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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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北大法律信息网已推出吕忠梅等十余位学者环境法典编纂最新研究成果汇编、吕忠梅等七位学者环境法典编纂最新研究成果汇编(二),现推出吕忠梅等九位学者环境法典编纂最新研究成果汇编(三),按期刊名称拼音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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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22年第1期要目
1.发现环境法典的逻辑主线:可持续发展
作者:吕忠梅(中国法学会)
内容提要: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已达成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编纂环境法典的共识下,提炼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成为环境法典编纂的起点与归属。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环境法典的价值目标,值得研究、借鉴。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人类最大的发展共识,将其法律渊源化成就了各国环境法典编纂。中国的生态文明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相互交融,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球可持续发展共同前进。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中国环境法典的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既可以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统一的、根本的精神指引和原则性规范;又可以通过国际通行的法律语言,形成为他国所向往、可模仿、可借鉴的立法经验。
关键词:环境法典编纂;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基础概念;逻辑主线
2.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体系回应与制度落实
作者: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国家发展目标和立法现状等三大因素,决定了编纂新时代的环境法典必须设计绿色低碳发展编。环境法作用领域、体系构成、价值功能和运作机理等理论的嬗变,和环境法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实践的发展,为绿色低碳发展编纳入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制度安排,须尊重和凸显自身的特质,同时强调与相关分编的沟通与协调;遵循能源开发利用全流程的规律,符合原材料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内在要求;坚持以“先总后分再总、先国内后国际、先既定后未定”为基本遵循、以“分解‘双碳’目标”为例外的布局方法;追求“柔性为主、刚性为辅”的布局效果;具体设计一般规定、清洁生产、绿色流通、绿色消费、保障与监管、国际合作与气候变化等章节;重视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和标准、绿色物流、合同能源管理、绿色金融、碳排放权交易、能源预警等新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绿色低碳发展编;环境法典;可持续发展
3.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构想
作者:巩固(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自然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资源、环境二分到环境资源一体的演变过程。可持续发展要求以环境资源辩证统一的整体自然观为基础,着眼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实现自然财富公有共享、环境资源治理融合趋同,推动基于生态系统的环境资源综合管理。我国现行自然保护法虽存在分要素多头治理的弊端,但正在向生态整体保护的综合治理演进。环境法典须全力保障其实现,为此须妥善选择名称与范围,合理确定目标与方法,建立多层、多元的复合体系,集中处理好五大关系。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生态根基;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
《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2期
1.论具有中国特色环境法典的编纂
作者:吕忠梅、田时雨(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华民族煌煌千载文明为生态环境“良典善治”铸就具有中国特色的血脉根基。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征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为中国环境法治的发展演进提供了最为坚实的政治保障,是环境法典最根本的中国特色。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天人合一”生态观和“寓道于术”的实质法治思维,为现代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传统资源沃土,是环境法典具有中国特色的深厚精神养分。
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一历史方位,中国环境法典编纂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引,将中国共产党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及其法治实践成果转化为体系化的环境法律制度,通过环境立法的价值重塑与体系创新实现生态智慧传承与法治传统复兴,从而成就一部赓续红色血脉、弘扬中华传统、体现时代特征、贡献中国方案的环境法典。
2.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的构建和安排
作者:汪劲、吕爽(北京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不能将传统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规定全盘纳入,而是应规定各类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形式的基本规则。具体而言,应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的一般规则;对环境刑事责任应采用转致衔接规定;应以《民法典》为基石吸收整合创新具体的生态环境民事责任承担规则;在责任追究程序方面须注重与既有诉讼法律之间的衔接。
3.生态环境责任编的比较法借鉴及编纂思路
作者:竺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应集中规定行政责任一般性规则、民事责任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刑事责任规则以及法律责任的追究与衔接规则。其中,行政责任应以各分编分别规定与责任编抽象化一般规定相结合;民事责任应先解决与《民法典》的引致衔接,并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等特殊规则进行细化集中规定;以专编集中构建系统化的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修复、赔偿等救济责任制度;可在引致条款之外探索“独立型附属刑法”。
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体系解释与完善
作者:窦海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从民法学者视角建议,应以《民法典》及相关解释的既有规定作为出发点,在责任编中对生态环境损害确认的基线、量化指标等专业技术概念作出细化,同时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作出细致规定,并引入生态环境救济基金、责任保险等社会化分担机制。
5.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作者:吴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为了确保生态环境责任得到落实、生态环境损害得到救济,应在责任编中设置生态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应在适度法典化思路的指导下,根据生态环境纠纷的非诉和诉讼制度的发展情况,分别采取“确认规定”“转致规定”“确认+转致”规定等不同设置方案,并就各制度之间的衔接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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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卓知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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