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0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作者简介: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文献来源:《法律科学》2022年第1期。
【摘要】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已达成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编纂环境法典的共识下,提炼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成为环境法典编纂的起点与归属。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环境法典的价值目标,值得研究、借鉴。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人类最大的发展共识,将其法律渊源化成就了各国环境法典编纂。中国的生态文明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相互交融,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球可持续发展共同前进。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中国环境法典的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既可以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统一的、根本的精神指引和原则性规范;又可以通过国际通行的法律语言,形成为他国所向往、可模仿、可借鉴的立法经验。
【关键词】环境法典编纂;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基础概念;逻辑主线
在立法机关已将环境法典编纂纳入工作计划的背景下,明确环境法典编纂的一些基础性问题便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经过大量的前期研究,学术界与实务界已达成了以现行生态环境相关法律为基础、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编纂环境法典的共识,但对以什么为基础概念、提炼何种逻辑主线来完成“适度法典化”,学界还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更缺乏明确具体的方案。环境法典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支柱性”法律,其根本任务是以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法律规范体系化方式履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新期待,实现“美丽中国”国家战略。在这个意义上,提炼适当的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实现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是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起点与归属。基础概念决定着环境法典的内容取舍,是“适度法典化”的内在价值标准;逻辑主线决定着环境法典的基本结构,是“适度法典化”的外在形式。“可持续发展”内涵丰富,具有鲜明的“神形兼备”“知行合一”特性,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的法治基础和核心,既由为多部中国环境立法确定为立法目的,也由国际公约和多国环境法典作为价值目标,是中国环境法典的最佳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
一、他山之石:各国环境法典的“不约而同”
法典编纂的本质是通过“发现单个的法规范相互之间和规则体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法秩序的主导原则之间的意义脉络”,实现同类法律规范的体系化。这一过程被学者们形象地描述为“提取公因式”,并在各国法典编纂中得到广泛应用,也是我国民法典成功编纂的一条重要经验。各国民法典编纂实践经验也告诉我们,法典的体系性表现为统一价值理念指引下的总则对分编的涵摄以及各分编之间的协调性,前者主要通过基础概念实现,后者则由基本逻辑完成。这一方法是否可以或者完全可以适用到环境法典编纂中,值得研究。纵观法律发展史,环境法法典化尚未成为世界上的普遍立法现象。但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一些国家开始制定或编纂环境法典。201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组织开展了外国环境法典翻译及研究工作。目前,已完成《哥伦比亚可再生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典》(1974年)、《菲律宾环境法典》(1977年)、《瑞典环境法典》(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2000年法律部分)、《意大利环境法典》(2006年颁布,2017年修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2007年)、《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总则》(2014年)以及《独联体生态示范法典》(2007年)、《柬埔寨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典(草案)》(2016年)、《德国环境法典(专家委员会草案)》(1997年)的中文翻译,正式出版了瑞典、法国、菲律宾、意大利四国环境法典中译本,其余国家的法典中译本也将陆续出版。我们在对这些法典的翻译及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各国环境法典编纂的一些相同与不同之处。(1)在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的理由上,各国高度一致。一是为了推动新型国家战略;二是为了提升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性。一些国家明确宣告,启动环境法典编纂是为了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更好地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战略。如《瑞典环境法典》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后编纂的第一部环境法典,其直接理由是为了将瑞典转变成生态可持续国家;柬埔寨则是为推行环境治理改革而编纂环境法典。与此同时,通过法典编纂,也可以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更好地实施。如德国以“明确、简化和透明”为目标,试图通过编纂法典克服环境法的矛盾冲突、提升环境法的协调性,并增强环境法的可操作性。从目前已有研究看,各国环境法典编纂呈现出明显的整理策略与更新策略的法典编纂特征。(2)在编纂方式上,大致可分为两类三种。一类是以法国、德国等传统民法典国家为代表,追求将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都纳入法典的全面编纂形式,以期编纂内容宏大、全面而精细的环境法典以取代单行法律。在路径上,则有实质编纂与形式编纂之分。典型如进行形式编纂的法国,将过去三十多年有关环境立法的全部规定囊括其中,采用“立法部分+行政法规部分+附录”形式独创了对环境保护事务的体系化组织,其中,立法部分和行政法规部分各自分为七卷,每卷下设编、章、节、分节、段和具体的条文。而德国则采取实质编纂,追求编纂一部像德国民法典那样逻辑紧密、语言精练的“真正法典”。到目前为止,德国环境法典编纂历经了几个阶段、先后提出四个草案稿,但由于政治和技术两方面的原因,法典出台还遥遥无期。另一类是进行“适度化”的法典编纂,最为典型的是《瑞典环境法典》。该法典采用“框架性编纂+授权立法”的实质编纂方式,将瑞典最为重要的15项环境立法纳入法典,由七编33章近500个条文组成;同时,环境法典与道路法、铁路建设法、森林保护法等单行法平等适用,成功实现了以实用主义理性阐释法典化理论与实践的转向,通过放弃绝对的严密性与确定性保证了法典的相对开放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更新特别法的方式弱化法典可能存在的僵化弊端。(3)在逻辑构造上,各国环境法典都采取“总则—分编”模式,但确定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的具体方法有所不同。一种是立足于环境问题自身确定概念并以防治不同层次的环境问题为逻辑主线展开,如《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总则》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的第(1)项提出“尽最大可能地降低环境妨害,以保护环境、人体健康、福利、财产和文化遗产”,并将“环境妨害”作为基础概念。法典总则第二节根据环境妨害的性质将“环境妨害”进行类型化,依致害对象分为“对环境的直接或者间接负面影响”与“经由环境对人体健康、福利、财产或者文化遗产造成的影响”;依妨害发生可能性及其后果分为“环境风险”与“环境威胁”。由此,按照“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环境妨害”的进路,构成了以“环境妨害”为基础概念的法律规范体系,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逻辑体系均围绕“最大可能地降低环境妨害”或“最大可能地保护环境”这条主线展开。另一种则是以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目标为基础概念并展开逻辑构造,如《瑞典环境法典》分为编、章和条三级,第一编第一章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典的目的在于促进可持续发展,以确保当代与未来世代有一个健康和良好的环境”,并在该条第二款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所涉及的人群健康、生态平衡、环境友好、社会持续、经济循环等五项具体目标。总则部分从立法目的到一般原则,再到质量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充分彰显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优先等环境立法理念;在分则部分,按照“预防——管制——救济”进行逻辑化安排。总体上看,《瑞典环境法典》在规定可持续发展立法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法典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律责任分配、损害救济机制等,构建了一个体现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的完整体系。与之相似的还有柬埔寨《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典(草案)》。2012年,柬埔寨政府决定启动环境治理改革,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并维护国家经济发展,该《草案》开篇即规定:“本法典的目的是通过保护环境以及保护、管理、恢复自然资源、国家遗产,以确保实现柬埔寨王国的可持续发展。”《草案》分则也是围绕可持续发展展开,如第三卷为环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机制、第四卷为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进一步分析各国法典的规范内容,可以看到,无论是形式编纂还是实质编纂抑或适度化编纂,各国环境法典都绕不开一个核心观念——可持续发展。鸿篇巨作《法国环境法典》法律部分的七卷呈现“总-分”结构,总则编的第一卷“共同规定”主要规定了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程序和基本制度,其中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而确立的九项法律原则与五方面承诺;分编则以环境要素为主导展开,这种结构使得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法典中得到全面展现。德国环境法典数个草案版本的调整范围不尽一致,但其编纂经验表明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典编纂的一项重要指导理念。最初的教授草案根据环境保护的国家目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内容和联邦环境立法权限,将环境法核心领域的普遍共性规范作为法典编纂的主要规范来源,而专家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将基因技术、森林保护、交通建设以及能源等领域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均纳入了法典草案,其范围扩张依据在于相关问题与环境保护存在密切联系,尤其对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点在《德国环境法典(专家委员会草案)》立法目的与原则条款中得到充分诠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本法典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以及人类的健康和福祉”;第(二)项规定“环境保护应致力于预防和永久保障自然的生活基础,特别是1.包含生物多样性在内的生态系统的功能特征,2.自然资源的可利用特征”;草案还在原则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可持续性环境友好型发展”(第4条)。独联体国家所主张编纂的“生态法典”在更加强调生态安全的同时,也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理念。《独联体生态示范法典》开宗明意其用以调整自然资源使用领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领域的生态法律关系,同时在总则编的第五章规定各成员国应制定本国的生态安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规划。在此背景下,独联体成员国哈萨克斯坦所颁布的生态法典也具有可持续发展色彩。由此可见,各国环境法典编纂一方面沿袭大陆法系国家法典化基本传统,体现“法典化的本质在于法律渊源的理性化,法典通常以完备性和体系性为特征”的共性,基本上采取“总则——分编”结构,通过提取“公因式”作为总分体系立法技术的经典表达,体现总则在分编中的普遍适用特性;另一方面,各国环境法典对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的选择又不明显不同于民法典,不像民法典那样直接运用法教义学方法,而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目标、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体法秩序、环境法自身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性等特征,以解决现实环境问题或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为基点,首先以价值体系构建环境法典编纂的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根据环境法的领域法属性进行理论创新、体系创新、制度创新;然后才选择相应的概念和法律关系来构建法典体系,形成了以价值体系为指引、以概念体系为方法的特殊编纂模式。无论是以立法目的出现,还是以基本原则方式出现。
为何出现这种“不约而同”?当然可以理解为是受到了199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影响。但是,背后的理由更值得追问。为何“可持续发展”可以成为世界各国环境法典的共同价值目标,甚至成为推进国家发展战略最重要的法律概念?“可持续发展”为什么可以成为法典化的理论工具?还有,对这个已经广为各国环境法典所采用的概念,中国环境法典应该持什么态度?
二、追根溯源:可持续发展塑造现代环境法学之魂
世界各国环境法典为何会共同选择“可持续发展”这个价值目标,回答这一问题必须追根溯源。只有从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背景、演变过程、理论内涵等方面加以把握,从可持续发展对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深刻影响与变革要求等方面加以理解,才能深刻领悟可持续发展对于环境法典编纂的影响,发现其“何以能”“何以行”。
(一)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代人类最大的发展共识
可持续发展形成于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转变过程,经历了从概念到目标再到议程的长期探索和努力实践。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50-6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国家在经济增长、城市化、现代化迅速推进的同时,也面临着污染日益严重、公害疾病爆发、自然资源枯竭等环境压力;一些发展中国家为向西方国家供应资源、能源以及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在大肆砍伐森林、开发矿产资源、破坏草原植被的同时,承接西方国家的污染转移,也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1962年,美国女生物学家蕾切尔·卡森(Rachel Carson)发表《寂静的春天》,开篇讲述了在一个原本自然和谐的城镇中,牛羊病倒死去、田野树林陷入无声、人们为死亡阴影所笼罩,这个有关“明天的寓言”向世人发出追问,“是什么东西使得美国无数城镇的春天之声沉寂下来了呢?”这一追问引发了世界范围内人类发展观争论。1972年,英国经济学家芭芭拉·沃德(Barbara Ward)和美国生物学家勒内·杜博斯(Rene Dubos)受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秘书长莫里斯·斯特朗(M.Strong)的委托,在40个国家提供的背景材料和152名专家组成的通信顾问委员会协助下,完成了名为《只有一个地球——对一个小小行星的关怀和维护》的报告。该报告立足于地球的发展前景,从社会、经济和政治等不同角度评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对不同国家产生的影响,呼吁各国人民重视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同年,罗马俱乐部发表《增长的极限》(The Limits to Growth),认为:“全球的发展问题同其他全球问题如此密切地互相联系着,以致必须发展一种全面的战略,向所有主要问题,特别是人和环境的关系问题进攻”,并明确提出了“全球均衡状态”与“均衡状态中的增长”的概念。1983年12月,联合国成立“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开始对世界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战略进行研究。1987年,该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在集中分析全球人口、粮食、物种和遗传资源、能源、工业和人类居住等方面的状况并系统探讨人类面临的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后,提出了三个鲜明的观点,即环境危机与能源危机和发展危机不可分割、地球资源和能源远不能满足人类发展的需要、人类必须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改变发展模式。以这三个观点为基础,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报告指出,我们需要有一条新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不是一条仅能在若干年内、在若干地方支持人类进步的道路,而是一直到遥远的未来都能支持全球人类进步的道路。“可持续发展”自提出开始,就把人们从单纯考虑环境保护引向环境保护与人类永续发展相结合,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行动建议,既实现了认识论的飞跃,也提供了方法论指引,能够对各国政府和人民进行政策选择发挥积极导向作用。
1992年《里约宣言》正式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地位,通过《二十一世纪议程》将环境、经济和社会关注事项纳入一个单一政策框架,提出了2500余项行动的详细建议。2002年,联合国在约翰内斯堡举行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特别强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改善全世界人民的生活质量,即使增加利用自然资源,也不能超出地球的承受能力。虽然每个区域应采取不同的行动,但为了确定真正可持续的生活方式,需要在以下三个关键领域统筹行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此次会议通过了约翰内斯堡执行计划,该计划提供了更有针对性的办法和具体步骤以及可量化的和有时限的指标和目标,并要求世界各国将注意力集中在可持续发展的各项行动上。201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可持续发展大会强调,坚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大支柱统筹的原则,围绕可持续发展目标,统筹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因素,推动实现全面、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并以面向行动的务实态度,制定明确具体的实施计划,尤其是明确发达国家落实资金支持、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执行手段,切实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2015年9月25日,联合国在纽约总部召开可持续发展峰会,会议正式通过了《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涵盖17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指导2015-2030年期间的全球发展。这些目标旨在提出一套以平衡环境保护、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三大支柱)之间关系为目的的具体的可实施方案,既能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又充分考虑世界各国的国情、能力和发展水平差异,同时尊重国家政策和优先目标。可见,在国际治理体系中,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了当代人类最大的“发展共识”。
从理论上看,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综合性和交叉性都非常强的研究领域,涉及多个学科的研究内容,不同学科又有不同的关注重点,这使得可持续发展不仅有多种定义,而且有多视角的研究成果和人才培养方案。但是,各种研究的基本共识是:可持续发展缘起于环境保护但又大大超越了单纯的环境保护,作为指导人类走向21世纪的发展理论,将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一个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思考,回答的是人类走向何方的战略性问题。它强调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和可持续社会三方面的协调统一:在经济可持续方面,可持续发展并不否定经济增长,并且认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必须追求高质量的经济发展,彻底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不可持续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在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可持续发展承认自然环境的价值,强调环境保护但不是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完全对立,因此,必须转变发展方式,追求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在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可持续发展不强求齐步走或单一目标,但强调发展的本质是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系统,生态可持续是基础,经济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是目的,要求人类在发展中讲究经济效率、关注生态和谐和追求社会公平,最终达到人的全面发展。
(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渊源化成就环境法典编纂
法律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二十一世纪议程》明确提出:“为了有效地将环境和发展纳入每个国家的政策和业务中,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而这些法律和条例必须根据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进一步提出“环境法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重要工具”,建议各国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社会原则并将其纳入宪法及其它国家政策(行动8.4)、建立一个全面的环境法体系并使其能贯彻执行(行动8.5)、检查法律执行和行政控制情况以及贯彻执行机构是否健全并保证地方政策的合法性(行动8.6);与此同时还对国际社会发出呼吁,“我们需要调整法律,使其体现世界人民可持续生存的需要,以及各个国家对其共同拥有的地球所承担的义务。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全球性联盟,利用国际法律(尤其是协商法)赋予它有效性。”正是因为可持续发展对法律的新要求,促进了包括环境法在内的现代法律和法学理论迅速发展。在实践层面,20世纪90年代初,掀起了继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之后的第二次环境立法高潮:许多国家以制定新的环境保护综合法或者修改已有环境法律的方式,将可持续发展纳入立法;一些国家开始启动环境法典编纂,以可持续发展为标准审查现行法律,重新制定适应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更高质量、更好实施的法律。在法学理论层面,多个法律学科开始研究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法律渊源化的不同方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可持续发展推动环境法学理论的重大创新,进而催生了环境法典。从发生学上看,环境法的产生源于控制工业污染危害人群健康的社会需求,美国“最初一代的联邦成文规制法律寻求实现雄心勃勃的目标,主要聚焦于大型工业污染源”。随着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不断加深,环境法的范围逐步扩大到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而扩大到以环境可持续为主、涉及经济可持续和社会可持续的相关领域。在环境法理论上,为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律制度,环境法学也逐步形成了以保障人类永续发展为终极目标,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根本目的的价值体系与制度体系。
工业革命以来的法律基于个人主义价值取向、还原主义方法论,为西方工业文明只有动力机制而缺乏自我约束、自我评价机制的发展模式提供治理规则。法律分工渐趋精细、法律规则更加完整、形式理性日益完善,却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群健康受害、经济秩序紊乱等问题束手无策,环境问题带来的法律危机日趋严峻。“最严重的危机主要是工业社会意义上的危机。我们在解决‘如何’一类的问题方面相当成功,……但与此同时,我们却对‘为什么’这种具有价值含义的问题,越来越变得糊涂起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谁也不明白什么是值得做的。我们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我们却迷失了方向。”因此,对“发展的终极目的(价值)”问题的探寻,就成了包括法学在内的各种理论首要、核心问题。在反思形式主义法治的基础上,西方法学家开展了实质法治的探索,并试图构想新型法治模式,明确提出以目的(或价值)作为法治评价标准,通过将实质正义纳入法律规范的方式,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在一定制度之内予以统合,以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的自我评价、自我约束、自我反省、自我规范机制。在这种法治模式下,“制度有必要由目的来引导。目的能够设立批判既存的规章制度的基准,并据此开拓出变革之路。同时,如果真心实意地贯彻目的,那么目的也自然可以制约行政裁量,从而也可以缓和制度屈服(于社会压力)的危险。”由此,环境问题带来的社会变革不仅对传统法律提出了变革诉求,也为可持续发展法律渊源化开辟道路。自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伴随着专门环境立法的兴起而不断发展的环境法学理论,是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的以追求实质正义为目标的新兴法律领域。可持续发展作为当代人类发展的最大共识,所蕴含的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以与自然承载力相协调的经济发展为条件,以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目标的人类健康生存与永续发展,是发展的终极目的,也是现代环境法所应该追求的目的价值,体现法律的实质正义。与此同时,传统法律所追求的平等、自由、秩序等价值,具有工具理性,体现形式正义,也可以为实现目的价值提供手段与方式。由此,可持续发展实现了现代环境法价值的体系性“升级”。在这个体系中,可持续发展作为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人类发展所追求的目的与理想;生态安全、环境公平、公益保障等工具性价值,是环境法为实现其目的应具有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决定并统合现代环境法的动态运作,并对传统法律进行审查,要求改进其弱点;同时,现代环境法要实现其目的性价值,也必须依靠工具性价值的支持与具体实施。这一理论构造,既赋予可持续发展法律上的正当性并将其法律渊源化,使可持续发展从战略理念变为具有现实性与生命力的法律概念;又可妥善处理可持续发展与传统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通过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性价值地位,可以使环境法对传统法律中的个人意志自由和绝对权利进行限制,强化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环境法律体系的正当性;通过确立工具性价值,可以更好地处理环境法与各种已有法律的关系,维护基本经济社会秩序,提升以实现生态安全、环境公平和公益保障为功能的环境法体系的合理性。在此意义上,现代环境法蕴涵着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统一,实现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整合。环境法价值以主体的需要为基准,而主体的需要又只有通过法律客观存在的功能而得到满足,这正是各国环境法典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价值目标或逻辑主线的“秘密”所在。
以可持续发展为主线指引环境法典编纂,在基础层面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战略和法律价值观以立法形式加以确认,能够促进形成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精神的法律体系。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判断标准,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重新评价和审视,从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和可持续社会相统一的角度考虑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问题,既能将经济发展控制在生态环境承载的能力范围之内,也能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转化为执法、司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大大推进环境保护法律的现代化。以可持续发展为主线指引环境法典编纂,能够将不同历史起源、缺乏统一立法理念、采用不同立法技术、不同措施工具以及不同标准水平管制的分散性规范,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思维进行整合,使环境治理从各自为政走向协调一致。通过总则“提取公因式”,可以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基本法律规范和环境治理工具的统一运用规则;通过各分编将社会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的要求有机整合,既可以统一管制和决策程序、法律执行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有效避免对同一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由不同法律加以规制而需要相互参照的问题,改善环境法的适用,提高环境法的内在统一性。
三、相得益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球可持续发展交相呼应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渊源化,使其能够成为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工具,并且已经为各国环境法典所实际采用,但这对于中国环境法典编纂也只是一种可以借鉴的思路。中国是否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理论工具,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运用这个工具,仍需深入研究。从世界范围看,理论上的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都源于对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的反思,但生态文明的思想渊源不同于可持续发展。实践中,可持续发展在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大力推动和世界各国的参与下已进入到实施阶段,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生态文明基本上还停留在理论构想层面。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文化特色、实践特色,既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又有成功的实践经验,更将可持续发展有机纳入。只有在厘清我国生态文明的理论渊源的基础上,从中国生态文明的丰富实践中去考察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把握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现实状况,才能站在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的高度,合理选择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工具。
(一)生态文明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相互交融
中国关于生态文明的理论研究成果非常多,虽然观点各不相同,但对于生态文明理论渊源的认识基本一致,都认为生态文明源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西方生态学与社会学研究成果以及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从与可持续发展关系角度考察,主要是受西方生态文明理论与生态社会主义的影响。与可持续发展一样,生态文明的提出也是源于对工业革命所造成的生态危机的反思。生态文明涉及生态和文明两个不同方面,其中,生态是自然科学的研究范畴。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海克尔提出生态的概念,在生态学中用以表示生物有机体与其他生物之间、非生物之间的关系。随着人们对生态问题的研究与深化,“生态”的含义被理解为“生物和人类与环境”的关系。20世纪20年代出现了“人类生态学”的概念,1967年,日本民族和人类学学者梅棹忠夫总结其30多年的人类生态学研究成果,强调自然环境、生态条件对文明史进程具有重要作用。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提出,文明包含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其中文化构成一个文明社会的精髓。对于这个由生态和文明两个不同“学科”词语组合形成的新概念,人们认识很不一致,与可持续发展一样,“生态文明”也是一个具有多义性和复杂性的概念。但其共同点是反思工业文明存在的问题,从人类文明的演进规律中寻找解决生态危机的方案,描绘超越工业文明的新社会图景。1935年,英国学者坦斯勒在海克尔的基础上提出“生态系统”的概念,为人们从更宏观的角度认识自然环境,也为运用生态学方法观察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可能。1978年,德国伊林·费切尔为批判工业文明和技术进步主义而使用了“生态文明”一词。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不少中外学者基于不同的文化语境,同时但又独立地使用“生态文明”一词,用以解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如1984年苏联学者在《莫斯科大学学报·科学共产主义》第2期发表《在成熟社会主义条件下培养个人生态文明的途径》一文,提出培养生态文明是共产主义教育的内容和结果之一。1987年,我国生态学家叶谦吉从生态学和生态哲学的角度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概念,认为:生态文明是既获利于自然又还利于自然,既改造自然又保护自然,人与自然之间保持着和谐统一的关系。同年,刘思华教授也提出:社会主义现代文明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的内在统一与协调发展。1995年,美国作家、评论家罗伊·莫里森(RoyMorrison)首次明确提出:只有通过人们的自觉努力,工业文明才可能迈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他还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三个相互依存的基石——民主、平衡与和谐,认为工业主义触角遍布全球,需要思考一种全球生态文明,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采取行动。2007年5月,我国人类学家张荣寰将生态文明定性为世界伦理社会化的文明形态,以“全生态世界观”为基点,提出中国需要“中华民族生态文明发展模式”,世界需要“生态文明进程”。“生态文明”理论被视为人类思想史上的巨大进步。但在很长时间内,局限于思想界和学术圈,外界关注度不高。西方学者主要是基于对资源环境的热切关注和焦虑,在西方文化框架内对工业文明社会生产方式和价值观念进行反思,通过抽象和思辨,讨论生态伦理、生态正义等问题,认为人类文明必将发生转型并走向新的文明形态,以拯救西方文明危机,但这种认识缺乏实践性与现实性。也有一些学者将生态学理论同马克思主义结合,提出了从唯物史观出发的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也要求人们按自然规律办事,反对无限地追求高消费,注重提高生活质量等,意图找到一条既能解决生态危机,又能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这种理论对于中国生态文明理论研究也产生了有价值的影响,但总体上还不够系统、不成熟,有许多空想的成分。在中国,真正的广泛讨论与重视“生态文明”,是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之后,其许多理论来自于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观察和思考。有学者将其进行了“两种思路”的归纳:一种是沿着“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的思路展开,把生态文明看作是人类应该和能够达到的最高级别的发展形态,是对未来的理想追求,在这个意义上,生态文明是一种价值理性。另一种是沿着“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思路展开,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治国理念体系,生态文明是一个可用的治国手段,在这个意义上,生态文明是一种工具理性。这两种思路代表了多数学者的共同认识。
生态文明的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被认为是代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一些重要著作和国际文件,如《寂静的春天》《沙乡年鉴》《增长的极限》《人类环境宣言》《我们共同的未来》等也都被认为是生态文明的思想来源。《二十一世纪议程》是人类建构生态文明的一座重要里程碑,它不仅使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最广泛和最高级别的认可,而且还使这一思想由理论变成了各国人民的行动纲领和指南,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念与制度基础,表明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具有理论同源性。同时,许多中国学者都对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可持续发展跟生态文明在提出背景与目标理念上具有内在一致性,都是对工业革命以来生态环境遭受大肆破坏的深刻反思,也都是对人与自然和谐理念的阐释。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不仅是为了解决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更是回答了人类作为自然的一员应以怎样的理念和发展哲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作为一种源于中国古代哲学和生产实践的发展范式,生态文明具有统领性、整体性、多元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等特征,其中最为鲜明的特征是可持续性;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要求,从文明的高度来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必将会带来生态文明的结果,两者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由此可见,在中国,生态文明理论更多关注实践性、现实性问题,将其与国家任务、国家战略紧密相连。原因在于,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价值目标予以大力推进。
(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球可持续发展共同前进
作为最早与国际接轨的领域,中国的环境保护理念与国际同步,并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倡导者、推动者。在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在各种正式文件和法律中出现的时间有先后,但当两者同时出现时,可以明显地看到:生态文明建设是治国理政方略,可持续发展是价值目标的实践逻辑。从时间上看,“可持续发展”先出现在中国的相关文件中,这是中国现代环境保护事业深受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影响、与世界同步发展的结果。中国以参加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起点,通过国内制定可持续发展政策和法律,推动国际可持续发展共识和行动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1991年6月,中国发起召开“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并通过《北京宣言》。1992年6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并签署《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此后,中国先后加入海洋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防治荒漠化等多项国际公约,并参与、推动相关谈判,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1994年3月国务院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为支持该议程的实施,同时还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1995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五中全会正式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党的文件中首次提出“必须把社会全面发展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确立为重要的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1997年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之一,“十五”计划也对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做了相应安排。2002年中共十六大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并提出了我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十一五”规划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第六篇予以安排。到此时,“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战略已明确提出,但从“九五”计划到“十一五”规划,主要是作为社会建设的内容加以安排。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是“生态文明”的提法首次在国家文件中出现。中共十七大报告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纳入小康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中。有学者指出:“生态文明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理念,以循环经济为发展模式,以绿色发展为核心价值,以社会公平为实践保障,以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为最终目的。”虽然该观点还是将生态文明作为工业文明的一个部分,但阐明了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十二五”规划第六篇“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虽然还是沿袭了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社会建设部分的思路,但增加了“绿色发展”的内容,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以“绿色发展为核心价值”的新观念,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国家。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升”了生态文明的位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治国理政整体布局,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统筹协调进行了整体部署,并在全面深化改革整体布局中,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并列。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实现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高度融合。“十三五”规划纲要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中国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有机结合,提出要“积极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2016年4月,中国发布《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方立场文件》;2016年9月,中国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2017年8月,中国发布全球首个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进展报告《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进展报告》。中共十九大报告继续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明确提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进一步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的重要地位,将阶段性目标的设定与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进行了衔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中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整体部署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有机结合,提出“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综合性目标体系。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在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的决心与行动。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进行系统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绿色发展道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另一方面也高度重视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相结合,促进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向实现生态文明转型。(1)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终极追求,也是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核心价值的体现。按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思路,中国形成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构成了完整的治国理念体系。从国家战略层面看,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发展是其中一项;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战;在到21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中,美丽是其中一个。这表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国的不可持续发展问题。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和可持续社会三方面的协调统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生态环境基础。(2)中国生态文明理论和实践是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贡献。在国际上,可持续发展自1992年提出以来,特别是2012年里约热内卢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以来,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都有了新的发展。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是对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实现方式的积极探索。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秉持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认真落实生态环境相关多边公约或议定书,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和引导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2016年5月,第二届联合国环境大会上发布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中国生态文明战略与行动》报告,为全球可持续发展、为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做出应有的贡献。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勾画的人类、地球、繁荣、和平、伙伴关系这个“5P愿景”中,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发布的《IUCN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全球标准》《IUCN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全球标准使用指南》中,都不难发现中国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如果说工业文明是西方社会对人类发展的革命性创新,那么,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则是东方智慧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贡献。”(3)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高度重视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建立了以宪法为依据,以专门生态环境立法为主干,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不仅由宪法确立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国家任务,而且专门生态环境立法大多已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立法宗旨,完成了可持续发展法律渊源化。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赋予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职权。1992年以来制定和修订的环境与资源法律大多确立了“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可持续发展”纳入立法宗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也明确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2020年制定的《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则在确立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的同时,体现了绿色发展、生态安全等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这些都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价值理念工具。
中国环境法典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并不是盲目地照搬外国环境法典编纂的经验,而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需求和必然结果。可持续发展作为中国环境法典的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可以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统一的、根本的精神指引和原则性规范,实现环境领域立法的体系化。可持续发展既能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保障实现“美丽中国”国家战略;又能展示“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博大胸怀、为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立法者将可持续发展这把“破解当前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作为中国环境法典的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采用国际通行的法律语言,不仅可以使环境法典成为中国对世界的贡献,在联合国《世界环境公约》谈判中更好展示中国立场、体现中国方案,在国际人权领域扩大与世界的沟通与交流;而且可以使环境法典作为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形成可以为他国所向往、可模仿、可借鉴的立法经验,引领世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结语
可持续发展具有多个维度。在理论上,可持续发展是认识论与方法论的统一体,具有“神形兼备”特征。其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基础上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态度,以及统筹人口、资源、环境三个向度,强调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根本方法,既可以作为环境法典的精神内核,也可以成为构建环境法制度机制的方法指引。在实践中,可持续发展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集合体,具有“知行合一”的品格。既有人与自然拥有“共同的未来”的价值追求,又有针对世界经济、社会、环境的现实状况设定“世纪议程”“千年目标”的具体方式,可以使环境法典围绕可持续社会、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经济的规范体系逻辑展开,成为“环境法典的逻辑主线”。但这更多是从价值体系层面的论证。编纂一部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的环境法典,还需要在如何将可持续发展与法典编纂的法教义学方法有机结合进行方法论探索。寻找“环境法典编纂的逻辑主线”,进一步深入到法典构造层面对环境法典进行具体的框架和条文设计,同样是一个重大课题。
注:为方便编辑,相关注释已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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