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一、吕忠梅在武汉大学主讲“新时代环境法研究的使命和担当”
二、王曦在武汉大学主讲“治理(Governance):环境法学研究的理论支点初探”
三、胡德胜教授参加《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立法专家咨询会
一、吕忠梅在武汉大学主讲“新时代环境法研究的使命和担当”
2017年12月15日,珞珈环境法讲坛第六十四讲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开讲。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教授受邀主讲“新时代环境法研究的使命和担当”。
本期讲座由柯坚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文轩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曹明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刘志坚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黄辉教授、上海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王文革教授参加与谈。
讲座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新时代提出环境法学研究新课题。吕忠梅教授诠释了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内涵,归结为以“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最严”的生态保护观,体现为生态伦理观、协同发展观、科学政绩观、公平正义观。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蕴含着理论自信、政治智慧、实践品格、为民宗旨。新时代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课题,要实现生产方式的绿色化和生活方式的绿色化,涉及到绿色发展的认识突破、实现绿色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探索绿色发展机制、实施新绿色促进计划、建立更加包容的社会和更有韧性的经济效益、推动建立绿色转型的全球治理机制等重大课题。这些实践问题从环境法学研究的角度看,包括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环境法治的影响等十八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部分是新时代对环境法学的新需求。吕忠梅教授认为,新的社会矛盾在生态环境领域表现为人与自然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新需求,这是环境法学研究直面问题、勇于担当、求真务实的时代要求,也是环境法学创新的客观基础。当前,环境法学的使命有三:第一是形成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式。缺乏学术共识、未形成学术共同体是环境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法学研究范式的形成必须具备基本条件,即要有独特、坚实的逻辑起点,有完整的范畴体系、并构成其内部的逻辑自洽,有一定的开放性、能保持对外部世界的解释力并从外部现实世界获取法学自身发展的能量或动力,有广阔的研究空间,能被一定范围的学术共同体所认同。为此,环境法学研究必须解决环境法的逻辑起点、环境法的范畴体系、环境法对社会生活的解释力、环境法的研究方向和内容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是推动适度法典化工作,编纂绿色法典。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审视现行的环境立法,是30多年发展最为迅速、立法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环境法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也存在立法数量快速增长,调整力度达不到建立与维护环境公平正义的要求的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环境立法与资源立法分离的模式难以统一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原则,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存在一定距离;部门主导立法的模式难以解决部门利益主导立法问题,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过程”的战略部署存在较大差距;按照环境资源要素进行单项立法的模式难以克服解决法律间的相互重叠与冲突、修改滞后等立法困难。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要求存在一些疏漏。因此,迫切需要转变立法思维,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推进生态环境立法适度法典化,明确适度法典化的“绿色法典”编纂原则、提出适度法典化的“绿色法典”编纂方案、为编纂“绿色法典”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第三是提升环境法学知识的生产能力。从目前环境法学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法学者在法学研究中的影响力数据看,环境法学研究还处于基础理论薄弱、研究队伍综合实力有限的状况,这对环境法知识生产方式提出了挑战,需要按照法学研究方法从事环境法知识的生产、通过博采众长进行环境法知识传授、走出书斋开展环境法知识运用。环境法学研究必须高度重视研究权利的数量、权利的质量等基本问题,理解法律人应有的逻辑思维、逆向思维、程序思维、规则思维、民主思维、权利思维、证据思维、平等思维、救济思维、公平思维等思维方式。
第三部分是当代环境法学研究应注意的问题。吕忠梅教授提出,新时代需要法治、需要环境法学,为环境法学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期和时间窗口。一是要深刻认识我国环境法治与环境法学研究的时空场域,自觉增强环境法学研究的历史责任感。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总愿景,以建设“法治强国”与“生态文明强国”为目标,主动贴近国家战略需求,深入实践、创新理论,提供在科学上更加理性、技术上更加先进,方案上更加可靠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二是要深入理解环境法学研究中的“既见环境又见人”问题,自觉增强环境法学研究中“人民主体”与“生活本位”的研究意识。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作为学术研究的重点,增强对人民群众美好环境生活建设的学术关照,以“生活”为环境法学研究的本位,高度关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人民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物质条件的影响,在环境法基本范畴内研究公民的环境权利、环境利益、环境义务;三是要科学设定环境法学研究的学术标的,将学术精力凝聚于环境法学研究主战场。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系统研究来阐释、解析、建构我国的环境法治体系,并增强环境法治对整体法治的贡献力,从而提升国家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环境法益。环境法学研究中,对外来的思想、思潮等既要保持开放,也要加以甄别。高度重视我国丰富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坚持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文化自信,努力打造环境法学研究的中国学派;四是要正确处理学科建设与学术研究的关系,通过高水平环境法学术研究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将处于调整与优化期,我们要抓住机遇,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宗旨,调整优化我们的环境法学学科体系,加强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和相关学科的互联互通,既保持学科秉性,又包容开放;既将环境法学融入法学大家庭,又为法学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五是要努力探寻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方法路径,大力增强环境法学研究的学术质量与成果品质。环境法学研究应高度重视法学理论以及熟法学学科的研究范式、分析工具、分析方法,坚持环境法学研究的“法律血统”,以通用的法学概念、严密的法学逻辑对研究对象进行规范的学术分析,将学术论证与实践问题的解决方案统一起来。坚持环境法学研究的“法言法语”表达和法学思维特性,加强环境法学研究中学术命题的提炼,不断提升环境法学研究成果的学术品性,增强环境法学研究的学术魅力。
二、王曦在武汉大学主讲“治理(Govermance):环境法学研究的理论支点初探”
2017年12月16日,珞珈环境法讲坛第六十五讲开讲。本次讲坛邀请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曦教授,他为大家带来了题为“治理(Governance):环境法学研究的理论支点初探”的讲座。
本期讲座由李广兵副教授主持,北京大学王社坤副教授、浙江大学巩固副教授、重庆大学杜辉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竺效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张璐教授担任与谈人。
讲座开始,王曦教授表示政治、经济是法学的基础,环境法需要从政治学的角度进行研究,而从“过程论”到“治理模型”是一个漫长的探索。他通过概念解读、启示总结,从治理、过程、主体、规范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在对“治理”的介绍中,他提到主体、过程、规则是此概念的重要要素,其中治理主体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接着,王曦教授对环境法律过程的概念、要件、效果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从“过程”这一概念中获得的启示:法学是现实而唯物、辩证而变化、历史而多维的。随后,王曦教授讲述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向大家展示了环保主体互动关系三角形模型,厘清了政府、企业和以人大、公民、社会组织、法院等为代表的第三方主体之间的管制关系、监督关系。此外,他阐述了规范的概念和环境治理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指出规范的重点是完善环境法治的战略突破口,即制定监督和制约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制度。同时,王曦教授提出了中国环境治理概念模型以实现规则约束下的环保主体良性互动,具体而言为:政府党委、企业和第三方作为主体在环境道德、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三重规则的规范之下进行有效的环境治理。最后,王曦教授总结到:治理概念可以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的一个理论支点,在这个支点上我们看到的环境社会现象是多元、多维、全面的,因而对环境法学的研究也应当是多元、多维、全面和历史的。同时,王曦教授表示,环境法是保障良性治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环境法是治理所依据的规范和规则,我们研究环境法的目的是制度改进,改进规范和规则以实现环境良治。
在与谈环节中,北京大学王社坤副教授结合自身对环评制度的研究,表示赞同王曦教授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动态和整体观;并认为从治理角度来看,规范的重点是政府的行为。华东政法大学张璐教授表示王曦教授的三角形模型现在更加丰富了,其共鸣之处是环境法学研究的理论支点问题,认为从治理角度出发是很好的切入点。中国人民大学竺效教授通过煤改气热点问题反思什么是环境法的现代治理,认为决策行为要有法律依据、执法要严格;应从广义的治理发展成学理的治理,实现环境法的良法善治。浙江大学巩固副教授谈到当前学者多忙于具体的对策性研究,没有时间和精力思考怎样正确理解环境法,王曦教授的讲座则呈现了一种范式;他还表示三角形理论具有生命力,可以衍生出更具体的理论。重庆大学杜辉副教授提到自己的博士论文便是受王曦教授的启发,认为治理要实现从描述性概念向规范性概念的转变,并首先要在公法领域中推动规范、程序和过程的构造。重庆大学唐绍均教授表示讲座涉及到了诸多法理学的知识。中国政法大学胡静副教授认为王曦教授的理论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治理是一个原概念,可以深化出一个理论体系。武汉大学环境法所李启家教授表示王曦教授谦抑、敏锐、持续的治学态度值得大家学习,讲座所涉及的价值、理念、方法论具有很大的启示性意义。
三、胡德胜教授参加《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立法专家咨询会
2017年12月13日上午,《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17年第32期立法专家咨询会在北京召开。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同志主持。我会常务理事、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德胜博士应邀参加。
立足于全球化现实下的市场经济的国际视野和法治的国际视角,针对《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问题,从预防国际争端、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落实、利于中国国际话语权构建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建立的宏观立论,胡德胜教授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他认为,《自然资源税法》的制定,应该避免重蹈数案败诉后才修改《专利法》的弯路,需要吸取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和稀土等产品出口案中主体和实质上相继败诉的惨痛教训,认真思考美国-加拿大之间漫长耗时、至今未了的软木纠纷,注意考虑树立尊重市场规律的、遵从国际法治的中国国际形象的重大意义。他首先从两个方面发表了对征求意见稿的总体看法。其次,基于自己对近50个法域自然资源特许税费法律制度的已有深入研究,提出了将法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税法》”、增加立法的目的和根据条款、增加产品分成计征方式、删除第十八条以遵从国际条约等十二点具体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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