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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编辑部共同举办的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实践与理论研讨会以在线方式成功举行。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等机关,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庆大学、湘潭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浙江农林大学等高校的三十余名实务及理论界专家、学者齐聚线上,就民法典绿色原则及相关规则的理解、适用展开热烈研讨。另有三百多名专家学者、获奖代表及环境司法系统法官等实务工作者在线参与和交流。
开幕式:致辞、主旨发言、宣读获奖名单
研讨会开幕式于12月22日上午9:00举行。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李晓民致欢迎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分别致辞并作主旨发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宣读征文获奖名单。开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主持。
刘竹梅主持
李晓民致欢迎辞
李晓民在致辞中指出,将民法典绿色原则深入贯彻到环境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当中,是提高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能力水平的要求。《法律适用》自2014年以来已刊登80余篇环资审判文章,为助推环境审判提供了重要支持。他认为,本次研讨会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通力合作,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生动实践,在嘉宾们的思想碰撞下定会取得丰硕的成果。他代表国家法官学院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杨临萍向关心支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仁、专家表示感谢。她指出,法院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不断深化环境司法理论和实践的融合创新、相互促进和成果转化。她重点就民法典绿色原则及绿色条款的理解适用谈了三点体会: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坚持人民至上,坚持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二是立足审判实践,不断发挥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主动性、开创性。准确适用法律,推进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化,明确适用方法,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规则补充作用,加强国际规则引领。三是推动创新融合,切实提高新形势下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能力水平。加强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规范适用惩罚性赔偿,衔接配合环境法典编纂,妥当处理新类型环境权益问题,科学推进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类型化。她认为,做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贯彻实施需要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同步进步、共同努力。
杨临萍作主旨讲话
吕忠梅代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研讨民法典实施一年来遇到的新问题将取得丰硕成果充满期待。她主要就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类型化及与环境法典衔接交流了几点心得。她认为民法典绿色条款包括四部分内容,其中绿色原则确立了绿色发展的价值判断标准,绿色物权建立了环境私益、公益双重保护机制,绿色合同确立了环保义务,绿色责任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从环境法角度看,民法典绿色条款可以类型化为五类:一是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纳入民法、建立民法与环境法双赢机制的融合性条款;二是利用外源性规则建立约束机制、限制民事主体不利于环境保护行为的限制性条款;三是利用民法动力机制、激发民事主体自觉保护环境主动性的激励性条款;四是利用民法救济机制、对民事主体遭受的损害予以填补的救济性条款;五是利用民法的诉讼机制、为公共利益保护建立可操作的救济途径的扩展性条款。
吕忠梅认为,民法典绿色条款内容丰富,但绝大多数属于不完全条款,需要外源性环境法规范的支持、补充,也提出了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需求,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契机。当前民法典绿色条款实施中存在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迫切需要民法与环境法达成理论共识、建立统一的解释框架,这需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绿色条款与环境法的“互惠性”特征,以融合性条款建立环境与发展双赢机制、限制性条款彰显中华传统生态智慧、激励性条款链接新型环境民事权利、救济性条款打通“双向转介”管道、扩展性条款预留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空间。她从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共治”为目标、实现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理论对接和制度衔接的角度,就环境法典编纂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统领,在环境法典各编中与《民法典》绿色条款实现全面对接;二是通过统一管理规范为《民法典》绿色条款实施提供准确的“准据”;三是通过建立特别环境民事规范,细化《民法典》绿色条款的激励性规范;四是完善专门法律责任机制,细化《民法典》救济性规范、扩展性规范的适用规则,建立私益保护与公益保护相互协同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救济机制。
吕忠梅作主旨讲话
随后,刘竹梅介绍了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实践与理论征文活动的开展和评审情况。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宣读了征文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作者名单。
刘竹梅介绍征文情况
孙佑海宣读获奖名单
本次会议主题研讨共分三个单元,主题分别是“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民法典分编绿色条款的司法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与环境法典制定”。
第一单元研讨: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
本单元研讨由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胡田野主持。
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作了题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环境生态侵权责任有关规定”的主旨报告。他认为,民法典在环境生态侵权责任方面有三个重大发展变化:一是明确规定破坏生态,二是引入惩罚性赔偿,,三是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其中,惩罚性赔偿是私益损害赔偿的加重责任,应由被侵权人提起,以主观有故意、客观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其计算标准和方法可由环境法、司法解释等规定,与罚款、罚金、公益诉讼赔偿责任不能相互替代。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应以其为计算基数。对于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条款,他认为国家规定的机关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更宽;赔偿项目已由法律明确列出,不包括惩罚性赔偿。未来环境法典中也不宜在环境公益救济方面规定惩罚性赔偿,因为并无比较法先例;在当前法律责任已经很多且较重的情况下,如果在公益诉讼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可能过多加重被告负担,不符合比例原则;惩罚性赔偿金能否合理、高效使用也存疑。最后,他强调,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相互代替。
胡田野主持
张新宝作主旨报告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峰作“论民法绿色原则的规范结构及其授权本质”的报告,认为环境义务论与环境权利论两种认识下的绿色原则,均存在着以环境法逻辑替代民法逻辑的弊端。纵观绿色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曲折的前进过程,历经多次删改后,最终“应当”与“有利于”相结合的文本设计,表明《民法典》第9条本质上是一个授权性的规范,具体体现为基于绿色理由的请求权益、基于绿色理由的抗辩权两类。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庭三级法官助理蒯本清作“民法逻辑在绿色原则司法适用中的偏离与回归——基于562篇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的报告,梳理了绿色原则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理解差异性、重“物”轻“权”以及无须引用或误用等问题,认为根源在于简单地用“效率可以先于平等”的经济学逻辑代替了“平等优先于效率”的民法逻辑。就司法实践而言,绿色原则可以说理引用,但不宜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应当具备必要条件,防止效率意义上的绿色原则适用范围过宽而违反了民法的基本逻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助理赵敏作“效率价值视角下绿色原则疑难案件法律解释方法”的报告,认为当前关于绿色原则的适用大多集中在法律解释场域,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绿色原则本体文义解释背离、绿色原则法律解释结论冲突、绿色原则法律解释结论明显不当等问题,背后根源在于绿色原则本体文义解释存在内在缺陷、法律解释规则缺位、法官预先对于案件的初步结果判断不同。她认为,构建一种效率价值导向的绿色原则法律解释兜底规程或可为此现状提供出路。
肖峰
蒯本清
赵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高级法官胡立峰博士作“《民法典》绿色原则对违约责任规则的修正强度及其司法调控”的报告,认为绿色原则对违约责任规则的修正,改变了传统违约责任的评价要素和结果逾期,在实践中形成了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种修正强度样态。绿色原则修正强度的不确定性,既有该原则属性模糊、司法指导暂时缺位等客观原因,也有法官经验不足、利益衡量失衡等主观原因。为有效调控修正强度,一方面要通过权利行使审查和准确利益衡量等途径,推动实现修正强度的规范化;另一方面,要通过强化程序保障、规范论证说理等举措,为巩固绿色原则修正效果提供配套性保障,推动实现修正强度的稳定性。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助理黄琦作“绿色原则在合同审判中的规范化适用”的报告,认为目前绿色原则在合同审判实务中已经得到广泛运用,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绿色原则在合同审判司法适用中存在理解偏差、功能定位分歧、裁判路径不规范、运用效果不佳等诸多实践困境。欲解决这些困境,首先应准确把握绿色原则内涵及其与相关原则的差别,其次要运用体系化裁判方法释放绿色原则司法裁判功能,最后构建“四层次”分步审理思路。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汤敏作“论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裁判中的限制性影响”的报告,认为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发挥着独立的裁判功能,重点表现为以环境利益限制民事主体的权利行使。司法实践中绿色原则在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纠纷中直接适用的情形较为集中,绿色原则对合同解除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合同能否解除、合同解除时间的限制及解除后果的限制三个方面。绿色原则对违约责任的限制性影响主要体现在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两个方面。
胡立峰
黄琦
汤敏
与谈嘉宾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对六位发言人的报告表示肯定,认为问题意识清晰,抓住了前沿问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理论性比较强,研究方法得当,讲究学术规范。其中,学者更加注重理论性,侧重概念辨析以及新学术观点的形成;而法官更侧重与具体案件审理有关的法律问题。他指出有待明确的几个问题:一是应当充分认识民法典规定绿色原则的重大意义,设立绿色原则对片面追求效率具有重要的纠偏作用。二是要正确认识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地位,在总则中设立的各项原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司法实践中要协调好各项原则之间的关系,而不应用传统的原则压制和贬低绿色原则。三是要高度认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四是要避免成为极端的环保主义者,平衡好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尊重并发挥行政机关应有的作用。
与谈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贺剑对大家直面现实和问题的求真务实态度表示敬意;认为所有报告都试图从方法角度探讨绿色原则的规范适用,很有意义;司法裁判更多从“节约资源”而非狭义“保护环境”的角度展开,耐人寻味。他赞同绿色原则是授权条款的判断,但认为与“有利于”的措辞表述关系不大,其研究重心应在于如何具体适用。绿色原则适用的第一步是对不同原则的综合考虑,第二步才是效率价值的运用,此时的成本收益应作广泛理解。同意把绿色原则作为兜底条款,类型化的工作有赖于最高法院来做,要秉持克制解释。合同法对违约和解除已有规则,绿色原则适用应当慎之又慎。
孙佑海与谈
贺剑与谈
第二单元研讨:民法典分编绿色条款的司法适用
本单元探讨由《法律适用》副主编、编辑部主任梁欣主持。
重庆大学法学院弘深青年教师、博士后刘玖林作“《民法典》第1232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之故意’的解释论”的报告,认为廓清《民法典》第1232条之“故意”的规范语义是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关键。《民法典》第1232条之“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态,不论是立法论还是解释论均不应且不能包括重大过失;《民法典》第1232条之“故意”中“明知”的内容或指行为人对其行为违反环境法相关规定的明知,或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明知,但无需二者同时兼备;《民法典》第1232条之“故意”中“明知”的类型除有确实知道,还包括通过欺诈规则和漠视规则的推定知道,但不包括应当知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黄成作“论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溯及力”的报告,认为溯及力的本质在于新法把过去的法律事实纳入它的管辖范围并因此影响既有的法律后果。惩罚性赔偿并非纯粹的私法责任,其对行为人财产权益产生重大减损,在决定惩罚性赔偿的溯及适用时应当应尽量减少对行为人合理预期带来冲击,如确有必要可以考虑设置一定过渡期。为规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建议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等不同的情形确立不同的适用规则。
梁欣主持
刘玖林
黄成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小钢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适用中一般注意义务研究”的报告,认为《民法典》第1234、1235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可看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成立条件之一,而非唯一条件。行为人未违反国家规定,但违反一般注意义务,也可看作责任成立条件。一般注意义务是国家规定以外的注意义务,包括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危险的可预见性和存在合理可行的防范措施。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引入并且审慎适用一般注意义务,可以在保障行为人自由和维护生态环境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公正的平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法官助理张蕾作“环境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证检视—以85件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为样本”的报告,认为现有关于一般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足以包含环境权益。实践中此类案件服判息诉率低,对精神损害及其严重程度的理解存在偏差,对赔偿数额的确定高度依赖自由裁量权,同案异判现象突出。应重新梳理环境精神损害的源头问题,厘清环境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不仅包含传统人格权,也应囊括环境权。对精神损害的认定应采宽泛解释,注重纯粹精神损害。认定严重精神损害时,考虑是否符合经验法则、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以及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是否足以救济。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作“确认生态损害费用的司法裁量研究”的报告,在比较分析数十起典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判例后认为,污染修复的费用是直接受市场因素决定的,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技术规范人为以公式模型给定的敏感系数和环境质量标准没有关联性,而且现行方法在污染修复费用的确定原则上存在着确定主体不明确、超标倍数选择的任意性问题,特别是推荐评估单位对公式模型中n变量以预判自然恢复时间为100年的取值建议更不符合常理而具有技术的随意性和法外的惩罚性。即使在条件价值评估法的适用上,司法判例也表明适用条件价值评估法与一般人们支付意愿的主观判断差距过大以及评估确定的具体费用明显过高等问题。他认为,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认定技术评估费用应当保持司法特有的价值判断标准,并建议在责任明确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共同聘请评估单位、合理确定人工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方法、对预设的惩罚性因素作适法性考量、强化案件审理公众参与以及合理考量特殊环境条件下的生态环境损害等建议。
王小钢
张蕾
汪劲
与谈嘉宾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二级高级法官胡夏冰认为,各位报告人分别从不同角度探讨绿色条款适用问题,很有意义。他赞同惩罚性赔偿中的“故意”仅针对行为,不必单独证明“违法”故意的观点。认为从已有规定来看,只要损害结果出现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就应当适用民法典。行政机关的代修复请求权和公法上的代履行权性质不同,行使顺序现行法还没有规定,需要加强研究。
与谈嘉宾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认为,本单元发言有三个特点:一是以小见大、小题大作,对问题挖掘深入;二是论证严谨,提出的问题有事实依据,分析问题理据清楚,给出的建议论证充分;三是聚焦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真问题,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好结合。她认为民法典对环境侵权责任在责任类型、权利利益结构方面有重大创新,需要平衡各种利益和功能,对司法适用提出了很高要求和挑战。她认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必须有规范的评估鉴定方法,目前以虚拟成本法为主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有效的指引,但是实践中暴露出来偏离改革目的以及制度功能的地方有待完善,认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在一些地方有任意降低启动门槛以及扩大制裁的倾向值得关注。
胡夏冰与谈
李挚萍与谈
第三单元研讨:民法典绿色条款与环境法典制定
本单元研讨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明义主持。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组织学院讲师莫菲作“比较视阈下谈《民法典》绿色条款与环境法典的有机互动——以《法国民法典》和《法国环境法典》为参照”的报告。她认为《法国民法典》与《法国环境法典》的互动关系首先体现为基础概念和基本原则的互动,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原则对环境法典存在支撑作用。其次,二者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体现为累积性竞合与排斥性竞合两类。再次,二者存在引用与一般性提及的关系,如《法国环境法典》对涉及的国籍、所有权等问题应当适用和参照相应的民事规定的引用,《法国环境法典》对民事诉讼、民事保险、民事责任等民法制度的一般性提及。
李明义主持
莫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冀鹏飞作“《民法典》中环境保护规范的内部逻辑与外部衔接”的报告,认为《民法典》中环境保护规范的有效实施,需要兼顾民法体系的内部逻辑构造和外部规范衔接。前者应限定在私法逻辑之内,实现“绿色原则”具体化、“绿色规则”革新和法律逻辑自洽。后者应保持体系的开放性,指明“绿色原则”的功能指向和“绿色规则”的衔接空间。二者衔接应以环境法为重心展开,并从交叉领域渐进深入。将环境保护理念纳入私法逻辑,不仅是现代民法回应环境问题的重要实践,还是引领未来环境法治建设走向跨部门法衔接模式的重要契机。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雅玲作“绿色民法典时代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衔接问题研究”的报告。认为“绿色民法典”时代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衔接在受案范围划分、诉讼主体差异、举证责任、审判程序、裁判溯及力和赔偿顺位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存在实体法律规定不完善、程序司法界定不清晰、基础理论研究少逻辑与多重价值导向难定位等理论难点。应从统一建立环境民事诉讼案件损害对象库完善两诉衔接的实体规则、设立衔接程序的启动条件、运行方式和保障制度完善两诉衔接的程序规则与统筹规划设立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环保资金完善两诉衔接的执行保障入手进行完善。
冀鹏飞
陈雅玲
与谈嘉宾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高利红认为,民法典对绿色条款的适用要关注民法的基本特点,不足部分由环境法解决。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和损害担责原则有很多限制性条件,绿色原则的适用应更加谨慎,不宜给当事人创设一般注意义务。因为抽象风险的判断属于立法责任,民事行为人无力承担识别责任。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与物权保护需要衔接。她认为,惩罚性赔偿应限于私益保护、限于人体健康损害救济、限于故意。民法典绿色条款的适用中的民事义务履行部分和行政执法之间也需要良好衔接。
与谈嘉宾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艳芳认为,本单元三篇报告选题前沿,都是热点和环境法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都对环境法典制定有启发意义和实践价值。她认为,在自然观和认识论上可以突破人类中心,但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还很难做到主客一体,目前还难以用非人类中心主义指导法律。她赞成把惩罚性赔偿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加强对环境违法者的威慑和震慑,起到完全预防作用;但认为其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重复,需要通过司法解释限制适用条件,防止滥用。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不能过于依靠政策和司法解释,呼吁全国人大进行单独立法、专门立法,完善相关实体和程序规则。
高利红与谈
李艳芳与谈
闭幕式
闭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主持。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作闭幕总结。她认为今年的研讨会在继续保持和延续理论与实务密切联系、互动交流这一最大亮点和特色外,较之于去年,呈现了五个方面的新特色:一是参与人数更多,评审更加严格、规范。二是论题更加聚焦,集中于绿色原则的适用、绿色合同、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与环境法典衔接等方面。三是内容更加具体,讨论更加深入和专业,分析更加精细化,实证方法运用突出。四是视野更加开阔,态度更加开放,不同角度、职业、视野,不同观点、看法,坦诚交流,观点交锋。五是会议更加绿色,充满了生命力,举办方式节能低碳,更有诸多青年学者、法官积极参与,思想活跃,朝气蓬勃。
随后,她归纳了会议达成的四方面共识:一是充分认识到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二是赞同谨慎适用、规范实施的科学立场。三是必须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的合力。四是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根据自身特色探索适合我们的环境司法道路。并指出在研讨中呈现一定分歧、有待细化研究的五方面问题:一是绿色原则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二是“资源”、“保护”的范围和标准。三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规则、资金用途。四是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属性和理论基础。五是与环境法典衔接的具体方案。
吕忠梅认为,这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这种理论与实践深度结合、融合和直接对话的形式非常好,值得继续坚持。上午杨院长在报告中提出了理论与实践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今天的研讨中呈现出的一些涉及基础理论的“大分歧”,还有环境法典编纂提出的如何进行有效衔接的新课题,都需要环境法官和学者继续关注和深入研讨。期待大家今后从理论与实践等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关注、支持、参与相关问题研究,推动环境法治的不断进步。
最后,她对会议举办方、与会者以及工作人员表示衷心感谢。
供稿:陶弈成、欧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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