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作者简介:秦天宝,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我们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根本就在于有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生态环境法治的全面领导作用越来越突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定的政治基础与强大的理论武装,始终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回首十年来的生态环境立法,处处体现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处处体现着“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重要战略地位,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行稳致远。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写入党章。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绿色发展纳入新发展理念。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增加了“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等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还颁布了数十项直接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文件,有效推动了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跨越式发展。其中,既有《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宏观的制度设计,也有《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针对具体问题的单项规定。这些改革方案和政策文件不仅可以补充法律之不足、促进法律之实施,部分还可能转化为法律,对未来生态环境立法起到引领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建设也取得了显著进展,与生态环境立法相辅相成、有机衔接,共同作为生态文明法治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多部文件相继颁布,强化了中央对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问责,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助于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值此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治发展的关键节点,应继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满足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为方向,筑牢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与实施体系,使生态环境立法能够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守法提供严格严密、权威高效的制度保障,不断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生态文明与法治建设的道路上继往开来、擘画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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