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6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2021年12月19日,江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碳达峰碳中和法律问题与《长江保护法》实施研究”学术研讨会在南昌举行。本次会议由江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承办,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林业局、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江西理工大学、东华理工大学、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会昌县人民法院、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和学者共120余人出席了研讨会。江西省法学会会员处处长秦霞,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袁红林,新余学院副院长徐忠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黄训荣,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胡燕,江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方桂梅,江西省林业局政策法规与林业改革处处长李俊文,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德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秦天宝教授和博士生导师柯坚教授,江西理工大学期刊社副社长曾伟明教授,《中国地质大学学报》周振新编辑等领导和专家出席了开幕式。开幕式由江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忠麟主持。
(新余学院副院长、江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忠麟)
袁红林副校长在致辞中首先向参加年会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重要抓手,是我国履行负责任大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历史担当。江西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也是长江中下游的重要节点,贯彻落实好《长江保护法》对我省发展意义重大。本次研讨会以“碳达峰碳中和法律问题和《长江保护法》实施研究”为主题研讨,为学习和贯彻《长江保护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法治保障提供智力支撑。
(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袁红林)
受江西省法学会刘铁流会长的委托,省法学会会员处秦霞处长出席会议并致辞。她指出,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的重要时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举办本次学术研讨会,恰逢其时,恰逢其势,时机非常好。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新时代开展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和路径。《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并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它作为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不仅关系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而且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本次研讨会以“碳达峰碳中和法律问题与《长江保护法》实施研究”为主题,紧扣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聚焦碳达峰碳中和法律问题和《长江保护法》实施相关问题这两个核心,开展高端与专业的探讨,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贴近了社会关注热点,必将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注入旺盛的活力。希望各位专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深化沟通交流,启迪智慧,不断催生更多的高精尖的研究成果,为赣鄱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更优美做出新的贡献。
(江西省法学会会员处处长秦霞)
开幕式上,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信国代表本次研讨会协办单位致辞,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德敏宣布了本次研讨会优秀论文获奖名单。
主题报告阶段由江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忠麟、副会长兼秘书长王世进主持。受本次研讨会邀请,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长江青年学者、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训荣,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胡燕分别作主题报告。
吕忠梅会长以《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问题》为题,从对法典的基本认识、环境法典编纂的条件、环境法典的基本定位与逻辑主线、环境法典编纂的模式选择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她指出,法典化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国家走向法治之路的最佳选择之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为编撰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定的政治基础和强大的理论武装,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新目标新任务对编撰环境法典提出了现实而迫切的需求,现实环境立法模式导致的法律适用困境形成编撰环境法典的内生动力,多年来环境立法法典化研究所达成的学术共识为编撰环境法典奠定了理论基础。编撰环境法典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握环境法的领域法特征,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价值,统筹环境安全、环境公平和环境秩序等工具性价值。要合理确定“适度”法典化的内涵,即采取既编又纂的方法和“法典+单行法”的模式,以理念变革、方法创新,实行动态开放的实质性法典编纂。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是,明确界定基石概念,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将国家战略法律化,形成具有基础涵盖力与综合协调力的框架体系,采取“总则—分则”的结构进行法典编纂。编撰环境法典,还要正确处理好环境法内部关系、环境法外部关系以及与国际治理规则体系的关系。
(吕忠梅会长在线为江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作学术报告)
秦天宝教授以《整体系统观下双碳目标实现的法治保障:法理与构造》为题,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科学基础与整体系统观引入、法治保障的法理展开和内部构造三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他指出,作为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内在的科学基础并非单一的直线进程,需要引入整体系统观的理论视野。整体系统观在应对具有显著复杂性的气候变化问题上有充足的适用空间,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自然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的整体系统观提供了理论指导,“天人合一”的环境观为整体系统观提供了重要的本土法文化渊源和历史逻辑,应坚持以普遍联系、全面协调的视角审视整体的整体主义认识论。他从时间、空间、价值、规范四个维度论述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法治保障的法理展开,并从通过法理依据的体系化、法理执行机制的协同化、司法保障的功能充分化和社会治理的双向互动化四个方面,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法治保障的内部构造进行了深入分析。秦教授最后指出,法治保障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核心论题,对基本法理的铺陈与对内部构造的探讨将为实现碳达峰目碳中和标确立坚实法治基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不仅意味着应对气候变化法恰逢其时,更提供了整合环境法之良好契机。
(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
黄训荣高级法官以《江西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与探索》为题,对江西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和在审判机制上的探索进行了全面介绍。他指出,江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实际行动参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行动,服务“五河两岸一江一湖”全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不断探索,走出了一条适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新路径。一是建立和完善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形成了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覆盖全面、管辖科学、职责明确、特色鲜明”的环资审判体系。2018年以来,先后设立了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修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赣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抚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信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饶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以及两个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庐山环境资源法庭、仙女湖环境资源法庭。二是建立和完善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出台了《关于推进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建立和完善了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的案件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跨行政区划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江西省生态办将地域管辖和流域管辖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恢复性司作为江西典型经验向全国推介。江西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的经验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黄训荣)
胡燕主任以《治污洁产共护一江春水,检察“赣劲”赋能绿色发展》为题,对江西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提升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经验作全面介绍。她总结,江西省检察机关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聚力攻坚化工污染整治,为呵护长江生态“颜值”、提升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含绿量”贡献江西检察智慧。一是统筹把握集中攻坚和整体推进的关系,加大全方位整治力度。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共同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部署开展“守护鄱阳湖”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紧扣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和环保赣江行指出的重点问题督促整改,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二是统筹把握精准监督与跟进监督的关系,提升全流程监督质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引导侦查,提升刑事打击精准性,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督促有关部门处置存在风险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加强源头防控;通过磋商、联合专项巡查、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加强过程严管,减少企业违法生产带来的环境问题;综合运用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手段,突出后果严惩。三是统筹把握自身优势和协同治理的关系,优化全覆盖长效机制。突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内部一体,强化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外部协作,探索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横向协作,形成保护合力。省河长办向省检察院全面开放共享“河湖管理地理信息平台”,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四是统筹把握精准监督与跟进监督的关系,提升全环节治理水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代为履行等工作,修复生态环境;坚持服务民营经济,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推动解决系统性、区域性突出问题。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胡燕)
“双碳”背景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热点专题报告阶段由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柱国主持。受本次研讨会邀请,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导柯坚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江锴博士、《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周振新分别作专题报告,江西理工大学期刊社副社长曾伟明教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陈幸欢博士参加本环节的与谈。
(主持人王柱国教授和与谈人曾伟明教授)
柯坚教授以《从长江保护到“双碳”战略:当下中国环境法的价值定位与学术旨趣》为题,对长江大保护与“双碳”战略下的环境法处境、长江大保护与“双碳”战略下的环境法变迁以及环境法的学术旨趣进行了深刻分析。他指出,长江大保护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都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部署,关系国家安全、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随着世界大变局以及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一系列重大战略的实施,环境法的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环境法学术探索应坚持国家政治引领,以国家战略发展为学术立场,充分发挥环境法的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张力。我国正在开展环境法典的制定,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在“双碳”目标语境下,环境法可以围绕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立法的理论基础与实现路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多维法治以及气候变化视野下的事前规制与责任规则等开展探索,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法治保障贡献智力成果。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导柯坚)
江锴博士围绕《法学期刊论文写作与投稿的建议》发表在线演讲,他首先向与会嘉宾介绍了《政治与法律》期刊的发展情况,表示欢迎大家积极投稿。紧接着江锴博士从编辑的角度介绍了论文的主题设计和对投稿的要求。他强调,法学论文应当以法学理论现实存在的问题为选题标准,作者的见解应当尽量“现形”,标题应当明确、简短,尽量出观点,同一层级各标题应相互协调,引用资料要充足,资料要新,要注明所引用的资料的出处。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江锴博士线上作专题报告)
周振新编辑的报告以《中国环境法学的研究现状及未来趋势》为题,从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研究资料和研究内容三个方面介绍了中国环境法学的研究现状。他总结了当前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具有的四个特点,一是研究规范性增强,二是研究方法多元化,三是研究的热点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四是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最后,他对环境法学的未来趋势进行了展望,并提出了未来可能的研究热点问题。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周振新)
“双碳”及流域法律问题专题研讨阶段由江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方桂梅主持,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丽媛、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权、南昌大学法学院黄智宇博士进行了交流,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孟春阳博士参加了与谈。
(主持人方桂梅处长和与谈人孟春阳博士)
徐丽媛副教授以《建党百年江西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成就和历史经验》为题,就建党百年江西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历程及成就、江西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历史经验及挑战和江西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完善路径等进行了交流。她指出,建党百年以来,江西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成效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随着《长江保护法》的颁布,江西流域生态环境法治面临更多的挑战,需要江西在流域治理中主动推进,要加强党政同责机制的落实,探索建立统一管理的流域治理机构,明确流域环境司法的立足点。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丽媛博士)
朱志权副教授发表题为《环境风险的规制模式——规范主义抑或功能主义》的讲话,他指出规制风险是现代环境法重要使命,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规制环境风险的法律体系,但还存在较多问题。环境风险规制的实现路径,存在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模式之分。我国目前的环境风险规制,应重视不同的模式所具有的价值,重视功能主义所具有的风险吸纳功能、行政自制功能,更好地强化环境风险规制的有效性,促进环境风险的良性治理。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权)
黄智宇博士就《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合作治理体系及其完善》作专题报告。她指出,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准市场机制,为了遏制碳排放权交易存在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风险,实现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民主、效率与公平等价值目标,应该深化和拓展合作治理模式,提高合作治理规范效力,细化治理规则,完善合作治理责任,以保障治理质量。
(南昌大学法学院黄智宇博士)
方桂梅处长和孟春阳博士在与谈中分别对本阶段三位博士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并指出,我国提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国家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国向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体现了我国大国责任担当。实现“双碳”目标,是我国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的应用题,如何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到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长期的关系,都是我们即将要面对的食物问题;实现“双碳”目标还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答题,“双碳”目标要求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空间格局,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我省已初步形成“五和一江一湖”全流域生态格局。流域涉及到岸线、滩涂、湿地,甚至涉及到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的保护问题,保护与发展、政府与公民、放权与监管等关系的正确处理,随着《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提出了许多有关流域保护法律问题的课题。
环境资源司法热点问题专题研讨阶段由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奇伟主持,会昌县人民法院李晓霞、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章耀民、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耀珑和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任达俏进行了报告交流,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副教授杨凌雁和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徐丽媛副教授参加与谈。
(主持人陈奇伟教授和与谈人杨凌雁博士、徐丽媛博士)
李晓霞法官以《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建构性诠释与情景式研究》为题,从场景分析视角切入,对法院发布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以建构性诠释作为一种解释工具,对实践本旨进行诠释并实现法律之最佳价值,具体结合环境司法的制度、本土、事件情境,在典型案例的诠释中寻找价值点,并促进这种价值的实现。章耀民高级律师围绕《环保民事案件的先予与执行之研究》,介绍了国内外民事先予执行的现状,对环保先予执行的实践案例展开了分析,提出涉环保民事案件先予执行的制度完善策略。
(李晓霞法官)
(章耀民高级律师)
研究生王耀珑以《论恢复性司法在流域环境犯罪中的适用》为题,从流域环境犯罪厘定,论述了恢复性司法与流域环境犯罪治理之契合,认为现阶段恢复性司法在流域环境犯罪中的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并指出完善协商模式和流域生态恢复措施的适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研究生任达俏发表题为《江西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与反思》的演讲,她从江西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探索、检讨与反思和完善路径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王耀珑)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任达俏)
闭幕式由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世进主持,省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忠麟作会议总结。
徐忠麟会长用“三个高”、“三个好”总结了本次研讨会的特点。一是规格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在线上作报告,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教授到会现场指导并作报告,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名校专家现场作报告。二是质量高。参会专家作了质量很高的报告,特别是吕忠梅教授为会议作了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问题等学术研究的前沿问题;收到的参会论文质量高,围绕“双碳”目标和《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三是评价高。与会人员和外界对会议的举办给予了较好评价;相关单位和高校领导给予了较好评价。四是主题好。会议围绕碳达峰碳中和法律问题与《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开展讨论交流,契合了环境法学研究的热点、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体现国家特别是江西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五是结构好。参会人员既有理论界的专家,包括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会长和副会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理事和江西高校的环境法专家,也有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林业局等实务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还有环境法学及相关专业的老师和研究生。六是形式好。有主题报告、专题报告、专题研讨,有理论问题、实务问题,有报告、点评和与谈。会议服务也热情周到,准备充分,条件环境良好。
最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李翃楠副院长作答谢致辞,感谢与会来宾,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的大力支持。秘书长王世进教授代表研究会向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为本次研讨会成功举办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江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处供稿
声明
本网站刊载的部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来源于网络。
原作者如不愿意在网站刊登其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本站将予以删除。在此,特向原作者和机构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