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3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张清俐)2022年是我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50周年,是我国现行宪法环境条款施行40周年,也是我国环境生态法典编纂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促进宪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的对话交流,6月5日,“第三届宪法与环境法对话会:人类环境会议召开50周年纪念暨生态环境法典与环境宪法”学术研讨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天津大学召开。
与会学者合影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2018年宪法的修改,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也为我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指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淑娜指出,我们不仅要根据宪法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要按照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继续推进全球环境治理,贡献全球环境治理的中国方案。
推动环境宪法、生态环境法典和国际环境法的理论研究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的内在要求。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提出,下一步要以制度创新与开放,共谋全球可持续发展,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环境公约、环境人权决议等谈判,明确中国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新型污染控制等方面的国家立场。
在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看来,近年来宪法学、环境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坚持以开展学科对话的形式探索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宪法与环境法对话会已经连续成功举办两届,学科对话极大促进了宪法学和环境法学学科发展与学术进步,并对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发挥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环境保护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议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教授指出,要从整体系统观的视角,研究和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在此基础上,加强环境法(学)与主流部门法(学)的融通。
线下会场
加快推进环境法典的研究与编纂工作
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法典编纂研究工作。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必须在理论上回答法典化如何具备效能优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提出,一方面应在体例结构等技术性问题上深入探索,另一方面则更应厘清决定着环境法典结构与内容的学理基础、核心范畴和价值基点。环境法典的编纂任重而道远,需要环境法与宪法携手努力,并在整体法秩序体系融贯、学理基础达成起码共识、法学与科学彼此交融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环境法典编纂坚持宪法根据,这既是对环境法典法律地位及编纂质量的要求,也对宪法的全面实施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张震建议,为了确保环境法典编纂的合宪性、质量以及实现其预期法律功能,应该从标准、程序及基准三个方面进行有效的合宪性控制。
“围绕环境立法法典化条件是否成熟之争的核心问题不在于环境立法是否法典化,而在于法典化的条件是否成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认为,从环境法学自身的主观条件看,环境法自身调整的范围与对象、环境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环境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以及生态文明管理体制改革等问题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学界仍需要作深入反思抑或重述环境法。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邹雄认为,具有人权属性的环境权并非必须入宪的基本权利。我国环境权宜由法律权利路径实现,作为法律权利的环境权不妨碍其具有人权属性,反而更加现实和便捷,法律可以从确立环境权和实现环境权两个方面制定制度体系。此外,符合法理学的环境权概念界定是其实现的前提。
为生态环境保护奠定法治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制定了7部法律,修改了17部法律,环境保护基本制度逐步完善。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看来,现今我们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是宪法对生态保护的一个正确的反应,生态权的入宪可以改造传统的基本人权结构,形成整体上的人权观和具体人权相协调的人权保障体系。
环保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是需要尤其值得关注的。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提出,未来要注重环境保护领域的“填空补弱”,提升法律制度措施设计的专业性、科学性,加强法体系的协同配套,注重环保法的跨域性问题,重视党内法规在环境保护领域与国家立法的衔接协调等。
国家生态安全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重要内涵与价值目标。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注意到,国家生态安全价值目标进入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路径,可以通过创新环境法律关系,进而重构主客体关系,实现代际公平与环境法律主体的“多中心化”,完成环境空间法律制度体系化建构。
“环境宪法是环境法的‘推进剂’和‘保护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提出,环境宪法不是要取代环境法,而是要推动立法机关在制定环境法方面更加有为,更加有效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同时,环境立法不能违背环境宪法中有约束力的要求。
促进全球环境治理
1972年6月16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全体会议于斯德哥尔摩通过《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阐明了国际社会的七点共同看法和二十六项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许多具有跨时代意义的主张。自斯德哥尔摩会议以来,中国通过多边进程促进环境法治和国际治理,已经成为全球环境治理领域重要的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涂瑞和认为,斯德哥尔摩会议召开五十年后的今天,面临动荡、多变的局势,多边主义和合作精神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意义。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是一份全球环境保护和国际、国家环境法律秩序构建的精神遗产。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柯坚教授认为,人类环境会议推动了国家环境法律秩序的全球性构建,环境法的未来发展应当摒弃对抗的零和博弈,倡导人类环境保护共同价值。
“如何理解当代国际法碎片化的过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朱明哲提出,碎片化具有一定的优势,各个部门法都可以与国际环境法产生一定的关联。以此为契机,国际环境法的一些原则可以统摄其他部门法。不过现今最重要的不在于是否需要体系化,而在于如何让环境保护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目前,中国私主体参与全球环境治理面临着自上而下的困局和自下而上的机遇。天津大学法学院院聘副教授田亦尧提出,应当积极鼓励中国培育自己的国际组织,敢于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治理。在国际环境法上,倡导私主体的国际环境法主体地位,积极参加到国际环境法的活动当中,营造国际环境法的法律环境。
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共同举办。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张清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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