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编者按: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向全体党员、理事、会员发出了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的号召。我们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送各位专家的学习心得。
作者简介
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主任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再次对健全完善社会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作出明确。《决议》指出,党着眼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决议》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信访制度,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上党中央关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重要规定,是建党百年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极为重要的历史经验。《决议》的这一重要精神,为我国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既是巨大的鼓舞,又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首先,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纠纷解决系统,由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构成,其中诉讼程序严格,用时长,成本高,对抗性强,而非诉讼程序相对灵活,快捷简便,自治性较强。我国的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强调发挥诉讼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方式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将各种解纷方式之间的优势互补作为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主体内容,以最优的方式解决纠纷,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我国现阶段高度重视发挥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作用,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作为国家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积极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决定》强调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决定》还指出,要依法强化损害生态环境等重点问题的治理。在201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往前追溯,我们党1957年就专门作出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导意见;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总结了将社会矛盾纠纷尽可能解决在基层的“枫桥经验”。进一步往前追溯,在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就总结推广了以调解方式为主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决议》的说明中指出:《决议》对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的评价注重同党中央已有结论相衔接。这次全会决议坚持这些基本论述和结论。这次全会决议高度重视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体现了党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做好健全完善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信心。
其次,生态环境问题的特殊性需要建立健全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生态环境问题包括空气污染、气候变化、淡水资源枯竭、河流、湖泊及海洋环境污染、海洋资源减退、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沙漠化、森林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酸沉降、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土壤污染、以及因环境卫生条件不良造成传染病的蔓延等。在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矛盾纠纷时要注意到:一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损害后果潜伏期较长、对人体和生态环境的危害较重、受害人方面人数众多等特点,另一方面,在解决矛盾纠纷时,又面临着因果关系复杂,因各方面条件限制导致不易获得关键证据,故难以确定加害人以及难以确定加害行为的损害后果等难题。环境纠纷与广大群众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不及时处理纠纷,由于种种因素的介入,很容易引发受害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导致社会的不和谐不安定。因此,我国社会对健全完善环境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有着巨大的内在需求。
再次,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适应了党中央提出的社会治理“善治”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谓善治,一般是指良好的治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善治概念的逐步被社会所接受,成为出现频率较高的学术术语之一。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虽然我国社会当下已经进入现代化发展过程,但人与人之间讲求情理法统一、追求合情合理合法依然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判断是非曲直的朴素准则,也是多元解纷机制所应遵循的基本价值。情理法兼容的准则与追求“善治”的目标是一致的,比如,在纠纷解决的目的上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在纠纷解决的信念上鼓励当事人守信,在纠纷解决的结果上体现正义等等,因此,在矛盾纠纷解决中鼓励公民的积极参与,有助于贯彻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环境保护领域的纠纷解决,尤其要强调“善治”。要鼓励和支持与环境资源案件相关的利益各方,积极参与并努力实现政府与公民对环境保护事务的合作治理,促进在相关矛盾纠纷发生后运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方式有效解决环境纠纷。需要指出的是,提出环境治理中的“善治”要求,并不是忽视人民法院的作用,而是在深化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改革中,注重统筹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一方面,要注意发挥诉讼的强制功能为非诉讼机制提供司法保障,包括对非诉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非诉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另一方面,非诉讼机制可以有效帮助人民法院集中人力物力处理典型、精品、重大和标志性的案件,使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我国环境纠纷的解决发挥明确的案例指导作用。很显然,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健全完善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善治的重要手段和可行途径。
最后,建立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解纷发展趋势。在当今世界,诉讼案件剧增的现象比较普遍。传统的审判机制面对日益沉重的诉讼案件,开始显得力不从心。诉讼的高成本和审判的迟延成为世界性的问题,从而构成民众期盼正义的障碍和司法的不适应,由此引发了全球范围的司法改革运动。为此,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下简称ADR)应运而生并逐渐得到诸多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当下,ADR应用范围及功能在国际上不断扩大。不仅在传统仲裁、调解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且在各种行业性的纠纷中也在不断尝试ADR方式。以往禁止或限制采用ADR的行政、刑事案件乃至公共决策活动中,都开始鼓励利用ADR。政府部门、民间团体,也在尝试创立各种新的ADR程序,尤其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大规模侵权纠纷等新型纠纷处理领域,ADR更显示出独特的功能和价值。同时,ADR在预防纠纷中的功能也日益得到重视。法院在推广ADR方面的态度愈加积极,不仅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广泛应用ADR,而且将其引入审判过程,甚至上诉、再审程序。随着全球国际合作的发展,ADR在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气候变化等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以上的国际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健全完善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有着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总之,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使我更加坚定了深入研究和推广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决心。笔者认为,完善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是实现全社会善治的重要政策法律工具。在环境保护领域,完善的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是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实现善治的重要政策和法律工具。《决议》关于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规定,为我国今后发展完善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在今后的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中,我决心以《决议》精神为指导,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为推广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作出新的努力,用健全完善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实际行动,为正确高效处理环境纠纷,实现环境保护的善治,保障社会和谐安定,促进生态文明的高水平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6日,第一版。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说明;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6日,第一版。
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一版。
4.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25页。
5.廖永安:《构建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6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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