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6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为全面贯彻党的海洋强国战略,促进学术研究与交流,推进美丽海洋建设,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2021年研讨会在南宁荔园山庄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
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广西大学主办,由广西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全区从事环境资源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同志,以及十余所高校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工作的教师、研究生近百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分为开幕式、主题发言、闭幕式三个阶段。
会议第一阶段:开幕式
(梁建新教授主持开幕式)
会议第一阶段由广西大学君武学者、法学院第二教研室主任、教授梁建新主持。广西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余云宇,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双聘教授吕忠梅,中国法学会环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徐祥民先后致辞。
(余云宇书记在开幕式上致辞)
广西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余云宇书记介绍了广西大学的基本情况与学术实力,并表示从环境法学领域和学科整体实力方面,我们与国内知名大学、各兄弟高校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真诚希望各位专家给予指导、关心和支持,使广西大学法学院在法学、特别是环境法领域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水平,共同为国家培养更多卓越法律人才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双聘教授吕忠梅发来贺信,指出在全党全国人民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召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2021年研讨会”是学习贯彻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参与海洋强国建设的实际行动。吕忠梅教授指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为推进海洋法治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支撑和理论指引,是环境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通过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的平台建设,促进海洋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海洋强国战略贡献法律智慧。
(徐祥民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徐祥民介绍了本次会议的主题“美丽海洋建设”。徐祥民教授指出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是个难题,本次会议的重点在于探讨如何使海洋更加美丽。徐祥民教授指出,我们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的目标,中国要想在政治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在经济上做出更大的贡献,就必须走出去,因此建设海洋强国,畅达海洋航路也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内容。最后徐祥民教授表示,希望本次会议后,专家学者们能为这几个主题做出更大的贡献。徐祥民教授表示希望本次会议的成功能够对海洋强国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会议第二阶段:主题发言
主题发言一
主题发言一由广西大学君武学者、法学院第二教研室主任、教授梁建新主持。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海洋大学教授田其云担任与谈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徐祥民,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宁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鈄晓东发表主题演讲。
(徐祥民教授在会上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徐祥民,演讲题目是《海上丝绸之路的延展与拓新》。首先,他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共同组成“一带一路”,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是“一带一路”建设战略的海上分支。其次,他介绍了多张海上交通网并提出了自己对海上丝绸之路总的判断。他提出在现代“海上丝路”多维互联互通网络在现代“海上丝路”建设目标下,要做的就是建设“信息”“海上丝路”。最后,徐祥民教授介绍了“现代海丝”的世界意义。三大航路闭环及以其为基础的多张多维交通、联通网络建设对我国的“一带一路”战略的成败具有关键作用,将对世界舞台地理变迁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应当用建设三大航路闭环及以其为基础的多张多维交通、联通网络,迎接中华巨龙腾飞的时刻。
(李挚萍教授在会上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演讲题目是《陆海统筹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李挚萍教授指出陆地与海洋保护机制与自然科学存在知识上的交汇之处,陆海统筹是一种更宏观意义上的统筹。她指出目前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的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修复过程中的监测评估体系不统一,建议完善水环境修复的法律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环境保护法》使之成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该法应当为各类生态环境修复活动的开展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的具体实施提供宏观指导和法律依据。同时应当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使之成为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立法,发挥统筹各类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的作用。
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宁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鈄晓东,演讲题目是《海洋文明时代海洋法治发展及其三大重点关注命题》。鈄晓东教授指出如今的人类文明迈向了海洋文明时代,城市化进程从“背对海洋”发展到“面对海洋”。随后,他从重点阐释了海洋文明时代的三大重点关注命题。他指出:其一,现在海洋法治发展不容忽视大湾区议题,并认为“以陆定海-海陆统筹”的思维不容欠缺。其二,“一带一路”是兼顾海权与陆权的战略及海陆两栖发展的战略,建议促进港口建设与纽带功能发挥,扩大陆权的作用空间与作为。其三,可以从竖版地图重新认识海洋和世界的关系。最后鈄晓东教授建议夯实国家战略、政策、法律的三维结构及其功能定位研究使中国从一个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快速转向海陆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田其云教授在会上发表与谈词)
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海洋大学教授田其云参与与谈,他认为,徐祥民教授的发言从全球视野的角度,开拓了师生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视野,除实物上的航运之外,在信息化、数字化的背景之下,也要开展数字化进程。徐祥民教授对海上丝绸之路未来架构的构想体现了地理决定论关于未来以中国为中心的美丽海洋交通网络的思想。李挚萍教授的报告很具有启发性,生态学理论方法研究非常成熟,可以为生态修复法律研究提供引导,在生态修复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值得我们法学研究作为切入点去考虑。针对李挚萍教授提出的“自然修复”,田其云教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自然本体的修复范围很小,现在的生态修复实践更多的是针对已开发的、被破坏过后的生态环境,使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技术修复、重建生态系统,生态修复制度建设应当更加关注人工干扰下的生态修复。鈄晓东教授主张的海陆统筹与李挚萍教授强调的陆海统筹是一致的,陆海统筹经过20多年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现今生态环境部在美丽海洋建设中实施陆海统筹正是时机。鈄晓东教授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值得我们思考。
主题发言二
(罗传钰教授主持发言)
主题发言二由广西大学中国-东盟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罗传钰主持,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胡静担任与谈人。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秘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卫先、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卫、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关系研究院非洲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双聘高级研究员贺鉴发表主题演讲。
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秘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卫先,演讲的题目是《陆海统筹在自然生态保护法中的实现》。首先他指出陆海统筹是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具体到自然生态保护领域,要构建我国自然生态保护的整体性制度框架体系,将海洋自然生态纳入其保护范围,并且要设立海洋自然生态保护的特殊制度。
(王秀卫教授在会上发言)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卫,演讲的题目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首先,王秀卫教授指出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请求权基础来源于《1992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主权、管辖权、国家海域所有权、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其次,她表示更支持89条第2款的诉讼类型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且认为,公益诉讼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共存。她认为89条第2款有可能发展成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最后,王秀卫教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89条第2款提出了几点修改建议。第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模式采用“1+N”模式。第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对毗邻海域)、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及海事部门都应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适格索赔主体。第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应将“违法性”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对于故意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可参考相关国家做法对其施以惩罚性赔偿,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关系研究院非洲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双聘高级研究员贺鉴,演讲的题目是《新时代中非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合作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首先,他指出进入新时代中非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合作已取得诸多成就。其次,他指出了目前中非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以下完善建议:第一,增强中非海洋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共识。第二,中资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对非投资的环境法律风险和环境保护义务。第三,推动实现多层级海洋治理与国际合作。第四,制定中非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统一标准。第五,完善中国的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第六,建立中非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此外,还应当建立海洋环境资源与保护的公益基金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胡静参与与谈,胡静教授对刘卫先教授、王秀卫教授和贺鉴教授的发言都表示了赞同。针对刘卫先教授的发言,他认为海洋或者海域部分主要由中央政府管辖,陆域主要由地方政府管辖。在陆海统筹的背景下,应当着重在实际机制上下力。针对王秀卫教授谈及的一个案件,此案中,法院认为89条的规定排他性地赋予海洋行政机关权利,有关组织未获得起诉的资格。对此胡静教授分享了观点:有法院对类似问题作了非常巧妙的处理,认为被告不仅污染了海洋而且造成了内河的污染,从而回避了社会组织有无起诉资格的焦点问题,奉行的可能是一种司法克制、司法极简主义原则。针对贺鉴教授提出的几点建议,胡静教授表示十分赞同。同时他作了一个提醒,关于建立统一标准,中非之间可能还是存在一些障碍。
主题发言三
(黄中显教授主持发言)
主题发言三由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黄中显主持,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担任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胡静、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超、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宏、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庆元、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栋发表主题演讲。
(胡静教授在会上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胡静,演讲的题目是《海域使用权,养殖权和捕捞权之间的协调:相容性的视角》。首先,胡静教授指出海域使用权和养殖权属于排他性权利。他认为,海域使用权和养殖权分别由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设立。依据法条,“排他性”可以运用持久性占有作为主要的判断因素。某些用途非以持久性占有为前提不能实现,有些用途则不然。而关于相容性,持续性占有为内容的权利之间不具备相容性,在行政特许加以界定;以持续性占有为内容的权利和不以持续性占有为内容的权利之间具有相容性的可能。其次,他认为不宜一般性地将捕捞活动作为排他性用海。根据对法律的解释和实践,将所有的捕捞活动作为非排他性用海活动更为合理,养殖权和捕捞权具有相容的可能性。最后,胡静教授从相容性的视角谈海域使用权、养殖权和捕捞权之间的协调。一方面,在许可证的内容上考虑相容性。捕捞权和养殖权都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通过侵权法解决争议。
(熊超副教授在会上发言)
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超,演讲的题目是《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问题的实践反思》。熊超教授从广东首宗滨海湿地与海岸带保护环境公益诉讼案出发,探讨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顺位。提出生态环境部门、海洋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均有权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随后针对实践中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确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三点建议:第一,扩大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范围。第二,合理安排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起诉顺位。第三,纠正检察机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角色定位。检察机关应该将角色定位为诉讼的支持者、监督者,而不是发起者。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宏,演讲的题目是《当代‘海上丝路’建设构想中的美丽海洋之路》。梅宏教授指出题目特别突出了一个定语——超越交通线。现代海上丝绸之路不仅是以海上交通为基点拓展多个维度互联互通的交通线,还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美丽海洋,在很多人的观念当中,一开始并不是美丽的,它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风险。美是一种共通的语言,它更容易产生国际间的合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梅宏教授构思他的内容。其次,他指出,美丽海洋之路建设需要阐释美丽海洋的法学意蕴,进而考虑现代海丝之路应当统筹安全与发展,追求和谐与健康。最后,梅宏教授认为“美丽海洋”,可以成为现代“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国际共识,并且应当成为现代“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构想中的必要内容,为超越交通线的现代“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开拓方向、为避免一些国家为了一己之利而不惜去侵害环境,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为全球区域国家以及地方的不同层级的难管理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从而遏制海洋健康不断下滑的趋势。
(王庆元博士在会上发言)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庆元,演讲的题目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规则构建》。王庆元博士生提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应该是一条联动和协调沿线国家政策、制度、规章的规则之路。他指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规则建设业已取得丰富的成果。随后他针对在“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国际法治合作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在“规则之路”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推动互联互通、建立经济保障的规则和制度建设。其次,促进绿色发展、打造生态保障方面的规则和制度建设。最后,他建议增进安全合作,提供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则和制度建设。
(王栋博士在会上发言)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栋,演讲的题目是《“一带一路”中国海外利益保护能力建设》。王栋博士指出当世界进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我们不能不关心我国海外利益的维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维护海外利益的能力明显不足。他提出,海外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设应将关键点放在两方面:一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二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投资保险法》。指出了我国海外利益领事与外交保护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建议。最后,王栋博士针对海外利益司法和仲裁保护能力建设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探索创立“一带一路”ISDS机制新规则。第二,升级中外双边贸易协定。
(李挚萍教授发表与谈词)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参与与谈,李挚萍教授认为本次的议题呈现多元化,并且针对五位发言人的发言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表示,胡静教授以海域使用权、渔业权和捕捞权的协调为切入点开展研究发人深省,但是海洋养殖与陆地养殖存在很大的不同,海洋养殖以设定的人为边界判断海上养殖品的归属,海上养殖通过人为手段界定产权,若赋予捕捞权准许捕捞他人的养殖品,这便不是侵害养殖权,而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权,这个角度还值得思考。针对熊超教授提出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问题,李挚萍教授认为可以从制度设立的目的出发,从生态损害赔偿的目标出发,如果仅将生态损害赔偿界定为一种赔偿,那么是过于简单化地看待该制度。她认为应当从生态损害的综合救济的方式去谈主体的设立,索赔的权利应当集中在行政机关,其他主体也享有起诉权,但是这种起诉权是督促行政机关,而不是取而代之。最后,李挚萍教授表示通过梅宏教授、王庆元博士、王栋博士的发言,她能够看到徐祥民教授所描绘的美丽海洋的轮廓,她认为“美丽”这个词当然具有法律价值,而且是宪法价值,它可以指导各项法律建设,李教授认为梅宏教授提到的美丽海洋建设对“一带一路”建设具有的重要价值参考。
主题发言四
(时军副教授主持发言)
主题发言四由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时军主持,由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秘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卫先担任与谈人。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陈莉莉、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覃冠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高级工程师马勇;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荣光、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朱雅倩发表主题演讲。
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陈莉莉,演讲的题目是《中国东海区伏季休渔的政策工具研究——基于2011年以来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陈莉莉副教授运用内容分析法,从政策工具基本分类的维度对2011-2020年以来东海区伏季休渔政策进行梳理分析,归纳我国东海区伏季休渔政策呈现的特点、不足,为构建我国东海区伏季休渔政策的未来发展路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通过文本分析的研究方法,得出东海区伏季休渔政策工具类型化统计。她指出,总体而言,我国东海区伏季休渔政策逐步完善,呈现出政策工具运用综合化的特点和发展趋向,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使东海区渔业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但仍存在某些不足。因此,未来东海区伏季休渔政策应重视:细化市场机制型政策工具运用。
(覃冠文老师在会上发言)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覃冠文,演讲的题目是《现实困境与未来走向:碳中和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新态势及法治路径》。覃冠文老师通过实地调研结果指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保障,其实质上也是维持了海洋吸收碳的功能,对实现碳中和愿景目标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对碳中和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新趋势进行分析,指出了目前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困境并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健全面向碳中和的海洋环境法治框架。第二,创新面向碳中和的海洋环境治理措施。第三,优化面向碳中和的海洋环境执法环境。第四,积极参与面向碳中和的全球海洋治理。他表示如今进入全球化时代,为全球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区域性、多边性和全球性等多种形式的国际海洋环境治理合作。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高级工程师马勇,演讲的题目是《我国海洋环境权益维护的基本思考——以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问题为例》。马勇副秘书长指出目前海洋生态环境整体稳定,有向好的大趋势,但是海洋环境权益维权挑战很大,形势依旧严峻。他阐述了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向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外交部三部门针对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问题提出的四点建议。他提出目前海洋环境维权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海洋主权和海洋环境安全,形势复杂,权益维护难度大;涉外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支撑不足,监管执法机制不顺;海洋环境权益维护的司法保障欠缺。随后他建议牵头建立双边或多边海洋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海洋环境权益维护的立法支撑;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标准工作,争取话语权;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海洋环境监管执法体系;构建海洋环境保护的现代治理体系,引导和培育社会组织深度参与的机制;专委会搭建平台,推进理论研究和实践良性互动,推进环境法治。
(李荣光博士在会上发言)
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荣光,演讲的题目是《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思想在海洋环境风险治理中的启示》。李荣光博士首先介绍了生态文明视野下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涵义。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思想更多地将“人”作为整体性概念来看待,这里的“人”不仅仅是指单个的个体,而且也包含“人”作为整体性的概念。介绍了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理论渊源。古今中外的生态伦理思想都为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思想形成发展贡献了深厚的理论渊源。李荣光博士指出了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生态意义。首先,强化环境风险意识、共担环境风险。其次,公众参与海洋环境风险治理。最后,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最后他提出了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思想对海洋环境风险治理的启示。第一,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共担海洋环境风险意识。第二,健全公众参与海洋环境风险治理制度。第三,海洋环境风险预防作为海洋环境法律的基本理念,我国现行环境基本法将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朱雅倩硕士在会上发言)
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朱雅倩,演讲的题目是《浙江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探索与路径优化》。首先,朱雅倩硕士指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的基本逻辑是以制度化为支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协同,形成基于法治的治理机制。治理机制优化主要通过两个维度实现:一是以科学立法即制度化为基础;二是以执法、司法和守法为支撑。其次,她针对浙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进行的实践探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浙江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路径。第一,完善立法,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的制度体系建设,总体思路为构建“综合性立法”为主体,专门性立法为补充的制度化体系支撑。第二,加强执法,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性管理和治理合作。第三,完善司法协同,构建司法支持体系和机制。第四,促进公众参与,优化守法机制。
(刘卫先教授发表与谈词)
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秘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卫先参与与谈,刘卫先教授指出陈莉莉老师作了精细分析,认为此处存在可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第一,应如何安排这三种类型的政策工具之间的比例。第二、由于海洋环境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对该问题需要多种多样的政策支持,这三种类型的政策在实践中该如何搭配。针对覃冠文老师的发言,刘卫先教授指出覃冠文老师在碳中和趋势下,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新态势和法制路径进行研究。,刘卫先教授认为,在碳中和之下,如何把碳中和这个目标纳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的目标体系中,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也是实践中值得进一步去探讨的问题。针对马勇秘书长的发言,刘卫先教授指出马勇秘书长所探讨的是实践对策性问题,以日本福岛核废水的排放带来的海洋辐射污染为基础,就此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些思考。从日本的福岛核废水的排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马勇秘书长提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尤其是涉外的海洋环境保护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对策建议,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针对李荣光博士的发言。刘卫先教授认为,李荣光博士对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的思想作了详细的解析,并探讨了该思想对我们海洋环境风险治理中有何启示。刘卫先教授指出,该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海洋环境风险的内容到底有什么?另外,在应对风险治理时,该理念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这几个环节的具体启发到底是什么?刘卫先教授认为这是可以进一步思考的问题。针对朱雅倩硕士的发言。刘卫先教授指出,该研究针对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实现进行了梳理,并且发现浙江生态文明法治实践中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优化建议和措施。思路清晰。刘卫先教授指出,需要探讨的问题是;第一,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还存在浙江本省不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进一步去探讨。第二,浙江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建设,对于全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也值得探讨。
会议第三阶段:闭幕式
(田其云教授主持闭幕式)
会议第三阶段由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海洋大学教授田其云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徐祥民,广西大学君武学者、法学院第二教研室主任、教授梁建新致辞。
(徐祥民教授在闭幕式致辞)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徐祥民发表闭幕式致辞。徐祥民教授首先表示本次研讨会恰逢宪法日,在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大好成绩之际,本次研讨会预期成果非常丰硕,论文作品及其引发的新的思考正回应了吕忠梅会长对环境法学者将论文写在波澜壮阔的大海上的期待,论文的观点存在进一步深化的可能性。其次,他表示本次的参会阵容很强大,到场专家学者全程对会议保持了极高的参与度,线上与线下的专家学者交流衔接顺畅,并对会务组的全体成员表达了衷心感谢。最后徐祥民教授表示会议揭示的学理深刻,对环境法法理的复杂程度做了进一步的揭示,他将环境法的法理比作人类法学理论皇冠上的明珠,指出这也是学者们研究海洋环境过程中需要应对的挑战。
(梁建新教授在闭幕式致辞)
广西大学君武学者、法学院第二教研室主任、教授梁建新发表闭幕式致辞。首先,梁建新教授对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同学们以及兄弟院校和其他相关社会人士、会务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其次,他表示,在为期一天紧张而有序的研讨会中,大家围绕“美丽海洋建设”这一主题,从多角度,多层次进行了探索和思考。梁建新教授对本次会议作了精彩的总结:概括为“三高”、“三真”、“三新”。“三高”:政治造诣高,层次高,水平高;“三真”:抓住了真问题,进行了真研究,产生了真成果;“三新”:新的视野,新的方法,新的观点。他指出,这也是我们这一学科未来努力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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