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3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第一单元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定位和范畴等基本问题
专题研讨主持人:张梓太,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受会议的邀请,作这一单元的主持人。我们这一单元主要是讨论“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定位和范畴等宏观问题,共有四位发言人,希望每位发言人尽可能在规定时间内讲完自己的观点。第一位发言人是红杉碳中和研究院李俊峰院长,李院长此前曾经担任过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与合作中心的主任、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下面有请李院长发言。
专题研讨发言人:李俊峰,红杉碳中和研究院院长
首先是绿色低碳发展的概念。因为国际国内关于绿色低碳发展概念是不太一样的,国内经常称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而国际上它基本上就是一个低碳发展,或者叫做绿色低碳发展,或者说可持续发展。我们一定要搞清楚这个概念在环境法典里面的涵义及它的国际国内范畴。刚才吕忠梅教授也讲到技术和社会的问题就是低碳发展的问题,是绿色低碳发展的问题。可持续发展它既是一个社会问题,又是技术问题,很多社会问题都是通过技术进步来解决的。因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本质就是从资源依赖走向技术依赖的发展转型过程,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它既是一个人文科学问题,也是一个自然科学问题,甚至是一个社会科学问题。因此,如何处理技术创新问题,在编纂相关条款的时候,以上方面的问题都需要统筹考虑,比如说气候变化问题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属性在编纂环境法典时都需要认真对待。
其次是环境问题。过去很少提公平发展的问题,其实可持续发展三原则就是公平性、可持续性和共同性的问题。“绿色低碳发展编”应当包含这些内容,因为可持续发展指的就是全球的共同的进步、共同的富裕,比如能源可持续发展就是能源的普遍服务问题,这是共同性和可持续性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国内现在经常讨论的一个共同富裕的问题。共同富裕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内涵,没有共同富裕就不是可持续发展,这些内容都需要在法典中予以体现。
最后是环境法典的问题。环境法典其实很多内容都超出了环境的问题,或者说它是一个新时代或者一个新的条件下的环境问题。比如,联合国现在要求全世界所有的国家都要提交一份关于低排放发展的国家发展战略。我们国家提交的叫做“中国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到本世纪中叶,也就是说到2050-2075年这个期间,实现碳中和目标。它的本身目标是为环境,也就说要把发展装到一个环境保护的“笼子”里面,或者给它划定一个环境的“生态红线”,此“生态红线”就是指到2050年或者2075年,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与大自然吸收的温室气体相平衡。这样的一个目的其实就超越了我们一般的环境问题的概念;具体而言温室气体包括了二氧化碳,二氧化碳在我们国家不算是一个污染气体,在全球范围内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减排控制对象。所以说我们国家提出了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并稳中有降,2060年碳中和这么一个战略目标。但是这也催生了包括能源转型在内一堆的新问题。能源的低碳转型叫做非化石能源取代化石能源,在全球范围内,用可再生能源或者非化石能源争论很大,所以法典里面要包括的能源条目也可能有很多,要把现在正在制定的《能源法》,原来的《节约能源法》,包括《可再生能源法》里面一些思想的精髓都要放到法典里面,包括中央出台的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的文件都需要加以考虑。此虽然看上去不是一个传统的环境问题,但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与绿色低碳发展一样,也应该属于生态环境重要内容之一。
所以说,我们的工作比较繁杂,与过去的好多想法都不太一样,这就需要专家们在讨论的时候认真想一想,仔细地分析,把它做得更好。我抛砖引玉先说这么多,因为时间问题,就不占用大家太多时间,谢谢。
专题研讨主持人:张梓太,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李院长给我们节省了将近10分钟的时间,他提出了一些非常优化性的建议和意见,非常好。那么下面我们请李艳芳教授发言。
专题研讨发言人: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一节我想就绿色和低碳到底包含什么?如何理解绿色?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说什么是绿色?我们经常会说《民法典》规定了“绿色原则”,如果说现在对绿色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我们把《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来解读为这里的绿色的话,它实际上强调的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这叫绿色。如果按照这个来理解绿色的话,环境法典就是绿色法典,它是包含了绿色的。按照现在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体系来看,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都涉及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因此,如果我们只把绿色低碳发展编叫做绿色的话,整个法典的逻辑还是存在矛盾的。也就是说生态环境法典整个都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是绿色的。如果把我们这一编叫做绿色低碳的话,相当于把绿色的范围大大限缩了。我们需要界定绿色到底是什么,如果生态环境法典里面所理解的绿色和《民法典》所解读的“绿色原则”,也即大家普遍认为的“绿色原则”是一致的,那么我们还需要好好考虑怎么使用绿色,绿色到底只覆盖一编,还是实际上涵摄整个生态环境法典呢?从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内容来看,包括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流通,还有绿色能源。如果按照生产、流通、消费能源这个角度去理解,这应该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我们现在把绿色过分扩大化了,实际上也就是说经济法需要绿色化,即《民法典》已经绿色化了,经济法它涵盖的这些方面是不是也要绿色化?这编里包括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都是促进法,从这两部法制定的背景来看,我们现在的理解与以前并不太一样。《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目的是把污染预防的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它是针对末端治理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它真正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而是为了污染的预防。它针对的是末端治理,把末端治理提前干预到了资源能源的利用,干预到了所谓的清洁的生产。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针对我们当时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而提出的。也是资源的节约和污染的控制,也就是说把原来的生产过程,从资源到产品到废物这么一个线性的过程,变成资源、产品、再资源利用,把能源和资源要“吃干榨净”,一方面要做到少投入,另一方面要做到减少排放。所以说这两个制度整体上来说是污染预防、减少污染的制度。全国人大当时在做部门法划分的时候,把《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放在经济法的部门下面,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它不是经济法,是污染防治法。从定位上来说,《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它应当属于环境法的综合性立法。我认为因为客观上它起到了污染预防和减少排放,做到了既少用资源,又做到了污染排放的减少,进而保护了生态环境。所以它们应当属于综合性环境立法中的内容。
第二个关于低碳。关于低碳,我觉得我们国家现在对低碳的思路比绿色的思路清晰,在法典里面应当更加清晰化。污染防治和生态资源的保护,其实涵盖了环境法体系的主要的内容,我们缺什么?实际上缺的是低碳。所以要做的是低碳。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包括绿色,它的位置可以提到前面去,那么这里的重点就是低碳。我们国家现在缺少这方面的内容,在低碳方面,我们生态环境法典保持开放性的一个很重要的领域就是我们现在的《气候变化应对法》。我们气候变化法现在处于研究阶段,按照吕老师刚才说的,生态法典已经进入到编纂阶段,实际上这个步骤上还是有差异的,法典现在走的更靠前,这样可能就对我们气候变化法制定会造成一些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法典在前,气候变化法在后怎么办呢?对此,我们现在最重要的还是要落实《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的精神等。“绿色低碳发展编”要围绕强度目标和我们的减缓措施,在发展新能源、碳排放权交易、碳税等方面进行条文编纂。我们需要紧密地结合我国对国际的自主贡献承诺,以及我们签署的国际协议等方面进行,还需要强调《巴黎协定》里面的透明度框架、能力建设、资金技术支持等等。这是我今天所讲的主要观点,谢谢。
专题研讨主持人:张梓太,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可以看得出李老师准备得非常充分,观点很鲜明,我特别赞成她提到的绿色问题。我一直在想我们不应该跟着其他的立法就绿色谈绿色,而是其他的立法跟着我们来谈绿色。但客观事实现在已成这样,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后面我们再进一步讨论。下面有请柯坚教授。
专题研讨发言人:柯坚,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于李艳芳老师提到绿色低碳发展在现有法典中的呈现,从我个人来说,我和李老师的观点不太一样,我认为绿色低碳发展一定要在法典中作为单编出现。为什么这么说呢?就像会议开始时吕忠梅老师讲的那样,现在制定环境法典,不能就保护谈保护,不能把它仅仅封闭在环境行政、环境监管的范围内,一定要把它扩大并让它和社会的主流发展相结合。实践中有这样的立法先例,比如《长江保护法》采取“3+1”模式,也就是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加上绿色发展;《乡村振兴促进法》中也出现了绿色发展的相关表述。我认为绿色发展问题一定要出现在我们的决策中间、在我们的动力中间、在我们的规划中间。当然,从“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具体内容来看,它出现的方式可能存在着问题。
李艳芳老师谈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这样一些内容实际上具有双重目的,把它全部放在“绿色低碳发展编”当中有其合理性,但是这些内容更多的和污染防治、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勾连,因此也会存在一些问题。这个问题就在于本编主要谈绿色发展,但是这一编的内容和绿色发展这样一个宏大的主题不匹配,目前该编内容显得过于简单和单一。
我认为现在需要建立起分析绿色发展这个问题的思路。吕忠梅会长谈的思路我特别赞同,她从价值引领这个角度,避免了界定环境法领域一些基石概念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也就是从环境法典的功能出发去分析问题,我认为这一点对于“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编纂特别重要。当前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环境法学者试图和民商法学者遵循一样的思路,总是强调界定概念。概念从法教义学角度来看当然很重要,但是仅仅单一地以概念为基础进行自下而上的一种构建是不可取的。因为环境法的概念很难获得规范性表达,包括把法典命名为生态环境法典,我认为也是有严重问题的。《宪法》第26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如果用生态环境这个概念就忽视了对生活环境的保护,因此这里存在着巨大的概念的风险。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吕老师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双向互动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法典的编纂过程类比为建筑的构建过程,比如金字塔的构建。传统法的思维认为,概念就是金字塔的塔座,它既是教义学的基础也是整个建筑牢固的基础。除此之外,建筑的构建也一定要规范化,这样才能使建筑牢靠。但我认为,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个概念,这也是我之前在华中师范大学做讲座时提出的,即“顶石”概念,这个概念对当下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具有很强的解释力。顶石就是金字塔的顶端,顶石和基石之间形成逻辑线,从顶石自上而下以及从基石自下而上形成一种双向循环的复合,才能够建构起金字塔的完整结构。
顶石是什么呢?实际上就是国家战略。中国环境法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它面向的是国家战略,也就是说国家试图通过环境法、环境法典发挥保护生态的杠杆作用,实现国家的战略安全。其中最核心的是产业发展的转型、产业布局的优化以及国土空间的安全性。“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内容非常重要,它一定要涉及到国家的具体规划。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要制定专门的绿色发展战略,其实制定这种战略是不太可能的。我们要看到战略背后是双碳、乡村振兴、适度城镇化发展、长江黄河保护等等方面,并且要从源头上解决战略实施所导致的潜在的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任务。
明晰基石概念确实非常重要,但也非常困难。接下来,围绕着具体条款的设置,我有一些个人的意见。
第一,第四编名称为绿色低碳发展这样一个整合型的表述,这是不对的,因为绿色和低碳是两回事。比如我们搞核电和水电,水电多少还算绿色,但核电肯定不是绿色的。因此第一个任务就是将绿色和低碳进行有效的分开。
第二,从结构的设置来说,目前这一编的力度还不够。本编背后应该是国家的发展战略、国家国土空间重新配置的战略。但现在我们讲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绿色消费等等,这些背后是国家的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城乡发展、乡村振兴、双碳目标,长江黄河流域保护与发展等一些重大的问题,而不是简单事项的罗列。
第三,一定要建立绿色发展的评估机制,不能不讲评估只讲发展。并且这种评估还要产生一定的法律效益,比如对于国家政策制定、对于地方政府责任等的影响。
第四,本编条文需要与《民法典》绿色条款相呼应。《民法典》毕竟是一部私法,因此它并不太强调公法上所谓的社会性功能。但是在环境法上谈绿色发展一定要有基于公法的着力和公法的制度安排,包括导向性、刺激性、以及强制性规范,这些都非常重要。
专题研讨主持人:张梓太,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柯坚教授的精彩发言,柯坚教授的观点一如既往的很鲜明,也很犀利。我认为这一编最难的地方在于边界如何划分,这还需要后续的讨论,下面有请黄锡生教授发言。
专题研讨发言人:黄锡生,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谢谢梓太教授,谢谢会议的邀请,刚才听了吕会长的发言,受益良多。我听了以后,针对几个问题发表一下我的观点。
第一、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名称。绿色、低碳、低碳发展这三个概念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从事环境保护法工作20多年来,出现了不同的口号或提法,如最早的有“可持续发展”,后来是“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两型社会,再后来是“发展绿色经济”、“低碳发展”,现在是“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等。不管随着时代发展提出什么样的新口号,依我看,实际上就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环境,二是节约资源,这两个方面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的两大关键概念。“绿色”这个提法,也是诸多不同提法中的的一种;“低碳”也是。所以,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如“绿色”,它既为了保护环境,也为了节约资源。“低碳”也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民法典》的绿色条款中也包括了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这两方面实际上也是讲绿色发展的问题。因此,该编具体编名的确定还需斟酌。
第二、《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中的法律关系。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大法律责任来讲,我觉得环境资源保护法实际上是领域法,也就是说大部分还是属于国家管理环境和资源这个领域法学里面的一部分。比如教育法学界也在制定教育法典,教育法典的制定实际上就是教育领域里面所有法律法规的制定的问题,大部分也是国家行政管理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之间的关系。所以从法律关系的定位来讲,最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目录。按照经济学的划分,生产、流通、消费将整个社会生产行为的过程涵盖了,那为什么“循环利用”和“服务体系”就单独放在“绿色流通”中加以规定呢?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都可能有循环利用的问题,所以这其中的逻辑关系,应再予以斟酌。
第四、气候变化应对的实质。气候变化应对的实质也是环境资源问题,所有的气候变化的应对,最后还是要落实到怎么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少排放少浪费等方面。因此,归结起来,就是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这两方面,如果气候变化是人为原因造成的,那么规范了这两方面的行为,气候变化也就得到了缓解和控制。《民法典》是将各个生效的民事法律整合到了一起,《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是不是也应该将《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法》和《气候变化应对法》等纳入进去,但是具体怎么整合、表达,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所以总的来讲,我觉得几个方面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在这一方面我参加的会议也比较少,就提这么几点粗浅的看法,不一定对,谢谢大家。
专题研讨主持人:张梓太,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黄院长的发言,我们所有发言人的发言都非常精彩,后面还有一点讨论的时间,我利用主持人的便利,谈一下我个人粗浅的看法。首先,“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设置很有必要,也是很有特色的,现在国外已经出台的法典中很少有专门一编来谈低碳的问题,而我们已经起草了“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条文内容,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其次,目前“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工。我们要弄清楚这一编的内核和外延,确定该编的内在逻辑展开。最后,“绿色低碳发展编”提到了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我觉得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我发现我们在谈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时,基本上把重点放在减排方面。当然不是说把重点放在减排方面就不对,我们还是要一如既往的提碳减排,实际上未来如果我们要编纂环境法典,基于我国的国情,可能还有另外一点要充分关注即怎样通过环境法典的编纂,促进我们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能力建设。这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一点可能涉及到我们未来气候变化应对的方向性问题。以上是我一些不一定成熟的想法,谢谢。
自由讨论环节:
发言人: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
我简要回应一下老师们提出的一些问题。将绿色低碳发展编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一个重要的考虑是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就是绿色发展要与以污染防治为中心的环境保护脱钩,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我们不能把环境保护仍然局限于污染防治,而是要促进国家的绿色低碳发展转型,这是非常大的时代性变化。
柯坚老师说的特别好,法典编纂是国家转型的标志,是对中国未来发展的重新界定。在这个意义上,法典编纂应致力于完成国家转型目标,促进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转型,是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意义所在。至于为什么要以绿色低碳发展命名,目前有政策依据,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一些国家政策性文件中,法律上的概念还需要深入论证。
现在没有解决的问题是,绿色发展、低碳发展与绿色低碳发展是否一回事?这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词组,而非两个词组。另外,绿色《民法典》是学者的一种比喻,讲的是《民法典》中有环境保护的内容,用绿色来比喻其一点底色或者一抹亮色;而“绿色发展”是国家战略,其涵义是经济社会发展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转型。《民法典》中的“绿色”与国家战略意义上的绿色低碳发展层面的“绿色”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二者不会出现冲突。我同意大家提出的绿色低碳发展内涵及其本质需要在法典编纂的过程中认真研究并且界定清楚,这是刚才各位讨论非常有意义的一个方面。
至于将哪些内容纳入该编,也涉及到法典编纂的整体性考虑,因为法典编纂毕竟要分编,各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以气候变化为例,气候变化不仅有减缓,也有适应的问题,但适应显然不完全是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内容。所以,下一步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梳理法典的整体逻辑,做到既有分工又有贯通,能够对一些问题做出适当的回应。
在一编中解决所有问题难度很大,这也是法典编纂的难点所在。我特别感谢各位教授提出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课题组成员要针对各位老师提出的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回应,并在法典编纂过程中予以解决。谢谢。
第二单元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制度和条文等具体问题
专题研讨主持人:王文革,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
尊敬的吕会长,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上午好,我受会议的委托,主持第二单元即“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制度与条文等具体问题的讨论。本单元主要有4位发言人,也都是大家熟悉的,有来自高校的专家学者,著名的律师,还有政府部门的官员,都是理论造诣与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大咖。
专题研讨发言人:胡德胜,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尊敬的忠梅会长、主持人文革教授、各位专家、各位听众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受邀参加这次会议,一是听大家的分享,二是也很高兴能参与到这个阶段的讨论。首先是对法典编纂的整体看法,另外我再谈一些与绿色低碳发展编有关的具体问题。
第一,法律价值的认知问题。我记得在北大读书的时候,龚祥瑞先生在给我们上课的时候就讲了,一定要认识法律在形式上的工具性价值。他说:法律是能使人变成鬼、使鬼变成人的东西。这就是法律或者实在法(实定法)的工具性价值。但是,富有正义感的学者从事法学理论的研究,还应该尽可能地追求通过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以实现法的正义价值。
第二,基本概念问题,也是方法的问题。刚才会长和其他几位老师也谈到了有关的概念,这和法典编纂的方法和方法论是密切相关的。首先,对于基本概念要有比较清楚的认知。比方说,我们谈到环境保护法,就要提到我国《宪法》第26条中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这两个概念。但是,根据现有文献,包括提出这两个概念的专家已经承认了“生态环境”“生活环境”这两个概念有点儿不太科学或者说不科学。所以,我们在编纂环境法典的时候可以于形式上在意,但是在实质上又不能在意这两个概念;否则,可能就会出现问题,即不能真正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其次,是法典的名称问题。柯坚老师也提到了环境法典亦或是生态环境法典的名称问题。这涉及到我们对“环境”这个词的认知问题,当然也涉及到对环境法的认知问题。通说认为,环境法或者现代环境法,衍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逻辑或者脉络。西方的环境法中在“environment”前面有一个定冠词the;the指的是客观存在的环境,也就是自然环境。如果没有注意到environment前面的定冠词,在理解西方法律包括法律理论的时候,实际上就会存在一些偏差乃至错误。涉及到对“环境”的看法或定义,需要注意到早期环境法(特别在西方的)和当代环境法之间,存在科学层面认知的演变问题。刚才会长在一开始的时候也讲了,对于“环境”的定义,不同国家之间有很多立法技术层面的差异。但是,我们要注意到早期一些国家的环境立法和后来的环境立法,在内涵上已经发生了变化。以美国为例,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环境法律中,更多的是强调处于客观状态的、自然的被我们称为环境因素或环境要素的事物。进入90年代,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以后,美国环境立法更强调一种基于生态学或者生态系统意义上的环境。我特别注意到在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地区)本世纪以来制定的环境政策法律文件中,对于“可持续发展”,不是简单的使用“sustainable development”,基本上使用的都是“ecologic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就像我国的“生态环境”一样,在“环境”前加了“生态”。所以我们要注意到当代“环境”的内涵已经演变为基于生态系统的理念、基于生态学的“环境”,以致基于生态学或者生态规律谈可持续发展。因此,环境法典编纂要基于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尤其是“绿色低碳发展编”,更要围绕生态系统的整体观来谈,不能基于具体环境要素或者自然资源的角度进行割裂式、碎片化的研究,这也涉及到方法论的问题。
第三,概念、认知的错误或者不当问题。首先,国内学者很少有人注意到,三类权利在英文上的表达,rightin、rightof和rightto。由于对这三类权利的认知混同,实际上导致了学术上的很多无益或者有害争论,也导致了立法思维逻辑上的混乱。就像国内学者经常讨论的“环境权”,就是把right in the environment、right of the environment和right to the environment三类权利混同了,所以很多问题在逻辑上根本解释不清楚。建议在进行环境法典编纂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三类不同权利的区别。其次,需要注意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之间的区别。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下,强调没有制裁性的救济就没有权利、就不存在法律,即某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要有对侵犯者的制裁措施,从而让权利人得到救济;某人违反了法律或者不履行法律义务要受到制裁。严格意义上,一条完整的法律规范需要涵盖制裁和救济,但是在实在法中,它通常由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法律规则构成。一些法律规则还往往体现的是原则性的规定。所以要注意到规则、规范、原则之间的区别。建议“绿色低碳发展编”更多地体现软法的激励性规则的运用,不能固守传统法学理论中no remedy no law或者no remedy no right之类的狭隘、过时的法学理论。
第四,需要注意和其他部门法或者未来将要出台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否则法典不容易通过,并且可能会遭到从事其他部门法研究的学者的反对,乃至强烈的反对。对于本编而言,它涉及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很多方面同时涉及了三类权利。因此,对于一个处于不断快速发展的国家特别是中国来说,很多社会利益会出现重大调整,从而导致法典的编纂过程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我前段时间在研究法国的能源法。法国的很多学者主张搞《能源法典》,后来法国也出台了一部《Codedel'énergie》,但是该法典现在已经是千疮百孔。为什么?因为能源法,特别是与“绿色低碳发展编”有关的绿色发展部分,不仅它的政策性非常强,并且需要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建议“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编纂过程中可以吸取一下法国《能源法典》。
专题研讨发言人:展曙光,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鑫诺律所“碳中和与能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我主要针对“绿色低碳发展编”中能源部分的问题,谈一点自己的比较粗浅的看法。
第一,“绿色低碳发展编”中把能源单独列出来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在90%的碳排放都和能源有关,所以谈绿色发展的话一定要谈能源。但是关于这一章的名称即“绿色能源”,那么绿色和低碳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有时候低碳可能跟绿色还不是完全的一回事,因此容易引发一些误解。回过头去看关于能源的表述,“要建立一个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一般用到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这4个形容词,那么第五章的名称是否可以调整为“清洁能源”?因为实际上,现在包括在将来的很长的时期以内,我们是离不开传统能源的,所以现在谈到能源的时候要关注能源的安全问题。既然想保障能源安全,不能光指望绿色能源来提供这样一种保障。所以从这个角度考虑改成“清洁能源”,是不是会更好一些?
第二,将“保障能源的安全供应”作为第五章的基本原则。刚才谈到保障能源的安全供应是非常关键的。能源转型、“双碳”发展、“双碳”目标、能源的绿色转型等,实际上都要以保障能源安全为实施前提。能源安全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基础,因此,要遵循总书记所讲的,把能源的饭碗先端在自己手里,先保证碗里有饭吃,坚持先立后破。因此,是否应在第五章里增加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条款,并将其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来考虑呢?
第三,煤炭的清洁化利用问题。传统能源到清洁能源的转变实际上是清洁化利用的问题,传统能源在清洁化利用之后可以作为能源将来的基本保障。因此,是否可以把传统能源的清洁化利用作为本编的一个条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能源的清洁化发展,即传统能源的清洁化利用呢?
第四,能源的体系性问题。能源实际上是一个既包括传统能源,也包括绿色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体系。因此,可以把建设清洁的能源体系作为一个重点并表述进来。
第五,能源的利用效率问题。现在的能源不仅强调绿色低碳,还强调安全、高效。整体来看,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偏低。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能源利用效率对于实现“双碳”目标是非常关键的,可以考虑在本编中制定一个关于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的条款。
第六,能源的市场化问题。在我国,能源目前存在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垄断,包括电网,油气,在目前咱们国家所有行业当中没有被打破垄断的,能源领域应该是其中之一了。能源领域面临着市场化改革的问题,是否可以将其写入法典中?或者至少可以提炼出一些原则。比如,能源领域应该坚持市场化改革,相当于用市场进行调节、调剂,让市场来发挥作用。同时我觉得作为法律,是不是可以把比较法律化的语言,如自然垄断性行业,自然垄断性环节和竞争性业务环节分开,这样才能促进能源领域更进一步地走向市场化。否则,能源领域在垄断的体制之下难以推行市场化。能源革命提了好多年了,但是雷声大雨点小,离当初设定的目标还是非常远,很重要的问题在于没有一个配套的体制机制相对应,导致现在整个能源领域的改革陷入了停顿,甚至远远落后于我们的实际需要。对此,法律应该发挥作用,应该至少把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分开,为能源行业的市场化打下法律基础。
第七,气候变化部分中关于碳的相关问题。首先,我建议可以把碳汇的有关内容写进气候变化应对一章。由于没有看到具体条款,不知道碳排放权等相关条款中是否有关于碳汇的内容,如果没有的话,我建议可以考虑碳汇的问题。其次是碳税的问题。现在欧盟已经在推出碳税了,那么我们国家大概率也会建立碳税的相关制度,因此第六章应当体现碳税的相关内容。
专题研讨主持人:王文革,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
感谢张律师就绿色能源和气候变化应对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观点。第三位发言人是我们北京理工大学龚向前教授,欢迎龚向前教授。
专题研讨发言人:龚向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吕忠梅会长以及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邀请。下面我想谈一下我的一些想法。首先,我认为环境法典编纂应当适应《巴黎协定》之后国际上的主流趋势。在《巴黎协定》签署生效之后,各国相继出台了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我国也是如此。因此,我建议将编名改为“碳达峰和碳中和”。参照德国的“莱茵案”,法院认为碳这种物质不能被简单定位于污染物,它还有很多复杂因素,某种程度上也是人类生活必需物质。然而碳又与一般的污染物和自然资源概念有所不同,其天生具有全球累积性、全球整体性以及可测量性。因此,我建议将碳作为一种新的独特类型放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这一规定将会是引领性的,也是意义非凡的。
其次,正如吕会长所说,我们的生态环境法典既要代表人类的环境权利,也要体现自然的权利,这正好符合习主席所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态文明建设等一系列纲领性论述。如果将本编作为一种新制度类型或者一个部门法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就应当设置一系列的制度作为支撑。目前张忠民教授的团队已经完成了基本体系的构建,在此基础上我觉得可以将所有环境资源法基本制度加以梳理,将其与碳问题结合,比如说将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碳的排放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披露制度、基金制度、财税制度等制度中,这样新的制度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被确立下来。
再次,我建议纳入碳足迹制度。每一个老百姓都有义务参与到低碳发展中来,如果我们建立一个公众的碳足迹管理制度或者相关机制,就可以引导老百姓走向低碳生活,主动节约资源能源,比如用节能灯取代普通灯泡,或者倡导人们克服一些诸如开空调盖棉被的不良习惯。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利于推进共同富裕,从而将宣誓话语转化为实质行动。另外,要实现低碳也必须在能源领域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构建,比如迎合国际趋势,适当吸纳欧洲条约中逐步减少化石能源的补贴等规定,或者引入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优先入网原则,以促进国家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复次,针对环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新环境保护法已经删除了环境条约优先适用的条款,这一修改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中,如果要体现习主席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生态文明思想,我们是否应该在这个问题上再加以细化?我个人认为可以将条约分为三个层次,比如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国务院作为中央政府签署的条约以及部委签署的条约或者协定,根据不同的效力予以不同的适用。但这一问题并不局限于我所提出的建议。同时,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也要维护国家在气候资源上面的主权权力。
最后,我们国家要在法律上规避德国“莱茵案”的发生。该案是由一名秘鲁农民起诉德国最大能源集团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导致冰川融化的情形。能否将万里之外气候变化对冰川的影响归结于德国能源集团这一问题还有待思考,但我们国家的法律必须对这种情况有所准备。谢谢大家,请大家多多批准指正!
此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办公室副主任田丹宇从IPCC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分类出发对“绿色低碳发展编”中“气候变化”章节进行建议,并简要介绍了气候变化应对法的立法进展。
自由讨论环节:
发言人: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生态文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感谢各位专家,根据各位专家的发言和意见,我在此需要向各位专家解释两方面的内容,同时也对我之前的发言进行补充。
第一个方面,关于本编为什么叫“绿色低碳发展”的需要向大家进行解释,“绿色低碳发展”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环境资源、生态能源等许多方面,能够和国家的政策文件对接,该概念凝聚了最大共识,使用该概念可以自圆其说。
第二个方面,我需要对本编编纂工作推动至今所凝聚的四个共识进行说明。共识一,本编的功能定位不同于污染控制编和生态保护编,本编回应、分解了双碳目标,是正向的增益,蕴含了环境法特色、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从而证成了本编“绿色低碳发展”的名称;共识二,篇章结构上涵盖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但是其中也存在新的问题和分歧点,如传统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是不是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变迁?生产的边界和类型是不是应该重新勘界和认识?流通的方式是不是应该重新认识?消费的样态是不是应该再次把握?等等;共识三,本编从制度设计的品性上肯定了权利本位。这是法律发展的必然所在,但是因为需要市场发挥作用,所以本编更多从立法技术层面以鼓励性、倡导性义务为主,辅之部分强制性义务;共识四,救济方式上,本编应当突破传统的线性救济方式,采用综合性应对策略并且进行类型化贯通。
发言人:于文轩,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各位专家好!我对涉及能源、气候变化应对以及国际合作的问题作一简要回应。
首先,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要求本编在内容安排上遵循生态环境法典的目标和理路,对这些领域的法律制度内容有选择地作出规定,而非纳入能源和气候变化领域所有的内容。例如,能源安全并非生态环境法典所能解决的问题,能源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实现也是能源法学界目前都尚在探索、并无定论的问题,这些内容置于生态环境法典中并不适当。关于能效管理的内容,在现有条文中已有规定。
其次,赞同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气候变化应对和国际合作两章。目前需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与相关立法进程的衔接。在气候变化应对部分,我们作出了关于适应气候变化的规定,其中包含了碳汇、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碳税问题较为复杂,超出了生态环境法典中气候变化应对的范畴。
再次,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在本编中的体现方式。事实上,本编的大部分内容都涉及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的“气候变化应对”章主要按照事项作出规定,其中涉及国际合作方面的内容则置于第七章单独作出规定。
会议闭幕总结:
发言人: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绿色低碳发展编是开创性的一编,缺乏先例,编纂难度非常大。这一编的逻辑主线、主要内容都还需要深入论证,大家从不同个角度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都特别有意义,我也特别希望今天参加会议的,不管线上还是线下、环境法还是能源法的,经济法还是经济学的教授们,都能够对这一编的相关理论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如绿色低碳发展作为一个概念虽有文件依据,但要成为法典的概念需要经过从事理到法理的转换,这就需要特别论证。另外,这一编既涉及到能源法和气候应对法,也涉及到一些已经启动的修法和立法,比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订,已经启动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法,还涉及受到国际高度关注的履约问题。所以这一编难度最大也最复杂,取舍也最难。因此希望课题组的成员、关注环境法典编纂的学者们,能够帮助我们把这一编做好。
在这里,我想提出几个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供大家参考。第一,法典是一个整体,任何一编都不会包括所有问题,因此,大家应在法典编纂整体思路下来考虑这一编面临的问题。第二,该编要有清晰的逻辑主线、核心概念、规范类型,通过基础理论研究才能支撑其内容,只有明晰了这些问题,此编和彼编的界限、法典和单行立法之间的关系才能理清楚。第三,该编要考虑新的形势需要或者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国际谈判的需要及环境法法理发展的需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开放性结构,在这样的结构下,更应该聚焦作为普通法的法典和将要保留的作为特别法的单行法关系的处理,这就需要进一步聚焦制度研究,使这一编更加合理;也能更好地适应未来国家战略发展、更好地适应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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