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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1日-22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在北京成功主办“各国环境法典编译出版国家研讨会”。来自六个国家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分别做了精彩发言。本公号将陆续推送分享。
本期推送德国莱比锡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教授沃尔夫冈·科克、德国莱比锡大学公法教席(特别是环境和规划法)教授库德·法斯班德的主旨演讲。
一、颁布或者是编制一部环境法典的两个原因
二、环境法的原则
三、项目的授权与许可
四、环境标准的制定规则
五、公众参与
六、结语
主旨报告内容
各位下午好,感谢主席的介绍。非常高兴能够来到这里,非常感谢你们邀请我,并给我这么一个机会在此来给大家做一个报告。我们这个大会是非常有意思的,对我本人来说,听到这么多国家包括中国介绍自己的环境法典化经验,并且和大家进行讨论,使我感到非常高兴。实际上在欧洲我们也不可能每天都有机会来讨论环境法典的问题,我在接下来的20分钟时间里面要给大家来做一个介绍,这个介绍并不是来笼统的讨论环境法典,不从全面的角度来给大家介绍,只是想给大家强调一些重点,重点是强调一些层面的问题。我的同事已经给大家谈到过德国的环境法典,他已经说到在德国环境法典没有变成一部真正的法典,但是他也提到过德国已经颁布了环境条例以及特别法令和原则等环保法,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德国有环保法的传统,但是我们没有形成一部环境法典这个结果对德国来说并不是很艰难。
我要给大家介绍一下为什么我们需要颁布或者是编制一部环境法典,我想有两个原因,这两点对想要编撰环境法典各个国家来说都是非常有意义的,第一点就是环境法典实际上可以是一个机遇,我们就从技术角度来说是一个机遇,他可以改进现行的环境法。从技术角度,是什么意思呢?那就是我们可以把这个现行的环境法变得更为清晰更为简化并且在实施的时候更为透明。因为我们很多现行的环境法都有问题—就是碎片化,也就是我们有多部的法令,在这些不同的法令当中他对环境下了不同的定义,提出了不同的概念,实施了不同的监管的方法,也遵循了不同的程序。所以说我们就需要来把这个法律的实施让他更为标准更为简化,尤其是我们有必要,对德国来说也是这样,来协调大型项目的程序。比如说我们有一些大型的工业场次和设施,我们就会产生一个需求,那就是我们在颁布许可证的时候应该要统一,因为这些现行颁布的许可证有很多并行批准的程序。正如我同事提到的,我们希望把这个许可证让他整体化、统一化,即一个项目只需要让一个主管部门来颁布一个许可证,通过一个联系人来颁布。这样的价值就非常大。当然前提是我们要有这么一个体系,这个体系一定要是针对大型项目来说统一的流程。
第二个易于理解的编撰环境法典的原因就是我们环境法典编撰这个工作本身是基础,我们可以借此对环境法做出重大的修订,增强我们关于环境法典这方面的讨论,我们可以把他当成一个机遇。在全球的角度来说,可以提出一些精细化的标准,也就是说这个环境法的现代化,实际上就是对环保法实施现代化,大家一定要牢记刚刚我说的这两层,一方面就是法典化可以技术性的改进环境法,让他更清晰更简单更透明,另外就是实体方面,可以使他更为现代化,也就是说可以进行重大的调整使他更为现代化。如果我们希望现代化有更多务实内容在这里面的话,那我们在这里要强调一点,就是通则是很重要的,关于环境法典的通则还是要强调的,因为如果中国在思考他自己的环境法典的时候,中国其实也应该思考一下这个通则到底怎么起草,到底怎么样能够做到比较好的版本,我们希望有清楚简化透明度高而且有效果,那在谈到通则方面他主要是要遵照这么几个原则,当然了他也应该做到一些对于这种环境法的这种现代化的体现。我自己的观点是,中国在环境法典的通则方面,这个通则应该是对于具体环境领域里面有一些总体性的覆盖。应该是包括这么几大点,首先要是使这个环境法律的原则更加明显,然后建立一些环境标准制定计划,使得我们整个的目标的执行有一个非常好的概念化设计,尤其是对于大型的这种项目来讲,他们的项目到底如何进行概念化的设计,如何授权等等都很重要。
再有就是建立一些基础性的所谓的有代表性的规则,比如说我们有公共信息,有外界参与,有可参与性,另外我们建立了一些环境评估机制,环境影响评估,战略环境评估还有一些环境责任,这是跨越多领域里面的一个原则。我们在谈到环境法典的通则时我们是应该对环境法的原则进行法典化,说为什么我们要对他的原则进行法典化呢,经常我们说环境法的原则,这个原则都是学者创造出来的,因为学者他是往往都会讲原则。但是有的时候原则好象并不是很清晰,因此很有意思的一点就是,我们在法律条文里面要把这些原则清楚的写下来,ShirobokovAlexeySergeevich教授在茶歇之前也谈到了类似的一点,在我们谈到环境原则的时候,我们在这个法律方面应该做一些什么事情,比如说我们应该有这种一体化的原则,保护性的原则,然后这里面的责任应该对如何保护我们的环境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另外立法者在这个环境政策里面也应该知道怎么保护环境,这个是非常高级别法律政策里面都有所体现。除此,以外我们应该有一体化保护性的做法。
第二个原则也是应该非常有用的,就是高度可持续性发展的环保原则,可持续发展的环保原则,听起来和之前的原则所做的工作是不一样的,在这里面他们其实主要是有三个可持续发展支柱,即环境、社会还有经济层面,但是在谈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这块的时候,那我们知道他也应该成为环境法典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他应该是环境方面稳健的发展,也就意味着这个环境他是自己独立的一个存在。当然社会是嵌入在这个自然里面,经济也是嵌入在这个社会的体系里面,因此其实这三个支柱并不是相互非常独立的,而是一个统一体,我们应该有这种基本性的原则的遵守,这就是我们在这里面建立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初衷。
第三个原则我们其实把他叫做一个风险预防型的原则,在全球大家都对这个原则有广泛的承认,那在这里面主要涉及到就是如何应对不确定性,我们不应该等的时间太长,不要等到风险都已经出现了我们再来采取行动。从德国的角度来讲所谓的风险预防还意味着另外一个重要的层次,他意味着对环境的或者是对人类的风险应该尽量的避免,如果我们知道这个可能是出现一个风险的话,那我们就应该尽量减少这样的风险,我们应该采取现有最好的措施来减少风险。然后下一个叫做抵销原则,这个也很重要,我们应该了解这一原则。首先环境法律应该保护环境的一体性整体性,但是我们也知道一些主要的公共利益面前,可能总有一些经济社会的理由破坏所谓的环境的整体性,如果我们决定可能我们背后有很充分的理由,比如说可能损害自然的整体性的话,那在这个时候我们一直要思考怎么样去弥补,怎么样去补偿,并不只是谈金钱的补偿,除资金补偿外还应有其他方面的补偿。最后一个叫做污染者付费原则,他的确是为人所共识的原则,在我的看法来讲这个是非常有价值的,因为他是给了一个人很大的动力让大众了解到环境的价值。如果我们没有这个原则那就不能让人们为他的行为来负责,所以说这个原则强调了行动的力量。
下一个我列举了环境法典其他的新内容,环境法典的确能够建立规则,就项目进行授权,尤其是对大型项目的许可进行推动。其实这并不只是对环保主义者很重要,对产业发展也至关重要。比方说现在我们有一个大型项目批准流程来支持工业化的项目,项目开动的话,毫无疑问环境法典会发生非常大的作用。在德国我们也是有各种不同类型的项目,我们有非启示性的,还有简化项目的授权等等,在这里面我们是有不同的做法,但是不管怎么样我们是需要法律来支持这种大型项目,大型的工厂与建设项目的审批。我们对运营商基础的责任也进行了说明,在茶歇之前,ShirobokovAlexeySergeevich教授尤其谈到了责任,那这个也应该清楚的写下来,也不只是在宪法里面,是需要在具体的环境法典里面写下来的。对这个大型的项目尤其是程序层面是非常重要的,可能在申请会议、在范围确定方面我们这里面是要走很多程序的,我们是希望能够把这个工作融入到一开始前期准备里面。
我下一个观点就是法典他能够建立起来环境标准制定的规则,这个也是我们法典能够做到的。这里面有一个例子,比如说在标准制定方面可能他会涉及环境质量的规范,然后再有排放相关规范还有技术性的规范等等,你现在思考的就是在这个领域里面的标准制定的话,如果我们有一个对科学知识规则的认识,当然是很好的。我们如果能够评估社会经济影响力的规则当然这个也是很好的,我们在决策的过程当中能否保障我们决策的手段和流程是合法,在标准制定的范围里,有多少是我们通过法典的建设能够理清的?现在法典并不只是关于到所谓环境标准的设定,他还包括很多其他环境质量规范方面的一些规律。环境规划是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领域,中国正在撰写自己的一些环境法律条文,有些人正在思考如何处理现在这个环境规划的问题。
最后的一点我也是希望稍微谈一下,那关于在社会领域里面环境法这样的一种相关标准。和社会相关的环境法,其实我们希望要建立起来一个AarhusApproach方法,我们要有公众的参与,尤其是对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让他们能够获得一些司法方面的辅助,在西方的方法里面政府和行政当局经常需要公民对社会环境的参与,因为在西方的国家是有这样的一个理念“小政府”,如果你有一个小政府的话那你需要对社会进行赋权,因为你需要社会才能够发展出足够壮大的力量来弥补这个小政府带来的后果,我们在德国学到了这样的教训,因为在德国我们有这样的环境法,我们对环境法有执行而这个环境法的制定执行之前往往一直是政府一家的责任,也不是公众的责任也不是公民的责任,后来我们就发现政府部门不可能无处不在,不可能保障每一个污染者不污染。社会意识是很重要的,我们这个原则的三大支柱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希望能够形成合作,合力更加有效果。我们自己在和社会各个团体互动的时候积累了很多的经验,效果非常显著,就是说现在这里面这个不只是环境影响评估,中国也做了很多的环评。
那我们在这不妨总结一下,建立一个环境法典是一个好主意吗?在我来看是的,尤其是立法者们主要关注统一性的问题,这种跨行业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你的法典就会发挥特别大的作用,再有他有能力能够改善环境法的应用情况,还能够让环境法进一步的改革创新,另外环境法典对大型项目的授权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他对于一些环保计划也能够建立非常好的标准。西方的方式就是说我们要发展这个社会里面的团体,让他们有更好的作用发挥,我们不妨在这里面思考一下这个原则里面提到的方法。
〔作者简介〕沃尔夫冈·科克(WolfgangKöck),德国亥姆霍兹研究联合会环境研究中心环境与规划法部门主任。德国莱比锡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教授,同时担任德国莱比锡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规划法研究所所长。法国《环境法学杂志》(ZUR)主编,同时担任《欧洲环境与规划法杂志》(JEEPL)编委会成员;莱比锡环境法论坛创始人,也是欧洲环境法论坛(eelf.info)联合主席。近期负责的科研项目包括:基于需求规划的法律机制;生物经济综合科研课题;可持续土地管理机制的法律比较研究;实践导向的污水(税)费制度的优化;对可持续的责任——欧盟水资源管理;亥姆霍兹联盟能源转型项目;欧盟自然保护立法及其在德国的实施;城市综合水治理-中国无锡地区的污水和雨水可持续管理的组织、法律和财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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