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2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编者按】
为了能够在宪法和环境法两个学科领域内,就宪法规范的实施具体化、环境法规范的宪法化等问题达成学术共识,推进学科协同研究,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西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承办的全国第二届“宪法环境法对话会”,于2021年5月29日在西南政法大学隆重召开。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重庆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30多所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人民日报》《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法学论坛》《东方法学》《中国法律评论》《求是学刊》《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报刊界、实务部门的近百位专家、教授和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主场设在维也纳国际酒店三楼会议室,本次会议全程通过腾讯会议进行了现场直播,共有2000余人次观看了会议的直播。
会议重点围绕绿色发展、环境立法法典化、环境权这三个主题展开交锋和交流,与会专家结合研究专长作了主题发言与讨论,会议成果对推进绿色发展、环境立法法典化、环境权问题研究、形成跨学科成果具有重要价值,为促进两个学科共同发展,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贡献出重要的智慧和力量。为了让公众能够完整地了解学者们纷呈的观点和思想,“全国第二届宪法环境法对话会”会务组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了会议实录,经发言人核实确认、授权公开发布,分六次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本次推送的是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教授、《当代法学》副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所作的总结发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明远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监察法学院副院长胡兴建教授担任主持人。
主持人:胡兴建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监察法学院副院长
胡兴建:各位老师,各位朋友,我们到了今天学术会议的最后一个方面,这个问题就是总结这一天的活动,这个环节有清华大学的王明远教授远程和我一起来主持,我们还是首先邀请王教授讲几句,因为对于今天的主题来讲,他是专家。
主持人:王明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明远:大家好,刚才胡老师已经开始我们这一部分的主持,因为会议就是进行了整整一天,非常的紧凑,内容非常丰富,我就是说按照会议的主办方的安排,最后的闭幕式环节中间由我和胡兴建老师我们两位来共同主持。
今天的对话会研讨会,我是从早晨一直是在线上听,有的时候音质非常好,有的时候可能不是那么好的,总体来说是很有收获,所以非常高兴来到了这样一个最后总结的环节。总结环节我们有两位教授,一个是刘超教授,一个是李海平教授,他们两位来对今天的会议来做总结,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那么具体的我请在现场的胡老师来主持,谢谢。
胡兴建:好的,谢谢。当年苏格拉底在跟他的朋友和学生在一起探讨这一问题的时候,他们一个个的探讨什么是正义,最后是和大家说,我们就像一群POS机,看到每个正义的概念,我们都冲上去好像吃一番,但是到最后非常不利,我们依然不知道这件事情。我想今天听了一天的学术会议之后,可能大家也会有这样的感觉。因此这个时候我们迫切需要有人给我们回顾一下总结一下,这也是我们闭幕式这个环节的主要任务。我们今天的闭幕式有幸请到了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刘超先生和当代法学的副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海平先生。他们二位,一位专注环境法学的研究,一位侧重宪法学研究,接下来我们就有请二位进行进一步的对话与总结。
一、通过“绿色发展”深入对话实现两学科话语体系研究范式的提升
发言人: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刘超:谢谢主持人王明远教授和胡兴建教授!非常荣幸有机会参加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和西南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第二届宪法环境法对话会”。我是华侨大学法学院刘超。我与另一位总结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有一个分工,根据李海平教授的安排,由我来总结上午两个单元的引导发言和主题研讨,李教授总结下午两个单元的专题研讨。领受这一任务,我深感荣幸,也倍感压力。我将张震教授的这一安排,理解为对我认真听会、深入学习的要求,现在到了检验学习成效的时刻。如果我在总结中,归纳各位教授的观点正确的话,要感谢张震教授的信任没有错付;如果说存在归纳不足的地方,也不要怪张震教授所托非人,我认为文本独立于作者,我们作为读者有解读的权利,包括“误读”的权利。
上午的议程包括两个单元,第一个单元是两位会长的“引导发言”,第二个单元是对“绿色发展”的主题研讨。首先,我来谈谈对两位会长的引导发言的学习体会。学习两位会长的引导发言的内容,我还将开幕式环节两位会长的致辞中蕴含的丰富信息包括在内。我将我对两位会长的致辞和发言的学习体会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两位会长归纳了两个学科对话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尊严。韩大元会长说,宪法学者环境法学者不同于其他学科之处,在于通过预防性法治,来实现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尊严的保障与维护,这是两个学科方向共同面临的问题。这是两个学科方向对话的内在逻辑。
第二个方面,两位会长认为,两个学科对话有共同的现实需求。第一,从我国当前的宏观政策、政治选择等方面看,党的十八大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在2018年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关于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丰富论述,都已经成为在我国进行宪法学、环境法学研究和制度建设的社会背景。这提出了将政治话语转换为学术话语、探究宏观政策与法律制度区分与衔接关系的现实需求。第二,从当前社会现状提出的需求看,疫情重新从政治体制、社会机制和民族文化等方面系统拷问了世界各个国家的上层建筑、顶层设计与文化底色,也提出了系统审视了法律体系、学术研究范式的现实需求。韩大元教授强调,后疫情时代,宪法学者、环境法学者的研究,需要共同面向人类发展的未来,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这是两个学科对话的外在的社会需求。
第三个方面,两个学科对话与合作的愿景。对话是为了更好的合作,共同促进学术研究品质的提升和推进国家法治的进步。两位会长对两个学科方向的合作进行了展望,我认为这也是对我们提出的一些要求或者指引。第一,要合作首先要有一种开放的心态,两位会长在致辞中都为我们展示了两个学科的知识与规范不能故步自封,要有开放进取的心态接纳各种新知识新理论;第二,要合作还要有对两个学科各自的价值基础、命题论域、路径与边界的相互尊重;第三,要认识到相互的借鉴与汲取以共同提升的可能。比如,吕忠梅教授强调:“如何把宪法规范的实施路径具体化,如何在国家生态文明战略上把环境法规范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对于环境法治的成熟至关重要。”韩大元会长强调:“环境权、生态文明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很多新的思想、新的概念,拓展了宪法学的研究范畴,尤其是后代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应当关注的,环境法学界的思考对于宪法学界的思考是有帮助的。”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两位会长的谦虚,同时也可以理解为两位会长对于两个学科方向深入研究的指引。
第二个部分,是我对于两位会长在“引导发言”单元对于此次对话会的三大主题的引导发言的学习体会。此次对话会有绿色发展、环境法典、环境权三大主题。第一,关于“绿色发展”主题,吕忠梅教授首先对作为一个政治命题的“绿色发展”进行了详细的阐释,进而引导与会者思考,应当如何从法学、宪法学和环境法学解读“绿色发展”。吕忠梅教授认为,与“绿色发展”概念直接相关的是“可持续发展”概念,辨析了“可持续发展”与“永续发展”概念的关系。进而,吕忠梅教授从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可持续发展对时间尺度的强调、可持续发展对空间尺度的拓展等三个方面为我们解析了现代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内涵的发展与演进。吕忠梅教授还阐释了三个“共同体”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核心内容,这些是研究“绿色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韩大元教授梳理了中国宪法史和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环境资源保护政策,启发我们放宽历史的视界,将“绿色发展”放置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历史实践的政策演进中思考。
第二,关于“环境法典”专题。关于环境法典,吕忠梅教授提出了三个需要去讨论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编纂一部生态文明的法典,还是一部以污染防治为核心的法典?第二个问题是以一个什么样的逻辑来编纂?用一个什么样的概念体系来统摄法典?第三个问题是如果编纂一部环境法典,现有多部法律该怎么办?这些是具体的需要共同去面对的问题,吕忠梅教授也介绍了环境法学界为了编纂环境法典所开展的大量前期工作以及取得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关于环境法典,韩大元会长提出来的问题是,法典文化是中国迫切需要的吗?他提出需要我们思考的是当前需要进入立法时代还是法律解释时代?他认为当前中国法治建设,较之法典化,我们更需要追求的是法律的实效性,这启发我们要去反思法典化是否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关于“环境权”专题。吕忠梅教授是我国最早系统从事环境权问题研究的学者之一,有关于环境权的系列的丰硕研究成果,今天的“引导发言”单元,吕忠梅教授主要是简要地概括了《民法典》中的“绿色条款”与环境权保障与实现的关系。韩大元会长提出,环境权是通过民法保护还是宪法保护?是不是写进宪法的权利才能作为基本权利予以保护?
我最后再总结一下我对于两位会长在“引导发言”单元关于此次对话会的三个主题的精彩论述的学习体会。这一次对话会虽然划分为了三个研讨的专题,实际上三者之间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在吕忠梅教授的“引导发言”中,“绿色发展”是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需要贯彻与落实的发展新理念。研究的环境法典,既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是通过法律话语来表达政治话语的重要载体,也是将我国关于“绿色发展”等宏观政策顶层设计法律化的一种必要的途径。关于环境权的讨论,实际上是关于编纂民法典以何概念作为逻辑主线的讨论。吕忠梅教授在组织我们开展研究编纂环境法典的工作时,一个基本思路是在研究与推进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时回避与搁置关于环境权等有理论争议的问题,但我们可以作为一个学理问题展开充分讨论。韩大元会长的“引导发言”引导和启发我们就对话会的几个专题从根本性和前设性认知层面进行理性反思。
我总结的三部分,是此次对话会第二个单元关于“绿色发展”主题研讨环节几位教授的发言。首先是本单元的两位主题发言人,一位是秦天宝教授《论宪法视野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秦天宝教授论述,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原来的主要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的用途管制制度内容拓展到对城乡空间、山水林田湖草等空间的全领域、全要素、全过程的管控。作为一种治理理念与治理体系的国土空间管制,需要有充分的基础与依据。秦天宝教授从解释论与立法论这两种路径分别展开分析,论证了如何完善宪法相关规范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供权威的统一的法律依据。第二位主题发言人为张翔教授,张翔教授首先阐释了我国《宪法》具有非常强的规范性内涵,“绿色发展”写入宪法序言,具有正当性和规范性,以此为基础,体系化地阐释了“绿色发展”的宪法内涵。认为“绿色发展”只是国家任务中的一项任务,国家在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时还需要实现其他的目标,环境保护是一种国家义务,一方面来自于国家义务条款,也可能来源于基本权利条款。张翔教授进而从宪法法理角度阐述了绿色发展的国家义务实现路径与编纂环境法典的关系,这为环境法学界当前开展的环境法典研究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本单元“主题与谈”环节有七位发言人。夏正林教授的发言认为,现实中各种价值可能会有冲突,但一旦进入法律,需要相互融合,形成一个价值结构;进入规范体系中的价值应当是平等的,不应当有高低之分。并认为当前的绿色价值的没有明显效果的原因在于主要还是在原则层面去追求,没有在规则层面去追求。那么,我的问题是,进入法律中形成价值结构的诸多价值,是否存在一个价值顺位的问题?林彦教授在发言中认为,从规范层面看,宪法文本中,除了“生态文明”之外,另外一个处理代际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计划生育制度,二者都属于与经济发展如何协调的制度安排,生态文明更多强调当代人的利益,计划生育更多强调对后代人的关照。林彦教授的发言为我们展示了一种更开阔的关联性研究视角。程雪阳教授在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进行了溯源梳理的基础上,认为当前异化了该制度,当前以产权的歧视与产权的不平等作为基础,这个基础并不符合宪法的要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方式与市场经济规律、宪法规定不一致,分区管控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原则与规范?程雪阳教授的发言富有批判性,能从制度逻辑与运行机理上给人以启发。焦艳鹏教授阐述了后疫情时代绿色发展的法律安全观,认为此前的法律安全价值主要通过刑法予以保障,后疫情时代,宪法、环境法可以安全观念作为连接点,环境法对于非传统安全的保障与实现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刘洪岩教授论述了绿色发展与环境法典编纂,对未来如何编纂绿色环境法典,从国际视野、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制度与经验,以及绿色产能、绿色贸易、绿色投资合作立法、推动绿色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这些属于编纂环境法典、推动绿色发展亟待回应的问题。张忠民教授从环境宪法和宪法环境保护内容的基础理论研究、宪法环境权基础理论、宪法环境权实施的具体路径等角度梳理与归纳了既有相关研究文献,进而辨析了两个学科方向在研究中的差异性特征,也提出需要共同去回应的问题,比如说有没有融合的可能性?如何去交流?是否需要对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和学科方向需要共同去进行梳理。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人是温泽彬教授,他认为宪法规定更主要是从完善环境保护治理体系治理能力这个角度去展开,还认为流域机制更多是属于倡导性的,没有实际的制度来予以保障。但实际上,我国已有关于流域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
最后,我想再归纳以上几点学习内容,即谈一下对各个单元研讨的总体评价:第一,两个学科实现了真正的“对话”。两个学科的学者在研讨中开始有了研究问题的交叉、重叠、甚至是分歧,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有立场、基点、逻辑与路径上的差异,但这是真正学科对话的意义,不是谁来说服谁,而是在对话与交锋中相互促进与提升。第二,这是相互尊重、互有受益的“对话”。在此次的学科对话和既有的研究中,两个学科方向的研究或者基于学术自觉或者基于解决问题需要,开始更多地关注两个学科方向的各自的理论体系、话题体系和规范体系。第三,这是一次面向未来的“对话”。在两个学科方向学者总体呈现开放、交融、相互尊重和借鉴的基础上,在一些具体问题研究中,在相互的话语体系、研究范式,尤其是一些具体制度层面的关注、研究层面还有提升的空间,不过这也是开展“对话”的意义,为以后的更深次“对话”提供了空间、提出了需求。
胡兴建:好,谢谢。接下来我们有请李海平教授。
二、通过“环境权”和“环境法典”对话实现凝聚宪法环境法学科的理论共识,推进问题研究的科际整合
发言人:李海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法学》副主编
李海平:谢谢主持人,谢谢主办方的邀请。参加这个会创造了我人生的一个记录。第一次做会议总结不仅是第一次做会议总结,而且是第一次这么认真的听会,基本上在此之前我认真地拜读了我们所有的会议材料,几乎是一字不差啊,而且今天的听讲座或者说听会是有史以来最认真的一次,认真听讲,认真做好笔记。
当然了由于当老师多年可能记笔记的能力我觉得有点退化了,所以记的不是很全,也不是记得很准,我就谈一些我学习的体会。
那么下午这两个单元一共是8位主题发言人和14位与谈人做了发言。另外还有6位自由讨论环节的发言人参与了讨论。
那么整个下午这两个单元的讨论,我想用这么几句话来概括,一个是高手华山论剑,理性交锋不断,观点精彩纷呈,思想火花四射,既有学术共识,也有理论证明,彰显对话本色,道理若显若明。就是我们明白了很多道理,但是的的确确也还有很多分歧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讨论。
那么在第一个环节讨论中,学者就环境法典的问题的讨论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否应当法典化的问题,也就是环境法是否应当法典化,第二个就是应当如何法典化呢?
那么在第一个问题上,我原来想象的这个问题可能会展开激烈的纠纷,没想到大家几乎可以说是高度的一致,这个都赞同环境法的法典化,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环境法典化它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比如像王旭老师,他主要是从政治角度做出一个论证,在他看来法典化是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些基本精神和理念,他列举了几个方面,比如说法制统一的思想,比如说制定最紧迫的法律的思想,比如说生态文明思想等等,同时它也展开了从法律层面的论证,在王旭老师这个基础上,其他老师涉及到主题的也不同程度上的弥补了相应的理由。
我体会的就是通过法典化可以使得行政环境法更加的体系化,的确是这样,虽然我学的这个环境法其实比较少,但是我参与地方,在我们吉林省参与省里市里各种立法或者一些实物的论证比较多,也感受到就是这个环境法拉拉杂杂,中央的、地方的,它体系化的程度是比较低的,内部的冲突也经常看到,还有提到的说还可以通过这种法典化进行。
用多样的理由来证成的环境法典化,这是第一个。第二是关于如何法典化的问题,可以说是第三单元讨论的重点,涉及到一些法典化编撰的具体问题,在宏观层面,比如说环境法典化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我如果没记错的话,实际上我们吕老师在引导发言当中就已经提出这个问题了,那么在下午的讨论当中多多少少也有所回应,我没有记全这个名字,我就不说名字了,有的学者就提出来二元法权结构,所谓这种二元的法权结构,我理解他要讲的就是一条线是国家保护,一条线是环境权形成这种二元法权结构,还有的是主张一元的这种结构,就是以国家保护义务作为线索展开环境法典化的编撰。那么还非常遗憾的是我们环境法的学者特别强调环境权,但是很少有学者提出来以环境权作为我们整个法典化编撰的起点,或者围绕这个逻辑线索展开,好像在这个环节的讨论中,无论是宪法的学者还是环境法的学者似乎都没有提到。
那么这是在宏观层面的,中观层面就涉及到结构问题,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应该是汪劲老师就环境法典编撰的体系结构分为几章,各章的都是什么样的内容,甚至我看节都已经列进去了,我觉得这属于中观层面的问题,那么还有微观层面的问题,微观层面的问题,我们巩固老师通过回顾生态和环境这两个概念发展变迁的过程,它最后似乎证成了一个法典的名称,叫生态环境法更为适宜,甚至你都预测了是吧?也许是我理解错了,这个名称很可能就叫生态环境法律。
还提到了微观层面的党法党规和国法如何衔接的问题,我们张海嵩老师应该是谈到了通过转制条款,使一些党规能够进入到环境法典的体系当中,什么党政双责,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这些都可以纳入这个体系,当然是通过转接或者引制的方式。关于这个环节的讨论的大体内容呢应该说很有成效,但是我觉得也有一些遗憾。遗憾的就是环境法典主线到底是什么,并没有展开充分的讨论。
第二个我觉得国务院全国人大法工委他提出来把环境法典也好,还是行政法典也好,还是行政法的基本法也好,它是纳入到行政立法领域的问题,好像没有充分展开讨论。我觉得四个字它不是轻易写上去的,也不是简单的背后的一种政治考量,它背后是有法理的和法律的基础的。对一个领域法,我们有没有可能公私法大杂烩起草的法典,这背后是需要有相应的理论支撑的,但我觉得这个方面的问题可能还没有充分展开,这是第一个环节,第一个单元。
第二个单元的讨论要比第一个单元就是下午第四个单元要比第三个单元的讨论要激烈得多,应该说也产生了可能很多的理论上的证明。时间关系我只围绕一点这个证明来看,就是环境权是权利吗?如果是权利它是什么权利的问题。那么关于环境权是权利吗?大体上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就是宪法权利说或者基本权利说,我们环境法的学者基本上是坚持这样的观点,至少今天到会的各位老师是这样的观点。还有第二种观点,当然我们宪法学界以王锴老师为代表的,他也是坚持这样一个观点,这第二种观点就是法律权利,像范进学老师也坚持这样的观点,后来也有几位老师也支持这样的一种结论。还有一种我觉得刘志刚老师提出来的叫法益说,我理解的是法益说它既不是一个宪法人基本权利,也不是作为一个法律权利,而是作为一种法益。实际上在我看民法的材料,尤其最近在思考个人信息保护这方面问题的时候,我就发现民法上实际上这方面的讨论是比较多的,它的权利的定位或者是法益的定位,决定了它整个调整的结构和调整的模式都是有很大差异的。所以今天我觉得刘志刚老师给我们贡献了一个,至少在我看来就是说法益的保护的模式不是权利保护模式。
那么关于这个争论的核心就围绕这个环境权到底是不是基本权利在法律权利这个层面,应该说共识还是比较多的,不是基本权利,范进学老师从几个方面展开论证,他说环境权它是一个政治决策段的产物,它是阶段性的一个产物,它能不能可塑、具不具有可塑性,还有就是说人权和基本权利不可通约性,我附和一下范进学老师的观点,就是说人权和基本权利是不可通约的,人权只是一个道德上的理想,一个价值的追求,而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上的一个广义上的法律权利,它是具有特定的规范内涵,规范结构和规范效率的。所以我们不能把一种道德上的理想和基本权利等同起来等等,它展开了很多这方面的论证,但是也有的就是坚持基本权利说,主要从这么几个方面,一是环境权是可以个人化的,像王小钢老师,还有王锴老师都是这样的观点;第二就是环境权,即使我们把它界定为客观法义务,那么客观法义务也是可以主观化的;第三就是王锴老师还举了德国这个案例,在他的解读来看,似乎德国的判例就承认了宪法上的环境权,关于这个问题我就做一个最后的追问,我觉得这个问题讨论的比较深,争论也比较激烈,我认为还有几个问题,一些细节性的问题似乎没有提到,这个恰恰是我个人的疑惑。
第一个就是基本权利肯定说往往以国际的人权文件作为依据的,我仔细阅读了一下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大家再去推敲一下这句话到底是赋予了人权环境的一种义务,还是一种环境的人权,我怎么觉得像一种义务,这是第一个。第二就是比较好的借鉴,我们很多学说国外有多少国家环境权是吧?注意没有国外的承认环境权的国家,绝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我们又怎么来看待像发达国家实际上承认环境权的,但在宪法上承认环境权并不多,当然了在宪法不承认环境权不等于在法律上不承认,它的请求权的行使和它约束的对象是完全不一样的。还有第三个环境权到底能不能够独立的问题,它是必须要依附于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存在,还是它能够独立行使?这个是能够证成环境权的,我认为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最后一个这个独立环境权的模式和这种国家目标条款保护的这种模式的利弊分析问题。我有一个担忧,就是如果我们真把环境权写进宪法了,一定是一件好事吗?总之这两个单元的讨论是非常富有成效的,凝聚了诸多理论共识,增进了宪法和环境法两个学科以及学科内部的彼此理解,推动了问题导向下,宪法和环境法之间的科际整合,当然由于时间关系仍然有诸多问题,只是点到为止,未展开充分讨论,我们期待下一次的对话会能够再次聚首叙说未尽之论,继续深化讨论主题,取得更加辉煌的讨论成果,好,谢谢大家。
胡兴建:感谢两位教授的总结,他们的总结深化了我们今天的对话与讨论,进一步凝练了今天对话的主题,也进一步明确了各学科之间的对话与交叉,讲述未来学科新闻科发展与学术研究的方向,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在此要插入一个环节,主办方宣布第三次对话会议的相关情况。下面我们有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教授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翔教授。
发言人: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所教授、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秦天宝:好。感谢胡院长,感谢主办方,刚才我们海平兄他在最后提了一个追问,我觉得追问的特别好。他去查阅了一下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会议16个宣言的第一条,这个非常重要,就是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会议及其所通过的宣言,相当于是我们从西方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我不能说它是起点的,但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这个日子我们做环境的话经常提仿佛就在昨天,现在回头一看,明年就是50年了,想起来有点吓人,但是这样的一个重要的日子非常的值得去回顾,也值得我们去深入去探讨。所以在这个背景之下,我们就想着说,明年也许我们会结合这样的一个主题,结合人类环境宣言,50年这样一个契机,由我们两个研究会来共同再次举办这样一个会议,然后我们在两个会长的商量之下,包括主办方的积极的配合之下,我们挑选一个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保持着非常紧密关系的一个高校,具体是哪个地方,我们要请张翔教授来介绍。
发言人:张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张翔:我们这个会议应该说论坛是成功的,其中一个表现就是有很多的单位想办法,因为在我们第二届论坛的议程发布之后,在我来这里之前已经有学校跟我联系,表示说想承办第三届的论坛,我都还没有来得及跟韩老师和吕老师汇报,本来想说今天开会的过程整体汇报,结果还没有来得及汇报,我们的明年的承办的机会就已经被这所著名的高校抢走了,所以说明我们论坛应该说是有吸引力的,成功了,我就来宣布明年我们第三届论坛将由天津大学法学院来承办,刚才天宝跟我建议说,我们是不是今天请第二届论坛的组织者和第三届论坛的组织者一起到前台来,这个一方面对第二届论坛的组织表示感谢。另外一方面,第二届论坛的组织者和第三届论坛的组织者握手,也表示一个交接。
发言人:谭宗泽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监察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谭宗泽:最后代表我们承办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科、西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说两句,我们偏居西南一域,所以非常期待和渴望大家到我们这里来传经送宝。今天各位嘉宾的到来让我们蓬荜生辉,所谓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在深,有龙则灵。我们非常感谢大家的莅临,我们的工作上如果有照顾不周的地方,请多谅解,也恳请大家在今后的日子里继续关注、关照、关心我们的宪法,关心行政法学科,关心我们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谢谢大家,我们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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