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2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编者按】
为了能够在宪法和环境法两个学科领域内,就宪法规范的实施具体化、环境法规范的宪法化等问题达成学术共识,推进学科协同研究,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西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承办的全国第二届“宪法环境法对话会”,于2021年5月29日在西南政法大学隆重召开。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重庆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30多所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人民日报》《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法学论坛》《东方法学》《中国法律评论》《求是学刊》《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报刊界、实务部门的近百位专家、教授和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主场设在维也纳国际酒店三楼会议室,本次会议全程通过腾讯会议进行了现场直播,共有2000余人次观看了会议的直播。
会议重点围绕绿色发展、环境立法法典化、环境权这三个主题展开交锋和交流,与会专家结合研究专长作了主题发言与讨论,会议成果对推进绿色发展、环境立法法典化、环境权问题研究、形成跨学科成果具有重要价值,为促进两个学科共同发展,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贡献出重要的智慧和力量。为了让公众能够完整地了解学者们纷呈的观点和思想,“全国第二届宪法环境法对话会”会务组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了会议实录,经发言人核实确认、授权公开发布,分六次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本次推送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建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海嵩教授所作的主旨发言,西南大学法学院赵谦教授、甘肃政法大学史玉成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巩固教授、贵州大学法学院方印教授、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彭峰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杜辉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杜建勋教授进行了主题与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徐祥民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高利红教授担任主持人。
主持人:徐祥民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徐祥民:现在开始,这个单元由我和高利红教授共同主持,我来自浙江工商大学,高利红教授,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家都很熟悉美女教授,不过我也受高利红教授的领导,我受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今天这个阶段相当于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教授,给大家主持,为大家服务。对宪法学和环境法学的对话会,我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是一个受益者,同时也是一个有责任为对话作出一定贡献的人。
不管是现在主要精力致力于环境法学研究的学者,还是曾经在宪法学学科当中做过几年研究工作的一个人员,都有责任为宪法学和环境法律的对话作出贡献。所以我也希望今天我和高利红教授的主持这一段能让大家满意。
那么我们这个阶段我和高利红教授也做了一个分工,按照前面的惯例分成两段,前面主题发言阶段由我来主持,后边的主题与谈阶段由高利红教授来负责。我们现在就进入到主题发言阶段,第一发言人王旭教授,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我特别崇拜的一个高校。下面我们用热烈的掌声请王旭教授发言。
一、环境法典编纂的政治基础和法律理由
发言人: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王旭:感谢徐老师。很荣幸能够受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和环境法学会的邀请,张震教授邀请能有这个机会就跨学科的问题表达一点我学习的体会。上午我是特别受启发,两位会长的导演发言和两位秘书长从各自学科的逻辑给我们做了很好的铺垫,我深受启发。我这个单元给我分配的主题是谈一谈法典化的问题。我觉得对这个问题上午韩老师有一个特别好的问题意识来破题,就是在今天这样一个时代,法典化它的一个正当性和领域究竟何在?
尤其是到2010年,我们就已经宣布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后,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又把它升级为法治体系这样一个带有重大创新命题的概念之后,法典化到底它的这样一个正当化的依据,我想也是从韩老师启发里我做了一点思考,如果我们回顾从18世纪以来这样一个欧洲的法律化运动,我们可以看到它是有几个内在动力的,如果对他自己的内在动力,今天中国倒的确未必还需要复制,也不可能复制这样一种历史的成绩。
第一个当然就是理性主义,我们都知道,因为法典代表着一种伪理论的最高峰,我们认为人的理性可以通过概念的搭建建构一个没有漏洞的一个规则整体,这是一种理性主义的迷梦是吧?
那么第二个实际上就是基于民族国家的建构,就是法典它是政治意志的法律决断,在这个过程中它可以凝聚一个基本的共识,推动一个民族国家的建构,非常典型的1871年的德国的德意志的宪法可能起到了这样的一个功能和作用。
那么第三个当然就是法律的话,它也是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一个基本的工具箱,那么这是我们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它有一些基本的功能。但是从今天的中国,我想这三个动力不足以支撑我们再进行发表辩论理性主义,我们非常需要警惕它内在蕴含的一种狂飙突进的迷梦。从小平同志讲,我们是摸着石头过河,而不是一蹴而就的进行所谓的顶层设计。民族国家的建构我们显然并不是靠法典来推动的,我们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政治意志的决断来保障。那么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看,在大数据运用的今天,我想我们的法官要找到能够作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的这样一个依据,其实也未必要借助法典的形式,有的时候通过数据分析集成它就能够做到。
但是在这样一个思考的延长线上,我觉得编纂法典在中国还是有一些我们特殊的一些考虑的,尤其是对于环境法律的部门,上午学到了很多,环境法的前辈和同仁让我受益良多,我觉得如果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这样一种判断,在这三类可以去探索法典化的过程中,我觉得环境法的领域就是最充分的。
那么为什么今天上午吕会长讲的,我特别同意法典化编撰它是个政治决断。最早做出编撰民法典决断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那是一个政治决断。所以法典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意志运用的过程,它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技术搭建的过程,也就是我们必须在一定的政治站位来看这个问题。
我确实从这个角度有几个具体理论可以支撑环境法典阶段,第一个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交汇点,我们都知道思想它一定要有制度的载体,在现在已经成型了习近平的具体领域的思想,只有环境法是这两个交汇点,也只有环境法是他思想的交汇。
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把总书记的治国理政的精华变成制度载体的最佳的典范和契机。这是我想从政治上来分析的。
第二个从政治上来看,它完全符合总书记关于在新时代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判断。我们学习总书记的法治思想,我观察到他有相当多的对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精品的产出。我记得总书记讲过两句与环境法的法典化最相关的话,我觉得第一句话他讲在中国实现法治统一,维护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尤其对于一个单一制国家来讲更是如此。
我想法典化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维持维护法制统一。因为在中国我们法律的层级很多,法律的渊源很多,透过这样一个编撰的过程进行相应的立改废释,实际上它是维护法治统一的必须。而且总书记在去年的工作会议上用的法治是三点水的制度,它不是用制度的制度,跟我们宪法第5条还不一样,所以我想这个里面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就是说透过法典化保证治国理政不被碎片化。
保证治国理政不会沦为各自为政,我觉得总书记他的战略就是考虑这个问题,尤其在环境保护领域,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地方标准地方的做法,地方的差异化那是非常大的,如果没有刚性的统一的法律来统治,他可能就会被其他的价值就是账面上讲可能就会被牺牲掉,所以我想这是总书记他的一句话。
那么总书记关于立法还有一句话,他说我们现在应该立什么法?他说要立国家治理必备,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急需的一些制度,就是法典化它也必须要借助这样一个可能性,要有的放矢。我想没有比生态文明建设更是国家治理必备人民必须的一个领域。所以这是从政治上来看,我觉得作为一个政治决断,它是有充分的总书记思想作为领军,因为这个话题不是一个纯学术的话题,所以我们首先可以从政治上看这个问题。当年的法典的话在18世纪的时候,他完成国家民族国家的建构,更是直接的政治意志的表达。
但是我们讲还要从法律的思维来看,环境法的法典化也有一些很重要的领域。第一个,它与民法典是不一样的,民法典的编撰它的核心线索,这也是吕会长上午屡屡提到的一个关键词。它实际上是以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关系作为一条线索,但是环境法实际上是一个领域法的法定法,它不是传统的部门法的法律法规,它是个领域,在这个领域里面它是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对吧?
政府跟企业,企业跟企业,我们的公权力跟私权利是权力之间法律的工具箱,既有公法的色彩,又有私法的色彩,它是公私合流的一个特点,所以在一个领域法里面尝试的法典的话,我觉得这是中国可以尝试的。它跟民法这样一种以法律关系作为一个基本对象的这样一个逻辑,显然是不一样的。
我想环境法的法典化它其实是能够体现中国的很多传统的智力智慧,这个是特别受韩老师上面的启发。韩老师对于100年来中国共产党人权观的梳理,你看他对于自然资源的这样一种有效保护的利用就非常强烈,可以说正是因为我们对于这种资源保护的充分有效的利用,才为我们改革开放前的30年形成一个完备的国民经济的工业体系奠定了基础。
所以当年彭真在82宪法草案里面讲,为什么要规定国家所有,他说因为要适应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建设的需求,需要他必须要优化资源,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资源,所以这是有中国特色的。
环境法的法典化的话,它当然要有权利作为保障,但是环境权到底是一种人权还是一种民权,其实值得思考,因为在中国的文化里面,我们更多其实是一种民权观,而不是一种自由主义式的原子式的这种人权观。
韩老师上午也提到了,社会学其实就带有这样一种明确的完整色彩,那就是中山先生在三民主义理想的权利,是四万万人整体的自由和权利。
我想没有比自然资源更属于我们四万万,现在不讲四万万,14亿同胞可以共享的共富的共同收益的这样一种资源,所以环境权它很难是一种主观性的以请求权以个体权利来界定的一种权利。所以上午老师们也谈到,有的国家不承认很明确,承认它的可塑性的确是的,它更多是一种分配正义的框架,它作为一种政策性的权利而存在,所以我讲这是第二个。
那么第三个独特的理由就是跟中国宪法实施的模式是有关系的。我们不能设想中国的宪法进入法院,这不仅仅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允许,也是中国宪法的性质决定的。中国的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它实际上是一种制度设计性的宪法,而不完全是规范适用性的宪法,对吧?那么环境的国策条款正是这种制度设计性宪法的典型反应,所以我是在政治上找了两个理由,学术上找了三个理由,我觉得比行政法的法典化比教育法的法典化,应该说都更加的充分在理论上。
那么最后我表达一点,那么从宪法学科来讲,对于这样一种法典的话,我们有没有担忧?
我觉得有一个担忧,它有可能会形成环境法自身的宪法化,就是一旦这个法典形成以后,它成了一个封闭的规范体系,规范体系里有了环境法自己的宪法原则,宪法条款。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进行合宪性控制,其实是有难度的,所以总体来讲,我个人的一个判断是乐见其成也觉得大有信心,但是对宪法学如何整合部门法也提出了更多的更大的新的挑战。
有了这个法典以后,环境法学者还跟不跟我们宪法学者对话,我觉得可能还要再继续给我们对话的机会是吧?所以这个就是说表达一个对未来的期许,同时也是一个担忧,主要是我就讲到这里。好谢谢大家。
徐祥民:谢谢王旭教授的精彩发言,既有对当今法典化的时代必要性的审慎的思考,也有对推动环境法法典化的合理性的系统阐述。非常感谢王旭教授,大家再一次以掌声感谢王旭教授,还有别的更重要的事情他要离开会议了,我们用掌声为他送行。好,谢谢王旭教授,那么下面发言人是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建学教授,大家用掌声欢迎。好谢谢。
二、从宪法审查的角度对环境法法典化的思考
发言人:王建学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建学:谢谢徐老师,感谢宪法学会和环境法学会,也感谢西南政法大学,感谢张震教授,非常荣幸有机会来参加这次会议的学习。我向会议提交了一篇论文,这篇论文是围绕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宪法和环境法问题来展开的。这篇论文实际上是两年前有幸承担环境法学会关于环境法典项目的一个成果。
我本来是有一个关于法国的环境宪章的相对比较大的一个研究计划,对它的每一个条文也就是10条正文写一篇专题论文,然后形成一个系列论文,但实际上只完成了三篇,也就是第1条的实体性环境权,第5条的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也就是提交今天会议的这篇,然后还有一篇是第7条的环境公众参与原则,这些论文实际上都是在环境法学会的课题的思路之下展开的,其中后两篇已经分别在《苏州大学学报》和《法国研究》中发表,所以我也想借此机会对环境法学界的各位前辈表示感谢,也向期刊界的各位前辈们表示感谢。
但是我今天的发言不会限于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而是想从宪法和宪法审查的角度,来向各位汇报一下我关于环境法典化问题的一些粗浅的想法。有一个题目,叫作“宪法视角下的环境法典化三题”,由于这篇论文只完成不到一半,所以我没有正式提交,由此给各位老师特别是与谈老师先行表示歉意。
那么首先我想我们今天讨论中国的环境法典的问题,我觉得首先其实我们肯定是能够形成一个基本共识的,也就是在中国而言,环境法典化我觉得其实是必要的,而且完全是可行的。特别是作为我们两个学会对话的一个重要的成果,尽管今天的会议还在召开还没结束,但是我想我们的会议肯定是一个成功的大会、胜利的大会,而且一定能取得关于环境法典编撰这个问题的一些共识。
回顾我们中国的宪法和环境法的发展,其实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一种法治体系的进步,从宪法这一侧来看,从七八年宪法首次写入环境保护的条款,然后到82年宪法,然后以及到2018年生态文明等等,一系列的重要的理念出现。从环境法的发展来讲,1979年环境保护法施行,然后后来随着我们环境法治实践的发展,环境法治体系实际上也已经都在扩充,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
实际上关于环境法典化,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的环资委的一个工作报告里面,在03年的时候,实际上已经确定了一个基本的思路了。这个思路按它的原话来讲,从法律体系来看,应努力建立由环境与资源基本法,然后单向实体法,还有程序法等构成的完整的法律体系,然后逐步向制定统一的法环境法典过渡。这边实际上已经有这样一个未来发展的计划,目前来看实际上我们已经形成了环境与资源的基本法以及单项的制定法律,依法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管理法律,包括40部左右的法律,60部的行政法规,然后还有600多部的行政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的立法的文件。
近几年应该说在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之下,环境法法典的编撰的工作,我觉得也面临着一个最好的发展机遇。所以从各个方面的因素来看,环境法典对环境法治以及环境的治理,它的现代化本身也会产生良好的效果。目前通过我的学习,我感觉环境法学界实际上对于环境法典化应该说是有一个比较一致的意见,就是要实现适度的发展方式。
关于这一点我想我也没必要重复,但是我想附和一下,从宪法的角度来讲,环境法典它的编撰实际上是有助于落实宪法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什么原则?就是法律安全性原则。比如说法国的环境法典编纂,实际上也有这样一个考虑,通过编撰一个结构比较合理内容清晰比较系统的环境法典,可以让环境法的体系能够更加地完整,更加地成熟,然后也可以让环境法能够得到更好的解释实施和适用,同时也可以有助于公民的更好地去接近环境法。所以从这个理由的角度来讲,我觉得宪法本身它其实对环境法的法典编制是有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安全原则作为基础。
那么接下来我就想从宪法的角度提供三点思考,分别是第一是环境法典编纂的宪法权限问题,第二个是环境法典的形式和结构的问题,以及第三个是环境法典与宪法审查之间的关系问题。
首先环境法典化它的宪法权限的问题,我觉得这个地方其实我们也可以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就是环境法典化,他们实际上涉及到宪法上的立法权的分配,那么我们也必须从宪法上关于管理立法的权益计划来考虑管理法典它的编纂,并且给这样的法典编制提供一个稳固的规范的基础。比如说在法国宪法里面,法国的法律实际上包括了法律和法规,之所以这样的结构构成,实际上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在于法国宪法里面它关于议会和政府有一个环境保护方面,立法权的基本划分。在我们国家应该说全国人大常委常委会来编的这个环境法典这个应该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我觉得有一个问题可能需要注意一下。我们在编纂环境法典的时候,实际上也要注意到与法律相对应的行政法规的体系。因为如果说我们阶段的环境法典可以解决环境法律之间重复冲突,那么环境保护类的行政法规实际上同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所以我们在编撰环境法典的时候,也要考虑到行政法规以及可能行政规章等。
那么第二个结构和形式的问题,实际上就涉及到刚才跟权限相关的,我们要从纵向上来注意到环境法典跟法律以下的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它们之间的相互配合。法国环境法典就包括了法律部分和行政法规部分,虽然我国没有必要采取这种结构,但也同样需要在形式和结构上注意到环境法律的法典化和环境行政法规的相应法典化的配合,甚至还要考虑到法典与地方性法规等的体系性关系。
第三点就是环境法典的宪法审查,前一段时间张震在法学杂志上专门为此写了一篇论文,我自己主要研究法国的环境法典与环境宪章以及这两者在宪法审查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我在学习法国的实践后觉得总体上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吧,环境法典的宪法审查实际上会在区分领域的基础上区分审查强度,上午张翔老师提到,就宪法审查而言的,环境法的审查的密度应该说相对比较宽松。进一步地,在环境法的不同领域,其实也是存在审查强度区别的。从法国的实践中,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环境领域不同,审查也有不同,比如说风险预防原则,比如说环境公共参与原则,它在不同的领域,它的审查力度实际上也存在这个领域,所以在审查实践我们也要具体的去区分。
最后附和和回应一下刚才王旭教授提到的一个担忧,就是在环境法典编纂完成后,是否环境法就不再跟宪法对话了?我觉得这个问题不需要去担心。至少从法国的实践来讲,他在对环境法典进行宪法审查过程中,实际上对于宪法,对于环境法,对于宪法学和对于环境法学其实都是有比较良好的促进作用,应该说审查实践的进一步展开,对于我们两个法律部门的沟通以及两个学科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以及协同进步还是有比较大的一个促进作用。
时间关系我就汇报到这里。
徐祥民:感谢王建学教授贡献的宪法学视角下的环境法典三题,题目没有初步展开,回头大家再研读建学教授的论文。接下来请汪劲教授给大家做报告。汪教授10分钟。
三、环境法典编纂的几个基础问题
发言人: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汪劲:好的我讲三点,每一点3分钟。上午我们其实对于实践这一块做了一个引导性的发言,我想就这个环境法典编撰,它的基本构成,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给大家交流和沟通,当然交流沟通包括构想都是我个人的。
首先我想说的是我们这个问题叫做计划没有变化快,原来我们是准备一个部门一共10~15年的时间来研究方面,吕老师我们刚开始设计的时候,2017年的时候,我们说要以中国的中青年环境法学者为主,因为10~15年以后,他们都已经成熟了。
实际数据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除了舆论体系的构建以外,我们是在18年的时候,考虑到这个理论体系的研究过于单一,是不是我们也能够做一个专家建议稿?所以19年的时候,我们也开始有中国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的研究开始启动。
我说计划没有变化快,早上吕会长也提到了,就是全国人大在4月21号公布立法计划之前,立即地开完工作会,当然这个工作就从我个人的看法来看,其实我们也做过一些法规的梳理,今天我们也过来谈必要性,大家都知道这个东西,我们这个工作为了立法的科学化,我们也运用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系统。
我们利用北大法宝的立法真实性。对我们环境法典监管有关的中央和地方法规论文做了一个初步的整理。实际上除此之外,国家基本法律和经济社会很多法律当中都有环境保护或者是资源合理开发这种生态保护,然后所以在这个基础上呢,我在想我刚才谈的三个问题啊,就是我们前期做了一些工作,我想从被上诉人和范围,推进路径三个方面,刚才我个人的关于辩论思路的问题,新的思路,现在的问题,我们是不是要画画这个形式,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那么目前这个生态环境领域所有保护和监督性质的规范,是不是应当先梳理。我们也做了大量的梳理,大概有了好几百万字的还有一个,这个条文有一个小组,我们是最高法院告知我们汇报他们参加过大概有1400多条,我们的梳理大概在8~900,为什么?当然条里面还有这个款项就不说了,但是这里头确确实实存在的一个问题,我们是不是应当大力支持?那么在前期访问过程当中,各个部门之间还是有很多不同的想法。早上吕忠梅老师也介绍了,有的是大家站在自己部门的立场上,一个问题。当然我希望是能够直接由全国人大的法工委也好,环资委也好,对他们来说应该是防范。
其次是适度的问题,适度的问题我也不多说了,因为今天也提到了,大家都在谈,第三个就是它的分类标准的问题,它的分类标准实际上就涉及到一个框架范围的一个构造。当然我们现在构造还在不断的调整,这是我个人的一个想法。我个人的想法是应当有关于这种行为的性质的不同,核对一下结合环境要素的内部把握。当然,我们现在还有一些个新的发展,比方说绿色发展的问题,你看看能不能得到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去怎么去纳入到这个范围当中去。
现在目前也是我们在讨论这一个问题,因为这里头既要进行公益事业,把总则部分的内容把它归纳起来,同时还有一个整合和转化的问题,这个呢都是我们在这个过程当中遇到的。我觉得我自己最后我想谈谈我们的我个人认为推进思路,刚才提到了,一定要打破部门立法的思维,现在因为纳入到行政法领域的话,可能就有这样的现象。
这样的话可能立法的时候由部门来掌管的话,那就是五花八门的。
那么在这个时间呢从目前来看,是不是今年年底前后应当有一个草案,时间上可能非常的来不及,所以一会我想跟大家说的这些问题,可能都是我们重点需要体现。还有一个就是法律责任制度如何,它不像民法典是以权利为中心。我们在这里有法律证据新的证据材料有问题。为了保持刑法的统一,我们是涉及还是不涉及刑事责任条款。为了保持民法典以及我们社会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和赔偿的问题,同时还有一系列的诉讼法上的一些程序。好了,我的发言就到这,谢谢大家。
徐祥民:感谢汪劲教授的三点思考,这三点思考应该是3×3,内容很丰富。下面请陈海嵩教授发言。
四、以规范方式体现环境法典编纂的政治性
发言人:陈海嵩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海嵩:谢谢徐老师,非常高兴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再次与宪法学的各位专家进行对话与交流。我发言的主题是,以规范的方式体现环境法典编纂的政治性。为什么要围绕环境法典编纂的政治性问题来进行报告呢?因为中国环境法典编纂具有两个大的背景,我们必须加以充分重视,第一个当然是要贯彻落实习近平的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刚才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已经做了充分的阐释,就不重复了。
第二点我觉得要特别的强调,就是说党中央对于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定位,其具有双重属性,在2019、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就反复的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既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也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同时具有强烈的政治性与业务性。
所以我认为在当前的历史阶段,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典,我们必须同时考虑它的政治性、学术性和实践性。针对环境法典的政治性,我们如何以学术的方式、用规范的方式来加以充分体现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作为学者而言,包括参与环境法典草案编写的具体工作,我个人的体会就是说这个问题实际上要达到两个要求,第一个是要符合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发展,弥合理论与实践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可能我这个表述不是很准确,但是客观上我们知道,近年来以党的领导为主要特点而进行的各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措施,极大的促进了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转型发展。环境法研究者不能够加以忽视这种普遍性的实践现象,必须在理论上加以解释和回应。
第二个就是要体现当代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最为本质的特征,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本质的特征肯定是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一个政治话语,体现的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决策,如何通过规范的方式、学术的方式,把它真正落实到法律里面去,基于包括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把它真正的体现到落实到环境法典的具体的条款里面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
从宪法依据看,可以做一个梳理。就环境法典编纂而言,主要第一个是2018年修宪后的序言第七自然段,然后再就是宪法第一条党的领导条款,宪法第9条第二款和第26条第一款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规定,同时包括宪法第89条国务院行使生态文明建设职权的规定,这是一个特别宪法委托。
那么基于上述这些宪法的依据,我认为,在中国环境法典编纂里面,最直接体现政治性的部分是总则部分中“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内容。基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多元治理、多元共治的基本要求。我们不能够仅仅的说规定政府的职责,还要根据现实中党政同责的要求,对党委的相关职责加以明确。总体而言,环境法典总则中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条款,我的个人观点认为,共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首先通过引致条款来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主要依据就是去年3月份中办、国办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在这样一个党内法规或者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里面,它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党中央机关、全国人大、国务院、两高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等等。即包括整个党和国家的主要的职能部门,对每个部门所具有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进行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这是环境法典中规定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根本遵循,所以首先要进行一个引致。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党委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条款,当然在理论上要处理的一个问题在于,根据法理,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不能对党委的职责做出直接规定。所以我认为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通过转介条款或者说概括性条款的方式,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国法与党规两类体系的衔接,这种方式也可以解决刚才王旭教授提出的关于环境法典封闭性问题的担心。实际上通过适当的立法技术,可以保障环境法典它具有与时俱进的生命力。本条款里面具体包括党政同责的基本性的要求,党委及主要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的规则等。
第三个方面主要是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这是落实宪法上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核心条款。分为4个具体条款:第一款是政府的环境损害预防责任,第二个是政府环境风险预防责任,第3款是政府的环境质量改善责任,第4款政府的环境应急责任。
第四个方面,要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与履行进行一个全面性的规定,这符合宪法第89条提出来的要求。这里面的内容相对较多,第一是政府向人大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制度,第二是以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为代表的多层级跨部门的职责整合机制。第三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约谈制度。第四是生态环境离任审计与终身追责制度。第五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是兜底条款,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个方面,我认为要专门在环境法典总则中加以规定的,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因为大家知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经成为最能体现中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最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措施,必须要在环境法典里面加以规定。我认为规定在环境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分是比较合适的。从性质上来说,它仍然是一个转接条款和概括条款。因为现在总体上来说,根据中办、国办发布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通过党内法规的路径来加以推进的,但是在国家法律里面必须有相应的转接条款来加以相应的衔接并进行有机的配合。在环境法典中具体包括两款,第一款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原则性的规定,第二款是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原则性的规定,这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省”两级体制的基本定位加以规定的。
所以我认为总体上来说,是不是可以从上述这5个方面来落实环境法典编纂的政治性要求,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谢谢。
徐祥民:感谢海嵩教授与大家分享关于环境法典编纂政治性问题的学术思考。这4位发言人都发表了精彩的演讲,学术观点非常鲜明,内容非常丰富,我们主题发言阶段到这里就结束了,下面将进行的是主题与谈人发表与谈的观点。我再把主持的任务交给高利红教授之前,我提这么个建议,考虑到学术会议常见的拖堂现象,我们已经拖堂了,也考虑到上午我们会议第二阶段结束的时候,就有与会者说加红就是红底的,那上面写的是有自由发言10分钟,我们上午因为它标红了反倒被大家忽略了,所以我们第三单元争取给大家挤出10分钟的自由发言时间来。所以我的建议是每位与谈人把你的与谈时间控制在5分钟之内。好吧,下面我们欢迎高利红教授主持下一阶段。
主持人: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高利红:好,感谢给我这样的机会,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高利红,有机会来主持这段时间的主题。这一节的与谈人有7个,根据刚才我们的调整,每一位与谈人的时间请控制在5分钟。有请第一位西南大学法学院赵谦教授。
五、计划内环境法典的适度化
发言人:赵谦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谦:非常感谢会议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机会。我的与谈发言题目是:《计划内环境法典的适度化》,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谈一点学习体会。
第一方面,问题的提出:列入计划的环境法典及其定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二、统筹立法质量和效率,科学合理安排法律案审议工作”部分中明确指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即意味着环境法典正式列入可能的立法计划之中。但其定性亦需要围绕“研究启动”的两项限制性条件——“条件成熟”和“作为‘行政立法’领域的一类法典”而予以明确。
第二方面,条件已然成熟并进入立法计划即为最好的规范确证。应基于“环境法法典化肯定说”的前提下,来探讨“条件已然成熟”命题。
首先,应从形式层面来推动立法体系化。其一,有必要打破部门法特别是“饭碗法学”的门户藩篱。其二,有必要整合凸显实务案例指引与学术话语相协调的既有法治资源,进而就相关法律规范与所涉制度设定展开系统性梳理。其三,有必要提升公众相应的认知与评价能力,进而凸显环境治理的回应性与效能化。
其次,应从实质层面来实现所涉规范事项的协调整合与充实。其一,在规范结构维度,有必要凸显统一标准化与保障实效性。其二,在规范要素维度,有必要凸显对系统服务功能、规模性侵害救济、监测评估信息共享、风险管控与综合决策等规范要素的厘清。
最后,应从学理层面来推动所涉理论的践行与检视。其一,有必要回应法律复杂化、多元化、软法化、环境治理中的规制策略(命令控制规制、合作规制、自我规制、元规制、反身规制)、状态责任等学理性问题。其二,有必要关注2018年修宪所涉“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的具象化表达等宪法的部门法化抑或部门行政法等学科交叉命题。其三,有必要基于学界的丰硕研究成果,结合可行的域外经验参照系,来探究合宜的法典编纂经验与技术。
第三方面,作为“行政立法”领域的一类法典——适度法典化。环境法典作为与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相平行的行政立法领域法典,不同于民法典、刑法典的法典属性,不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所宣示的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之七大类部门法的“领域型”法典。
一方面,基于我国“一元二层多分支”的立法体制来解读,该类法典应是凸显执行性、可操作性与实效性的“治理型”法典。伴随2018年第36条宪法修正案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入宪,即在事实上于宪法规范文本层面完成了我国宪制视域中的“金字塔结构”(人大体制表征的代议制民主维度之监督型权力架构)与“同心圆结构”(政协体制表征的协商民主维度之党政一体型或依宪执政共同体的权力架构)的统合,而成就“圆台架构”,则应从两个面向来贯彻执政党所表征的主权行使者意志。
所谓“行政立法”不应仅仅只是基于功能主义和功能适当原则的、作为一类横向职能部门权责配备的、由人大立法表征之国家立法权授权而为的、行政法规与规章所表征的规范表达。这里的“行政立法”应是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不是最高行政机关抑或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所创制的凸显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治理效能之任务中心主义(或任务导向型)的执行性立法。
故而,不应将该类“行政立法”作为“多分支”的一类分支来解读,而是置于“二层”的一类层面来定性。即在经典意义的中央与地方之“二层”界分以外,将该类“行政立法”作为广义面向的“任务-治理型”规范设定,来与宪法、基本法律的“功能-创制(或决断)型”规范设定相对应,而成就为任务中心主义下的“二层”。
另一方面,应尝试探究任务中心主义下的适度法典化选择进路。首先,就功能定位而言,有必要强调对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新发展、绿水青山“两山论”之宪法规范以及执政党相应执政理念规范的践行,凸显体系化表达、成本最优化编纂进路以及立法后评估之实施成效检视。
其次,就体例选择而言。其一,归纳式之“总-分-附”结构,在形式上水平更高、要求更高,标志性更强。其二,汇编式之“环境法典总则先行+单行法配套”结构,则灵活性更强,能更为有效地应对现实问题。特别是实现与有40余部相关法律的科学衔接,毕竟这些法律就规范事项而言并非专门的环境立法,更多地只是部分章节条款涉及环境问题。其与民法典编纂时所面临的单行法律衔接问题是大相径庭的。
最后,就技术要求而言。其一,应凸显立场方向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其二,应通过定向取舍、编排调适、衔接设定,来凸显概括式规定、宣示性规定与引致条款的结合使用。其三,应凸显规范事项的开放性统合。可考虑将学科归属较为模糊的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整治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类规范事项一并在环境法典中予以统合。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高利红:好,谢谢赵教授。那么下面有请第二位与谈人甘肃政法大学的史玉成教授。
六、环境法典编纂与环境宪法规范
发言人:史玉成甘肃政法大学教授
史玉成: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这是我第二次参加宪法与环境法的对话,很有感触。结合我自己的一些前期思考,今天我想与大家交流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我们现在正在推进环境法典,环境法典编撰的过程当中,与环境宪法规范应当保持一个什么样的关系?我们知道,宪法与环境法的关系是根本法和部门法的关系,是逻辑上的“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实际上,两者之间应当形成了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一方面,环境法作为部门法,是对宪法有关环境保护总章程的具体化,是对宪法环境规范的具体落实,环境法典的编纂当然要以环境宪法作为规范指引。另一方面,环境问题和环境法的发展反过来又要对环境宪法施加影响,环境法典的编纂同样对环境宪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诉求。两者的这种交互影响在2018年“生态文明入宪”的议题上表现得比较明显。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密切的互动关系,宪法与环境上的对话才显得很有必要。
我国宪法目前确定的是环境保护国家义务路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基本逻辑,宪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立法机关就应当积极完成环境立法任务,行政机关就应该履行环境保护的行政职责,司法机关就应当依法履行环境司法职责。这种思路在我国环境保护实践中表现的尤其突出。比如,我们目前开展的以权力主导、压力层级传导为特征的一系列制度,如中央环保督察制,河长制等,都可以从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中得到一种正当性、合理性的解释。
中国的环境法发展到今天有40多年的历史了。在本质上,它仍然呈现出一种较强的“管理法”“控权法”的特征,以赋予公权力机关相应的环境管理职权职责,并以相应的“控权机制”或“问责机制”保障权力的正常行使,保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尽管近年来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权、监督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环境法的公权力主导特征;学界多年来以公民环境权为进路的研究,也没有从根本上憾动这一格局。
事实上,环境问题背后涉及到非常复杂的利益关系,比如说政府的发展目标、企业的经济目标、公众的环境权益目标等,如何使得这些复杂而广泛的利益冲突得到弥合和消解,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衡平,需要建立有效的协商和参与机制。因此,推动环境治理模式由单向命令控制型向多元合作共治模式的转变,是实现“环境善治”的最终的目标。
因此,我个人秉持这样一种观点:实现环境法法权结构的均衡配置,既要注重以环境公权力为保障的国家环境义务路径,也要注重以环境权利为内核的公民环境权路径,两条路径并行不悖。当然,我们注意到宪法学界有一种观点,从法解释学的角度,论证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当中必然包含了对公民环境权保护的内容。从法教义学分析来讲,这一观点是成立的。但是,这种解释缺少对环境实践中环境公权力运行的事实和经验的关注:事实上,正是由于环境公权力运行不当,才导致了大量环境问题的出现,公权力自身需要监督制约。何况,公权力并不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唯一力量源泉。
因此,基于实践面向,站在环境法部门法本位的立场上,我个人赞同“环境权入宪”的主张。它的价值在于:为公民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一个权利基础。从环境法的内部体系来讲,对于环境法权结构的均衡配置,或者说未来环境法典实现从“命令控制法”向“利益衡平法”转型,有重要的规范指导意义。
我谈的第二个问题,是环境法典的模式和调整范围。关于环境法的法典化,目前有一些共识,就是应当采用“适度法典化”的模式。但是,“适度”这个字带有很强的主观判断色彩。建议采用“法典法+单行法”,以编纂实质性环境法典实现立法内容的创新,保持环境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同时保留相关的环境单行法,实现环境法典内容的开放性。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也即规范对象的择取,应当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来展开,有关“开发和利用”的内容应当尽量摒弃,避免对其他法律领域带来大的冲击。时间关系,我的发言到此为止,谢谢。
高利红:谢谢史教授对于主持人的配合,非常感谢。好,有请第三位与谈人浙江大学法学院的巩固教授。
七、环境法典编纂中基础概念理解与试用
发言人:巩固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巩固:好,感谢大会邀请。现在想利用这非常有限的时间和宝贵的机会,谈一个具体的问题,一个对我们环境法研究,尤其环境宪法研究非常重要,同时也是环境法典制定所必须妥善处理的前提性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说对“生态”、“环境”以及两个词组合在一起的“生态环境”概念如何去认识的一个问题。无论我们看环境法的法律法规,还是相关政策文献,以及未来的环境法典,都会碰到很多“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之类的概念。如果我们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理解不一致的话,在解释和适用方面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
这个问题应如何解决?其实在我们第一次宪法环境法对话的时候,我也谈论过这个问题,后来发表了一篇文章,感谢张震老师收录到我们的论文集里了,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具体看一下,我这里只介绍一下基本观点:环境概念和生态概念分别源于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这两个概念在提出的时候,内涵外延都是不一样的,各自应用的领域和相应制度举措也是不一样的,由此导致相应的管理部门和立法也不一样。比如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局可以说实际上是“生活环境”保护局,主要解决污染防治问题。而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一向被认为是自然资源部门的本职工作,它的相关制度,很多的法律政策文件都倾向于用生态相关概念。
但是后来这两个学科都在不断发展,到90年代的时候,环境科学越来越重视生态影响,而生态学也把眼光从原来对动物植物的考虑拓展到其所栖居的环境方面,也就是说,两者渐趋融合。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如何理解宪法里出现的把两者合在一起的“生态环境”概念,它要表达的是什么呢?其实就是把生态和环境这两方面内容都要统合在一起。
所以,这样的话,我们得出一个基本认识,就是说广义上的生态等于广义上的环境等于我们的“生态环境”,但是狭义的“环境”或狭义的“生态”,各有各的范围和意图。当我们在法律政策文件中碰到的生态、环境或生态环境这些概念时,一定要仔细辨别它的产生背景和准确意图,判断它要规制的对象到底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
如果没有这样的多元视角的话,可能会对我们的理解带来很大的问题。那么,这样一个概念对我们环境法典的制定有什么意义?
我们目前酝酿的环境法典的名称叫“生态环境法典”,但大家不要误会它会不会跟德国法国的“环境法典”不一样,或者跟俄罗斯等国的“生态法典”不一样?其实没有本质不同。因为这些国家在法典名称中使用的“环境”或“生态”,都是广义上的。但是我们为什么要用“生态环境法典”这个概念呢?因为生态环境这个词可以更好的利用我们的汉语的特征,更加全面和传神地表达生态与环境的复杂关系。汉语中向来有把两个相近的概念放在一起连读的用法,这两个概念它不完全一样,但是又彼此重叠,难截然分开的。比如说“思想意识”、“医药卫生”等,两个词合在一起就比单一的更有意义,也更全面。更何况“生态环境”还是我们宪法里所明确规定的概念。
这也意味着,我们对宪法第26条规定的“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要作递进式的理解,认为后面的“生态环境”应该是包含前面的“生活环境”,而不是把两者截然分开,平行独立。
对环境法典来说,目前初步设计是5章结构,其中头、尾都大量采用“生态环境”表述。在头部也就是“总则”部分,我们会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生态环境规划制度等表述命名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制度,意味着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都涵盖在内;在尾部也即“责任”部分表述为“生态环境责任”,也是同样意图。
但是我们在法典的主体部分,第2编和第3编分别规定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这两部分内容一个针对狭义的生活环境,主要解决污染的问题;一个针对狭义的生态,解决自然保护的问题。因为毕竟从具体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讲,二者的着眼点是不一样的。
在这几个概念方面的认识及其法典运用的基本情况就是这样。除此之外,一个引申的问题,也是我觉得对我们环境宪法研究来说可能需要慎重对待的是:我们的研究和概念运用离不开对生态环境相关学科的了解,但这些学科本身是极为开放、且一直在发展变化之中的,相关概念具有不确定性。故我们对此进行研究的时候,若简单依循宪法学或者说整个传统法学所倚重的规范分析方法,可能会遭遇比我们所想到的更大的挑战。
比如说刚才谈论的“生态环境”概念,其创造并“入宪”的始作俑者黄秉维先生,后来对此心生悔意,认为不应该制造这个概念。他后期搞了很多研讨想要废掉它,但是木已成舟,而且这一概念已经得到非常广泛的使用。对此,应如何妥当解释和处理?怎么把立法者意志、争议性概念、法律规范和社会效果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可能是对环境法相关研究的一个极大挑战。
高利红:谢谢巩固教授。好,下面有请第4位与谈人,贵州大学法学院的方印教授。
八、环境法典编纂中的学术政治与实践
发言人:方印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方印:感谢论坛组委会的邀请。我今天给大家汇报的是我们环境法的编撰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个环境法典编撰的学术基础知识。第二个环境法典编撰的立法政治依据。第三个是环境法典编撰的鲜活实践启示。环境法典编撰一定涉及到制度选择问题。那么我们现实的治理状况是什么样子呢?就学术基础来说,最基本的是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调整对象是环境问题,调整方法是综合问题,那么环境法肯定是一个解决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的规范。但是环境问题,究竟包括哪些问题?有环境决策问题,有环境规划问题,还有环境评价问题,环境监督问题,环境要素和资源要素的利用问题等,那么到底哪些问题是环境法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选择要理性,认识要清楚。第二个调整方法,我们讲那么既然有这些问题,他就需要选择对应的调整方法,如果是环境资源要素利用问题,那么环境法就去需要对这样一个利用行为的调整,其他几个问题环境法有资格来调整么?能调整么?它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如何调整?这是我讲的第一个学术基础问题。那么第二个就是一个政治判断或者一个制度选择问题,但这个问题的解决,我觉得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话,党章精神、宪法精神,国家人权报告、环境司法报告和环境执法报告,那么以及相关报道,引出一个什么问题?就是环境人权的问题,因为在总书记的讲话和国家人权报告当,以及司法报告和执法报告中,其实都反复讲到了要保护公民环境权益或公众环境权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其实它就是一个价值宣示问题。如果法典编撰如果脱离了价值选择,那么它是有点缺陷的,所以我认为就公民环境权或者公众环境权,它构成了环境法典的价值基础。这是一点。第二点,既然我们讲尊重环境治理现实是什么?环境治理的现实是什么?有学者说过环境法的法权结构问题,即环境法典的法权结构配置问题。那么环境法的法权结构如何配置问题和设计实际上涉及到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配置问题。它与环境法治的治理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框架有很大关系,我觉得环境法的法权结构才是环境法的核心范畴,是吧?第三点,我认为环境问题的面向主要是一个污染防治,一个是生态保护,一个是资源可持续利用,那么我们讲的绿色原则就是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那么我们环境法典讲环境保护的同时,是否需要讲自然资源利用,那么我们说环境法要关注自然资源,要不要把自然资源放在里面,我认为不能全部放在里面,环境法只能从资源节约的程度发出发关注资源问题,第四点,如果说环境法典编撰的主线是分险预防—过程控制—损害救济,那么主线索就是预防优先过程控制损害群体。那么无论是分险预防,还是是过程控制,还是损害赔偿,都是有纵向性的监管法律关系与横向性的法律关系。因此环境法典第一点它是一个环境保护领域法法典,是一个环境保护综合法法典。第二点它是环境保护基本法法典,它只能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基本制度指引,这样才使环法典的定位在整个环境法体系显得比较得当,它起着一个奠基性的作用。所以我认为换句话讲,我们始终要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始终要加强政治面相的关怀,始终要加强环境治理现状的关注。简言之,环境法典编撰的学术奠基是否完成,环境法典编撰的政治关怀是否到位,环境法典的实践关注是否充分是环境法典编撰过程需要回答好的三个基本问题,谢谢。
高利红:谢谢方教授,时间掌握的特别好,下面有请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彭峰教授。
九、环境法法典化的基础性问题
发言人:彭峰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彭峰:非常感谢组织者的邀请,我就提供一些另外一个角度的思考,法典化这个问题,因为我博士论文原来做的是法典化,但是很多年都没有持续的研究了。我最近在写两篇文章,有一篇文章是六月底交稿,最近重新开始研究了一点点,我觉得首先要从法制史的角度去看,法典化这个现象产生,从查斯丁尼到文艺复兴,它本身就是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法学家群体之间,在这个过程中权力争斗的一个利益的角斗史,就是为什么在大陆法系它会产生法典化,在美国和英国,普通法系即使它有法典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样态,包括普通法它是有法典,但是普通法的法典为什么跟大陆法系的法典是完全不一样的,它可以不是立法机构制定的,这与历史上的这个社会中原本的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法学家群体的发展状况有关,法典化是立法者独占立法资源的一种方式,所以大陆法系产生了法典化,普通法系没有能够成功。
再一个就是为什么公法很少法典化,私法有法典化,包括像查斯丁尼做《国法大全》的时候,他其实很少有公法的。那么即使在今天有很多公法,比如说新的像环境法、城市化法,包括一些很新的细分领域即使一些国家它进行了法典化,他与私法的法典化本质上也是不一样的。我个人感觉,可能研究的还不是很深入,就是一些公法的领域,他可能在法教义学方面还是比较欠缺的,要追求一个非常明确的这种体系完整性,追求私法意义上的法典化已经不太可能,所以对于法典的要求已经在往后退,这是跟现在社会的进化过程有必然的关系的。
再一个就是回到环境法典化本身的问题,可能还是要回到我们自己本土资源的问题,那么可能需要去考虑的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刚才几位老师也讲到了,党的领导的问题,就是党政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现在在环境法领域已经有很多了,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这也涉及到对内和对外的体系问题,这是有很多学者的文章也提到了的。
再一个就是我们可能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是最近的两部新立法《长江保护法》和《生物安全法》,可以发现它的立法目的,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里面,它把公共卫生加进去,就是从环境法的整个体系上看,它的立法目的已经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比如说《生物安全法》中的安全价值,《野生动物保护法》里面人的健康、公共卫生这些价值,包括《长江保护法》的绿色发展,那么它本身的价值多元,包括价值内部,在不同的价值层次里面,内在可能也存在冲突,对他的体系化到底是什么影响,可能需要去考虑。与价值相联系的就是权利基础,已经不仅仅是环境权的问题了,可能还有别的权利会加入进来,那么这些权利内部也可能会有一些冲突。
可能我最后还是想追问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环境法典编纂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目的,就是说是为了编法典而编法典,还是要为了达到某一些目的而编法典,比如说现在环境法学可能不光是针对国内的环境法学研究,对于全球意义上来说也是这样,这个学科的法教义学并没有形成,国外的也是这样的问题,那么我们编环境法的目的,哪怕你只是定位于一个目的,你达到一个目的了也可以,比如说我要在这个编纂过程中在法教义学方面能够在某一些领域达成一些共识,把它写进去。那么如果是为了这个共识的形成,我自己最后的一个观点,就是我们环境法典的范围,可能不要去追求那种大而广,要向后退,回缩一下比较好。
高利红:好,谢谢。彭教授的谨慎乐观的对环境法的法典化的立场和观点讲得非常的清晰。好,下面有请重庆大学法学教授杜辉。
十、体系化作为环境法发展的主线
发言人:杜辉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杜辉:好,谢谢高老师,谢谢会议的邀请。因为我本人主持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面向治理效能的环境法体系化研究》,结合自己的研究以及学习各位老师发言的体会,我谈三个关键词:背景、方法和规则。这个三个关键词是要表达一个核心观点:体系化作为环境法发展的一个主线。
第一个关键词是背景。我们知道,环境法是由多元多层规范成的体系,它既然是个体系,不管我们最后是否以法典的形式来表达它,这种体系性的自觉,应该是我们环境法发展必须要把握的一条主线。我们暂且不从过去或者现在环境法的体系现状来分析,而是看治理实践中有哪些新型的问题需要在体系化的秩序中予以吸收和发展。第一个方面,环境治理中有很多非正式的法律工具或者是公私交融的理念不断在应用,对我们传统的法律秩序造成有很多挑战。既然要求环境法功能更多元化或者是提升治理效能,我觉得这个体系化的工作应当首先考虑这些新发展。第二个方面是,对风险预防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或者共同体利益这种新型的观念或者理念,我们需要在法律上进行创设一种保护机制或者是分配机制,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跨领域的一个法体系或者规范框架,从而回应多维度的治理目标,包括一些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新兴的或者新型的权利问题、关联领域都需要在这个体系中予以表达。我觉得,这个可能是我们基于发展的目标需要考量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关键词是方法。我们知道现在环境治理的实践要求,环境法不仅要发挥一些消极的一些保护性功能,比如权利保护、排除风险或者是秩序塑造,还要提供一些积极性、供给性的功能。总体来讲,我觉得从宏观面上来看,我们需要环境法完成救济、管制、引导、塑造等规范任务。基于这种多重目标,它肯定是一个分层次建构的体系。那么,它既然是一个分层次的体系,它的结构肯定是开放的。所谓开放的结构,最重要的一种体现是要把治理实践中的一些新变化、新变量转化成法律体系中的一些新的法理念、法原则或者是法制度。甚至说,我们要分析这种环境法体系中隐含了一些政策性的命题或者是政治手段,以及相关的推进的策略,从而来塑造更符合我们治理实践的法律形式,或者是发展出一个恰当的、更符合治理实践的立法逻辑和制度样态。
第三个关键词是规则,这个规则指的是编码规则。我们既然说要推进法典化或者是推进这个体系化的工作,我觉得我们要有一些亟待澄清的关键问题。不管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这些关键问题都要在这个体系中得到恰当的安排。我这里面只是列了八个方面,我觉得是需要进行考量的。第一个方面就是如何使环境法体系具有一定的自我更新的能力,以提升它的开放性以及更高的解释力。第二个方面是如何书写生态、环境、资源的关系,开展一体性保护和一体治理的这种整体性要求。在环境法体系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完成这项工作。第三个就是我们怎么来整合不同类型的治理工具,治理工具越来越多样化、多元化,治理创新的空间越来越大。第四个是怎么来表达公私融合的法律秩序。第五个是怎么来平衡多元价值以及我们要在阶段性治理中要表达一些阶段性的要求,可能存在一个长期的和眼下的一个张力关系。第六个就是怎么来表达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不同的机制在体系中的位置以及它的表现方式。第七个方面就是我们现在有一个以跨区域、跨流域为代表的新空间观,在这种新的空间关系下,我们怎么来表达央地关系以及地方和地方之间的治理竞争。最后一个方面就是我们怎么来处理体系化的环境法的抽象性,与环境治理中经常遇到的片段式的特殊事项之间的落差。同时,我们要处理这种抽象性和片段化之间的关系,就要为执法和司法的填补功能,预留相应的制度空间。
高利红:谢谢。最后一位与谈的是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杜建勋教授。
十一、应当以环境法法典化来发展环境宪法的精神
发言人:杜建勋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杜建勋:好,谢谢主持人高老师,我主要是从下面的角度看。环境法典问题,我们知道从立宪的原始主义来讲,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环境治理是和宪法,它立法的宪法的思路是相违背的,相抵触的。我们知道它的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保证公民的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环境治理它要求政府权力扩张,对个人的权利做出一些限制,实际上在世界各国,世界各个环境,在宪法里面越来越多的写入含有制度的内容,为什么说在这些国家在宪法里面,就从立宪的原则主义来讲,宪法是与法律保护相矛盾的,但是为什么宪法里面又要写入法律制度的内容,我们考察的时候发现说在早期环境实务进入宪法,它并非是一种法律确认的结果,而应当被设计成一种社会运动以及政治家的一个产物。19年的之后环境实务路线,我们认为它是在一种认识和深化基础之上的一种宪法的自觉,所以我们国家在2018年宪法修改之后,对事物的规制的宪法层面、法规范我认为已经形成了大概是这样一个初步的框架,就是以宪法序言中国家任务为统领,总纲当中环境资源国家保护义务为内容,国家机构中的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保障的这样一个环境宪法的规范体系。
所以总体而言,我们认为说以国家义务为内容的国家任务驱动型的环境下的立法模式,就是说基于我们国家发展这个阶段以及立法的认知,我认为这一模式它相比较于说将环境权写在宪法里面,这一模式更加具有它就是中国的特色,也更加具有对环境治理和保护这个优势。因此我认为说从国家任务边界的角度来看,环境实务进入宪法它具有必然性与正当性。在2018年《宪法》修改之后,对环境保护与制度有了质的提升,它主要是第一个就在第七段增加了关于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这些规定。其实我们认为说这一段因为《宪法》第七段它是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所以我们认为说这次规定之后,它可以看到是我们国家对于国家任务的一次更新。
第二个就是在国家机构这一章规定,国务院具有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责,我们认为是扩充了国务院的职权范围,所以说宪法修改制度宪法里面的关于法定保护总共有五处规定,因此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讲,第一个我们说在宪法学第七自然段,关于国家任务的集中表述,它具有宪法的拘束力,对立法机构来而言,因为立法系统性以及法律功能有所解释,当完成立法的宪法的委托之后,对法律理念体系与制度设计当中,应当将生产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事项,这是一个立法机构而言。然后对行政机构而言,行政机构它的执行法律过程当中,除了切实的执行法律事务的之外,在自由裁量以及法律的模糊地带,应当特别注意对应的国家对宪法目标所设定的这样一个框架,这对几个机构而言。其次对司法机构而言,司法机构它的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支持应当追到宪法所科以的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这是对立法机构、对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而言,同时除了这些共享的机构之外,由于受国家任务的调整的影响,公民权的形式他可能在某些方面也会遇到挫折,对权力行使过程当中会遇到,比如说绿色生态美丽等等这些国家任务的时候应当具备谦抑性,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我们认为说在宪法准则部分关于三条宪法事务法定事务的规定,这三条都是国家可以义务对组织和个人的予以禁止性的和强制性的规定。这些规范的设置,它的用心在于数列当中国家任务就是根据环境资源要素进行分解,具体针对环境资源的某一个方面进行宪法性的规定,义务性的规定,从不同方面来实现国家的任务,这是第二个。
第三个就是最后我认为说在国家机构这一部分,这是表明行政机构和权利它的形式的时候发生改变,国务院履行行政法规指导的是行政法规指导制定以及行政命令和行政决定的颁布,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时候,还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机会,编制的时候等等,生态文明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我们讲说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就是在当经济发展存在环境保护都坚持,并不因此我们说基于这三个方面的考量,我认为首先环境宪法它体现了环境治理成为国家事务当中重要的议程。
第二个环境宪法是公民的所有相关的环境权利的保证书。
第三环境宪法它具体设定了具体的标准来监督公权力的形式,最后反映下了对全国人民的教育意义。最后还有一句话就是我认为说下面的声音在于实施环境下的权威还有法律效果,它必须要通过具体法律制度来体现。因此我认为说通过环境法典这样一个法律规范的过程,为什么来统一各单行的环境法规范,应当以环境法典来发展环境宪法的精神以及统领环境法律体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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