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3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发言人: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线上、线下的领导、嘉宾、专家学者、各位撰稿人及与会的各位朋友们,早上好。今天我们要在北大法宝的会议室举行一次“线上+线下”的全国性会议,在会议正式开始前,受吕忠梅会长委托,我作为环境法典草案编纂研究课题组的总负责人,代表环境法典各编的负责人向大家就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组织开展的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始于2017年,至今已有6个年头。我们在今天组织开展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撰写之前,分别开展了如下几项工作。
2017年上半年,研究会在北京大学举行了关于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专家研讨会,邀请了行政法、民法、刑法、环境法等专业资深、著名的法学专家做了环境法典化路径的专题研讨。2017年11月,研究会在北京举行了环境法典编纂的国际研讨会,邀请了国内著名法学学者、政府官员和欧洲多个国家大学教授一道对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和实践研讨。
2018年开始,研究会在阿里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开展了为期四年的《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和《中国高校青年环境法学者能力建设》两项重大课题研究。我们同步启动各个子项目的推进,完成了如下工作。
第一,组织各高校、科研院所和国内其他有关单位的师生,共同对11个国家的环境法典进行了翻译。目前法律出版社已经出版了九个国家环境法典的中文译本。这是第一项研究成果。
第二,正式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专题研究,分十五个专题研究就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理论问题、重点、难点、疑点问题进行分类研究。从2020年开始,通过每年举行专题研讨会的形式进行专题研讨。所有研究成果已于去年年底在法律出版社集中出版。这是第二项研究成果。
第三,以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为契机,研究会启动了中国环境法学界中青年学者教学科研能力的培训项目,从2018年开始至2021年总共举办了六期全国高校青年环境法教师教学基本功培训和环境法典编纂方法论培训,对中国环境法学四十年来教学体系、方法、内容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和整理,组织编写了一本环境法学全盘的教学指南《中国高校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指南》辅导书。目前该书正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二审中。这是第三项研究成果。与此同时,我们还开展了中国青年环境法学者论坛,对环境法学研究、特别是法典研究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中青年学者进行奖励,目前我们连续三年举办了三次“挟英青年环境法学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在全面开展全国高校青年环境法教师教学基本功培训和环境法典编纂方法论培训的提示下,我们还对2000年至2021年间中国环境法学(含资源法学和能源法学)的总体研究做了一个梳理,组织编写了《中国环境法学研究(2000-2020)评述》专著,对2000年以来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所有的理论、实践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庞大的环境法学研究资源库。目前该书正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二审中。这是第四项研究成果。
第五,根据研究会会长的建议,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基于前期对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成果,组织国内中青年环境法学术骨干成立了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课题组,开始启动《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的编纂工作。四年来主要做了如下三项工作。
一是与北大法宝(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人工智能环境法典编纂立法系统》用于智能辅助环境法典编纂。
二是在北大法宝的配合和支持下对环境法典编纂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来的重大政策、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全面梳理,我们准备以法规文献精编的形式形成一本书。目前文稿正在法律出版社审定,不久以后将会出版。这本书的特点除了专门收集环境法典编纂涉及的现行法律外,还专门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36件党内法规文件、48件法律、103件行政法规及文件、236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4件司法解释等名录转变为二维码,大家可以通过扫码直接阅读文件,这是我们做的创新,非常适合教学科研和立法、行政、司法工作人员使用。不仅有利于环境法典编纂工作,而且还对教学和科研有重大的帮助。
三是组织国内30多所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近200名师生,开始组织环境法典编纂工作。2021年3月,全国人大办公厅在其发布的立法规划中将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纳入计划,极大地鼓励我们做好《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的编纂工作。
2018年以来,研究会连续三年与刑法、民法、宪法等兄弟研究会分别在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法学院校联合举办了环境法学科与重要部门法学学科对话会,就环境法典编纂中涉及的与刑法条款的关系、与民法典编纂中绿色条款的关系和与宪法规范实施与环境权条款的关系等立法和实践课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学术交流,为环境法典编纂中涉及的重要部门法理论课题提供解决方案和理论指导,增强了我们做好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的决心与信心。
2021年8月我们完成了《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初稿的编纂。初稿总共分为五编,即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责任编。10月底,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鼎力支持下,国内30多所高校共100多位学者、教授的参与下,我们在海南大学举行了《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初稿研讨会,就五编内容分别进行内部研讨。
海南会议以后,我们再次组织高校教师增强环境法典编纂研究队伍,对初稿存在的问题结合专家学者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改。
目前《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的编纂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
《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各编的条文情况是这样的。目前总共分五编998条。其中,“总则编”138条“;污染控制编”383条;“自然生态保护编”290条;“绿色低碳发展编”116条;“生态环境责任编”71条。
今天两场研讨会涉及到近200条的内容,在整个环境法典中的分量非常重。
2022年1月12日,我们在北大法宝的会议室举行了第一阶段的结项会议,同时也举行了第二阶段修改稿的研讨会,对法典编纂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总则编”研究的问题作了专家研讨。之后尽管在疫情的背景下,我们也在积极筹备、推进各分编的研讨。
从今天开始和下周周日,我们将连续举行4场分则各编的专题学术会议。
我们今天上午举行的是“绿色低碳发展编”的专家研讨会,下午将举行“生态环境责任编”的专家研讨会。下周日即24号,我们还将举行“污染控制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的研讨会,欢迎大家能够踊跃参加。
下面我简单介绍今天到场和在线的嘉宾,分别有吕忠梅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灿发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忠民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张梓太教授、红杉碳中和研究院李俊峰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艳芳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柯坚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黄锡生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王文革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胡德胜教授、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展曙光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龚向前教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田丹宇副主任。
下午研讨会的专家我在此一并介绍,下午到场的研讨专家有重庆大学法学院陈德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竺效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生态法学院徐以祥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朱谦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自宁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高利红教授、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科学家於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文轩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宝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陈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焦艳鹏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吴勇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徐祥民教授和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挚萍教授。
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同时也欢迎各位在线的朋友。谢谢大家,下面我把话筒交给第一场的主持人王灿发教授。
第一部分主题报告
主题报告主持人:王灿发,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各位同仁上午好,感谢会议的邀请,由我主持本次会议的主题报告环节。本次主题报告人有两位,分别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忠民教授,下面欢迎吕会长进行主题发言。
主题报告发言人: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和各位分享关于环境法典编纂的方法论问题,题目叫环境法典编纂方法论二题。
一、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首先,我想对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课题的进展情况做一个简要回顾。2021年下半年,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进入第二个阶段,可称之为法典设计及论证阶段。去年10月,我们完成了《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初稿,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之上完善或修改《专家建议稿草案》。这个阶段的研究工作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深化基础理论研究,二是进行制度研究,三是进行条款研究。
自海南会议以来,我们组织了多次小型研讨会,也在多个刊物发表了系列论文,使研究工作有了较大的进展。我将其结为四句话:一是经过反复研讨,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视野更加的开阔;二是相比于前一阶段的成果,研究更具有针对性、内容更加精准;三是成果形式更加丰富;四是研究力量更加壮大。
我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从去年10月份到现在,课题组已组稿发表或即将发表文章28篇。我自己已经发表15篇,还有3篇即将发表,我的这些论文主要研究了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基础理论,主要回答为什么要编纂环境法典以及环境法典编纂的环境法知识体系问题;第二是基本构想,主要回答环境法典是什么以及环境法典应如何编纂;第三是方法论,主要回答环境法典编纂运用什么技术方法;第四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主要是回答环境法典编纂中的现实问题应如何处理。这些研究都还在继续,但目前的文章已经向大家展示了环境法典编纂的整体构想和对基本问题的回答。有兴趣的同仁可以查看论文了解目前的研究进展。当然,更欢迎大家来参与我们的讨论,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论证。
今年,全国人大召开了两个与环境法典编纂关系巨大的重要会议。一是1月14号召开的生态环保立法工作座谈会,栗战书委员长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在这个讲话中,明确了我国生态环保立法情况,有相关法律31件,还有100多件行政法规和1000余件地方法规,初步形成了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包括综合性法律、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资源保护利用的法律、流域性生态环保法律。另一个会议是3月23日召开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今年已经启动了环境保护法执法大检查,还组织了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后评估。在这次会议上,栗战书委员长指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7部,修改了17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正在推进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立法。
在全国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继续推进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这一提法比去年立法计划中的“开展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研究工作”更进了一步。去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委托我牵头做了“环境立法领域法典编纂研究”的项目,我们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结项报告的同时,也及时提交我们的所有研究成果,包括已经翻译的11个国家(独立体)的环境法典、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等。目前,我们的一些重点研究文章都能送到有关部门阅研,课题组的工作进展情况也能够在法工委的工作简报中得到体现。可以说,研究会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方面,充分发挥了智库作用。
目前,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还有一些整体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我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
第一是价值论问题,或者说法典编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法典编纂必然有所取舍,只有从合法性和合理性角度进行充分的论证,建构环境法的知识体系,法典编纂才可能成功。但环境法知识体系存在缺失,或者环境法研究范式缺乏共识,这是必须补上的短板。
第二是方法论问题。这里有三个弱项,一是环境法方法论研究成果极少;二是环境法典编纂的技术方法目前缺乏专门研究;三是学者们缺少方法论自觉。环境法长期被认为是对策法学,方法论思维方式没有形成,有明显短板。
第三是本体论问题,环境法典编纂,必须解决从事理到法理、从政策到法律、从规范到制度的转化,但目前这种转化并未很好完成。核心问题是从事理到法理的转化,事理不明、法律都不清,转化更谈不上,这是短板。
最后是实践论问题,环境法治实践发展非常快,远远地跑在理论的前头,现在是环境法典编纂如何跟上的问题。我们必须高度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国情,中国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之高前所未有,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对生态文明建设有重大大布局,需要我们在理解这些新布局的基础上进行政治话语、政策话语与法学话语的沟通来加以回应。二是全球环境治理及其环境保护重点的发展变化,中国在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的谈判立场,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对实践问题关注不够,就现有法律条文编纂环境法典的路是走不通的。
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必须在法典编纂研究过程中加以妥善解决,这决定了我们必须推进更为精细化、精准化的研究。
二、环境法典编纂方法论之一:法律关系
我们知道,《德国民法典》之所以伟大,是因为法学家创造了法律关系的概念,形成了潘德克顿体系。中国《民法典》就是在这个体系基础上进行的创新,法律关系也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最重要方法。
1、法律关系方法是否可以用于环境法典编纂
我们学法律关系理论的时候,只讲法律关系的概念和三要素。其实,民事法律关系与环境法律关系有非常大的不同,概括而言,民事法律关系是“主客二分”理念下的“人—人”关系,或者说是纯粹的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天人合一”理念下的“人—自然—人”关系,或者说是人与自然共生的社会关系。正是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导致环境法典编纂不可能采取与民法典完全相同的路径。因此,我的疑问是:法律关系何以成为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方法?环境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何不同?可持续发展如何用法律关系展开?法律关系在环境法典中如何构建?这都是必须认真研究并给出明确回答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关系方法为什么在民法典编纂成为了最重要的方法,我用一张图来说明。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权利客体的类型化是民法典编纂的“奥秘”,这得益于法律关系方法背后的一般权利理论。
接下来的问题是,法律关系能不能够成为环境法典编纂的知识公约数呢?
从我们已经翻译的十多个国家的环境法典,还有一些国家无法典名称但有法典内容的环境基本法的比较法研究看。虽然外国环境法典的编纂方法和内容差异都很大,但有三个共性:一是以可持续发展核心价值为主线编纂环境法典,而没有像民法典那样采取权利主线;二是都采用了“总则——分编”的潘德克顿体系;三是运用了法律关系方法。
这种现象值得追问,既不以权利为主线,又采用法律关系方法,如何才能做到?我以为,在环境法典编纂中应当而且可以运用法律关系方法,是因为具备了三个条件:
第一,可持续发展本身具有“神形兼备”的特征,即可持续发展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只是过去学者们看到可持续发展是世界观的多,对其本身“自带”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法论研究不够。
第二,仔细研究会发现,权利客体的类型化是法律关系方法发挥作用的关键。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客体实际上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对象,如果可以完成保护对象的类型化,意味着法律关系方法可以运用。
第三,环境法典的本质是法律规范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渊源化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安全等法律基本价值。我们已经有过充分论证,环境法典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价值,以生态安全、环境正义、代际公平为工具价值的价值体系,这也为法律关系方法的运用提供了基础条件。
2、法律关系方法如何运用于环境法典编纂
(1)以可持续发展激活“生态环境”概念。环境法典编纂首要问题是界定调整范围,但目前却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环境保护法》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定义了“环境”,这个概念难以涵摄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法保护对象的立体化、多维度和系统性需求;宪法上的“生态环境”,没有定义过但一直争论不休。现行立法中的“环境”概念所采取的“简单概括+列举”方式,与类型化相差甚远,无法形成对环境立法分支和制度的指导。因此,环境法典编纂可以对宪法上的“生态环境”概念进行定义,从环境保护历史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角度界定生态环境的“资源、环境、生态”三个面向,满足类型化需求。
(2)生态环境概念与可持续发展价值耦合。生态环境概念的“一体三面”与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可以完美契合。“资源”表征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关系,是生态环境的经济功能,在环境法典中体现为在自然承载力的范围内实现经济的可持续;“环境”表征人类的生存条件,是生态环境的受纳功能,在环境法典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可持续;“生态”表征人与自然共生关系,是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系统进化的功能,在环境法典中体现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可持续。这样,生态环境的“一体三面”就可以成为环境法典编纂的逻辑展开。
(3)以法律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转化。前面讲到,可持续发展自带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法,这种方法要求建立新的利益调整规则,将不同利益主体纳入同一法律调整,建立协调和沟通不同利益的法律机制。这可以通过环境法律关系重构来完成。我们知道,环境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人—自然—人”的关系,法律虽不能把自然作为主体,但要承认其主体性,不再以人的需求作为唯一的价值标准,这实际上是重构了主客体关系。同时,环境法律关系把自然、市场、社会、政府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四维合作的多元主体互动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重构,就可以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法转化成为法律制度,实现以可持续发展核心价值统筹生态安全、代际公平、环境正义环境法律价值;通过理顺权力——责任、权利——义务、协同——共治等关系建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并将环境法典具体展开为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
三、环境法典编纂方法论之二:类型化思维
类型化思维作为一种编纂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环境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也可以弥补环境法典编纂的方法短板。但目前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很少涉及这个方法。环境法典是环境法律规范体系,我们的研究重心必须落到规范上。遗憾的是,有学者浅尝辄止,没有深入研究。
1、类型化思维为什么可以用于环境法典编纂
传统法学理论对于法律规范有多种分类标准,比如按法域分为公法规范、私法规范;按法律部门分为民法规范、刑法规范;按行为调整方法分为确定规范、委任规范、准用规范;按规范内容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但是这些分类方法从环境法角度看,会出现明显的“溢出”现象。环境法律规法作为跨领域、跨法域、跨部门“非典型”性法律规范,用一般法学理论无法解释:一是在传统法理学话语体系下,法律规范必须是社会规范,环境法中大量的技术规范是什么?二是法律规范按照公、私法域或者部门法理论划分,环境法律规范难以归属到哪个法域或者部门;三是环境法的政策法律化和法律政策化现象普遍,促进法、政策法难以用法律规范理论界分;四是环境法中的许多概念是科学概念的转化,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比如环境、生态、流域等等,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如我之前多次讲过,《长江保护法》中的“长江流域”定义,就是在地理学意义上的流域基础上赋予其社会属性,才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
我们前期确定了法典编纂的思路是“先平移、后剔除”。目前,课题组已经完成了“平移”,接下来要做的是“剔除”。简单地说,“平移容易、剔除困难”,在这个阶段,我们更需要类型化思维方法。
与概念式思维以“归纳”和“周延”为特征,强调抽象性和封闭性不同;类型化思维是对共性的抽象,强调个别运用,具有双向性、开放性和结构式特征,可以弥补概念式思维的不足。将类型化思维用于环境法典编纂,可以解决目前遇到的一些难题:
第一,类型化思维具有概念和类型之间的双向性,可以通过从概念到类型、再从类型到概念的双向互动,实现环境法典既“编”又“纂”的目标,运用类型化方法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筛选;
第二,以类型化思维的开放性缓冲环境法规范的不确定性难题。环境法律规范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难以进入封闭的概念式思维。类型化思维因为其开放性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难题,与概念式思维的“非此即彼”不同,类型化思维是“或多或少”,有可以量化的边界,就能以归类的方式处理不同的环境法律规范;
第三,以价值的归依展开环境法典的逻辑体系。类型化思维更加强调价值引领,以价值取向决定类型建构及其适用,这也契合了环境法典以价值为主线的逻辑展开和法律规范类型建构。
类型化思维具有把握社会生活事实,彰显社会生活的具体事实与价值联系的优势,可以作为法律规范体系化的重要工具。类型化思维在价值与概念之间建立桥梁和纽带,实现环境法典规范的实质体系化目标。
2、类型化思维如何运用于环境法典编纂
环境法典的本质是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包括实质体系化和形式体系化两个方面。
(1)实质体系化
第一,确立可持续发展价值统领环境法典规范体系。环境法典调整广泛复杂的人类利益关系,衡平世代间利益,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需要利用科学和技术以预测和调整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导致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不良后果,并直接依据自然规律确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模式。以解决和应对生态环境问题为目标,综合运用传统部门法的法律手段和其他手段,呈现跨传统部门法的、综合性的规范形态。因此,需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价值目标,对环境法律规范进行整体性统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计划》提出了17项具体目标,包括了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内容。但这个计划只是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动方案,并不是价值取向。因此,环境法典价值目标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是推动社会走向未来的全新的国家发展理念,而不是具体行动方案。
第二,明确生态环境的概念支撑环境法典的规范体系。前面已经讲过,需要界定“生态环境”的概念,并确定其“一体三面”的涵义。按照全国人大最新的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综合性法律,针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涉及防沙治沙、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等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利用的法律,长江保护法和正在审议的黄河保护法草案等流域性生态环保法律,正在审议的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和拟启动制定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特殊地理地域类法律。“生态环境”的概念需要将其全部涵盖,才能承担基石概念的功能。
第三,沟通价值和概念展开环境法规范的类型体系。可以将环境法律规范分为三类:即污染控制类规范、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绿色低碳发展类规范。其中,污染控制类规范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具体价值取向,体观可持续发展的终极追求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贯彻风险预防原则,表征环境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自然生态保护类规范以保护生态系统平衡为具体价值取向,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供给,贯彻保护优先、生态恢复优先的原则。绿色低碳发展类规范以促进自然承载能力之内的经济发展为具体价值取向,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贯彻协同发展、综合治理原则。
(2)形式体系化
环境法典除了实质体系化之外,还应当做到形式体系化,即在形式上构成完整的逻辑体系。类型化思维在补充环境法典规范形式体系方面,也能发挥作用。
第一,描述环境法规范的整体形象。一是以宪法为依据,体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以保护生态系统整体性为归宿;二是以满足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为方向,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守法提供行为规则;三是以可实施性、可操作性为归依,在追求对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有明确指引的同时,保留执法和司法的裁量空间,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第二,对环境法规范重新归类。如根据所服务的法典编纂目的,归为管理性规范、裁判性规范;根据所保护的利益,归为保护人的利益法律规范、保护自然的法律规范和兼具保护人的利益和自然的法律规范;根据构成内容,归为纯粹法律规范和法律化的技术规范;根据与传统部门法的关系,归为普通环境法律规范与特别环境法律规范。
第三,明确环境法律规范类型的立法配置方式。根据环境法典编纂定位,解决管理性规范、裁判性规范的立法配置;根据保护利益的不同,合理配置保护人的利益、保护自然和兼具保护人的利益和自然的法律规范;根据环境法律规范的构成内容,妥善处理纯粹法律规范和法律化的技术规范的关系;根据环境法律规范与传统部门法的关系,重新定位普通环境法律规范与特别环境法律规范。
以上,是我对于法典编纂方法论的一些思考,或者是为解决环境法典编纂面临的问题一些尝试,不一定成熟,也没有定论,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主题报告主持人:王灿发,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非常感谢吕忠梅教授从方法论的角度对《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的编纂提出了一整套构想。吕老师所讲的方法论确实是法典编纂过程中亟待研究的,法典编纂需要首先从法律关系调整的整体角度考虑,然后再构建具体法律规范。其中环境法律规范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规范存在不同,比如环境法规范无法沿用传统分类方法,以往的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等分类无法概括环境法规范的全部。如果环境法规范的类型化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系统,那么环境法典编纂就比较容易了。《民法典》涵盖了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等编,每一编调整方法都不同而且也没有共同的制度。但是环境法不同,例如许可制度穿插在包括排污许可、自然资源开采许可等很多部分,那么在每一个制度中应该如何体现调整方法?若是在每个制度中规定调整方法有所重复,这也是和《民法典》相比存在的不同之处。所以对于法律规范,能够正确分类,而且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建立各自的规范,对于环境法典编纂格外重要。对于法律规范的分类,我在教学过程中发现传统的法律规范分类无法完全适应环境法,所以我在1997年初出版的《环境法学教程》里专门写了一节“环境法规范”,其中包括综合性规范和具体性规范,当然没有提出吕忠梅教授认为的裁判性规范,而裁判性规范能不能成为环境法当中专门的一类规范,后续可以继续探讨。
总体来说,吕忠梅教授今天的“方法论”发言令人启发良多,使得环境法典编纂方法探讨进程加快,研究更加继续深化。非常感谢吕忠梅教授的发言。接下来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生态文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忠民教授发言,他的发言题目是“‘绿色低碳发展编’编纂进展及研讨议题”介绍,我们由此进入具体的研讨环节,欢迎张忠民教授。
主题报告发言人: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生态文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各位专家好,我首先介绍一下编纂的工作进程,其次介绍本编的团队组成,再次介绍篇章的逻辑结构,最后汇报本编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
第一,编纂的工作进程。
本编在海南法典会议后确立了8章的篇章结构,并在前段时间的整体推进会上吸纳了中央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文件的最新精神。上周疑难问题专家讨论会举办后,改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把“绿色低碳消费”章名中的“低碳”删除,把“保障与监管”章名更名为“绿色能源”,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第二是把原有“气候变化和国际合作”章节拆分成两章。
第二,团队组成。
本编团队大概有三个特点,一是,挑选了能源法研究会和环境法研究会青年的中坚力量,比如说能源法学会里边的两位秘书长张小平教授、陈兴华教授,还有非常活跃的苏苗罕教授,以及我们直接参与《矿产资源法》立法活动的两位青年才俊;曹宇教授和胡帮达教授。二是,团队人员看似有分工,其实没分家,求实不求名。不管是章节负责人还是参编专家,全部全身心投入,其中特别感谢邓海峰教授和于文轩教授,两位默默做了很多工作,也不求留名,为整体编纂提出了大量的宝贵性建议和支撑。三是,实际上还有很多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参与了前期的资料收集和后续辅助工作。
第三,篇章的逻辑结构。
整个生态环境法典总体秉承可持续发展的逻辑主线,本编回应的是可持续发展逻辑主线中经济的可持续,是对传统的污染控制、生态保护的超越。如果说污染控制是应对损害负益,生态保护是强调平衡,那么本编则是侧重正向的增益发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我们中国版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它是正向的并体现了新的发展要求。另外,就内在逻辑来说,“一般规定”后章节内容按照经济的链条,分解为“生产—流通—消费”三个领域,同时分解了双碳的目标,把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的结构性基础内容纳入“绿色能源”,接着是“气候变化应对”和“国际合作”,这是内在逻辑的展开。
第四,每一章存在的疑难问题。
第一章:“一般性规定”的问题此前分享过,本章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是“绿色”“低碳”“发展”的概念如何界定。此外,基于本编的立法目的为达到正向增益,故除现有条文设计外还有哪些内容需要纳入到本编之中?
第二章:“清洁生产”与现有《清洁生产促进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把现有《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一些规范内容纳入本章应当采用何种取舍方法?
第三章:“绿色流通”如何处理与现有《循环经济法(征求意见稿)》之间的关系。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把“促进”两个字删掉了,具体内容也按照产业供应链分类,意见稿内容能不能和目前本章“绿色流通”融合?第三节“服务体系”和“绿色能源”里部分关联内容如何协调?
第四章:“绿色消费”起初名称为“绿色低碳消费”,还有一种提法是“低碳消费”,此前会议专家们提出的市场主体在此能或需要扮演多大角色?
第五章:本章是否可以叫“绿色能源”,还是回归“保障和监管”的原始内容?“能源能耗的双控”更改为现在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的双控”,在此基础上如何构建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六章与第七章:此两章原本为一个章节,后来进行了拆分,对此章节设定如何与现有的立法相对应以及拆分后现有的内容分配是否妥帖?
第八章:该章本身就是一个过渡性章节,之前设计第八章的初衷是把本编涉及的法律后果、制裁内容先行整理,最终统一放入到生态环境责任编之中。基于此,本章内容如何体现责任的特殊性?并如何进一步处理与责任编的关系?
总言之,本编现有的疑难问题可以概括为是本编的定位不明晰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编强调的发展义务与权利本位、环境权之间,鼓励倡导性条款和法律责任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也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主题报告主持人:王灿发,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感谢张忠民教授提出的问题。“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绿色低碳发展”等说法都有人用,所以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典对于这种正处于发展形成过程中的概念能否赋予它固定化的内容,这还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非常感谢两位发言人给大家提供的研究思路,特别是吕忠梅教授关于方法论的研究,对生态环境法典的起草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张忠民教授对于本编情况的介绍、现状和存在问题,可以使我们来进一步完善法典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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