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山西大学
时间:2021年10月16日下午
地点:太原迎泽宾馆
议题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黄河保护法的制定
第一单元
第一议题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陈德敏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艳芳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文革担任评议人。
陈德敏(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主持词
陈德敏教授首先对李艳芳教授与王文革教授两位评议人以及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随后,陈德敏教授分别介绍了第一单元的五位发言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挚萍教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法学院刘莉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时军副教授、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孟琦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凯杰助理教授。
李挚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陆海统筹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实现路径”
李挚萍教授指出,黄河是一条重要的入海河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陆海统筹机制具有内在关联性,陆海统筹机制可以契合到黄河流域以及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当中。随后,她分三个部分对“陆海统筹”进行具体阐释。第一部分中她对“陆海统筹”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文件中的表达进行了介绍。
第二部分对“陆海统筹”的法律定位及法律内涵进行了阐释。她认为,“陆海统筹”的常用定义——在陆地与海洋两大系统之间建立的一种资源利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的综合协调关系和发展模式,是一个大的框架,但是缺乏实质性内容。
第三部分对“陆海统筹”的法律实现路径进行诠释。她指出,应构造适应“陆海统筹”的法律规范体系,拓展既有的法律制度内涵,为“陆海统筹”提供制度支撑,并在法律评价体系中回应“陆海统筹”。建议从整体上重整陆海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以《环境保护法》为统筹的龙头法,以环境保护单行法、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立法为重要组成部分,以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为重要支撑的统筹陆海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重新定位《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关系,打通一般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于海洋的障碍。
刘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研究”
刘莉教授指出,建立健全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对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她介绍了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政策发展历程,以及黄河流域各省份的生态保护补偿立法概况。新安江流域、赤水河流域、黄河流域鲁豫段横向生态补偿的典型经验,对于黄河流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其次,她提出了关于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一,平台建设是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前提,数据共享是横向平台补偿的基础和前提。第二,流域横向补偿的核心是生态补偿的经济核算,要对核算体系进行要素化分类。第三,推动多元化补偿方式,除货币补偿形式外,引入其他的补偿形式,如共建园区、行政转移、产业联盟、对口合作、人才培养、生态补偿基金、绿色债等。第四,从组织和制度实施方面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进行保障,包括建立健全生态性补偿经费体系立法、水权交易等配套立法、生态补偿考核机制等。目前黄河流域生态补偿专门立法尚未出台,生态修复的立法中虽规定对黄河流域生态补偿,但并没有对细节作出明确规定,而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绩效考核以政府为主体,对政府进行考核时是以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效果为主要考核的标准。
时军(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于建立黄河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体的思考”
时军副教授的发言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政府主导是黄河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体建设的基础。黄河流域流经九个省区,涉及国土面积约130万平方公里。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开展顶层设计,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突出流域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其次,责任协议是黄河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的关键。由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涉及大流域治理,实行跨区域协同保护,摸索省际之间的区域利益协调关系,追求各区域的共同利益,对于黄河治理非常重要。山东省与河南省先行先试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责任协议拓展生态领域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经济激励是黄河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体建立的保障。基于《黄河保护法(草案)》《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介绍了中央层面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统筹安排。地方层面,对山东省治理特色进行介绍,即流域治理从行政驱动转为行政、经济杠杆双向驱动,压实地方政府治理责任,促进上下游深度合作进行流域治理。
孟琦(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论法律秩序构建视角下黄河流域民族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原则重构”
孟琦副教授首先指出,黄河的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应正视少数民族地区民间习惯法的实效影响,充分兼顾民族地方权益,贯彻民族地区立法程序民主化原则、立法主体民族化原则及立法内容民生化原则,进而完善黄河流域民族地方的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报告分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是习惯法作为黄河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传统方式的重要作用。首先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同时也是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区,该地域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具有特殊性。在黄河法中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关系到我国边疆治理的状况以及整体生态安全和国防安全。
二是法律外部秩序视角下的黄河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环保立法。黄河流域环保立法应形成统一并普遍认同的环保法律意识。解决黄河流域环境立法面临的问题和矛盾,应当尊重黄河流域的民族传统,在民族认识上培养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形成整体利益以及国家立法的隔阂。
三是法律内部秩序视角下的黄河流域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环保立法。环保立法事业的发展必须基于各民族主体的自我选择和创造,不是外来强迫输入的,也不应是政府强力推行的,应当是内外结合、上下达成共识。应在法律制度上重塑黄河上中下游不同地域的民族环保价值观,并提出的三个原则,一是民主原则,实行黄河流域环境法规的民族化立法、公众参与立法;第二个是民族原则,环境保护立法的工作人员,国家的环境法律基础应该充分考虑当地民主的需要;第三个是民生原则,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仅是流程,更应从国家全域考虑进行立法。
吴凯杰(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
吴凯杰老师认为,作为新兴的环境法领域,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在内容范围、外部协调、逻辑结构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生态区域保护法在环境法体系中的定位与法典化需求。现有研究缺乏在法典编纂背景下对生态区域保护立法的整体思考。随后,他分三部分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生态区域保护法的体系定位,从资源保护法的附属转变为一个独立的自然生态保护法的核心部分,注重对生态的保护,其调整目标具有生态性、调整对象具有区域性、调整方式具有综合性。其次,从几个方面指出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需求。最后,从四个角度对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路径进行阐释。为了充分实现法典编纂的体系化效益,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需要合理确定法律规范内容范围,协调与相关单行法的外部衔接。
目前生态区域保护法作为自然生态保护法的体系定位日益清晰,具有调整目标的生态性、调整对象的区域性与调整方式的综合性,并在逐渐形成“一般生态区域法+特殊生态区域法”的基本构造。但是,生态区域保护法的实然现状与其应然定位尚存差距,亟需通过立法来补充完善,针对目前分散性立法模式难以克服的立法碎片化问题,需要转向法典编纂模式来获取内容全面性、逻辑自洽性、价值一致性等方面的体系化效益。
李艳芳(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李艳芳教授对李挚萍教授与吴凯杰老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针对李挚萍教授的发言,她指出,解决陆海分治问题,主要涉及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立法方面,海洋是重要的环境要素,未来环境法典的编纂将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地位作进一步界定。执法方面,2018年机构改革以后,实践中的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司法方面,特别是诉讼方面,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海洋环境监督部门行使权利,其中涉及国益诉讼、公益诉讼之间的统筹整合,需要进一步思考。
针对吴凯杰老师的发言,李艳芳教授指出,吴凯杰老师的研究对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进行深度思考,涉及到体系、定位、基本构造、法典化需求如何从法律上实现,非常具体、仔细、详尽。同时,李艳芳教授也提出了几个问题:第一,生态区域保护法中如何协调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第二,在法典化的过程中,如何解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地等基础概念界定不清的问题。
王文革(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王文革教授指出,各位发言人的视野都很开阔,发言都能够与时俱进,体现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系统思维方法,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体现了朴素的科研精神,同时又具有独到性,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多元化的解决思路。
议题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黄河保护法的制定
第二单元
第一分议题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小钢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先凤担任评议人。
郑少华(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主持词
郑少华教授首先对王小钢与蔡先凤两位教授担任评议人表示热烈的欢迎。随后,一一介绍了第二单元的四位发言人,分别是重庆大学法学院胡德胜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嵩誉教授、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卫乐乐老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攀博士生。
胡德胜(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河保护立法的若干科学问题”
胡德胜教授首先从为什么必须谈科学问题破题。他认为,对于环境法学这类领域法学研究成果,如果存在科技盲、经济盲或者法盲中的任何一盲,往往会导致对现行能源政策法律及其实施作出不科学的评判,在关于解决能源问题的政策法律规则、规范和制度的设计中存在漏洞,以至于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创造新的问题。
其次,胡德胜教授谈到流域发展与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的问题,提出了基于善治理念一体化流域管理的管理框架,旨在不危及流域重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的同时,以一种公平的方式,使经济和社会福祉的综合成果最大化。
最后,胡德胜教授深刻地指出,流域发展Vs.流域生态系统保护、流域生态系统的面Vs.线Vs.点以及流域生态系统的线/点Vs.点这三对科学问题属于必须考量的科学问题。胡德胜教授最后强调,基于善治理念的一体化流域管理应该成为黄河流域立法的基础性路径以及处理三对科学问题的方法论。
李嵩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河水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研究”
李嵩誉教授的发言主要分三个部分:黄河自然资源禀赋决定水资源资产管理的目标、黄河水资源资产管理的制度理性、黄河水资源资产管理的制度支撑。首先,李嵩誉教授认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现状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本底脆弱,关键性水土资源匹配条件差;重化工产业与消费结构对水资源生态环境胁迫加剧;黄河流域水资源严重短缺态势长期存在。这一现状要求,黄河水资源资产管理应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维护黄河水资源高效率地可持续利用为目标。
其次,黄河水资源资产管理的制度理性方面。李嵩誉教授认为水资源管理中公水与私水的双重视角、公共产权与私人产权的双重身份、从许可取水到交易用水的双重方式是黄河水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构的逻辑基础。
最后,黄河水资源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李嵩誉教授认为黄河水资源资产管理中应注意从水资源配置到水资产产权管制这一理论嬗变,与此同时,建立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水资源资产交易制度、建立健全水资源资产市场监管制度都是必要的制度安排。
卫乐乐(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发展与完善”
卫乐乐老师的报告围绕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现状考察、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发展与现状、应对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问题的途径三个方面依次展开。首先,卫乐乐老师借助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对近五年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情况进行了周密考察。
其次,卫乐乐老师对当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前提与现状进行了考察。他指出,公众参与立法的阶段包括三部分:立法规划与计划、起草阶段或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审查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地方立法包括八个环节,五年规划、年度规划(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实践中,公众参与不足的原因包括公众参与对地方性法规内容的不熟悉、公众对文件所了解和掌握的信息有限性。
最后,卫乐乐老师提出了应对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方法。他认为首先应解决公众参与的前提性问题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然后扩展现有公众参与的途径,包括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立法调研阶段”“立法听证”的公众参与以延长公众参与的阶段,提供网络会议、网上论证会、网络调查问卷等便捷化、多元化的公众参与途径。
杨攀(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黄河保护立法思路研究”
杨攀博士生从流域立法的法理追问、黄河保护法草案反思、流域立法的功能回归三个方面展开讲述。首先,流域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符合生态学规律,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决策之科学性,契合管理科学与经济学原理,便于水资源的协调利用。流域立法的问题面向在于促进治理主体间的集体行动,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水资源利用的关系。流域立法的功能导向在于以法律的稳定性来彰显流域治理的价值选择,为后续政策制定、行政活动等提供合乎生态科学的约束和规范,持续性地生成与引导多维度的流域治理行动。并从生态学与经济史学角度为流域立法的正当性提供佐证。
其次,她从实践方面对流域立法进行反思,对于流域立法功能定位不明确,会导致立法主线不明晰和立法内容泛化;政策方案向法律安排的转化欠缺法理论证,容易引起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两个系统功能的紊乱。
最后,黄河保护立法应坚持共同治理、受益者负担、空间均衡的原则,坚持规划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区域争端解决机制。
王小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王小钢教授首先对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邀请表示感谢,他从三个方面发表评议内容。首先,针对杨攀博士生的发言,他指出,黄河保护法应坚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政治定位,以习近平生态法治理论作为指导,在此基础上,可以从学术角度提出生态系统意义上的黄河生态环境保护法。
其次,要适当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及黄河保护法草案,将政策语言转化为合理性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
最后,他指出,实务工作者偏重于想办法出对策,理论研究者则讲法理,实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之间有一定的鸿沟,理论研究应在讲法理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措施,弥补与实务工作的鸿沟。
蔡先凤(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蔡先凤教授分别对四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概括。针对卫乐乐老师的发言,他指出,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是一个老问题,其中涉及公众参与意愿、政府希望公众参与意愿。目前,地方立法中形式性的公众参与已经基本实现,但是实质性的公众参与还存在欠缺。针对杨攀博士生的发言,他表示,要注重政策性语言向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转化、切忌宽泛性的表述。最后,他认为黄河保护法尚未制定出台,《黄河保护法》的表述值得商榷。
议题二:黄河保护立法的制度创新
第一单元
第二分议题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辉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清军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史玉成担任评议人。
黄辉(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词
黄辉教授对王清军教授和史玉成教授两位评议人表示热烈欢迎。接下来,黄辉教授分别介绍了第一单元的四位发言人,分别是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方印、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奇伟、内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田志、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肖融。
方印(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河法》制度体系设计论纲”
方印教授分别从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对《黄河法》制度体系设计进行了阐述。在宏观层面,方印教授认为《黄河法》制度体系在设计时首先应当充分体现黄河流域生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融合发展。其次,充分体现黄河流域政府、市场、公众“三位一体”的功能互补。最后,充分体现黄河流域具体法律制度的关联性、全面性和功能性。
在中观层面,方印教授认为,《黄河法》制度体系设计的逻辑应当从基本理念、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其中,基本理念包括认知方法理念、成本最优理念、价值实现理念和环境决策科学民主化理念;基本目标是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基本原则包括“适度”系统性和“适度”开放性原则。
在微观层面,方印教授认为《黄河法》制度体系设计的框架构造应当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全流域监督管理制度群、开发利用保护制度群、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群、水旱灾害防御制度群、高质量发展制度群、水污染防治制度群和法律责任制度群,并就这些制度群分别做了设计定位和设计思路的介绍。
李奇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实施与完善建议”
李奇伟副教授从我国流域横向补偿制度的研究背景、建设情况、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首先,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是流域范围内生态保护地区和收益地区基于平等协商建构的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其次,李奇伟副教授分别从中央和地方两个角度对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介绍。在我国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实施情况方面,按照时间顺序对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和省域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梳理。
最后,李奇伟副教授提出了针对性建议。第一,制定出台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第二,结合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第三,在强化共同利益关联基础上健全激励机制。第四,构建完善流域上下游政府间磋商协作机制。第五,规范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内容,进一步明确补偿基准,进一步丰富补偿方式。
田志(内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论黄河流域防洪法律制度”
田志老师从黄河流域防洪法律制度的现状、主要问题和完善黄河流域防洪法律制度的建议三个方面就黄河流域防洪法律制度问题进行了阐述。首先通过列举的方式,从中央和地方两个角度分别向大家介绍了黄河流域防洪法律制度的现状。
其次,田志老师指出黄河流域防洪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缺乏流域层面的防洪立法、防洪规划在国家各种规划中的地位不高,防洪理念未与时俱进,法律规定落后于改革以及相关法律术语缺乏统一界定等。
最后,田志老师提出了完善黄河流域防洪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一,应当制定统帅全流域防洪法律制度的龙头规定,包括国家建立黄河流域协调机制、建立黄河流域洪水风险图制度、统筹分配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和支干流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工作任务。第二,应当提升防洪规划的法律效力,可以规定黄河流域防洪规划优先于其他专业规划,甚至可以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必须以防洪规划为基础。第三,将人洪和谐相处的防洪理念写入法律。第四,修改与改革实践不一致的法律条文。第五,统一若干防洪法律术语。
肖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黄河流域宏观生态调控机制建构:目标设定、工具选择和规范构造”
肖融博士生分别从问题的提出、黄河流域宏观生态调控机制创设的基础、基本逻辑和规范化构造这四个部分进行了阐述。首先阐释了国家宏观生态调控和宏观生态调控这两个概念,明确了国家宏观生态调控和宏观生态调控的含义。
其次,肖融博士生认为,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黄河流域宏观生态调控机制的创设基础:第一,黄河保护治理必须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从战略全局高度全面统筹和整体规划。第二,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转为实质化的国家任务,完成形式战略目标向实质性国家任务的转变。第三,我国现行《宪法》所形塑的国家职责要求国家积极主动地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以保护生态环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决策为国家宏观生态调控权力行使提供了基本目标导向。在黄河流域宏观生态调控机制的基本逻辑上,肖融博士生认为,创立黄河流域宏观生态调控机制的核心要素是运用以目标为引领的“规划+工具”,基本结构性要素要围绕“总体目标+规划+工具”这一轴线。
最后,在规范化构造上,肖融博士生认为,需要在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基础上将黄河流域国家宏观生态调控行为的权力主体、调控程序、工具运用和实施用法律予以确认、保障和规范,以助力完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目标规划和秩序任务。
王清军(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王清军教授认为方印教授的《〈黄河法〉制度体系设计论纲》论文目标明确,逻辑清晰,并且涉及了七大制度群,将黄河立法的各个方面介绍得非常详细。从整体上看,方印教授的设计思路以构建性为主,立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规则这一逻辑顺序的安排是值得借鉴的,但是如果脱离了问题导向,它的正当性就可能存在问题。另外,王清军教授建议调整七大制度群的先后顺序。
王清军教授认为李奇伟副教授对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给了他很多新的启发。并表示非常赞同李奇伟副教授提到的健全利益机制问题,但是形成机制间的联动效应仍然困难重重。
史玉成(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史玉成教授认为田志老师的题目是“论黄河流域防洪法律制度”,内容侧重于黄河流域防洪领域立法体系的完善,主要讲的是如何去立法,对于具体的制度涉及较少。史玉成教授建议下一步的研究要尽可能地结合最新的黄河保护法草案,利用草案涉及的内容,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和方案。
史玉成教授认为肖融博士的选题很好,创造性地提出了国家宏观生态调控和宏观生态调控这两个概念,文章逻辑性强,层层深入。但是如何实现具体制度的规范构造,文章中涉及的较少。史玉成教授建议在后续研究当中,可以在现有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细化,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对草案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议题二:黄河保护立法的制度创新
第二单元
第二分议题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朱谦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其云担任评议人。
张梓太(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词
张梓太教授对朱谦教授和田其云教授两位评议人表示热烈欢迎。接下来,张梓太教授分别介绍了第二单元的五位发言人,分别是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教授张瑞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曹霞、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毛清芳、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鄢德奎、湖南女子学院教育与法学系副教授屈振辉。
张瑞萍(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教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立法构建”
张瑞萍教授从四个方面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立法构建进行了介绍,分别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立法的现实基础、基本立法框架、重要原则和保障机制方面。首先,张瑞萍教授说明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立法的现实基础,指出目前生态基础存在着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矛盾尖锐、黄河流域治理理念发生根本转变以及法治建设是实现黄河流域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关键这三个特点。
其次,张瑞萍教授分别从对现行立法状况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基本立法框架两个角度介绍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基本立法框架。指出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着冲突,缺少专门性立法、协同治理能力不足以及缺乏对黄河流域自然资源属性和经济社会状况的考量等问题。同时,张瑞萍教授提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立法重要原则首先是绿色发展原则,另外还有协同发展原则、整体系统性原则。在黄河流域协同治理立法的功能定位问题上要明确专有调整范围,以问题为导向,增设专有条文。
最后,张瑞萍教授指出,要设立流域协同治理的权威机关、确定专项修复基金和补偿制度、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制约监督体系,以此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立法提供有效保障。
曹霞(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沿黄带旅游资源开发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以山西为分析背景”(郅宇杰博士生代发言)
郅宇杰博士生分别从背景、现状和完善三个方面就沿黄带旅游资源开发法律规制体系问题进行了阐述。首先介绍了沿黄带旅游的背景。其次对山西沿黄带旅游资源开发法律规制体系现状进行了阐述,并指出了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最后,郅宇杰博士生提出以下完善建议:第一,强化生态文明理念,严守旅游资源生态保护底线,强化《旅游法》中的理念,比如强化能够具体实施且拥有强制力保证的生态保护法条的规定。旅游资源开发规划中严守底线,明确沿黄带旅游资源的生态功能保障基线,明确这一区域旅游资源的生态质量安全底线,明确该区域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上限。第二,重构《旅游法》框架,保障基础性法律统领地位。
第三,明晰旅游资源权属,建立沿黄带旅游综合治理机制。明晰旅游资源权属,建立沿黄带旅游综合治理机制。第四,加强跨区域协同立法,推进黄河流域旅游资源系统治理。第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规范沿黄带旅游资源开发市场,健全沿黄带旅游资源监测机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鼓励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
毛清芳(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立法思考”
毛清芳教授从三个方面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立法思考问题做出了阐述,分别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的政策与实践经验、现有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最新立法情况以及完善《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92条方面。第一部分,毛清芳教授梳理了国家层面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同时也介绍了沿黄九省先后出台了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也介绍了各地的实践经验。
第二部分,毛清芳教授就现有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最新立法情况做了说明,详细分析了《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92条。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政策与实践做法,现有的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原则性强,难以适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践的需要。
第三部分,毛清芳教授就完善《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92条提出了建议,认为第一款“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可以增加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原则的规定,建议将本款修改为“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应该遵循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关于第四款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尽可能明确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等,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方式方法和资金保障机制。
鄢德奎(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论生态保护补偿中耕地权利人之认定——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13条为分析对象”(安怡悦硕士生代发言)
安怡悦硕士生分别从问题的提出、生态保护补偿中耕地权利人的内涵外延、耕地权利人范围的地方实践检视和耕地权利人的应然范围及认定规则四个部分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起草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3条明确了耕地补偿制度,对于它的具体范围如何认定却没有明确,在当前三权分置的前提下,耕地权利人成为制度的关键因素。
第二部分,安怡悦硕士生认为可以将实践中的补偿分为基础性补偿和奖励性补偿。基础性补偿是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集体或农户给予统一补偿,主要针对的是各地开展的耕地保护活动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奖励性补偿是对参与耕地经济保护并且有突出贡献的任务或者是单位给予支持补偿。
第三部分,安怡悦硕士生将耕地权利人分为两种类别,分别是双重耕地权利人和奖励性补偿耕地权利人。其中,双重耕地权利人是耕地经营权人,奖励性补偿耕地权利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后,安怡悦硕士生强调应当对地方政府的权利进行限制。
屈振辉(湖南女子学院教育与法学系副教授):“河流伦理与流域生态补偿立法”
屈振辉副教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分别是河流伦理、流域生态补偿和河流伦理对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的意义。首先,屈振辉副教授从伦理学角度、认识论角度以及法学角度就河流伦理作出阐释,并解释了河流伦理与环境伦理、生态伦理以及大地伦理的关系。
其次,屈振辉副教授介绍了流域生态补偿立法与河流伦理的关系,并指出流域生态补偿立法必须处理好上下游之间的关系、干支流之间的关系和河流与蓄水体之间的关系这三对关系。
最后,屈振辉副教授就河流伦理对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的重要作用做了说明。第一,有利于促进流域生态补偿立法形成。第二,有利于促进流域生态补偿立法宣传。第三,有利于改进流域生态补偿立法思路。流域生态补偿的新思路是从整体性出发,实施流域生态一体化治理。这条思路源于河流伦理,具备生态学、水文学、经济学、伦理学和哲学等学科依据。
朱谦(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朱谦教授认为,张瑞萍教授所作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立法构建》一文,题目具有现实意义,对我们的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文章题目选择的方向是“生态保护”,而《黄河保护法》是个综合立法,不仅仅是狭义上的生态保护,当然,如果只从生态保护角度来谈如何进行协同治理,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每一个领域里面,实际上都包含着全流域里面的协同治理。
朱谦教授认为曹霞教授所作的论文选择视角新颖,过去从环境法学界和个人来讲,一般关心的是自然资源的保护、生态保护、能源法等,曹霞教授的论文涉及到了黄河流域的文化传承,并且提到了《旅游法》,《旅游法》的个别条款也涉及到国家一般的自然资源,也包括很多人文景观类的资源,同时,还确定了资源的传输,包括其他的文物、自然景观。朱谦教授有两个困惑,一是能不能融入进去,二是如何融入进去?
田其云(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田其云教授认为,屈振辉老师在第三章将生态保护与修复作为一体,不能简单地提“流域”,需要更进一步地探讨生态环境本身质量的保护。按照屈振辉老师最后提的,我们这时候的生态补偿,可能不仅仅限于生态的补偿,还有河流的生态利益,这可能是生态伦理当中重要的部分,也是在座各位老师和同学值得去思考的。
议题三:国内外流域立法比较及对黄河保护立法的镜鉴
第一单元
第三分议题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王曦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文轩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徐以祥担任评议人。
王曦(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主持词
王曦教授首先对于文轩教授和徐以祥教授两位评议人表示热烈欢迎。接下来,王曦教授分别介绍了第一单元的五位发言人,分别是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唐正彬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刘佳奇副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张莉老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张艳芳老师、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秦建芝老师。
唐正彬(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白俄罗斯流域管理体制评述”
唐正彬教授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评述。首先,白俄罗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重要国家,同时也是联系独联体国家和欧盟成员国的重要途径,历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特别在流域管理方面,秉承生态优先的理念,坚持区域生态一体化的协同发展战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流域管理体制。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国和发起国,应借鉴白俄罗斯的流域管理体制形成的独特经验,以促进我国流域管理体制创新和生态文明建设。
其次,关于白俄罗斯水资源与流域管理状况,良好的环境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是一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的关键。由于白俄罗斯良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使白俄罗斯在水管理和保护领域卓有成效,因此我国需要建立高效协调的流域管理体制。
第三,《白俄罗斯水法典》作为白俄罗斯立法体系的基本法,对白俄罗斯立法体系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与管理中也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四,白俄罗斯政府从流域水管理体系出发,制定了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以获取最大的现实效益、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安全。
最后,关于对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的启示方面,唐正彬教授通过总结白俄罗斯流域治理的立法经验,提出建议:一是要发挥国家级的决策管理机关的核心作用;二是流域管理宜采用流域跨部门协同管理模式;三是要建构有效的跨区域流域协作治理管理体制制度框架;四是发挥流域委员会对流域涉水事务的协调作用;五是要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及民主协商机制。
刘佳奇(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新中国流域管理体制的沿革与展望—以立法为研究视角”
刘佳奇副教授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阐述。一方面,从立法的视角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流域管理体制伴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经历了起步、初步发展、进一步发展、持续完善等四个基本阶段。在我国流域管理立法的初步发展阶段,流域作为相对独立的一个水资源管理单元在立法中被确定,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被赋予相应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在流域立法的进一步发展阶段,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进一步细化,流域管理的内容从水量管理扩展至水质管理方面,并尝试探索新的流域管理体制;到持续完善阶段,流域逐渐成为立法中相对独立的管理空间单元,流域管理权的内容更加系统、综合(服务于流域管理的目标定位和功能),突出对流域生态环境的统一管理,加强流域内的区际协调;直到为支撑国家重大战略的流域单独立法阶段,流域管理体制开始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对具有特殊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的大江大河实施单独立法。
另一方面,刘佳奇副教授对我国流域管理体制进行展望,强调一是要厘清国家层面的流域协调机制的法律定位;二是流域综合管理的范围与流域所承载的战略功能定位直接相关,但是否综合管理就意味着“无所不包”、如何具体通过制度实现需要进一步考虑;三是要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如何设置及其具体职能。四是要将流域管理与各区域的“河湖长制”等有序衔接。
张莉(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国流域治理立法述评”
张莉老师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汇报。她首先梳理了法国流域治理立法的进程,强调法国水法将“流域”作为开展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单元。法国1964年水法对于流域的划分和流域治理机构的设置,为流域治理奠定了良好基础,首创了专门的、相对独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并创设了协商式管理和激励性的财政手段。
第一部分,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和保护问题上,张莉老师主要阐述了法国六大流域管理机构设置、规划制度以及财务手段等内容,详细介绍了法国流域委员会、流域水务局、地方水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单个用水的管控上,法国采取控制取水和排放的措施。除划定保护区分类保护外,张莉老师还重点强调了法国流域设施作业工程和活动分类管理制度(IOTA)。她指出分类管理制度不光在于分类,更重要的是附有申请人承诺遵守的准确和严格的技术要求。行政当局可以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申请进行自动修改或撤销授权。当危险性较低时,只需要简单的声明。对某些有害物质(如不可生物降解的洗涤剂)或某些地点(废弃的水井和钻孔)实行全面禁止。
张艳芳(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密西西比河流域立法对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镜鉴”
张艳芳老师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阐述。首先她指出,无论是黄河自身地理位置的关键性还是国家大政方针的推动,都说明保护黄河非常重要。由于密西西比河流域发展和水文特征与黄河相似,且美国对于治理密西西比河流域污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对密西西比河流域综合治理所采取的跨区域合作经验和分散立法模式可以为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提供有价值的法律镜鉴。
其次,对于密西西比河流域立法概况,张艳芳老师指出,密西西比河流域生态环境危机曾经较为突出,但在流域治理后卓有成效,并形成以流域为基本单元的水环境管理模式。密西西比河流域采用联邦与州协同合作机制,优化管理政策,加强合作,最终形成了联邦统一协调、各州落实为主、多方参与的流域共治体系,有效地促进了流域水质的改善。随后,张艳芳老师简要阐述了我国黄河流域水资源概况和立法现状,指出我国黄河流域当前存在全流域水资源环境问题严重、上中下游水资源保护差异明显、全流域水资源保护协作机制缺失以及流域管理立法滞后等突出问题。
最后,关于密西西比河流域立法对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镜鉴部分,张艳芳老师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在流域内区域立法先行,采取全流域参与、整区域推进的区域协同立法模式;二是要建立地方多元立法协同机制,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协作;三是有必要签署覆盖黄河流域省际协同治理协议,解决协同的内在驱动不足,推动流域合作;四是要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黄河治理,形成黄河治理全民参与、监管全面覆盖的格局。
秦建芝(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保障”
秦建芝老师主要围绕是否需要制定、怎样制定黄河流域保护专门法律,以及如何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作用三方面内容展开报告。首先她阐述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定黄河流域保护专门法律的必要性,指出当前对于制定黄河流域保护专门法律已形成基本共识。
其次,对于应当如何制定黄河流域保护专门法律,她围绕《黄河保护立法(征求意见稿)》的三个问题提出建议,一是在名称上,命名为“黄河保护法”更加精确;二是在立法内容上,如何处理未来的黄河保护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增强法律规定解决黄河问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考虑。三是黄河保护法应当充分借鉴《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处理好国家政策和黄河保护法的关系。
最后,秦建芝老师强调,要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作用。一是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要加强普法宣传和环境资源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好现有的法律规定。结合法治新形势和新发展理念,需要对现有法律做出适时修改,使将来出台的《黄河保护法》与上述法律之间有效衔接,使其更好地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二是要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作用。解决当前立法分散性较强、覆盖范围较窄、重复性较多的问题。
于文轩(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于文轩教授首先表示,五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研究外国法,从而回看我国法律;另一类是以我国法律视角研究黄河保护立法,或者是研究流域立法的相关问题。在互动交流过程中对于“白俄罗斯”称谓的探讨,也深刻反映了作为学者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值得发扬和推广。其次,他指出,国外关于流域立法的研究与我国十分相似,且五位发言人都无一例外地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的探讨。在研究方法上,五位发言人所采取的研究方法非常值得学习,比如刘佳奇老师所采用的以时间顺序梳理我国相关流域立法情况,采用历史性研究方法,更有助于我们理解当前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措施。最后,于文轩教授建议,对于实施协同问题,希望能在未来发展和研究中予以推进,深刻思考应当如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实现协同治理。
徐以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徐以祥教授的评议主要包含四个方面。首先他表示,通过五位发言人的发言,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共识,即流域性立法可以作为一种水法的基本模式。虽然很多国家,包括法国、白俄罗斯等,并未将每一个流域都制定立法规范,但其水法治理模式,均是按照流域治理的模式进行。其次,流域立法既然是一种管理模式,则其核心就涉及到权责问题。所以,要谁来管理、如何管理则成为我们所需要面对和思考的现实问题。再次,徐以祥教授认为,需要建立法律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保障落实。最后,他指出,对于王曦老师针对洪灾所讲的保险制度,以及规划制度等,属于一种制度构建,也是未来流域治理的关注点。
议题三:国内外流域立法比较及对黄河保护立法的镜鉴
第二单元
第三分议题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曹明德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卫担任评议人。
曹明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词
曹明德教授对汪劲教授和王秀卫教授两位评议人表示热烈欢迎。接下来,曹明德教授分别介绍了第二单元的五位发言人,分别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陈海嵩教授、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潘晓滨副教授、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荆珍副教授、山西大学法学院秦倩老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邵帅硕士生。
陈海嵩(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挑战与对策——以《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中心”(学生李荣光代发言)
李荣光同学表示,虽然此次参会论文在写作阶段是围绕征求意见稿进行,但对于生态环境治理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首先,关于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背景与紧迫性方面,以习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为时代背景,他指出,黄河流域治理的紧迫性在于,一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表象在黄河,根子在流域”,流域上下游与干支流归属不同行政区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属于不同行政部门管辖,也使得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呈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央地分级、横向分散”的碎片化特征。二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形势依然严峻。三是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有待提升。
其次,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原则未充分凸显协同治理理念。第二,《征求意见稿》中流域府际协同机制还有待完善。第三,《征求意见稿》中多元主体参与流域协同治理失位,少有内容涉及多元主体参与流域环境协同治理的规定,并且此规定原则性较强。
最后,在解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问题的立法对策上,他强调,一是要完善《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原则及相关体制,在立法原则层面,可以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可持续开发利用、流域协同共治原则。二是要健全府际协同治理机制,包括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完善自然资源确权、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界限,保障央地政府各自所有权的完整性、独立性。三是要优化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方式,《征求意见稿》应针对不同主体参与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配套机制。
潘晓滨(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国流域治理的历史梳理、立法问题与完善路径探究”(学生都博洋代发言)
都博洋同学的发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部分,关于前流域时代的流域法治问题上,简要概述了前流域法时代的流域治理立法体系,进而对其具体制度予以论述,对其所包含的流域统一管理制度、府际协调制度以及府际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具体内容予以概述。
第二部分,关于前流域法时代的流域法治困境。一是前流域法时代的流域法治立法实践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不符,存在低位阶多,高位阶少;地方立法多,中央立法少;零碎且不成体系;单项立法多,综合立法少,难以契合建设生态文明的整体目标的问题。二是流域管理体制与流域统一生态治理目标存在冲突,主要体现在,治理范围存在局限;流域管理机构难以统筹各方;流域管理机构定位权限不明。诸流域管理机构职权存在交叉,且流域管理机构本身的职权构成与法律定位也并不明确。三是府际协调存在立法缺失,关于跨区水污染治理协的具体的规范较少,府际协议的性质效力以及救济方式都很模糊,且流域治理纠纷未体现终局性。
第三部分,关于长江保护法的回应与不足方面,《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治理专项立法,在吸取数十年的流域保护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了流域保护制度的系统化与体系化。整体上来说,《长江保护法》相较于之前的流域治理法律,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也对前《长江保护法》时代的流域统一管理机制缺陷进行了弥补。但在府际协调方面,除明确了协调事项具体化协作方式之外,并未提及府际协议的效力、责任以及救济途径。
最后,都博洋同学提出黄河保护立法如火如荼的背景下,有必要在《长江保护法》与黄河保护立法的基础上,吸取立法经验,总结流域治理共性,协调同《环境保护法》“水事四法”之间的关系,制定一部适用于所有河流,立足流域协作治理的流域治理法律。
荆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芬兰流域治理与土地利用整合对我国黄河流域的镜鉴”
荆珍副教授的论述主要包含三个方面。首先,她阐释了芬兰的环境政策整合措施。芬兰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实施环境政策一体化(EPI),这已经成为欧洲联盟决策的核心原则。其次,她对于芬兰的流域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作了简要介绍。
再次,她总结出芬兰环境政策整合的成功经验,即芬兰在流域规划RBP和土地利用规划LUP中采用环境政策整合EPI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芬兰教育部作为两项计划的监督机构,制定国家立法的程序支持EPI的采用。在此方面,她强调芬兰还需要继续加强合作以扩大策略方案,使双方部门都有共同的目标,从而达致“双赢”的目标,即两个部门都能从中受益。第四,在对我国黄河流域的镜鉴方面,她指出,可以从芬兰的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整合措施中对我国黄河流域的生态治理提出镜鉴,主要包括,一是在立法上,黄河流域治理应当和土地利用规划整合起来,不仅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而且有效利用沙地,治理水土流失,将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有效结合起来协同发展。二是借鉴芬兰经验,黄河流域治理的同时还要进行湿地建设,加强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自然湿地修复制度是黄河流域的当务之急。三是要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
最后,她强调黄河流域的立法和治理是个系统的复杂工程,我们有必要借鉴芬兰的流域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整合的有益经验,将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利用规划有机整合起来,最终实现双赢的宏伟目标。
秦倩(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支撑的立法保障”
秦倩老师的发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秦倩老师提出科技创新是黄河流域治理中顺应新发展面对新环境的不竭动力。但科技创新的持续作用离不开完备的科技创新法律法规体系支撑,国家层面的宏观科技立法无法为黄河流域特定区域科技创新提供针对性制度保障,且当前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支撑立法保障的学术研究还较为缺乏。
其次,黄河流域科技创新支撑的立法需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协调统一,科技创新支撑是必要的条件与内在的需求。二是实践环境需求。秦倩老师利用因子分析方法,对黄河流域各省区的科技创新情况进行客观地评价与分析,得出各省区均具有科技创新支撑制度保障的现实需求。三是目前相应法律法规中的规范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法治保障效果难以真正发挥,包括法律位阶低、缺乏明确性、激励性不足等。
第三,秦倩老师论证黄河流域科技创新支撑立法的价值目标与模式选择,首要与终极价值目标是实现正义价值,保障黄河流域岁岁安澜,更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永续发展。具体价值目标包括坚持整体观、秩序观与绿色观。对于黄河流域科技创新支撑立法的模式选择,应当在流域立法专门章节与条款规定的基础上,保证地方立法协同,同时保持地方立法特色。
最后,对于黄河流域科技创新支撑立法的核心制度设计上,她提出要弥补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法律位阶低、明确性不足与缺乏实质性激励等问题,解决科技创新实践环境的突出问题。
邵帅(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国际河流‘共有财产’的语境审视与重构——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为视角”
邵帅硕士生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对国际河流“共有财产”的语境审视与重构问题。首先,将“共有财产”语境的学理渊源概况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国际河流适用“共有财产”的语境是一种惯性的研究思路。第二个研究层次,部分观点承接了非国际河流的研究范式,以主权为界限将国家、区域共同体予以切割,引申出国际河流治理可以一定程度上适用共有财产的理论模型。因此,尽管在国际河流的研究中,目前尚未在产权属性问题上达成共识,但是适用“共有财产”语境的情形已经有所显现。
其次,他指出,“共有财产”语境可能会在理论语境与治理语境两个层面产生混淆和阻碍。其一,在理论语境层面,不论是对其进行语义辨析或是范围界定时,“共有财产”的使用会产生语义的混淆。其二,在治理语境层面,“共有财产”语境下的国际河流治理,无形中为“零和博弈”推波助澜。因此,他强调,单纯地将国际河流视为财产,并不能促进以“共赢”为导向的合作开发与协同保护,也不能发挥河流作为区域性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沿岸国之间借助国际河流互惠互利、共促经济繁荣、生态和谐的愿景也难以实现。
最后,面对当前困境,他认为,“共有财产”语境需要在两个角度进行突破。一是在理论层面,要明确国际河流的权属关系。二是在实践层面,要充分考虑国际河流的制度化现状。另外,对于国际河流的语境审视应当把握治理导向,他强调既要协调沿岸国家之间的利益,也要保障代际利益,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克服“共有财产”语境的“零和”色彩,为全面合作共赢搭建制度话语体系。
汪劲(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汪劲教授表示,五位发言人的发言,虽然是以国内外流域立法的比较镜鉴为主题,但实际上也涉及到了黄河保护立法的各层次和各方面。本单元前两位发言人主要是从行政管理和行政职权的角度,强调了流域的协同治理,并以此为中心,提出关于社会共治的问题。潘晓斌老师所提出的关于制定流域保护法的设想,符合我国当前流域法治治理的需要,是很值得提倡的。目前,对于流域所有权的问题,由于涉及流域上下游机构、主体较多,因此产生争议较大。最后,汪劲教授表示,专家学者需要从中立角度,积极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推进生态文明的改革进程。
王秀卫(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王秀卫教授的评议主要包含四个方面。首先指出陈海嵩教授及其博士生一起完成的文章问题意识明显,对黄河保护法当中的环境治理体制予以批判性的研究。其次,王秀卫教授认为,对于黄河的治理与保护,应当“刚柔并济”,不能完全依赖硬法规制,软法体系也应予以配套实施。对于潘晓滨老师所提到的府际协议及冲突解决,她认为值得环境法与行政法学者的深入思考和探讨。最后,她对于五位发言人的发言均表示赞赏,在发言中提到的针对黄河流域保护及生态环境治理等问题的探讨和提出的建议,对实现我国黄河保护立法,维护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改革进程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议题四:黄河保护立法和执法、司法的衔接
第一单元
第四分议题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杜群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勤和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卫先担任评议人。
杜群(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词
杜群教授对朱晓勤教授和刘卫先教授表示热烈欢迎。接下来,杜群教授分别介绍了第一单元的五位发言人,分别是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吕志祥教授、河海大学法学院李华琪老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何江老师、宁波大学法学院张文松老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魏志栋老师。
吕志祥(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司法协调机制研究”
吕志祥教授从四个方面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司法协调机制进行介绍。第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司法协调机制之现状。吕志祥教授分别从国家层面、省级层面、省内层面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机制进行简要梳理。
第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司法协调机制之不足。吕志祥教授指出,目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司法协调机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尚未形成体系化的司法协调机制,相关机制呈现“碎片化”;初步形成的司法协调机制尚未“落地生根”,未看到法院之间、法检之间“协调”“协作”的案例;尚未形成全流域的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形成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司法协调机制之理论基础。吕志祥教授指出,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法院、检察院应当“打破”条块分割的僵局,加强法检、法院之间案件归档、审判和执行等的协调和对接,为流域生态保护保驾护航。
第四,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司法协调机制之路径。吕志祥教授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构建体系化、全流域“白纸黑字”的司法协调机制。第二,设立专门的司法协调机构对黄河流域内的司法协调事务进行管控。第三,健全流域司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机制,确保相关机制能够在全流域贯彻。第四,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助力流域司法协调机制。
李华琪(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论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的协同治理机制”
李华琪老师在实践基础之上,以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协同治理为切入点,以推动环境治理为目标,分析协同治理机制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李华琪老师对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的互动关系做出评价。她认为,当前我国环境治理仍然体现司法与行政分离而治的表征,即分离式治理机制。这种分离式治理机制明显缺乏制度正当性、知识合理性以及结构科学性。
第二部分,李华琪老师提出了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协同的运行机制。她指出,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协同并非是对实际环境治理难题的随机性回应,而应当遵循协同治理运行的理论框架。
第三部分,李华琪老师论述了协同治理机制的运行原则。要构建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的协同治理机制,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实现从“软法”指引向“硬法”约束转变,从而增强协同机制的规范效率。其次,要在准确把握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及运行原则的基础之上设计协同治理方案内容。最后是协同治理机制的保障实施。
何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协调”
何江老师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容易造成公共行政资源的浪费和过罪化。在此基础上,何江老师介绍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协调的看法,首先,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其次,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解析,何江老师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非民事性质的诉讼,而是借由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的“代位执法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执法程序。
最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上,何江老师指出,在解释论视角下,鉴于诉讼程序变革的巨大成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应当在既有规则框架下,通过对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合理解释,使二者最终成为殊途同归的环境法益保护机制。但是解释论视角是妥协的产物,在建构论视角下,应当通过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进而从源头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冲突。
张文松(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流域水环境合作行政的理论框架与规范进路”
基于对“河长制”的样本分析,张文松老师从四个层面对流域合作行政的框架与进路作出阐述。第一个层面是生态系统观:流域合作行政的理论基础。我国流域立法已经不局限于对流域环境要素的保护,而是对流域生产系统的整体保护。因此,流域合作行政应关照流域环境要素治理与生态系统保护之间的递进联系,方能体现流域治理的社会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第二个层面是流域合作行政的权力双向运行框架。流域合作行政应当以流域生态系统的属性和功能认证为基础,使权力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上形成相互作用的场域,即环境合作行政,流域合作行政应当面向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治理。
第三个层面是“河长制”:流域合作行政的样本分析。“河长制”是将流域行政职能由政府分割行使转向“河长”集中行使。同时,“河长制”在流域治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第四个层面是流域合作行政中“河长制”的规范进路。在强化“河长制”在流域治理中的功能和定位时,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纵向机制的补强,需处理好央地关系协调以及上下级政府间的联动。另一个是横向机制的强化,强调平衡好流域与区域的权限配置以及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
魏志栋(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讲师):“论黄河保护法与生态刑法之间的法律衔接”
魏志栋老师指出,社会结构的转型、人类生活方式的变化,通常会伴随着法益的内容,乃至法益的基础理论都发生某些变化。新型法益迫切需要保护,但法律还处于某种程度的空白状态。其中生态法益问题较为突出。
黄河流域生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目前黄河领域生态安全法益保护主要存在着水资源污染防控问题、水土流失的防治问题、水流资源的调配问题、自然灾害防治问题、动植物资源保护问题以及矿产资源保护问题。
针对上述生态安全法益保护,魏志栋老师介绍了刑法中相关罪名,同时提出目前刑法在规制上存在的问题:一是在罪名设置上,结构分散、体系性差、覆盖面窄。二是在入罪标准上,入罪的门槛过高。三是在量刑幅度上,刑期设置过低。四是在刑事侦查中,难以收集足够的证据并形成证据链。对此,有三种生态刑法的设计思路,其中,魏志栋老师认为可以考虑采纳放弃对整个刑法体系进行修改的企图,在《黄河保护法》内设置单行的生态刑法,只在法律规定的特殊地域内实施。
朱晓勤(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朱晓勤教授肯定了五位发言人本次研讨的汇报成果,她总结到,五位发言人的报告都是围绕合作衔接这个中心展开的。接着,朱晓勤教授对各个发言人的主题进行了总结和评价:
首先,第一位发言人吕志祥教授强调了司法机构之间的协同,并提出可以考虑由最高院在黄河流域设立一个专门的巡回法庭是个很有意义的思路。但是也需要继续思考由此可能产生的与地方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协调和衔接问题。
第二位发言人李华琪老师条理清晰、内容梳理全面。对分离式的治理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协同治理机制,并对其理论框架、运行原则等构建路径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和论述。朱晓勤教授对李华琪老师的观点表示赞同。
第三位发言人何江老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两种诉讼的关系进行探讨,其重点内容是对两种诉讼性质的界定。同时,朱晓勤教授也对何老师两种诉讼性质并非民事性质的观点进行了探讨。
第四位发言人张文松老师对水环境治理的创新模式进行探讨,内容丰富、逻辑性强。其中以河长制为例来做样本分析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第五位发言人魏志栋老师视角独特,落脚到对我们国家刑法典相关规定的修改完善。朱晓勤教授同时指出,在生态刑法方面,司法机关已经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和变化。
刘卫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议词
刘卫先教授从宏观的角度谈论了对五位发言人发言的体会。刘卫先教授指出,五位发言人都是从国家现实环境法治中存在的问题入手,经过自己的探索研究,提出相应法律措施和路径。
具体来讲,五位发言人可以分为两个主题,一个主题是刑法对生态利益的保护问题,另一个主题是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接着,刘卫先教授分别就五位发言人的发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总体来讲,环境保护是整个社会的问题,不是哪个部门或是哪个机构单独能够解决的,需要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之上进行协作和配合。
议题四:黄河保护立法和执法、司法的衔接
第二单元
第四分议题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锡生担任评议人。
周珂(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词
周珂教授对黄锡生教授表示欢迎。随后,周珂教授对第二单元的五位发言人进行一一介绍,他们分别是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谢玲、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李亚菲、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天相、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楠、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杨庚。
谢玲(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适用冲突与协调”
首先,谢玲教授以康菲溢油案和深圳湾环评案说明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在适用存在冲突。近年来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频频受阻,其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往往被法院予以否定,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适用冲突在学界亦引发了广泛争议。
其次,针对出现的适用冲突,谢玲教授提出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请求权基础和制度性质界定不明、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性质混乱、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不清以及海洋生态损害多元共治理念的贯彻出现偏离,是导致二者之间适用关系冲突的原因。
对此,谢玲教授指出,首先应当明确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请求权基础和性质,其次需明确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独特功能,如监督功能、预防功能和填补救济功能,最后,要切实贯彻海洋生态损害多元共治理念,通过赋予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强化支持起诉制度来切实贯彻海洋生态损害多元共治理念。如此方能促进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李亚菲(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研究”
李亚菲老师的发言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的基本面向,第二部分是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之困境,第三部分是构建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路径。
第一部分,李亚菲老师介绍道,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以及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两个文件并未明确规定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内容。
第二部分,李亚菲老师认为,“建立具有示范意义的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模式”仍然存在以下障碍:流域自然条件差异大,各省区对黄河的贡献率不均衡,不同省份经济发展参差不齐、九省区分别从黄河获取的利益有差别,经济发展差距巨大,上下游、左右岸相互影响复杂等。
第三部分,李亚菲老师阐述了构建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路径。即应当通过设立全流域生态补偿基金,明确补偿主体,确立规范化的黄河保护利益评价指标体系,平衡好上下游、左右岸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合理平衡全流域不同省区保护和创造的生态环境利益的具体数值,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在省区间的公平公正流动,最终真正建立起具有示范意义的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李天相(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司法创制及反思”
李天相博士后的发言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司法创制,第二部分是功能预期及成效,第三部分是现存问题及优化路径。
第一部分,李天相博士后对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进行了介绍。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司法实践的一项创新,旨在从专业性的角度辅助法官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可以在行政程序中提前介入并固定事实证据,以强化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间的衔接;对鉴定活动进行预判和审查,以缓解环境资源审判对鉴定意见的过度依赖。
第二部分,李天相博士后对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功能预期及成效做出阐述。在功能方面,该制度能够强化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能够缓解环境资源审判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以及能够解决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实效不足问题。在成效方面,李天相博士借助数据分析了该制度的实施成效。
第三部分,李天相博士后指出,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施行一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仍存在性质模糊、职能泛化、中立性弱化、采信规则缺失以及制度保障严重不足的问题。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应当遵循生态环境修复整体逻辑界定其性质和职能范围,以选任、采信和责任机制来规避中立性风险,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充实制度保障。
王楠(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价值基础和逻辑融贯”
王楠博士生认为“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是对整体主义环境观的深化。“一体化”本身具有弹性,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保护和修复是“要做的和急需要做的事情的统一”。整体主义环境观在强调共性的同时也体现出对个性的尊重。整体不等于系统,整体也不同于一体。
其次,应将“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深度融入环境法典之中。编撰环境法典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大事宜,“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能够助推环境法典更好发挥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资源保护的作用,并且,“生态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具备成为环境法典基本原则的可能性。
再次,生命共同体为“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供理论遵循。共同体理念是个发展化的理念,从提出伊始到渐次发展,甚至完成,尽管文本没有变,但内容涵射可能已经大了很多。
王楠博士生提出,适应性管理是满足“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一种方法。适应性管理的优势在于以科学技术的支撑为后盾,但同时也是其不足之处,因为科技与人文的相遇会碰撞出理性之外的多样性火花。
杨庚(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等外等’研究—以医疗废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为视角”
杨庚副主任立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指出医疗废物处置领域存在着立法、执法和守法层面的结构性缺陷,其中执法问题和守法问题分别对应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检察公益诉讼“等外等”的扩展领域。实证研究发现,医疗废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开展主要面临着医疗废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本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质疑,以及医疗废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实务操作疑难问题。
针对发现的问题,杨庚副主任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杨庚副主任认为,医疗废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可以通过“等外等”的法条解读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扩大解释两条路径来证成,实务操作问题则可以通过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确立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优化诉前程序和协调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来化解。
黄锡生(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评议词
黄锡生教授总结了五位的发言核心内容,认为谢玲教授、李亚菲老师、李天相博士后、王楠博士生、杨庚副主任五位发言人的发言观点鲜明、逻辑自洽,同时也提出了自己对于议题的观点和看法。
第一位发言人谢玲教授的题目很有研究价值,国家索赔是基于所有权索赔还是基于公益代理人的索赔,这里面是存在着不同理论的。
第二位发言人李亚菲老师研究的是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对黄河流域如何进行生态补偿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是后续还需要考虑生态补偿是否应该设立一个机构,还是仅仅依靠协议,如果依靠双边协议能否真正实施。
第三位发言人李天相博士后谈论了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司法创制及反思,比较新颖,是一种环境司法的新尝试。但是需要注重思考能否将技术调查官制度纳入现有的制度里去。
第四位发言人王楠博士生提出了一体化的问题,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价值基础的逻辑基础是个理论问题。黄锡生教授同时指出,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到底体现的是安全价值、持续价值、效率价值,还是其他公平价值,这个问题需要在研究中说明。
第五位发言人杨庚副主任提出的医疗废物处置领域存在着立法、执法和守法层面的结构性缺陷问题值得思考,但是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需要进行后续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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