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编者按:由于前期版本存在部分信息错误或者遗漏,现经会务组补正后予以推送。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山西大学
时间:2021年10月17日上午
地点:太原迎泽宾馆
议题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黄河保护法的制定
第一分议题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明远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爱年与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侯佳儒担任评议人。
王明远(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词
王明远教授首先对李爱年与侯佳儒两位教授担任评议人表示热烈欢迎。随后,对与会的五位发言人进行了介绍: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辉、河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思茵、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曾晨、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付秋池。
杜辉(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流域治理的空间转向—大江大河立法的新法理”(杨哲硕士生代发言)
杨哲硕士生的发言分为五个部分。首先,她指出,《长江保护法》的出台以及黄河立法等大江大河流域立法的新要求,充分彰显了流域治理的新空间特性。其次,她指出,空间是流域治理法律体系发展的内在视角,以空间为切口剖析流域内的法律关系为流域治理效能的提升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路径。流域治理的空间观转变乃是涉流域的法治理念、法治实践不断更新进化的过程,是大江大河立法这一流域法治新使命的先决条件。一部流域立法要取得预期的治理效能,就必须依赖于对流域空间功能及其分界的精准把握,紧紧牵住流域空间功能融合的法律条件这个“牛鼻子”。再次,她基于空间角度对流域法治拓展提出了创新性建议。第一,以空间性促进流域法治向更高级形态拓展;第二,以“政府—流域”、“中央—地方”、“地方—地方”三重空间关系引导流域法治向多维度拓展;第三,以空间治理转型推进流域法治向现代化拓展。最后,她对流域治理空间转向的法政策调整进行介绍,并从整体到地方对流域空间法治的建立提出建议。
张思茵(河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论空间治理视域下黄河流域生态安全的制度保障”
张思茵博士生的发言总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她从马克思主义空间思想与理论、中国共产党流域治理中的空间观两个部分对流域空间治理的理论源流进阐释。其次,她对黄河流域生态安全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梳理,并从水资源安全、水环境安全、水生态安全以及水灾防安全四个方面介绍了黄河流域生态安全问题。再次,她从科学逻辑、法治逻辑对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制度逻辑如何构建进行阐释。最后,她提出了空间视角下黄河流域生态安全保障的制度路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构建黄河流域生态安全保障政策体系、理顺黄河流域生态安全保障规划体系和强化黄河流域生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
刘娉(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流域环境健康风险的法律规制”
刘娉博士生从四个方面展开具体讲述。首先,她对国内学者关于流域环境健康风险的法理基础、学理基础进行了简单介绍。其次,她指出,流域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内生障碍在于“预”与“防”、“防”与“治”之间的协调,当前,我国流域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制度缺位、流域环境健康风险公众参与不足。针对以上问题,她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完善流域环境健康风险立法的“预”与“防”,明确污染源范围,对污染主体作出规定;第二,有机结合流域环境健康风险的“防”与“治”,协调推进防与治;第三,加快流域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第四,拓宽水环境健康风险公众参与的渠道。最后,她指出,在生态文明法治社会的语境下,我国的环境法历经了从“污染后果控制”到“环境治理管理”的漫长过程,现阶段必须向“风险预防”的方向迈进。以风险预防理念重塑我国环境法治,是我国环境保护从管理走向治理、从被动走向主动的必由之路。流域环境健康风险的预防离不开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制定针对性政策来予以完善。
曾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黄河保护立法建议及流域保护法典化的思考”
曾晨博士生指出,黄河保护立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长江保护法》的出台,为黄河保护立法提供了重要经验。随后,他从四个方面展开讲述。首先,他指出,由于地方立法的存在,中国并不缺乏黄河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地方性立法却也使得黄河保护法律体系呈现出碎片化、重复化的特征,省与省、市与市之间相关法律分散,新出台的立法重复上位法,照搬已有上位法。基于以上问题,他从三个方面指出黄河保护立法的可行性。第一,社会基础方面,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文化底蕴深厚,同时,黄河流域流经的省份经济实力可支撑立法,支持执法。第二,目前,《长江保护法》已经颁布,河流保护立法模式在我国已经得到适用,对黄河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第三,涉水“四法”框架下现有的河流流域管理利用及保护制度对黄河保护立法具有借鉴作用。
付秋池(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黄河流域立法中法律主客体关系论析”
付秋池硕士生从研究背景、环境法主客体研究现状、环境法主客体关系研究路径、可能的方向四个方面展开汇报。首先,研究背景方面,我国的《长江保护法》是一个重要的立法背景。实践背景是环境法学构成学科有别于其他法学学科的独特基础性质研究特别是法哲学、法理学内容的研究有待加强。从哲学背景来看,法律的主客体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哲学上它允许扬弃,在法学中则要求不断完善。其次,他指出,现有环境法主客体研究的基本理论主要是“主客一体”理论与“主体间性”理论。再次,环境法主客体关系研究路径方面,学理困境包括传统法学中法律主客体理论的价值取向问题和“几何学范式公理”限制环境法理论发展问题。传统法律模式不适应流域整体保护工作是实践困境之所在。付秋池以后现代主义哲学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为基础,认为在借鉴后现代哲学时警惕虚无主义,并保持人本主义。最后,付秋池认为,环境法主客体关系研究应尊重现有完善的法哲学体系,以法制之统一为纲。付秋池总结道,环境法主客体关系的认知仍应遵循基本主客体分立原则,在逻辑模型上仍表达为“主体-客体”二分框架,但应拓展和深化这一框架。
董玉明(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自由发言
董玉明教授指出,经济法和环境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们国家法学教育的早期,环境法被经济法所涵盖,后来分离出来,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那么,随着国家现代法典化进程的推进,应如何处理经济法典与环境法典的衔接,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李爱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爱年):评议词
李爱年教授指出,杨哲博士生和张思茵博士生讲的是流域治理、流域保护的立法、制度,就是要由平面转向立体。立体地看,我们就要看到点,就要看到线,就要看到面,我们的管理就要由原来的要素管理、行业管理转向为空间管理。她认为,几位发言人都有问题导向,问题意识非常强,研究的方法都是从经验上升到理论,从事理上升到学理和法理,带给了我们思维的启发。同时,她也提出了几个问题。第一,关于空间治理的对象应如何界定。第二,流域环境健康风险与一般的环境健康风险有什么区别。第三,法律规制到底是规制行为还是规制现象,风险是否能成为规制的对象。最后,她着重强调了破题在搞科研、写论文中的重要作用。
侯佳儒(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侯佳儒):评议词
侯佳儒教授指出,曾晨博士生的题目契合现实问题,但是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是题目略大,他认为,一个题目出现两个核心词,彼此一定是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二是缺乏对话性,论文写作应避免闭门造车,自说自话。
针对付秋池硕士生的观点——反对纯哲学的思维去介入纯粹的法律理论,侯佳儒教授表示赞同。同时他也指出,一个旧的命题如果通过新的理论去阐释,能把它阐释明白,价值更大,但是介入一个新的因素,创造一个新的理论,可能引发更多的新问题。他强调,法律是有传统的,法学是有深厚历史根基的。
议题二:黄河保护立法的制度创新
第二分议题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海河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义松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巩固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罗吉担任评议人。
李义松(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海河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词
李义松教授对巩固教授和罗吉教授两位评议人表示热烈欢迎。接下来,李义松教授分别介绍了五位发言人,分别是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林龙、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李小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李鑫潼、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李玺成和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王宗涛。
林龙(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黄河流域沙漠治理法律制度探究”(王栋梁博士生代发言)
王栋梁博士生分别从问题的提出、研究对象及方法、黄河流域沙漠治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以及完善黄河流域沙漠治理的建议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王栋梁博士生指出了黄河流域与长江流域不同的关键点,说明了黄河流域的沙漠(地)分布,明确了黄河流域沙漠类型,解释了黄河流域沙漠治理的意义。
第二部分,王栋梁博士生介绍了自己的研究对象及方法,通过运用文献和比较法,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涉及防沙治沙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及规章、黄河流域涉及防沙治沙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部分,王栋梁博士生对黄河流域沙漠治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第一,现有《黄河保护法》立法草案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较弱。第二,防沙治沙理念未能与时俱进。第三,战略地位不高。第四,法律规定落后于防沙治沙实践。第五,缺乏与《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兼容研究。
第四部分,王栋梁博士生就上述问题提出了完善黄河流域沙漠治理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第一,及时将防沙治沙列入《黄河保护法(草案)》探讨中,提升黄河流域沙漠治理的法律效力。第二,将沙漠治理与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高效衔接。第三,制定统帅全流域沙漠治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第四,修改与防沙治沙实践不一致的法律规定。第五,更加协调兼容《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六,探索黄河流域沙漠治理的新机制,引领流域层面防沙治沙的立法。
李小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及其类型化建构”
李小强博士生分别从问题的提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类型化建构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李小强博士生指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中对于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存在着混用,现有流域生态补偿概念并未揭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因此,需要从实践出发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予以重新建构。
第二部分,李小强博士生分析研究从流域生态补偿的不同实践样态并做出流域生态补偿不同样态之反思。其中,流域生态补偿包括基于流域源头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和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的水权交易补偿模式这三种模式。
第三部分,李小强博士生通过对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的考察,有必要对流域生态补偿进行类型化的重构。应当澄清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和界定类型化,构建流域生态补偿类型化的具体制度。
李鑫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取水权交易中的政府双重职能定位——以所有权和监管权的二分为视角”
李鑫潼硕士生分别从取水权交易所涉法律关系之厘清、取水权交易中政府角色的错位及其拨正和取水权交易中政府双重职能定位进行了阐释。第一部分,李鑫潼硕士生就取水权交易所涉及法律关系是单层还是双层的问题进行了厘清。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宪法》上国家所有的含义,《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说明宪法上的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
第二部分,李鑫潼硕士生就取水权交易中政府究竟是所有人还是监管人进行了辨析,并以黄河流域的取水权交易为例,对取水权交易中政府角色的错位进行了其拨正。
第三部分,李鑫潼硕士生就取水权交易中政府的双重职能定位进行了论证,明确政府基于所有者和基于监管者身份的不同职责。作为所有权行使者,政府的职能有取水权确权登记和取水权有偿取得。其中,对市场的监管包括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取水权交易定价机制、政府回购取水权以及对取水权市场的培育性监管。自然资源特性引发的监管包括划定可交易取水权范围和第三方补偿。
李玺成(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对《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思考”
李玺成硕士生从《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建议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首先,李玺成硕士生介绍了《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详细介绍并梳理了第92条的内容。指出了存在的三个问题,分别是制度定位不合理、流域管理机构作用不明以及内容存在疏漏。
其次,李玺成硕士提出了完善黄河保护立法有关生态补偿规定的建议: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独立法律地位,设“生态保护补偿”专章;在流域管理机制下监管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明确“受益者补偿”和单向补偿原则;整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践;完善多元化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增加针对黄河流域特有生态问题的生态保护补偿规定。
最后,李玺成硕士生强调,《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应当重视其在整个黄河流域保护立法中的地位,并对各地的生态保护补偿现状审慎评价后,制定相应规范,纠正实践中存在的错误,指导地方有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而充分发挥该制度的积极作用。
王宗涛(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黄河保护法的理论构造与立法思路”
王宗涛硕士生从四个部分进行了阐述,分别是黄河流域立法现状、《黄河保护法》立法理念与原则设定、《黄河保护法》立法的内容聚焦与框架体系以及《黄河保护法》的属性定位部分。第一部分,王宗涛硕士生对黄河流域当下立法现状进行了总结,认为对黄河流域的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生态环境治理,流域生态风险防控,流域统一监管等缺乏研究,对流域空间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保护与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新的黄河治理需要缺乏关注。
第二部分,王宗涛硕士生阐释了黄河保护法应当遵循的立法理念。同时,阐明了黄河保护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分别是流域集中管理与协同保护、流域资源科学永续发展和流域事后治理与事前预防的原则。
第三部分,王宗涛硕士生指出了现存的一些问题,包括水资源总量匮乏、区域分配矛盾,生态环境脆弱、修复困难,流域水安全、水沙时空不协调和流域内文化保护不到位等问题。
第四部分,王宗涛硕士生指出,在立法体系中的立法层级方面,黄河保护法应当是流域特别保护法;在立法规范中的立法内容方面,黄河保护法应当是流域综合保护法。
巩固(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评议词
巩固教授认为王栋梁博士生的选题很好,黄河最大的特点就是“沙”,在立法时应当注意到黄河的这一特殊性。但论文侧重内容介绍方面,与法律相关的、有法学意义的理论分析较少。巩固教授认为李鑫潼硕士生的特点体现在题目中,并做了完整的理论分析,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但是应当进一步厘清政府做监管人还是所有权人的前提。巩固教授认为李小强博士生的题目看起来比较新,但是论文多从生态补偿的应然角度出发,在现实当中很难实现,建议考虑现实条件,不然很有可能变成空谈。
罗吉(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罗吉教授总结了这一单元的论文,认为每篇论文都遵循了提出问题、理论分析和解决对策这一研究思路,这是值得表扬的地方。每篇论文都有自己的特点,但是个别论文过于强调理论,存在脱离现实的问题。其中,李鑫潼硕士生论证了所有权和监管权的分离,但是论文最后的结论却倾向于混合,与研究主题前后矛盾。如果坚持混合的观点,罗吉教授建议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
议题三:国内外流域立法比较及对黄河保护立法的镜鉴
第三分议题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徐祥民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永宁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张璐担任评议人。
徐祥民(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主持词
徐祥民教授对李永宁教授和张璐教授两位评议人表示热烈欢迎。接下来,徐祥民教授分别介绍了第三分议题的五位发言人,分别是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伟、山西晋中理工学院讲师贺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侯志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林琳、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沈长礼。
谢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粤港澳大湾区建筑废料处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谢伟教授的发言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筑废料处理的立法现状方面,谢伟教授简要介绍了香港、澳门及广东关于建筑废料处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其次,谢伟教授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建筑废料处理的法律制度冲突予以详细阐述。他指出,粤港澳大湾区建筑废料处理的法律制度冲突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技术标准和具体方式、法律责任规制、收费标准以及公众参与建筑垃圾处理的差异等五个方面。
第三,谢伟教授对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筑废料跨区域处置问题提出了法律规制完善建议。一是要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建筑废料跨区域处置行政协调机制;二是要协调粤港澳大湾区建筑废料处置技术规范和方式,优化借鉴香港在建筑废料减量化上的制度;三是要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建筑废料处置监管信息平台;四是要增强公众参与大湾区建筑废料处置的执法监督;五是要协调实施最严格的建筑废料处置法律责任制度。谢伟教授表示,与香港相比,内地对建筑垃圾非法处置行为的违法者处罚过轻,缺乏威慑力,不利于保障建筑废料合法处置。
最后,谢伟教授强调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建筑废料处理问题上,必须坚持“一国两制”的基础,正确认识大湾区区际法治差异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由中央政府统筹协调,粤港澳协商构建大湾区建筑废料跨区域处置协议,秉承区域环境共同体理念,求同存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贺莉(山西晋中理工学院讲师):“黄河流域主体多元共治立法模式”
贺莉老师主要从四个方面对黄河流域主体多元共治立法模式予以阐述。首先,她简要梳理了黄河流域主体现状,涵盖了专事立法管理主体、中央立法管理主体以及地方立法管理主体三个层面。其次,贺莉老师详细阐述了黄河保护法(草案)主体及其相关职责。第三,关于黄河流域主体多元共治立法模式上,她重点强调了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问题,指出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与黄河委员会之间存在的诸如编制规划、审批项目以及审核项目等职权重叠问题。
最后,她强调应当在保留黄河委员会的同时,认可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但是需要重新界定划分两者之间的权力和责任,从而建立黄河流域主体多元共治立法模式,完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治治理。
侯志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黄河流域立法体系的审视及其优化”
侯志强博士生在发言前表示,本篇文章的撰写立足于《黄河保护法(草案)》出台前的黄河流域立法体系,但对黄河流域立法体系予以审视研究仍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意义。他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阐述。首先,对黄河流域立法体系的现状予以简要阐释,同时对黄河流域立法规范的构成及其立法体系予以分析明确。其次,他对于黄河流域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作了简要介绍,指出黄河流域立法规范存在冲突性和碎片化的现象。
最后,侯志强博士生对于完善黄河流域立法体系提出完善建议。一是要优化全国性黄河流域法律规范,明确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关系,优化法律层级以下的其他立法规范。对于涉及多方利益的规范,要做好立法之前的沟通以及立法前后的评估工作;二是要健全地方性黄河流域法律规范,开展地方协同立法,提高地方性法律规范的位阶;三是要定位专门性黄河流域法律规范——黄河法,构造应对黄河流域专门事项的“一般法+特别法”治理格局。在黄河法制定的背景下,应当在理顺黄河法与流域其他各规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合理定位黄河法,在黄河流域上形成更为完备的立法体系。以充分贡献流域立法法治创新的黄河智慧、贡献生态文明建设的黄河方案。
刘林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新西兰流域保护立法研究”
刘林琳博士生主要从五个方面对新西兰流域保护立法予以阐释。首先,她系统介绍了新西兰一般流域保护立法,梳理了包括自然保护区法、流域环境保护基本法、资源管理法以及其他附属资源的保护法律等多方面的新西兰早期环境立法情况。其次,对于新西兰专门流域保护立法,刘林琳博士生作了详细阐述,主要包括新西兰专门流域保护的权力机构、法律形式等内容。其中,对于新西兰专门流域保护的法律形式上,她指出新西兰专门流域保护立法体现了对流域保护的关注与重视。
通过以上梳理,刘林琳博士生在第三部分总结了新西兰流域保护立法的特点,一是重视流域管理公众参与,二是尊重流域文化价值保护,三是强调流域综合协调管理。她指出在流域保护立法中,新西兰流域管理制度的创新性是新西兰流域保护发展的优势,但同时在实施中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立法中存在政府流域管理机构多元、可持续发展理念实施偏差以及流域管理政策利用不足等诸多问题。
最后,她强调通过对新西兰流域保护立法进行研究学习,扩宽了我国环境法领域对环境保护法律的研究视野,更加深了对“自然权利”的思考。刘林琳博士生指出,尽管“自然的权利”的研究开展十分艰难,但他国环境法中已有的立法实践向我们证明了,这并非是一项假命题,环境法的出现便是对原有的人类利用环境资源现象的挑战与限制。
沈长礼(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边界化治理’的提出——流域治理与区域治理冲突的新视野”
沈长礼博士生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发言。首先,他简要梳理了跨界水污染治理的可能性难题与困境,包括“搭便车”、“囚徒困境”、“公地悲剧”、体制矛盾以及规范逻辑不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他总结出跨界水污染困境产生的根源,并指出认清水资源的属性是解决流域污染问题的基础和关键。
其次,沈长礼博士生对于域外流域治理模式作出比较分析,介绍了包括欧洲、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域外流域治理模式。进而引出“动态边界化治理”理念,并从价值理念、利益驱动、主要目的及特征等方面予以详细阐释。
最后,沈长礼博士生阐释了流域水污染动态边界化治理的具体路径,他强调“边界化治理”不是脱离现存多元边界的无中生有,更不是在现有边界上的再分割治理,而是基于现存行政边界、地理边界和政策功能边界等已有边界,遵循水资源自身属性特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流域水污染边界化治理由单一边界扩展到多元边界,将静态边界动态化,推动水生态治理向“大生态”治理发展。
李永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李永宁教授主要针对谢伟教授和贺莉老师的汇报作出点评和感谢。对于谢伟教授所提到的关于建筑废料处理法律制度,他表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立法中,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村固体废物等都定义为固体废物,但并未明确其含义,并引出在立法中将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并列是否合理的问题。他提出,若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领域,将建筑垃圾定义为建筑固体废物,是否符合立法理念?对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治理,他认为最重要的是如何再利用的问题。同时,李永宁教授强调对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应当将建筑垃圾与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农村固体废物相并列,作为固体废物处理。对于多元共治问题,李永宁教授认为,应更多关注流域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限制问题。
张璐(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张璐教授的评议主要包含对后三位年轻博士生发言的感想和体会,指出最近几年,环境法领域存在明显的转型趋势,体现在立法、司法以及监管体制等重要方面。就当前立法方面的问题,无论是现有的《长江保护法》,还是正在研讨阶段的黄河保护法,均是以要素保护为立法目的,以区域体制为基础。如今,以流域为中心的体制需求正是从立法上带来了根本性的转变。
张璐教授指出,在立法转型过程中,可以从两个层次展开研究,第一个层次是需要厘清流域性立法的基本定位,第二个层次是要明确流域立法中具有特殊性和针对性的突出问题。前者为“是什么”的问题,后者是“怎么样”的问题,而三位博士生在本次议题的发言都集中聚焦在第一个“是什么”的问题上,后续的研究可以更多地从第二层面上探讨,如何使立法更加优化、合理。
最后,张璐教授对动态化边界治理问题给出建议,对于其中所涉及的重要核心命题应着重提炼和深入总结,提出是否能够细化为不同类型予以分析探讨,从而能更加细致、全面、系统地推动我国黄河保护立法发展。
议题四:黄河保护立法和执法、司法的衔接
第四分议题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柯坚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彭峰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颜运秋担任评议人。
柯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主持词
柯坚教授对彭峰研究员和颜运秋教授表示热烈欢迎。接下来,柯坚教授分别介绍了第一单元的五位发言人,分别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陈晓景、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中庆、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宋福敏、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生沈秋豪、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覃可心。
陈晓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度缺陷与创新”
陈晓景教授结合黄河立法草案对黄河流域制度缺陷与创新作了阐述。首先解读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政治及制度目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因此需要通过黄河文化促进流域的治理,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接着,陈晓景教授指出现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缺陷。如欠缺针对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特性的制度安排,黄河流域相关制度安排系统性、整体性不够,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制度目标和规范体系不明晰以及黄河流域整体性保护和发展保障机制亟待完善等问题。
针对上述缺陷,陈晓景教授认为,首先应该明确针对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特性的制度安排,以黄河文化共同体促进流域共同体的形成。其次,要建构黄河流域保护和发展的一体化制度。再次,明晰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目标和规范体系。最后,要完善黄河流域整体性保护和发展的保障机制。
王中庆(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国流域环境执法保护的反思与重构”
王中庆副教授的发言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理念变革,二是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逻辑转型,三是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制度重构。
王中庆副教授指出,当前,我国流域环境保护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趋向于跨行政区划进行整体性协同,在一些流域进行的立法司法体制、运行机制和行为模式上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已经取得较为良好的效果。但是,在流域环境保护管理与执法层面上,分散性与区块化的色彩明显,区域利益因素与规则约束不足的影响突出,一定程度上弱化着流域内环境保护成效与公众生态期待。这种环境立法司法与环境执法的差异,存在着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其存在的合理性与解决的可能性需要在理论层面进行辨析。进一步探索流域环境内涵与执法保护特性,思考流域环境保护中的区域利益与执法衔接因素,探讨全流域跨区域统一执法机制、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理性,对于我国流域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针对流域环境执法模式的重构,王中庆副教授提出,首先应当注重立法、执法、司法衔接的良性互动与合理衔接,其次,建立全流域跨区域统一执法机制,再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最后,注重正向激励与负向约束的适度匹配。
宋福敏(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论黄河流域的预防性司法保护”
宋福敏老师首先分析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现状,提出黄河流域现在面临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基于环境损害本身所具有的难以恢复以及恢复成本较高的特点,要坚持对生态环境作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但也要有所改变。
其次,宋福敏老师介绍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的理念转变。要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生态环境做基底,对此,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不仅需要通过环境立法实现对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的法律保护,同样,也需环境司法从“事后填补主义向事前预防主义的转变”。
最后,宋福敏老师对预防性司法保护的具体推进方向提出建议。即需要从司法机构的整合、环境利益的司法衡量、探索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实施预防性执行措施等四方面进行完善。
沈秋豪(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的内在逻辑与发展路径—兼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沈秋豪硕士生的发言主要有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是黄河流域既有的生态环境检察实践概述,第二是黄河流域既有的生态环境检察实践问题反思,第三是黄河流域既有的生态环境检察实践问题改良。首先,沈秋豪硕士生认为行政主导的控制型治理模式存在两大弊端,即经济逻辑对环保动机的削弱与替代以及“条块分割”型环境治理格局对治理绩效的削弱与降低。因此,可能导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受制于地方政府,而存在执法力度不够乃至选择性执法以及跨区域环境治理存在搭便车现象与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其次,沈秋豪硕士生认为黄河流域既有的生态环境检察实践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即功能协作和功能发挥的问题。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沈秋豪硕士生提出了改良对策。首先,从功能协作的角度看:就外部协作而言,黄河流域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相互协作的重要抓手在于“两法衔接”平台的构建;就内部协作而言,应该采取“扩大解释”将办案线索的获取拓展至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获取的信息;就区域协作而言,省域范围内和省域与省域之间应该通过信息化透明来实现。其次,从功能协作的角度看,应当注重双重目标的协调兼顾。
覃可心(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黄河流域水权实践及制度:发展历程与未来展望”
覃可心硕士生围绕黄河流域水权实践及制度这一主题,梳理了水权的发展历程并对未来做出展望。覃可心硕士生表示,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是为了配置资源而抽离派生出来的。同时,覃可心硕士生对黄河流域水权实践探索与制度建设进行梳理。黄河流域水权制度发展至今历经雏形、探索化发展、深化改革阶段,形成了《宪法》《民法典》《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规范基础,和以《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为流域的分配依据、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针对黄河流域水权制度现存的问题,覃可心硕士生认为,归根结底是立法缺位、立法不明、制度不能适应发展的问题。水权试点的成果和经验多数分散地规定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流域层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大多较为笼统模糊,而且有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的发展,黄河流域水权制度呈现出实践先于立法,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的局面。据此,覃可心硕士生作出展望:第一,确认以经济、生态利益为导向的水权内涵;第二,构建行之有效的水权交易机制、优化交易平台;第三,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颜运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颜运秋教授对陈晓景教授和王中庆副教授的发言进行评价,他指出,两位老师都是从宏观的角度,从立法、执法、司法、协同、一体化等方面来谈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性问题。其实黄河流域应该更多地强调流域的特殊性,因为流域保护的基本原则是通用的,但具体到黄河流域,到底更多是司法要特别化、一体化还是其他路径,要敢于说出自己的观点。颜运秋教授对两位老师协调、体系化、一体化的观点表示认同。
彭峰(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评议词
彭峰研究员针对宋福敏老师、沈秋豪硕士生、覃可心硕士生的发言作出点评。彭峰研究员表示,这些年轻老师都很自信,也很有问题意识。但同时也需要对发言做出几个方面的反思。第一个方面是预防性需要更加细致地思考和研究比对。司法到底应该预防到哪种程度,这类问题是需要具体探讨和再研究的。另一方面,刚才有提到公检法三家的一体化观念,但这三家一直都有分工,如何协调值得思考。另外,关于水权要注意一点,实践先于立法是很正常的,行政法规的立法宜粗不宜细,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不能每个问题都说立法缺位,还是要考虑行政法规本身的效能和效果。
2021年10月17日上午太原迎泽宾馆晋泽轩
闭幕式
2021年10月17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1年会暨202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闭幕式在太原迎泽宾馆晋泽轩举行。本次年会闭幕式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由山西大学法学院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周子良教授主持,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秦天宝教授主持。
第一单元
周子良(山西大学法学院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主持词
周子良教授首先对在场的各位来宾表示感谢,接下来宣布经过一天半的交流学习,四个分议题的讨论圆满完成,现在大会进入闭幕阶段。随后,周子良教授介绍了本次闭幕式第一单元的三项议程,第一项议程为分议题讨论情况汇报,第二项议程为颁奖仪式,第三项议程为2022年会申办单位介绍。
第一项议程:分议题讨论情况汇报
蔡先凤(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黄河保护法的制定”分议题情况汇报
蔡先凤教授首先指出,三组报告的选题都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问题意识很强,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政策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报告内容聚焦,切合主题,问题切入点明确,研究非常扎实。同时他也提出了几点问题,第一,如何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有机结合,发挥基础性研究的支撑作用;第二,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讲究科学性,如何处理好科学与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值得进一步考虑;第三,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现行法与新立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田其云(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河保护立法的制度创新”分议题情况汇报
田其云教授总结第二分会场共有14位演讲人,其中有8位是博士、硕士研究生,他们的创新思维很强,新生力量强大。田其云教授围绕创新汇总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针对黄河流域整体性保护的创新、针对黄河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创新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过程中其他制度的创新。
王秀卫(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内外流域立法比较及对黄河保护立法的镜鉴”分议题情况汇报
王秀卫教授就分议题三的讨论情况作出汇报总结,指出第三分会场共15位发言人,其中6位博、硕士研究生上台发言。此环节开展了白俄罗斯、芬兰、法国、美国、新西兰等国别式流域立法先进经验比较,大湾区等国内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比较,以及流域立法史梳理等纵向比较,还有流域治理和区域治理的相关性比较,综合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很多发言人无论是内容还是表达都可圈可点,体现了环境法的新生力量。
冯捷(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河保护立法和执法、司法的衔接”分议题情况汇报
冯捷老师对第四个分议题作了总结,指出这是一场年轻化、专业化、多元化的分论坛讨论,参与人有学者也有学生,有律师也有检察官,有博士生也有硕士生,大家围绕黄河保护立法、执法、司法的衔接进行了全面的讨论。冯捷老师对各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梳理与总结汇报,并提出大家在选题意义和研究方向上都具有十分鲜明的特色。
第二项议程:颁奖仪式
周子良教授主持颁奖仪式,并宣布获奖名单。首先颁发的是第三届阿里巴巴“撷英青年环境资源法学优秀人才奖”。获得三等奖的学者共5位,分别是中山大学阙占文副教授、武汉大学刘静副教授、中国海洋大学刘卫先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刘明明副教授、玉林师范学院彭本利教授。由杜群教授、李挚萍教授、王文革教授、汪劲教授、曹明德教授为获奖者颁奖。获得二等奖的学者有2位,分别是华东师范大学王欢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曹炜副教授。由陈德敏教授、徐祥民教授为获奖者颁奖。获得一等奖的是北京大学巩固研究员,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为获奖者颁奖。
随后颁发“中国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1年东方毅年会优秀论文奖”。获得优秀奖的论文共有10篇,作者分别是曲阜师范大学宋福敏,山西财经大学董珂,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王柯月,福州大学陈子涵,甘肃政法大学张瑞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郑婕琳、徐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晨、刘瑞甜,北京大学吴凯杰,西南政法大学何江,上海财经大学刘林琳。获得三等奖的论文共10篇,作者分别是东北林业大学韩康宁、范俊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鑫潼,兰州理工大学付秋池,福州大学秦文樯、何佩佩,宁波大学张文松,华东政法大学李小强,贵州大学方印、李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霍琬瑜,甘肃政法大学成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袁璐。获得二等奖的论文共6篇,作者分别是武汉大学陈海嵩、李荣光,东北林业大学孟琦,大连海事大学高晓露、李玺成,重庆大学杜辉、杨哲,山西大学李冰强、王楠,武汉大学肖融、柯坚。由曹明德教授、徐祥民教授为获奖者颁奖。获得一等奖的论文共4篇,作者分别为河海大学李华琪,福州大学安怡悦、鄢德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侯志强、李文贺,武汉大学秦天宝,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为一等奖获得者颁奖,并合影留念。
第三项议程:2022年会申办单位介绍
首先,由第一个申办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代表杜群教授就申办2022年会发言。杜群教授提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一所985院校,在2005年获得法学硕士点,2011年设立了硕士点一级学科,2019年获得博士后流动站资格,同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也是获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单位。2019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了经济法环境法中心,将环境法作为独立学科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绩,包括人才建设的扩大、环境法成为今年校级一级本科课程等。最后,杜群教授表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非常期望借助环境资源法学年会,提升环境法学科的发展,带动环境法学科的后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身有着非常不错的条件,拥有非常完善的设施,希望能够申报成功。
其次,由第二个申办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晓景教授就申办2022年会发言。陈晓景教授提出承办年会的四大理由:第一,均衡区域发展的需要。河南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长达3000多年,先后有20多个朝代在河南建都,目前,河南省会郑州已经成为国家中心城市。第二,进一步体现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使命担当的需要。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南阳召开了南水北调后续发展座谈会,南水北调的生态保护和后续发展,应该成为我们研究会重点关注的领域。第三,河南郑州拥有便捷的交通优势。第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能够为年会提供坚实保障。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是河南省重点支持的特色骨干大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法学学科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主干学科,学校的特色方向是环境法。最后,陈晓景教授表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有经验、有能力、有信心办好明年的年会。
第二单元
秦天宝(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主持词
秦天宝教授首先对各位领导、嘉宾表示问候,他指出,本次研讨会非常成功,掀起了一个又一个学术上的研讨高潮。在四个分议题中,“黄河保护立法和执法、司法的衔接”是个很重要的议题。黄河保护法目前已经进入新的阶段,针对是否具有可裁判性以及司法机关如何发挥作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项议程:主题演讲
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保护”
刘竹梅庭长指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为重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首先,政治站位方面,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河南、河北召开座谈会,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担当。其次,审判职能方面,刘竹梅庭长从审理重点案件、创新审判体制机制、丰富裁判规则供给等多个视角入手,对最高人民法院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进行介绍。再次,黄河流域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为推动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助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打击力度、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助力发掘、宣传、展示和弘扬黄河文化,推动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发展。最后,刘竹梅庭长重点讲述了如何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优化以及“技改抵扣”裁判方式创新等方面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第二项议程:致闭幕辞
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致闭幕辞
首先,吕忠梅教授确认此次会议达到了会议预定目标,是一次成功的学术年会。会议所呈现的学术研讨氛围、学术成果交流和学术思想碰撞等都值得肯定,这次年会最大的一个亮点是搭建了一个非常好的学术交流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实现了三方面的交流:一是理论与实践的交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所思、所言、所行,为环境法研究提供了很多实践课题,环境法学者要积极与司法实务界保持沟通交流,通过学术研究为我国司法实务进展提供智力支持。二是“前浪与后浪”的交流。对于年轻一代的青年学者而言,能够在学术年会上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想法,并与学界教授、专家进行面对面的学术对话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机会。对于老一辈的研究者,在对后辈的成长感到欣慰的同时,应意识到更多责任与义务,积极思考如何引导年轻学子进行学术研讨,实现报告人与评议人、学生与老师、后辈与前辈坦诚互动,各尽所能,彰显了环境资源法学事业的欣欣向荣、薪火相传。三是学术研究多层次、多视角、多维度的交流。在本次年会中对于黄河流域立法的比较研究,涉及面广、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有顶层有微观,亮点纷呈,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理论创新,都对黄河流域法律治理具有很好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其次,吕忠梅教授对本次年会的召开谈了几点自己的感受:第一,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要增强方法论的自觉。目前我们的研究进路与成果多以对策论为主,现实中出现什么问题就用相应的对策指导立法工作,而在方法论上是有所欠缺的,我们环境法学学术研究要更加地注重方法论,每一位研究者都应当有方法论的自觉。第二,环境法学研究要关注热点问题,但是要有冷思考。应当立足法学理论研究为国家重大战略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用学术理性支持政治决断,在国家的重大政治决策、重大战略实施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能够真正发挥法治的作用。我们研究环境资源问题,一定要体现法学底色,用法律思维、法学方法、法言法语,在环境资源领域创新法学知识、丰富法学理论、提供法学智慧。第三,要注重立法技术的研究和运用。目前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还处于立法论阶段,需要加强立法技术的研究和借鉴其他部门法的立法技术来为环境资源立法服务。
再次,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资源法研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现实的立法问题。如黄河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国家公园法、资源综合利用法、生物多样性保护、“双碳”和气候变化等热点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研究。二是环境法典的编纂问题。环境法典已经进入立法机关的立法研究程序,必然会对环境资源法概念、逻辑体系、立法技术以及整体学术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还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研究,为环境法典化问题提出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要有国际、国内两个视野。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参与国际事务的重要领域,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代表着人类未来发展方向,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于世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原创性的贡献,这要求我们必须关注各国环境资源法研究动态,主动了解、研究全球环境治理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但是这种研究不是简单的补白性互鉴,而是要做更深层次的比较研究。
最后,吕忠梅教授代表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对山西省法学会和山西省人大、山西省政协领导对于本次年会的鼎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对山西大学和山西大学法学院师生表示衷心感谢!对这次会议的赞助方、迎泽宾馆的服务人员、新闻媒体及为本次年会召开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各方表示衷心感谢!最后的感谢给予研究会的全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全体参会人员们!希望大家为明年年会的成功举办继续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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