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6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为提高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编纂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体系化,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课题组于2022年4月1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举办了“生态环境法典研究‘绿色低碳发展编’编纂疑难问题专家研讨会”。此次会议由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课题组(绿色低碳发展编课题小组)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承办。
考虑到新冠疫情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此次会议采取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课题组部分成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四川大学、同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侨大学、内蒙古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的特邀环境法学者以及硕博研究生们共计40余人参加会议。
此次会议重点论证了“绿色低碳发展编”各章节之间、“绿色低碳发展编”与环境法典其他编之间的衔接问题,集中研讨了“绿色低碳发展编”编纂研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会议的圆满举办进一步明确了“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重难点领域和研究方向,达成了问题解决方案的意见共识,提高了“绿色低碳发展编”编纂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体系化。为了让公众能够完整地了解与会学者们的观点与思想,会务组根据会议录音整理了会议概要,经发言人核实确认、授权公开发布。
专家研讨会的开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张忠民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在线上发表了致辞,汪劲教授总结了上一阶段的研究成果,并表达了对该次会议的期望。
(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致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张忠民教授主持)
“生态环境法典研究‘绿色低碳发展编’编纂疑难问题专家研讨会”分为上、下两个研讨阶段,分别由本编研究助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冀鹏飞、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牟桐主持,具体包含七个讨论单元,由“绿色低碳发展编”各章主要参编成员和特邀专家学者分别进行主题发言。
第一单元绿色低碳发展编“一般规定”章
编纂疑难问题研讨
首先,“一般规定”章负责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小平副教授,就“一般规定”章编纂疑难问题进行总括发言。第一,他指出【绿色低碳发展规划】条文中涉及报告义务履行方式的选择与确立问题。第二,【绿色低碳发展标准体系】条文中需要明确标准主管部门的权责安排。第三,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存在两套并行指标体系同时适用,温室气体排放市场的标准适用与规则衔接应如何应对?第四,【绿色低碳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条文中需要考量理论预设以及可操作性的问题,并要明确区分核算体系与评价体系。
其次,该章参编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邓海峰副教授,就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内容作主题发言。邓海峰副教授概要介绍了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条文设计安排,明晰了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构与管理体制,并进一步指出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需要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部门提供法律适用指引;第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衔接了“京都机制”和“巴黎协定”,因此,要对两个市场不同的衔接关系作出回应;第三,目前我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等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未来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地方试点的关系需要法典作出明确回应,否则将会出现规则混乱等情况;第四,关于绿色消费税和碳税等,还需要规定适用领域,否则税负成本承担较高,可以据此进一步划分为不同领域,形成动态调整机制;第五,目前第五章和第六章均涉及碳排放权交易,二者存在交叉重叠之处,应优化衔接。
再次,该章参编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张忠民教授,就“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篇章结构安排作了专题发言。张忠民教授回应了陈兴华老师对各章不统称“绿色低碳”的疑问,并提出了把“应对气候变化”单独列为一章,“国际合作”放到最后一章的建议。他认为把“国际合作”一章放到最后,可以整体提炼和概括各章涉及“国际合作”的关联内容。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文轩教授和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陈兴华副教授就本章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于文轩教授肯定了目前的框架和逻辑,赞同“气候变化”单独成章,并尽量与目前正在开展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形成良好的衔接。对于国际合作方面的内容,他认为,如果单独成章,应当纳入其他章节中涉及的相关内容。陈兴华副教授提出三点具体建议,一是“绿色低碳消费”一章应当把“低碳”二字去掉,总的来说绿色消费是否加上“低碳”还需要进一步斟酌;二是“国际合作”与“气候变化”分开是相对合适的。三是,建议第一章增加绿色消费的有关规定,如消费标准、市场机制等,特别是创新管理条款可以增加一些市场机制的内容。
第二单元绿色低碳发展编“清洁生产”章
编纂疑难问题研讨
“清洁生产”章负责人张忠民教授就“清洁生产”章编纂疑难问题进行总括发言,重点探讨了条文来源、处理方式和存在的问题。首先,“清洁生产”章条文主要来源于《清洁生产法》和中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其次,处理方式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现行法的平移;二是新增特色制度,比如【特殊企业清洁生产要求】、【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改造】等。最后,张忠民教授提出,本章名称依然为“清洁生产”,但是产业的问题需要如何处理?此外,该部分对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和推敲。
该章参编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吴凯老师进行了补充发言。吴凯老师报告了本章对“生态环境法典研究‘绿色低碳发展编’编纂整体推进会”达成意见共识的落实情况,第一,对于【清洁生产监测制度】条文需要重点考虑最新的提法和政策,用“核算与监测”来代替原条文中的“监测”。第二,对于【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中高度关联性的部分进行合并处理。
于文轩教授和陈兴华副教授就本章谈及的编纂问题进行与谈与交流。于文轩教授认为,《清洁生产法》既有规范是否与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目的完全重合还有待商榷。此外,“生产、流通、消费”在环境法典语境中与污染防治法语境中的含义存在一定差异。陈兴华副教授指出,一方面,要解释和明确“清洁生产”章与《清洁生产法》的关系;另一方面,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中存在交叉或空白,还需要对各自的定义进行界定。
第三单元绿色低碳发展编“绿色流通”章
编纂疑难问题研讨
“绿色流通”章负责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曹宇副教授指出,《循环经济法(征求意见稿)》对于本章的影响较大。个人倾向的方案是:第一,尽量做加法,不做减法。问题是做加法时,仅做宏观性的元素回应,还是大量借鉴规范性或者实质内容。第二,责任、标准和规划等问题,是否在“一般规定”部分统一规定。第三,《循环经济法(征求意见稿)》对采矿业的规定与现行矿产资源法修订存在较为明显的思路冲突,例如采矿许可证制度改革和地质矿产部门表述等等。
该章参编专家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帮达老师进行了补充发言,他首先强调了概念的辨析与定义问题,绿色产业链,绿色供应链,绿色物流体系之间的界分为何?从目前现有文件中无法找到特别完整和权威的概念;其次,他提到《循环经济法(征求意见稿)》的吸收问题,绿色运输可以不局限于运输工具,还可以从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结构来规定;最后,他认为部分条文位置和取舍还存在个别问题,比如,第三节“服务体系”是不是适合放在这里,以及是不是一定要单独写出来,还值得商榷。
汪劲教授就前三节的报告作了精彩点评和统一回应。首先,汪教授回应了法典编纂的几个原则和方法的具体应用问题。其次,汪教授回应了法律责任的问题,指出绿色低碳发展编特征之一是自愿性的条文或倡导性的条文要多一些,特征之二是市场化方法的应用。因此,激励性措施的法律后果不能完全说是民事责任或者说是行政责任,需要转换为一种可操作的准则纳入进来,可以用准用性规范来解决,还可以用授权性的规范来解决。最后,汪教授回应了关于国际合作的问题,点出本编的“气候变化”有大量与国际条约义务联系的点,值得大家深入研究。
第四单元绿色低碳发展编“绿色低碳消费”章
编纂疑难问题研讨
“绿色低碳消费”章负责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陈兴华副教授,主要发表了四个方面意见:第一,建议本章名称改为“绿色消费”;第二,本章的框架结构仍然不甚清晰,但绿色消费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较散,涉及领域广泛,因此建议暂时保留目前的框架结构;第三,需要接受政策性立法宣誓性较强的立法模式;第四,本章在内容上要结合《绿色消费实施方案》进行细化补充。
该章参编专家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樊威副教授进行了补充发言。她首先指出,本章框架结构比较分散,在德国环境法典中绿色消费有关内容散见于其他章节。因此,本章可供参考的内容并不多,创新性较强,建议以权利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为内在逻辑划分法条。其次,樊老师认为本章的绿色消费需要一个解释性规定来框定其范围。最后,樊老师介绍了德日韩三国环境立法的经验及对于本章立法的可借鉴之处,提出本章编纂过程中要更多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建议。
第五单元绿色低碳发展编“保障与监管”章
编纂疑难问题研讨
“保障与监管章”章参编专家四川大学法学院赵悦副教授进行发言,她指出目前第五章的特性制度与其他章节存在重复,对此要确定“保障与监管”的措施和对象,明确该章的价值定位。对此,赵悦副教授提出三种解决方案,其一为对该章解构和消解,以“釜底抽薪”的方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法律制度更加体系化;其二为保留并扩张,在保留现有条文的基础上,把其他章节关涉“保障与监管”的内容进行公因式提取,但此“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三为“改弦更张”,鉴于能源结构调整的基础性,将该章更改为“绿色能源”,保留跟能源相关内容并对条文整体取舍,实现“让上帝归上帝,让凯撒归凯撒”的效果。
第六单元绿色低碳发展编“气候变化应对与绿色低碳发展国际合作”章编纂疑难问题研讨
“气候变化应对与绿色低碳发展国际合作”章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文轩教授,从三个方面就第六章编纂疑难问题作总结发言。首先,于教授指出“气候变化应对与绿色低碳发展国际合作”章的编纂需要在总体思路上做加法,进行提炼与衔接。其次,在立法技术上,于教授建议气候变化的内容单独成章,并对相关条文的细节进行再优化。再次,在国际合作章上,于教授建议总则部分设立衔接性条款,国际合作的内容可以单独成章,其他章节可以提供涉及国际合作的内容。
第七单元绿色低碳发展编“行政法律责任”章
编纂疑难问题研讨
“行政法律责任”章负责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张忠民教授,就第七章的编纂疑难问题进行发言。张教授首先分析了这一章的历史沿革;其次,说明了该章命名的缘由与理论依据;再次,指出了“行政法律责任”章涵盖的范围。最后,从立法技术层面提出问题,即该章的定位还有待商榷,若定位是辅助环境法典责任编,那么二者之间的衔接还需深入探讨,若该章继续保留在本编,作为“行政责任”,其作为法律后果是否完整?
于文轩教授、陈兴华副教授、曹宇副教授等专家学者就本章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汪劲教授作总结发言。
于文轩教授认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涉及的法律责任应当慎重,不同于“污染防治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在缺少现行法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设置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责任宜慎重。
其次,陈兴华副教授指出,法律责任应当和整编、整个法典进行协调。绿色低碳消费的责任写入该章中不合适,在实际层面执法部门无法落实该行政法律责任。本编鼓励性、宣誓性的条款偏多,也有一些义务性的,但是对这些义务性条款法律责任设计的时候,是放入整个法典还是拆解至各编中,也存在问题。
再次,曹宇副教授认为,《循环经济法》里边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责任”的增加可以考虑放到第三章之中,无需放入专门的行政法律责任之中。但是对于《循环经济法》前边按产业来区分责任,比如说建筑业、采矿业等等相关行业,还需要明确有几个法律责任,一个产业一种责任类型的规定较为冗余,意义可能有限,另一方面跟现行的立法不同步。可能随着日后修法进程的推进也会被改。
最后,汪劲教授就本章讨论的问题做了总结性发言。汪教授提出本章大量涉及了鼓励性规范。通常情况下,如果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话,问责政府在实践中恐怕也不妥当。另外,不能用污染防治的管制型思维来考虑该部分内容。因为从逻辑主线来看,管制行政更多的是在污染防治环节,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限制更多的是在自然保护编,而这一编可能更多是倡导和鼓励。
会议闭幕式由张忠民教授进行总结发言。张教授总结了本次会议达成的三个共识:第一,对于篇章结构安排各章基本无异议,但章节名称上需要继续推敲和优化;第二,气候变化与国际合作分开,二者各自独立成章;第三,现有第七章“法律责任”与本编定位不匹配,如何处理有待商榷,建议每章在完善各自内容时直接提出应该规定哪些否定性责任后再行统一整理。最后,张忠民教授希望课题组成员们在既已达成的会议共识与研究成果基础上,继续深化对编纂疑难问题的研究,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编纂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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