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当下,在中国法学界,共识性“法理”概念尚未凝练出来,“法理”在法理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中处于缺席或半缺席状态,在部门法学研究中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和倾力。对此,张文显教授提出在法理学研究中把“法理”作为中心主题,并倡导部门法学(法律学)与法理学共同关注“法理”问题。为求深入推进,现启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在此,发布深入开展法理研究的十八个问题,欢迎并期待国内外从事法理学、部门法学、法学交叉学科的研究者、尤其是中青年学者共襄研讨,广聚共识!
1.法理是什么,什么是法理
2.法理的体系
3.依据法理的存在(表现)形式进行“淘宝”
4.法理的意义和功能
5.中国传统法学和法律文化中的法理
6.西方法学和法律文化中的法理
7.西方法学之外其他国家法学和法律文化当中的法理
8.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尤其是中国党和国家领导人法治论述中的法理
9.法治实践中的法理、生活中的法理、案例中的法理
10.各部门法领域的基本法理
11.法治各领域、各环节的基本法理
12.研究法理思维的本质特征
13.中心主题与基石范畴的关系
14.法理何以及如何成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
15.如何理解法理中国
16.法理中国、法律中国、法治中国和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
17.开展法学与哲学、文学、伦理学、文化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思想史等的交叉学科研究
18.注重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工程等现代科学技术理论与应用中(特别是与法律、法治、法学的交汇处)发现法理或法理议题
19.其他
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的基础,有三个基本概念,即法律、法治、法理,关于法律和法治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而关于法理的系统研究则刚刚起步。为了使法理研究初始阶段的目标更为明确,在较短时间内形成研究成果,为相关法理学教材的改编和清新法理学实验教材的编写提供有益的学术资源,根据张文显教授的提议,现阶段着重研究以下问题。
1.法理是什么,什么是法理?也就是法理的概念问题。不同学者可能有不同的定义,如将其理解为“自然法”、“法律原则”、“事物本质”、“法的美德”,等等。我们倾向于遵循既有法理学教材的研究方法,亦即英国法学家哈特开辟的语义分析方法和学术传统。对具体范畴(如权利)不轻易下定义,因为任何定义在科学上的意义都是有限的、片面的,我们要着重对法学家们关于“法理”概念(或类似概念)的理解和观点进行系统梳理,从中归纳出法理的基本语义或定义清单。
2.法理的体系。在研究法理丰富要素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法理体系,并对法理体系进行分类,如核心法理、基础法理、具体法理等。关于这一点,美国法学家贝勒斯的研究进路值得借鉴,他的《法律的原则》一书,在理论阐述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把普通法主要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原则按照一定标准列出清单,使读者一目了然。我们可以借鉴他的方法,按照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具体法理的层级整理出一个法理清单,即法理体系。
3.依据法理的存在(表现)形式进行“淘宝”。法理的载体包括概念、命题、论述、谚语、经典名句、文本、案例、事例等。我们要善于运用不同方法、在其不同存在形式中发现法理或法理要素。例如,张文显教授在其《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中所摄取的那些法理: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公正是一种完善的理性;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即自由;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诉权,就没有法律;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其实施;民众对权利和审判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做判决;等等。为了研究法理,应当进行大数据的搜集。
4.法理的意义和功能。张文显教授在其论文中讲了三个方面的意义和功能,实际上不仅限于文中提及的三个方面,还需要研究者继续梳理并深化拓展,探求法理在理论与实践中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为什么现在特别强调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生活及对外法律战中都要讲法理,各界人士都试图将法理视作行为正当与否的论据,用法理来争夺话语权,甚至搞台独、港独的人也大搞“法理台独”、“法理港独”。
5.中国传统法学和法律文化中的法理。古代法学作品和古代法律典籍以及体现法律文化的重要判例当中,都有法理的体现。作为重要的理论资源,其词语、概念、命题、判断、论述、谚语,都是极其宝贵的法理宝库,亟需我们挖掘。
6.西方法学和法律文化中的法理。自古希腊、古罗马至今,西方的法学家和法律人讲了许多经典法理,西方法律文化、法律思想中以各种载体存在的法理,需要深入开发和整理。这其中要重点关注西方法学流派(尤其是自然法学)对法理的研究及贡献;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法律原则理论及其对法理的意义;法教义学与法理;中、西方法学和法律文化中法理的比较研究。
7.西方法学之外其他国家法学和法律文化当中的法理。在世界范围内,除了西方法学和法律文化,还有其他许多法律文化比较发达、较有特色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印度法律文化、阿拉伯法律文化、伊斯兰法律文化等,这些法律文化当中也有不少值得挖掘的法理。
8.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尤其是中国党和国家领导人法治论述中的法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有关厉行法治、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讲话、谈话、批示等,其中就有丰富的法理,要全面梳理。张文显教授在其《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一文中已进行了初步梳理。
9.法治实践中的法理、生活中的法理、案例中的法理。法理不仅存在于法学著作和法律文本之中,还存在于案例之中和人民大众的法律实践和生活之中。电影、文学、戏剧当中有不少属于法律文学或关涉法律生活的内容,也都承载着法理。老百姓心目中的和不断践行的法理也需要我们厘清。尤其是古今中外经典案例中都包含深刻的法理。正是因为蕴含法理,才成为经典案例。美国、日本学者出版过的经典案例集(有的已经翻译为中文出版)便是很好的研究素材。
10.各部门法领域的基本法理。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社会法、国际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都有其基本法理和具体法理,需要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特别是法理学与法律学协同研究的基础上,列出法理清单。在这个过程中提高各部门法律学的法理意识,同时提高法理学深入部门法学概括法理的水平。在概括部门法和部门法学的法理时,注意区分基本法理和具体法理。
11.法治各领域、各环节的基本法理。例如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法理,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中的基本法理。有关这些环节的法律文献中的法理,司法解释中的法理。古今中西法的动态运行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法理,需要我们梳理和概括。
12.研究法理思维的本质特征。我们不仅要一如既往地研究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还要研究法理思维。法律思维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单元的分析思维,法治思维是基于对法治的崇尚、信仰、敬畏而形成的治理实践思维,而法理思维则是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之上的高级思维,属于真理性、价值性、普适性思维。对法理思维的本质、特征需要进行初创性研究,以解释和厘清法理思维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关系。
13.中心主题与基石范畴的关系。我们提出构建“以法理为中心主题,以权利为基石范畴”的教材体系,“以法理为中心、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学理论体系。那么,如何实现法理中心和权利本位的结合呢?这是法理学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也是难点所在。
14.法理何以及如何成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在此基础上,如何使法理学教材法理化,亦即如何使法理教材化。这虽然是操作层面的问题,是技术性问题,但却是非常关键的,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技术,以法理为中心改编现有法理学教材的思想和设想就难以落实,编写新教材亦将是难以起步。围绕法理的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进行理论构建。关键的问题是:中心主题与基石范畴(权利)的关系、法理中心与权利本位的关系,在什么意义上、以及通过什么方法使它们能够有效地关联起来?“法理”是一个中国概念,如果再附之以中国版的权利理论和中国版的权利本位论,那么,我们的法理学就有可能成为一个21世纪的真正中国版的法理学。
15.如何理解法理中国。我们提出迎接中国法学的法理时代和中国法治的法理时代,提出用法理来定义法治,用法理中国来定义或表征法治中国,建设讲民主、文明、法理的现代化法治。这里有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例如:法理中国与法律中国、法治中国的关系,“法理时代”、“法理中国”的科学性、正当性,“法理中国”的认知、认同与实践,“法理中国”概念的比较优势(区别于“法理美国”、“法理英国等”),如何解读“法理时代”、“法理中国”,等。
16.法理中国、法律中国、法治中国和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法理中国作为法律中国和法治中国的界定者、导向者和评价者,要理清其内在逻辑关联。
17.开展法学与哲学、文学、伦理学、文化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思想史等的交叉学科研究,从中发现和凝练法理,或者提出法理议题。
18.注重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工程等现代科学技术理论与应用中(特别是与法律、法治、法学的交汇处)发现法理或法理议题。
19.其他。
为配合和支持法理研究、法理学教材编写(改编)和法学理论体系重构,现启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挂靠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筹备开展各项活动:从2018年第1期开始,《法制与社会发展》设置法理和法理中国研究专栏;行动计划秘书处、《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社与有关高校、研究机构联合举办“法理研究沙龙”;申请专项经费支持法理研究;等等。
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
联系人:苗炎13504403142
丰霏18120170117
瞿郑龙18626151909
邮箱:falizhongguo@126.com
〔来源〕本文转载自法学学术前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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