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作者简介:别涛,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
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经历了不平凡的进程。学习了二十大报告,形成了一些初步体会。作为生态环境法律实务工作者,既深感生态环境法治事业恰逢其时,同时也感到建设美丽中国的法治保障任重道远。
一是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要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胸怀“国之大者”,在法治轨道上不折不扣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更加自觉地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是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保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下一阶段将聚焦提高立法质量,统筹立改废释纂,着力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效性。围绕报告中提出的“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信力。依法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复议,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为落实“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将继续推动海洋环保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切实补齐短板,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法律武器。
三是二十大报告明确“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要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健康等制度建设。
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应当突出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方面的标准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国家、地方两级生态环境标准发展,健全各重点行业、领域的生态环境标准。深入推进国家环境基准研究,深化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研究。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夯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美丽中国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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