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以下文章来源于自然资源学报,作者JNR
编者按: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是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的规范基础与逻辑起点。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迎来了革新与优化之契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指出:“研究制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在实践层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与“空间规划相关立法”分别列为第二类与第三类立法项目。自然资源部作为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直接主体,连续三年将“加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设为本部门立法重点,积极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与“国土空间规划法”的论证与起草工作。然而,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是一项立改废释并举的复杂进程,具体涉及规范体系的系统性、层次性以及融贯性等多个维度,绝非一两部法律可得承载,而需始终置于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的系统思维、整体视角以及全面布局中予以统筹考量。
基于此,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教授与王操博士于《自然资源学报》2022年第11期发表了《中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问题检视与框架重构》一文。该文立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的现实语境,在对现行空间规划法律规范进行检视与反思的基础上,阐明当下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所需遵循的基本逻辑,进而从内外双重视角描绘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的框架构造,以期为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提供智力支持。研究结果表明:(1)由于“一规一法”的立法策略、规划立法自身的依附特征以及部门主导的立法模式等原因,我国现行空间规划法律规范存在顶层基本立法缺位、外部结构冗杂扁平、内部规范碎片化乃至相互冲突等问题。(2)基于领域法逻辑,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应以“空间规划问题”为导向并突破部门法壁垒。在发展法理念的指导下,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应以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为目标,并维持法制发展的接续性。同时,国土空间规划立法体系化应注重法律体系的形式协调与价值融贯。(3)构建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对内应确立“国土空间规划法”的基本法定位,充分彰显其支点作用,并辅之以下位配套立法;对外应把握好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主从关系、与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协同关系以及与国土空间政策文件、技术标准的互动关系。
作者简介
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担任国家生态环境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四十余项,发表论文三百余篇,出版学术著作二十余部。
王操,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多项课题研究,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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