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编者按】
为了推进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北大法宝(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编纂系列研讨会之污染控制编”于2022年4月23日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部分领导、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特邀环境法学者以及相关行业专家等5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主会场设在北大英华公司会议室,本次研讨会全程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等平台进行了现场直播,共有9500余人次观看了会议直播。
会议重点研讨了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编纂的基础理论与具体制度等问题,与会专家结合研究专长作了主题报告与讨论发言,会议成果对推进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为了让公众能够完整地了解学者们纷呈的观点和思想,“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公益项目”秘书处根据会议录音整理了会议实录,经发言人核实确认、授权公开发布,分三次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本次推送的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所作的主旨发言。研讨会正式开始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作了会议背景和嘉宾介绍的报告。主题报告环节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担任主持人。
会议背景和嘉宾介绍
发言人:汪劲,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专家嘉宾、老师同学们,早上好!今天上午我们在北大法宝的会议室举行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污染控制编”的研讨会。开会之前我把会议背景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组织开展的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始于2017年,至今已有6个年头。我们在今天组织开展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研讨之前,分别开展了如下几项前期工作。
2017年上半年,研究会在北京大学举行了关于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专家研讨会,邀请了行政法、民法、刑法、环境法等专业资深的、著名的法学家做了环境法典化路径的专题研讨。2017年11月,研究会在北京举行了环境法典编纂的国际研讨会,邀请了国内著名法学者、政府官员和欧洲多个国家的大学教授一道对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和实践研讨。
2018年开始,研究会在阿里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开展了为期四年的《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和《中国高校青年环境法学者能力建设》两项重大课题研究。我们还与刑法民法宪法研究会联合举办对话会,并同步启动各个子项目的推进,完成了如下工作。
第一,组织各高校、科研院所和国内其他有关单位的师生,共同对11个国家的环境法典进行了翻译。目前法律出版社已经出版了九个国家环境法典的中文译本。这是第一项研究成果。
第二,正式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专题研究,分十五个专题研究就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理论问题、重点、难点、疑点问题进行分类研究。从2020年开始,通过每年举行专题研讨会的形式进行专题研讨。所有研究成果已于去年年底在法律出版社集中出版。这是第二项研究成果。
第三,以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为契机,研究会启动了中国环境法学界中青年学者教学科研能力的培训项目,从2018年开始至2021年总共举办了六期全国高校青年环境法教师教学基本功培训和环境法典编纂方法论培训,对中国环境法学四十年来教学体系、方法、内容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和整理,组织编写了一本环境法学全盘的教学指南《中国高校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指南》辅导书。目前该书正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二审中。这是第三项研究成果。与此同时,我们还开展了中国青年环境法学者论坛,对环境法学研究、特别是法典研究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中青年学者进行奖励,目前我们连续三年举办了三次“撷英青年环境法学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在全面开展全国高校青年环境法教师教学基本功培训和环境法典编纂方法论培训的同时,我们还对2000年至2021年间中国环境法学(含资源法学和能源法学)的总体研究做了一个梳理,组织编写了《中国环境法学研究(2000-2020)评述》专著,对2000年以来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所有的理论、实践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庞大的环境法学研究资源库。目前该书正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二审中。这是第四项研究成果。
第五,根据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的建议,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基于前期对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成果,组织国内中青年环境法学术骨干成立了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课题组,开始启动《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的编纂工作。四年来主要做了如下三项工作。
一是与北大法宝(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人工智能环境法典编纂立法系统》用于智能辅助环境法典编纂。
二是在北大法宝的配合和支持下全面梳理了环境法典编纂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来的重大政策、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我们准备以法规文献精编的形式形成一本书。目前文稿正在法律出版社审定,不久以后将会出版。这本书的特点除了专门收集环境法典编纂涉及的现行法律外,还专门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的36件党内法规文件、48件法律、103件行政法规及文件、236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4件司法解释等名录转变为二维码,以便大家通过扫码直接阅读文件。这是我们做的创新,非常适合教学科研和立法、行政、司法工作人员使用。不仅有利于环境法典编纂工作,而且还对教学和科研有重大帮助。
三是组织国内30多所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近200名师生开展环境法典编纂工作。2021年3月,全国人大办公厅在其发布的立法规划中将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纳入计划,极大地鼓励我们做好《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的编纂工作。
2021年8月,我们完成了《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初稿的编纂。初稿总共分为五编,即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责任编。10月底,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鼎力支持下,国内30多所高校共100多位学者、教授的参与下,我们在海南大学举行了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初稿研讨会,就五编内容分别进行内部研讨。海南会议以后,我们再次组织高校教师强化环境法典编纂研究队伍,对初稿存在的问题结合专家学者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改。随着《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的编纂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目前,《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总共分五编998条,其中,“总则编”138条、“污染控制编”383条、“自然生态保护编”290条、“绿色低碳发展编”116条、“生态环境责任编”71条。
2022年1月12日,我们在北大法宝的会议室举行了第一阶段的结项会议,同时也举行了第二阶段修改稿的研讨会,对法典编纂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总则编”的研究问题进行专家研讨。之后,尽管受到疫情影响,我们仍然积极筹备、推进各分编的研讨工作。
今天上午,我们举行“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编纂系列研讨会之污染控制编”,下面我按议程安排的报告顺序介绍一下今天到场的主持人和嘉宾。他们是: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教授,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胡静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艳芳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罗丽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勤教授,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王彬正高级工程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长兴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严厚福副教授,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曹晓凡副教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黎照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谭冰霖副编审。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嘉宾的到来!
接下来有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主持主旨报告环节。
主旨报告
主持人:孙佑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非常感谢汪劲会长的介绍。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根据会务组的安排,我很高兴主持今天上午的主旨报告。主旨报告第一节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作报告。吕忠梅会长多年来全身心地投入环境法学研究,全力推动环境法治建设,近年来又大力推动民法典的绿色化,推动环境法的制定,为推动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和提高环境法学学科地位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与卓越的贡献。她今天给我们带来的主题报告是《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类型化构造及与环境法典的衔接》,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吕忠梅会长作报告!
《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类型化构造及与环境法典的衔接》
发言人: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感谢孙佑海教授非常全面的介绍,我受之有愧。与大家共同努力,一起推进环境法治建设,推进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是一种荣幸。前几次会上,我分别讲了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理论问题、环境法典编纂的方法论。今天想讲一个比较具体的问题,即《民法典》的绿色条款如何与环境法典相衔接,这也是环境法典编纂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问题。我将题目确定为: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类型化构造及与环境法典的衔接。下面,就和大家分享我的思路和观点。
问题的提出
环境立法中有民事法律规范,民事立法中有环境保护条款,我们已经司空见惯。从新中国的立法情况看,可以概括为“先有环境立法后有民事立法”。在法律制定的时间上,我国于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而《民法通则》1986年才颁布。在已经有了几十部环境法律之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才陆续制定。也因如此,中国的民事立法中,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越来越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环境法学者为中国《民法典》成为“绿色民法典”做出了贡献,“绿色”是中国民法典的时代特色。但《民法典》实施以来,无论是在关于民法典的解释文献中、还是司法实践中,对绿色条款如何适用都不甚清晰。就我的阅读范围看,民法学者对《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的解释相对中性。对物权和合同编的“绿色条款”的解释多为表面宣示,缺乏具体适用规则探究。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绿色条款”的适用持肯定扩充态度者较多,但侵权责任按照传统民事责任理论介入环境法,作用有限;而侵权责任编里虽为环境法预留了一些空间,但内容难以展开。所以,《民法典》绿色条款的适用需要有更为明确详细的环境法规范加以补充完善。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法典的编纂为《民法典》绿色条款的适用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契机。而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必须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高度重视与《民法典》的有机衔接。
一、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形成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们大力呼吁在《民法典》里面增加绿色内容,为此组织了与民法学的对话会、也发表了系列论文,提出了民法典“绿色化”的基本方案。目的是要把作为人的社会性生存的民法与人的生物性生存的环境法加以融合,共同应对环境问题带来的挑战,即在《民法典》中增加人的自然属性考量,把人需要自然环境生存又在开发利用资源过程中产生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问题在《民法典》中统一考虑。
1.民法在回应环境问题过程中演进
我们知道,在世界范围内,民法最早应对生态环境问题,也在应对环境问题中演进。黄色文明时代,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民法不会有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内容。黑色文明的时代,环境问题大量出现,但欧洲各国的民法典已经定型,基本上是采取修订民法典或者专门制定环境责任法律的方式来应对环境问题。进入绿色文明时代后,从越南民法典开始,对环境问题的回应已经进入体系化阶段,也有了非常明确的态度。
从这个简单回顾中可以看到,民法对于环境问题的回应一直在前进过程中,并且速度在加快、程度在加深,民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发挥得越来越充分。
2.中国民法典构建绿色规则体系
当初《民法典》编纂时,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民法典》中构建绿色规则体系,目的是赋予《民法典》以一定的环境保护功能。我们提出四个方面的主张:第一,用“绿色原则”确立价值判断标准;第二,通过“绿色物权”来建立私益和公益的双重保护机制;第三,通过“绿色合同”确立环境保护义务;第四,通过“绿色责任”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这些主张的大部分已经被《民法典》所接受,中国《民法典》中已经有了近30条“绿色”条款。当然,我们有些建议也没有完全被接受,但基本的内容都有了规定。
但是,《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实施现状却告诉我们,如何在社会生活中适用这些条款,迫切需要民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达成两方面的共识:一是对民法典的具体适用形成更为明确和统一的解释方式;二是涉及民法典和环境法相互衔接的内容,提出妥善处理基本法与特别法关系的方案,为在环境法典编纂时进行有效衔接和补足建立管道。
二、环境法视角下《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基本类型
《民法典》涉及的绿色条款近30条,我从环境法的角度归纳为五种类型:
1.融合性条款
主要是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纳入民法,建立民法与环境法的双赢机制。指的是《民法典》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限制性原则,目的在于建立有效解决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的民法机制。
2.限制性条款
主要是利用外源性规则建立约束机制,限制民事主体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规定物权行使、合同履行的环境保护义务,比如,在物权里面,对土地利用行为做出了限制。这类条款主要体现在物权编的分层次物权限制(第286、326、346条)、提升相邻环保关系要求(第290、293、294条),合同编对合同履行的绿色约束(第509、558、619、625条)。
3.激励性条款
主要是利用民法的动力机制,激发民事主体自觉保护环境的主动性。这与环境法上的外部经济刺激不同,主要是利用权利及其行使的内在机制进行的激励。这类条款主要是物权编中确认多人共享环境利益(第286条)、自然生态保护地役权(第375、378、379条)、“添附”的环保功能(第322条),还有人格权编中的生命健康权及一般人格利益(第990条)。
4.救济性条款
主要是利用民法的保护机制,对民事主体遭受的损害予以填补。这里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救济,即填补性救济。这类条款体现在侵权责任编中,扩大环境侵权救济范围(第1229、1230、1231条)、创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1232条)。
5.扩展性条款
主要是利用民法的诉讼机制,为公共利益保护建立可操作的救济途径。这类条款也体现在侵权责任编,具体为确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建立“绿色诉讼”机制(第1234、1235条)。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民法典》中的绿色条款,就会发现,其中既有私法规范,又有公法规范,还有大量的转介或者引致规范。这些条款有一个共同特征是,它们大多是不完整规范,需要有外源性法律加以完善,这些外源性法律或作为整体性理念、或作为行为规范的边界、或作为裁判规范的依据。这里的外源性法律,当然非环境法莫属。
“绿色条款”的这种特征表明,环境法学者有责任在设计环境法典的框架结构和相关制度时,妥善处理好与“绿色条款”的有机衔接问题。否则,我们在《民法典》编纂中的各种努力就可能被自毁长城。在环境法典编纂中做好这一工作,必须深入论证。
三、《民法典》绿色条款适用对环境法体系化的需求
环境法与“绿色条款”的关系有传统行政法规范介入私法自治的明显印记,如在方式上有直接介入与间接介入,在功能上有通过公法介入帮助实现私法自治、克服私法自治的不足、通过私法实现公法目的等。若做个比喻,《民法典》不能限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环境法则要“既见森林,也见树木”。“绿色条款”与环境法是一种互惠关系,对于这些条款的理解,必须建立“双赢”理念。
1.融合性条款建立环境与发展双赢机制
在基本原则中规定环境保护义务为中国所特有,目的在于宣示绿色发展理念、明确生态安全价值、建立环境正义标准。融合性条款具有限制与促进的双重功能,表面上是对物权绝对、意思自治、自己责任进行必要限制,实质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私权,有效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民法典》第九条是“美丽中国”国家目标在民法典中的总要求,既需要在民法典分编中设置一般条款和具体制度,也需要环境法提供“经济人”的生态理性价值判断,明确“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范围。《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功能在于划定私人自治的绿色边界,为民法与环境法的价值融合提供机制。就像王轶老师讲的:“民法典基本原则不是只适用于民法典本身,而是适用于整个民事活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也不是只适用于“绿色条款”,是适用于整个民事活动,对于所有民事活动都有限制性功能。
2.限制性条款彰显中华传统生态智慧
《民法典》“绿色条款”的本质是环境行政管理权介入私法自治。前面讲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是《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哲学基础。中国的儒释道文化中都强调“成人、成己、成物”,就是在社会生活中既要成就自己、也要成就别人、还要成就自然。这种自然观反映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就是“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民法典》绿色条款传承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绿色原则体现了从“主客二分”到“天人合一”的理念转变。物权编从传统民法的“物有其主、物尽其用”发展到“物权公益、物权正义”。合同编体现了从“意思自治”到“绿色限制”,为合同自由增添了绿色义务;使《民法典》从“保障交易安全”拓展至“保障生态安全”。
3.激励性条款链接新型环境民事权利
《民法典》绿色条款既设定了新的权利,也设定了新的义务。《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为《生态环境法典》创建新型民事权利提供依据。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衔接自然资源的公益性保护。在《民法典》编纂时,我们提出希望明确“自然公产”或“自然公权”的概念,很遗憾没有实现。《民法典》重申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奠定了为公共利益需要配置、管护这些重要资源的权属根基。我们可以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加以解释,将生态环境、空间或系统拟制为“财产”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对“自然财富”“环境公产”的保护已经超出民法典“射程”,需要由环境法典加以规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作为一般性物权规则,可以为在环境法中建立特别民事规范提供管道,这对环境法典编纂中如何将自然资源的概念纳入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求。我上一次已经讲到,现在的设想是通过界定“生态环境”这个基石概念,把自然的资源、环境、生态三个面向都能覆盖,以生态环境概念的“一体三面”来解决民法典上“自然资源”的公益性保护问题。
二是“添附”制度和地役权的衔接。这也是民法学者非常关注的问题。添附制度具有环境保护作用,可以鼓励重复利用、综合利用。地役权一般意义上是因不动产相邻而产生,但环保地役权的本质是人役权,已经超出了相邻关系的概念。如何既保留传统人役权制度中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内容,又摒弃人役权具有的封建色彩,也是环境法典编纂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初步考虑是,将“物的效用”进行扩大解释、对“地役权”进行改造,建立“环保役权”制度。
三是建立相邻妨害新标准。关于噪声、水污染等相邻妨害,过去的规定是“超标担责,达标免责”。《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超标担责,达标未必免责”,实际上是扩大了相邻关系的环保担责范围。同时,《民法典》还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公共环境权益请求权,有助于确认基于环境空间区域的集体性或个体性环境权益。这为我们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将涉及环境健康的内容纳入考量提供了契机。因此,环境法典可以考虑将涉及生命健康的环境权益具体化为“环境人格利益”。
4.救济性条款打通“双向转介”管道
毫无疑问,传统法律中侵权是最早回应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制度,经由一般侵权责任到特殊侵权责任,再到专门环境侵权责任,其发展既有私法借助环境法完成任务的性质,也有环境法借助私法达成目标的意味。
一方面,在民法典中引入环境管理规范,作为判断“污染”“破坏”等标准,通过将“生态环境”转换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物”或“人格利益”,在救济人身财产权益的同时,间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另一方面,在环境法中规定民事规范,运用民事手段保护环境,而环境法规定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是否能够纳入侵权法救济以及采用何种归责责任,也需要转介至《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在这种复杂情况下,迫切需要对环境侵权进行体系化解释。在前面讨论生态环境责任编时,我讲过为什么要有这一编,其中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环境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比如,数人环境侵权是共同侵权吗?如果是共同侵权就没有必要在侵权责任编中做出特别规定。再如,惩罚性赔偿能够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吗?这个问题学术上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环境法典编纂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吗?还有,无过错责任能够完全适用于环境侵权吗?我们知道,环境侵权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两种原因行为,但污染环境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种后果,而破坏生态只会造成生态破坏的后果。两类原因行为的后果不同,因果关系不一样,是否都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即使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也还有物质型污染和能量型污染的区别,也不都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虽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过去的环境污染侵权扩大到了生态破坏侵权,但环境污染侵权和生态破坏侵权的原因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都不一样,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必须对这两类行为之间以及两类行为内部做出明确区分,建立不同的规则,才能为《民法典》适用提供可操作的制度。
5.扩展性条款预留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空间
《民法典》中的扩展性条款实际上是借用私法机制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我把它称之为公法权利私法操作机制。与传统民事责任的填补性救济不同,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强调的是恢复性救济,这是“生态恢复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所决定的。这里需要做的是为生态恢复型环境救济建立理论基础,以全新的理论为与传统填补责任不同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提供理论支持,这个问题目前少有学者涉足。两年前,我们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了一篇论文,提出以生态恢复论构建环境侵权救济机制,我们认为环境侵权可分为对人的损害和对环境的损害,对人的损害中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可以通过民法上的特殊侵权制度加以救济;而对环境的损害是完全归于公益的损害,不涉及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难以转化为传统民事关系客体,无法纳入传统侵权责任机制予以救济。实际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就是试图将公益救济与私益救济进行区隔的探索。但在实际生活中,生态环境保护中私益与公益存在广泛多层次牵连,与其徒劳的进行严格区分,不如建立合作机制,于是,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借用民事诉讼机制,借道“恢复原状”。《民法典》第1234、1235条实际上已经创设了专门的生态修复责任及救济机制,为建立以“生态恢复”为基础的救济机制奠定了基础或者预留了空间,环境法典编纂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按照“普通法+特别法”的方式,构建“对环境的损害”救济专门制度,这也是环境法典生态责任编的一个重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不同类型条款所蕴含的环境法意义深刻而复杂。《民法典》已经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基础上建立了多种沟通渠道,提出了与体系化的环境法进行对接的需求;环境法典编纂,是环境法体系化的最高形式,如何回应“绿色条款”的“接轨”呼唤,保证规则和价值的顺畅衔接,环境法研究必须认真对待。王利明老师多次讲到,“绿色条款为环境保护预留了空间”。应该说,《民法典》预留空间的任务已经完成,球已经传到我们手上,如何把这些预留的空间、预留的接口接上,是环境法学者的使命和责任担当。
四、《民法典》“绿色条款”衔接的环境法典构想
“绿色条款”与环境法典的衔接的总体设想是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共治”为目标,通过理论对接和条款衔接,保证绿色条款的适用落地。“绿色”只是《民法典》的一抹底色,徐国栋教授比喻为“斑斑驳驳的绿”。而环境法典是真正的绿色法典,或可称为“从内到外的绿”,我们不能把“绿色民法典”和“绿色法典”混为一谈,它们的价值目标、功能、任务、内容都不相同。
这就要求我们在准确把握两部法典不同性质定位的基础上,实现《民法典》与环境法典的全面对接。总体上是以《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对接环境法典的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在总则中设置一般条款;在污染控制编及相关分编设置管理性规范,为《民法典》适用提供准据;在自然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编设置特别民事规范,创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新型民事权利;在生态环境责任编设置环境侵权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专门规范,完善专门的法律责任机制。既要让民法的归民法,环境法的归环境法,同时也要在民法和环境法之间建立一个沟通和联系的管道,让两部法典之间真正能够全面衔接。
1.管理规范提供“准据”
环境法典属于“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必然以管理性规范为主体。目前的污染防治立法虽然比较多、覆盖面也广,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各种管理性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多,“历时碎片化”和“共时碎片化”现象都很严重。编纂环境法典,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基本法律规范和环境治理工具统一运用规则,统一环境法律的行政执行手段,解决对同一开发利用行为由不同环境法律管制的冲突,提升环境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提高环境法规范的实施效率和效能。同时,也可以为《民法典》适用提供统一的判断“准据”。
2.特别规范细化规则
环境法典设计了“自然生态保护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体现重视自然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大环保”理念。在这两编中,需要认真研究《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规定,通过合理界定自然生态权属,建立环境保护相邻权、环保地役权、生态性添附等专门制度,建立绿色交易制度,完善用水权、用能权、碳权等交易规则,实现与《民法典》的有机衔接。
3.完善专门责任机制
环境法典的生态环境责任编,是以专门环境责任理论为基础而建立的系统性制度。就环境民事责任而言,重点在于构建协同性生态环境侵权救济机制,主要包括建立社会性私权救济制度,规定特别民事条款;规定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承担的特殊方式;为专门环境损害请求权提供程序性制度安排。
《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出现,是环境法学者不懈的努力而取得的不俗成果。《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实施,仍需要环境法学者继续努力。环境法典编纂为此提供了良好契机,绝对不能放弃。编纂一部具有时代性和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典编纂,是我们的使命,希望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实现《民法典》“绿色条款”与环境法典的无缝对接。
谢谢大家!
主持人:吕忠梅会长刚才给我们作了一个非常好的报告,就《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类型化构造作了非常全面、非常准确、非常具有理论性的介绍,我想我们每一位听报告的同志都非常印象深刻。正像吕忠梅教授所讲,《民法典》再绿也是民法典,环境法典还是要有自己的特色。我们既要准确理解《民法典》,另外也要在环境法典的编纂当中解决好环境法典的措施与《民法典》的衔接问题,让每部法典都有自己的特色,同时也要协调好环境法治建设和理论研究。我们向吕忠梅教授表示衷心的感谢!
文本整理校对:伍森、吕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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