现象三:我们一说环境法,大家的立法热情很高涨。我统计了一下,我做了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到现在为止,我把每年的法律议案找出来看了一下。这十几年来,田先生原来是人大常委,他是环资委的副主任。每年人大代表提议案的时候,环境立法议案的热情是最高的,所以每年在法律议案审核材料里面,交环境资源委员会审查的议案是连续多年排名不是第一,就是第二,这是大家最关注的领域之一。大家提了很多,我们要这些法律干吗,提了很多要求,就是要立法。
比如我们一遇到什么问题就要立法,然后我们环境法的学术研究大量的成果也是这样的,我认为也是一个立法思维,并且我们提了很多环境法的理论,大家的基本逻辑是这样,中国的环境问题很严重,我们现在又有了某一个政策性的文件,或者我们已经发布了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所以我们现在文件要立法。为什么要立法呢,因为外国有这个法律,所以中国就要立法。所以我们大量的学术研究文章除了纯粹的环境法理论文章研究以外,就是基础理论构建的文章以外,大量应用研究基本都是立法论。包括我们学生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似乎只要中国一立法,所有的问题都解决了,很小的一件事都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我曾经跟一个学生开过玩笑,我说我建议把这么多年的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梳理一下,看看我们提出了多少个立法建议,一个学生提一个,全部都是立法的建议。所以我们的学术研究也非常关注这块。
现象四:现在我们环境法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实践有一定的距离,学术上讲到环境法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们的立法体系、效力体系,在各种教科书里面说了很多,不管怎么说,保护是国策,我们有宪法、环境保护法、单行法、标准、法规等等,总之我们的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系,这一棵立法树里面是没有环境法的,整个社会主义的立法体系里面,因为我用的这个图片不是特别清楚,这里有刑法、经济法、民商法、宪法性法律、行政法、社会法、诉讼法,但是没有环境法。我们都讲体系已经形成了,但是在我们的立法体系里面,因为我们在教科书里面讲了很多种体系,是包括立法体系的,但是在我们的立法体系里面,就是在真正的立法实践体系里面,环境法的地位现在是没有被确认的。所以我们做了很多基础理论研究,但是环境法到底是什么呢。我自己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
现象五:法官不愿以环境法判案,是因为理论支持不能满足法官的需求。法官要干什么呢,一是法律在哪里,他要找的法律条文在哪里。二是法律依据,就是给他判这个案子的依据是否充分。三是法律解释的规则能不能够用,因为法律非经解释不得使用,他要有很多对法律解释的规则,那么我们能不能给他提供这些,现在的环境法理论给他的东西,很难满足他的需求。至少他认为,他们需要创制法律的东西太多,所以不去用环境法。
接下来是环境执法者,现在环境法体系是以行政机制为主体的法律机制。但是我们很多在座的教授都在环境执法实务的微信群里面,那个微信群里面每天的实务问题都在100条以上。这个群里面所有的成员基本都是环境执法实务界的、基层的执法人员,每天群里面要讨论的问题,他们很少说别的,就是一个具体的执法问题,比如某一件事情是不是应该处罚,某一件事情是不是应该拘留,某一件事情的程序怎样,讨论的都是非常具体的执法问题,我看这些问题每天都在100条以上,多的时候一天是几百条。
所以这些法官每天在讨论什么呢,我归结一下,他们每天在讨论给他们的执法依据是不是明确的。比如经常问,这件事到底环保部门做还是农业部门做,还是应该水利部门做,因为我们授权是很多个部门。二是执法的要素是不是清楚,就是我们要对他实施处罚,处罚的条件是什么,处罚的具体因素是什么,怎么去处罚,执法的程序是什么,怎样才能实现这个处罚。天天都在问,公安机关要我们干吗,谁让我们干吗,我们应不应该这样做。其实他们每天在讨论的就是这三块内容。所以在这里面,现在环境执法者也特别需要我们要有理论来支持,但是现在能不能给他们这些理论,这也是我接下来要问的问题,也就是环境法学要研究什么?
我前面说了5个现象,这5个现象里面我要问的问题,一是我们为什么会殊途同归?就是我们中国的环境法发展历史,我们和西方国家走了完全不一样的一条路,但是最终为什么会走到一块?
三、环境法的新家如何建
我们的现实需求如何才能得以解决?环境法能够用的工具箱在哪?或者我们能用的工具是什么?
这是我们现在非常需要思考的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从目前来说很难得到答案。我认为环境法学的研究任务是什么,我们要回答环境法学的价值取向、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环境法学的概念体系、环境法学的规范体系。要做这些分析,我们必须要遵循法律逻辑、运用法律语言、学会法律思维,最后要把它变为法律制度。我认为环境法学的研究现在要完成的一个工作,我把它归结为从事理分析到法理分析。
我们为什么要有这样一个法律,问题是现在这个法律都有了,这个法律怎么用,这个法律怎么能够发挥它调节现实的社会关系,能够规范各方面行为的这种作用。其实从法律发展的历史来讲,我认为我们真正地用司法途径解决的时候,可以给我们的工具是很有限的,它必须回到最基本的概念,回到现有的程序,我们还是要用诉讼的方法。如果我们承认还要用诉讼的方法,用诉讼的程序,回到当事人的地位,对于主体关系的这种理解,所以我认为恐怕我们用法学的方法来研究环境法,现在是一个比较迫切的任务。
环境法为什么会流浪呢?有人讲到环境法从来不是一块纯粹的法学蛋糕,环境法从产生的时候就不是纯粹的法学,我们都是承认的。环境法最大的一个特点是什么,我把它打了一个引号是“诸法合一”,不是古代意义上的诸法合一,但实际上在环境法里面,我们在给学生讲课的时候都会讲到用了多种手段,既有民法手段,又有刑法手段,又有诉讼法手段,又有行政法手段,还有宪法,这里面都有。那它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我们争论了很久,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实在我看来,环境法很难归属到任何一个部门法,因为你用任何一个部门法的标准都没法判断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看到有学者提出两个观点:
一个观点认为环境法是领域法学科。这个观点来自于什么呢,环境学科在国际上有的被称为是领域学科,环境学科就是这样的一个领域性的。这个学科的特点是以问题为导向的,它是要解决特定领域里面的问题,这个领域里面的全部法律现象,也就是特定领域的全部法律现象,它要采用多学科的研究范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有学者提出环境法是领域法学,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部门法学。
也有人提出环境法学是边缘法学,这个边缘并不是说这个法学本身主流非主流,而是讲它是一个多学科交叉和渗透的,体现了这个特性。环境法从来不是一块纯粹的法律蛋糕,这里面有很多其他因素,所以是多学科交叉、渗透,是一种多学科方法的综合兼容,同时也是集多种法律关系于一体。
不管这两种学说成立不成立,但是都探讨了一个现象,这个现象就是传统的部门法理论不能涵盖环境法的学科属性,或者说环境法有不同于传统法学科的一些特殊品质。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这样的一些论述或观点解决的基本事理的问题,什么事理,就是它的价值在于环境法还是姓“法”的,不管是领域法学还是边缘法学,它是法学领域里面的一支,不是环境科学,不是环境管理学,也不是环境经济学,而是环境法学。
在领域法里面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呢,一是法律体系与部门法,还是要解决领域法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学者的观点认为领域法和部门法之间是不矛盾的,是可以并存的,所以我把环境法归结为是二次调整法。什么是二次调整法,我的理解是在基础的法律关系,已经有原来的法律进行调整的这样一种前提一下,我们再有的一个法律。比如我们因为先有了所有权制度,我们保护环境,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是这样的一种关系,所以我把它称为二次调整法。在这里面要解决法学体系与部门法、法律制度与部门法、行业法与部门法的这种关系。
在边缘法里面也要回答问题,这个边缘法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它到底是法学学科还是环境学科,是理论学科还是应用学科。这些学者们研究的最后结论,它都是法律学科,解决了环境法是姓“法”的问题。但是我认为它没有解决法理的问题,环境法的价值核心是什么,我们也有很多这种研究,但是现在达不成共识。环境法到底应该以什么作为它的价值取向,环境法的方法论是什么。我们总说我们的研究范式没有形成,那么环境法的方法论,就是基本的原则立场我们现在达不成共识。环境法的概念体系,它到底应该以什么来构建我们的这种概念体系,我们现在也没有达成共识。另外就是环境法的规范体系到底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规范体系,还是和其他的法律可以融合的法律体系,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清晰的回答。另外就是环境法是不是需要适用性解释,我们把法教育学批的很厉害,那么环境法自己需不需要法教育学,这些问题至少在目前环境法的研究过程中是没有达成共识,或者说我们不是非常清晰,甚至有些问题是很少有人问津的,或者是没有进行研究的。
环境法从来不是一块纯粹的法律蛋糕表现为什么呢?现在来看,一是环境法主体,我们始终讲不是一部分人,而是所有人,还包括子孙后代。一个权利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还包括子孙后代。二是环境法要保护的范围和要调整的目标不是一部分资源,而是整个生态环境,我们在讲环境法客体的时候从来没有说它是物。三是环境法的时间跨度和空间范围也和传统的法律不一样,它不是行政区域,不是现在,还包括了全球和未来。我们讲到地球是一个地球村,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的联系,包括后代人,我们不仅仅是现在,还涉及到未来,所以要有风险预防原则。四是环境的影响因素,就是对这个法律制度影响因素不仅仅是社会的因素,过去讲到法律就是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在环境法里面,我们看到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从来不是直接的,它是一种间接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我在长江上游排污水,你在长江下游喝污水,我们俩从来没见过,我在江之头,他在江之尾,但是他喝的是我排下去的污水。我们俩没见过,但是我们俩和过去那种直接的财产法律关系是非常不一样的。法律关系本身的形成,影响它的因素,它从来就不是直接的。
那么如果我们要用这些法律理论,是不是很多问题就会出来。这里就出现了什么呢,因为环境法不是一块纯粹的蛋糕,所以法理学现在要解释我们的这些法现象就遇到了一些问题,或者我们要运用传统法理学的观点来解决我们领域里面的一些概念体系的构建,我们也遇到了很多困惑。
一是我们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动物福利是什么?我们看过那篇文章讲到树也有树权,树是主体,我们的汪劲教授还给黑龙江法院提起诉讼,太阳岛、鲟鳇鱼是作为主体要去起诉,那不是人啊,就是三个原告,和人共同构成原告去起诉。我们的法律关系里面,法律关系的客体,原来的客体是物和行为,这是我们公认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在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里面,就是环境的客体里面,我们讲的环境要素、生态系统、生态服务功能,这些东西要成为客体,和传统法理学上的“物”是一回事吗?法律原则,我们提出来的是风险预防和公众参与,我们的价值取向是生态安全和环境正义。生态安全到底仅仅是我们人的安全还是整个生态的安全,还是因为生态安全对人的安全的影响,这里面有很多关系,传统法理学在用的时候,我们发现有很多概念、体系和论述的系统已经不够用了。
我举几个例子。一是环境权,我们看看它到底是环境的权利还是人对环境的权利。如果我们按照人权的翻译,那就是人的权益。如果翻译为环境的权利,那么环境的权利恐怕不是人的权利吧,就是前面讲的树也有树权,太阳岛应该是有权利的。那么人的权利在哪呢?环境权到今天为止到底讲的是人的权利还是环境的权利,如果环境有权利的话,传统法理学里面的一些法律概念,就是法作为人的行为规则的这样一些定义,我们怎么办?
二是现在有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这个制度现在已经建立起来了。排污权能够成为权利吗?污染是权利吗?权利有没有价值判断?如果在经济学上能够成为一个权利,它在法律上能够成为权利吗,是一回事吗?
三是生态损害赔偿。现在生态损害怎么计算,怎么赔?和传统的直接损失、人身财产损失有多大的差异?环境与健康的风险预防,在行政法上,风险预防是一个什么行政法行为,它应该怎样?还有就是我们的环境犯罪、生态犯罪、资源犯罪,我们的各种犯罪的理论是一回事吗?环境公益诉讼,我们都讲公益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我觉得跟法理是完全不通的。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的诉讼,行政诉讼是不平等主体的诉讼(民告官)。现在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什么,是国家授权民事主体以公权利来告企业,变成了不平等主体的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是法律授权一个公权利机关去起诉另外一个公权利机关,变成了平等主体的诉讼,那是我们的诉讼吗?行政诉讼是公益诉讼吗?不是吧,从来都是私益诉讼。所以在这里面,我们诉讼的一些规则和传统的一些诉讼理论,对于这些概念怎么解释。
传统的制度怎么用?我们所有的民法制度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核心的,我们的客体、物的特性是有用、为我、自在。我们看一下,这是一个土地利用系统,不动产所有权为核心最重要的是土地资源,那么土地的利用系统是什么,我用了一张图,就是在土地利用系统和生态环境的交叉部分,生态系统和土地的子系统是一个什么关系?如果放在这个关系里面来看这个土地资源,它和“物”能够对应起来吗,和“物”的制度设计是完全一样的吗,可以完全放进去吗?
我们讲到自然环境有几个非常重要的特性,一是它关乎我们的生存利益;二是它的主体是不特定的;三是非排他性;四是它有整体性,这是我们能够感受到的生态环境整体性的退化。现在看到空气为什么不好,因为生态退化了。生态怎么退化了,我们都能感受,但是我们不能独占。它是一个公共的价值,但是这种生态服务功能,你说它看得见吗?看不见。摸得着吗?摸不着。但是我们实实在在都在感受着它的服务所带给我们的价值。
所以在这里面的这样一些特性在我们的法律里面到底怎么来体现?物权法用了一个用益权制度来解决我们国家资源所有权的使用问题,就是用益权。用益权这个制度是资源使用,现在矿业权、林业权、渔业权、海域使用权都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使用权制度。我想问一下,我们以渔业权为例,渔业权里面有养殖权、捕捞权,如果养殖权是用益权,我是赞成的,不是所有权主体,但是我来使用,我可以有收益,不过最终是要还给你的。但是捕捞权是用益权吗,尤其是我们到公海里面捕回来的鱼。我们在长江里面捕回来的鱼,都被我们吃掉了,都被捕捞起来的人卖掉了,我把那个鱼还得回去吗?我是使用了长江的资源,我没有投入。捕捞权里面,大家注意我们从公海捕鱼,我只是投入了捕捞的费用,没有投入养殖费用。我们的矿产资源,一个煤矿,把这个煤挖出来以后就把它烧掉了,并且谁挖到这个煤,谁就把它变成了一种商品,所有的收益都归属于这个挖煤的企业,那么谁把它还回去?还煤回去了吗?没有。
那么我讲的是消耗性使用的这部分对资源的使用,你说它是用益权,说不过去了。那它不是用益权,又是什么呢?我不知道。到现在为止,我记得第一次与崔锦云老师在这里展开了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到现在为止也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就是公共共有物的概念,以及公共共有物的制度设计到底应该是怎么样的,这里其实有很多问题,至少我们是没有研究清楚的。
在这里我的理解就是我们来看环境资源和民法上的“物”有一些根本性的不同是什么,就是在环境法上我们认为环境资源是我们的共同权利,至少是我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权利,我们要保护它具有的生态价值、文化价值,还要保护它对于后代人的利益。那么在民法上,它要强调的是个人的权利,要保护的是它的经济价值,要确立的制度是一物一权,要通过自己的责任来实现,所以这两者之间是有很大差异的。
但是环境法的一种特有的标识性是什么,我把它归结为两种,一是高度的科技关联性,二是广度的利益冲突。就是环境法所有的因应都要有一个科学的机理,我们在讲所有环境问题的时候,它所产生的原因,背后都有科学性。我们有环境工程学、环境物理学、环境生物学、环境化学、环境生态学,有很多科学的东西来支撑我们。另外,任何一个环境问题或者一种纠纷和冲突都会表现为广度的利益冲突,不会仅仅只是涉及一个方面的利益。所以我讲到环境法应该是一个科学理性、社会理性和法律理性的高度融合。我来解释环境法为什么不是一块单纯的、纯粹的法律蛋糕,这块蛋糕里面是有夹心的,这里面夹了很多东西,这些东西会显现出来。
我再举一个例子,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大家现在都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应该是个什么,它就是一个合同制度,交易嘛,就是一个合同制度。但是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个碳排放权的交易合同,和我们所有的这个通常意义上的合同有多少区别,我在这里做了一个简单的列举。它的主体、客体、利益、风险、市场属性,是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买卖合同,或者纯粹意义上的现在已经有的各种合同形式,你把它归为任何一类合同,恐怕都纳入不进去。
碳排放权交易,前面我讲了一个问题,碳排放权是权利吗?而且我们来问,碳排放权现在要交易,它的交易制度应该是什么?所以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我们恐怕要对于环境法和传统法的一些关系做一点小小的总结。我们要来探讨环境法和传统法的关系,首先要明确两者之间有张力,我们看到环境法和传统法确实不一样,刚才讲到我们的法理概念不够用了,我们的制度不够用了,什么东西都不够用了,但是不够用怎么办,这就涉及到环境法要突破家规,但是要创立一个新家。创立一个新家就涉及到我们的基本立场,一是如何对待已有法律,新的法律和旧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来处理。二是新的法律和旧的法律之间是否可以对接,我们是不是把新的法律制定了,就把旧的法律抛开。三是如果它们有一部分可以对接,有一部分需要制定新的法律的时候,哪部分应该对接,哪部分应该制定新的法律,我们是不是需要把它理的比较清楚。
所以这是我们在解决环境法和传统法律的关系问题,我们不能说中国民法典最后变成一部中国环境法典,民法典还得是民法典,必须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再来考虑要不要环境法典。在考虑环境法典的时候,环境法典里面的制度和民法典的相关制度要不要实行对接,而不是说因为有了环境法就不要民法,也不是因为有了民法就不要环境法,这应该是我们的一个基本立场,也应该是一个共识,现在没有人说有了环境法就要把民法推翻,也没有民法学者说,因为有了民法,所以就可以不要环境法。所以现在各个学科都在并存,因为它都有各自存在的价值。
四、环境法如何与家族成员相处
那么在这里面,我想提出来的一些问题是什么,如果我们要实现它的这种张力,我们需要进行一些考量,就是用法学的这种考量。
一是价值取向。我们任何一个法律总会在自由、公平、安全、秩序等等这样一些价值里面来选择。环境法的自由、公平、安全价值怎么排序?第一价值取向是什么?如果都是公平,那么民法以平等求公平,环境法以不平等求公平,这种公平的内涵是不是一样的?如果都是安全,那么环境法的安全,我们讲的是生态安全、环境安全,而民法讲的安全是交易安全,都是安全,一样吗?所以价值取向是不是相通的。二是方法论。我认为现在部门法是一种还原论的方法论,就是把它分割、分割、分割,还原为元素、元素、元素。但是环境法一直强调是整体主义的,我们是一个整体论,这两种可不可以调和?三是概念体系,传统的概念体系,比如“物”的这种法律关系概念体系可不可以在环境法中得以拓展。四是部门法的制度体系和环境法的制度体系能不能协调,这些问题都是应该在研究环境法的时候必须要搞清楚的问题,所以我提出了我的观点,就是环境法与部门法必须实行沟通与协调。
这种沟通与协调有三个层次,即:价值层面、原则层面、规则层面。
一、价值层次。里面主要是讲追求法律的基本价值,还是自由、公平、秩序、安全,在这些价值层次里面进行一些沟通。另外也要赋予法律价值,可持续发展理念如何纳入到法律里面去,通过怎样的交易体现,环境正义的理念如何放进去,这是需要有的。
二、原则层面。就是传统法律怎么确立新的法律原则,环境法如何通过自己原则的确立与已有的传统部门法之间能够进行一些沟通。
三、规则层面。就是对于公法的义务怎么纳入私法,怎么对私法进行一些绿化,同时要制定专门的环境法。
这是我讲的沟通与协调的整体思路。在这里,我们从价值层面来看,不同价值取向的法律制度相互影响其实是很正常的,到目前为止,不同的法律领域所体现的是不一样的。我做了一个简单的举例,就是民商法最主要的还是关照个人利益,体现的是市场规律,更多地追求的是效率。经济法体现社会规律,关照社会利益,体现公平。环境法体现的是生态规律,关照的是人类利益,更多体现的是安全。我讲的价值取向,其实不同的法是也不同的。
在方法论层面,我认为两者可以进行协调,所以我用了一个词是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我把民法当成树木,环境法是森林,因为我讲的一个是还原论的个人主义的,一个是整体主义的整体论的。但是在这里面,如果我们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我们要回到法律关系的这些概念,必须就要看到此人非彼人,环境法的“人”和民法的“人”都是人,恐怕这个“人”的概念和内涵不同,就是此权非彼权、此害非彼害、此诉非彼诉,这样我们来区分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里面的一些核心概念的内涵。
这时我们就需要拓展法制的理念,如果过去传统的法制理念还是基于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权利观和利益观的话,那么在生态文明时代的法制的价值理念恐怕要把整体主义、集体权利和公共利益这样的一些东西纳入进来。
另外一个问题,我认为我们要重新地认识环境法律关系。
前面我讲到我在江之头,你在江之尾,大家都笑。我们俩从来没见过面,但是我是污染者,他是受害者,我们两个人之间要去打官司。那么在这里面,实际上我们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人经过了自然因素,然后再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所以在这个法律关系里面我们如何来认识,我做了一些归结,由于时间关系,这里就不展开了。我最近专门写了一篇环境法律关系的文章,讲的就是环境社会关系当然是以环境法规范为基础的,它是一个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以环境为媒介,它兼具广泛性和复杂性,这是它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我们认识环境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是什么呢,要承认重构主客体关系,就是在这里面要承认自然环境的内在价值。在环境法律关系里面,自然不完全是客体,经过我们的讨论,奥地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有一条规定是“动物不是物”,我们在讨论“动物不是物”的时候,环境法学者说动物不是物,是主体,民法学者斩钉截铁地告诉我们,不对,这是特殊客体。这是在民法典里面“动物不是物”,并没有把动物放到主体地位,讲的是特殊客体,需要特别照顾或特别关照的、特别保护的客体,依然是在客体的位置上。但是这个客体和原有的那个客体具有了一定意义上的差异,我认为我们承认了它的内在价值,认为它具有一定的主体性。
所以在这里面需要建立一些特殊客体的规则,在这里面,我们要看到在环境法律关系里面由于不是一个纯粹的,我讲它是一个领域法,或者一个新的法律学科,所以它的法律关系的结构和我们那种单一的法律关系结构是不一样的,我把它列举了这么4对关系:
1.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2.平权型关系与隶属型关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4.抽象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因为法律关系是我们法学理论研究里面一个最伟大的概念,我认为我们还得从这个概念入手,重新解释我们环境法的一些基础性的东西,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和传统法学的一些对接。
在这里我们要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不管是叫环境权益、环境权利还是叫环境权,反正这个新的东西产生了。新的东西为什么产生,因为原有的权利不够,或者出现了权利的冲突,我们要“勘定”。基于环境保护理念的产生,我们要有一个新的权利,这个新的权利,我现在把它称之为环境权,我们不去做理论的争论。环境权怎么产生?它产生的缘由是什么,是生态环境具有双重价值对于人来讲,我讲的第一个价值是我们人作为动物性的人、生物性的人,我们要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离不开水、空气、土壤,我们要和自然界进行物质循环和能量交换。第二个人是社会性的人,我们人的最大特性是社会性,我们只有结成社会,才能共同生活,才能共同创造价值,才能有现在的经济发展。
环境权产生的原因,我认为是人的两种生存价值发生了冲突。经济学生存的方式,就是我们无止境地创造物质财富的这种方式,对我们的生物性生存构成了威胁。其实环境权的来源,我认为是两种生存权之间的冲突。你说哪一种更重要,我觉得哪一种都不可或缺,我们不可能回到树上,再把衣服扒光,回到树上成为一个猿人,我们谁也不愿意。我们还要往前走,我们还是文明人,要穿上衣服,我们还要去交往,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要为这种新的权利找到一个定位。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法律体系主要解决的是人的社会性生存,现在环境法肩负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把生物性生存的规则要建立起来,并且要和社会性规则相协调,这是我们环境法要做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重构法律体系。环境法为什么要独立,我们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我们必须要有公法、私法、环境法。这时我们的传统公法和私法主要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法和现在的这些法律还要解决人与自然共同规则的一些体系。所以在环境法领域里面有环境标准,有很多科学技术的一些东西,就是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些共同规则,我们要把它上升为法律。这时我们的生物性生存或基本的自然生存条件才能满足,那么在这里面我们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之间的相互不协调。
这种相互不协调,这里的一些词大家看到是什么,我没让它转起来,它之间是不咬合的。也就是各个法律之间不能形成一个联动,所以现在各自为政。那么在这里面,我们就必须要解决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问题,所以我们就要建立新的概念体系。这个新的概念体系是什么,我认为是以环境权来作为核心的一个概念体系,这时我来说我的观点,环境权是一个什么概念?我认为是以环境的权利,就是这样的一种形式来表征人对环境的权利,它是要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转变为人、环境和人的关系。这时环境权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解决环境法的合法性。所以我认为它是一个法哲学问题,它不仅仅是一个具体的权利表向问题。
那么它的起源,环境权是怎么产生的,它是要寻找人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法律依据。我们学环境法的人都知道联大的那个决议,环境权世界的大讨论,这个讨论是说人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那么这个环境权的目的是什么,它要解决环境法产生的权利基础和环境法产生的权威。所以它要解决的是环境法能不能被信仰,环境法能不能被遵守。
我觉得它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环境法的概念体系基石的环境权理论,这是哲学层面或是法理学层面的环境权。另外就是具体法律规范形式的层面,比如现在讲的宪法意义上的环境权、民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刑法意义上的环境权,这些东西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所以我对环境权是这么理解的,它的目标是要建立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它要确定这个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要实现旧法理和新法理的沟通。同时,它需要在宪法和相关法律当中加以明确的规定,因为只有在宪法上获得了规定,其他法律才能够对它进行全面的保护。这也包括我自己最近一直在呼吁,我们修宪的时候让环境权入宪,这也就是环境权入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环境权入宪,我认为要通过宪法保留这样的一个方式,把环境保护的价值锁定于宪法,就是要对抗国家侵害,让环境保护能够成为国家必须赋予的义务。换句话说,我认为在我们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或者在现行宪法里面,环境保护在传统法领域里面不是一个国家供给义务,不是国家必须承认的,所以为什么在各个国家的环境法里面,我们叫环境政策法或环境法里面的第一句话都要强调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其实它的意义是在这里的。
那么我们如何与具体法律进行协调呢?前面讲到价值层面、原则层面要沟通,要在制度层面进行协调。我认为是在环境法建立公法权利的私法操作机制,公益诉讼是不是一个公法权利,保护的是公共利益,但是要建立一个私法的操作机制,这个私法的操作机制最典型的是什么机制,我们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私法操作机制怎么办呢,我具体列了一下,比如在民法里面,现在可以出现绿色原则,现在《民法总则》是这样的。然后我们要确定绿色原则在民法原则体系里面是一个什么原则,其实从民法原则体系里面来看它是一个限制性原则。作为一个限制性原则,所有的民事活动就要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在这个时候,我们需不需要在物权里面建立环境公务制度,需不需要在合同法里面建立环境合同制度,我们在侵权责任里面是不是要建立环境侵权制度,我觉得这些制度就可以有了讨论的空间和余地。
在刑法里面,我们的污染环境罪、破坏生态罪现在是两类罪。我们统一指向刑法典,现在是《刑法修正案(九)》,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出《刑法修正案(十)》,现在的修正案越来越多。但是9个修正案里面,大家可以看几乎一半以上都与环境犯罪相关,因为原来环境犯罪的那两类犯罪,出现刑事案件的时候,污染环境罪没法判,最后要判投毒罪,因为投毒罪的刑罚重,污染环境罪的刑罚轻,法官找不到,就用投毒罪去判,因为他认为那才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所以这时我们就要问,我们的法律体系里面附属刑法问题要不要被提出来,这一部分要讨论的,就是法典化是不是只有一部法律,法典与特殊法律、特别法之间应该是什么关系。
行政法、诉讼法我也列举了一些,所以在这里面,如果说环境权要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我们一定要去回答它在这些法律制度,也就是传统的部门法里面应该建立一些什么样的制度,让环境权能够通过个体权益的方式得到保护。如果环境法最重要的是要公共权利保护问题,那我们的这些法律是既要解决个体权益保护的问题为主,但同时要兼顾公共利益的。理论上我不讲了,就是我们的民法有社会化,有很多很多的东西,这里由于时间关系就不说了。
最后我要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现在我的所有看法和疑问都要解决的话,我认为最终我们必须回到用法律思维、法学方法和法言法语来研究环境法。我画了一个很复杂的图来解释我的观点,其实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研究,就是环境的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研究要解决研究范式和规范体系,就是我讲的一个是理论,一个是实践的两条线。研究范式要解决什么呢,就是要合理地解决环境法的现象,提出解决现实权利冲突的一些方案,要进行不同法部门之间或者不同法学科之间的对话。我提出,我们要建立当下的环境法理论,就是能够解决现实中国社会问题的环境法理论。
在规范体系里面,我们要通过法学研究建立一种合理的制度设计,要形成不同法律之间的链接,就是它要沟通。另外,我们要为司法提供依据,从此也要为执法提供指引。在这里面,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对裁判规则和执法规则的研究,就是要给法官、执法者有很多适用性的规则的解释,我们要做这方面的研究。做这些研究的目的,我认为就是要充分关注环境法的法律理性和科学理性的融合,环境法现在要做的一个工作就是提升对环境法现象的解释能力。我们现在的解释能力是不足的,我们要提升能力,最终要保障环境法能够得到一体施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如果我们制定一个法律,从制定开始就不能实施,那么就注定它是没有生命的。我认为我们的基础理论要做,我不反对去构建理论体系,不反对我们做很多学说的创立,但是关注当下的环境问题,关注现在中国法制建设的情况,为我们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提出一套环境法的理论方案和制度设计方案,我认为是我们当代环境法人的使命。
谢谢大家!
评议
我可能是今天唯一一个法学界的外行。我是研究环境工程的,和吕忠梅教授一个是从科学家的角度看环境,一个是从法学家角度看环境。吕教授给我们上了一堂非常精彩的课。演讲题目就起得很好,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关系的思考,而且讲座质量很高,语言非常有逻辑,声音很洪亮,第一部分就非常抓人,听后受益匪浅。先感谢吕忠梅教授,也感谢法学院组织这样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活动。
我一看到这个演讲的题目就被吸引了,因为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环境问题的解决一定要依靠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环境法也要跟传统部门法把关系调整好。因为我想,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人都是环境问题的制造者,同时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生力军,离开谁都不行,光靠环境保护部领导环境保护厅局,或者靠我们学校环境学院都不能解决。因为环境问题太多了,花样太多了,而且每个人都制造环境问题,同时也可以解决环境问题,所以我认为一定要把环境问题跟传统部门的一些问题放在一块思考。法律也是这样子。听了演讲,我学了很多知识,在这里简单点评一下,不可能太详细,以后还要好好学习。
吕教授刚才提到,环境法学是领域法学,也是边缘法学,我觉得这个表述非常准确。实际上我们搞环境一定要跟各个部门搞好配合。比如应该要求部门法在修改旧法或者制定新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把环境问题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考虑进去。拿资源开采来说,不能光就资源论资源,一定要考虑到资源开采对我们环境的影响。我们现在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好多方面,也关系到资源,假如我们资源开采得太快,只能够维持人类几十年哪怕是几百年,都是一个大问题,必须考虑几百万年、几千万年、千千万万年地长远持续,所以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过程一定要管好,而且要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类长久福利的角度去管好。再比如工业部门。工业生产是造福人类的重要手段,可以提高我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科技水平等等,但同时又造成大量污染、大量资源浪费,所以到底怎么管好工业部门,关系重大,也一定要把环境的需要、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放进去考虑。
我感到现在中国很多行政部门都已经开始觉悟,需要把一些好的做法巩固下来。比如说,我参加过工信部组织的一个规模很大的项目评审,叫做“节能减排工业生产技术的筛选和评价”。这个项目评审涉及冶金、纺织、造纸等11个工业门类,对每个门类一百个以上工厂进行调查。比如纺织,不同的纺织厂采用的工艺不一样,通过对一百多家纺织厂生产工艺的比对,筛选出最节约资源的、排放污染最少的生产工艺,然后排出名单,列出节能减排的好的生产工艺,或者说清洁生产工艺。这样一来,一对比就知道自己的生产工艺是好还是不好,并且可以看出采用好的技术能够节约很多资源,减少很多环境污染。这种办法就很好,政府部门改变管理思路,我也从中看到了希望。过去那种关停并转的办法,你污染得厉害,就命令你关掉、明天就停产,又影响GDP其实又不解决问题,很可能过几天不去检查又偷偷开工了,也可能很快搬家转移到别的地方继续污染。工信部做的这个工作,让企业去改造工业生产的工艺技术,把过去那种破坏环境的、浪费资源的工艺淘汰掉,然后用新的工艺来代替,又能够保持经济发展,又能够保护环境。从这个例子我就体会到,搞环境工作和研究的人,不能一提到环境问题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是主角,要从主角的位置上退下来,团结各个部门的人,大家一起合作,最后效果可能翻番,甚至可能翻几倍。今天吕教授提到环境法和传统部门法的关系,也是这样。我们单搞一部环境法,不可能覆盖那么全面,不可能那么细致,如果能够动员各个部门都来做这件事,可以做得更好。尤其现在党和国家特别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十八大报告我印象特别深的就是,报告前面强调“五位一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要一体考虑,报告后半部分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这个不得了。虽然中央文件没有说生态文明建设最重要,但是没有说经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也没说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而是说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把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提得这么高,真的不得了。有同志提到生态文明建设将来要立法的问题,我觉得可以先在各个部门法律的修改中,把生态文明的理念、生态文明的重要性等纳进去,最后如果能够有一部生态文明建设法当然也非常好,但是可以先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融入各方面。比如城市建设。我们现在有好多提法,美丽城市、健康城市等等,其实西方在1987年就提出要建设生态城市,生态城市就包括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等等要求。生态城市是一个复合生态系统,就是天然生态系统和人的社会系统、经济系统复合的一个系统。今天吕老师讲的环境法和传统部门法的关系,我就联想到这个,环境法的修改完善确实应该大大加强,并且要和其他部门法联系起来,这也是以后的方向。还有一件事今天我听了也有点吃惊。吕教授说现在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哪怕是一个环境案件,但是很少用环境法作为依据。这是一个大问题。我觉得一方面,就像吕教授刚才说的,执法的依据、执法的要素、执法的程序要完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要把环境执法跟其它各行业执法好好地扣在一起。就像我刚才说的工信部这个例子。现在有好多部门的做法不符合环境的要求,但是也有很多好的做好,需要好好的研究一下。
吕教授还讲到的几个问题,我都非常赞成,也给我很大启发。讲到一些传统的概念不好用,一些传统的制度不好用,比如排污权。我个人觉得排污权这个说法对于保护环境多少是有负面效应的。排污权就说你有一个排污的权利,但是严格来讲,不应该有排污的权利。排污肯定是要危害环境质量的,当然它必须适度,是在不影响环境存量的前提下分配一下有多少排污权利,但是像这样的一些概念,我觉得确实是要纠正的。
今天我觉得受益很多,但是也感觉将来的任务更重,任重道远。就像可持续发展战略一样。我老是在回顾,从1992年到现在可持续发展战略到底做得怎么样。联合国十年就要开一次会评估一下,现在联合国又在开大会,当然这个会不是专门关注可持续发展问题,但是给我总的印象就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很重要,可是到现在并没有实施得很好。联合国文件里有两句话,比较鲜明,一句是说世界环境问题仍然很多,另外一句是说,世界仍然冲突不断,就是政治上的冲突不断。1992年到现在25年过去了,还没有做好,所以说真是任重道远。环境法的工作我想也是一样。现在联合国公布了一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又进了一大步,但是要做到也不是那么容易。我们中国修改了环境保护法,还宣传得很热闹,说这是历史上最严的一部法律,但是立法很严,还有执法问题,还有违法纠正的问题。我在人大环资委工作的时候,曾经多次到地方上去做执法检查,看到很多乱象。有一次我们白天去执法检查,参观一个工厂,看见他们的污水处理厂在正常运行,排污口出去的水基本上还是比较干净的,当然水质靠眼睛是看不出来的,但是至少看起来水还可以。但是当天晚上我们就接到一个电话,让我们再去今天去过的地方看,并且说官员不要去,老人不要去,让一些年轻人去,也不要当地人开车,不要告诉当地,就自己去,结果一去看,情况就不一样了,哗哗的污水在不停排放。我有一个学生在江苏苏北的一个县当环保局局长,他告诉我环保执法检查不敢白天去,不敢通知厂里,因为一通知肯定看不到任何违法现象,他们是半夜三更翻墙偷偷去工厂调查。我听了马上就说,你们不是先违法翻墙到人家工厂去,如果被厂里抓住,你们不是先违法,你们根本查不着什么。学生说,钱老师你不知道,我们都做好准备了。我们事先告诉了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支持他,结果就派了一个警察陪他们一块去,便装,万一出事的话,他们可以逃脱,最后没被厂里抓住,还抓住了工厂违法的事情。这些问题都说明环境问题要靠法治,当然还要跟教育等等其他方面结合在一起。所以我非常同意刚才吕教授讲的部门法跟环境法要沟通要协调,还要在立法、执法、纠正违法全过程都能够一致起来。
非常感谢吕教授,感谢法学院!
张文显
非常高兴参加吕忠梅教授聘任仪式和演讲活动。首先对吕忠梅教授加盟清华大学和担任清华大学教授表示祝贺。
昨天我在教育开会。昨天下午教育部公布了“双一流”建设方案。因为我也是“双一流”建设委员会成员,所以昨天我还写了评论,也接受了采访。清华大学是昨天正式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的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恰逢这个大好消息公布的时候,吕忠梅教授加盟清华大学,这是为清华大学如虎添翼,值得庆贺。吕忠梅教授以她深厚的理论功底、宽广的知识背景,还有自强不息的治学精神,为环境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前沿问题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她为这个环境保护呐喊,为环境立法助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她所做的工作在理论界、在立法部门、在政界,都受到了高度的关注和充分的肯定。在美国、英国一些著名大学,都有一个学术传统,当一个人就任一所大学、一个学科的教授的时候,都要做一个学术演讲,这个学术演讲本身就集中地表达了这个教授在核心学术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方法和创新,很多教授的就职演讲后来都成为了这个学科领域的经典之作。我相信吕忠梅教授今天所作的“环境法回归,路在何方”的演讲,也会成为环境法学乃至我们整个法学体系当中的经典之作。
忠梅教授的演讲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述论结合、逻辑严谨,语言也是生动活泼,现在我还不好说博大精深,但实际上她提出的问题如果展开的话,那肯定是博大精深,听后很受启发教育。刚才的钱易院士谈到她的感想,讲得非常到位,非常专业,对她刚才的评论表示敬佩。作为一个自然科学家,能够对环境问题、对法律问题讲得如此深入,如此具有新意,我也确实觉得敬佩。由此也想到,总书记提出要加快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建设,其中就提到新型学科、交叉学科是法学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我看忠梅教授、钱易院士将来在交叉学科建设上肯定能为我们清华大学树立一面旗帜。
对环境法学,我只是一个旁观者、爱好者,可以说是外行,让我来评议可以说是力不从心,但是今天既然受到邀请,也是忠梅教授当面的邀请,所以我就冒着胆子来做个评论。我想谈五点认识,和大家一起交流。
第一个问题,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立场。任何一个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都有一个基本立场。法学有整个法学的基本立场,那么环境法学的基本立场是什么?我们过去讲以人为本,现在讲以人民为中心,这是我们整个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所在,以人民为中心,我觉得也应当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立场。忠梅教授的演讲当中,从环境忧患意识谈起,讲到了十面霾伏、有水皆污、粒粒有毒,对于中国目前的大气、水、土壤污染,充满了危机感,整个演讲体现了人民情怀,体现了学者良知,也体现了忠梅作为一个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可以说是我们法学界的榜样。
第二个问题,是环境法,或者说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到底应该怎么概括。实际上也是环境法学的核心价值观怎么凝练。忠梅教授在演讲当中提出了非常重要的两点,一个是生态安全,一个是环境正义。我们为什么要研究环境法,为什么要在环境这个领域设置规则,这里面就有一个很重要的核心价值,也就是怎么样让环境法成为良法,以良法来推进善治、推进良政。一个法律、法律体系是不是良法,有四条标准:第一,它是不是遵循规律,规则和规律是不是融合的、保持一致的,这决定了它是不是科学的。第二,法本身制定得是不是良好?也就是富勒教授提出的八条标准。第三,就是法律体现核心价值究竟是什么。总书记讲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治好国,只有良法才能治国。良法提前在于它的核心价值。第四,是法律制定的过程,立法是不是民主的,公开得否足够,是不是进行了充分的集思广益等等。从这些方面来看,忠梅教授题提出了环境法学的难点,因为我们想要把环境保护好,也取决于有没有一个核心价值。我认为执政党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社会”就是一种核心价值。我们还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并将其作为和谐社会的六条标准之一。这是因为我们传承了中华传统文化,强调天人合一,我觉得这样一些东西恐怕也可以作为我们的核心价值。这样的话,生态安全、环境正义,然后加上环境友好,就可以称为环境法的核心价值。
第三个问题,就是环境法或者说环境法学科的概念范畴。有成熟的核心概念才有一个成熟的学科,它最主要的标志就在于它形成了概念体系,形成了自己的核心范畴。如果我们说环境法是一个成熟的学科,你需要证成环境法的理论体系是不是一个完善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一定要有四梁八柱,这个四梁八柱就是各种各样的概念。概念的差别太大,四梁八柱就立不起来。目前,环境法的核心范畴还没有形成,但忠梅教授谈到了很多观点,比如她特别强调了环境权,那么我们要去论证这样一个概念不是能够成为核心范畴。我以为到现在,确立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核心范畴,十分及时。那么,除了环境权,你还有什么可以作为核心范畴。上次,我在环境法年会上讲了一个观点,你要让人家承认你是一个学科,你就要有自己的核心概念。如果说环境权可以作为这样一个核心范畴,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给环境权进行科学定义。刚才,忠梅教授讲到,对环境权的理解可能有两种,一是环境的权利,二是人对环境的权利。我认为环境本身没有权利,这可能是很多人不赞成的,因为这个环境权的概念,与生物和自然体不是一个概念,你可以承认,或者说像有一些西方学者讲的人类之外的自然体也有他的权利,但在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意义上,这是一个问号。那么,关于人对环境的权利,这个可能也值得探讨。自己觉得我们人类没有资格向环境提出权利,我们也不能向环境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因为环境和我们大家没有互动的行为,环境被动的、无言的表达出来的,那是自然规律。因此,自然没有权利,我们人也没有资格对环境提出权利主张,所以我觉得对环境的权利恐怕也不能接受。我过去曾经有一篇文章讲到权利体系,把环境权界定为一种生存权。生态环境领域十分复杂,我也没有具体的去展开环境权是个什么样的概念,因为权利的要素很多。大的要素有十个,比如个人利益自由,等等,任何权利的界定,都需要做很多论证。那么,今天有哪个概念可以作为环境法的基本概念,我认为今天是忠梅教授提出了她自己的观点,我们可能还有其它一些观点。如果环境权本身还没有完成论证,大家没有形成共识,环境法的核心概念可能就难以形成。环境法的概念体系提炼不出来,这个学科的成熟标志就有疑问了。环境法概念体系当然包括环境法律关系,我们过去讲的法律关系,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围绕着客体形成的人和人的关系。忠梅教授提出,环境法律关系是以环境为媒介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觉得这个也是要认真研究的。因为这里有很多新的东西。过去,我们在人类中心主义,以人为中心背景提出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概念,现在如果我们突破了人类中心,法律关系应该以什么为主?我们应该以什么为中心连接权利义务,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是环境法学研究范式。理论上的突破和理体系的创新,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于研究范式的变革。美国哲学家提出了范式的概念,他认为科学的革命就在于提出新的观察来代替旧的。他举了爱因斯坦与牛顿力学的不同观察角度,相对论就是一个新的范式。一个研究范式,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研究对象的理解,研究环境法,我们怎么看待环境?二是本体问题的理解系统,不同的研究方式会造成的不同的理解,或者不同的研究范式形成自己的理解;第三是研究方法;第四是说理方法。非常重要的是,一个研究方式必然是一个核心范畴,那么,环境法形成没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范式?我们要进行环境法革命,就必须提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刚才钟彬教授也提出了研究方法的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是我们经常讲理论创新智慧创新等等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刚刚提出,还有一个长期形成的过程,刚才忠梅教授提出了还原论还是整体论、领域法学还是边缘法学的观点。但是说领域法学、边缘法学,似乎都有值得探讨的地方,环境法涉及从环境科学到环境管理学,从当代人到后代人、从一定区域到全球,面对这样一些新问题,需要有什么样新的大家公认的范式。
最后一个问题是向忠梅教授提一个建议,你的个标题是“环境法的回归之路”,能不能改为“环境法的前行之路”?我想我们要面向未来,我们已经回不去了,回归到古典法学已经没有可能,我们要前行,前行才需要问在何方?要回归的话,我估计路好找,因为我们怎么走过来的就怎么回去,但是如果前行,就需要探索。所以我们建议把题目改一下。
以上就是我就忠梅教授的演讲和大家交流的想法。说实在的,今天确实给我启发很大,想到应该让不同的法律学科有更多的交流,推进不同法学研究的协同,共同发展壮大,开创法学研究新局面。
声明
本网站刊载的部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来源于网络。
原作者如不愿意在网站刊登其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本站将予以删除。在此,特向原作者和机构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