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30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王树义等:《环境法学基础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版。
内容简介
重视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是推动我国环境法学学科发展的客观要求。无论是对环境立法、司法或执法的宏观研讨,还是对具体环境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微观探析,均依赖于对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研究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就是要建立环境法学自身的知识体系,找到环境法学学科自身的专业特点,推动环境法学学科的健康发展。
本书着眼于“基础理论”,从环境法学的概念和名称入手,分别论述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保护对象、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法治和法治体系、立法目的和功能、本位和人文精神、习惯法和软法、法典编纂、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环境法学与相关学科,以及环境立法、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等问题,以期较为全面地展现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领域,并力图凝练学术共识,推动环境法学深入发展。
主要作者简介
王树义,男,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特聘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被《今日中国》评为“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长期从事环境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基地主任。在《中国法学》《中国软科学》《国外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了《俄罗斯生态法》《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环境法学重大理论问题论争》等著作,主编《环境法学文库》《环境司法文库》等系列丛书。主持各类科研项目数十项,曾任《环境保护法》修改研究、《土壤污染防治法》和《长江保护法》起草研究专家组组长。
目录
上编
第一章环境法的概念和名称
第一节环境法的名称
一、国内外学者提出的环境法的概念
二、环境法的概念的再认识
第二节环境法的概念
一、环境法的不同名称
二、关于环境法名称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二章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保护对象
第一节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一、传统法学理论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认识
二、环境社会关系——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三、“人与自然的关系”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四、客观认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环境法的保护对象
一、环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
二、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环境法的保护对象
三、我国环境法的保护对象
第三章环境法的调整方法
第一节环境法调整方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法调整方法的概念
二、环境法调整方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环境法调整方法的分类
一、环境法是否有其特殊的调整方法
二、根据环境法不同调整对象的分类
三、根据环境法调整方法之内容的分类
第三节环境法调整方法与环境法调整机制的关系
一、环境法调整方法与环境法调整机制的区别
二、环境法调整方法与环境法调整机制的联系
第四章环境法律关系
第一节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关于环境法律关系的几种观点
一、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及范围的不同认识
二、关于环境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不同认识
第五章环境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环境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环境权利与义务的类型
二、环境法代际发展中的环境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公民环境权
一、环境权理论的提出
二、环境权的概念与特点
三、环境权入宪的比较分析
四、环境权的中国生成与入宪路径
第三节公民环境保护义务
一、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类型划分
二、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宪法表达
三、环境法典中的公民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章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
三、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环境法律责任的分类与构成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三、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节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现代化发展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现代化发展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现代化发展
三、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现代化发展
第七章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立法体系
第一节环境法律体系
一、环境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
第二节环境立法体系
一、环境立法体系的概念
二、环境立法体系的构成
第三节环境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第四节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立法体系
一、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
二、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
第八章环境法治和环境法治体系
第一节环境法治——生态治理法治化实践新范式
一、环境法治的生态转向
二、环境法治的要义和特点
三、环境法治的实践创新
第二节环境法治体系
一、以“良法善治”为目标的完备环境法律规范体系
二、以“双严”为标准的高效环境法治实施体系
三、以“协同”为要义的严密环境法治监督体系
四、以“生态理念和实践”为基础的有力环境法治保障体系
五、以“科学治理逻辑”为特色的完善党内环境法规体系
第九章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
第一节环境立法
一、环境立法的价值、原则和作用
二、环境立法的纵向关系:中央和地方环境立法
三、环境立法的横向关系:区域环境立法
第二节环境行政执法
一、与环境行政执法相关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与范围
三、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三节环境司法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
二、环境公益诉讼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下编
第十章环境法的目的和功能
第一节环境法的目的
一、关于立法目的的几种观点
二、立法目的的具体内涵
第二节环境法的功能
一、生态文明与风险社会的变迁
二、多元利益调整及环境法的功能结构
三、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功能建构路径
第三节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功能运行趋势
一、影响环境法功能建构的几对范畴关系的演变
二、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功能运行趋势
第十一章环境法本位和环境法的人文精神
第一节环境法本位
一、环境法本位理论之争
二、当代中国环境法治的实证分析——“义务本位”
三、“权利本位”:环境法本位的应然
四、权利本位视角下的环境共治
第二节环境法的人文精神
一、环境法人文精神的认知理路
二、环境法人文精神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三、环境法人文精神的法治实践
四、环境法人文精神的回归与展望
第十二章环境习惯法和环境软法
第一节环境习惯法
一、何谓环境习惯法?
二、现代环境法治中环境习惯法的价值展开
第二节环境软法
一、软法的兴起与环境软法概念的提出
二、环境软法的识别
第三节环境习惯法及环境软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环境习惯法的地位及作用
二、环境软法的地位及作用
第十三章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外国环境法
一、外国环境法概述
二、外国环境法研究的视角与功能
第二节比较环境法
一、比较环境法概述
二、比较环境法的可比性分析
三、比较环境法在中国的发展
第三节国际环境法
一、国际环境法概述
二、中国与国际环境法治的相互建构
第四节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区别与联系
第十四章环境法典编纂
第一节法典编纂概述
一、法典的概念
二、法典编纂的界定
三、法典编纂的历史
四、法典编纂的理论基础
五、法典编纂的意义
六、法典的局限性
七、法典编纂的技术模式
八、中国的法典编纂之路
第二节域外环境法典编纂
一、域外环境法典编纂概况
二、域外环境法典的一般结构
三、德国的环境法典编纂
四、法国的环境法典编纂
五、瑞典的环境法典编纂
六、意大利的环境法典编纂
第三节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探索
一、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理论探索的发展
二、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争议
三、我国环境法典编纂模式的选择
四、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展望
第十五章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第一节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环境法学研究对象论说
二、环境法学研究对象评说
三、环境法学研究对象新说
第二节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论
二、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
三、环境法律方法
第十六章环境法学与相关学科
第一节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
一、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交叉现象
二、环境法的独立性
第二节环境法学与相关自然科学
一、自然科学对环境法的贡献——以生态学为例
二、生态学对环境法贡献之局限
第三节环境法学与相关社会科学
一、社会科学对环境法学的影响——以经济学为例
二、将经济学研究融入环境法学
第四节环境法学与相关人文科学
一、环境法学的亲缘学科——环境伦理学
二、环境伦理学对环境法的支撑作用
三、环境法进一步从环境伦理学中汲取资源
序
理论乃实践之基础。理论指导实践,同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证明和校正。
重视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是推动我国环境法学学科发展的客观要求。无论是对环境立法、司法或执法的宏观研讨,还是对具体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微观探析,均依赖于对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离开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围绕环境法治一系列具体问题的讨论,均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任何一个学科,倘若缺乏基础理论研究的有效供给,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便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有效的解决。
什么是环境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换言之,环境法学究竟包括了哪些基本概念或基本范畴,是需要环境法学人认真探讨的。不弄清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就把握不了环境法学学科自身的专业特点。研究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就是要建立环境法学自身的知识体系,找到环境法学学科自身的专业特点,推动环境法学学科的健康发展。
环境法学方面的教材已然不少,且不时有新教材面世,但基本上大同小异,主要限于对现行环境法律规定所作之诠释。所谓“新”,无非是增加了一些对新颁布的环境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阐释。罕见环境法学理论教材的出版。
编写一部环境法学基础理论方面的教材,乃隐于心中多年之计划。然而,过去囿于忙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和科研项目,便一直束之高阁。近些年“闲”下来之后,方决定将计划付诸实施。然,新的问题来了。因年龄、精力等方面的原因,独自完成这一计划,已显得力不从心。既便力所能及,也需假以时日,故邀请了部分学者共同完成这一计划或“心愿”。在此,对本书的各位撰稿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书的撰稿分工如下:
第一章环境法的概念和名称(王树义,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第二章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保护对象(王树义;皮里阳,法学博士,河南大学副教授);
第三章环境法的调整方法(王树义;梁剑琴,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副编审;陈倩,法学博士);
第四章环境法律关系(张毅,法学博士,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讲师);
第五章环境权利与义务(吴卫星,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教授);
第六章环境法律责任(刘琳,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
第七章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立法体系(王树义);
第八章环境法治和环境法治体系(王继恒,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第九章环境立法、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吴宇,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副教授);
第十章环境法的目的和功能(钭晓东,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宁波大学教授;黄秀蓉,经济学博士,浙大城市学院/宁波大学副教授);
第十一章环境法的本位和环境法的人文精神(王彬辉,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教授;王继恒);
第十二章环境习惯法和环境软法(郭武,法学博士,甘肃政法大学教授;张雪峰,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
第十三章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周迪,法学博士,武汉大学讲师);
第十四章环境法典编纂(蔡文灿,法学博士,华侨大学副教授);
第十五章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屈振辉,哲学硕士,湖南女子学院副教授);
第十六章环境法学与相关学科(汪再祥,法学博士,海南大学副教授)。
王树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于上海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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