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2022年11月28日,由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环境刑法团队、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9ZDA161)课题组共同举办的华东政法大学“环境刑法与刑事司法名家讲坛”第3讲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顺利举行,来自全国40余所高校及司法机关的近500名师生与听众在线参与了本场学术活动。
本次讲座由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主讲,讲座题目为“生物安全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王文革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侯艳芳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但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陈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徐光华教授进行了与谈。
讲座由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特聘教授(A岗)、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我校环境刑法团队负责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焦艳鹏教授主持。
焦艳鹏教授表示,秦天宝教授在生物安全法领域起步早、研究精细,是国内生物安全法研究的领军人物,目前已经形成丰硕的系列成果。就环境刑法系列讲座中有关安全的议题,秦天宝教授将进行生物安全法相关知识的普及和传授,并对“生物安全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这一命题予以解答。
秦天宝教授首先从生物安全的定义、危害形态、科学机理与法律原理及其在安全与发展领域的地位四个方面对生物安全的内涵进行了全面的阐释。他指出,生物安全的定义在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层面不尽相同,但就其危险形态来看往往与人为因素紧密相关并直接或间接地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在由传统生物技术到现代生物技术再到前沿生物技术的演变过程中,生物安全的风险系数逐渐增大,特别是技术的不确定性和人的滥用、谬用会导致公共安全风险、生态安全风险和国土安全风险,故应基于生物技术类型的分级管理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领域的法律体系。结合当前实际,秦天宝教授强调,生物安全已经从偶发风险向常态化的威胁持续转变,生物安全已经成为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对于生物安全的国际立法框架,秦天宝教授介绍了主要国际组织将生物安全治理固定化、常规化的历史进程,并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规定的越境转移制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所规定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规则为例,对生物安全的国际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讲授。就国内生物安全立法而言,我国颁布实施了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并形成了以该法为核心的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秦天宝教授以《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章节构成为抓手,重点解释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的内容要求、创新突破以及组织要求,并特别提示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安全资源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具体体现。最后,秦天宝教授表示,有必要对国内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进行明晰,进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协同与完善。具体到生物安全领域,《生物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是有关国家主权与根本利益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是对涉外事务的规定,而《昆明宣言》则体现了我国深度参与、引领生物安全全球治理的努力与贡献。
刘仁文研究员谈到,第一个感触是《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这些法律的划分方式似乎独立于传统以民法刑法为基础的法律划分方式。这些以问题导向而产生的法律如何跟传统民法、刑法的法律责任对接是一个问题。新的法学研究者需要勇于进入新型领域一展宏图。第二个感触是对于新型的问题来说,研究方法跟传统刑法不一致。此外,现在的立法模式下,针对新型问题,“情节严重”等描述并不能表意清楚,因为新型问题覆盖范围过于广泛和复杂。因此还需要在刑法的立法模式上下功夫。
王文革教授指出,秦教授主要从4个方面阐述此次《生物安全法》的理念。第一是整体系统观。把生物安全放在国家安全中进行解读,提高了生物安全的地位;第二是全球视野。理论和法律都是从国际视角切入。在国内法方面也进行了全方面的解读。提出统筹国内和涉外生物安全法治,提出要深度参加国际立法从而到达引领国际生物安全立法;第三是从对生物安全概念的界定入手,找寻实务中或存在的问题。生物安全包含的内容庞杂,涉及种类非常多。这种情况下,仅靠一部《生物安全法》法律如何执行将会十分困难。对此就有专家建议可以从狭义的生物安全立法先入手,如生物技术研发风险规制等。而秦教授对此的意见是体系化、类型化处理,即体系化为三类: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国土安全;第四是从原则、制度、创新点等介绍了《生物安全法》。我国自上而下的制度路径,基层组织执政能力目前比较低,需要加强。
侯艳芳教授指出,《生物安全法》出台以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入了以下两个罪名: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后简称为A罪)和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后简称为B罪)。这两个罪名直接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还有一个罪名是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后简称为C罪),它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B罪只涉及到人类的利益,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比较合适的。A罪从《生物安全法》映射到刑法,主要涉及人类健康、动物伦理和危害环境资源等对象。这些对象又存在着交叉。所以A罪到底放在刑法的哪一节中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对于A罪放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人类的基因安全发展。其次,秦教授把动植物防疫、检疫也视为生物安全的行为,那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放置于危害公共卫生这一节,侯教授表示支持。对于C罪放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本身没有问题,但这个法条的位置并不合逻辑。C罪放在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之后,来作为第六章第六节的第四个罪名,即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犯罪,更倾向于环境污染类和资源破坏类之间具有共性的位置之上。
但伟教授在与谈中指出,秦天宝教授的讲座展示了全域性的立法,对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进行了解读,呈现出非常广阔的视野。他进一步指出,国界、国家是政治意义上的概念,而生物、生态、环境更多是自然的概念,在研究中国的环境和生物安全立法时,视线必定要具备全球化和整体性。同时,现代的生物安全已然从过去的自然属性变成今天的技术干预和人为干预属性,这就需要进行分类管控并构建相关的法律系统。生物安全具有偶发性的特征,在此特征下刑法如何介入生物安全问题也值得深思。他进一步指出,我国的生物安全话语立法结构非常庞大复杂,如何发挥其实用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他还提出,要厘清西方霸权主义通过生物剽窃等方式获得不平等权力的具体比例,以期为我国在此领域的国际谈判提供依据。
陈伟教授在与谈中指出,现在的大部分法律都进入了专业领域研究的阶段,传统的刑法和民法是农耕社会时期形成的,用人类的理性推演出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刑法和民法规则加以解决。进入风险社会之后,新的问题超过了主观能动性所能预料的极限,法律从事先预测转变为事后应对,生物安全法就是如此。他进一步指出,生物安全包括生物的安全和生物对人类社会的安全,人类社会更加关注的必然是后者。因此,生物安全法和刑法对生物安全的规制最终还是对人类行为的规制,从这一点来看,二者与传统的刑法规制方法并无不同。此外,他认为,技术本身的确定性和技术后果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矛盾,二者如何区分是法学研究应当进一步关注的问题。他还指出,生物安全法涉及损害和新型的、未然的风险,后者是最难控制的,也是刑法最难规制的。如果刑法明确对其进行规制,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技术进步,这是刑法和生物安全法之间存在的某种张力。
徐光华教授在与谈中指出,任何一次社会变革都会带来很多问题的变化,包括法律制度的变化。随着工业化的推进,交通事故等要求对风险提前防控,到了生物安全的社会,安全风险防不胜防,法律制度也会随着安全的变化发生一定的调整,遗憾的是,刑法对生物安全的立法是比较滞后的,很多生物安全的规定是亡羊补牢式的。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三个罪名,但通过检索可以发现目前尚未出现相关案件,而贺建奎非法行医一案又有类推适用刑法之嫌,这恰恰反映出上述问题。此外,生物安全的研究给刑法学者带来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单纯的刑法知识已经无法完全应对这些问题。交叉学科要研究、研究方法要创新,否则研究很难具有创新性。他还指出,在研究生物安全犯罪时不仅要研究这一领域的知识,相关的理念也要更新。
秦天宝教授对上述与谈意见逐一进行了回复,进一步就生物安全法与刑法学研究的结合、生物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以及《生物安全法》的政策性立法属性进行了说明。
焦艳鹏教授总结表示,秦天宝教授的讲座极大扩充了大家对生物安全法领域的认知和理解。环境刑法不仅涉及微观的司法解释问题,而且是思考后现代刑法问题、公法问题的重要切入口,跨学科领域的研究有利于打破知识沟壑、加强融会贯通。
最后,焦艳鹏教授对参与本次讲座的各位专家、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并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的其它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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