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同志们:
这次全国法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视频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研究新时代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职责任务,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思路,研究措施,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能作用,依法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论断;作出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判断;描绘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分“两个阶段安排”的新蓝图;明确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思路和新方略;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尤其是报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对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民生事项给予了高度关注。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把十九大精神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工作之中,特别是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之中。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5年7月1日起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审判工作,周强院长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贯彻授权决定,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工作指导小组,安排13个试点地区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建立了分类指导、协调配合的监督指导机制,出台《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先后召开7次试点地区法院参加的调研指导会议,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授权试点决定,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坚持授权法定原则,依法受理和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审案件831件,审结455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78件,审结92件;行政公益诉讼645件,审结362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8件,审结1件。上述案件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等试点领域。各试点地区法院通过探索实践,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不断完善,专业化审判能力不断提升,多元共治机制逐步建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有效增强。今年上半年,在试点期间即将届满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修改。今年六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刚才,山东、江苏、福建、贵州、云南5个高级法院的负责同志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和经验做法进行了交流,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大家讲得都很好,对问题的分析客观深入,提出的建议具有针对性。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借鉴,高起点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从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看,各试点地区法院思想认识到位、监督指导有力、工作积极主动、沟通协调顺畅,为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和顺利实现制度法定化作出了积极贡献。试点工作的共同经验主要有:一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确保试点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试点法院党组特别是“一把手”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为做好工作提供直接推动力;三是坚持法治原则,既坚决支持又依法监督,确保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权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四是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既坚持诉讼基本规律、基本制度又兼顾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五是注意试点工作方式方法,多做沟通协调工作。同时,试点工作中也出现了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存在畏难情绪、法律适用不尽统一、沟通协调还不够顺畅、审判能力还不相适应等问题,要在下一阶段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下面,我就全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意义与价值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意义与价值,统一思想认识,牢记职责使命,勇担改革重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水平,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效实施。
(一)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是解决“公地悲剧”、破解经济发展“外部性”难题的重要着力点
作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价值。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形成监督合力,有效排除外部阻力和干扰,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机制。构建行之有效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强化司法审判对违法行为人的监督、追责力度,解决长期以来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法律机制不足而导致的“公地悲剧”问题。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畅通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渠道,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贯彻损害担责和污染破坏者付费原则,促使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服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切入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物质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消费者权益、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出让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救济权益、规范引导、政策形成等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制度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好坚实基础。
(三)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回应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新诉求的重要增长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证人民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都要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为前提。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树立为民意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新需求,妥善审理好各类公益诉讼案件,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保障美丽中国、法治中国、健康中国建设。
(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是完善权力监督体系,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结合点
行政机关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领域居于主导地位,负有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调动法定机关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全面有效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形成了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监督制约的全新架构,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完善公益保护法律机制,构建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监督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全面持续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合法监督和有效规制,形成法治合力,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建成。
(五)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创新点
检察公益诉讼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破解发展难题、促进社会和谐的新的制度安排,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提供了新的样本。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把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置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总体布局中,积极开拓创新,通过依法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共同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六)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是充分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依托点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既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关系到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还关系到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检察公益诉讼由于检察机关的参与,不仅形成了对行政权进行依法监督的合力,而且增强了排除阻力的能力,使裁判的公正性和社会可接受性大为增强,使人民法院的公益保护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因而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重点关注检察公益诉讼的公益性、涉众性、专业性给司法审判带来的新挑战,加强审判工作的开拓性和前瞻性,妥善处理检察公益诉讼审判中的权力监督和价值选择问题,不断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审判能力,通过公正优质高效地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发挥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障作用,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准确把握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和特殊要求
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要准确把握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深入研究此类案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有效地应对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保障各方主体的诉讼权利,完善程序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一)起诉主体的特殊性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公益诉权成为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主体,诉讼地位从法律监督机关转变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其诉讼地位具有特殊性。与传统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相比,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特殊主体;与社会组织等其他公益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其起诉行为具有职权行为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特殊性,既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制度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又要注意处理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而无法适用相关诉讼程序规定的特殊问题。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难以处理的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并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提出妥善的解决方案。
(二)诉讼范围的特定性
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其诉讼范围具有特定性。各级人民法院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注意把握审判权行使的边界。现阶段要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遇到新类型案件时要注意加强协调沟通。在条件成熟时,再研究逐步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到其他领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积极受理、依法审理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力求取得好的效果。
(三)诉权行使的后置性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诉前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只有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时才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公益诉权行使的后置性特点,在立案时,要依法审查是否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是否完成、起诉条件是否成就、诉前检察建议和诉讼请求是否相关等问题,确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的受理符合法律规定。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适应检察机关公益诉权行使的后置性特点,依法做好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的程序协调,妥善处理好适格社会组织加入诉讼、相关联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一并审理,以及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等问题。
(四)损害事实认定的复杂性
检察公益诉讼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案件审理中普遍存在侵害行为隐蔽、损害结果严重、因果关系复杂、损害事实认定困难等问题。尤其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侵害事实认定专业技术性较高,往往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参与。在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可以通过委托鉴定、专家辅助人出庭、建立咨询专家库、吸收专家担任陪审员以及聘请专家参与保全、调解和执行等方式,充分听取专业意见,不断完善保障专家客观中立的程序制度,从而提高事实认定的客观性。
(五)诉讼功能的督促性
检察公益诉讼具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当、完全、及时履职的重要功能,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要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督促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正当履职,保障行政相对人公平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要全面审查行政机关履职行为,尤其在审理涉及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案件中,可以依据检察机关申请一并确认被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协议的效力,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完全、充分履职。要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可以合理适用行为保全措施,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风险防控功能,特别是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涉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如发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面临受到实际损害的重大风险、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的,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责令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
(六)裁判执行的高难度性
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的执行以恢复生态环境功能为核心目的,执行的专业性高、难度大。要注意发挥职能作用,对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裁判,及时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要创新执行方式,合理选择自行修复、委托第三方修复、替代修复、异地修复等方式。要借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力量审查修复方案的可行性,确保修复工作的实际效果。要做好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诉讼主体的协调配合工作,完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衔接顺畅的公益诉讼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要加强执行效果评估,及时研究、督促、跟踪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进展,总结经验、完善规则,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判决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三、正确处理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重大关系
检察公益诉讼涉及的价值多元、关系复杂。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时,要认真处理好以下关系,确保这项制度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有序运行,全面实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
(一)处理好审判权与检察权、行政权的关系
一要处理好审判权与检察权、行政权相互制约的关系。审判权和诉讼权利的优化配置是确保法院公正审判、正确履行审判职责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履行好审判职责。要在中立裁判基础上,积极发挥审判权指引、评价功能,做好必要的诉讼释明工作,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法积极履行职责,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裁定终结诉讼;对行政机关的积极自查和自觉整改行为要给予正面评价,以激励相关的机关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二要准确界定检察权在公益诉讼不同阶段的行使方式。区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发送检察建议、提起抗诉与作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差别,依法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和规则。
三是遵循司法介入的谦抑精神,把握好审判权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行使限度。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判过程中,要依法审查检察机关是否已经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检察建议依法履行职责。要注意审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具体内容与诉讼请求的相关性,审查行政机关履职是否妥当、完全和充分,推动法定的诉前程序发挥应有功能。要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注意裁判内容和方式的强度或深度,避免以司法裁量权取代行政裁量权。要区分行政机关违法不作为和合法自由裁量的界限,防止审判权和检察权“越界”行使权力。要区分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功能,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执行实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应及时作出执行裁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二)处理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密切关联,相辅相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好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处理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旨在妥善平衡各种利益之间冲突,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实现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一要坚持平等保护。要把握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利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多极性,正确看待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现实情况,依法平等保护各方主体的权益。
二要坚持按序保护。在平等保护的前提下,要注意权利保护的序位,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存权放在首要位置。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生矛盾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让位于个人的生存权。
三要坚持依法保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边界,不能无限度扩大公共利益范围,以公共利益挤压、取代个人利益。避免以保护某一利益为名,行损害其他合法利益之实。特别是在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案件时,不仅要充分关注善意受让人的个人权利,还要充分考虑对竞争者个人权利乃至不特定公众的合法权利保护,依法认定出让、转让合同的效力。
四要坚持协调保护。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适度平衡。在审理涉土地、矿业、林业、草原、海洋等国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案件时,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贯彻国家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要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创新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思路。在处理群体性案件时,要充分关切各方的合理诉求,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
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既要遵循普遍规则,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处理。要通过案件审理积累经验,总结提炼并丰富裁判规则,在充分开展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逐步统一裁判标准。
(三)处理好发展、稳定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关系
公益诉讼涉及的问题既是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往往又需要通过发展来加以解决,决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因此否定国家经济发展取得的伟大成就。
一要牢牢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处理好新时代发展、稳定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关系。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要求,将生态环境、国土资源保护融入发展之中。要通过依法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转型、质效提升和动力变革,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要创新裁判方式方法,多做协调工作,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让绿色成为发展和美丽中国永不消逝的底色。
二要树立底线思维,贯彻分类施策原则。比如,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需要按照国土主体功能区的分类,对于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确立不同的审判思路和裁判标准。要特别注重对京津冀、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三江源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将推进经济发展与严控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有机结合起来,协调推进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要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疏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要畅通诉讼渠道,将社会矛盾纠纷依法纳入法治化轨道。要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方式疏解社会矛盾。要依法审理信息公开案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妥善处理“邻避效应”引发的纠纷。要重点审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于涉及面广、危害程度深、社会影响大的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支持行政主管机关所做的合法制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四)处理好诉讼的一般规律与检察公益诉讼特殊规律的关系
一要明确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依据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审判程序必须遵循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能用刑事诉讼的模式和规则来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这一点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遵循。
二要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因一方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而将其意见作为法庭和其他当事人必须接受的观点。要给予被告充分的辩论权利,不能在被告未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要注意避免在诉讼中出现歧视、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言行,使当事人或社会公众产生合理怀疑。
三要把握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不完全照搬传统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规则。既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借口放弃审判职责或者久拖不结,也不能无视司法权的边界而任意作为。对于尚无法律依据,或者当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适应检察公益诉讼特殊规律的,应当按照法律解释和正当程序规则进行程序安排。要善于结合具体案件,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不断创新、完善具体的审判工作方式方法。
(五)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宪法原则,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一要构建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审判新格局。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构建以审判为中心、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检察公益诉讼审判格局。
二要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要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后置性特点,尊重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按照立法确定的起诉顺位,优先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诉权,探索发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作用的新机制。
三要落实司法公开原则。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公开开庭、庭审直播、公开宣判,第三方监督执行等举措,有效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要广泛开展巡回审判,强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完善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调解情况公告制度,为公众参与创造便利条件。
(六)处理好案件审判与监督指导的关系
要处理好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与加强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的关系。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敢于担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起步阶段,鉴于大多数地方人民法院尤其是非试点地区法院审判经验尚不够丰富,法律规范特别是程序规范还不够完备,具体工作操作层面的观点还不尽统一,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十分必要。
一要健全监督指导机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构建了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总牵头并具体负责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指导,民事审判第一庭具体负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指导,民事审判第四庭具体负责海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指导,行政庭具体负责其他行政公益诉讼指导,立案庭负责与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共同做好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指导的监督指导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根据内设机构职能情况,加快建立监督指导工作机制,明确牵头负责监督指导的职能部门,指定专门联络人和舆情应对机制,避免因内部协调、沟通不畅发生推诿扯皮现象,确保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的信息畅通、指导有力。
二要坚持案件报备制度。要继续坚持试点期间的请示报备制度,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在受理后10日内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拟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拟开庭审理或者宣判的案件,要将审理、宣判提纲以及宣传方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利用全国法院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微信工作群和公益诉讼动态刊物作为载体,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各地之间工作情况的沟通和指导。
四要注重审判程序和裁判标准的统一。要积极研究各类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提炼裁判规则,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要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现阶段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和发布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审理相关案件,必要时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紧制定审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争取年内出台。
四、努力取得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最佳实效
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实操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要给予高度重视、务求取得最佳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对大多数法院而言是一项全新的审判工作,涉及面广,审理难度大,对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方法院党组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把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政治任务,列入主要工作日程,加强统筹协调、通盘部署、督促指导和研究总结,分管领导要高度关注这项工作,全力抓好抓实,确保审判工作稳妥有序开展。要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设置专门审判机构和审判团队,选优配强审判力量,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承担起监督指导职责,实行台账管理和重大案件跟踪指导。
(二)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党和国家大局,需要公权力机关的协调配合,没有党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很难取得好的效果。要增强汇报的主动性,把党中央决策部署,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本地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具体举措和阶段性成果,特别是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做好汇报,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推进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强化沟通协调
要在坚持中立裁判的前提下,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汇聚公益保护的合力。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做好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工作,推进构建行政与司法的工作衔接和协调联动机制。要注意充分利用司法建议这一手段,及时反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等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强化风险防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案件沟通机制,共同开展相关理论问题和实践对策研究,共同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四)强化接受监督意识
要主动接受诉讼各方当事人的监督,以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研究社会公众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审判工作方式。要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依照法定程序和阶段自觉接受检察监督。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自觉规范司法审判行为,提高审判文明化水平,树立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大力加强公益诉讼理论创新成果和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让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熟悉、理解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积极意义,消解不必要的抵触心理。要加强正面宣传,对于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或者诉讼中主动履行职责、或者败诉后主动履行裁判义务等正确做法,应当予以积极评价。要定期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注意所发布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既要兼顾民事和行政案件,还要兼顾行政机关败诉和胜诉的案件。要加强新媒体新技术的运用,利用微博、微信等媒体及时同步报道案件进度,开展网络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企业和公众代表到庭旁听,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审判的评价、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讲究宣传的社会效果,积极协调谋划,通过集中开庭、集中宣判、集中发布典型案例、发表专题研究文章等方式,形成规模效应,充分展现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和信心。
(六)提高能力本领
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跨越民事、行政两大诉讼门类,专业性强,牵涉利益大,影响面广,政策敏感度高,对法官的政治素质和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增强“八个本领”的要求,根据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司法能力水平。要加强工作交流,13个试点地区法院要承担起向非试点地区法院传授经验的责任,非试点地区法院要积极向有经验的试点地区法院学习。要针对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加强理论研究,培养锻炼优秀的审判专业人才,深入研究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基础理论、程序特点和运行规律,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推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做好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同志们,全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事关法治国家建设。我们要在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依法履职,勇于创新,大力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
〔文章来源〕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017年11月14日在全国法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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