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本文是吕忠梅教授在珞珈环境法讲坛第六十四讲暨珞珈环境法茶座第二十回的文字稿。第一部分为吕忠梅教授的发言稿,第二部分为其他与谈人的发言稿。
一、导言
二、新时代对环境法学的新需求
三、当前环境法学研究应注意的问题
中国进入新时代,最近大家都听说了“新时代”是什么,新时代给环境法学提出了很多新的研究课题。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对新时代有很多阐述,对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很多阐述,我不再赘述。要记住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有两步走的目标,一个是2020年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两个中国目标基本实现。第二个目标是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要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美丽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十八大报告里面没有“美丽”,现在加了“美丽”这个词,与我们的现代化建设相契合。关于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是十九大报告里提出的新命题和判断。十九大报告的第九部分,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在这部分中提出了四个方面改革的部署:第一是推进绿色发展,第二是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第三是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第四是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更要充分理解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
(一)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内涵
习总书记在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多次重要讲话中,特别强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现了“最严”生态法治观,既表明了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也抓住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这个“牛鼻子”。其中,包含了四个非常重要的理念。
生态伦理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我们知道,过去提的是“山水林田湖”,在十九大报告审议中有代表提出应该将“草”也放进去,于是正式稿中有了现在的提法。这形象的阐明了生态系统各要素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内在规律。只有以生态伦理观作为价值导向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才能实现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目标。所以它是环境法学应具有的生态伦理观。
协同发展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很多人会问:什么叫绿色发展?我简单的概括为既要“绿又要富”,它阐明了生态环境优势与经济优势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绿色发展不是不要发展,而是要有环境保护的发展,要有不破坏后代人环境、满足后代人需求的发展。我们面对法律内部有学科、法律部门有分工的实际,如何统筹考虑各种法律领域间的规范协调、制度协同?协同发展观也是环境法学研究应该坚持的价值取向。
科学政绩观: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道路,这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知道,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资源、经济、社会三个维度的可持续,不是只强调一个方面。它阐明了生态环境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揭示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极端重要性。要用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必须直面唯“GDP”论英雄、牺牲环境搞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对于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绝不姑息。这是环境法学研究要实现的目标。
公平正义观:习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阐明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根本目的,展现了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为民情怀和生态公平的环境正义观。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环境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公平正义理念。
(二)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的理论品质
我们必须明白: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立场、态度和逻辑,具有独特的理论品质。
1.理论自信。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道路。这涉及到对新变革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重新认识,涉及到对符合生态文明内涵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态环境保护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对于环境法学来说,如何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秩序,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理论课题。
2.政治智慧。用“绿色执政”引领中国“强起来”。从法治方式的高度和法治思维的角度,为绿色执政引领中国“强起来”寻求和提供最为有效的制度化解决方案和途径,处理好“既要绿又要富”的关系。需要巨大的政治智慧和理论基础。
3.实践品格。中国要建设生态法治,必须用好“改革”这个关键一招。聚焦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这个时代命题,为建立统一协调、高效共治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体制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方案,推动共建共享共治的环境法治新格局。这是环境法学研究的时代要求。
4.为民宗旨。满足人民新期待。环境法学必须深入研究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之间的关系及其与传统权利、利益的关系,研究行政权在环境保护中的特殊性,研究公众参与、协商民主的法律制度。
可能会有一些同学包括老师们会觉得,做学术研究与政治报告没有关系,读政治报告没有什么意思。但是,我可以告诉大家,作为实践法学的环境法学,学术命题来自于实践。十九大报告是对中国未来发展的整体谋划,至少是到2050年的发展蓝图和主要执政党纲领,环境法学必须对执政目标、执政方略、执政方式进行研究。否则,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学术方案无从谈起。
(三)习近平生态法治思想提出的实践课题
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绿色执政”纲领,目标是实现绿色转型。我以为,绿色转型的方向有两个:一是生产方式的绿色化,即用更绿色的方式进行生产,这里涉及生态环境资产、投资行为、政府监管等问题;二是生活方式的绿色化,即生产和消费更绿色的内容,这里涉及绿色供给和需求、消费行为、纠纷处理等问题。实现绿色转型的实践,对我们提出了必须突破的六大课题,这些课题与法律有关但还不是法学意义上的课题。
1.前提是绿色发展的认识突破。如何认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绿色发展中的生产力与生产方式关系。比如在民法典的编撰过程中,绿色原则如何得到体现?怎么把绿色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绿色的生活方式的内容在民法典各分编中通过制度安排体现出来,就是当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2.重点是建立绿色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要进行水土气的重点治理,采用更严格的环境标准,更严格的安全标准,没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就无法解决。所以绿色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如何建立,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3.在探索绿色发展机制方面实现新突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是系统性综合改革,应该以“美好生活”为标准建立新体制机制,试点示范。十八大以来,体制机制改革叫得很响,但真正的体制性突破不多;环保督察/督查力度很大,但运动式的执法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是什么,这些都是环境法学研究应该关注的问题。
4.通过实施“新绿色促进计划”增强信心。这需要进行一些标志性制度建设,大幅提振绿色发展信心,促进绿色经济发展,打造数字绿色经济,等等,这些也会引发一些新的法律问题。
5.建立更加包容的社会和更有韧性的经济,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客观的看,具体到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环境保护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发展。如何让受到直接冲击的产业、地区和群体,从绿色转型中受益,是一个重大课题,这也需要有好的法律制度安排。最近,北方地区为了控制大气污染,采取了十分严格的关停措施。从方向上看,为了保护环境而采取禁限措施是对的,但是,如果这些措施的结果是老百姓冬天不能取暖、所有企业都不能开工,也是背离科学发展理念的。
6.推动建立绿色转型的全球治理机制。我们要将绿色标准全面引入现行的投资、贸易、金融等国际规则,以及如亚投行、G20等国际机制。在“一带一路”、南南合作、中国在海外投资等战略中实施更为严格的绿色标准。这需要我们研究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如果说,以上这些主要是从发展转型的角度看环境法学研究。那么,我们也还可以换一个角度,将十九大报告的环境法学研究课题进行梳理。在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组织学习十九大报告时,刘志坚教授曾列举了报告涉及到环境法学的内容,对我很有启发。我在刘教授的梳理基础又调整、增加了一些内容,列出了18个题目。主要包括:(1)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环境法治建设的影响;(2)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关系;(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生态文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一般问题与特殊问题;(4)加快推进绿色发展——绿色发展中的环境法地位与功能问题;(5)“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生态环境要素的系统治理问题;(6)振兴乡村战略——乡村环境自治问题;(7)区域协调发展——区域生态治理问题;(8)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在省市县探索党政机关合并或合署办公——地方政府环境管理职权职责的科学配置、党政同责等问题;(9)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法律问题、绿色金融法律问题;(10)建设健康中国——环境污染与健康问题;(11)实施国家节水行动——节约用水法制理论与实务问题;(12)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环保信用评价法律制度、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等法律问题;(13)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自然资源生态监管机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等问题;(14)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保护地建设相关法律问题;(15)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环境监察法律问题;(16)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社会治理格局——生态环境多元共治问题;(16)维护国家整体安全——生态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问题;(17)一带一路建设——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中国的法律应对问题;(18)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在国际生态环境事务中的法律立场、态度和应对问题。等等。
我这里肯定也没有列全,主要想给大家一个思路。我们不要仅仅只看到报告的第九部分,启示报告的每个部分都会涉及到环境法学研究的内容。我也没有按照逻辑化的思路排列,是按照报告顺序进行列举。仅仅想告诉大家,十九大报告中涉及环境法学的内容十分丰富。
十九大报告的一个重大判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总书记在7月26号的讲话明确提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其中第七个方面是人民群众对更优美的环境的期盼。总体上看,新矛盾在生态环境领域的体现为人与自然发展仍然不平衡,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生态环境的不平衡不充分主要体现在:不同地区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中国长期处在价值链低端的国际分工使得中国资源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浓、法治不健全、生态投资不足;人民对新鲜空气、清洁水、良好环境质量的需要难以得到完全满足。这些都是对环境法学者直面问题、使命担当、求真务实进行学术研究的时代要求,也是创新和发展中国环境法学的客观基础。
每一代环境法学者都有时代的使命。我们上一辈环境法学者,承担了创立环境法学科、推动环境立法的使命,他们做得非常棒。环境法学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从无到有的建立、30多部环境法律的制定、一批环境学研究成果的推出,等等,都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我们这一辈环境法学者的使命是什么?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形成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式
包括环境法在内的任何一个学科要独立存在一定有其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是形成学术研究共同体。我用了库恩的“范式”概念,“范式”是“科学家集团”或“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同具有的东西,既为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也只有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共同体。范式具有其基本功能:决定学术问题的提出;影响学术研究目标的确定;决定资料与事实的搜集与整理;提供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等等。
这至少可以告诉我们:第一,不能仅从学科内部的逻辑结构。尤其仅从调整对象和研究方法去界定该学科独立存在、发展的根据,而同时应当从该学科的学术传统、共同的理论背景与信念和从业人员有无组成自觉共同体等方面找寻依据,这种界定方式将会使我们对该学科的理解更立体、更具历史感。
第二,学科的发展应具备规范化的特质。即该学科的从业人员应有共同的信念,共同的基本工具与方法,能够以共同的学术规范将从业者维系在一起,构成自觉有序的学术自治体。
第三,应将学科放在历史境遇中考量。充分顾及学科本身与历史现实的互动关系,使学科内容富有生命力,免于概念化、教条化,以至危及实践领域的理论应用成效。
我们知道,一个法学的学科要形成范式只要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有独特、坚实的逻辑起点。既是该法学理论的支点,又足以区别其他法学学科;二是有完整的范畴体系,并构成其内部的逻辑自洽。由逻辑起点出发派生出一系列相关的概念、范畴。这些范畴必须相互关联,自成一体;三是有一定的开放性,能保持对外部世界的解释力,并从外部现实世界获取法学自身发展的能量或动力。法学知识的本质是从法律和法学的角度解释社会生活,并从社会实践中获取自身发展的动力。理论对社会生活的解释力越高,这个学科的生命力也就越强;同时还要从社会生活中获取自身发展所需的能量;四是有广阔的研究空间,能被一定范围的学术共同体所认同。可归属于法学研究范式的东西,必须要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不仅中国学者可以研究,外国学者也可以;不仅今年、明年可以研究,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内都研究,支持多面向的探索。
我特别要说的是,任何一个人的理论体系不能成为学界的研究范式。研究范式一定是学术共同体共同承认的东西,我们如果用这样的标准来看环境法学,至少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环境法的逻辑起点是什么?是环境权、环境义务、环境法权吗?
第二,环境法的范畴体系是什么?哪些属于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内容?教科书和专著中,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内容差别很大,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从十几个到几个都有。环境法的概念也是千差万别。
第三,环境法如何形成对社会生活的解释力?环境法对社会生活对人们的思想行为的重大的影响和调整作用如何形成,与社会不搭界、与人们的生活不搭界问题如何解决?在出现环境事件的时候,环境法学者在哪里、声音如何发出?
第四,环境法足以支撑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研究的内容有哪些?支撑环境法领域的专家学者长时间地去探索去挖掘的富矿在哪里?学者们的研究方向是什么?共同的学科研究平台在哪里?研究成果的共识度有多高?
我们研究会可以做一点自己的统计,看看环境法学者的研究方向、环境法学者的学术成果集中度有多高,坚持在一个方向上不断研究的学者有多少?因此,我们的第一个使命是要形成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式,如果研究范式不形成,谈学科影响力、生命力和解释力都是空的。
(二)推进适度法典化——编撰绿色法典
上次我们开会的时候,徐国栋教授有一个很好的比喻。他说,“绿色民法典”中的“绿色”是形容词,具有象征意义。环境法典应该称之为“绿色法典”,这个“绿色”是实质性的。什么是适度法典化在这里我不做阐述。主要想说明为什么要将推动适度发法典化作为这一代学者的使命。
如果我们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来审视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可以得出几个基本结论:是发展最为迅速、立法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环境法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立法数量快速增长,但调整力度达不到建立与维护环境公平正义的要求。需要我们反思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一是环境立法与资源立法分离的模式难以统一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原则,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存在一定距离。从立法体系上看,30多部法律分属于行政法、经济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立法内容上,环境保护立法与资源开发利用立法的宗旨、原则、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不衔接问题十分突出,甚至有许多内容直接对立。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保护优先、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但该法尚未成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当生态环境价值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并不具有优先保护的法律效力。
二是部门主导立法的模式难以解决部门利益主导立法问题,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过程”的战略部署存在较大差距。从理论上讲,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公共权力,立法必须摆脱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困扰。但在现实中,环境立法将整体生态环境按照要素和区域进行分割,归属于不同部门进行监管,各污染防治立法和资源立法更是由各相关部门主导制定,实际上使得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权力分割为部门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后果必然是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有利争相监管、无利相互推诿。
三是按照环境资源要素进行单项立法的模式难以克服解决法律间的相互重叠与冲突、修改滞后等立法困难。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要求存在一些疏漏。现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呈明显的碎片化、相互重叠乃至相互矛盾的状态;《环境保护法》与各单项环境污染防治法,条文重复率均超过30%;各单行法制定时间不同,受立法资源限制不可能同时启动修法,导致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前后矛盾、相互冲突,法律执行和适用十分困难。
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都在新环保法后做了修订,但两部法律关于民事责任存在明显差异:《大气污染防治法》比照新环保法的做法,指向《侵权责任法》;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时,却保留了原来的规定,未指向《侵权责任法》。这里的问题来了——环保法错了还是《水污染防治法》错了?为什么会出现冲突,如何解决?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转变立法思维,对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这就使得推进生态环境立法适度法典化成为了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使命。关于法典化,我提出了几个观点:
一是明确适度法典化的“绿色法典”编纂原则。“绿色法典”不应也不可能成为“包治百病”的“灵药”,必须厘清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有所为有所不为”,围绕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推进环境立法的适度法典化。
二是提出适度法典化的“绿色法典”编纂方案。可以考虑借鉴我国民法典编纂路径和方式,采取“总则——分编”结构。总则以2014年《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提取公因式”,规定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制度,分编可以结合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需要,整合部分现行的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单行法,合理设置相关制度。
三是加强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建立,为编纂“绿色法典”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借鉴法国、意大利、瑞典、哥伦比亚等国成功法典化的经验,分析德国、俄罗斯等国法典化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中国实际,在“绿色法典”领域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
10月份我们开了一个环境法典翻译的国际研讨会,研讨了一些基本问题,会议成果在研究会微信公众号上都推送了。目前,我们找到了近十个国家的环境法典,准备陆续翻译出版,希望能为学者提供一些研究的基础。
我将推动法典化作为使命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可能并不需要直接关注是否会制定一部环境法典,因为是否法典化的决策有很多因素需要考量,并不是学者可以决定的事情。但是,即便不追求一部形式上的环境法典,但推进法典化的过程对于环境法学术研究、环境法研究范式的形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典化过程是立法权与法学融合的结果,法学是法典的基础。这种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一句话是,法典是法学的产物,因为法学概念、体系化方法是法典的基础;第二句是法学支撑法典的应用,只有掌握法学知识的人,才能理解并正确使用法典。这可以很好的说明推动法典化研究对于环境法学成长、环境法人培养的不可替代作用。
前面我在讲“范式”时,提到过基本范畴的问题。其实,法典化研究是形成范式、建立环境法范畴体系的重要路径。如果说,环境法的基本范畴包括基石性概念、价值理念、法律关系、基本原则、规范体系等内容,那么,法典化可以确认基本概念、固定价值目标、承认法律关系、确立基本原则、形成规范体系,对于范畴体系的形成作用巨大。
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没有成熟的法学理论,立法的科学化不可能实现,法典化也没有捷径可走。法学家掌握的专门知识,既与满足治理社会需要或经济发展需要相互区别,但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为了正义不断完善法治。法学家将对社会的深刻了解融入法学中的方式承担其社会责任,也是法学家的历史使命。
(三)提升环境法学知识生产的能力
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式的形成,要具备两个要素:即法学家队伍和有研究平台。环境法学的研究形成不同的学术流派、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上研究环境法问题,但必须达成环境法学的知识生产的一些基本共识。
从环境法学的现状看,有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关于环境法学研究的性质模糊不清,不知道自己研究的是哪个层次的环境法?是“学问之学”(哲学)、“学术之学”(理论)、“科学之学”(实证),还是“艺术之学”(技艺)。二是环境法知识产品质量不高,知识复制多、知识创造少;伪劣知识多、优质知识少;利益驱动多,智性活动少。三是环境法学知识生产方式,不能回答中国的环境法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环境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如何对应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靠环境法学者来解决。
关于环境法研究成果和队伍的现状,目前有许多统计数据,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环境法学在大法律学科和相关学术研究领域的地位。我选取了其中的一些数据。从最近几年社科基金立项的情况和课题立项目情况,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环境法相当不错,到2014年,环境法的社科基金立项和课题立项数量有200项,排在法理学、法制史和国际法之后,居第四位。这说明我们的课题不少,令人兴欣慰。但我要问的是,这么多的课题,是否催生了一批好学者、一些有影响力的成果?就高兴不起来了。我们可以看到,法学一级学科最有影响力学者排行版中,前100位只有一名;王灿发教授在第102位。我们知道每次排名因时间、产出等不同,会有一些变化。比如,这次我排在78位,上次进了前50位。再来看政治行政与法学交叉学科最有影响力的学者排行版,前100名中,第10位是蔡守秋教授,第68位是徐祥民教授。还有最近比较火的《中国法学的实力格局——以青年学者的引证情况为分析文本》对青年学者学术影响力的分析:学术成果的引证次数超过100的,法理学有8位,宪法4位,行政法6位,刑法10位,民商法14位,知识产权5位,经济法9位,环境法2位,刑事诉讼法5位,民事诉讼法2位。环境法是竺效和秦天宝两位,被引次数都在100多,而最高的引证率达到了600多。我这里引用的数据不全,只是想表达一个观点。数字不能说明什么,又很能说明什么,我们要有自知之明,清楚自己的斤两,既不盲目自大,也不妄自菲薄。一个学科的影响力要靠学者影响力、成果的传播力来实现。环境法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解释力不够、对社会的影响力不够,是一个事实。这几年青年学者中在高水平法学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有了明显增加,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希望能够有更多的年轻人有学术情怀和学术追求,超越老一代学者。
这种现实,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环境法学知识生产的方式。我以为,在当前应该特别强调:环境法知识生产的方式回归法学研究方法;环境法知识传授要博采众长;环境法知识的运用要走出书斋,走向实践。
我们从事环境法学研究,应该在坚持环境法姓“法”的前提下,运用不同学科的知识、不同研究方法,聚焦于“权利的数量如何扩大、权利的质量如何保障?”这样的“法学问题”。
运用法学思维和法言法语研究环境法,是提升环境法学知识生产能力之必需。因此,在环境法教学方面,我们首先要注重法律人思维的培养。刘桂明教授将法律人思维归结为十个方面,我以此为题但结合自己的理解一并介绍给大家。
1.逻辑思维。法律规范中的“假定、处理、制裁”是一种逻辑结构,我们提出设定一种权利,必须考虑为这种权利设置救济措施。很多博士论文硕士论文都提出立法建议,但设计管制措施不考虑救济,就不符合基本的法律逻辑思维。
2.逆向思维。当大家都说这个人犯罪的时候,我们要想他有没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条件、事实、证据。法律人要有理性。我经常看到网络上对一些环境事件的议论,感性色彩浓厚,有的法律人也就事论事、不负责任的发表言论。对于法律人而言,没有对客观事实的调查、不做法律事实的甄别、不分析法律规则的适用,跟着起哄,不符合法律人的逆向思维。社会越不冷静,法律人越要冷静,你是社会的良知和理性。
3.程序思维。在法律上,对任何一个人都应该有保护他的程序,同时还有救济他的程序、惩罚他的程序。这是保障人权的一种需要。
4.规则思维。法律是以公权力作后盾来保证实施的一种规则。但是,规则思维并非“条文思维”。“恶法非法”是典型的规则思维,因为规则之上有原则,原则之上还有公平正义。我们需要一种更高境界的、更高意义的规则思维。
5.民主思维。99%对1%的时候,能对这1%忽略不计吗?作为民主法制国家,要如何尊重多数?如何尊重少数?如果我们的立法或者做制度的设计,抛弃了一部分人,这个社会会变得不稳定。
6.权利思维。我们在研究权利的时候要研究权利的来源,他有没有这个权利?谁给了他这个权利,他要对谁负责,我们无权简单的赋予任何人权利。更重要地是:政府和国家,政府和人民,权力(利),哪里来?我们要能够分辨出并看到:谁有这个权利(力)?
7.证据思维。就是要合理的认识和区分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法律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全部,证据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据思维这不仅在诉讼中重要,对于环境法学研究也很重要。我们的论文、著作需要严密的论证,论证就是对证据的甄别和运用。尽管这里的证据与诉讼证据不完全相同,但证明的逻辑是一样的。
8.平等思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在诉讼中有意义。我们必须理解:这里是指法律主体的平等,在法律上没有好人和坏人之分。刑法上的无罪推定,环境法上不能以执法目正确任意限制、剥夺别人的东西,都是法律主体平等的表现,政治正确也要以合法的手段来达到目标。
9.救济思维。任何人都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任何人的权利被侵犯了以后,都有权要求法律给他提供救济,包括提供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
10.公平思维。如果说平等是状态,那么公平就应该是结果。这就要求我们要让全天下所有的人能实现在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公平的结果。在不同的法律中,实现公平的结果可能采取不同方式,总体上看有“以平等求公平”、“以不平等求公平”两种方式。民法是典型的“以平等求公平”,环境法则是典型的“以不平等求公平”。
只有一种共同的理念,共同的思维,才能建构出一个完全理想、一致的职业群体。所以法律思维既是检验我们是否属于法律人的标志,同时也是打造法律人共同体的必要程序。
新时代需要法治、需要环境法学,为环境法学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期和时间窗口。环境法学人应该以时不我待的精神,高度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要深刻认识我国环境法治与环境法学研究的时空场域,自觉增强环境法学研究的历史责任感。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总愿景,以建设“法治强国”与“生态文明强国”为目标,主动贴近国家战略需求,深入实践、创新理论,提供在科学上更加理性、技术上更加先进,方案上更加可靠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
二是要深入理解环境法学研究中的“既见环境又见人”问题,自觉增强环境法学研究中“人民主体”与“生活本位”的研究意识。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作为学术研究的重点,增强对人民群众美好环境生活建设的学术关照,以“生活”为环境法学研究的本位,高度关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人民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物质条件的影响,在环境法基本范畴内研究公民的环境权利、环境利益、环境义务。
三是要科学设定环境法学研究的学术标的,将学术精力凝聚于环境法学研究主战场。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系统研究来阐释、解析、建构我国的环境法治体系,并增强环境法治对整体法治的贡献力,从而提升国家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环境法益。环境法学研究中,对外来的思想、思潮等既要保持开放,也要加以甄别。最近十来年与很多国外的学者接触,在讨论的时候,他们会中国应该做这个做那个,我会问他们:中国有14亿人、31个省,每个地方的问题都不一样,你们的方法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吗?99%的学者说,中国太大、问题太多,很多问题我们从来没有遇到过,没有一个人敢说他们的方案可以解决中国的所有问题。这是一种客观的学术态度。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深入的研究国外先进经验,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自己丰富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坚持四个自信,努力打造环境法学研究的中国学派。
四是要正确处理学科建设与学术研究的关系,通过高水平环境法学术研究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环境法学是以环境问题的法律解决为基本范畴的科学领域与学术体系,既从属于法学学科,又兼具环境科学等自然科学的部分属性。目前,虽然环境法学作为二级学科的地位早已确立,在硕士生、博士生等人才培养上也已经作为独立二级学科进行招生,但提高环境法学学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与学术训练水平是当务之急。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将处于调整与优化期,我们要抓住机遇,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宗旨,调整优化我们的环境法学学科体系,加强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和相关学科的互联互通,既保持学科秉性,又包容开放;既将环境法学融入法学大家庭,又为法学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我在许多年前写过两篇文章:一篇是“革命的环境法”,另一篇是“环境法的革命”,讲的就是环境法与传统法学的关系。今年,我在清华大学双聘教授的入职仪式上,以“环境法回归:路在何方?”为题,再次对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的关系进行了理论梳理。希望能够引发大家的思考。
五是要努力探寻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方法路径,大力增强环境法学研究的学术质量与成果品质。环境法学研究应高度重视法学理论以及熟法学学科的研究范式、分析工具、分析方法,坚持环境法学研究的“法律血统”,以通用的法学概念、严密的法学逻辑对研究对象进行规范的学术分析,将学术论证与实践问题的解决方案统一起来。坚持环境法学研究的“法言法语”表达和法学思维特性,加强环境法学研究中学术命题的提炼,不断提升环境法学研究成果的学术品性,增强环境法学研究的学术魅力。
近几年,几大刊对环境法学的文章非常有兴趣,但很为稿源质量苦恼。我和几位主编沟通,希望他们多发环境法文章,他们说最困难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从法学的角度论证环境法问题,增加论文的法学理论说服力。我以为,环境法学作为新兴学科,既要运用跨学科知识、又能进行法学论证,对于学者是最大的挑战和考验。我也特别希望环境法研究会能够做一些基础分析,我们环境法论文都发在哪里?数量与质量呈现何种关系?基本趋势如何?等等。
我今天所讲的内容,是最近一段时间的思考。相关文章将会在《清华法学》《江汉论坛》《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处发表,欢迎大家共同讨论和交流。
谢谢大家!
〔文章来源〕本文转载自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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