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2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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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发于《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100081。
摘要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超越了中西方传统哲学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是习近平对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不仅实现了中国传统哲学理念“天人合一”的现代性转换,同时将中华传统生态智慧所追求的“和合”价值与可持续发展相融合,为重新认识、界定法律上的人与自然关系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引。“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立足于构建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关系,延拓人类观为生态文明法治奠定人性基础,拓展自然观为生态文明法治建立系统思维,发展法律观为生态文明法治汇聚整体性方法。“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转化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实践,要进一步补齐生态环境立法短板、以法治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设计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面,习近平有许多重要论述,他反复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要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实践深化和科学运用,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围绕“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这一核心命题展开,其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具有鲜明的理论风格、思维特征和实践特色。认真研究、科学把握、深刻领悟“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是深化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之基本内涵、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的必由之路。
一、“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提出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实践为基础经过了长期的科学理论探索,“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核心命题是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逐渐形成的。
习近平在地方工作期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建设。1991年,他在福州市第三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一定要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很好地统一起来,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效益的行为都是得不偿失的。”2001年,习近平在《福建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明确指出:“要加大环保工作依法行政和宣传教育力度。认真落实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法、徇私枉法的现象。”2003年,他在《求是》发表署名文章提出:“打造‘绿色浙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行动。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发展,应当是经济社会整体上的全面发展,空间上的协调发展,时间上的持续发展。”在接受媒体专访时,他也明确提出:建设“绿色浙江”,要“要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推动生态省建设走上法治化轨道”。2007年,习近平深刻指出:“像所有的认知过程一样,人们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认识,也有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自然自发到自觉自为的过程。……真正认识到生态问题无边界,认识到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生态建设成为自觉行动,这是认识的第三阶段。”“为什么说要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你善待环境,环境是友好的;你污染环境,环境总有一天会翻脸,会毫不留情地报复你。这是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的突出位置,从思想、法律、体制、组织、作风上全面发力,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习近平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规律性认识,开始提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
2013年,习近平指出:“我们要认识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阐明了“生命共同体”理念。2015年,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上,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科学内涵,特别强调:“我们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人类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归根结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呵护自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2021年4月,习近平应邀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首次全面系统阐释“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一是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是要坚持绿色发展;三是要坚持系统治理;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五是要坚持多边主义;六是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2021年10月,习近平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进一步强调:“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让我们携起手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站在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不仅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形成提供了理论依据、实践依据和中国智慧、中国方案,而且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出了核心命题。只有深刻理解“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才能更好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所秉持的“最严法治观”,构建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现代环境法治体系。
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论渊源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在实践探索中生成、理论创新中升华、历史传承中把握人类文明进步规律基础上凝练并破解的核心命题。
(一)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提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强调人与自然在新高度上的辩证统一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人类在征服外在自然、征服内在自然的过程中,造成了人和自身自然的对抗,造成了人自身的扭曲,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消灭私有制。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明确提出辩证的思维方式不仅“非此即彼”,而且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辩证思维方法是唯一在最高程度上适合于自然观的这一发展阶段的思维方法。恩格斯断言:“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人必须在一定的自然空间中生存并且与自然进行物质与能量交流,一旦这种交流被切断,人将无法生存,人类社会也将不复存在。
习近平指出:“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他强调:“在对待自然问题上,恩格斯深刻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个道理要铭记于心、落实于行。”
(二)吸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思想,揭示现代社会中“自然”与“人”关系的“生命共同体”本质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的传统,主张人与自然之间以“和为贵”,形成了“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天人合一”起源于伏羲氏时代八卦卦体所象征的“天地人三才”,后经中华传统儒道释三家阐述出“仁爱万物”“道法自然”“众生平等”的文化训诫,体现为“太极化生”的生态存在思想、“生生为易”的生态演变文化、“天人合德”的生态人文主义、“厚德载物”的大地伦理观、“大乐同和”的生态审美观。这种哲学观一方面经由制令入法,形成“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夏三月,毋敢夜草为灰……”的律令,将“天人合一”外化为生态保护制度;另一方面经由文化入心:“二十四节气”尊重天地之节,“物微意不浅,感动一沉吟”显“爱物之仁”,“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展“观物之明”,“有灯无月不娱人,有月无灯不算春”呈“物我相友”之情,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多重面向。习近平深刻指出:“我们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多年,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理思想,‘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经典诗句,‘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的治家格言,这些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以深刻警示和启迪。”
(三)高度重视与世界的交流与互融,将中华传统生态智慧所追求的“和合”价值与可持续发展相融合,从更高层次破解“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
长期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秉持“主客二分”世界观,对自然进行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掠夺,引发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有识之士开始寻求哲学转变,催生了“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环境攸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环境哲学。环境哲学将人与自然视为具有根本意义的生态共同体,强调“自然-人-社会”是一个辩证发展的整体。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斯德哥尔摩宣言》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的概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一直到遥远的未来都能支持全球人类进步的道路”。可持续发展强调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环境和可持续社会的协调统一,追求高质量的经济发展、追求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追求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习近平敏锐地看到,可持续发展是破解当前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他深刻指出:“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大成果。人类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要求。历史地看,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古今中外,这方面的事例众多。”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发出倡议:“我们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人类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归根到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呵护自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习近平在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并用中国传统哲学理念中的“天”与“人”范畴阐释现代社会中的“自然”与“人”关系,揭示其本质是“生命共同体”,其价值追求在于“和合”、在于可持续发展,不仅实现了“天人合一”的现代性转换,而且破解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准确把握习近平“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论渊源,是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密码”。
三、“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法理内涵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立足于构建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关系,超越了中西方传统哲学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是习近平对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为我们重新认识、界定法律上的人与自然关系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引。
(一)延拓人类观,为生态文明法治奠定人性基础
2013年,习近平在海南考察工作时指出:“对人的生存来说,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代替的。你挣到了钱,但空气、饮用水都不合格,哪有什么幸福可言。”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人的两种生存状态,为我们认识法律上的“人”奠定了哲学基础。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如何认识人类,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前提性问题。人类来自自然,首先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生物种群,具有明显的自然属性;同时,人类又不同于其他生物,会为追求幸福生活创造财富、形成社会、建立国家,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在两个世界中并存,人的身体属于自然世界、思维属于文明世界,构成了不同的人类生活图景。人类在创造文明的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更多体现的是对人的自然属性的控制。因为人的生命有限,为了生存人具有恣意、贪婪、自私等“恶性”,只有通过法律的理性对人类的“恶性”加以刚性遏制,才能创造更加丰富的物质文明。因此,近现代法律基本不考虑人的自然属性,而是将人抽象为理性的社会平均人。法律上的“经济人”,拥有完全的意思自治,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和公共资源无限制地加以利用,无须考虑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也不用考虑人的自然性生存,从而使法律成了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保护伞,加剧人与自然的对立和人与人的对立。因此,解决人与自然对立的制度性问题,必须重新认识法律上的“人”,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人类观设定新的人性标准。
这种新的人性标准,以矫正“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为出发点,统筹考虑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协调经济视角与生态视角,将生态观念纳入“经济人”的“理性”之中,形成新的“生态理性经济人”。首先是在法律上承认“经济人”的自然生存需求。人的幸福生活不仅只是物质财富的增加,还包括生活环境、心理愉悦等非物质条件的满足。将生产者降低环境成本、消费者享受美好环境和绿色消费作为利益目标,能为生态理性的纳入提供利益动机。其次是在法律上承认“经济人”的自然生命周期。经济社会生活的传承性和持续性使得“经济人”从兼顾眼前和将来、短期和长期的角度“算计”利益,把对后代人需求的满足也考虑在内,为形成总体利益的最优化提供理性基础。这时的“生态理性经济人”,能够全面判断自身行为所带来的长期性、综合性后果。当一个破坏生态平衡的污染环境行为可能获得眼前经济利益,但会导致长期经济利益减少并直接影响自己和子孙后代的生命健康时,“生态理性经济人”就会统筹考虑,自动选择不污染或少污染、不破坏或少破坏生态环境,使绿色发展得以实现。
(二)拓展自然观,为生态文明法治建立系统思维
习近平指出:“我们要认识到……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大自然是包括人在内一切生物的摇篮,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大自然孕育抚养了人类,人类应该以自然为根,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2021年,习近平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强调:“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这些论述深刻剖析了人与自然、自然环境要素间的联系性与循环性,为我们从法律上认识自然夯实了系统性思维底座。
建立在“主客二分”哲学基础上的近现代法律,从对人的经济有用性角度把能够作为“资源”或“有用要素”的自然当成法律关系的客体,而空气、无经济利用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等,因无法排他占有或无经济利益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生态规律告诉我们,人作为生物种群也是“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呼吸的空气和吃到的食物,与植物密不可分;而植物作为一切生命的根基,不仅是人类的盟友,其中的一些成员也和动物“结盟互助”,如蜜蜂可以在进食花蜜的同时,完成两朵花之间的传粉,实现两个物种的双赢,形成“共生”的互利关系。因此,生物多样性虽然不能直接对人类产生经济价值,但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却至关重要。迄今为止,全球有超过30亿人的生计依赖海洋和沿海的生物多样性,超过16亿人依靠森林和非木材林产品谋生,70%的贫困人口通过农业、渔业、林业等活动维持生计。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提供涵养水源、净化环境、保持水土、循环养分等多种调节服务,为人类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使人类能够抵抗并减少自然灾害的侵害。因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这种共生关系要求法律必须建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性思维,不仅要保护自然,而且要对自然的系统性、共生性予以保护。
自然既为人类提供生存条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的劳动对象,是生产力的组成部分。自然不仅为人类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影响甚至决定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可能因人类活动而被污染和破坏。“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思维,至少在两个方面对传统法律实现了超越:一是不再将自然纯粹地当作开发利用的对象,而是要求法律对自然加以保护;二是不再以自然是否可以被人利用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是承认自然的系统性价值,要求将自然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这必然要求对传统法律加以变革,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指引,跨越“主客二分”思维,以新的自然观为基础,将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纳入法律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一方面创建新的法律,另一方面对既有法律进行改造。
(三)发展法律观,为生态文明法治汇聚整体性方法
习近平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讲过‘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治好‘长江病’,要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找准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要针对查找到的各类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研究提出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的整体预案和行动方案,然后分类施策、重点突破,通过祛风驱寒、舒筋活血和调理脏腑、通络经脉,力求药到病除。”这一论述充分阐明了建立在生态系统相互联系基础之上的“中医”之道,为我们构建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提供了整体性方法。
近代法理学的建立与西方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紧密相连,体现的是人类社会的知识领域以自然科学方法为基础的学科细分。这种思维的视野和关注点是微观具体,强调通过把握部分认知整体、通过揭示其机械运动规律理解整体的存在,从而形成了个体主义法律观。同时,它将科学理性应用于法律,强调法律的抽象性,要求法律逻辑严谨、推理严密。个人主义法学观与数学思维的结合,形成了法学方法上的还原论。立足于还原论,法律被区分为公法和私法,并在立法上进行与法学概念范畴相一致的体系化构建。首先区分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子系统,然后再逐层降解,最后再逐步“还原”至各种制度、规范、概念。这种方法把本来相互联系、相互过渡的社会现象离散化、割离化,使我们无法从整体上观察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对策。这也导致传统法律在面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系统性问题时,不仅难以应对,而且可能成为引发环境问题的制度性原因。“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秉持系统性思维,不仅回答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什么”的问题,而且回答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什么”的问题;强调从单一对象到对象间关系、从线性逻辑到多维空间、从对立对抗到共生共荣的转变。这是一种整体主义方法论,其见解更加深刻,视野更加广阔。
现代环境法是为应对世界人口、资源与环境的不协调发展问题而产生的新型法律,面对的是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系统这两个巨大的复杂的系统。环境污染、臭氧层消失、水土流失、荒漠化扩展、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自然灾害等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既有自然生态系统自身原因,也有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生态系统的人为原因,无法用传统法律的个人主义理念和单学科途径来加以解决。“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所具有的系统性、整体性观念和追根溯源、辨证施治、整体调理的“中医”传统理念,为探索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提供了新型整体方法论。
四、“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法治实践要求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核心命题是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对通过创新法学理论,将其转化为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实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补齐生态环境立法短板,促进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经过40多年的努力,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相关法律达到31件,还有100多件行政法规和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特别是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第89条进行修改,形成由国家目标、国家任务、国家职责共同构成的环境宪法条款,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文明指向,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法治根基。
但是,立法现状表明,我国现行立法与建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规则的目标仍有相当距离,生态环境立法的“历时碎片化”与“共时碎片化”共存现象比较严重,专门环境立法体系性不足、与相关立法协调性不够、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两种规则体系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我们要贯彻落实“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生物安全、生态文明……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的立法要求,加快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保护、黑土地保护、青藏高原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法律制定和修改,补齐自然生态保护立法短板。深刻领会“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的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认真研究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加快推进以可持续发展为逻辑主线、以保护生态环境为调整范围的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根据“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的要求,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做实做细,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离任环境审计、中央环保督察、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终身追责等制度;同时,做好生态文明政策文件和法规与生态环境立法和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合工作。按照“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要求,积极参与全球环境公约谈判,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体现中国担当、中国主张,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注入更强信心和动力。
(二)以法治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升生态环境法律执行力
习近平指出:“现行环保体制存在四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的突出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40多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对包括执法体制改革在内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行全面部署和系统安排,建立健全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河湖长制、林长制、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等,基本形成了生态文明“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执法采取“统分”结合模式,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众多,少的涉及20余个部门,多的涉及50余个部门,导致横向上的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纵向上的多层执法、重复执法。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开始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目前已经推进的六个部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涉及15部法律、22部行政法规、33部部门规章,共计248项行政执法事项。加快综合执法改革之迫切性可见一斑。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法治必须更好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此,我们要深刻理解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不能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管一摊、相互掣肘,而必须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构建多元共治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调整不同利益关系、运用不同法律手段、配置法律规范,为“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提供法治保障。认真分析执法短板,按照“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的要求,继续深化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加快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有效整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的执法体制;同时,鼓励地方积极进行更大范围整合的探索。落实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的要求,加快推进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改革,执行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落实党政同责、终身追责,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贯穿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全过程。
(三)积极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强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凡是需要追责的,必须一追到底,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司法制度得到长足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先后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和专业化不断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成立环境资源审判、检察、侦查机构,不断探索环境资源司法改革创新,推动形成适应“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需求的司法理念。
当前,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背景下的绿色司法方向已经明确,但理性系统的绿色司法体制机制还处于探索之中,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环境司法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其工作制度,切实解决环境司法制度与已有司法制度的体系化、协调性问题。为此,我们要深刻理解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积极探索适合保护生态环境需求的绿色司法制度,促进形成绿色职权主义审判机制。深刻准确把握“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的精神实质,积极推进“生态优先”的绿色司法理念向传统司法领域延展,在民商事、刑事、行政司法中准确把握发展与安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关系,实现公正司法,保障环境正义。贯彻落实“要坚持标本兼治、常抓不懈,从影响群众生活最突出的事情做起,既下大力气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探索建立长久管用、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体制机制,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让城乡环境更宜居、人民生活更美好”的总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积极探索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专业机构、社会公益组织合作解决环境资源纠纷的机制,建立环境刑事案件与行政处罚的诉罚衔接、环境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调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商衔接机制,运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诉讼替代机制解决环境资源纠纷,在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切实贯彻“公众参与”原则。
(四)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提升公民生态文明素养
习近平强调:“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要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人是旁观者、局外人、批评家,谁也不能只说不做、置身事外。”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专门增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生态环境部专门出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为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法律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不断提高公众的生态文明意识。与此同时,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积极培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鼓励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作为精准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央文明办等五部门共同印发《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正式启动“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推动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传播绿色理念。从总体上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渠道不断拓展,全社会绿色意识、低碳意识、环保意识、守法意识都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但是,全社会对环境保护仍然存在“认同度较高、认知度不足、践行度较低”等问题,尤其是“对环境需求较多、付诸行动不够”,迫切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切实采取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文化教育和宣传,推进生态文明实践行动。为此,我们要高度重视社会规范体系的功能和作用,“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我们的先人们早就认识到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孔子说:‘子钓而不钢,弋不射宿。’……《吕氏春秋》中说:‘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这些关于对自然要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的思想,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孕育了丰富的生态智慧,也形成了许多“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和“以时禁发”的民族习惯、乡规民约、社会规则。应结合中国生态文化传统,吸收当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进一步培育和激励广大公众自主创建生态文明的能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活动,推广绿色出行,通过生活方式绿色革命,倒逼生产方式绿色转型”。按照“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的要求,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细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则,利用现代数字化信息化手段鼓励公众参与,形成可以满足不同需求和特点的参与模式。加强生态文明教育,营造绿色文化新风尚,“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开展全民绿色行动,动员全社会都以实际行动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以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将法律法规已规定的政府、学校、社区、新闻媒体、公民个人环境文化建设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切实采取措施开展综合教育、持续教育、终身教育,提升全社会的生态知识教养、生态伦理教养、生态审美教养、生态行为教养,形成适应新时代的生态文明社会模式。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们要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展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伟大实践,“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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