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8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作者吕忠梅、田时雨
中华民族煌煌千载文明为生态环境“良典善治”铸就具有中国特色的血脉根基。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征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为中国环境法治的发展演进提供了最为坚实的政治保障,是环境法典最根本的中国特色。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天人合一”生态观和“寓道于术”的实质法治思维,为现代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传统资源沃土,是环境法典具有中国特色的深厚精神养分。
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一历史方位,中国环境法典编纂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引,将中国共产党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及其法治实践成果转化为体系化的环境法律制度,通过环境立法的价值重塑与体系创新实现生态智慧传承与法治传统复兴,从而成就一部赓续红色血脉、弘扬中华传统、体现时代特征、贡献中国方案的环境法典。
目次
一、体现中国共产党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与法治实践成果
(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知推动环境法治建设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引中国环境法典编纂
二、汲取中华传统生态法治文化的精神养分
(一)中华传统生态哲学厚植生态文明思想沃土
(二)中华法系律典编纂思维传承环境法治基因
三、中国环境法典的生态智慧传承与法治传统复兴
(一)实现传统智慧与现代理念的价值沟通与调适
(二)完成中国环境法典的风格传承与体系创新
四、结语
法典化作为世界上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呈现多样化特征;但在古今中外数个世纪的法典化历史变迁中,民族性、世界性和时代性始终贯穿其间。面临着中国之问与时代之问的21世纪中国环境法典编纂,一方面是相对于传统法典而言的“自我发现”——与民法典相比,环境法典尚无成熟范本,面临着更迫切的体系创新需求;另一方面也是相对于域外环境法典而言的“中国探索”——与既有的各国环境法典相比,中国环境法典编纂处于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既有新理念新思想的指导,也有体制机制改革的挑战。
有鉴于此,在回答了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时代之问后,还需自历史回溯中发现中国本土资源,实现生态智慧与法治文化的法典再造,进而以法典编纂叙述中国环境法治道路,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体现中国共产党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与法治实践成果
环境法典编纂首先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决策,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方略,是环境法典的题中之义。中国共产党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逐步深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在治国理政中的战略地位,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为中国环境法治的发展演进及其法典化进程提供了最为坚实的政治保障。将中国共产党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转化为规范化、体系化的环境法律制度,是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根本要求,也是环境法典最大的中国特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的突出位置,从思想、法律、体制、组织、作风上全面发力,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全党全国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在实现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的同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绿色发展奇迹,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添了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
(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知推动环境法治建设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法治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国情发展需求以及国际生存环境,深化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认知,切实确定国家发展战略,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与之相适应,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环境法治建设也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零星起步和区域性实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意识觉醒和现代化起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快速发展和中国道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整体性布局和体系化推进的历程,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道路。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面对中国积贫积弱、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交织的严峻局势,中国共产党把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获得民族独立与人民解放作为最重要的任务。生态环境保护理论和实践虽然不是这一时期党的中心工作,但党对此也开始有所关注并建立了相关制度。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山脉、水域、森林、耕地等农业生产和环境治理要素,既强调“山水林田”的内在关系,也强调“山水林田”与农业的关系,积极探索社会和自然矛盾的解决方法。中国共产党从土地山林分配角度,关注植树造林、生态保护等问题,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工作零星起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的苏区先后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法律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集中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陕甘宁边区植树造林条例》《陕甘宁边区砍伐树木暂行规则》等法规。解放战争时期,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华北人民政府农业部关于开展植树护林运动的指示》《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等政策法令。这些以“农林水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法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农业生产与地区经济建设,为当地人民提供更好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也为战争提供充足的后勤保障。本质上看,这些法规处于区域实施与初始起步阶段,但其从整体上注重环境保护的理念,对于中国共产党形成生态法治观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成为首要任务,面对“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需要中国共产党从“建设”的角度认识自然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约束以及人类社会实践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思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4条第2款提出“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1954年《宪法》明确自然资源国有属性。这一时期,对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仍然是环境法制的重点。党领导人民广泛开展绿化祖国、厉行节约等生态实践活动,同时在流域保护、环境治理等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但客观而言,由于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探索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当与“建设”发生冲突时,环境保护往往让位于“建设”,导致我国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兴起第一波环境保护思潮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在看到西方国家环境问题的同时,也开始反思国内环境现状,由此揭开了我国现代环境法治建设的序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治国方略,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并开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新格局。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更加注重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以系统治理理念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1978年《宪法》第11条第3款首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党的十五大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调“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七大明确“建设生态文明”这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这一时期,党更加强调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制度建设,更加注重环境法治建设,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一系列环境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奠定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体系化基础,环境保护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日益鲜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已经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长远大计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生态环境保护置于现代化事业发展的突出位置进行系统谋划,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着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环保”工作格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开创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
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洞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一致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走绿色发展之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道路;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理性认识社会主义能够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制度优越性,分析社会关系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向往,阐明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性与迫切性,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目标、途径和原则,揭示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发展的本质规律,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的新境界,对建设富强美丽的中国和清洁美丽的世界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引中国环境法典编纂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中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紧紧抓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牛鼻子”,蕴含“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绿色发展观,彰显“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法治理念,揭示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本质规律,是编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典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中国从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的环境法治体系建设日益健全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的整体性谋划明显加强,补短板、强弱项步伐明显加快: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建设“美丽中国”的国家目标和任务,完善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宪法依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多部单项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填补空白的新法律,更加注重立法的系统性、协调性。
迄今为止,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达到31件,还有100多件行政法规和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生态环境立法在质量、数量、技术、方法及法律功能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随着生态文明“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法治规范体系趋于成熟;经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基本定型;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出台为标志,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日益清晰;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各项部署落地生效,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开始受到重视。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十四五”期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奋斗目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这些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和重大改革措施,对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202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更是明确要求:“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这表明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已将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作为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重要法治举措。
这要求当代中国的环境法学者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引下,心怀“国之大者”,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的时代背景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格局、大视野,从中华民族煌煌千载文明中汲取政治、文化与法律智识资源,寻找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哲学基础与编纂技术,为生态环境“良典善治”奠定具有中国特色的血脉根基。
汲取中华传统生态法治文化的精神养分
随着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愈加包容互鉴,向西方环境伦理学和罗马法系法典化汲取经验对中国环境法典编纂是需要的,但归根结底,中国的环境法典必须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基因、承载中华法系历史记忆,否则再好的法典也可能成为无法实施的“花瓶”。尤其是在比较法上主客二分哲学造成人与自然对立、形式理性法典化技术难以充分回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治追求的现实情况下,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天人合一”生态哲学观和“寓道于术”的实质法治思维,为现代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传统资源沃土,是环境法典具有中国特色的深厚精神养分。
(一)中华传统生态哲学厚植生态文明思想沃土
不可否认,中国环境法治理论与实践在产生之初,得益于学习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理念和新兴法域实践创新,从而得到了迅速发展并获得了学科的独立地位。但在单纯学习西方的过程中,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一度陷入生态中心与人类中心的窠臼。学者们逐渐认识到:以西方文艺复兴以来不断被强化的还原主义哲学及其方法,建立在“主客二分”哲学基础上的法学范畴及其立法实践,难以从根本上契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此,要“从根源出发”,为解决环境法的根本问题进行不同于西方哲学的论证。
随着目光转向中国,不难发现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生态观念与生态智慧,早已为如今回应人与自然关系提供了文化基因。与西方哲学强调“征服自然”不同的是,东方文明主张人与自然之间“和为贵”,其哲学基础是“天人合一”的自然观。中华民族在人与自然关系上最深层的精神信仰,为当代中国的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丰厚滋养。
1.“天人合一”哲学观提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精神基因
正如司马迁作《史记》以“通古今之变,究天人之际”,对天人关系的思考贯穿中国古代哲学史。尽管其中不乏天意宿命等神学色彩,但在人与自然关系的探索中形成了影响至今的“天人合一”哲学观。据考察,“天人合一”思想起源于伏羲氏时代八卦卦体所象征的“天地人三才”,后经中华传统儒道释三家阐述出“仁爱万物”“道法自然”“众生平等”的文化训诫,使其在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中不断发展并成为极具代表性的文化基因。
“仁”作为儒家思想体系之内核,孔子将其基本内涵解释为“爱人”,为社会确立了“泛爱众,而亲仁”的人际道德准则。孟子提出“仁民而爱物”,进一步将“仁爱”的作用范围从人际拓展至天人之际,为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增添了德性积淀。之后的宋明理学更是以“仁”解释天地的生生之德,提出“天地万物一体”说,明确了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而人与自然有机统一的整体观。经过不断发展,儒家形成了以入世济民的立场宣扬“仁”“孝”“义”“礼”等道德规范并将其从人扩展到物的“成人成己成物”的天人一体观。道家以“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超然之姿展现对人与自然共生关系的认识。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天、地、人皆从属于万物生存变化的自然之道,在这种万物运行合乎自然的法则之下,对自然规律的尊重与顺应成为“至德之世”的必然要求。
此外,宗教哲学对人性的教化也是东方生态智慧孕育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中国,佛教思想与儒家、道家思想不断融合,其所倡导的“依正不二”“众生平等”,实际上也是“天人合一”自然观的重要体现。
“天人合一”以其“和合”智慧为中国传统生态哲学留下了深刻的“人与自然和谐”基因,体现在从国家治理典章到文人诗词歌赋之中。比如,杜甫在秦州创作的《病马》:“乘尔亦已久,天寒关塞深。尘中老尽力,岁晚病伤心。毛骨岂殊众,驯良犹至今。物微意不浅,感动一沉吟。”十分真挚地体现了“爱物之仁”。又如《卜居》:“浣花溪水水西头,主人为卜林塘幽。已知出郭少尘事,更有澄江销客愁。无数蜻蜓齐上下,一双鸂鶒对沉浮。东行万里堪乘兴,须向山阴上小舟。”“观物之明”跃然纸上。再如《江村》:“清江一曲抱村流,长夏江村事事幽。自去自来梁上燕,相亲相近水中鸥。”“物我相友”之情,细腻而又婉转。杜甫诗篇中充盈着的“爱物之仁”、“观物之明”及“物我相友”之情,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多重面向,是展现中国传统生态文化和智慧丰富内涵的一个缩影。
与西方哲学中“人是万物的尺度”的主客二分世界观完全不同,在“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中,自然界是世间万物的创造根源,是一切价值的最后根源,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与现代西方国家生态思潮深刻反思和批判人与自然对立的文化既有异曲同工之处,也比西方国家新兴的生态伦理更加契合中华民族的传统和习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多年,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学思想,‘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经典诗句,‘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的治家格言,这些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以深刻警示和启迪。”“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也是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典必须秉持的哲学观念。
2.“礼法合治”的治理思维提供生态文明制度的文化土壤
“天人合一”不仅在形而上层面成为中华传统生态哲学最为凝练的思想表达,同时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统治与生活实践中孕育出闪耀着生态智慧的制度与法令,形成了今天的生态文明制度的文化土壤。
中华民族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可追溯至为资源养护而颁布的“神农之禁”“禹禁”,西周时期也曾颁布《伐崇令》等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法令。及至春秋,天道与人道何以“合一”,诸子百家展开了丰富的探索。崇尚无为而治的道家提出“小国寡民”式的社会生活图景,主张人类在面对自然时的自律与规训。在法家影响下,战国末期的秦国在农业方面已有严明法度,如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不夏月,毋敢掖草为灰。”
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儒家则寄希望于“内圣外王之道”,孔子宣扬以尧、舜、禹等具备“盛德大业”的古代圣王为榜样,使为政者“内而成圣,外而成王”,实现道德修养与治国安民的统一。在继承孔子以仁为礼乐制度基奠的同时,孟子进一步发展出“仁政”思想,劝诫君王“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与孟子侧重于君王“内修”有所差别,荀子主张“《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通过援法入礼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政治思想,由此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在政治实践中的地位,推进了古代社会环境资源保护的制度化。
随着儒家成为中国古代治国思想的重要源泉,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仁爱”“合德”等思想不断外化,其范围也从普通民众的行为准则上升至古代帝王的统治方式,甚至辐射到之后封建社会的千年帝制。
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将环境保护价值外化为礼法合治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现了“天人合一”哲学思想向制度的转化,形成了知行兼备生态法治文化传统,为现代意义上理念与实践相统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历史镜鉴,也为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环境法典提供了智慧启迪。
(二)中华法系律典编纂思维传承环境法治基因
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我国民法典编纂成功经验时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顺应时代、契合本土是一部优秀法典的基本品质,有机汇聚古今中外优秀法律文化的智识成果是使法典编纂成功的基本路径。纵观人类法律文明发展史,罗马法系法典化思维孕育出以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西方法典编纂经典;中华法系亦为世界法治发展贡献了《法经》《唐律疏议》等成文法瑰宝。
在中华法系发展史上,尽管“法典”这一用语在近代由西方传入,但自《法经》开创成文法典模式以来,诸如《秦律》《魏新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法典化运动一直绵延不绝。中华法系律典编纂思维凝聚中华民族法治精神,积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编纂环境法典这样一部需要综合调整不同性质社会关系、整合不同属性法律关系的新型法典传承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法治基因,也为环境法典编纂赋予了“寓道于术”的法治思维风格。
1.中国古代律典编纂蕴含系统性法治基因
中西方早期的法典皆为诸法合体甚至是杂糅了道德习惯与世俗戒律的综合文本。中世纪以后,西方国家在建构理性主义的革命热情推动下,走向以自由平等为精神内容、以部门法典体系完备为形式的法典编纂道路。这种近代意义上的法典化运动随着炮火轰开清廷大门成为法律文化输入的重要内容,而中华法系在近代变法修律的西化过程中日渐衰微。
正在进行的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学者们从借鉴法典编纂经验的角度,对外国环境法典进行了充分比较,结论表明:各国环境法典既借鉴了传统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立法技术,又超越传统民法典的编纂方法,没有像民法典那样完全运用法律概念演绎方式编纂环境法典,而是以“可持续发展”核心价值为统领展开环境法典编纂。这种追求实质公平、综合不同性质法律手段的法典编纂思维,使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中华法系传统律典文明的现代意义,中国的环境法典编纂应赓续脉络传承,弘扬蕴含其中的系统性法治基因。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的系统性基因可追溯至夏商周时期以判例整理而成的《禹刑》《汤刑》《九刑》,这种基于判例经验的刑书采用“以例统刑,以刑统罪”的汇编体例,为后世律典编纂带来了成文法体系化的启蒙。随着法家思想的兴盛,战国诸雄纷纷变法改革,其中魏国的《法经》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法经》六篇围绕“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一立法宗旨展开,将“盗”、“贼”及“杂犯”各类犯罪依主次轻重囊括其中,内容涉及实体与程序,具有相当程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其粗糙而不失体系的编纂品质也预示了古代法典结构的历史轨迹。
及至盛唐,繁华复杂的社会生活对成文法提出更高要求,律典编纂也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唐律疏议》作为律典及法律注释之集合,具备了高品质法典的完整性、逻辑性等基本要素。具言之,《唐律疏议》覆盖礼制刑罚、经济制度、文化习俗等方面,明确了“君亲无将,将而必诛”“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讲信修睦”等法理以调整君主与臣民、贵族与平民以及民众内部的社会关系,具体律文涉及民事、行政与刑事等多种法律规范类型。不仅在内容上对社会生活作以全景式处理,《唐律疏议》在体例上也呈现高度的体系化追求,在“名例”作为总则的统领下,依次展开“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诈伪”“杂律”等分则规定,从而实现了家国事务的系统化组合。
在律典已臻完备、礼法既合的背景下,《宋刑统》在律文上几乎是唐律之翻版,只是同时采用“编敕”等方式应对新的社会问题。明初遵唐旧制颁布《大明律》,后改为七篇体例,结构上保留了总则“名例”但按照六部职事展开分编,同时另行编修问刑条例以适应社会变迁需要,到万历年间逐渐形成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律例统编体系,这一统编方式为后来的《大清律例》继承并完善,成为中华法系演进的重要成就。
2.中华法系体现鲜明的“寓道于术”律典编纂风格
延续千年的中华法系,一方面与其他古老法系相似,具有体系化的追求;另一方面承载着厚重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其所内含的“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表明中国古代政治家、法律家在解决立法与裁判等具体问题的同时,更着眼于文明秩序的整体建构,由此为中华法系塑造出“道”重于“术”、“理”先于“制”的法治风格,渗透到成文法整理过程中则形成了“寓道于术”的律典编纂风格,具体表现为注重实质理性在体系建构上的功能与意义,同时也发展出较为成熟的体系化编纂技术。
与近现代西方民法典编纂受概念法学影响而追求完备的形式理性不同,中国古代的立法者则在儒家经义洗礼下,将价值理念作为律典编纂之灵魂。价值理念在中国古代律典中历来具有指导思想之地位,以立法宗旨、法律原则等立法方式得到集中表达。如唐律开篇对律典价值理念作出系统阐述,并对自秦汉以来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炼,提出了“十恶”加重、德主刑辅、宗法伦理、罪刑相当、诬告反坐等法律原则,其中一些原则在去除封建糟粕色彩后成为对如今刑罚制度有所裨益的法律遗产。在儒家学说成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历史背景下,中华传统法系的发展经历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仁义礼智信等儒家经义作为社会主流价值观而成为立法的精神气质,“天人合一”自然观下的“爱物之仁”、“观物之明”及“物我相友”等生态思想也蕴藏于律典的法治追求之中。
在成文法发展过程中,中国古代立法者不断探索完善律典结构,总分体例逐渐成为编纂惯例,中华法系独特的体系化立法技术也随之形成。最初,位于《法经》六篇之末的“具律”规定了定罪量刑等概括性事项,具有法典总则之属性,《秦律》沿用该体例;到汉代《九章律》中,“具律”的位置变为居中;南北朝时期的《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篇首,初步形成了总则统领分则的立法例。之后,隋朝《开皇律》与《唐律疏议》进一步明确了“名例”居首规定立法宗旨与原则等抽象内容,而分则按照先实体后程序以及事项类型重要性的顺序进行编排,为中华法系确立了总分体例的律典编纂传统。
为理顺总则与分则之间、篇章与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古代立法者还综合运用了类型化、合并同类项、提取公因式等多项体系化技术,《唐律疏议》作为个中翘楚,不仅通过“五刑”这一公因式“以刑统罪”建构起“名例”作为总则,同时借助犯罪主体、犯罪行为、侵害客体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及“准枉法论”“以盗论”等类型化适用,编织出甚为严密的法网体系。
中华法系“寓道于术”的律典编纂法治思维不仅使之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同时对于当下如何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法典具有重大意义。中国环境法典编纂,既要在不断扩大改革开放过程中与世界各国交流互鉴,也要植根于中华民族灿烂而深邃的生态法治文化实现传承与复兴。
一方面,实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世界观,成己成物、节用有度的自然观,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生观,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观,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治理观,协和万邦、天下一家的全球观的现代性转化,并将其注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治国方略;另一方面,继承中华法系内在的系统性法治基因并将其付诸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编纂一部胸怀全球环境治理、植根中华传统文化的现代化环境法典,为建设地球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中国环境法典的生态智慧传承与法治传统复兴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继续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
处于这一历史方位的中国环境法典编纂,需要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在既“编”又“纂”的过程中实现既“破”又“立”。关键在于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引,将中国共产党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转化为体系化的环境法律制度,通过环境立法的价值重塑与体系创新实现生态智慧传承与法治传统复兴,成就一部弘扬中华传统、赓续红色血脉、体现时代特征、贡献中国方案的环境法典。
(一)实现传统智慧与现代理念的价值沟通与调适
人与自然关系是古今中外一个永恒命题。“天人合一”作为“中国文化对人类最大的贡献”,决定了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文化传统;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人类发展的最大共识,推动了环境法治发展的现代化转型。实际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气质与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指导思想一脉相承,与世界环境法治发展的理念追求不谋而合,环境法典编纂应在确立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的基础上,完成这场跨越千载的生态与法治“联姻”。
1.从民惟邦本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
环境法典是一部确认自然价值、保障生态安全的法典,同样也是一部彰显人民属性、具有人文关怀的法典。在环境法典编纂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对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传承与超越,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立场坚守。
中华传统文化自古以来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自西周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中经孔孟“为政以德”“仁政爱民”的政治思想,再至董仲舒主张“德主刑辅”为封建正统,历代律典在民本思想的影响下也展现出“慎刑”的人道主义色彩。这种民本思想立足于“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是在人与自然内在统一的框架中重视人的价值,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得以避开“生态中心主义”抑或“人类中心主义”的西方环境伦理之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对“民惟邦本”传统文化的批判性继承与超越,也是与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思想的有机结合。本质上看,中国古代律典作为封建王朝的统治工具,其民本思想的根本立场仍然在于对皇权的维护,人民与君主之间的阶级矛盾无法通过“民贵君轻”的道德学说予以调和;与此同时,古代民本思想大多体现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对公民权利保护力有不逮,更遑论限制君权。中国共产党继承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但同时摒弃了其封建内核,坚持“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当今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命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2018年,生态文明“入宪”并明确建设“美丽中国”的国家目标,进一步拓展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国家责任。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编纂环境法典,既是实现国家目标和国家任务的法治方式,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在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的具体体现。
2.从天人合一的礼法合治到可持续发展的良法善治
中华文明传承至今,留下了丰厚而宝贵的生态文化和法治传统,但中国的社会结构与文化背景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在改革开放及全球化背景下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意味着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化基因的同时,其所指涉的价值本体及其外化形体都发生了时代性变革,环境法典编纂本质上要实现价值目标的现代性转化。
首先是将“天人合一”的价值追求转化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古老哲学基础,“天人合一”蕴含着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人与自然有机统一等生态思想,在现代环境法治意义上闪耀着不可磨灭的生态智慧。但产生于农业文明的“天人合一”在理解自然规律、发挥人的能动性等方面必然具有时空局限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原创性地提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论断,将“天”与“人”作为现代社会中的“自然”与“人”,揭示其彼此之间的关系本质是“生命共同体”,其价值追求在于“和合”、在于可持续发展,实现了对“天人合一”的现代性转换。“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是环境法典编纂必须遵循的价值论与方法论。
在世界范围内,由西方国家环境问题引发的生态伦理反思与生产方式批判催生了可持续发展观。经过国际社会三十年的不懈努力,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方的最大利益契合点和最佳合作切入点,是破解当前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可持续发展虽然可以有各种不同理解,但其强调的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和可持续社会三方面的协调统一,追求高质量的经济发展、追求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追求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的内涵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互通互融。
中国环境法典编纂,可以用这一国际通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语言讲好中国的现代“天人合一”法治故事。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涉及“人与自然”及“人与人”关系,不仅在关系范畴上可以容纳“天人合一”,同时通过对人际关系的强调,促使“天人合一”在认识论上脱离主客不分的原始混沌,从而成为人类在主客分离的现存世界中对克服主客对立的向往,以及人向自然回归的企望,完成“天人合一”的现代法律关系构造。
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固有的生态、经济、社会三位一体格局以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法为“天人合一”的理想实现提供了方法论支持,使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不再仰赖形而上的天道,而是可以通过环境法典编纂,在构建可持续发展目的价值统领下的生态安全、环境公平、公益保障等工具价值体系中得以实现,在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式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得以实现。
其次是促进礼法合治转化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良法善治。中华法系在“外儒内法”和“杂霸王道而用之”的实践中形成了“礼法互补、综合而治”的传统法治文化,“天人合一”的价值追求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外化为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礼法之治。然而,封建社会中的“礼法”本质上皆是人治的工具,以“礼法之治”实现“天人合一”无异于寄希望于君王的道德约束,而世俗中“无法无天”的皇权最终往往会导致“天人合一”的理想图式在实践中沦为天人对立、生灵涂炭。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法治成为“天人合一”价值实现的根本方式,传统的礼法合治也需完成现代法治意义上的体制机制变革,转化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良法善治。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法治也不是万能的,生态环境保护仅靠法治这一手段也是不够的,而是要进一步将生态环境保护转化为全民自觉行动:要弘扬中华传统生态伦理,培育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素养,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社会生态文明程度,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要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作用,以生态文明法治体现生态伦理、强化法律对社会生态素养提升的促进作用,把生态文明的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把“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价值观融入生态环境法治实践中。
通过环境法典编纂,一方面,将“仁民爱物”的政治思想转换为建设“美丽中国”的法治追求,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国家环境保护职责,赋予公共部门环境保护职权,明确公民在享有良好生活环境及其相关环境权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另一方面,将“为政以德”的统治方式以及“取物顺时”“成己成物”的生态智慧转化为全民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行动,促进形成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营造先进的生态文明法治文化。
(二)完成中国环境法典的风格传承与体系创新
中国古代律典历经千年传承造就华夏法治文明,当为“中华法系机枢”。近代中国在内忧外患之际以大陆法系为效法对象,虽延续了法典化传统但在法律制度上近乎全盘西化,致使中华法系转向衰微,党的十五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典化的系统目标逐渐明确并不断发展。
在《民法典》顺利出台的当下,“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预示着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典治”新时代即将到来。为此,环境法典编纂须以近代抛却中华法系传统为前车之鉴,从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出发,对传统文化与国际经验兼收并蓄,实现中华法系律典编纂的体系传承与世界环境法典编纂模式的体系创新。
1.选择中华法治传统与现代法典相契合的适度法典化模式
法治自古以来都在安定性与适应性之间寻求平衡。当代中国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局势风云变幻,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更是进入攻坚期,何以稳定发挥体系效益而又充分适应社会变革进程,已成为环境法典编纂的重大挑战。当前,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编纂中国环境法典已成为学界共识。
置身于更为广阔的法治文明发展史,可以进一步发现适度法典化是中华法治传统与现代法典模式的共同趋向,其中蕴含着人类法律文明在法典化、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过程中积淀而来的实践经验:“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典当为“合时宜”的金科玉律。
在以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理学上,“法典”需具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权威性、“覆盖某个法律的全部领域”的综合性、“表述为逻辑一致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制度的整体”的系统性。这些闪耀着形式理性光辉的完美特质在“解法典化”等新兴思潮中日渐蒙尘,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典的体系性本身也具有相对性”。
绝对理性主义的祛魅实际上为法典体系化带来了尺度变量,于是,现代民法典编纂上出现了“平常心”,环境法典编纂也应以“适度”为追求。实际上,在法典化、解法典化以及再法典化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中,有关“适度法典化”的共识正在达成:“治国理政的比较好的法治模式是法典与法律,综合法与单行法,基础法与专门法的结合,共同组成一个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古代世界人类三大法律文明法典化留给我们的历史遗产之一”,中国法治文明中的“适度法典化”非常具有代表性。
中华民族形成了中庸、和谐、包容的独特文化体系,在伦理准则与生活实践中具体落实为“度”。这个蕴含着分寸、节制、礼数、平衡、和谐之意的“度”,不仅是中国治理国家的政治智慧,也是中国人的生活智慧,更是中国的生态智慧。在法典化语境中,“度”作为中国法治智慧,体现在古代律典结构与编纂技术之中。
一是兼顾体系性与开放性的实用主义编纂技术。古代律典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际上是立法者在追求包罗万象的同时,意识到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于是将体系开放作为律典编纂实用性的重要考量。如《唐律疏议》中设计了“断罪而无正条”时“举重以明轻”或“举轻以明重”的类比补充条款,“违令”的律外援引条款和“以……”“准……”等律内援引条款。
二是从律令分立到律例统编的结构变迁。为适应社会生活变化,中国古代出现了律、令、格、式、敕、例等诸多法律形式。唐宋时期,律正罪名、令定事制,律令分立但皆属最具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常法”,此外将编敕作为突破“常法”的补充;元代采用的断例和条格具有一定稳定性,也以较低程度的概括性为续编、修订及纳新留下灵活空间;明清时期因应宋朝出现过多“用例破法”的情形,逐渐形成稳定而灵活的律例统编体系。
中国律典体例演变史实际上反映出古代法典化、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过程,展现了法典化形式的法律创制及续造中保守与进步的辩证法。为避免律典走向封闭僵化,也为保持律典相对稳定,中国古代立法者适时调整法律形式与法典体系化程度,展现出“度”的法治智慧。在这种意义上,环境法典编纂采取“适度”方式,也是传承律典编纂“寓道于术”的法治风格,并将其体现为“度”的文化血脉,从而成为一种“体系之道”,对中国古代律典编纂智慧进行了现代诠释。
2.通过理论创新、体系创新为世界贡献中国方案
在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基本条件已经成熟、比较法文本研究与经验观察更为深入的背景下,“适度法典化”的模式是延续中华法系律典编纂风格并融入现代法典发展潮流而进行的理性选择,本质上是环境立法体系化所秉承的理性主义尺度。中国环境法典编纂在现有法治基础上实现理论创新、体系创新,不仅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迈向良典善治的关键所在,也是“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的方向所在。
实际上,“适度法典化”是一种认识论与方法论兼具的编纂思路。在这种思路下,现代法典所要求的综合性与系统性特质,可分别体现为法典调整范围适度和体系严密适度。一是以“生态环境”概念涵摄保护对象,顺应现代环境法治范围扩张趋势,构建“大环保”格局下的多元共治体系,在对现行环境法律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实现法典调整范围适度。二是以环境法律关系诠释可持续发展价值体系,既借鉴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法律渊源化经验,又传承并扬弃我国律典编纂文化传统,通过总则对各编的统领及各编逻辑化建构实现法典体系的严密适度。
据此,环境法典编纂可以通过确立可持续发展核心价值,重塑生态环境基石概念并构建环境法律关系,实现理论创新。在编纂技术上,将以可持续发展为统领的价值体系外化为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与规范构造,形成由总则、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与生态环境责任编所构成的框架逻辑,既与建设“美丽中国”国家目标相契合,也在比较法意义上实现法典体系创新。尤其是“绿色低碳发展编”更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该编将节能减排、综合利用与实现“双碳”目标予以统筹考虑,是中国“绿色发展”理念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有机结合,彰显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独创性。
结语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环境法走什么样的法典化路径、编纂什么样的环境法典,同样取决于环境法治的本土资源。回首百年征程,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
中国共产党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是环境法典编纂最大的政治保障与中国特色。环境法典如何更好诠释中国特色,进一步指向中华传统文化的再发现与中华法系的再回归,是必须交出的理论答卷。在这个意义上,编纂一部新时代的中国环境法典,不仅是达致环境法体系化的重要途径,也是重塑中国环境法治“从何处来、向何处去”血脉传承的关键所在。
注: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2期特稿(第1-16页),原文17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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