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能力水平,为美丽中国建设,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贡献司法力量,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深入思考的课题。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历史性的重大会议。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全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重大政治论断,明确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分“两个阶段”安排的新战略。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十九大报告明确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2035年基本实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将“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本世纪中叶即将建成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把“美丽”作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任务和新举措,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指明了前行方向。人民法院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是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具体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将十九大精神落到实处。
一、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历史使命
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历史责任感,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角、更强的担当,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时代使命。
(一)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十九大报告充分肯定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同时也清醒地看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高”,“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我们要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的认识,认清和把握好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目前我国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环境污染严重和生态系统退化,一些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严重,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雾霾现象突出,农村环境污染尤其土壤、地下水污染加剧,部分地区自然资源开发过度,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比较脆弱。近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判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深化,监督指导成效显著,公众参与更加广泛,全社会保护环境观念和环境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在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的同时,也要认识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有的法院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同志担当意识不够,使命感不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机制发展不平衡、专门审判机构发展不健全的问题仍然存在;环境公益诉讼有待加强,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有待进行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现有法官队伍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等等。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切实研究,破解难题,补齐短板。
(二)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主要矛盾。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政治论断,矛盾中的主要短板特别列举了安全、环境、公平、正义等方面内容,这些都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这是对时代发展、人民期待的精准把握和呼应。人民法院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主要矛盾也相应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司法保障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紧紧抓住人民法院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主要矛盾,找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目标、新方向,不断完善审判理念、工作机制和裁判方法,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科学发展。
(三)要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需求。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设美丽中国,把绿色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内涵。同时,司法审判要发挥职能作用助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强化人权的司法保障。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美好生活内涵的不断丰富,对于我们全面分析把握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过程中的多样化、多层次的环境资源司法需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要自觉将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十九大报告的重要论断上来,将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和公平正义的需求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困难和挑战,努力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环境资源司法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更高期待。
(四)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任务。十九大报告指出,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坚决打赢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攻坚战,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庄严使命,关系到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要紧紧围绕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四项任务,深入研究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提供司法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二、牢固树立和践行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的新观念
十九大报告对于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首次提出了“美丽”的目标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树立和践行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和维护环境正义的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的新观念。
(一)树立和践行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生态文明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将科学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生动阐述了人与自然之间唇齿相依的一体性关系。实行最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有赖于最严格的执法和司法作保障,要求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各类环境资源纠纷案件。要结合主体功能区制度因地制宜,根据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不同定位要求确定不同的处理思路。要坚持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在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揭示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深化了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认识,是生态文明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最终要依靠高质量、高效益的发展,要依靠科学的发展。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任务尚未完成,城乡区域发展不均衡,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遗留的环境问题凸显,产业转移带来环境压力持续加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要在加强生态环境和受害人保护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的现实需要、生产经营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等因素,合理运用容忍限度理论,创新审判和执行方式。要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为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树立和践行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的系统保护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十九大报告提出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将“草”与“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统筹起来。这是对自然界认识的又一大进步,充分体现了我党对自然共同体的认识更加完整。树立和践行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的理念,是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内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一个都不能少,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构建了一种整体的认知方式。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过程中要坚持源头保护、系统保护,要适应环境资源保护的整体性特点,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妥善处理权利冲突和责任竞合问题。要在中立裁判的基础上,适度强化能动司法,探讨环境资源系统修复、整体保护、综合治理的保护模式,探索恢复性生态环境司法的新手段、新领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四)树立和践行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生态伦理观,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十九大报告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人民法院必须认识到人和自然是血脉相连的生命共同体,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尊重自然、遵循自然规律,通过有效法律手段把生产生活规制在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范围内。要积极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研究推动绿色发展的司法举措。要依法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冲突,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衡平个人环境权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促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严格保护的基础上。要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司法导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优美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五)树立和践行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生态保护观,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要在资源开发利用上把节约放在首位,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上把保护放在首位,在生态维护治理上以自然恢复为主,这三个方面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构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和重点。环境资源审判要冲破传统思维束缚,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的矛盾,把节约、保护放在优先位置。要在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纠纷过程中,将恢复受损生态环境作为环境权益保护的最终目标,既要重视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惩治,更要重视对生态环境的恢复,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恢复包括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坚持恢复为主的理念,要根据受损生态环境的具体情况,处理好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的关系。对于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生态环境不能或者不宜进行人工修复、或者人工修复可能导致二次损害的,应优先采用自然恢复的保护方式,由环境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用于提升区域整体环境质量。
(六)树立和践行维护程序正义、兼顾实体正义的环境正义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环境正义强调在不同文化、地区、血统、收入人群之间的环境公平,坚持环境资源权利的公平性、永续性,主张个人、社会群体和代际之间都平等享有清洁的土地、空气、水与其他自然环境要素的权利,并将其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环境司法要有效实现环境正义,必须通过司法裁判处理好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实质正义重在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合理,是实现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强调程序和规则,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追求实质正义,不能以违背或者破坏程序正义为代价;强调程序正义,也不意味着放弃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各级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维护程序正义、兼顾实体正义。这就要求不仅要秉持司法公平正义理念,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坚持污染者治理、损害者赔偿、开发者养护、受益者补偿的原则,严厉制裁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合理分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更要使环境司法的裁判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使人民群众能够充分感受到裁判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要引导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环境诉求,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提高公民有组织地参与环境利益诉求表达的能力,帮助环境受害人提高参与环境司法的能力,从根源上缓解和消除环境危机,实现环境正义。
三、依法履行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职责
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人民法院要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认真研究当前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充分发挥司法在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秩序方面的职能作用,彰显司法权威。
(一)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化解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安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类犯罪和环境资源监管失职犯罪,震慑潜在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积极性。继续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使制度落地生根。要强化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保证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得到统一实施和贯彻落实。要按照十九大报告关于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细化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按照不同案件类型分类施策,统一裁判尺度,实现个案公正。要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以及农业面源污染、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市群建设等环境资源重点类型案件,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完善法律适用规则,助力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要完善环境资源案例指导制度,健全典型案例发现、培育和推荐工作机制,提高编选典型案例的针对性、科学性,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公信力。
(三)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为绿色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环境资源审判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按照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救济环境权益、制约公共权力、终结矛盾纠纷和形成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加大环境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健全完善环境权益保障体系。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中国建设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参与,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作用,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资源保护重大典型案件的公开审判和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氛围。
(四)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回应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要求,不断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要按照十九大报告要求,积极推动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要根据环境资源案件特点,探索完善行为保全、举证责任分配等制度,妥善协调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冲突,多做协调工作,探索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工作方式方法。要发挥技术专家作用,破解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的“评估难”“鉴定难”问题,推动构建科学、公平、中立的环境资源评估鉴定制度。要深入研究涉及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与气候变化密切相关案件和清洁能源、绿色金融等新领域的特殊法律问题,积极助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形成。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回应立法要求、社会呼声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需求,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完善法律适用规则。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特别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和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基地中、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十九大报告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开拓创新,攻坚克难,逐个破解制约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有效发挥的体制机制难题,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
(一)以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为契机,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需要各项制度改革互相配合、整体联动。建构完善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是其中的关键一环。司法体制改革配套不到位,仍然按照旧有行政区划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不仅难以解决环境案件跨区域跨流域问题,还会消解改革红利,改革成效不仅无法转化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反而可能会让群众产生“失落感”。人民法院要从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的高度认识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建设,形成制度合力,促进环境资源司法行政监管的社会性和生态系统的自然性进一步契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配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环境资源审判来自各方面的干预更多。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适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流动性、扩散性特征,实现生态环境整体保护,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污染以及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主客场”问题的重要改革措施。各地法院配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程,根据辖区内生态环境的特点进行了有益探索。如甘肃高院将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改建为专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中级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全省涉环境资源类案件。青海玉树中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徐州中院把辖区环境资源案件统一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贵州清镇法院、江苏无锡中院、云南昆明中院、福建龙岩中院、重庆万州法院等在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深化环境资源司法改革方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绝大部分环境资源实践基地法院积极进取,利用自身优势和当地生态环境特点逐步开展环境资源审判的体制机制建设,取得很多可喜成果。在今后的司法体制配套改革中,要高度关注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本上还是要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包括环境资源案件在内的特殊案件。
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以及损害后果跨行政区划的案件,可由高级法院根据本区域内环境资源保护需要,统筹探索由部分中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加强对京津冀、三江源、国家公园等环境治理重点区域、生态功能区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研究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建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法院的可行性研究。
(三)适应环境资源案件特点,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将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三合一”归口管辖,有利于形成集聚优势、统一裁判尺度、培养专业法官。各实践基地法院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继续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推广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由同一个业务庭或者专门化审判团队审理的模式,协调不同环境资源类型案件的衔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环境资源案件污染物质认定、损害数额计算以及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决定了案件审理需要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国外的环境资源法院或专门法庭在发挥技术专家(技术法官)方面的经验作法,值得我们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成立时,聘请了多位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方面的专家学者作为咨询专家,部分地方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也设立了专家库,同时在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司法鉴定以及第三方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要加强探索配置技术专家辅助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继续完善现有配置技术专家辅助环境资源审判的机制,鼓励技术专家作为陪审员或者咨询专家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发挥技术专家在环境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第三方监督等方面作用,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四)突出司法保障职能,推进多元共治环境治理格局体系
环境资源审判牵涉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作为环境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不能指望法院一家包打天下。人民法院要汇集多方力量和智慧,适应区域联防联治环境治理新模式的需要,建立与公安、检察和环境保护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在证据提取、信息共享等方面做好衔接。要推动构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要准确认识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作用,探索环境行政调处与司法裁判的衔接,推动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司法保障的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
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建设伟大工程,这个伟大工程就是我们党正在深入推进的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一)强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政治建设。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建设过硬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核心问题在于要有担当精神,敢于严格执法,敢于排除干扰,敢于保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方面的合法权益,这是对党忠诚、对国家忠诚、对人民忠诚的最好体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要在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保障美丽中国建设上有新作为,关键在党,关键在人。人民法院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按照增强“八个本领”要求,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刻认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极端重要性,积极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各项工作。
(二)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人民法院要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客观规律,探索研究包括技术专家配置、法官素质提高等问题。进一步丰富、更新环境法官知识体系,开展审判能力培训,培养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着力打造专家型法官队伍。要以建立高素质、复合型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作为人才培养的目标,留住审判经验丰富的骨干力量,吸引高素质人才充实队伍。环境资源审判法官要有终身学习的意识、提高知识更新频率,不断增加知识储备,提高专业化水平。
(三)适应新时代要求,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素养。人民法院要不断总结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司法政策、司法理念、法律适用等方面积累的经验,通过对实践经验、发展成果的提炼总结,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创新,努力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紧密结合我国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需求,拓展国际视野,依托信息技术推进国际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加强理论和实务的比较研究,合理借鉴域外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要在有效应对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发展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同时,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有益的“中国经验”,通过创建环境资源司法国际论坛等渠道,提升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话语权。
六、加强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要“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要密切关注、研究环境资源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汇总各地在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及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完善工作规则、工作规范。各级法院尤其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要结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加强理论研究。三个理论研究基地应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司法智库作用,增强环境资源理论研究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探索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司法理论体系。要坚持高标准、高定位,围绕建设美丽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主题,系统研究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价值选择、发展方向等重大课题,深入研究解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和环境资源审判发展的前沿问题,探索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资源司法理论体系。
(二)加强对环境权益的基础理论研究。环境权益是目前学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作为现代社会的新型权益,环境权益同时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属性。我国宪法尚未对环境权益作出明确规定,有进一步研究和拓展的空间。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环境权益,既包括实体上的权利,也包括程序上的权利;既包括客观上的权利,也包括主观上的权利,是个复杂的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权益的内涵会不断发展变化,环境权益的司法保障也会不断完善。从发展过程来看,环境司法要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全面保护作为理想追求,但基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逐步扩大环境权益保护范围是必要的。要深化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和环境权益的意涵,按照各类环境权益的内在特征加以类型化研究,既要研究民法上的环境侵权,也要研究民法上的环境物权、环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益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区分环境私益和环境公益,根据公益和私益的不同特点探寻有针对性的保护方式。
(三)落实民法总则所确立的绿色原则。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九条确立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民法典分编部分目前也正在编纂过程中。我们要抓住民法典分编编纂工作的机遇,从理论上厘清环境法与传统法律尤其是民法的关系,推进环境法解释方法的研究。从完善立法的层面,研究民法总则所确立的绿色原则的具体化,把环境资源司法最新研究成果具体化为民法典物权、合同、侵权等各分编的具体条文,使绿色原则真正成为贯穿于民事活动和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四)探索环境资源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要探索研究独立的环境资源案件诉讼程序,充分考虑诉讼过程中由环境资源案件特殊性所决定的法官职权干预与当事人主义之间的衡平,对环境资源诉讼程序价值、基本原则等基础性问题和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回避、证据、审理、执行以及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因果关系认定、责任承担方式等制度进行系统研究。要进行编纂环境法典的可行性研究,实现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法律之间的协调,满足环境资源司法工作对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的需求。
(五)密切关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十九大报告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作为一个部分集中论述,明确要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绿色金融以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等环境资源新类型案件的研究,为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意见提供理论依据。
(六)推动环境资源司法理论与实践结合。要搭建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交流的桥梁纽带,将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作为环境资源法理论研究发展的重要动力。理论研究基地要着眼于解决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召开研讨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与实践部门尤其是各实践基地法院的深度合作,推出优秀的理论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为立法完善、司法决策和案件审理提供理论指引。
同志们,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新时代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任重道远,新时代的环境资源法官责任重大。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求真务实,团结奋进,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不断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我们也真诚希望各理论研究基地和各位专家学者参与到环境资源司法审判事业当中来,共同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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