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6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在环境保护领域,《独立国家联合体协定》和《独联体国家生态示范法典》确立了独联体各成员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合作的基本框架和协调机制,以及共同参与建设全面的国际安全体系的共同行动目标。据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生态立法方面一直秉持与独联体各成员国协同发展、与相关国际条约接轨并行的原则,于2007年1月成为独联体国家中最先,也是唯一正式通过生态法典的成员国。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的体例和主要内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在体例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共由9编、47章、326条构成。在生态法典编纂时,将《环境保护法》、《生态鉴定法》、《大气法》等法律纳入其中。《特别自然保护区法》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纳入,其仍保留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一)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由七编、二十七章、193条组成,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1.第一编总章
(1)基本概念术语的解释(第一编第一章第1条)。法典对生态法律相关概念和术语进行了系统化梳理和解释,且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共计105项)。
(2)明确生态法典的适用范围、与其他法律部门法、成员国法及国际条约的关系。
(3)立法原则的体系化、注重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
(4)明确国家生态管理的基本方向,明晰了生态法典详尽的保护客体。
(5)注重对自然资源利用规制。
(6)明确国家机关和公民、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2.第二编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许可、生态标准、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生态鉴定、生态许可、生态审计等生态法律制度。
(1)生态标准制度。生态法典将生态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标准。
(2)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规范。生态法典规定,环境保护客体状况是否良好和操作规程是否合格应当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技术领域的立法来确定;
(3)环评和生态鉴定。生态法典详细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按照评价的重要性和完整性对环评客体进行了分类。
(4)生态许可。按照生态法典规定,生态标准与生态许可共同构成了生态许可制度,生态标准是发放综合性生态许可证的依据。
(5)生态审计。生态法典明确了实施生态审计的主体和客体范围、审计的类型、审计的目的、审计内容和程序、生态审计员和被审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将生态审计分为强制性生态审计和自发性生态审计。
(6)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领域的国家规制。
3.第三编生态保护的经济手段
生态法典规定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的经济协调机制,以及用经济标准评估生态损害的方法和程序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资金支持来源,同时,生态法典分别对不同资金来源的环保措施支持规划进行了细化。此外,生态法典还将“对环境损害进行经济评估”以单独章节的形式进行了专门的规制,包括经济评估环境损害的程序、评估环境损害的直接方法和间接方法等。
4.第四编生态监督
生态法典将生态监督分为国家监督、视察性生态监督、生产性生态监督和社会生态监督。
(1)国家生态监督。生态法典规定了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再生和利用领域国家监督的概念、任务和方向、程序、分类(根据自然资源类型)、国家生态监督的组织方法、实施生态监督的负责人组成及其权利和义务等(第十二章)。
(2)视察性生态监督。生态法典规定了国家其他形式的生态监督形式,其中包括分析监督、实验室检查等,同时对实施国家生态监督责任人的决策程序、作为(不作为)的诉讼程序,以及信息保密程序做出单章规定(第十三章)。
(3)生产性生态监督。生态法典对生产性生态监督的任务、目的、程序,自然资源利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详尽的内容。并对制定生产性生态监督计划,尤其对生产监测的类型以及组织开展生态监测、生产性生态监督的统计和报告提出具体的要求(第十四章)。
(4)社会生态监督。生态法典对社会生态监督的目的和任务,特别对进行社会生态监督时的信息和其他方面的协作做出详尽规定(第十五章)。
5.第五编生态监测和生态清查
(1)生态监测。生态法典第十六章将生态监测分为环境状况监测、自然资源监测、专门类型监测。
(2)环境污染区域的国家统计。生态法典明确了环境污染区域的国家统计的任务和原则,对污染区域登记册的管理做了程序性规定(第十七章)。
(3)生态清查。生态法典将自然资源、生产和消费废弃物、填埋有害物质,填埋放射性废弃物以及向地下资源排放废水的情况、排放和吸收温室气体的情况作为生态清查的对象(十八章至第二十-一章)。
(4)生态信息。生态法典对生态信息的内涵、生态信息库信息、国家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册、国家生态地图册、获取生态信息的途径、各主体在获取生态信息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第二十一章)。
6.第六编生态紧急情况区和生态灾难区的设立
生态法典对生态紧急情况区和生态灾难区的概念和标准进行了界定,对启动生态紧急应急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特别的法律规制。同时,对由于事故的生态损害赔偿问题和监测问题、终止制度,以及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规定了详尽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三、二十四章)。
7.第七编生态文化教育、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开展
(二)分则部分
分则部分由二编、二十章、133条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第八编实施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
(1)生态法典对开展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的一般性生态要求做出了规定,将活动的生态要求进行类化,规定了制定生态要求和批准生态要求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在国家财产私有化时应考虑生态要求的义务(第二十八章第194-197条)。
(2)针对活动类型的不同制定相应的生态要求(第二十九、三十章)。
(3)对使用和保护各自然要素的规制(第三十一章-第三十八章)。
(4)对特定活动提出特殊的生态管制。生态法典对放射性材料和原子能的使用、存在潜在生态危险的化学和生物物质的生产和使用、转基因产品和生物的利用,生产和消费废弃物时应当遵守的生态要求等管理分别作了专章规定(第三十九章-第四十五章)。
第九编生态违法责任和生态纠纷解决机制。
生态法典对生态违法的类型、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立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因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生态立法所造成损失的生态损害赔偿及其程序,以及生态纠纷解决程序做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的特点及启示
可以说,推动中哈两国生态立法协作与沟通,是造福中哈两国人民的重要之举。故此,无论从中哈两国法律传统相通性、经贸合作的现实性,抑或两国生态系统的同质性考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的编纂经验对我国环境立法的法典化进程都可以提供一定启示和借鉴:
(一)生态法典编纂事半功倍的法律规范选择的系统化方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生态编纂的过程中,突出强调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规范实施的实效性,通过盘点和审视国内生态立法的实施水平,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及其参与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适用状况,及时废止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生态法律法规,这一举措不仅实现了对庞杂的生态立法体系整体上的“瘦身”,优化了生态立法的结构体系,而且通过法典编纂的契机,提升了生态法典更高的法律地位。
(二)法典结构体例逻辑严谨,充分实现了生态立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采取“编—章—条”的编纂体例和编纂方法上,不仅从宏观上对各项生态法律制度进行了整合,微观上根据各类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特点,以及各自然资源要素的不同类别有针对性的规制设计,可以避免法典编纂挂一漏万或大杂烩的弊端。生态法典在内容方面更加注重规范的体系化、各项制度的原则和要求的协调性,并将各项制度的核心理念系统化、规范化,以避免法典制编纂规范取舍上的顾此失彼。
(三)从法律技术上很好地解决了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利用法律规范的交叉重叠和对立关系
法典名称采用“生态”这一核心概念,将“环境”与“资源”法律内涵意义指向上的交叉重叠与对立关系有机地融合于一体,避免科学规范体系和学科分类上的歧义。虽然仍有部分自然资源客体利用关系未能如愿列入法典之中,但不可否认生态法典在解决二者的交叉与对立方面做出的努力尝试。
(四)法典编纂组织工作参与上的广泛性与视野上的全局性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制定生态法典时,组建了跨部门的立法工作小组,其成员不仅包括各相关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还包括法律学者和实业界人士。实现从多个维度对现行的生态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化盘点、梳理、选择与评估,从而有利于更为深入和全面地实现生态法典的系统化编纂。
(五)注重与国际接轨,借鉴而不盲从国外立法经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进行生态法典编纂之时,不仅对内国相关立法做了全景式研究和筛选,还将其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欧盟指令、国外相关立法、独联体生态法典示范法作为参考对象进行深入的甄选,结合自身国情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国际生态立法的先进理念和制度有选择性地吸取和借鉴,不仅保持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的本土化特色,而且更能充分地保障法典实施的社会实效性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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