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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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山西大学
时间:2021年10月17日上午
地点:太原迎泽宾馆
2021年10月16日上午8时30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1年会暨202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在太原迎泽宾馆正式开幕。本届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山西大学主办,山西大学法学院承办,山西省法学会、山西省地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协办,北京东方毅拓展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秦天宝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山西省法学会会长左世忠,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建平,山西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郭玉玺,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晓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邓一峰,山西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臧运峰等领导莅临了本次年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佑海、陈德敏、徐祥民、李挚萍、王文革、曹明德、汪劲、杜群、黄辉、于文轩,山西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郭建有、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周子良,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200余人出席了此次会议。
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环资委法案室、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生态环境部法规司等国家机关有关领导,王曦、周珂、张梓太、刘志坚、郑少华、王明远等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与因故不能来现场的发言代表、点评专家等120余人在线出席会议。
开幕式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秦天宝首先对主办单位山西大学表示衷心感谢。随后,秦天宝教授介绍了主席台上就座的领导和嘉宾,并对现场出席和在线出席会议的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最后,秦天宝教授宣布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1年会暨202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开幕式正式开始。
山西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臧运峰发表致辞,首先他代表山西大学全体师生,对莅临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山西大学、法学院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山西大学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省部共建大学、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一省一校)14所入选高校之一。山西大学法学学科作为山西大学堂早期仅有的文、法、工三科之一,曾有毕善功、刘少白等知名法学先驱在此任教或学习。近年来,山西大学法学院取得了显著成绩,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获批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山西省地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山西大学法学院的特色方向和优势研究领域,近年来承接了20余个省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项目,正在朝着特色化、高水平方向迈进。
此次年会的主题是黄河保护立法,可谓恰逢其时,必将为推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作出重要贡献。能够承办此次年会,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对山西大学的高度信任与充分肯定,谨代表学校向多年来关心并支持学校发展的各位领导、专家表示由衷地感谢,并希望大家为学校发展、法学学科建设不吝赐教、多多指导。最后,预祝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1年会暨202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山西省法学会会长左世忠发表致辞,首先他代表山西省法学会和全省广大会员对来自全国各地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去年以来,在山西省委的带领下,不断加强“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推动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全面提升黄河这条中华民族母亲河的生态系统价值做出了积极贡献。山西省法学会作为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指导下,围绕法学理论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推动法学交流、培养法治人才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山西大学作为一所具有119年办学历史的综合性大学,是山西省法学教育重镇,拥有山西唯一的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法学专业获准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近年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办学实力不断增强。法学院一定要珍惜此次机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的先进法学理念,不断加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互动交流,研究解决环境资源法治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希望中国法学会和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山西省法学会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多提宝贵意见,推动平安山西、法治山西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最后,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致欢迎辞,首先吕忠梅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对环境资源法学会年会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吕忠梅会长回顾了过去一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的重要成果:
一是积极参与环境立法工作。研究会与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了《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以及《黄河保护法》的制定等一系列立法咨询会,并将咨询成果以专家建议的方式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二是召开了一系列高水平学术会议。研究会与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完成了环境法与宪法的第二场对话会,深入讨论了后疫情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的新发展,在武汉大学召开了面向现代环境法学发展的高端研讨会。三是组织了环境法典的编纂研究工作。组织翻译了九个国家的环境法典并出版五部,出版专著三部,组织编写《〈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四是人才培养。继续组织环境资源法青年教师的培训,评选出优秀教学成果奖。五是研究会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了学术年会。此外,研究会专家学者积极投身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事业,如参加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等。
本次年会选择在山西举办,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黄河流域立法迫切,山西位于黄河流域,具备黄河流域传统文化渊源和历史基础;另一方面是目前黄河法的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本次年会以黄河法为议题进行研讨,为大家提供了交流和讨论的机会,希望每一位环境资源法学者借此机会,认真研究、深入交流、碰撞思想、多提建议,为黄河立法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应尽之力。最后,吕忠梅会长对山西省法学会和山西大学法学院表示感谢。山西前不久遭遇自然灾害,铁路运输还没有完全恢复,在此情形下山西省法学会和山西大学能够克服困难,顺利举办会议,离不开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期待本次会议能够取得丰硕成果,形成最大共识。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预祝大家满载而归!
主旨演讲
主持人:孙佑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孙佑海教授首先对主旨演讲的六位发言人表示热烈欢迎,并分别介绍了六位发言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晓静,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徐祥民,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大学副校长、教授孟庆瑜,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邱秋,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冰强。
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导编纂环境法典”
吕忠梅教授演讲的主题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导编纂环境法典》。吕忠梅教授结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承担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研究和环境领域立法法典化研究的主要成果,讲了三个问题。一是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二是正确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要求,三是在环境法典编纂中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
首先,吕忠梅教授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主要渊源,指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最严格法律保障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一是保护环境必须依靠法治,这是国情所需、时代所需;二是用法治打造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系统,要求我们反思传统法学理论,重构法律关系、正义观、安全观;三是守住自然安全边界,促进环境治理体系从质量管理向风险预防转型;四是构筑生态文明法治体系,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填真空。
其次,吕忠梅教授结合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出环境法典编纂工作需要厘清三个问题,即“为什么要编纂、如何编纂和以什么方法编纂环境法典”。之所以要编纂法典,一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仍面临严峻挑战,二是我国的立法体系亟待“提档升级”。当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组织开展的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达成高度共识。目前的基本思路是,界定“生态环境”的基石概念,厘清法典调整范围和环境法律关系;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采取“双法源”模式,将国家战略法律化,形成具有基础涵盖力与综合协调力的框架体系;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以“生态环境”为基石概念、法律关系为体系化工具,构建法典框架体系。当前,环境法典的专家建议稿(草案)已经形成,后续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再次,在环境法典编纂中贯彻落实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吕忠梅教授强调,一是要坚持人民中心立场,以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价值追求;二是采取“适度法典化”路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三是形成整体性框架结构,实现社会、生态、经济“三位一体”发展;四是坚持可持续发展逻辑主线,贡献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中国方案。
最后,吕忠梅教授提出,环境法典编纂既无成熟的概念体系,也无成熟法典编纂经验,只是给了我们通过深入研究,提供一个将现行环境法律从分离、分散变为内部协调一致的立法方案的机会。我们要牢记“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不负时代、不负韶华、不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待,为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李晓静(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黄河保护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
李晓静副司长演讲的主题是《黄河保护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李晓静副司长从三个方面梳理了黄河保护立法的要点:一是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是黄河保护立法起草工作的根本遵循。二是黄河保护立法起草工作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三是黄河保护法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首先,关于指导思想。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组织专题学习,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总书记的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在指导思想、制度设计和主要内容上,始终以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论述作为根本遵循。
其次,关于基本原则。一是把牢立法工作方向,起草小组逐章逐条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确保正确的立法方向。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起草工作针对黄河流域存在的四个方面突出问题,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五大目标任务。三是立足流域特点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最后,关于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草案分为11章105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运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水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比较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
徐祥民(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关于《黄河保护法》的执行权模式”
徐祥民教授提出了执行权模式这一概念,并为《黄河保护法》及未来制定其他环境单元专门保护法做执行权模式选择。徐祥民教授分三部分展开论述,一是行政性法律的执行权;二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执行权模式;三是《黄河保护法》的执行权模式选择。
首先,环境保护法与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相比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需要通过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或具有行政性的权力去实现其防治环境损害的作用。需要通过“执行”这种实施方式来实现立法目的,以此进行法律执行权的创设,这是法治时代的立法常态。
其次,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执行权模式包括“执行权的简单授权模式”、“执行权的权力-管制模式”和“执行权的权力-责任模式”三种。“执行权的简单授权模式”是指法律只规定行政机关享有权力,不附带任何条件;“执行权的权力-管制模式”既授予权力又设计障碍,目的就是确保行政职权的安全运行;“执行权的权力-责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在授予权力的同时给权力加载责任。
最后,徐祥民教授基于《黄河保护法》不是填补环境保护事务领域立法空白的立法,不是新增环境保护手段法,不是《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加固法,是保护黄河流域环境的法,是对黄河流域环境综合施治的法的立法定位,进一步明确《黄河保护法》需要创设执行权,并且在执行权模式的选择上应当采用“执行权的权力-责任模式”。
孟庆瑜(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大学副校长、教授):“白洋淀流域生态安全的调查和法治思考”
孟庆瑜教授基于对白洋淀流域重点县(市、区)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问卷调查和走访调研,首先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指出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困境。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存在环保垂直改革不畅、协同治理保护机制实效性、创新性不强等问题。白洋淀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关系依然紧张,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受地区环境资源禀赋的限制较大;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成效仍有差距,水污染治理最后一公里难以打通,民众“生态观”意识薄弱。
其次,筑牢白洋淀流域生态安全屏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整体系统观、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严密法治观。
最后,从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体系、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与能力建设、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协同治理新格局以及流域绿色发展需要的配套措施等方面对白洋淀流域生态安全保障提出制度优化的建议。
邱秋(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长江保护法》对黄河流域立法的启示”
邱秋教授首先从立法任务上提出,长江与黄河保护立法都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立法。我国在《长江保护法》之前的立法都是单一立法、小流域立法,而《长江保护法》是开创性的流域立法,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的河流流域立法。长江保护法作为流域立法的先行者,无疑能够为黄河保护立法扫清法理障碍,提供理论支撑。作为党中央重大立法任务,无论是重要地位还是国家战略所赋予的立法契机而言,二者都具有相当大的同质性。立法都面临三大挑战:一是从政治宣誓如何转化到法律文本的问题;二是如何从技术上实现区域分割到流域统筹;三是在目的上如何实现从单一保护到高质量发展的多元目标。黄河保护立法在立法任务上具有特殊性,黄河面临的水安全风险大,是世界上治理难度最大的河流。在立法上,《黄河保护法》既要遵循流域立法的普遍规律,又要充分体现黄河特色。
把握流域立法基本定位。在法律性质上,通过制定《长江保护法》,各界对于黄河保护法属于流域法、特别法、综合法的定位已经形成基本共识,但在法律文本中如何准确体现法律定位,还存在分歧。因此对于国家和地方层面相关立法已解决的问题,黄河流域立法不必重复规定。黄河流域立法应在尊重既有立法体系、制度体系的前提下,围绕既有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重叠和空白来制定法律。除了对立法空白予以补白,但更应当重视制定普遍性冲突规则进行统领;注重与《长江保护法》以及《民法典》等非环境资源法之间的协调,完善禁止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在空间定位上,充分重视长江保护法实施中的概念性问题,加强对流域、支流等空间概念的界定。
理顺流域立法的逻辑结构。《长江保护法》在篇章结构上,完成了一个从政治宣誓到法律逻辑的转化过程,并且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一脉相承。黄河保护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法律逻辑,可以在法律层面更好地统一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篇章结构,避免各章之间或者各章内容的交叉、重叠。
最后,做实流域立法的管理体制。黄河保护法注重发挥既有的流域机构和流域协调机制的作用,不仅规定了省级河长联席会议,而且对《水法》中只有原则规定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以法律形式更为明确具体地授权。黄河保护法一方面需要厘清国家和地方黄河流域协调机制之间,以及与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有些问题必须由国家流域协调机制来协调。另一方面,各类流域性机构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黄河保护法可以进一步加强这种协调。
李冰强(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黄河法的立法定位”
李冰强教授从五个方面就黄河法立法定位问题进行了阐述:
第一,黄河法是流域调整法。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谈话会上指出:当前黄河流域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表象在黄河,根子在流域。过去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只针对河道、河流,对流域全面、系统、综合治理的关注不够。黄河法不是只调整、规范、保护和修复黄河干道,而是涉及全流域。只有做好流域修复、治理和保护工作,才能从根子上解决问题。
第二,黄河法是全要素保护法。黄河法虽然是与水有关的立法,但是不能只立足于水,而忽视其他环境要素。否则就容易陷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黄河问题的尴尬处境。山水林田湖草沙乃至流域内所有环境要素,都具有极强关联性,是生命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应当被纳入黄河法的保护对象。
第三,黄河法是综合事务法。黄河法的事务选择由黄河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所决定。水量不足、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环境退化等问题的解决需要统筹流域内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修复、水土流失防治、高质量发展等各项事务,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黄河法是协同共治法。黄河面临的问题决定黄河保护的事物选择,黄河保护的事物选择决定黄河保护法的主体范围。保护黄河不是水利部门一家的独角戏,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林草、公安、法检,同时还涉及流域内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等。最后,黄河法是多元手段法。环境问题具有多面性,包括经济、技术、管理、市场、法律等。黄河面临的问题也是多元的,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样应该是丰富多样的,包括财政投入、技术创新、管理变革、市场激励、强制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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